一、建立科学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邺寰[1](2020)在《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文中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保修期到期后专门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翻新和改造的资金。随着商业化和住房社会化的加速发展,为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也在不断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和制度也在不断变化。伴随着中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的快速增长,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管理者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社会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期待也越来越高,而这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也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单位是常州市物管中心,维修资金使用和结算的审批权限于2017年初正式下放到各区级主管单位。20172019年,常州市市区(天宁、钟楼、新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共审批通过25458个项目,结算审批通过13803个项目。随着维修资金量和报修量的逐步增多,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上也逐渐显露一些问题,比如申请流程繁琐、双三分之二签字难度大、维修资金增值保值率低、监管被动等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业主对维修资金了解不充分、自治机制尚不完善、维修资金完全由政府代管存在弊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等。通过分析现有研究成果,结合美新日和深圳香港等城市的经验,建议可以通过提升业委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多渠道促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优化申请使用程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维修资金宣传、引导和监管等措施来完善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贾玺[2](2019)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称为“房屋的养老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养护,是保证社区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前提。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商品房的产生和发展,住宅的维修保养机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存在,使住宅的使用寿命得以延长,解决了居民的后顾之忧,对住宅本身起到了保值甚至升值的作用。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总量上已经累积了一定规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彰显了积极的作用。在充分肯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取得的成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问题,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无疑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用价值和功能发挥造成了一定限制。本论文以天津市为例,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研究,通过文献分析,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予以详细了解,结合走访及问卷调查,研究了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其存在资金申请使用困难、续筹难度大及增值保值率低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表现在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缺乏执法权、维修资金的续筹缺乏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管理监督模式单一,使用条件严苛,缺乏有效监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认识不足,业主自治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天津市维修资金管理实况,构想了四条改善对策。一是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使维修资金管理有法可依,并细化维修资金使用制度、完善维修资金归集和续筹方式;二是健全业主自治管理机制;三是探索多元化增值保值模式,引入保险机制、加入竞争机制、信托基金管理模式;四是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建立公告机制与考评机制、强化业主的监督管理能力、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完善审批和定期审计制度。
黄绍泳[3](2019)在《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文中指出住房保障金是有效确保万千民众生活幸福的根本,是物业管理机构在公共建筑以及公共设备维修方面使用的主要资金来源。只有住房保障资金的充足,才能确保住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同时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当前我国城镇一体化发展逐步加快,在有效确保业主权益的同时,就要从住房维修资金得到有效保障开始做起。虽然我国在住房维修资金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针对于住房维修保障资金的监管存在风险,这就意味着加强住房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势在必行。这与住房维修保障资金额度的不断增加,人民对居住品质的不断提升有着密切的关联。事实上,对于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具体涉及到体制、机制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引发监管难,资金使用难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表现情况来看,较为常见的就是法律法规体系缺损严重,监管体系出现问题,监管手段较为单一,业主无法直接参与进来。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住房维修保障资金不能发挥其中的重要作用。业主最为关心的是缴纳的住房维修金如何能做到快速有效的使用,这不仅仅是关系到业主生活品质,还影响到住房维修金有效发挥价值的关键。笔者在研究当中,选取ZQ住房维修资金为对象,在梳理大量资料以及走访的调查基础上,对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予以详细了解,在发现住房维修资金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其最终的目的是发挥住房维修资金的有效价值作用。本文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基础理论和管理机制为准则,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研究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现状,借鉴了国内外城市的住房专项改造资金的管理经验,并对完善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谢岳[4](2017)在《抵制与恳请:差异化的业主集体行动》文中认为始于1998年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分水岭。以产权私人化为核心的改革不仅有力推动了阶层的生产和再生产,也成为城市业主集体行动的重要动力。以往的研究都是从产权性质出发,解释业主如何发起扞卫产权的集体行动,但是,作者在上海的田野调查中发现,业主的集体行动并非都是抗争性的,在"商品房"与"房改房"业主之间,他们的集体行动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前者的行动是抗争性的,以维护权利为诉求,后者则是恳求性的,以争取政府救济为诉求。事实上,房屋产权的性质难以解释这种差异性。本文尝试从产权的来源角度,通过双案例比较分析,解释为什么"商品房"业主会倾向于维权抗争,而"房改房"业主倾向于恳请性行动。作者认为,在两种不同的产权来源之下,国家—市场—业主之间的关系受到两种不同逻辑的影响,"商品房"小区盛行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逻辑和"房改房"小区盛行的社会主义父权制逻辑。这两种逻辑最终塑造了两种不同的集体行动模式。
谢岳[5](2017)在《抵制与恳请:差异化的业主集体行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始于1998年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分水岭。以产权私人化为核心的改革不仅有力推动了阶层的生产和再生产,也成为城市业主集体行动的重要动力。以往的研究都是从产权性质出发,解释业主如何发起扞卫产权的集体行动,但是,作者在上海的田野调查中发现,业主的集体行动并非都是抗争性的,在"商品房"与"房改房"业主之间,他们的集体行动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前者的行动是抗争性的,以维护权利为诉求,后者则是恳求性的,以争取政府救济为诉求。事实上,房屋产权的性质难以解释这种差异性。本文尝试从产权的来源角度,通过双案例比较分析,解释为什么"商品房"业主会倾向于维权抗争,而"房改房"业主倾向于恳请性行动。作者认为,在两种不同的产权来源之下,国家—市场—业主之间的关系受到两种不同逻辑的影响,"商品房"小区盛行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逻辑和"房改房"小区盛行的社会主义父权制逻辑。这两种逻辑最终塑造了两种不同的集体行动模式。
施润[6](2017)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立法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本质,是业主为行使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的便利而设立的管理工具。但业主拥有资金所有权,并不代表业主必须进行自主管理。在业主管理能力有限的现实背景下,立法并未将增强业主管理能力作为重点,而是希望通过政府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维修事务转移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但问题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事务虽然被转移,但住宅小区建筑物维护保养的长期风险并未转移,建筑物维护管理责任是住宅小区业主难以逃避的责任。对于政府行政机关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模式而言,政府作为外在行政力量,难以深入住宅小区了解建筑物维护保养现状,难以确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是否为资金滥用,也难以介入小区微观治理过程,难以在专项维修资金决策使用过程中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因此,政府行政机关往往倾向于牺牲资金使用的便捷效率而设置重重管理手续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但由于业主难以监督政府管理权力的正当行使,以致曝光出全国归集5000亿专项维修资金,却在制度体系外暗自保值增值等丑闻1,政府代管所出现的挪用、贪污等管理漏洞,证明政府代管体系下资金安全性实难保障,政府代管模式受到来自于资金安全性、资金使用效率性两方面的质疑。此外,长久习惯于政府代管,以至于许多业主认为,住宅建筑物老旧的维修管理责任在政府,从而出现老旧小区的维修维护难题,更难以形成业主积极维护管理小区共有部分的责任意识。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立法设计,其基本出发点应当从如何转移业主管理责任的立法思路转变到为业主自管责任的履行提供完善制度保障的立法思路。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应当通过设置激励机制,便利于业主履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责任,增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促进住宅小区的保值增值。在立法目标上,应以促进实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标,在此过程中注重管理权力的合法控制,以维护资金安全。对于业主自管模式下的专项维修资金立法,首要的问题就是制度模式设计的问题,必须强调住宅小区业主自管责任的履行和必要的政府监管两个方面的重要性。在立法思路上,一方面,在住宅小区共有范围不明、业主组织难以成立、业主知情权难以保障的情况下,业主履行自管责任无异于纸上谈兵,即使有精英业主勇于维护业主集体利益,但没有制度化的设计和保障,精英业主也难以承担重大责任压力。因此,必须为全体业主承担自管责任奠定基础,扫清制度障碍。在现阶段,有积极意义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构建住宅小区区分所有权制度,促进住宅小区的一体化保护;完善业主公约制度,以明确业主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责任;明确小区应当设置业主组织的制度,并构建互利合作、沟通互信的参与表决机制;最后,构建业主共同利益的救济维护机制,保护业主个体为共同利益进行权利救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必要的政府监管则又是促进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秩序良好运行所必须的条件。在监管理念上,政府监管是一种“有限干预”,容许业主自主管理资金过程中形成各种有效模式;政府监管是一种“有效干预”,干预的目的是形成有效率的业主自主治理,克服业主组织等资金治理主体在资金运营过程中的权威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等弊病。在监管的具体措施方面,政府应当制定必要的小区自治扶持计划、培育第三方社会机构(如业主协会、维修事务评估机构、物业职业经理人)的成长,制定基于特定项目的财政支援计划等。因此,必要的政府监管包含了支持援助及秩序规制的双重含义。业主自管模式下专项维修资金立法的第二个问题在于制度的整体构建。首先在于构建什么样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主体制度。当前形势下,由物业企业主导的“垄断式”商业治理结构支配小区治理,将专项维修资金交由物业企业主导,则资金失控危险极高,物业服务企业代签名、假签名的案例即为证明。建立业主团体组织,以小区的组织化代替单个业主对外联络的个体契约化,同时考虑大型小区的现实需求,以建立真正紧密连接的业主共同利益维护机制,此为制度构建的上策。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有利于业主积极履行管理责任的表决机制和参与制度,构建业主组织的法治化管理机制。其次,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续筹、使用、保值增值三大制度,分别对应了实践过程中的“归集续筹难”、“使用难”、“保值增值难”三大难题,因此也是论文着力解决的问题。排除将问题归结于民众素质、文化传统等视角,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从制度设立的依据、公共性参与的权利保障、到立法的科学性、立法制度的完备性等均存在重大缺陷,以至于“三难”问题并非单一制度规定或行政命令就可以解决。但归集到一点,解决的总体方案在于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性、使用过程中的真正民主参与,合理划分针对特定情形的特定使用程序。在此,立法应当充分重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对于业主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是“三难”的核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真正促使“归集续筹难”、“保值增值难”问题的解决。最后,专项维修资金自治与监管的整体秩序建构,只是刚刚塑造了一个自治型小区和小区型公共收益制度的雏形。未来,作为小区的基础收益制度,其来源应当更加丰富、并通过金融化运作保值增值,在这一过程中,小区公共治理结构也更加完善。一个建基于住宅小区的民主治理机制和小区型公共资金体制模式将逐渐形成。它将使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主政治绝不是生成于政府的单方面行政管控,而是来源于基层治理的整体机制设置。社会财政,也绝不仅仅单是国家意义上的公共财政,也包括小区自治型资金管理制度。在最终意义上,良好的小区治理才是良好国家治理的根本来源,二者是紧密的整体。除导论外,论文主体共七章。前三章着重于阐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理论基础,从历史与域外经验、自管责任的立法激励、政府监管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理论梳理。后四章着重于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从主体组织制度、归集续筹制度、使用支出制度、资金的金融化治理等方面进行全面阐释。第一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历史演进与域外考察。首先,本章探究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脉络,展示出政府强力推进与个人私权意识觉醒在制度变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剖析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属性,指出将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定位于资金而非基金,主要是我国住宅小区的治理实际所决定,但同时,政府代管模式也逐渐显现出政府在过度介入社会微观事务后的弊端。再次,本文结合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住宅公共部分维修的相关立法和管理模式,指出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是国际立法的主流趋势,相关立法应当着重于构建业主自管的制度体系,激励业主积极担当自管责任,但同时,政府必要的监督与协助义务也是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保障。第二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自管责任本章主要解决为什么要由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构建业主积极履行自管责任的立法激励等理论问题。首先,本章认为,在业主自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立法着力于转移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事务,但无论是政府代管还是物业代修,业主均无法免除最终责任后果。其次,从区分所有权理论、政府逐步退出微观管理事务的改革、业主自管模式改革的可行性等各方面讲,业主自管模式都具有现实可行性。再次,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如何激励业主履行积极管理义务。为此,在理论上需要改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业主的小区共有权确定权利边界;在制度上则需要通过业主组织、业主公约、参与表决机制、救济机制的改革,建立业主为共有利益而担责的制度基础。第三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政府监管本章主要回答业主自管模式是否需要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政府如何监管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等问题。首先,业主自管行为存在权利滥用的风险,同时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些弊病都决定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但政府监管行为亦存在其必要的干预限度,应当确立政府监管的法定原则、有限干预和顺势而为的原则、服务与扶助的原则等。政府监管不是制约与限制,而是以合法性监督为前提,扶持不具有治理能力的自管主体,同时对资金治理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模式进行优化。在监管的过程中注重监管目标、时机、监管对象等监管具体规则的选择,较为完善的监管法治体系应当涵盖业主自管组织的建立与发展、资金的归集与续筹、资金的使用和工程维修等各方面。第四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法律构建业主大会是最核心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健全而良好运行的业主大会制度及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依法行使,是专项维修资金能够实现业主自管的关键。本章从我国小区治理的现实出发,论证从物业服务企业所主导的垄断式小区商业治理结构向业主组织主导的小区公共治理结构转型是历史必然。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我国住宅小区大型化的现状及对外联络的便利性,规范政府机构的指导行为,设置楼宇业主委员会制度、建立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规则监督体系,保障业主知情权。制度建构中着重强调两个方面,其一,应注重小区规约立法机构的设立,以小区的法治化治理实现对业主组织的监督。其二,业主自管组织的法人化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意义重大,但同时应吸取各国经验,有效解决业主自管组织的对外责任承担问题。第五章,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续筹归集与续筹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前提。现行立法采政府强制归集代管模式,业主组织没有自主归集权,未来要建立业主自治归集模式,必须首先完善小区控制权的转移制度,在确立业主组织法人地位基础上建立适合于住宅小区的业主强制归集义务制度和业主成员责任制度。在其他方面,首先,立法应放松不必要的监管,保障业主对于专户管理银行的选择权;除设置业主账户外,应根据“受益原则”设置共有统筹账户。其次,现行立法在归集依据、归集主体确定、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疏漏,亟需改进;再次,续筹问题除着重于法律规则的完善,也应根据我国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来源广泛的特点,建立小区公共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制度规则。第六章,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法律问题支出使用问题是专项维修资金的核心问题,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出程序本质上是小区业主的公共管理与决策过程,立法理念上应注重财产安全性与支出效益性的结合。首先,对于支出使用的一般程序,需设立详尽的预算决策程序;在具体的使用表决规则上,应注重业主对于维修问题科学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与表决的民主性相结合;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保障业主参与权、监督权提供了便利,立法应当充分重视其在解决传统表决决策规则难题上的意义。其次,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并非权益之计,其核心理念在于业主“适足住房权”的保障,立法应信任并授权业主组织相应处置权利,并给予必要的政府救助。再次,住宅维修和保养是业主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工程招投标、维修施工过程中均存在资金使用风险,需加强立法监督,维护资金安全。第七章,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融化治理该部分在于解决专项维修资金闲置中的保值增值理念与制度设计。本章认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目标不在于金融投资以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而在于小区财产的安全与小区治理水平的提升。因此,构建以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小区公共财产保险的法律制度,既能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又有利于减轻业主赔付责任,减少小区共有部分更新的资金压力,应当成为业主的首要选择。在投资其他理财产品时,立法应注重资金安全监管的程序设计。最后是结论与展望部分。本部分首先阐释了在住宅小区治理转型背景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的理想模式,这一治理模式是以业主自管责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治的有机治理整体。同时,本部分认为,合理的自管模式的架构,为业主自管能力的养成与习得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而业主自管能力的提升,又从本质上塑造了业主的公共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从而有助于形成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社会自主管理体制,实现真正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周静[7](2016)在《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商品住宅小区建设得到迅速发展,成为住房市场的主力军。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房屋过了5年建筑质量保修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房屋质保期满后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小区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的作用日益凸显,对其管理问题的研究和完善有利于惠及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武汉市从2002年规范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在这期间积累了一些先进经验、但也有很多不足和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缴存、使用、资金、监管四个环节,这四个管理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缴存制度设计和续筹难问题;二是申请使用主体的局限性和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问题;三是资金管理模式和增值保值难问题;四是第三方监管业务水平和费用不尽合理问题。本文针对以上四个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国内外发展情况进行扼要概述,利用学习的知识理论和实践的交流经验,通过系统介绍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现状,深入分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个管理环节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具体建议包括:一是,优化制度设计、学习创新缴续方式、建立信息公开平台;二是,引导物业企业健康发展、完善业主委员会的主体作用、创新双“三分之二”表决方式;三是,专户银行市场化、创新资金管理模式、拓宽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四是,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优化取费标准和支出方法、推进“三方联动”治理体系。另外,本文还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创新性实践探索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给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期为武汉市维修资金管理的发展尽一份力。
崔迪[8](2011)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维修资金在内地发展的十余年间被大家约定俗成地称为“房屋养老金”,观念对于法律政策的制定有着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在“养老金”的导向下,我国内地的维修基金制度一直偏重于“修”,甚至要求是“中修”以上才可动用。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有失偏颇,类比于“医疗保险”更为恰当。但养护对于房屋的正常使用、环境安全乃至保值增值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维修基金制度,无不着眼于防患于未然。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种类似于医疗保险的属性,决定了其短期内或有、长期看必然的性质。与此相关的问题尚未大规模爆发并不能掩盖制度设计上的漏洞。我国的商品房建设兴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率先发展于广州深圳一带,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住宅需要动用到这笔医疗金,因此对于目前维修资金制度中的种种问题,有必要先行梳理。笔者在论文筹备期间较多地参与上海地区房地产法律实务,因此本文以上海地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行和监管模式为出发点,进行讨论。论文的第一部分概述首先解析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念在我国的演变过程,并对比日本、台湾、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进行解析并对其性质进行分析;然后从比较法的角度从国内上海和深圳的维修资金监管制度出发,结合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对各地现行制度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依据上海地区的实践操作情况,从筹集、使用和其他环节几个角度介绍了维修资金在现行制度下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综合建议,针对国内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在宏观层面上提出了公民自治意识培养与政府合理引导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具体在筹集方面提出了在维修基金体制内引入保险制度、以工程总包合同确定建造成本并以此为基数确定首期筹集数额、借鉴深圳及澳门模式为维修资金开源的建议;使用方面提出了建立维修资金使用的年度审批确认与临时审批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强制使用制度的建议;监管方面主要提出了开发项目公司退出机制及业主内部监督、倡导物业服务酬金制等建议。
王俊松,武敬[9](2010)在《论我国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文中提出物业维修基金是建筑物的养老保险金,我国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笔者提出通过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业主自治管理机制、物业维修基金信托管理模式、物业维修基金审批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四项措施来解决存在的问题。
王申[10](2011)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它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重要的作用。第一部分:介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几个相关概念和从法律角度论述我国为什么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论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法律性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部分商品住房市场规范体系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物业维修资金制度及其特点,同时介绍了对我国大陆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发展最有借鉴意义的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物业维修基金制度的立法及发展现状。第三部分:对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如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主体的争议、缴纳时间的问题、由谁负责管理、如何使用及如何监督等在实际操作层面及制度层面的各种主要问题做了详细的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各项管理机制,以及建立及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和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制度。
二、建立科学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科学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与难点 |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及其研究的基础理论 |
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简述 |
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的理论基础 |
3 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及问题 |
3.1 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 |
3.2 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4 美新日等国及深圳香港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模式和经验 |
4.1 美国维修资金管理模式 |
4.2 新加坡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4.3 日本的修缮金 |
4.4 深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5 香港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方式 |
4.6 经验总结 |
5 完善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 |
5.1 提升业委会、物管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发挥的作用 |
5.2 多渠道促进维修资金增值保值 |
5.3 优化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 |
5.4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5 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宣传 |
5.6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综述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概述 |
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2.1.2 社区管理理论 |
2.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
2.2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历程 |
2.2.1 产生和萌芽时期 |
2.2.2 形成时期 |
2.2.3 确立和发展时期 |
2.3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
2.3.1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
2.3.2 政府主管部门代管 |
2.3.3 业主自治管理模式 |
第3章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概况 |
3.1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初步摸索阶段 |
3.1.2 初建阶段 |
3.1.3 发展完善阶段 |
3.2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及成效 |
3.2.1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3.2.2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创新 |
3.2.3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成效 |
第4章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问题分析 |
4.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困难 |
4.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难度大 |
4.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率低 |
4.2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
4.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严苛 |
4.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乏有效监管 |
4.2.4 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认识不足 |
4.2.5 业主自治机制不完善 |
第5章 国内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验借鉴 |
5.1 国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简介 |
5.1.1 美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5.1.2 日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5.1.3 新加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5.2 国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简介 |
5.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验借鉴 |
5.3.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制化程度高 |
5.3.2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明确 |
5.3.3 第三方机构作用明显 |
5.3.4 维修资金增值保值渠道多元 |
第6章 对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 |
6.1 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6.1.1 提升维修资金管理法律效力 |
6.1.2 细化维修资金使用制度 |
6.1.3 完善维修资金归集和续筹方式 |
6.2 健全业主自治管理机制 |
6.3 探索多元化增值保值模式 |
6.3.1 引入保险机制 |
6.3.2 加入竞争机制 |
6.3.3 信托基金管理模式 |
6.4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 |
6.4.1 建立公告机制与考评机制 |
6.4.2 强化业主的监督管理能力 |
6.4.3 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 |
6.4.4 完善审批和定期审计制度 |
6.5 研究结论 |
附录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访谈提纲 |
附录三 访谈对象基本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研究 |
1.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研究 |
1.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研究 |
1.3 研究目的和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4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概念 |
2.1.1 物业管理 |
2.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2.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费的区别 |
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
2.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
2.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
2.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
2.3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历程 |
2.3.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产生 |
2.3.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萌芽时期 |
2.3.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探索时期 |
2.3.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和完善时期 |
2.4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
2.4.1 政府代管 |
2.4.2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
2.4.3 业主自治组织管理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ZQ 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基本概况 |
3.2 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 |
3.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不合理且续筹难 |
3.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保值率低 |
3.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 |
3.2.4 有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未受到严密监管 |
3.3 问题产生的成因分析 |
3.3.1 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 |
3.3.2 业主并未意识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价值作用 |
3.3.3 业主自治机制不完善 |
3.3.4 政府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现诸多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管理经验借鉴 |
4.1 国外国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简介 |
4.1.1 美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1.2 新加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1.3 日本的修缮积立金管理 |
4.2 我国部分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介 |
4.2.1 香港的物业基金管理 |
4.2.2 台湾公共基金管理 |
4.2.3 深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2.4 厦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验借鉴 |
4.3.1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明确 |
4.3.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制化程度高 |
4.3.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合理 |
4.3.4 物业保险制度完善 |
4.3.5 第三方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管理对策建议 |
5.1 逐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法规 |
5.1.1 建立起科学的归集制度 |
5.1.2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5.1.3 建立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限期维修的法律制度 |
5.2 多种渠道促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保值 |
5.2.1 组合存款方式 |
5.2.2 探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増值保值新模式 |
5.3 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机制 |
5.3.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进行简化操作 |
5.3.2 健全住房维修资金的应急机制 |
5.4 完善业主自治管理 |
5.4.1 政府积极引导 |
5.4.2 业主委员会要起到带头作用 |
5.5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
5.5.1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主交存模式 |
5.5.2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 |
5.5.3 增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透明度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问卷调查表 |
附录二:ZQ 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
附录三:业主大会决定 |
附录四: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立法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问题聚焦 |
二、国际与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四、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五、论文框架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历史演进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立法与沿革 |
一、单位体制下关于住宅维修管理的法律探索 |
二、“维修基金”概念的形成及其管理模式的局限性 |
三、“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中的管理模式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性争论与反思 |
一、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性争论与评述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特性评价 |
三、从“维修基金”到“维修资金”——我国立法变革的深入反思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 |
一、欧美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立法经验 |
二、亚太国家和地区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国际立法经验”的中国借鉴 |
第二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自管责任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中的业主责任转移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下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性分析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的现行立法思路 |
三、政府法定代管模式难以维护业主权益 |
四、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维修事务的业主监督困境 |
第二节 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责任及其立法缺陷 |
一、住宅小区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责任 |
二、业主自管责任立法理念的缺陷及其转型 |
三、我国香港地区关于业主积极管理责任的立法及评价 |
第三节 业主积极履行自管责任的立法激励 |
一、明确共有权利边界,实现小区一体化维护 |
二、保障业主知情权,建立自管的认知共识 |
三、设立业主组织,降低谈判联络成本 |
四、构建互利合作、沟通互信的参与表决机制 |
五、构建业主共同利益的救济维护机制 |
第三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政府监管 |
第一节 政府对业主自管模式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下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基础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监管的理论阐释 |
三、我国香港地区老旧楼宇维修监管的启示 |
第二节 政府对业主自管模式实施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 |
一、政府对业主自管模式实施监管的原则定位 |
二、业主自管组织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政府监管责任 |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续筹中的政府监管 |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政府监管 |
五、专项维修资金金融参与中的政府监管 |
第四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困境 |
一、我国住宅小区的垄断式商业治理模式 |
二、业主自管组织运行过程中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构建逻辑 |
一、住宅小区治理模式转型的现实需求 |
二、住宅小区业主自管组织的重构逻辑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法人化 |
一、业主自管组织法人化的立法与实践困境 |
二、业主自管组织法人化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考察 |
三、业主自管组织法人化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意义 |
第五章 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续筹 |
第一节 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前提:专户管理银行的选定 |
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市场准入与业主选择 |
二、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置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方式的立法争议 |
二、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依据的立法确定 |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主体的立法确定 |
四、老旧小区的维修资金补建补缴法律问题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治归集模式的创建 |
一、美国共同权益小区维修准备金归集制度的立法考察 |
二、美国共同权益小区维修准备金归集制度的立法评述 |
三、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治归集制度的立法构建 |
第四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法律问题探究 |
一、续筹资金的重要来源:小区公共收益 |
二、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法律规则的完善 |
第六章 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使用程序的立法理论 |
一、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使用程序的法律原则 |
二、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使用程序中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架构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的构建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设立的必要性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的设立原则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的立法规则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规则的立法改进 |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新方法的法律问题 |
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在使用决策中的运用及其法律问题 |
第四节 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的法律问题 |
一、适足住房权——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的核心理念 |
二、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中的业主权利保障 |
第五节 工程维修中的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监督 |
一、构建工程维修中的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监督法律制度 |
二、招投标过程中的专项维修资金风险监督 |
三、施工过程中的专项维修资金风险监督 |
第七章 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融化治理 |
第一节 房屋维修保险的中国模式与美国经验 |
一、房屋维修保险“泰州模式”的深度剖析与反思 |
二、美国共有公寓保险制度对我国维修资金“金融化”的立法启示 |
第二节 专项维修资金金融化的法律模式设计 |
一、“维修资金使用中引入商业保险”的模式设计——以电梯维修更新为例 |
二、专项维修资金“金融参与”风险的立法控制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维修资金发展概况 |
1.2.1 国外部分国家房屋维修资(基)金发展状况 |
1.2.2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1.3 文献综述 |
1.3.1 制度设计层面 |
1.3.2 政府操作层面 |
1.3.3 资金管理方面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资料法 |
1.4.2 调研访谈法 |
1.4.3 比较分析法 |
1.4.4 案例分析法 |
1.5 论文内容简图 |
1.6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6.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6.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 |
2.1 缴存管理现状 |
2.1.1 缴存制度 |
2.1.2 缴存情况 |
2.2 使用管理现状 |
2.2.1 使用制度 |
2.2.2 使用情况 |
2.3 资金管理现状 |
2.3.1 资金制度 |
2.3.2 资金账户模式 |
2.4 监督管理现状 |
2.4.1 监管制度 |
2.4.2 使用监管流程 |
3 武汉市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缴存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1 缴存制度设计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2 续筹难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 使用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1 申请主体局限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2 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 资金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1 资金管理模式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2 资金增值保值难问题及原因分析 |
3.4 监督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3.4.1 第三方监管业务水平问题及原因分析 |
3.4.2 第三方监管费用不尽合理及原因分析 |
4 完善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 |
4.1 完善缴存管理的建议 |
4.1.1 优化制度设计 |
4.1.2 学习借鉴创新缴续方式 |
4.1.3 建立维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 |
4.2 完善使用管理的建议 |
4.2.1 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
4.2.2 完善业主委员会的主体作用 |
4.2.3 创新双“三分之二”表决方式 |
4.3 完善资金管理的建议 |
4.3.1 专户银行市场化 |
4.3.2 创新资金管理模式 |
4.3.3 拓宽资金保值增值渠道 |
4.4 完善监督管理的建议 |
4.4.1 加强制度建设 |
4.4.2 优化取费标准和支付方法 |
4.4.3 推进“三方联动”治理体系 |
5 武汉市关于优化缴存和表决方式的实践探索 |
5.1 武汉市优化缴存制度设计之“使用预测” |
5.1.1 预测内容 |
5.1.2 预测的不足之处 |
5.1.3 完善预测的建议 |
5.2 武汉市“一次性前置表决”的试行 |
5.2.1 “一次性前置表决”试行方案 |
5.2.2 方案的不足之处 |
5.2.3 完善“一次性前置表决”方案的建议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述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 |
一、维修资金姓名的演变 |
二、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似概念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模式 |
一、中国内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模式 |
二、澳门地区楼宇维修基金与共同储备基金监管模式 |
三、香港地区楼宇常用基金与备用基金监管模式 |
第二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陈旧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僵化 |
三、维修资金的日常补充来源有限 |
四、政府部门代管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过低 |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再筹集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
一、法律制度高于现实操作情况导致维修资金转存难 |
二、使用范围虽经法律明确约定实践中仍有较多争议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繁琐且缺乏应急机制 |
四、惜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象普遍存在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他环节问题分析 |
一、政府监管部门服务意识不足 |
二、业主自治意识不足、业主间监督机制缺失 |
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作用无制度保障 |
第三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模式综合建议 |
第一节 宏观层面上的监管制度建设 |
一、法律明确约定业主义务以促进业主自治意识养成 |
二、政府应在推动意识建设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监管制度建设 |
一、引入建筑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 |
二、依据建造成本合理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筹集数额 |
三、维修资金的再筹集法律制度应采用分期缴纳形式并建立罚则 |
四、保证维修资金的来源和补充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制度建设 |
一、建立专有账户推行事后监管制度 |
二、建立年度审批确认与临时审批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
三、建立灵活的业主大会会议制度、发展多样化表决形式 |
四、建立切实可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强制使用制度 |
五、加强专业机构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作用 |
第四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他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
一、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运营、退出全过程的行政监管 |
二、建立维修资金的内部监管机制,增设小区监事职位监督业委会 |
三、管理部门改监管企业为监管专业人员 |
四、提倡业委会成员的专业化构成,培养维修资金使用意识 |
五、倡导物业管理酬金制以实现业主监督作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我国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物业维修基金的概念与性质 |
二、存在的问题 |
(一)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归集方面 |
1、谁交 |
2、交多少 |
(二)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方面 |
1、相关法律制度不到位 |
2、维修基金保值、增值不善 |
3、业主自治机构履行职责不利 |
4、维修基金监管存在漏洞 |
5、维修基金严重不足 |
三、对策和建议 |
(一) 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法律制度体系 |
(二) 建立和完善业主自治管理机制 |
(三) 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信托管理模式 |
(四) 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审批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 |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部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概述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及其制度建立的原因 二、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立法概况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性质的争议及认定 第二部分 |
域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制度概况 一、美国,新加坡维修资金制度 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住宅维修资金制度 第三部分 |
我国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运营的问题和对策 一、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主体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时间和计交标准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四部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制度的法律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具体操作层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各项管理机制 三、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建立能发挥投资收益功能的信托管理制度 四、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和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制度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
四、建立科学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D]. 李邺寰.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D]. 贾玺.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3]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D]. 黄绍泳. 广东工业大学, 2019(02)
- [4]抵制与恳请:差异化的业主集体行动[J]. 谢岳. 实证社会科学, 2017(02)
- [5]抵制与恳请:差异化的业主集体行动[A]. 谢岳. 实证社会科学(第四卷), 2017
-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立法构建研究[D]. 施润.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D]. 周静.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5)
-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崔迪.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9]论我国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 王俊松,武敬. 现代物业(中旬刊), 2010(11)
-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法律研究[D]. 王申. 暨南大学, 2011(07)
标签:资金管理论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论文; 物业管理合同论文; 专项维修基金论文; 资金归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