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制的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黄娅妮[1](2021)在《我国C2C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黄娅妮[2](2021)在《我国C2C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张海[3](2021)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A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统筹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势头强劲。2020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1.76万亿元,同比增长10.9%,实物网上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销售零售总额的比重接近25%。与电商产业蓬勃发展的态势相比,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税收贡献却不成比例,尤其是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流失严重,甚至社会上还存在着电子商务天然免税的误解。本文旨在以A县C2C电子商务为例,分析当前税法的具体规定和税收管理状况,消除社会公众误解、寻找改变税收征管现状的路径。本文整理了众多国内外有关C2C电子商务的文献,查阅了我国税法具体规定,归纳了国外主要国家或地区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走访了A县税务局、统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向电商业主和消费者开展了问卷调查,听取了A县部分税务专家和电商协会会员的建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研究发现,当前税法并未规定电子商务天然免税或不征税,但税收征管实践中却存在法律规定缺位、课税要素不清、征管方式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税收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征管技术手段的革新。征税虽然可能会导致网购商品在一定时期内会出现不同幅度涨价,但也不会导致消费者网购的大幅度的减少,更不会成为阻碍C2C电商发展的实质性障碍。文章在分析A县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要解决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问题,就必须尽快完善立法明确课税要素,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大力推行发票电子化,实行第三方源泉扣缴税款制度,给予一定电商行业税收优惠,强化纳税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C2C电子商务税收的长效治理。
吕慧[4](2017)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交易量也突飞猛进,根据数据调查显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络零售规模已经达到3.8万亿元,成为世界性的电子商务大国。电子商务逐渐取代传统的交易方式,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和传统的商务有较大的不同。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交易对象分为有形的商品和无形的商品,我国针对有形的商品,在税制上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作为无形商品的数字产品作为新型商品因其独特的物理、经济学特征,以其易改变、虚拟化、无界性以及易复制等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难题,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目前对于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存在两大派别,即征税和不征税。深入的分析其根源不难发现,各国都是出于各自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自身在国际税收中的合法权益。其中,在征税的阵营中,又分为开征新税和不开征新税两大阵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高度的重视数字产品的税收征管问题,鉴于我国的税制体系尚不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笔者认为,对于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需要多部门、多渠道合力来完成,在税种的选择方面可以使用原有的税制,在起征点、常设机构等特殊概念的认定上要具有创新的思维,针对数字产品的特点,做出合理的判定标准。纵观国内外专家的研究不难发现,大家研究的领域多集中在电子商务大的背景下,对于电子商务下交易对象的细分,研究者少之又少。目前,国内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这一逐渐兴起的交易模式征管力量非常薄弱,这同数字产品不可估量的市场价值不成正比。因此,对于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研究具有创新的思想,也符合了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本文从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含义和特点入手,深入的分析数字产品交易的实质,接下来列举我国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典型国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构想。
李昊源[5](2017)在《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可能是人类社会从20世纪末到新世纪以来最伟大的发明,互联网将每个人都连接到了网络空间,打破了地理空间的隔阂。互联网交易是互联网信息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现的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模式,广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或互联网的媒介属性完成的所有交易,狭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对最终消费品、服务产品和虚拟商品的购买行为,即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购买与交易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狭义上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主要研究范围为网络零售、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产品、生活服务类O2O和跨境互联网零售四个领域。我国正处在全面拥抱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在我国大地上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融合正在全面而深刻的改变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深度应用大幅度降低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了供需匹配效率,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也日益上升。从互联网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贡献率视角来看: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的网民数达到了7.31亿人,相当于欧洲人口数量的总和,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53.2%,手机在线支付的用户规模接近4.7亿元,企业已经全面实现互联网化;互联网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在2013年到2015年间,互联网的普及为我国GDP大约带来4万亿到14万亿的增加值;时至今日,互联网不仅仅只是信息传播的媒介或实现互联互通的途径,互联网具有的多维属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我国正在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学界认为,互联网经济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网络经济阶段、数字经济阶段和赛博经济阶段,我国正处于由网络经济走向数字经济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内涵属性决定了互联网经济是一种充满活力的创新型经济,最近几年,我国各种新的互联网经济概念、互联网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各种新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途径不断出现。截止2016年年底,我国网购人数规模达到了4.5亿人,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了5.3万亿元,占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5%,人均网络购物支出达到了11955元,预计到2020左右,我国的网络零售将占到社会零售总额的20%左右;在跨境互联网交易领域,2016年,进口交易规模达到了1.4万亿,同比增长53.8%,预计未来几年仍将快速增长;在互联网购买服务领域,2016年互联网约车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712.2亿元,“窄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4487.7亿元,“宽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11044亿元;除此之外,还存在网络直播、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各类共享经济等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已经完全融入到了每一个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互联网交易类型与途径的日益多元化,使得互联网交易的市场规模快速上升,但是,互联网交易不同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给我国的税收征管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例如,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的确定C2C模式网络交易的纳税义务人、部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划分不清;不管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不管是B2C模式,还是C2C模式的网络交易,在我国现有的征管体系里,各级、各地的税务机关都难以实现对税源的完全掌握,更难以实现对具体交易状况的完全掌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不公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扭曲了价格信号,导致了资源错配,税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步伐,税务机关落后的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以票控税”等税收征管手段难以适用于先进的互联网交易形式。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导致了大量的税收流失,随着互联网交易种类和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若是不能够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将会威胁到税收体系的可持续性,仅以网络零售为例,在2014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2014.83亿元到355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77%到2.98%,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1097.81亿元到1852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92%和1.55%,从2004年到2014年,整个网络零售市场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6488亿元到9939亿元,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4130亿元到6179亿元,如果再考虑到其他类型的互联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税收流失,这一数值和比例将更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互联网交易领域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显然违背了市场公平与统一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坚持中性、公平、效率与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创新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市场公平。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对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冲击也是多维度的,我国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是某个交易类型、或者某类互联网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问题,而是整个互联网经济时代,企业和自然人来自网上收入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研究互联网交易的税收问题,需要一个更加全面、更加宽泛的视角,跳出就税收论税收、就征管论征管的思维惯性,抛弃修补式的路径依赖,基于“以终为始”的策略,前瞻性的思考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数字化特征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变革带来了新的启示与可能,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每一个网络平台的有序运转都建立在一个完备的“数据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该中心能够实现对所有网络数据的实时监控、跟踪与存储,整个互联网交易市场是在多个“数据管理中心”的支撑下运行的,数字化的网络空间记录并刻画了所有的网络交易行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也应该顺势而为,采取“数据管税”模式实现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数据管税”是适应于互联网交易领域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部门搭建立起网络化的“税收数据管理与税收征缴平台”,实现该平台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系统、银行、海关、工商、工信、物流等部门和第三方市场机构之间的实时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全面掌握互联网交易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信息、相关基本资料、主营业务及规模、订单成交数据、具体收入数据等,在明确纳税人应纳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缴纳方式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在“数据管税”平台上完成税款征缴的税收征管模式。“数据管税”平台上应该设有纳税服务平台、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数据管理平台、税收征管平台、税收分析平台五个子平台,在每一个子平台上,税务部门根据征管的需要可以设有不同的子中心。其中,纳税服务平台是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与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供给的对接中心;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是税务机关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和其他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对接中心,是实现“数据管税”的基石;数据管理平台是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的中心,是计算应纳税额和排查偷逃税行为的基础数据库;“税收征管平台”是监督和记录各类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数据中心;“税收分析平台”是对税收征管过程进行事前预测、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的分析决策体系;“数据管税”是基于互联网交易市场特征与具体交易流程而构建的一种税收征管模式,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内外兼修”,不仅需要税务机关“苦练内功”,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的税收征纳与服务体系、提高数据管理能力等,还需要完善一些基本的“外部条件”,比如需要明确税收征管权限划分、具体的税收优惠问题、是否建立起网络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涉税数据的法律效力、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如何与来自互联网的收入结合起来、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以及数字化产品性质与预提税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互联网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来讲,应该从互联网交易的平台建设、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网络交易流程和数据保存四个方面来规范互联网交易的市场秩序。税收制度总是随着时代特征的变迁而不断的变化着,税收征管体系亦是如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大致经历了“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几个阶段,这三种税收征管模式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所处时代的税制结构、税源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交易模式与支付手段等因素息息相关,是多种合力决定下的综合选择。我国正处于网络经济到数字经济阶段,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双层架构”特征,处于底层是传统的经济活动层,处于上层的则是互联网空间,互联网空间不仅仅是纯互联网经济活动中心,也是传统经济活动在该物理空间的“数字映像”,即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都能够一一的映射到上层的网络空间中,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着海量的、有价值的数据资源,税务机关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思维和技术改造和升级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智能化的“数据管税”体系。税收征管体系的转型必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也将长期存在,并逐步融合,“数据管税”并不是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否定,而是对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继承。全面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牵头下建立与各方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在税务系统内部需要打破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数据化的思维改造税收征管流程,改革纳税服务体系,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切实提高计算机、互联网方面的能力,以及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数据管税”将成为我国继“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模式之后的适用于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的核心模式,是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符合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付忠[6](2011)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因为其跨越时空限制、方便快捷等优点,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电子商务由于其虚拟性、无形化等不同于传统商务形式的特点,对传统的税收理论和实践造成了冲击,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税收问题,对现行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法律和国际税收规则等提出了挑战。我国作为电子交易输入大国,尽早处理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减少税款流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以对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为切入点,在整理分析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已有的相关理论、政策,准确把握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政策现状的基础上,从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理论、税收原则的完善和创新、税法与税制的调整与完善、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变革等角度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最后提出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较具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吴应甲[7](2011)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探究》文中认为电子商务在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也极大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对生产关系的变革有着重要意义。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对现实生活的巨大影响力,就有必要对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尽管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个很大的进展,也产生了几种不同的税收方案,但是因为国情和经济体制不同的缘故,我国并不能直接借鉴汲取使用。因此,作者力求通过分析国内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税收之路,并相应地对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做了研究思考。本文第一部分从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出发,首先分析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其蕴藏的巨大潜力,进而以实际数据说明了其对世界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接着从电子商务的概念入手,分别以国际组织的角度、各国政府的角度和国内外学者的角度阐释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并找出了共同点。为了研究的方便,结合目前通行的划分方法,将电子商务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以及企业、消费者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三类,并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分析了其对税收征收造成的影响。第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初步了解电子商务的概念和分类以及对税收征收造成的影响。本文第二部分从整体上分析了电子商务给现行的税收制度带来的影响。首先从正面分析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给现行税制带来的机遇,如催生了诸多新兴行业,增加了我国税收的来源;可以减少产品的流通环节,降低了征税的成本;客观上催生了我国税收征管技术的革新,提高了征管效率;提供了国际间进行税收协作的机会,促进了国际税收体系融合等等;其次从反面揭示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对现行税收制度造成的冲击,如对传统的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对传统税法构成要素的冲击,对税收征管问题的冲击以及对一些国际税收问题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系统的阐述了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后,第三部分从国际视野分析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以美国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先行国为了继续实现其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全球占领,赚取巨额利润,极力主张对电子商务贸易免税;而以欧盟为代表的增值税税收体制国家,电子商务贸易额在本国经济中所占比重还不是很大,如果轻易对其免税,则会严重损害其税收基础,造成税收严重流失,危害经济增长,因此他们都主张温和的税收政策,即对外来电子商务企业和本地企业同等的征税,这样既不造成自身产业受损,又不会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造成损害;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在发展电子商务和保护民族产业的博弈中徘徊,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仍持观望态度。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达不成一致意见,但是将来对其征税已毋庸置疑。因此本文接下来分析了国际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税收方案,分别从控制资金流、控制信息流、控制支付系统和收取信息预提税等角度入手,来论证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虽然几种税收方案各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可以再去糟存精的基础上加以借鉴使用。第四部分从我国实际出发,认真分析了我国理论界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观点及理由,结合理论界的探讨,作者也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做了综合思考:一方面对电子商务征税是维护我国经济主权,增加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体现,也是我国充分利用宏观调控,发挥政府职能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期,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因此不能贸然实施新的税种,只能够将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纳入到现行税收体制之中,这样有利于我国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协调压力,同时也恰当地转变了经济增长方式。最后,又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应然政策出发,对电子商务的四种具体模式分别作了分析,找出适合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本文最后一部分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了思考,分别从税收基本原则、主要税种的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的革新和发展以及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等方面作了阐述。指出了新形势下我国应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尽量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并把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将对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进行必要改革,以使其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同时,也应当使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完善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建立全方位的税收征管网络,革新税务稽查等,使税收征管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有足够的说服力,因此,要将以上改革内容以立法的形式写入到基本法之中,将不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使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真正的完善起来。本文运用文献研究与归纳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归纳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思考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规律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韩正浩[8](2011)在《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法制及其完善》文中提出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是21世纪科技进步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电子商务由于具有与传统贸易不同的特征,对建立在传统有形商业交易基础上的税收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为此,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需要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迫切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但是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大都停留在粗线条地解决原则性和实体性问题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程序性的问题涉及的并不多,即使有涉及税收征管的内容,也大多局限于税收管辖权等原则性问题,对于具体的征管法律缺少较为全面、系统、深入、具体的研究。本文即是在此大环境下,试图全面、系统、深入地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问题展开研究,进而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理论发展及立法建设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论文由6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叙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第二章是电子商务与税收的一般原理的概述。本章主要分析电子商务的与税收的概念、特征、分类等基本理论的情况下简单叙述了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制的影响。第三章主要叙述了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与启示。介绍了有代表性的美国、欧盟、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以及所带来的启示。第四章主要叙述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制的立法现状,并具体阐述了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原则、要素、行政、主要税种的影响。第五章主要叙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主要从电子商务下税收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管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第六章是结论。全方位的总结评价论文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的研究方向。
曹心洁[9](2011)在《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电子商务的悄然兴起以来,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就存在较大的争议。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应用及对其研究的深入和具体化,征税已经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由于电子商务特殊性,即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电子化、数字化等特点,它对于一国的税收体制、税收政策和税收方式等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无国界形式的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协调与合作。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适应融入世界经济大舞台的需要,加快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研究,已成为当前税收科研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因此,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和征管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国际交流,并且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在此基础上,政府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既保护我国的税收来源,又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上述背景和要求下,本文分为五部分对文章主题进行阐述和论证:首先简要的概述和梳理了电子商务税收在国内外的发展与研究现状,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解析与界定。其次描述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并指出了在电子商务税收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再次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体系的综合影响并较为透彻的分析了产生如此影响的原因所在,与此同时,分析当今国内外典型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处理电子商务税收影响的对策与策略,以供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最后总结了各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影响的基本启示,并提出了结合我国实际确定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税源税基的重新认定、建立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及税收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综合对策与建议。
杜江[10](2010)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本文以电子商务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冲突为研究焦点,比较借鉴了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和做法,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思路、解决的措施、税制的设想,以求抛砖引玉,引起有志此课题者的共鸣,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进一份绵薄之力。
二、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制的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制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3)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A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论文框架 |
1.4 研究重点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重点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理论概述 |
2.1 电子商务概述 |
2.2 C2C电子商务概述 |
2.2.1 C2C电子商务定义及交易流程 |
2.2.2 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 |
2.3 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基础理论 |
2.3.1 税收基本原则 |
2.3.2 税收遵从理论 |
2.3.3 税收博弈理论 |
2.3.4 最适课税理论 |
2.4 C2C电子商务纳税的法理依据 |
2.4.1 《增值税暂行条例》下C2C电商征税的法理依据 |
2.4.2 《所得税法》下C2C电商征税的法理依据 |
2.4.3 《电子商务法》下C2C电商征税的法理依据 |
3 A县C2C电子商务发展概况及税收征管问题 |
3.1 A县C2C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
3.2 A县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
3.2.1 经营主体情况掌握不精准 |
3.2.2 相关课税要素把握不准确 |
3.2.3 税收征管方式转型不到位 |
3.3 A县C2C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 |
4 C2C电商纳税遵从及征税对消费者网购的影响调查 |
4.1 问卷设计 |
4.2 C2C电商纳税遵从调查 |
4.2.1 问卷调查情况 |
4.2.2 问卷调查结论 |
4.3 征税对消费者网购的影响调查 |
4.3.1 问卷调查情况 |
4.3.2 问卷调查结论 |
5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及启示 |
5.1 美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 |
5.2 印度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 |
5.3 日本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 |
5.4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的启示 |
6 强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信息登记制度,强化协同共治,凝聚监管合力 |
6.2 制定行业税收规范,提请上位立法,完善税收制度 |
6.3 健全信息管税机制,实行源泉扣缴,提升征管质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概述 |
2.1 电子商务的含义 |
2.2 电子商务的分类 |
2.3 数字产品的含义 |
2.4 数字产品的分类及特点 |
2.4.1 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 |
2.4.2 数字产品的经济学特征 |
第3章 对数字产品征税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以“网络直播”为例 |
3.1 现状分析 |
3.2 知识时代税收的新变化 |
3.2.1 税制新变化 |
3.2.2 税收征管新变化 |
3.2.3 税收理论新变化 |
3.3 对数字产品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
3.3.1 征管现状 |
3.3.2 必要性分析 |
3.3.3 从税收原则角度分析 |
3.3.4 合理建议 |
第4章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与问题分析 |
4.1 我国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 |
4.1.1 发展现状 |
4.1.2 互联网普及度 |
4.1.3 交易规模 |
4.1.4 支付方式 |
4.2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征管体制现状 |
4.3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问题 |
4.3.1 实体法缺失交易对象的性质难认定 |
4.3.2 纳税主客体以及地点难以确定 |
4.3.3 纳税意识普遍薄弱 |
4.3.4 缺乏税收监管法律凭证 |
第5章 国家及国际组织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借鉴 |
5.1 OECD |
5.2 欧盟 |
5.3 美国 |
5.4 部分发展中国家 |
第6章 我国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基本构想 |
6.1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总体构想 |
6.2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法制 |
6.2.1 完善税收程序法 |
6.2.2 完善税收实体法 |
6.3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 |
6.3.1 税收征管模式构想 |
6.3.2 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 |
6.3.3 信息化税收征管手段 |
6.4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外部措施 |
6.4.1 建立规范的信用体系 |
6.4.2 加强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宣传 |
6.4.3 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互联网已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
1.2.2 互联网交易的种类与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
1.2.3 构建现代化的税收征管制度是时代的要求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
1.4.1 相关概念界定 |
1.4.2 主要研究范围 |
1.5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主要研究内容 |
1.5.2 主要研究方法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存在的创新 |
1.6.2 论文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2.1 国内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2.1.1 互联网交易对国内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研究 |
2.1.2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机制研究 |
2.1.3 跨境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
2.1.4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2.1.5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效应研究 |
2.1.6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研究 |
2.2 国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2.2.1 互联网交易对各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研究 |
2.2.2 互联网交易的具体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
2.2.3 跨境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
2.2.4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效应研究 |
2.2.5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研究 |
2.3 国内外文献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互联网交易发展现状与市场特征分析 |
3.1 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经济时代 |
3.1.1 互联网经济的概念 |
3.1.2 我国互联网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 |
3.1.3 我国互联网经济的主要类型 |
3.1.4 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市场规模 |
3.1.5 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新趋势 |
3.2 .我国互联网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
3.2.1 网络零售市场的发展现状 |
3.2.2 互联网购买服务的市场发展现状 |
3.3 互联网交易的的市场特征分析 |
3.3.1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互联网市场的核心 |
3.3.2 互联网交易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
3.3.3 互联网交易市场的主要“数据流” |
3.3.4 网络零售的市场特征与交易流程分析 |
3.3.5 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商品”的市场特征与交易流程分析 |
3.3.6 生活服务O2O市场特征与交易流程分析 |
3.3.7 跨境互联网交易市场特征分析 |
3.4 我国互联网交易市场的“数字化”特征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分析 |
4.1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
4.1.1 C2C模式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难以准确确定 |
4.1.2 部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管辖权难以准确界定 |
4.1.3 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的掌控税源 |
4.1.4 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具体的交易状况 |
4.1.5 税收制度建设落后于经济社会现实 |
4.2 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
4.2.1 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4.2.2 影响税收制度的可持续性 |
4.2.3 影响财政收入 |
4.3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流失测度——以网络零售为例的分析 |
4.3.1 税收流失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
4.3.2 税收流失的测算方法 |
4.3.3 “平均税负法”下的测算与分析 |
4.3.4 “税收流失率”法下的测算与分析 |
4.3.5 两种估算方法的结果对比分析 |
4.4 .税收征管差异、市场均衡、税收收入与社会福利 |
4.4.1 竞争性均衡、市场价格与市场需求 |
4.4.2 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与社会福利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
5.1 美国 |
5.2 欧盟 |
5.3 OECD |
5.4 澳大利亚 |
5.5 英国 |
5.6 韩国 |
5.7 加拿大 |
5.8 新加坡 |
5.9 印度 |
5.10 日本 |
5.11 国外经验总结与借鉴 |
5.12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路径分析 |
6.1 互联网交易涉及的主要税种分析 |
6.1.1 国内互联网交易:增值税 |
6.1.2 跨境互联网交易: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 |
6.1.3 企业所得税 |
6.1.4 个人所得税 |
6.2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一般性原则 |
6.2.1 中性原则 |
6.2.2 公平原则 |
6.2.4 效率原则 |
6.2.5 确定原则 |
6.3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
6.3.1 创新税收征管机制 |
6.3.2 维护税收公平 |
6.4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几种路径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实现框架——基于“数据管税”模式 |
7.1 .互联网交易税制要素的完善 |
7.1.1 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 |
7.1.2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优惠问题 |
7.1.3 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 |
7.1.4 互联网交易中的代扣代缴问题 |
7.1.5 涉税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
7.1.6 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 |
7.1.7 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数字化商品性质与预提税问题 |
7.2 互联网交易市场的规范化 |
7.2.1 互联网交易平台建设的规范化 |
7.2.2 互联网交易市场准入的规范化 |
7.2.3 互联网交易流程的规范化 |
7.2.4 互联网交易数据保存的规范化 |
7.3 “数据管税”是实现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根本之道 |
7.3.1 “数据管税”的基本概念 |
7.3.2 “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的基本框架 |
7.3.3 互联网交易“数据管税”的实现框架 |
7.4 互联网商品交易的税收征管框架 |
7.4.1 B2C模式 |
7.4.2 C2C模式 |
7.5 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商品”的税收征管框架 |
7.5.1 B2C模式 |
7.5.2 C2C模式 |
7.6 本地生活O2O类网络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框架 |
7.7 跨境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框架 |
7.8 本章小结 |
第8章 “数据管税”——税收征管4. |
8.1 “数据管税”是未来税收征管的主要模式 |
8.1.1 “数据管税”是与时俱进的税收征管理念 |
8.1.2 “数据管税”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 |
8.1.3 “数据管税”是对现有税收征管框架的继承 |
8.1.4 “数据管税”是实现税收征管公平的有力保障 |
8.2 实现“数据管税”的基本条件 |
8.2.1 “信息管税”系统的全面建成 |
8.2.2 “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的全面建成 |
8.2.3 税收征管的平台化与智能化 |
8.2.4 税务机关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的全面提升 |
8.3 “数据管税”的理论框架与现实框架 |
8.3.1 全面“数据管税”的一个理论框架 |
8.3.2 实现“数据管税”的一个初步框架 |
8.4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与获奖情况 |
(6)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内容框架 |
第二章 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
2.1 电子商务概述 |
2.1.1 电子商务的产生 |
2.1.2 电子商务的特点及作用 |
2.2 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现状 |
2.2.1 国外发展现状 |
2.2.2 国内发展现状 |
2.3 国内电子商务研究现状 |
第三章 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冲击 |
3.1 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
3.1.1 对税负公平原则的冲击 |
3.1.2 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
3.2 对现行税制要素的冲击 |
3.2.1 纳税主体难以认定 |
3.2.2 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界定 |
3.2.3 纳税地点失去认定的基础 |
3.2.4 原有的纳税环节不适用,纳税期限不确定 |
3.3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相关税种的冲击 |
3.3.1 增值税 |
3.3.2 营业税 |
3.3.3 所得税 |
3.3.4 关税 |
3.4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 |
3.4.1 税务登记制度难以适用 |
3.4.2 课税凭证电子化,征管失去基础 |
3.4.3 银行业务网络化和加密技术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 |
3.5 国际税收问题难以解决 |
3.5.1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
3.5.2 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
3.6 电子商务对税收立法的挑战 |
第四章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国际借鉴与启示 |
4.1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
4.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
4.3 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
4.4 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
4.5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国际借鉴 |
4.5.1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评价 |
4.5.2 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启示 |
第五章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政策的总体设想 |
5.1 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 |
5.2 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基本原则 |
第六章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具体设想 |
6.1 相关税种的调整 |
6.1.1 增值税的调整 |
6.1.2 营业税的调整 |
6.1.3 所得税的调整 |
6.1.4 关税的调整 |
6.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选择 |
6.2.1 加强电子商务时代税收征管基础 |
6.2.2 推行电子申报制度 |
6.2.3 具体征管方案建议 |
6.3 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
6.4 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相关制度的安排 |
6.4.1 对常设机构概念的重新界定 |
6.4.2 防范避税的制度安排 |
6.4.3 对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
第七章 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应具备的条件 |
7.1 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
7.2 理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
7.3 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自身内容 |
7.4 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
0.1.2 电子商务税收的功能 |
0.1.3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 |
0.1.4 我国政府在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方面的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0.2.1 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理论争论 |
0.2.2 关于电子商务如何征税的理论争论 |
0.2.3 有关数字化商品和在线劳务性质认定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4 有关电子商务常设机构与税收管辖权问题的研究 |
0.2.5 总结与评述 |
0.3 研究目的 |
0.4 研究意义 |
0.5 分析路径 |
1. 电子商务基本理论及其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
1.1 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 |
1.1.1 国外电子商务的发展 |
1.1.2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
1.2 电子商务概念的厘届 |
1.2.1 世贸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界定 |
1.2.2 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界定 |
1.2.3 国内外学术界对电子商务的界定 |
1.3 电子商务的基本分类及其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
1.3.1 "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及其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
1.3.2 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及其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
1.3.3 企业、消费者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及其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
2. 电子商务给现行税制带来的机遇与冲击 |
2.1 电子商务给现行税制带来的机遇 |
2.1.1 催生新兴行业,扩大现有税源 |
2.1.2 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税收成本 |
2.1.3 提高征税效率,改善税收征管 |
2.1.4 加强税收协调,促进国际合作 |
2.2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冲击 |
2.2.1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的冲击 |
2.2.2 电子商务对税法构成要素的冲击 |
2.2.3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 |
2.2.4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问题的冲击 |
3. 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及方案 |
3.1 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 |
3.1.1 美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 |
3.1.2 欧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 |
3.1.3 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 |
3.2 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方案解析 |
3.2.1 托宾税方案解析 |
3.2.2 比特税方案解析 |
3.2.3 德国财政部的新流转税方案解析 |
3.2.4 信息预提税方案解析 |
4. 我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理论探讨及应然选择 |
4.1 学术界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理论探讨 |
4.1.1 支持征税一方的观点及理由 |
4.1.2 反对征税一方的观点与理由 |
4.2 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综合思考 |
4.2.1 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意义的思考 |
4.2.2 对我国电子商务应当纳入现行税制,而不宜征收新税的思考 |
4.3 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应然选择 |
4.3.1 对国内离线式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
4.3.2 对国内在线式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
4.3.3 对国际离线式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
4.3.4 对国际在线式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
5. 优化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
5.1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
5.1.1 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原则 |
5.1.2 以生产力为基础循序渐进的原则 |
5.1.3 便于税收征管和提高税收效率的原则 |
5.1.4 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 |
5.1.5 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原则 |
5.2 电子商务下我国主要税种的改进和完善 |
5.2.1 对我国增值税改进和完善的思考 |
5.2.2 对我国所得税改进和完善的思考 |
5.2.3 对我国营业税和印花税改进和完善的思考 |
5.3 电子商务下我国税收征管的革新和发展 |
5.3.1 完善登记制度,启用电子发票 |
5.3.2 建立全面税收协作体系,促进税收征管网络化 |
5.3.3 适应形势变化,革新税务稽查 |
5.4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构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
5.4.1 构建法律框架,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 |
5.4.2 加强税收立法,实现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
5.4.3 修改税收实体法,为电子商务发展保驾护航 |
5.4.4 完善国际税收协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全球一体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法制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与税收法制的基本原理 |
2.1 电子商务基本原理 |
2.2 税收法制的基本原理 |
2.3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制的影响 |
第三章 国外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法制 |
3.1 国际组织 |
3.2 其他国家 |
3.3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
4.1 电子商务税收法制立法现状 |
4.2 电子商务税收法制中的问题 |
第五章 建立并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设想 |
5.1 电子商务税收法制的立法完善 |
5.2 主要税种的改善方案 |
5.3 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征管制度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基本概念解析 |
1.4.1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分类 |
1.4.2 税收的定义与要素 |
1.4.3 电子商务税收的内涵与特点 |
第2章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和问题 |
2.1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分析 |
2.1.1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
2.1.2 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 |
2.1.3 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性分析 |
2.2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所在 |
2.2.1 税收负担明显不公的问题 |
2.2.2 常设机构概念重新界定问题 |
2.2.3 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 |
2.2.4 课征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问题 |
2.2.5 税收征管监督问题 |
2.2.6 国际避税问题 |
第3章 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影响及其成因分析 |
3.1 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影响 |
3.1.1 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
3.1.2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影响 |
3.1.3 电子商务对税源税基的影响 |
3.1.4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
3.1.5 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 |
3.2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影响的成因分析 |
3.2.1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的冲击 |
3.2.2 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
3.2.3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税源和税基的形式 |
3.2.4 电子商务变革了传统课税对象要素的性质 |
3.2.5 电子商务突破了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 |
第4章 国外处理电子商务税收影响的政策借鉴 |
4.1 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政策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加拿大 |
4.1.4 日本 |
4.2 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政策 |
4.2.1 新加坡 |
4.2.2 印度 |
4.2.3 其他发展中国家 |
4.3 国外的启示 |
4.3.1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
4.3.2 正确界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有关问题并制定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
第5章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5.1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
5.1.1 修订税收实体法 |
5.1.2 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
5.1.3 修订现行税收征管法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
5.2 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
5.2.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
5.2.2 建立电子报税制度 |
5.2.3 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
5.2.4 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
5.2.5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稽查制度 |
5.3 积极稳妥夯实电子商务税收基础 |
5.3.1 积极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加大软硬件投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 |
5.3.2 建立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中心规范网上交易 |
5.3.3 加强对纳税人电子数据的管理制订统一标准 |
5.3.4 积极推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
5.3.5 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 |
5.4 在明确管辖权基础上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合作 |
5.4.1 广泛开展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为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奠定基础 |
5.4.2 扩大税收情报交换范围将涉及电子商务管理内容纳入交换范围 |
5.4.3 确保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管辖权益 |
5.5 健全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 |
5.5.1 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Digital ID) |
5.5.2 明确税务机关对加密记录的监控措施 |
5.5.3 通过对物流体系实施一定程度的监控来确保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 |
5.5.4 实现财政、金融、税收、海关等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网 |
5.6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队伍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10)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
1.1 电子商务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类型 |
1.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
1.1.2 电子商务的法律特征 |
1.1.3 电子商务的类型 |
1.2 电子商务税收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1.2.1 电子商务税收的概念 |
1.2.2 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特征 |
1.2.3 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争议 |
2 国外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立法及其借鉴 |
2.1 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立法 |
2.2 欧盟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立法 |
2.2.1 欧盟“加值税第六指令” |
2.2.2 《关于保护加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 |
2.2.3 欧盟“对电子商务实施加值税新指令” |
2.3 WTO 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立法 |
2.4 OECD 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立法 |
2.4.1 1997 年芬兰会议 |
2.4.2 1998 年渥太华会议 |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立法及面临的冲突和挑战 |
3.1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立法 |
3.2 我国电子商务与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冲突 |
3.2.1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与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冲突 |
3.2.2 电子商务隐蔽性与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冲突 |
4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思考 |
4.1 研究思路 |
4.2 基本构想 |
4.2.1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宗旨 |
4.2.2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法律原则 |
4.2.3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 |
4.2.4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
4.3 具体建议和措施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制的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C2C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D]. 黄娅妮.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我国C2C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D]. 黄娅妮.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A县为例[D]. 张海.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4]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吕慧. 吉林财经大学, 2017(01)
- [5]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李昊源. 中央财经大学, 2017(07)
- [6]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D]. 付忠. 内蒙古大学, 2011(01)
- [7]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探究[D]. 吴应甲.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8]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法制及其完善[D]. 韩正浩. 延边大学, 2011(04)
- [9]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曹心洁. 湖南大学, 2011(05)
- [10]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杜江. 山西财经大学,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