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刘滢泉[1](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李真心(NIKORN SRIROIKHAM)[3](2020)在《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中国与泰国之间的准入条件逐渐降低,贸易流动也变得更为频繁和自由,泰国毗邻中国,中国对泰国出口商品总额逐年攀升,以泰国在内的东盟诸国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对象国。在这种贸易背景下,也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方面,中国对泰国出口商品数量逐年增多,大量中国产品涌入泰国市场,抢占了泰国国内市场的份额,给泰国本土商品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此泰国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对中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在加入世贸以后,也在不断的调整国家政策,大力发展出口贸易,推行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受规避政策的影响以及更为先进的制造业技术,中国出口到东盟各国的产品更具产品优势,又进一步的冲击了泰国商品的市场,泰国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反倾销及反规避政策,以保障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尽管中国在不断的进行经济转型,但以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和泰国,仍然都是劳动密集型国家,拥有大量的劳动力,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增长,中国的劳动力的价值要远超于泰国,因此在中国对泰国出口贸易中,中国的商品的价格优势在逐渐的降低,反之,泰国对中国出口的产品极具价格优势,对中国的部分市场也有所冲击,加之中国很少对泰国产品提出反倾销及反规避审查,反倾销中反规避制度的建立就极为重要。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对泰国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的背景、意义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当前中国对相关内容的研究现状,同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反倾销立法中的规避与反规避,这部分内容明确了规避与反规避的概念,对规避行为的种类进行了介绍,同时对反规避立法的性质和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是泰国反倾销立法中规避制度的现状,这一部分结合了泰国刚刚修订后的《反进口倾销与补贴法》中关于规避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例子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泰国反倾销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和保障制度缺失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五部分是中美反倾销中反规避制度的经验,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反倾销中反规避的立法活动。第六部分是完善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制度的法律路径,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不足,有针对性的完善反规避法律体系,健全反规避管理体制,建设反规避保障机制。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对泰国反规避制度发展充满希望。
张泽敏[4](2020)在《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自我国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日趋增多,频繁的国际贸易也为我国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自加入WTO后一直是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也积极适应规则,对他国在我国进行倾销的行为积极采取反倾销措施。在“一带一路”的新背景下,他国对我国倾销的案件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也迫在眉睫。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在遭受反倾销措施时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比较笼统、宽泛。反倾销司法审查作为反倾销的基本救济途径,其目的即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的权益。此外,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在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宗旨的前提下解决国家之间贸易纠纷的有效举措。目前使用率最高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即是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司法审查这一救济途径,保障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避免反倾销措施成为构筑国际贸易壁垒的武器,也能更好地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因此利用好反倾销司法审查对构建我国反倾销制度有着独特的重要意义,一个健全的反倾销制度也有助于我国树立在国际贸易中的良好形象。本文首先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现状、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并论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目的,在阐述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层级较低、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法不完善和缺乏明确的管辖法院,以及受案范围较小等问题。本文通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世界上反倾销立法相对发达的国家之制度进行对比,探寻我国现行反倾销制度与他国制度的差异及改良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法律法规、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受案范围的具体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目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产业利益,更能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构建新型国家贸易秩序的价值追求。
耿梦珂[5](2020)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损害认定是反倾销立法中最核心的概念问题之一。它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各个国家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国的反倾销法规定,提出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需列举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步证据,否则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经初步调查发现只存在倾销而没有损害,调查机关也会中止调查。在终裁中,如果没有损害的肯定裁决,即使有倾销的肯定裁决,也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由此可见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的确在反倾销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我国也在经济高速发展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不够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自1994年首次出现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来,多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到目前为止,与损害认定相关的很多重要问题还没有完全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进行损害认定,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接下来笔者主要从反倾销法中损害认定的重要概念和标准展开阐述,对域外有关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一般问题。从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入手,对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即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一一展开探究,这些要素都直接关系到损害裁决的结果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最后对反倾销损害认定需要遵循的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原则、透明度原则、累积评估原则五个原则加以阐述。第二部分作为文中的重点,首先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立法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回顾,然后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损害类型、因果关系等方面分析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现状。最后总结出我国目前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在法律规定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其中包括立法层次不够高,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有待完善以及可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第三部分采用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WTO、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角度阐述了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的先进立法规定,着重分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损害认定标准三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上述内容,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汲取和借鉴的有益之处,包括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细化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明确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以及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方面的建议。笔者结合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的有益经验,理性思考如何更合理地适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相关立法。从立法层次上建议提高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损害立法的层次;从实体性规定上建议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不同损害形式的审查标准、完善国内产业和同类产品的规定、完善累积评估和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定以及对公共利益方面的进一步补充;从程序性规定上建议规范损害认定的相关程序、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也能推动我国国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王越晖[6](2019)在《论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 ——基于美国“337调查”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337调查”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下设的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规定,对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给予禁止侵权产品进口和销售救济措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相比司法诉讼,有着立案标准低、审理时限短、救济措施强等优势。所以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倾向于选择通过“337调查”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随着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其他国家企业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现象也逐渐出现。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有关条文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危害贸易秩序时,有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这与美国“337条款”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遗憾的是,由于这些条文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较差,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本文首先通过相关案例介绍了中美两国在处理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不公平竞争行为时的不同解决方式,引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其次介绍美国“337调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和救济措施,评析该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再次,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三种方式,分析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的原因。最后,通过借鉴美国“337调查”制度,基于我国《对外贸易法》,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救济措施和司法救济等方面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调查制度,完善我国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扈银平[7](2019)在《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文中指出“没有公开即无所谓正义”,信息披露制度是程序法中的灵魂核心,程序法又是实体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如果对程序法及信息披露制度不予以重视,那么实体的正义也终将难以实现。以往我国对于反倾销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实体性规范,鲜少涉及程序法,轻视程序法所引致的严重后果就是,不少反倾销案件因程序问题而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遭遇滑铁卢。实际上,关于反倾销法律的研究中,程序法所展现的制衡作用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中,进口国行政当局自始至终都居于主导地位,又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申请者利益直接关联着行政当局的本国利益,如此便会导致反倾销行政程序天然便带有偏向性,如果此时再缺少程序制约,那么行政权力更会无限扩张,并进而影响最终裁决。倘若案件的信息披露得到落实,高透明的程序便会有效限制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反倾销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对于反倾销行政程序来说相当重要,其通过影响程序的是否正当直接关联到案件最终的实体正义。所以,这也是本文探讨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所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针对反倾销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以反倾销的源起引出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进而分析信息披露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反倾销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也越高,程序也越趋向正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解析WTO反倾销协定条款,对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披露主体、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以及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等一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信息披露中的保密信息。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本身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保密信息经常被滥用,从而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性。本文以中欧紧固件案入手,对保密信息的构成条件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未来保密信息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略作探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劣,再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本文将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趋势、保密信息具体化的分类、披露方式的多样化、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以及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李静[8](2018)在《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全球经济增速已明显下降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仍然保持在世界前列,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决定对我国后来的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显然,在起到重大作用的同时,也使得世界各国用各种贸易手段对中国实行反倾销调查。因此建立并且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这种状况下显得尤其重要,这一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国内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出口国家的生产商也会产生对应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国内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案件屈指可数,所以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很有必要。目前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距离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是有较大的距离,相关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虽然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通过对国外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学习他们先进的制度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多数国家都是参照美国的制度来完善,其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程序层面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除了美国,欧盟的制度也走在世界顶尖,有自己独立的反倾销立法,各个法律规定都比较完整。本文首先是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概述,阐述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含义和研究的意义。接着是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微观层面的介绍和分析,通过对欧洲和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介绍,看到我国的不足,进而借鉴他们的制度设计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希望建立独立的反倾销法律,尽早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法律支撑,让更多的外国出口商在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时能够通过我国国内法院来解决纠纷。
常帆[9](2016)在《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损害确定是反倾销立法要解决的最首要、最核心的概念问题。反倾销损害确定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我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反倾销损害确定作了相关规定,但与国际优秀立法相去甚远,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在加入WTO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不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损害,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逻辑思路为:从反倾销法中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谈起,对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进行回顾,指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的问题,简述WTO、美国、欧盟等世界主要国家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现状,通过借鉴欧美先进立法,提出从构建反倾销损害确定法律制度体系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采用概念阐述等方法论述了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包括“损害”及“损害确定”的界定,“同类产品”的确定、“国内产业”的确定、不同损害类别的确定等主要内容以及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等原则。第二部分: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回顾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并对其现状进行分析,继而指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立法的层次低、具体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第三部分:简要介绍WTO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为下文我国借鉴欧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优秀立法作铺垫。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该部分结合我国国情从构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安娜娜[10](2014)在《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在享受了了作为成员国的特殊优待时,也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WTO《反倾销协议》作为规制各成员国的国际性条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需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来进行司法审查,且要求这些司法、仲裁或行政庭应当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决或审查的机关,从而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正是以《反倾销协议》为蓝本,在反倾销案件中,行政主管机关对倾销的当事方进行处理后,涉案的当事方对商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我国的司法机关有义务为当事方提供司法救济。我国现行涉及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主要以《行政诉讼法》、《对外贸易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主。其中行政诉讼法只是一个纲领性的存在,适用于我国所有的行政类案件,并未单独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做特殊规定,对完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也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见细则,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更是只有简单的12条,这些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的实践需要。倾销与反倾销向来是并存的,从复杂性的角度来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对象所涉范围极为广泛,其中不仅仅是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各国家和地区也在其中,若处理不当既有可能造成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从专业性角度看,其所审查的是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对象,大量的国际条约,双边及多边条约,这些文件法规的复杂和专业性都需要专业性的人才来处理;从司法的权威性角度来看,若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类案件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司法权威,进而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从以上等方面来看,我国司法现状与WTO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切实履行WTO协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角度来看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完善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首先有助于实现我国司法和国际先进司法的接轨,是中国政府为了实现与WTO有关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接轨,善意履行人世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并有助于在促进我国行政机关有法可依并依法执政、健全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维护相关利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且有助于保护国内产业安全,为国内经济蓬勃发展保驾护航,建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本文正是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及反倾销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为基础,通过研究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并借鉴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立法与实践,从管辖法院、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时限等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通过立足于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继续拓宽思域,以比较研究法为理论基础,结合实证法、法律解释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就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关涉诸问题进行梳理。
二、论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1.综合分析法 |
2.比较研究法 |
一、反倾销立法中的规避与反规避 |
(一)规避的一般理论 |
1.规避的概念 |
2.反倾销中的规避 |
3.反倾销中的规避种类 |
(二)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制度 |
1.反规避法律制度的程序规定 |
2.反规避法律制度的实体规定 |
(三)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的性质与价值 |
1.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的性质 |
2.反规避法律制度的价值 |
(四)反规避法律制度与贸易保护主义 |
1.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理论 |
2.贸易保护主义对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制度的影响 |
二、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现状 |
(一)泰国反规避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二)规避行为的基本形式 |
1.轻微修改反倾销的产品 |
2.利用第三国出口至泰国 |
3.借助他国出口商或者制造商进行规避 |
4.泰国境内加工规避行为 |
5.泰国境内组装规避法 |
(三)反规避调查的提出 |
(四)规避行为的认定标准 |
1.贸易方式改变是否合理 |
2.贸易方式改变是否影响反规避措施 |
3.价格比较 |
(五)反规避调查过程 |
1.反规避申请的提出 |
2.规避行为的调查过程 |
3.规避反倾销措施时的处罚 |
三、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不完善 |
1.泰国反倾销立法缺少本土化的内容 |
2.泰国反规避法律制度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和政策 |
(二)反规避管理体制不健全 |
1.权责规定不明 |
2.缺少司法审查机制 |
(三)反规避保障机制缺失 |
1.反规避人才培养制度缺失 |
2.反规避经费保障机制缺失 |
四、中美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制度借鉴 |
(一)中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制度 |
1.中国规避行为的认定 |
2.中国规避行为的种类 |
(二)美国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制度 |
1.美国反规避法的实体规则 |
2.美国反规避法的程序规则 |
五、完善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机制的建议 |
(一)完善泰国反规避相关立法 |
1.适应泰国本国需要 |
2.制定反规避具体实施制度和政策 |
(二)健全反规避制度的管理体制 |
1.建立沟通机制 |
2.明确职责 |
3,加强社会合作 |
4.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 |
(三)建立反规避法律保障机制 |
1.建立人才培养制度 |
2.建立反规避资金保障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绪论 |
1.1 学界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研究 |
1.1.1 国内研究现状 |
1.1.2 国外研究现状 |
1.2 基于“一带一路”倡议改良我国反倾销制度的理论基础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 |
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 |
2.1 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适用规范 |
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与特征 |
2.2.1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 |
2.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特征 |
2.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
2.4 “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反倾销审查制度带来的挑战 |
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 |
3.1 较低的规范层级 |
3.2 不完善的程序法 |
3.3 无明确管辖法院 |
3.4 较小的受案范围 |
4 “一带一路”背景下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 |
4.1 “一带一路”背景下借鉴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
4.2 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经验 |
4.2.1 印度、新加坡和泰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2.2 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2.3 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良方向 |
4.3.1 更高的立法层级 |
4.3.2 确定的管辖法院 |
4.3.3 更广的主体资格 |
5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 |
5.1 改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 |
5.1.1 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 |
5.1.2 优化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程序 |
5.2 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 |
5.2.1 建立我国专门国际贸易法院 |
5.2.2 在进口贸易发达地区成立派出法庭 |
5.3 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5.4 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交流沟通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背景 |
2.理论意义 |
3.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基本理论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 |
1.损害的概念 |
2.损害认定的概念 |
(二)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 |
1.同类产品的确定 |
2.国内产业的确定 |
3.实质损害的确定 |
4.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三)损害认定的基本原则 |
1.无歧视原则 |
2.客观原则 |
3.全面审查原则 |
4.透明度原则 |
5.累积评估原则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回顾及现状 |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回顾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现状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不够高 |
2.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较为模糊 |
3.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实操性不足 |
三、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和启示 |
(一)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规定 |
1.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
2.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 |
3.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形式和标准的规定 |
(二)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 |
2.明确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 |
3.细化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 |
4.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 |
四、对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
(一)提高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 |
(二)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 |
1.完善确定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标准 |
2.完善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规定 |
3.完善累积评估的规定 |
4.完善判定因果关系的规定 |
5.完善公共利益的规定 |
(三)健全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
1.规范损害认定相关程序 |
2.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 ——基于美国“337调查”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研究的缘起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单一 |
第二章 美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保护制度 |
2.1. 美国“337调查”制度概述 |
2.1.1.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 |
2.1.2. 救济措施 |
2.2. “337调查”制度的评析 |
2.2.1. 典型的行政法律程序 |
2.2.2. 保护程序高效 |
2.2.3. 申请门槛低 |
2.2.4. 处罚对象范围广 |
第三章 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
3.1. 法律制度现状 |
3.2. 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方式 |
3.2.1. 海关部门的边境保护 |
3.2.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保护 |
3.2.3.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保护 |
3.3. 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不足 |
3.3.1. 立法规定笼统 |
3.3.2. 海关保护重出口轻进口 |
3.3.3. 救济措施缺乏操作性 |
第四章 我国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
4.2. 明确行政主管机关 |
4.3. 确定启动方式和救济措施 |
4.4.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行政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信息披露程序价值文献综述 |
1.2.2 信息披露所涉内容及关键问题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1.1 反倾销的概念 |
2.1.2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2 反倾销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2.2.2 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所涉主要问题 |
3.1 信息披露的主体 |
3.2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1 信息披露范围的“负面清单”模式 |
3.2.2 信息披露内容的归类 |
3.3 信息披露的方式 |
3.4 信息披露的期限 |
3.5 披露主体不合作的后果 |
3.5.1 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的解析 |
3.5.2 案例分析:美日热轧钢案 |
第四章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存在的问题 |
4.1 保密信息概念 |
4.2 保密信息与一般信息的界限 |
4.2.1 保密信息标准的判定 |
4.2.2 案例分析:中欧紧固件案 |
4.3 保密信息的特殊问题 |
4.3.1 保密信息与例外信息的区别 |
4.3.2 “替代国”制度下的知情权 |
4.3.3 保密信息的决定权归属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
5.2 欧美相关立法评析 |
5.2.1 美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2.2 欧盟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3.1 建立统一的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2 完善保密信息相关条款 |
5.3.3 创建信息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 |
5.3.4 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 |
5.3.5 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
1.5 基本结构 |
第2章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 反倾销的概念 |
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含义 |
2.3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关联概念的关系 |
2.3.1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一般司法审查的区别 |
2.3.2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行政复审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
2.4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及特征 |
2.4.1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意义 |
2.4.2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 |
2.5 小结 |
第3章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3.1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法院司法审查程序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
3.1.2 《反倾销条例》第一次确定提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3.1.3 《反倾销司法解释》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 |
3.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
3.2.1 反倾销司法审查中诉讼主体资格范围有待拓宽 |
3.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较高,不利实践 |
3.2.3 反倾销司法审查受案范围较窄 |
3.2.4 管辖法院的规定不明确以及专业性不强 |
3.3 小结 |
第4章 国外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4.1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4.1.1 美国拥有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 |
4.1.2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资格 |
4.1.3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4.1.4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
4.2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4.2.1 欧盟拥有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 |
4.2.2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资格 |
4.2.3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4.2.4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
4.3 小结 |
第5章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
5.1 立法层面的完善 |
5.1.1 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 |
5.1.2 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善 |
5.2 具体完善建议 |
5.2.1 扩大反倾销司法审查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 |
5.2.2 降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
5.2.3 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5.2.4 明确法院管辖的规定 |
5.3 设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想 |
5.3.1 设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5.3.2 设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分析 |
5.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一、发表的学术论文 |
二、支持和参与的课题 |
(9)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研究意义和目的 |
(一)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研究意义 |
(二)反倾销损害确定研究目的 |
二、相关研究状况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
一、损害和损害确定的界定 |
(一)损害的界定 |
(二)损害确定的界定 |
二、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 |
(一)同类产品的确定 |
(二)国内产业的确定 |
(三)损害的类别 |
三、损害确定的基本原则 |
(一)无歧视原则 |
(二)客观原则 |
(三)全面审查原则 |
(四)透明度原则 |
(五)累积评估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回顾及实践现状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回顾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及实践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层次低 |
(二)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具体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
(三)反倾销损害确定程序性规定不完善 |
第三章 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 |
一、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相关要素的规定 |
(一)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 |
(二)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
二、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形式和标准的规定 |
(一)关于实质性损害的规定 |
(二)关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规定 |
(三)关于实质性阻碍的规定 |
三、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规定 |
(一)因果关系的确定 |
(二)确定因果关系应当考虑的因素 |
四、关于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 |
一、构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法律制度体系 |
(一)提高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层次 |
(二)完善现行的《反倾销条例》 |
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一)完善确定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标准 |
(二)完善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规定 |
(三)完善累积评估的相关规定 |
(四)完善因果关系判定规则 |
(五)完善公共利益的规定 |
三、健全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程序性规定 |
(一)规范损害确定相关程序 |
(二)建立专门的损害确定调查部门 |
(三)设立专门的管辖法院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
(一)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含义 |
(二)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三)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 |
二、WTO《反倾销协定》与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 解读WTO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二) 解读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三) 解读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四) WTO《反倾销协定》与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异同与评价 |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
(二)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 |
四、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 |
(一) 设立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进行司法审查 |
(二) 明确反倾销的原告资格并进一步拓宽原告的范围 |
(三) 扩大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
(四) 降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
(五) 明确二审及再审程序 |
(六) 缩短审查时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论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D]. 李真心(NIKORN SRIROIKHAM). 广西师范大学, 2020(12)
- [4]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张泽敏. 广西大学, 2020(07)
- [5]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D]. 耿梦珂. 河南大学, 2020(02)
- [6]论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 ——基于美国“337调查”制度的思考[D]. 王越晖. 广西大学, 2019(01)
- [7]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D]. 扈银平.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8]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李静. 山西财经大学, 2018(12)
- [9]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D]. 常帆. 西南科技大学, 2016(03)
- [10]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安娜娜. 安徽大学,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