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杨凯旋[1](2021)在《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先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商标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涉及到商标权的取得、维持与在先权利抗辩,也涉及到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的具体程序与法律适用。同时,既要与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又与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相关。因此,2001年《商标法》便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行政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也在商标行政、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救济等方面形成了诸多保护在先权利的具体规则。理论界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从上述法律规范缺失或存在争议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保护方式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本文发现,愈发统一且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却同时在在先权利保护的上述重要方面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定义缺失、特征不明、类型划分不一、保护途径冲突未能协调以及存在先权利过度保护等诸多看似不影响实践,却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问题。因此,以损害实质认定为出发点体系化研究完善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以及行政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对现有的商标法在先权利定义与类型等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有立法层面中《商标法》在先权利的定义、类型和损害认定标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混淆条款等规则存在的缺位与适用困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在行政与司法实践层面对上述内容补充、细化的积极意义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第二,对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立法与实践规则中损害含义处于空白,而损害认定标准复杂多样且难以统一。商标法虽然为在先权利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实际上作用不大。第三,对上述商标行政、侵权救济和合同保护途径的体系化困境进行分析。商标行政途径由于制度设计而具有内在终局性,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救济途径则具有独立性和体系复杂性,合同途径则因标的限制与赔偿范围适用情形可能有限,因而导致三大类保护途径存在冲突与竞争难以形成体系化。第四,对在先权利过度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对在先权利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张,同时存在着直接以在先权利否定平等在后注册商标权,以及以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等过度保护在先权利和限制在后商标权的情况。第二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析在先权利保护基础。在对在先权利的定义、特征与类型根据国内外法律文本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了私权扩张潮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可注册商标标志的有限性等在先权利遭受损害的原因,同时明确保护在先权利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认定在先权利损害实质。首先分析现有客体重叠的损害实质理论在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上仅是表象而非实质并应予否定。由于造成损害的在后权利客体商标是一种具有信息载体功能的三元结构符号,因此便可得出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标识性权利客体符号独特意义遭受到侵占的结论。第三,初步分析在先权利保护的相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原则,更是在先权利保护的首要原则。诚信原则既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对在先权利保护同样适用。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则指明了符号意义侵占的损害实质认知下在先权利保护的具体着力点,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制度的经济效益,即适用利益平衡和效益兼顾原则。第三章“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筛选。在结合本文第一章对在先权利定义、特征、类型和损害实质相关结论的基础上,对前文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中存在的以及理论与比较法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分类分析。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商业标识权进行筛选,通过显着性、非功能性、无法造成人格混同以及独立于产品或没有存在空间限制等商标特征与注册要求进行审查,最终只有肖像权和极少数类型客体的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要求。第二,对不属于我国法定权利的商品化权益、商业外观权益和未注册商标权益等潜在的在先权益类型进行排查,明确只有符合稳定性、确定性、单一标志识别性和非功能性等要求的在先权益才能够为在后注册商标权所损害。第四章“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所具有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结论,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间的冲突及商标权的存续需要对在先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当下民事权利的社会本位特征与私人和社会双重属性则提供了限制的正当理由,在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法律原则和防止外部不经济等经济标准的前提下便可进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第二,从规范冲突的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具体展开。其一,就商标法与民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在保护途径上存在冲突,导致商标法,特别是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制度被忽视乃至架空。其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也存在冲突,侵权诉讼制度对商标行政制度过度冲击,出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限制。第三,从利益冲突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进行阐述。其一,既有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扩张以及在先权利类型的增加造成了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其二,不仅造成了商标权的过度限制,更因此造成商标权相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过度限制造成了损害。其三,实践中对未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所谓在先权益的保护,也过度限制了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商标权。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以利益平衡进行限制。第五章“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在先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在商标法中通过定义与重点权利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规则,明确“权利产生在先性、客体标志性、先后权利客体关联性和商标注册范围有权性”的权利类型认定标准,谨慎将在先权益纳入保护范围,防止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同时,采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主义内涵,认真界定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形,既防止商标权造成混淆,也避免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并确保利益平衡、兼顾效益而非一味限制乃至消灭在后商标权。第二,确定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客体均为有形无体且内涵广泛的标志,所以无法被任何权利人垄断。因此,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便是标识性权利统一的混淆标准,且由于先后权利间的符号意义差异而以广义关联关系混淆为主。第三,协调建立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途径。结合本文第三、第四章的结论,明确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专门性与优先性特征应当被坚持,同时在确认司法保护途径相对性与非权利变动效力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其对行政途径在行为定性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补充与衔接作用。第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其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其二,通过签订和谐共存协议以及赋予双方优先受让权的方式明确共存的先后权利间应当规范行使,禁止互相损害,防止二次混淆。其三,通过准确认定在先权利贡献度以及准确界定赔偿计算时间来限制损害赔偿范围,同时通过设置在先权利强制许可制度允许在后商标继续存在双赢共生,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防止在先权利人不当得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与效益兼顾。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商标法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符号意义被侵占。即在先权利之所以为在后商标权损害是由于商标符号侵占了在先权利符号的独特意义。其二,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形成了统一的“标志近似+类别类似”范围内的先后权利符号含义混淆可能性标准。其三,完善行政主导、司法补充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即应当优先通过商标行政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是否应当存在这一损害在先权利的关键问题,进而衔接协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司法保护途径。其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对于非恶意抢注的商标,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设定双向优先受让权、设定强制许可等方式限制在先权利,减少冲突与侵害。
姜春媛[2](2020)在《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与激烈的市场竞争相伴而生的是大幅增加的法律纠纷,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价值巨大,促使着许多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次次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肆无忌惮地侵犯着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毛案”、“屠呦呦案”、“同德福案”甚至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李文亮”商标抢注等一系列侵权现象令人担忧。这些案例中体现出的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权利的保护从来不是绝对的,符合条件下的限制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寻找保护与限制间的平衡、实现个案正义是本文的目的。加强对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相关规定和适用规则的研究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利益平衡、实现公平正义。2017年以前,我国商标法领域对在先权利的规定较少,现行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相关含义、范围等问题的规定模糊且笼统。虽然最高院2017年3月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在先权利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对在先权制度意义重大,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譬如,简单的罗列无法涵盖复杂多样的纠纷,缺乏类型化区分是弊端之一;关于实务中如何处理在先权纠纷也缺乏必要的原则性指导。在先权并不是绝对的保护,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应当根据不同案情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辅之以利益平衡原则。因此,研究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和限制问题对于商标法在先权利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发现当前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弥补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空白,也能够为实际面临冲突问题时提供解决思路,提高司法适用中的实效,增强可操作性。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从“三毛案”、“屠呦呦案”和“同德福案”入手,具体从实践中不同的权利冲突案例中看在先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在对案情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分析实践中处理不同类型在先权与商标权冲突纠纷时的制度适用情况,引出本文关于在先权保护与限制的相关问题讨论,并为下文分析缺陷、反思不足提供方向。第二章:对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从《商标法》第32条出发,通过对在先权保护的立法目的和理论依据的研究,结合汇总整理的三十个司法裁判适用分析,了解该项制度本质、立法初衷与依据,进而为后续的完善建议提供思路。第三章:对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利限制的基本理论展开探讨,通过分析限制在先权的理由和目的,理解关于限制规定的初衷,再对照立法的具体规定,加深对在先权限制的了解。第四章:通过前三章的研究,将司法实践与制度依据及理论基础相结合,发现制度设计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结合域外解决该种权利冲突的立法规定,获得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启发,为第五章的改进意见提供理论支撑。第五章:在前几章对保护与限制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一方面,在制度设计层面,既要对在先权利保护制度加以完善,又要对限制规定予以修改。前者主要通过对保护范围进行类型化区分、将保护方式明确写入立法、建立“同意注册”与“权利共存”制度和加快商品化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四方面,使得保护的客体和方式更加合理;后者则重点在期限的起算点、期限经过后的起诉规则和除外条款的修改。此外,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也是可能的路径之一。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层面,结合整理汇总的三十个司法裁判的适用分析,对在先权利保护、利益衡平、公平效益和诚实信用四项原则的适用进行论证,找寻到符合中国国情的在先权利保护模式。希望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平衡好各方权利人的利益,更好地化解冲突,实现共赢,为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孙志涛[3](2020)在《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其解决》文中指出商号又称厂商名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于标识生产或经营者的特定化标志。商号往往是商品质量与企业商誉的载体,对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商标是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于商标与商号上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企业重视用商标或者商号来保护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然而却出现了一些企业把他人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使用。因为商标与商号的功能的相似性,经营者利用二者界限不清,立法上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商标与商号出现了权利冲突。因此,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重大意义而且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冲突案件的审理。本文以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概述为基础,对商标与商号的概念及特征做出阐述,分析商标与商号的关系。根据我国司法案例的研究归纳出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形式,并分析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进一步对域外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立法和规定予以研究和总结,为我国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问题解决提供立法经验。本文认为,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既需要明确基本原则也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管理角度上提出具体化的措施。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混淆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措施:从立法角度上,明确商号权的法律地位,明确在先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加强驰名商号的保护;从司法角度,进一步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判定标准;我国也要建立全国商号检索及商标与商号共享检索制度,事前预防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
史新[4](2019)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竞合与冲突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的保护模式,司法实践中,在面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两权利竞合时,大多数的法院支持竞合权利的双重保护模式,权利分别由其各自所属的部门法来调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众实施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应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目前的司法审判尚未形成规范、统一和完善的判罚标准。基于上述考虑,通过案例分析,本文主要研究: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竞合与冲突情况下,实施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应当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竞合且不存在权利冲突时,公众实施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不侵犯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着作权,不应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当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竞合且发生权利冲突时,公众实施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构成对作品着作权的侵权,着作权人有理由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考虑公众对已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是善意或者恶意的,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苏昊[5](2019)在《论私法中的权利冲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利冲突是权利实践过程中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法律对私主体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权利制度,而与此同时,作为“副产品”的权利冲突也就无可避免。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议题,然而,既有研究对权利冲突的核心问题(如法律概念、生成原因、识别标准、化解路径等)并未形成有效共识。权利冲突的化解,要求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相互妥协,强调权利的克减与限制,更需要建立健全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机制,通过对冲突双方所争夺利益的重新分配,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公平。本文将围绕私法中的权利冲突难题,以建构权利之间的和谐秩序为目的,以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为视角,通过分析权利冲突的概念及成因,提出权利冲突的具体识别标准,并探索有针对性的冲突化解途径。本文第一章从权利冲突的概念分歧入手,分析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内涵与争议,确立权利冲突应然的法律概念。权利冲突肯定论和否定论之争,实质上源于两者对于权利及权利限制的不同理解,肯定论将权利与权利的限制看做两个独立的事物,而否定论则主张权利本身就包含着对权利的限制。看似截然相悖的两种观点,实质却是殊途同归: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无非是告诉人们,要认真对待权利的边界。本文通过辨析权利的内核、甄别法律权利的概念、反思权利的相互性理论,最终确立权利冲突的应然概念:两项正当法律权利间的冲突。冲突中任意一方正当行使权利均向对方设定了法律负担,任意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对方向其设定的法律负担无法同时实现。通过对比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存、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合、权利冲突与义务冲突,权利冲突的法律概念及其独立的规范价值将越辩越明。本文第二章分析权利冲突的发生原因。民事权利体系是孕育权利冲突的土壤,权利效力的涉他性、权利行使的自因性、权利效力间的矛盾性使得权利冲突成为可能;而新兴权利的不断生长、权利的具体性与冲突的不可预见性、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与冲突解决规则的滞后性将使得权利冲突不可避免。事实上的原因与法律上的原因共同促成了权利冲突的发生:利益的独占性、排他性是权利冲突事实上的原因;而权利背后的规范矛盾性所引发的法律漏洞,是权利冲突法律上的原因。无论是基于规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基于原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基于原则的权利与基于规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在规范层面均构成了法律漏洞。从冲突双方行使权利的角度进行分析,权利冲突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包括潜在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的僵局、单方权利的实现,不同形态权利冲突的规范特征与化解方法有所差别。本文第三章探索如何有效识别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独立的规范意义之所以长期以来难以确立,主要原因在于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之间难以厘清。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行为在不法性、主观可责性方面存在差异,一般侵权责任并非解决权利冲突的妥适路径;危险责任与权利冲突在归责根据、救济模式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危险责任亦非化解权利冲突的妥适方法。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别标准有二:是否违背权利的目的,是否逾越权利的内在限制。并且,由于冲突中的双方权利均系正当,作为权利滥用法律后果的停止侵害、剥夺权利、恢复原状、适度的金钱赔偿、行为不生法效果等均难以为化解权利冲突提供助益。权利冲突的识别标准包括“权利”与“冲突”两方面:冲突中的权利必须经过法律的正当性评价,并且权利的类型具有开放性,包括明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明定权利与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冲突应当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受到法律的调整,根据霍菲尔德的权利成分理论,只有请求权与自由权、权力与豁免之间能够形成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冲突。本文第四章针对实践中的权利冲突现象,找寻化解权利冲突的具体方法。既有研究所提出的增加利益资源、划定权利边界、确定权利位阶等方法各有其内在缺陷,均非解决权利冲突的妥适路径;而利益衡量虽然有合理性,但仍非一种清晰的、可预期的法律方法,易使权利冲突的解决偏离法律适用的内在要求。鉴于此,本文首先将权利冲突在规范层面转化为不同法律原则间的冲突,并借鉴阿列克西的竞争法则,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确立个案中一项原则优先于另一项原则的具体条件,而较为常见的判断因素包括,权利间初显的优先性、公共利益因素、让步方行使权利的可能性、行使权利的习惯等。而在论证框架上,由于权利的比较与权衡在本质上是经由法院裁判,一方私主体对另一方私主体正当利益的合法限制,因此,比例原则恰好对此提供了一个理性的论证框架。在法律后果上,权利冲突包含特有法律效力在内的多元法律后果:法院可以通过判令双方权利人相互让步,使各权利人分别享有权利的部分利益,以化解冲突僵局;若冲突不宜通过相互让步的方式予以化解,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何者优先,判令优先一方权利超越另一方权利,以打破权利间的僵局,并对被超越的权利人予以利益补救;无论是权利人的相互让步还是权利的超越,作出让步的一方权利人均负有特定的容忍义务。
胡朝龙[6](2018)在《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研究》文中提出知名商品名称权益是由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所类型化的一种权益,其与旧法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具有同一性。字号权,是由企业名称全称中最具识别意义的部分组成的一项权益。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冲突。因此,两者之间的冲突成因和冲突表现形式分外重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的成因主要有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字号规制的地域性与知名商品名称规制的宽泛性、商品名称与字号相同或近似性、仿冒利益的内在驱动等要因构成。根据相互冲突的权利有无瑕疵、引起权利冲突的一方是否恶意、发生冲突的权利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等因素归纳了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和类型。原则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对于权利冲突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的的原则,主要有保护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上述四个原则在具体案件的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在解决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的部分疑难案件中,借鉴阿列克西的解决原则冲突的“冲突法则”,可以基于特定优先条件,确定原则适用“有条件的优先关系”。以此思路,可为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原则的再冲突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路径。
俞昊[7](2017)在《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路径》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关联最为密切的两个商业标识,同时也是企业商誉的共同载体,商号和商标在近年来时常发生权利冲突,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解决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本文循着“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办”的思路,首先探讨两个冲突主体的概念定义,其次探讨两者之间为何会发生权利冲突,最后具体讨论如何在不同情况下解决这些冲突。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即“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办”。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介绍商号与商标,商号权与商标权,以及这两个权利的概念关联。第二部分为第二章,介绍商号与商标之间为什么会发生权利冲突,以及近年来两者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三部分包括第三章与第四章,第三章主要介绍解决商标与商号之间权利冲突的总体处理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知名度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尊重既有市场秩序原则,第四章主要介绍如何在不同的具体案例中,视情况选择性地使用第三章提到的五个原则,从而解决这些权利冲突。
杨晓玲[8](2016)在《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从权利冲突的视角来研究商业标识的保护被认为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冒险。在坚持“权利法定”的权利冲突否定论者眼中,“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任何权利都有其特定边界,只要人们不越雷池,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1如果静态地观察权利以及权利冲突问题,假设权利的设定、行使和保护始终处于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先入为主地对权利进行“无罪推定”,那么权利冲突确实可能是个伪命题。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有着难以逾越的距离,权利冲突问题产生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权利概念有着丰富且高度抽象的内涵,权利冲突问题正如康德眼中的“此岸与彼岸”2,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结果呈现出多样性。否定权利冲突的观点刻意与实践保持距离,“凭借原理和演绎逻辑裁剪法律实践,牺牲现实多样性以获得理论统一性,很有可能造成法律僵化,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果3。正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现象,从权利冲突的视角在不同权利的矛盾之间寻找平衡点,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将有助于对商业标识权利的整体保护,并有益于指导商业标识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兹分述如下:引言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有关该选题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路径。第一章以权利冲突概念的厘清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商业标识的概念、本质及功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命题的现实和理论意义进行了阐述。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研究长期存在着“唯商标论”趋势,仅专注于对商标的保护,但对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识及相互关系缺乏足够关注。事实上,尽管传统的商标概念不断扩展,但在其限定的概念内涵之下仍然无法将商号、域名等标识纳入其中。2016年2月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对商业标识作出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以及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由此可见,新增的标识已非商标概念所能够包容,立法上引入“商业标识”概念紧迫而必要。商业标识概念具有开放性,商业标识包括商业活动中能够发挥识别功能的一切符号、形式或其他标记。从本质分析,商业标识是一个“形式为符号,传递内容为信息,核心为商誉”的多维度识别系统。不同的商业标识根据各自的构成要素、功能及其权利来源具有不同的权利边界。商业标识功能的多元化导致了权利范围划定标准的复杂化: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源自于识别功能的受损;同时,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符号表彰等衍生功能拓展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对上述商业标识基本问题的准确把握,构成了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理论基础。“权利冲突是一个伪命题”观点实际上与美国现代法学的鼻祖兰德尔等“法律形式主义者”理论一脉相承,其精心耕作于逻辑的推理和演绎,该观点的论据支撑主要在于:第一,权利必须法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不能列为权利。第二,真正的权利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就不叫权利;第三,权利必然要求其边界清晰,因此权利之间不可能产生冲突。上述问题实际上都涉及到对权利内涵的界定。权利可以在多种含义上使用,如果将权利限定于形式合法性及实质合法性两个严格标准,并以结果的实质合法与否逆推权利是否成立,那么自然得出权利不存在冲突的结论。而实践的复杂多变往往超出立法者的想象,原本和平共处的相同或近似商业标识可能产生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动态冲突与静态并存不断转换的复合状态,亦是权利合法与非法不断转化的过程,绝对、静态的权利法定主义显然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先入为主地进行违法性判断的侵权思维更可能做出的是“非此即彼”的判断和单一的选择。本文在预设权利冲突为一种实践现象的前提下展开的,权利的外延相对宽泛,既包括了具有实质合法性的权利,也包括了具有形式合法性的权利,还包括了法律尚未赋予权利地位的法益。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含法益)具有相应的权利来源;第二、冲突中的权利主体不同,但共同指向同一个客体;第三,权利之间存在抵触现象。从权利冲突视角,而非一般的侵权的视角研究商业标识保护,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权利纠纷和完善商业标识保护立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第二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商业标识符号自身的稀缺价值、商业标识所凝聚的商誉的巨大经济利益,是商业标识权利的冲突的现实诱因。权利冲突本质上是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解决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商业标识的特殊性与权利的交互性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与物权相比,商业标识权利客体——商业标识具有非物质性,造成占有和保护上困难;商业标识作为无形财产在构成要素上存在重合性、权利构造上的可分授性、商业标识分地域行使,商业标识显着性处于变化之中、商业标识是否类似的判断既存在主观上的模糊性,也存在客观上的变动性,使得商业标识权利的边界更为捉摸不定。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法律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飞速发展的现代技术情况下,其制定和修改存在难以克服的滞后性和缺陷性。“立法机关的任务是从大处着眼确立法律的一般准则。它必须是确立高度概括的原则,而不是限于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问题的琐细规定。”作为舶来品的中国商业标识立法系统性不足,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规范缺失,商业标识行政管理机关权限分散及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乃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制度性的原因。第三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原则为缓解法律规范与社会变化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而设,它为法官打开了做出与既有规范不同之价值判断,从而适应社会变化的大门。4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公平原则。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的提炼,一是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立法的指导思想,促成其内在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也具有规范意义。保护在先权利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首要原则,以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为标准是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模式;该原则的适用同时也具有相对性。适用权利层级原则对权利的边界进行划分,是弥合权利与法益冲突的途径。明确利益是否具有法益或权利地位,是权利冲突是否成立的前提,也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步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商业标识法律的立法本旨,也由商业标识客体信息本质所决定。该原则要求要求商业标识权人应确保信息真实,主观上无权利滥用之故意,有诚实信用之心态。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特有的原则,鉴于商标财产化、商业标识扩张化趋势可能对竞争造成的损害,禁止混淆、反淡化与维护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上述原则虽不属于同一层级,但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协调意义,应遵循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具体原则优于基本原则的基本思路,协调适用。第四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正如美浓部达吉所说,“因两者有共通性便全然否定其区别,却未免过于偏于共通性质的考察,忽略了同中之有异。”在遵循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之外,对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原因在于,虽然商业标识权利存在共性,但不同商业标识形式不同、功能有所侧重,权利与法益的层级不同,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也各有差异。采用实证分析和制度分析方法,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将其类分为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法益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的三类权利冲突,从微观角度结合大量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处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第五章“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主要针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不同原因,从立法重构、实体处理、程序改造三个角度,在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和分类研究之外,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规制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是立法完善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课题之一,立法体系化也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重要路径。在比较借鉴美、德等国的商业标识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以商业标识保护立法体系化为路径,构建商业标识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二元立法模式,以此弥补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制度上的分裂和疏漏。从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来看,权利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或法益的外观,这使得涉及权利冲突的商业标识纠纷案件也有其特殊的处理方式。其一,商业标识的共存是具有可行性的冲突解决方式。其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附加区别标识等民事责任形式及处理方式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三,对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进行改造,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路径。程序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行为系统。在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解决过程中,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认定商标权效力,导致循环诉讼,商标权效力迟迟无法确定,影响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不符合效益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分类标识注册和备案系统,完善商业标识确权程序制度,优化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可以从源头上缓解商业标识权利因授权分散和执法分散产生的冲突,促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实质性解决。结论总结全文。
林娴[9](2014)在《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案》文中认为近年来,由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且愈演愈烈。“张小泉”、“同仁堂”、“亨得利”、“金华火腿”、“蒙牛”等知名企业名称或商标都发生过这类纠纷。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加上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他人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搭便车”的行为越来越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引起的种种纠纷,不仅使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蚀、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受损,而且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恶化了市场环境。因此,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一个无法回避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的产生及其权利冲突”。该章从两种权利的产生及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入手,解析产生冲突的五个原因及冲突的三种表现形式,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认定及其解决方案”。该章论述了认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构成权利冲突的两大因素以及解决权利冲突应遵循的原则,并结合经典案例做实证研究,重点剖析在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中面临的几个关键问题。第三章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该章在全面剖析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后,提出解决我国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一些建议,包括确立商号权、统一商标与商号的保护、完善协助执行制度以及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蔡碧川[10](2011)在《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商业标识特别是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逐步涌现,并在世纪之交时呈剧增的态势,由此引发了法学界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学界有关权利冲突的激烈讨论。一时间,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但却少见对此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研究的论文与着作,因而本文试图在此方面进行尝试。论文共分四大部分展开,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界定商业标识的内涵及其外延,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纳入或应纳入现行法律保护体系的商业标识类型主要有: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地理标志、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业形象、域名、特殊标志及其他商业标识。第二部分具体概括现实生活中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类型,主要包括: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商标与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权利冲突;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之间的权利冲突;商标与商业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域名与商标、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商号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间的权利冲突及商业标识之间的其他权利冲突类型等。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造成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原因。造成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诸多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内在原因包括商业标识本身的相似性和稀缺性等;外在因素包括社会历史背景方面的因素,即它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利益结构冲突的一种,特别是社会信仰未能及时衔接而诚信成本过高导致的整体性诚信缺失现象之一种,并主要集中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其中立法方面的原因包括立法的分散与矛盾及立法技术的限制等;执法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上的多头管理、权限定位不明和交叉、缺乏沟通与信息共享机制、登记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以及执法不严和执法标准的不统一等方面;司法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在于未厘清处理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之间的关系而消极履行自己的职能等。对于二者的关系问题,本文认为,有关行政程序只是对于商业标识这种自然权利的一种确认,或者是为了避免使用的混乱而进行的一种管理,其本身并不能改变商业标识的私权属性,在民事诉讼中它起到的是一种类似于证据的作用。因而无论被控侵权的商业标识权利是否经过行政程序确定,对于将有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纳入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并无影响。第四部分重点分析如何解决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本部分分四小块展开,首先探讨处理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时所应遵循的原则,然后针对造成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众多原因中能够加以改进的部分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与建议,包括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对于处理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时所应遵循的原则问题,本文认为,目前大量出现的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除了极少数因信息不畅或历史遗留问题而存在善意的冲突外,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方利用我国在商业标识行政管理及立法上的漏洞而故意制造的一种恶意冲突,即其实施的是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侵权行为,因此“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的适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面对商业标识分散立法的混乱局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沟通各商业标识之间的桥梁,因而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禁止市场混淆原则”有其适用的必要;另外,任何原则的适用都是有其局限性的,一定情况下还需要加以衡平,而利益衡平是知识产权领域内一条永恒的主线,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的商业标识权当然也不例外,因而在处理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问题时还需要“利益平衡原则”来加以补充。对于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具体办法与改进建议,主要包括商业标识统一立法、行政管理的统一与协调、实施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的基础上组建专门的执法机构并强化执法,以及在处理好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之衔接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等方面。而关于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的衔接问题,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有关行为若仅构成行政程序的一部分时应当按照行政程序处理;(2)相互冲突的权利构成独立的民事诉由时二者相互独立、并行不悖。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现有在先权利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 |
一、在先权利立法层面的局限 |
二、在先权利实践规则的过度扩张 |
第二节 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并不明确 |
一、在先权利损害实质不明 |
二、既有的商标恶意损害规则赔偿效果不明显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途径体系化存在困境 |
一、商标法行政途径的内在终局性 |
二、侵权救济保护途径的体系复杂性 |
三、合同保护途径的适用有限性 |
第四节 在先权利存在过度保护 |
一、在先权利认定范围过大 |
二、以在先权利直接否定在后商标权 |
三、在先权利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保护的基础 |
一、在先权利的基本概念明确 |
二、在先权利受损害的原因探究 |
三、在先权利保护的意义论证 |
第二节 在先权利的损害实质 |
一、在先权利损害的客体重叠理论局限 |
二、符号学角度的商标本质阐释 |
三、在先权利损害实质的符号独特意义侵占证成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分析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和效益兼顾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现有法定在先权利类型的筛选 |
一、知识产权类在先权利筛选 |
二、民法典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第二节 法律未明确的在先权益类型认定 |
一、商品化权益的认定 |
二、商业外观权益的认定 |
三、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
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正当性 |
三、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要求 |
第二节 规范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商标法与其他法律冲突导致的限制 |
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冲突导致的限制 |
第三节 利益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新生权益情形下产生的限制 |
二、公共利益保护下产生的限制 |
三、权利和权益差别下产生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规则 |
一、明确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定义 |
二、明确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类型与范围 |
三、明确在先权利保护具体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一、明确在先权利损害的含义 |
二、统一在先权利损害责任认定 |
三、确立混淆可能性的损害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完善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 |
一、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地位确定与内容完善 |
二、司法保护途径的衔接与补充 |
第四节 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 |
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 |
二、明确先后权利行使的互不破坏要求 |
三、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1.《商标法》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2.《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3.相关司法解释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例中的商标在先权利问题:保护与限制 |
第一节 在先着作权与商标权冲突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例评析 |
第二节 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例评析 |
第三节 在先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例评析 |
第四节 问题的引出 |
第二章 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在先权利保护条款的立法目的 |
第二节 在先权利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减少权利冲突 |
三、权利本身价值 |
四、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的内涵与外延 |
一、在先权利的构成要素 |
二、在先权利的范围 |
三、在先权利保护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利限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对在先权利进行限制的理由 |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 |
二、在先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 |
三、合理维护在后商标权人的利益 |
第二节 对在先权利进行限制的目的 |
一、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 |
二、维护行政机关权威和公信力 |
三、维持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的利益均衡 |
第三节 对在先权利限制的规定 |
一、对权利主张的提出进行时间限制 |
二、将“造成混淆可能性”作为个别在先权利保护的前提条件 |
三、对超过时效起诉的侵权赔偿数额的限制 |
第四章 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规定的反思与借鉴 |
第一节 在先权利保护规定的缺陷 |
一、未进行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区分 |
二、在先权利保护方式未作为明确的法律条款写入立法 |
三、商品化权保护不全面 |
第二节 在先权利限制规定的缺陷 |
一、起算点没有考虑在先权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
二、没有对时限经过后起诉的权利人主观状态进行限制 |
三、适用除外规定的范围过窄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
一、域外立法规定经验借鉴 |
二、域外经验启示 |
第五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和限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制度设计层面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 |
二、完善在先权利限制的时限规定 |
三、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第二节 司法适用层面的完善建议 |
一、以尊重在先权利保护原则为基础 |
二、以兼顾利益衡平原则为指导 |
三、以遵守公平效益原则为重点 |
四、以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创新性 |
第2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概述 |
2.1 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 |
2.2 商号与商号权的概念 |
2.2.1 商号的界定 |
2.2.2 商号权概念及性质 |
2.3 商号和商标的联系与区别 |
第3章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形式及其原因 |
3.1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形式 |
3.1.1 在先注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 |
3.1.2 在先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
3.1.3 商标权与商号权交叉冲突 |
3.2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
3.2.1 商号与商标构成要素及功能的高度相似性 |
3.2.2 管理制度的地域性 |
3.2.3 现行立法的不完善 |
3.2.4 经济利益的冲突 |
第4章 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实证分析 |
4.1 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
4.2.1 “嘉宇斯世家”商标无效宣告案 |
4.2.2 大光明眼镜公司诉新光明眼镜店侵犯商标权案 |
4.2.3 康卡斯特案 |
4.3 小结 |
第5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域外经验 |
5.1 域外立法的规定 |
5.1.1 国际公约中有关的规定 |
5.1.2 美国的有关规定 |
5.1.3 法国的有关规定 |
5.1.4 加拿大的有关规定 |
5.1.5 日本的有关规定 |
5.2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机制 |
6.1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则 |
6.1.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6.1.2 禁止混淆原则 |
6.1.3 利益平衡原则 |
6.2 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的立法 |
6.2.1 明确商号权的法律地位 |
6.2.2 明确在先权利的具体范围 |
6.2.3 加强对驰名商号的法律保护 |
6.3 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的司法途径 |
6.3.1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的判定标准 |
6.3.2 善意的权利冲突解决办法 |
6.4 建立全国商号检索及商标与商号交叉冲突检索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竞合与冲突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确定论文主题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和发展现状 |
1.3.2 国内研究和发展现状 |
1.4 本文创新性观点 |
1.5 本文研究方法与结构 |
第2章 司法实践及其问题的提出 |
2.1 司法案例引入 |
2.1.1 谢新林诉明扬食品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案 |
2.1.2 王三茂食品油脂有限公司与永隆商行着作权侵权纠纷案 |
2.1.3 可高玩具有限公司与英特莱格公司之着作权侵权纠纷案 |
2.1.4 特普丽装饰公司诉淘米装饰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案 |
2.2 司法实践中的权利竞合侵权判定反映出的问题 |
2.2.1 权利竞合双重保护模式 |
2.2.2 私权与公众信赖利益的冲突 |
2.2.3 立法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 |
2.2.4 实用艺术作品的双重保护模式弊端 |
第3章 实施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行为的侵权责任分析 |
3.1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竞合的不同情形 |
3.2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竞合下侵权责任分析 |
3.2.1 权利主体相同的权利竞合下的侵权责任 |
3.2.2 权利主体不同的权利竞合下的侵权责任 |
3.2.3 实用艺术作品权利竞合下的侵权责任 |
3.3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冲突 |
3.3.1 发生权利冲突的直接原因 |
3.3.2 发生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 |
3.4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冲突下侵权责任分析 |
3.4.1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
3.4.2 承担侵权责任的内容 |
第4章 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竞合保护建议 |
4.1 立法建议 |
4.1.1 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
4.1.2 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
4.2 司法审判建议 |
4.3 行政确认建议 |
4.4 技术革新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论私法中的权利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论证理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利冲突概念论 |
第一节 权利冲突真伪之辩 |
一、既有学说对权利冲突的概念界定 |
(一)权利冲突概念的不同理解 |
(二)概念的分歧与症结 |
二、权利冲突肯定论与否定论 |
(一)肯定论的内涵 |
(二)否定论的实质 |
三、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共识与争议 |
(一)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共识 |
(二)争议的焦点 |
第二节 肯定论与否定论的观点评析 |
一、对于权利内核的曲解 |
(一)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混淆 |
(二)权利冲突肯定论的谬误 |
二、法律权利的迷思 |
三、权利相互性的误读 |
四、去伪存真:权利冲突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权利冲突的概念辨析 |
一、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 |
二、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存 |
三、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合 |
四、权利冲突与义务冲突 |
第二章 权利冲突生成论 |
第一节 权利冲突与民事权利体系 |
一、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分析 |
(一)从权利的规范功能角度 |
(二)从权利的法律效力角度 |
二、权利冲突的必然性分析 |
(一)由利益“生长”引发的权利冲突 |
(二)权利的具体性与冲突的不可预见性 |
(三)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与冲突解决规则的滞后性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事实成因 |
一、事实成因与规范成因的区分 |
二、利益的独占性、排他性与权利冲突 |
(一)利益独占性、排他性的内涵 |
(二)利益独占性、排他性的来源 |
三、基于“资源-需求”模型的分析 |
(一)“资源-需求”的分析模型 |
(二)“资源-需求”模型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权利冲突的规范成因 |
一、权利的法律基础与冲突的规范表达 |
二、权利冲突与法律漏洞 |
(一)权利冲突的漏洞属性 |
(二)法律漏洞的不同表现 |
第四节 权利冲突不同发展阶段的形态差异 |
一、潜在的权利冲突 |
二、权利冲突的僵局 |
三、单方权利的实现 |
第三章 权利冲突识别论 |
第一节 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的辨析 |
一、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行为 |
(一)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混淆 |
(二)法律构成的区别 |
(三)运用一般侵权责任解决权利冲突的不足 |
二、权利冲突与危险责任 |
(一)归责根据之有无 |
(二)权利救济模式的差异 |
第二节 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分 |
一、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关系的模糊性 |
二、权利滥用的不法性:与侵权行为之比照 |
(一)权利的合法性与滥用行为不法性的“矛盾” |
(二)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不法性区别 |
三、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分标准之一:权利目的 |
四、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分标准之二:权利的内在限制 |
五、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解决权利冲突的局限 |
第三节 权利冲突识别标准的确立 |
一、“权利”的判断基准 |
(一)权利类型的开放性 |
(二)权利行使的正当性评价 |
二、“冲突”的法律内涵 |
(一)“冲突”的分析工具 |
(二)“冲突”的规范意涵 |
(三)事实上冲突的排除 |
第四章 权利冲突解决论 |
第一节 既有冲突解决路径的分析与检讨 |
一、增加利益资源 |
(一)增加利益资源化解冲突的理论依据 |
(二)局限性分析 |
二、厘清权利边界 |
(一)厘清权利边界的规范意涵 |
(二)谬误:冲突的确认抑或冲突的化解 |
三、权利位阶理论 |
(一)权利位阶的理论依据 |
(二)权利位阶的局限性 |
四、利益衡量 |
(一)作为冲突化解途径的利益衡量 |
(二)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权利的比较与权衡 |
一、从权利冲突到原则冲突 |
(一)权利冲突的原则表达 |
(二)权利权衡与竞争法则 |
二、权利权衡的判断因素 |
三、权利权衡的论证框架 |
第三节 化解权利冲突的规范路径 |
一、权利间的相互让步 |
二、权利的超越 |
三、权利平等性的坚守:补偿之债 |
(一)让步方获得救济的正当性基础 |
(二)权利救济的法律形式——补偿之债 |
四、容忍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五八同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及其提出的问题 |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
(二)案件提出的问题 |
二、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成因及冲突类型分析 |
(一)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概念界定 |
(二)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成因分析 |
1、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
2、字号规制的地域性与知名商品名称规制的宽泛性 |
3、商品名称与字号相同或近似性 |
4、仿冒所得利益的内在驱动 |
(三)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表现形式及类型分析 |
1、无瑕疵的权利冲突与有瑕疵的权利冲突 |
2、善意权利冲突与恶意权利冲突 |
3、竞争性权利冲突与非竞争性权利冲突 |
三、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解决原则分析 |
(一)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解决原则 |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2、诚实信用原则 |
3、禁止混淆原则 |
4、利益衡量原则 |
(二)知识产权冲突解决原则与原则之再冲突解决 |
1、原则冲突解决理论:阿列克西“冲突法则” |
2、以案例演示“冲突法则”解决知识产权冲突原则与原则之间再冲突的步骤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商号与商标概述 |
1.1 商号与商号权概述 |
1.2 商标与商标权概述 |
1.3 商号和商标在权利上的关联关系 |
2 商号与商标产生权利冲突的表现类型与原因分析 |
2.1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理论概念与构成要件 |
2.2 商号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的表现类型 |
2.2.1 商号与在先商标发生冲突 |
2.2.2 商标与在先商号发生冲突 |
2.3 商号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2.3.1 商号与商标在构成要件、法律属性上存在相似之处 |
2.3.2 商号相对商标在现行立法与行政管理上存在疏漏 |
2.3.3 经济利益的驱动 |
3 应对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总体原则 |
3.1 禁止混淆原则 |
3.2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3.3 利益平衡原则 |
3.4 知名度原则 |
3.5 尊重既有市场秩序原则 |
4 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具体解决方案 |
4.1 商号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简称与他人商标所产生的权利冲突 |
4.2 申请商标包含“自家”商号所产生的权利冲突 |
4.3 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知名度对于其保护范围的影响 |
4.4 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在先商号权益的可继承性 |
4.5 商号是否可通过附加标识避免与在先商标发生权利冲突 |
4.6 老字号商标抢注案件中的考虑因素 |
4.7 商标与商号发生权利冲突时既有市场秩序的考量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之意义 |
二、研究之现状 |
三、研究之方法 |
四、研究之创新 |
第一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发展中的商业标识概念 |
一、概念:商业标识之语用分析 |
二、演进:商业标识体系的开放性 |
第二节 商业标识的本质与功能 |
一、商业标识的本质 |
二、商业标识的功能 |
第三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之界定 |
一、权利冲突问题的真伪之辨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概念考析 |
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 |
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现实诱因 |
一、商业标识符号的稀缺 |
二、商业标识商誉的价值 |
三、利益主体权利的扩张 |
第二节 商业标识特殊性: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
一、商业标识的非物质性 |
二、商业标识权利的可分授性 |
三、商业标识权利的地域性 |
四、商业标识权利范围的变动性 |
第三节 法律机制的缺陷:权利冲突的制度原因 |
一、商业标识权利保护的立法分散与疏漏 |
二、商业标识授权和执法部门的分散 |
三、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
第三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
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 |
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性 |
第二节 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 |
一、权利位阶原则的质疑 |
二、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 |
三、层级区分下的商业标识权利边界 |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含义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权利冲突中的适用 |
第四节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
一、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之具体内涵 |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之具体演绎 |
第五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基本原则之关系与适用 |
一、现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 |
二、权利冲突解决基本原则之关系及适用 |
第四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 |
第一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分类 |
一、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意义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分类方法 |
第二节 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三节 商业标识专有权与商业标识法益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 |
二、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商标权与商业外观权的冲突及解决 |
四、同一商品上多个商业标识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第四节 商业标识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业标识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及解决 |
二、形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商标权与商品化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五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立法思路 |
一、路径: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
二、借鉴:商业标识立法比较研究 |
三、构建:商业标识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之实体完善 |
一、冲突处理之一:商业标识之共存 |
二、冲突处理之二:民事责任之完善 |
第三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之程序改造 |
一、商业标识统一注册及备案制度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CONTENTS |
引言 |
第一章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的产生及其权利冲突 |
第一节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产生及比较 |
一、商标权的产生 |
二、企业名称权的产生 |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比较 |
第二节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 |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涵义 |
二、引发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 |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第二章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认定及其解决方案 |
第一节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认定 |
一、前后标识均经合法注册或登记取得 |
二、前后标识构成混淆 |
第二节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混淆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 |
第三节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的实证研究 |
一、两个“蜜雪儿”:关于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
二、两个“良子”:《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 |
三、“天上人间”案、“慎昌”案:关于混淆的认定 |
四、“唐宫”案:关于突出使用的认定 |
第三章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法制缺陷 |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法律地位严重不平等 |
二、在先权的范围不明确 |
三、权利冲突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 |
第二节 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建议 |
一、确立商号权,提高商号权的法律地位 |
二、统一商标与商号的法律规定 |
三、完善协助执行制度 |
四、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商业标识的界定 |
(一) 商业标识的内涵 |
(二) 商业标识的外延 |
1. 商标 |
2. 商号 |
3. 地理标志 |
4. 商品特有名称 |
5. 商业外观 |
6. 商业形象 |
7. 域名 |
8. 特殊标识 |
9. 其他商业标识 |
(三) 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 商业标识与商品标识 |
2. 商业标识与营业标识 |
3. 商业标识与商标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类型 |
(一) 同种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 |
1. 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
2. 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 |
(二) 不同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 |
1. 商标与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 |
2. 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权利冲突 |
3. 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之间的权利冲突 |
4. 商标与商业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 |
5. 域名与商标、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 |
6. 商号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间的权利冲突 |
7. 商业标识之间的其他权利冲突类型 |
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成因分析 |
(一) 内在原因——商业标识本身的相似性与稀缺性 |
1. 商业标识本身的相似性使其在天然上就具有了冲突的可能性 |
2. 商业标识的稀缺性是其权利冲突的先天诱因 |
(二) 外在原因 |
1. 社会历史背景——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的诚信缺失 |
2. 因立法分散、矛盾及法律技术的限制导致的权利冲突 |
3. 执法方面的原因 |
4. 司法方面的原因 |
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 |
(一) 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
1. 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
2. 禁止市场混淆原则 |
3. 利益平衡原则 |
(二) 立法上的解决——商业标识统一立法 |
(三) 执法上的解决——行政管理的统一与协调及强化执法 |
1. 行政管理的统一与协调 |
2. 强化执法 |
(四) 司法上的解决——司法与行政的衔接并积极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
1. 有关行为若仅构成行政程序的一部分时应当按照行政程序处理 |
2. 相互冲突的权利构成独立的民事诉由时二者相互独立、并行不悖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D]. 杨凯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相关问题研究[D]. 姜春媛. 山东大学, 2020(02)
- [3]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其解决[D]. 孙志涛.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1)
- [4]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竞合与冲突侵权责任研究[D]. 史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5]论私法中的权利冲突[D]. 苏昊.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知名商品名称权益与字号权冲突研究[D]. 胡朝龙.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2)
- [7]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路径[D]. 俞昊. 广东财经大学, 2017(02)
- [8]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 杨晓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9]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案[D]. 林娴. 厦门大学, 2014(08)
- [10]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论[D]. 蔡碧川. 中南民族大学,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