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武刚[1](2021)在《祁连山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社会各界对整治、修复和保护祁连山生态环境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围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根本上实现对祁连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展开了全方位、立体式的探索与实践。历经三年多的试点工作,祁连山国家公园域内实现了“由乱到治”的跨越,依法治理祁连山成为广泛共识。在推动这一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要在遵循保护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考量以往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解决长期以来多部门执法导致的实际监管与治理缺位错位的现象。按照这一较为鲜明的问题导向,从中央的试点方案到地方的实施方案均把构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作为关键内容,以期通过国家公园内的综合执法实效推进祁连山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立足综合行政执法理念与实践来探究依法治理祁连山的具体路径就更具现实价值与深远意义。综合行政执法在国家公园内的运行虽然鲜闻,但在国内外执法实践中确有采用,该种执法方式的运用深受特定领域、特定区域差异性条件的限制,执法程序及执法效果又与之独特的自然人文状况密不可分,可见历史性、系统性与复杂性成为该探究不可回避的重要特征。文章首先介绍以往祁连山依法治理过程中采用的体制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短板,从而指出祁连山综合执法的现实性和针对性。随后以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开展为起点,梳理中央和地方在构建国家公园内综合执法机制的政策性要求,并对祁连山治理修复过程中已有的综合执法实践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为后续综合执法工作提供基础。此外,还要通过对国内部分国家公园现有执法体制机制的对比分析,考察综合执法实效及可推广经验;同时,对域外较为成熟的国家公园执法模式进行了解和研究,尤其关注各个国家公园在执法机构设置、执法权限配置和执法成效提升层面采取的具体措施,以期对祁连山综合执法提供有效借鉴。最后,在上述篇章的探究基础上,尝试从法律规范完善、执法权限优化、执法能力提升等维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衔接的理论逻辑,形成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对策助力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执法工作,促进祁连山依法治理长效有序推进。
察应坤[2](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指出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王力[3](2020)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省政研究(1927-1937)》文中研究说明陕西是中华民族重要的发祥地,周秦汉唐等王朝都在陕西建都,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种“特别关系”。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海上而来,东南沿江沿海各省始变为中国政治文化的“中心点”。陕西僻处内地,“陕西似无足重轻也”,但陕西为西北门户之所在,有着国民党势力、陕西地方实力派和中国共产党,在国民革命前夕还有着北洋军阀的残余势力,内部势力错综复杂,而不同于国民党中央完全控制的省份。其地位被包括南京国民政府在内的历代中央政府所重视,也被民国时期的各派军阀所觊觎。1927至1937年的陕西省政,经历了剧烈的变化,呈现阶段性特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由国民军冯玉祥系控制的过渡时期,由陕西地方实力派杨虎城控制的稳定时期和西安事变后由孙蔚如控制的整理时期。文章第一章总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省制改革和陕西省的政局变动和省制改革,陕西的省制进程与南京中央政府规划的省制改革时间表相比较,具有滞后性。究其原因,陕西省处于国民党中央政府控制的核心区域和边际地带之间。第二章分析了陕西省政的演变过程,经过十年的发展,陕西省政的结构形成了覆盖全省的横向和纵向组织。第三章分过渡、稳定和整理三个时期,理清各执政陕西人物对陕西省政的管理。第四章讨论了陕西省政的地位问题,孙中山、蒋介石、冯玉祥等能影响全国政局的人物和杨虎城、邵力子、孙蔚如等陕西执政人物都对陕西省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加之国内外局势的发展,也引起了南京国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于陕西省的关注。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陕西省政是极其重要的,陕西一省的省政问题发展到1937年,竟然引起了影响中国和世界格局的西安事变的发展,可见其特殊和关键。望通过梳理南京国民政府1927至1937年的陕西省政,能描绘出这十年陕西省政的发展脉络,以期基本揭示出省制设计“应然”与陕西省政实践“实然”之间的深层逻辑,为我国现正推进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镜鉴。
侍海艳[4](2020)在《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文中提出法律必然有漏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预先为所有的个案纷争给定答案,行政法亦是如此。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出发,还是基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作为行政法首要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都有责任以“填补”的方法将该法律漏洞弭平。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力分工理念;民主正当性则主要源自实务中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则为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行政法漏洞包括实体法律漏洞与程序法律漏洞两类。在行政实务中实体法律漏洞常常表现管辖权限冲突、权限规范不完整、规制漏洞等多种样态;程序法律漏洞则主要表现为权利性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发现法律漏洞与认定法律漏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发现法律漏洞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要能够认定法律漏洞。因为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欠缺一个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行政法漏洞的种类息息相关,法律漏洞的种类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会随之不同。对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漏洞而言,法律适用者可以借助规范结构分析法来认定该类型的法律漏洞。而规整漏洞的认定,则需要使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与目的相性考量的方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认定方法,如目的性考量,有时也可以被用来认定规范漏洞。不过,上述这些方法只是认定行政实体法规范是否存在漏洞的有力工具,而对于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行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需要通过需求应对法与标准比较法来达成。上述两种方法在问题的发现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真正的法律漏洞认定上却是归一的,“需求应对法”最终还得回归到“标准比较法”上来。这是因为,处理个案时欠缺一个法律规范,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力,它需要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才能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漏洞填补权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其权限范围与行政权休戚相关。在我国宪法框架下,虽然行政权的行使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在规范密度较低的法律保留事项上,行政主体往往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即使在法律规范密度较高的干预保留领域,行政权在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等方面亦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权限与主体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权限是主体的权限,主体不同权限亦不同。据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建构行政法漏洞填补的权限体系。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为区分标准,行政机关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就前者而言,其所享有的漏洞填补权限较大,因为除行政执法权外,它还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立法权力,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其填补范围甚至可扩张至干预行政领域。相反,后者享有的漏洞填补权则较小,其填补范围限于法律保留内规范密度较低的事务与执行母法中的细节性、次要性事务。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主要是指以法典化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源,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法等。不成文法源则是指不以法典化、条文式表现出来的法源,它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念、政策、尚未演变成习惯法的法院裁判等。行政机关在填补行政法漏洞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个案填补方式;另一种是一般填补方式。在进行个案填补时,需要提前区分该法律漏洞是实体法律漏洞还是程序法律漏洞,因为二者的填补方法迥异。实体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包括:类推、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程序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主要是指以正当程序原则为理论基础的Mathews成本效益权衡法与Koch利益协调法。一般填补包括制定行政规定、订定技术标准、发布职权命令三种方式。行政规定是指上级机关或官员对下级机关或官员所定的规则,其任务在于为不特定的多数案件规范其行政行为,它包括内部规定、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等;技术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布的功能性、技术性规则或标准以供行政机关自我遵守之用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通常都会在第一条即明确该技术标准所要补充的法律;职权命令则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多数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秩序。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效果、适用范围和形式三个方面;联系主要体现为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即个案填补是一般填补的基础,一般填补可为个案填补提供参考。
刘娟[5](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胡楠[6](2019)在《北京皇家园林植物种类考证及植物造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北京作为中国首都拥有着三千余年的建城史以及八百余年的建都史,以历史时期园林发展为基础,在明清时期较为稳定的社会背景之下,皇家园林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至清乾隆时期,皇家园林的规模与造园艺术水平均达到了鼎盛,代表了中国古典园林的至高成就。充满了自然生趣的植物是园林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北京地区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孕育下,北京皇家园林植物造景独具特征。本文对现有的北京皇家园林植物造景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发现与其他皇家园林要素研究成果相比,时间范畴对历史时期皇家园林植物造景的研究极少,空间范畴对皇家园林整个体系的植物造景研究几乎为空白,研究方法对历史典籍的挖掘略显薄弱,研究成果以图文相结合的有效表现形式尚待尝试。基于此,本文尝试探索植物造景视角下的皇家园林研究体系,通过构建以历史典籍为依托的研究框架,来推进历史园林遗产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开展。本文以清代北京史志文献资料集《日下旧闻考》中被列入“国朝宫室”、“国朝苑囿”两卷中的15处皇家园林为研究对象。以周维权从园林基址选择和园林营造方式视角将中国传统园林分为人工山水园与天然山水园两类的研究结论为基础,认为皇家园林植物造景与此分类依据联系紧密,但该分类方式并不能概括全部研究对象的基址选择与营造方式特征,通过研究补充“内廷花园”这一类型,最终确立了北京皇家园林内廷花园、人工山水园、天然山水园植物造景研究体系。本文基于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内容分析法与比较、归纳、演绎法,以大量的历史典籍资料为依托,首先研究了清代北京皇家园林植物的组织与管理,继而对清代北京皇家园林植物种类进行了完整的考证,并以考证研究为基础再次利用历史典籍对内廷花园、人工山水园、天然山水园的植物造景进行研究,以从内在与表象多个视角对北京皇家园林植物种类及植物造景形成全面的理解。本文共考证得出北京皇家园林植物种类228种次,包含72个科、145个属,并对植物种类考证结果按照研究对象的3种类型进行区分,包括内廷花园18种次,人工山水园99种次,天然山水园48种次。在此基础上,对内廷花园、人工山水园、天然山水园的植物造景方式进行研究,认为建筑格局控制下内廷花园具有“多方景胜,咫尺山林”的植物造景特征,山水结构引导下人工山水园具有“相体势之自然,随基势之高下”的植物造景特征,自然基底承载下天然山水园具有“林薄之华滋,足天成而鲜人力”的植物造景特征。本文结合考据资料对内廷花园建福宫花园、人工山水园畅春园、天然山水园静宜园的历史植物景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建福宫花园,考证得出乾隆时期、清代末期花园植物种类名录表,推测得出上述2个时期花园植物造景平面图,推测得出乾隆时期花园植物造景想象鸟瞰图。对畅春园,考证得出康熙至乾隆时期园林植物种类名录表,推测得出康熙至乾隆时期园林植物造景空间分布的平面图与鸟瞰图。对静宜园,考证得出乾隆时期应用的园林植物种类,推测得出乾隆时期静宜园二十八景景点建设的植物种类与栽植配置的统计表及鸟瞰图。
李鉴奇[7](2019)在《依托天保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一个以我国整体利益为核心的国家大型生态工程,是党和国家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自工程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增植树木,并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果,这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天保工程的深入推进,工程中存在的弊端逐渐显现,为确保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地方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应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不断完善工程的各项实施,让该工程为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的同时,更好更快的推进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本文在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天保工程的现状梳理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天保工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天保工程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本文最后以伊春作为例,结合天保工程实施的现状,探索了工程对当地经济的影响,同时针对工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探讨新时代如何依托天保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期天保工程未来顺利推进,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真正实践“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
李梦侠[8](2019)在《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基层执法能力”为核心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具体的执法经验,探讨在既有条件下,基层政府如何通过自我调适来补强行政执法能力,在此基础上寻求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方法。文章认为,探讨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运行实践与建设方向,关键在于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有基础性的认识。以国家能力、科层制为理论基础,以多个地区的执法实践为经验基础,文章从执法权运行、人员组织、财政保障、执法动机、执法互动五个理论维度来理解基层行政执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基层政府补强执法能力的机制进行解释,最后总结基层执法能力的结构,并在明晰执法能力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制度建议。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存在显着缺陷,弱化了基层的行政执法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纵向上来看,多数执法权没有被配置到乡镇层面,只停留在县级层面,直面基层社会的乡镇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基层站所缺乏执法权,致使执法工作渗透性不足;横向上来看,执法权的配置高度分工化、部门化、专业化,分殊林立的权力结构难以被整合,致使执法工作缺乏综合性。执法权配置的制度缺陷影响了常规执法模式的效度。为了克服执法权配置的缺陷,基层政府通过联合执法模式、综合执法模式、综合治理模式来强化执法效能、补强执法能力。上述执法模式及其相应的权力调控体现了基层政府克服制度缺陷的努力,其中党政体制为执法权的调控提供了基础,从这一角度来看,党政体制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具有强化作用。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齐的困境,基层政府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从社会中汲取人力资源,以提高执法能力。由于编制采用刚性的指标管理,因此基层政府很难通过补充公务员来充实执法人员数量,为了破解人员短缺给执法工作带来的困境,基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来组织人力。就政府内部而言,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被纳入执法队伍,成为基层部门不可或缺的正式执法力量;通过合同聘用,大量的行政辅助人员被吸纳到执法队伍当中;通过政治动员和自愿参与,村社干部与部分基层群众参与到执法工作当中。最终形成了“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协助人员”的队伍结构。执法队伍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专业化”是执法队伍未来的发展方向,立足于实践中的执法队伍结构,文章对“专业化”进行了重新理解,认为满足基层执法工作需求的“专业化”应包括政治性、技术性和经验性三个要素。立足于执法队伍结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是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可行思路。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财政保障不力的困境,主要表现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满足执法工作日益增长的技术需求。为了破解财政保障的困局,基层执法部门通过项目制获取必要的专项经费,通过选择性支出保障重点工作,通过“中心工作”制压缩执法的人力成本。三种应对措施背后体现了项目制、科层制和政治动员三种治理机制对基层财政困局的不同反应。执法的财政保障水平以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为基础,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的财政水平,“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限制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自主性,晋升锦标赛体制则影响了基层政府的支出方向,三个因素共同制约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同时也限制了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在制约因素当中,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晋升锦标赛体制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只能从“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寻求提升基层政府财政活力的突破口。上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松动“乡财县管”制度有助于提升基层政府的财政活力,进而提升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力度。基层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目标替代”的困境,体制压力、部门利益和体制激励在不同程度上替代了法律规范,成为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动机和出发点。在体制压力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偏向于依据上级部门的政策安排执行法律;在部门利益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倾向于依据部门本身的利益执行法律;在体制激励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热衷于容易凸显政绩的执法工作。科层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层级结构和分工结构是“目标替代”得以存在的体制根源。“目标替代”消解了依法行政,生成了依法行政的实践困境。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加强依法行政是执法能力建设的应有之意,然而由于缺乏激励功能,依法行政在基层难以从理念走向实践。以贯彻依法行政为目的,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重视政治教化对于法治的推进作用,通过作风建设将依法行政的理念外部化、行为化。执法互动最大的困境在于执法部门对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缺乏回应性,国家对于社会的吸纳、国家的社会控制因此受到影响。执法部门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存在着三种模式:压制型模式、俘获型模式和妥协型模式。压制型模式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社会较强的控制力,但因为缺乏回应性而频繁陷入“维稳”困局;俘获型模式通过吸纳地方精英来贯彻执法意图,执法部门因此注重回应地方精英的需求,致使基层社会出现“精英俘获国家”的现象;妥协型模式能够让执法具备一定的回应性,但是容易弱化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多元化的利益格局、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和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共同构成了三种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有助于回应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有助于法治意识的传播和国家的社会控制。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基层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适应性,该特性使得基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能够在既有条件下对执法能力进行补强,但是这种补强的作用有限,依据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变革是建设执法能力的可行方式。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由执法权调控能力、人员组织能力、财政保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互动能力构成;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复杂构成说明执法能力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制约,提升行政执法能力需要从复杂的制约因素入手。相应地,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议。
李蕊岑[9](2019)在《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四川省林业生态建设起步早,林木资源总量居全国第二,90年代中期以前,采伐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巨大贡献。1998年,肆虐的洪水敲响了环境恶化警钟,无节制的采伐带来资源环境严重恶果,国家决定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两大林业项目。通过开展荒山造林、飞播造林、退耕地还林、森林植被恢复等工程,目前全省森林覆盖率已回升到38.03%1,预计到2022年将超过40%。本文讨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是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的子项目。四川省集体林占公益林补偿总面积的80%,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按照林权划分补偿林地所有人。现行的农村林地确权制度不完善,且补偿资金本质上是农业补贴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劳务费性质,因此项目管理难度大,问题频发。根据调研数据,相关项目问题多发于农村基层:存在大量补偿不到位、无法兑现、被违规开支或挪用等现象。尽管相关管理法规不断改进,财政制度、基层项目管理单位内部控制不断完善,近年来在专项审计、稽查等外部检查中,该项目暴露出的问题仍呈不断增高的趋势。此前对改进相关项目管理方式的研究主要以政策制定、行业监管、审计、稽查及运动式的检查等行政手段为主。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回顾已有管理方式的缺陷,提出新的解决办法的顺序进行研究,探索建立新的复合型的管理模式,这种体系覆盖项目从立项、实施、验收、反馈等全过程,将之前碎片化的对策措施去粗存精地有机结合,以达到防范问题和提升生态效益,保障农民权益的目的。按照福利经济学纯公共产品的理论,生态环境保护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属于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但在林地和林木大部分私有的条件下,政府无法负担购买所有私有公益林的成本,也无能力管护所有私人拥有的林木资源,这种情况下,为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政府以税收的方法排除不付费者,通过财政(税收收入)资金补贴农民的形式来购买集体公益林产生的生态效益。在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应当是通过立法保障和政策实施来确保森林生态效益的可持续提供:一是完善和提高补贴,使农户愿意保有公益林地,二是从私人手中购买公共产品时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三是从项目监管的角度确保管护责任的履行,清除负外部效应。此外,在有限的行政管理条件下,通过基层工作人员行政化保障和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使其作为政府向私人购买公共产品的补充,可以更好地应对补偿资源在基层被贪污挪用的流失问题。
南楠[10](2018)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文中指出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承担着统筹安排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合理布局各类绿地的重要功能,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绿地被其他类型的建设行为侵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不佳,影响城市绿地发挥生态和服务功能。而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改善规划实施的重要方法。本研究综合运用质性研究法、深入访谈法、案例研究法和经验总结法等四种方法,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情况和部分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对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园林建设管理等方面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访谈,并对城市绿地未成功实施的典型案例进行回溯性分析,综合提出研究结论。论文认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是一个以相关法律法规等为实施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实施内容,有关制度和实施运作机制为实施方式的体系。论文从“一致性”评估思路出发,总结提出法律法规体系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基础性要求,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分类、内容要求特征、表达形式特征和强制性特征。从“执行力”评估思路出发,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过程维度分析,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方式归纳为三项核心制度和四个实施运作机制,总结了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四种基本特征。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概念、基本理论和方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是基于规划对比和实施过程分析等基本方式,对已经实施一段时间或实施期满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结果、实施过程等方面内容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目的是通过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最终推进规划实施、实现规划目标。其基本理论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目标、任务、原则、对象、内容、指标和评估途径等内容。针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核心内容,即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论文提出以“建设管控状况”(结果评估)和“实施制度机制”(过程评估)为基础性评估对象:其中,建设管控状况评估以“目标—方案一致性”为评估内容,按照性质、数量、结构、位置、边界五种类型进行评估;实施制度机制评估以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为评估内容,并针对以上内容提出了评估指标和评估途径。此外,本论文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策略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建议。本论文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体系的论述,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的论述,特别是对于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的系统性构建,具有创新性;同时,研究也为构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制度,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提供了借鉴参考。
二、完善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祁连山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祁连山生态保护行政执法的概况与困境 |
第一节 祁连山生态保护行政执法运行概况 |
一、执法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
二、执法工作基本格局的形成 |
第二节 祁连山生态保护执法的主要问题 |
一、立法难以有效指导执法 |
二、执法效能与治理目标不相适应 |
第二章 构建祁连山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 |
第一节 推进国家公园综合执法的法理价值 |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 |
二、国家公园综合执法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祁连山国家公园行政执法改革经验 |
一、“联合”与“综合”的模式选择 |
二、现阶段综合执法取得的成效 |
第三章 国家公园执法实践考察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公园立法与执法概况 |
一、美国 |
二、巴西 |
三、俄罗斯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公园立法与执法考察 |
一、三江源国家公园 |
二、武夷山国家公园 |
三、神农架国家公园 |
第三节 经验与启示 |
一、域外典型国家的制度借鉴 |
二、我国国家公园执法实践经验 |
第四章 祁连山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发展进路 |
第一节 遵循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逻辑 |
一、回归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的价值 |
二、把握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强化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保障 |
一、增强现行立法的适应性 |
二、突出国家公园立法的针对性 |
第三节 提升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
一、遵循“因地制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二、完善“垂直体系”平衡执法权配置 |
三、依托“森林公安+”模式强化行刑协同 |
四、立足“能动司法”促进行政与司法衔接 |
五、探索“智慧执法”破解时空制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一、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二、山西村政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结语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省政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 史料选择 |
五 写作难点 |
六 创新之处 |
七 概念界定 |
第一章 陕西省政的背景和基础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省制改革历程 |
一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确立的省制 |
二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1929-1937)的省制 |
第二节 陕西政局变动与省制演变 |
一 陕西省制的初步确立——冯玉祥系控制下的陕西 |
二 陕西省制的发展变化——陕西地方实力派杨虎城控制下的陕西 |
三 西安事变后的陕西省制——从杨虎城系孙蔚如到蒋介石系蒋鼎文 |
第二章 陕西省政的演变 |
第一节 陕西省政的权力运作方式 |
一 特殊时期的陕西省政权力运作方式 |
二 正常时期的陕西省政运作方式 |
第二节 陕西省政的日常运行机制 |
一 陕西省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秘书处 |
二 陕西省政府执行机构—各厅 |
三 陕西省具体事务管理机构—各专管处、局及委员会 |
第三节 陕西全省行政网络的构建 |
一 西安市(西京市) |
二 行政督察区 |
三 县及其县以下行政组织 |
第三章 陕西省政的管理 |
第一节 过渡时期陕西省政管理 |
一 国民军联军(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时期的陕西省政管理 |
二 冯玉祥系控制下的陕西省政管理(1927 年—1930 年 10 月) |
第二节 稳定时期陕西省政管理 |
一 杨虎城时期的陕西省政管理 |
二 邵力子时期的陕西省政管理 |
第三节 整理时期陕西省政管理 |
一 王一山时期的陕西省政管理 |
二 孙蔚如时期的陕西省政管理 |
第四章 陕西省政的地位 |
第一节 陕西所属地理位置的争论 |
第二节 孙中山等的陕西省政建设思想 |
一 孙中山的开发西北思想 |
二 蒋介石的西北抗战观 |
三 陕西省执政人物的建设陕西思想 |
第三节 国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对陕西省政的关注 |
一 冯玉祥时期 |
二 杨虎城时期 |
三 邵力子时期 |
四 孙蔚如时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一、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内涵 |
(一) 行政法漏洞及其填补 |
(二)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立法 |
(三)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裁量 |
二、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 |
(一) 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 |
(二) 法律适用主体的责任 |
(三) 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正当性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力基础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民主基础 |
(三) 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
(四)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现实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法漏洞的种类与认定 |
一、行政法漏洞的种类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分类标准 |
(二) 实体法律漏洞 |
(三) 程序法律漏洞 |
二、行政法漏洞的认定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发现与认定 |
(二) 实体法律漏洞的认定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限与法源 |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 |
(一)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
(二)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三) 行政权的宪法地位 |
二、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权限的设定标准 |
(二)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 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成文法源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不成文法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方式与方法 |
一、个案填补 |
(一) 实体法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 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个案填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一般填补 |
(一) 制定行政规定 |
(二) 订定技术性标准 |
(三) 发布职权命令 |
三、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关系 |
(一)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区别 |
(二)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北京皇家园林植物种类考证及植物造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中国皇家园林的综合研究 |
1.2.2. 植物景观相关认识与概述的研究 |
1.2.3. 有关园林园艺古籍文献的研究 |
1.2.4. 皇家园林植物的专项研究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探索植物造景视角下的皇家园林研究体系 |
1.3.2. 构建以史料为依据的植物种类及造景研究框架 |
1.3.3. 推进历史园林遗产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开展 |
1.4. 研究对象及内容 |
1.4.1. 北京皇家园林 |
1.4.2. 园林植物 |
1.4.3. 植物造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田野调查法 |
1.5.3. 内容分析法 |
1.5.4. 比较、归纳、演绎法 |
1.6. 研究框架 |
附:几点说明 |
2. 北京皇家园林植物的组织与管理 |
2.1. 负责机构与人员设置 |
2.1.1. 内府衙门 |
2.1.2. 内务府及七司三院 |
2.1.3. 大臣及官员 |
2.1.4. 园头及园户 |
2.2. 规划与设计 |
2.2.1. 相地选址,因地制宜 |
2.2.2. 呈进图样,比对修正 |
2.3. 栽植与引种 |
2.3.1. 采买进办,上报奏销 |
2.3.2. 栽种培植,进御安设 |
2.3.3. 他地搜求,拣选移栽 |
2.3.4. 异地进贡,养种试看 |
2.4. 看管与养护 |
2.4.1. 收培树根,浇灌薅草 |
2.4.2. 芟锯刨伐,收贮回用 |
2.4.3. 看管惩处,回干补栽 |
3. 北京皇家园林植物种类考证 |
3.1. 古树活本类的考证与梳理 |
3.1.1. 北京市古树名木普查 |
3.1.2. 皇家园林古树活本调查 |
3.2. 则例类的考证与梳理 |
3.2.1. 花果树木价值则例 |
3.2.2. 工程则例与现行则例 |
3.3. 图档类的考证与梳理 |
3.3.1. 样式雷图档 |
3.3.2. 修书处与画院处图档 |
3.3.3. 历史图像 |
3.4. 文档类的考证与梳理 |
3.4.1. 样式雷文档 |
3.4.2. 奏折、奏销类文档 |
3.4.3. 造办处文档 |
3.4.4. 其他类文档 |
3.5. 御制诗文类的考证与梳理 |
3.5.1. 植物直接咏诵类诗文 |
3.5.2. 景点风貌描述类诗文 |
3.5.3. 节事活动记叙类诗文 |
3.6. 地方志类的考证与梳理 |
3.6.1. 历史地理着作 |
3.6.2. 赐游见闻记述 |
3.7. 园林植物种类考证结果 |
3.7.1. 北京皇家园林植物名录表 |
3.7.2. 北京皇家园林植物类型 |
3.8. 本章小结 |
3.8.1. 植物种类的文献名称梳理 |
3.8.2. 植物种类的学名考证 |
4. 北京皇家园林内廷花园的植物造景 |
4.1. 北京皇家园林内廷花园 |
4.2. 内廷花园植物造景的研究依据 |
4.2.1. 古树活本 |
4.2.2. 图档 |
4.2.3. 御制诗文 |
4.3. 内廷花园植物造景的研究层次 |
4.4. 内廷花园的植物种类 |
4.4.1. 培土栽植的植物种类 |
4.4.2. 盆盎安摆的植物种类 |
4.5. 内廷花园植物的种植位置 |
4.5.1. 庭除槛畔,森绿映庭 |
4.5.2. 珍石奇峰,素云扶枝 |
4.5.3. 玉砌雕台,嘉木昭苏 |
4.6. 内廷花园植物与园林要素的结合 |
4.6.1. 植物与建筑 |
4.6.2. 植物与道路 |
4.6.3. 植物与山石 |
4.6.4. 植物与植物 |
4.7. 建福宫花园及其植物造景 |
4.7.1. 从乾西五所至建福宫花园 |
4.7.2. 乾隆时期的植物造景 |
4.7.3. 清代末期的植物造景 |
4.8. 本章小结——建筑格局控制下的植物造景 |
4.8.1. 内廷花园植物造景的研究 |
4.8.2. 建福宫花园植物造景的研究 |
5. 北京皇家园林人工山水园的植物造景 |
5.1. 北京皇家园林人工山水园 |
5.2. 人工山水园植物造景的研究依据 |
5.2.1. 古树活本 |
5.2.2. 则例、图档与文档 |
5.2.3. 御制诗文 |
5.3. 人工山水园植物造景的研究层次 |
5.4. 人工山水园的植物种类 |
5.4.1. 四序清游的植物种类 |
5.4.2. 圃地杂莳的植物种类 |
5.5. 人工山水园植物的空间分布 |
5.5.1. 翠峦峻峙,杂树参天 |
5.5.2. 夹岸夭灼,菰蒲映荷 |
5.5.3. 堤柳丛翠,团阴障暑 |
5.5.4. 深院松槐,梧竹致清 |
5.5.5. 田庐蔬圃,稼穑知艰 |
5.6. 畅春园及其植物造景 |
5.6.1. 从清华园至畅春园 |
5.6.2. 原址清华园的植物造景 |
5.6.3. 康熙至乾隆时期的植物造景 |
5.7. 本章小结——山水结构引导下的植物造景 |
5.7.1. 人工山水园植物造景的研究 |
5.7.2. 畅春园植物造景的研究 |
6. 北京皇家园林天然山水园的植物造景 |
6.1. 北京皇家园林天然山水园 |
6.2. 天然山水园植物造景的研究依据 |
6.2.1. 古树活本 |
6.2.2. 则例、图档 |
6.2.3. 御制诗文与地方志 |
6.2.4. 测绘调查 |
6.3. 天然山水园植物造景的研究层次 |
6.4. 天然山水园的植物种类 |
6.4.1. 自然基底的植物种类 |
6.4.2. 景点建设的植物种类 |
6.5. 天然山水园植物的内外借资 |
6.5.1. 林荫苍蔚,莲映青峰 |
6.5.2. 芙藻摇曳,泉引稻畦 |
6.6. 静宜园及其植物造景 |
6.6.1. 从香山行宫至静宜园 |
6.6.2. 乾隆时期的植物造景 |
6.7. 本章小结——自然基底承载下的植物造景 |
6.7.1. 天然山水园植物造景的研究 |
6.7.2. 静宜园植物造景的研究 |
7. 结语 |
7.1. 结论 |
7.1.1. 由始而终、严谨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 |
7.1.2. 随基就势、因地制宜的植物种类选择 |
7.1.3. 人工天然、图底相适的植物造景形式 |
7.2. 创新点 |
7.3. 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中国传统园林园艺着作及植物造景理论统计 |
附录B 北京皇家园林植物景观相关的御制诗文统计 |
附录C 北京皇家园林内廷花园的古树活本统计 |
图表目录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7)依托天保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三、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天保工程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概念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主要概念及重要关系 |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 |
二、天保工程 |
三、实施天保工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 |
第二节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 |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文明思想 |
三、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与实践 |
四、当代西方生态文明思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 |
一、生态环境治理取得良好效果 |
二、生态环境保护逐步走向法制化 |
第二节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的问题 |
一、森林分布不均,水土流失严重 |
二、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 |
三、人为导致的自然灾害不断增加 |
四、环境污染严重阻碍生态文明建设 |
第三节 制约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原因 |
一、民众生态意识的淡薄 |
二、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制约 |
三、生态保护体制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天保工程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 |
第一节 天保工程主要内容及目标 |
一、天然林的生态服务功能 |
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主要目标 |
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点和内容 |
第二节 天保工程的主要成效 |
一、森林资源得以保护并快速增长 |
二、有效控制荒漠化和荒漠化的进程 |
三、生物多样性不断增加 |
第三节 天保工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一、生态修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
二、森林碳汇丰富生态文明建设 |
三、民生改善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
第四节 推进天保工程面临的问题 |
一、缺乏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
二、林区后续产业发展滞后 |
三、尚未建立完善的后续补偿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天保工程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科学调整天保工程实施方案 |
一、尽快颁布保护条例,建立依法管理机制 |
二、健全政府扶持林业政策 |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天保工程的效率和质量 |
第二节 完善天保工程资金政策 |
一、完善资金投入政策 |
二、完善资金监管政策 |
第三节 调整转产分流政策 |
一、完善人员安置政策 |
二、产业扶持政策 |
三、企业转制政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依托天保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证研究——以伊春为例 |
第一节 伊春天保工程实施的基本情况 |
一、资金情况 |
二、天然林管护经营情况 |
三、天保二期实施情况 |
第二节 伊春实施天保工程的成效与困境 |
一、伊春实施天保工程的成效 |
二、伊春实施天保工程的困境 |
第三节 伊春依托天保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林区干部教育培训 |
二、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
三、完善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
四、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 |
五、强化人才引进与培养 |
六、实施生态移民的政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 |
二、概念说明与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田野调查与章节安排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能力理论 |
一、国外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二、国内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第二节 科层理论 |
一、韦伯的理性官僚制 |
二、科层制的负功能 |
三、官僚最大化理论 |
四、中国的党政体制 |
第三节 理论启示与分析维度 |
一、理论启示 |
二、分析维度 |
第二章 执法权配置局限及其克服 |
第一节 执法权配置的现状与局限 |
一、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二、执法权配置影响常规执法效度 |
第二节 作为应对策略的执法权调控 |
一、联合执法模式 |
二、综合执法模式 |
三、综合治理模式 |
第三节 执法权调控模式的机制分析 |
一、执法权调控的原因 |
二、执法权的调控手段 |
三、执法权调控的体制基础 |
第四节 党政体制对执法能力的加强 |
第三章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 |
第二节 执法部门的应对措施 |
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组织 |
二、行政辅助人员及其组织 |
三、协助行政人员及其组织 |
第三节 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一、科层理论中的“专业化”及其反思 |
二、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第四节 执法队伍的建设方向 |
第四章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 |
第二节 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运行机制 |
一、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 |
二、应对措施的运行机制 |
第三节 执法财政保障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水平决定保障能力 |
二、财政体制限制财政自主性 |
三、晋升锦标赛体制影响支出选择 |
第四节 加强执法财政保障的两条进路 |
第五章 执法的“目标替代”困境及其破解 |
第一节 “目标替代”的三种类型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规则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规则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规则 |
第二节 “目标替代”的生成机制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目标替代”的体制根源 |
一、科层组织的自主性 |
二、科层组织的层级结构 |
三、科层组织的分工结构 |
第四节 “目标替代”的后果及其破解 |
一、“目标替代”消解依法行政 |
二、通过作风建设强化依法行政 |
第六章 执法互动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一节 执法互动的三种模式 |
一、压制型模式 |
二、俘获型模式 |
三、妥协型模式 |
第二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一、压制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二、俘获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三、妥协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 |
一、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 |
二、多元化的利益格局 |
三、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 |
四、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 |
第四节 迈向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 |
结论 |
一、基层行政执法体制的适应性 |
二、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 |
三、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项目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内容及论文框架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论文总体框架 |
1.3.3 研究的主要方法 |
2.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及建设背景 |
2.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相关概念 |
2.1.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概念 |
2.1.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的本质 |
2.2 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基层民主自治理论 |
2.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政策和建设背景 |
2.3.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建设背景 |
2.3.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相关政策 |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的问题及其产生条件 |
3.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现状 |
3.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例 |
3.2.1 补偿资金未全部到位 |
3.2.2 违规开支专项资金 |
3.2.3 违规提取和使用公共管护费 |
3.2.4 补偿资金兑现迟或根本无法兑现 |
3.2.5 补偿资金兑现程序违规 |
3.2.6 兑现基础工作和后续监管无力 |
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产生原因 |
3.3.1 地方财力和政策执行差异导致资金落实问题 |
3.3.2 外部监管空白和内部控制缺失导致主管部门频繁违规 |
3.3.3 乡镇政府和村组将管护费作为经费 |
3.3.4 兑现权责存争议,集体林权属仍未全部到户 |
3.3.5 兑付受众广,末端环节难以监督 |
3.3.6 主管部门缺乏后续监管动力 |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对策 |
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机制缺陷分析 |
4.1.1 项目立项环节权责不明确 |
4.1.2 项目责任主体权责不明确 |
4.1.3 产权界定不明晰 |
4.1.4 信息公开透明程度低 |
4.1.5 最大的风险来自基层农村利益集团 |
4.2 公共产品视角的项目问题对策 |
4.2.1 以公共产品的理论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设立 |
4.2.2 从立项角度解决管护权利责任关系 |
4.2.3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产品,明确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
4.2.4 落实产权界定是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关键 |
4.2.5 从服务的角度完善宣传和公示工作 |
4.3 从农村基层治理的角度解决项目资源流失问题 |
4.3.1 农村基层公共管理的特殊性致使管理失效,腐败滋生 |
4.3.2 警惕行政治理和基层自治双重缺位下的管理空白 |
4.3.3 强化农村基层民主自治 |
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对策的总结和展望 |
5.1 现有措施存在的不足和可行的创新探索 |
5.2 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化发展保驾护航 |
5.3 建立行政管理和民主自治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10)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 |
1.1.2 规划认知发展的拉力 |
1.1.3 解决实施问题的推力 |
1.2 研究对象、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2 有关概念和理论研究综述 |
2.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有关概念 |
2.1.1 基础概念 |
2.1.2 核心概念 |
2.1.3 其他相关概念 |
2.2 国外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2.1 主要理论 |
2.2.2 实践案例 |
2.2.3 主要特点 |
2.3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3.1 发展历程 |
2.3.2 研究领域 |
2.3.3 研究对象 |
2.3.4 主要方法 |
2.3.5 主要问题 |
2.4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研究进展 |
2.4.1 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2 对绿地相关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上一版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
2.5 现代城市规划有关理论综述 |
2.5.1 不确定性理论 |
2.5.2 程序规划理论 |
2.5.3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6 公共政策有关理论综述 |
2.6.1 公共政策概念、构成要素和政策模型 |
2.6.2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2.6.3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2.6.4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7 本章小结 |
3 “一致性”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析 |
3.1 “一致性”评估的前提条件 |
3.2 法律法规要求分析 |
3.2.1 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 |
3.2.2 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
3.3 规划空间层次分析 |
3.3.1 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层次 |
3.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空间层次 |
3.4 规划内容构成和内容要求分析 |
3.4.1 总则类内容 |
3.4.2 布局类内容 |
3.4.3 用地类内容 |
3.4.4 生态类内容 |
3.4.5 保障类内容 |
3.4.6 内容要求特征 |
3.5 规划表达方式分析 |
3.5.1 形式特征分析 |
3.5.2 强制性特征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执行力”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管控过程分析 |
4.1 核心管理制度 |
4.1.1 城市绿线制度 |
4.1.2 绿色图章制度 |
4.1.3 生态控制线制度 |
4.2 实施运作机制 |
4.2.1 规划制定机制 |
4.2.2 计划落实机制 |
4.2.3 项目管控机制 |
4.2.4 实施监督机制 |
4.3 制度机制的基本属性 |
4.3.1 完备性 |
4.3.2 合法性 |
4.3.3 有效性 |
4.3.4 公正性 |
4.4 制度机制的典型问题 |
4.4.1 完备性问题 |
4.4.2 合法性问题 |
4.4.3 有效性问题 |
4.4.4 公正性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5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 |
5.1 价值选择 |
5.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利益主体及价值取向 |
5.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 |
5.2 评估目标 |
5.2.1 宏观目标 |
5.2.2 微观目标 |
5.3 主要任务 |
5.3.1 评判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 |
5.3.2 分析规划实施中的问题 |
5.3.3 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建议 |
5.4 评估原则 |
5.4.1 系统性原则 |
5.4.2 有限理性原则 |
5.4.3 关键性聚敛原则 |
5.5 评估对象 |
5.5.1 选取建设管控状况和规划实施制度机制为评估对象 |
5.5.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对象 |
5.5.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对象 |
5.6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的评估内容 |
5.6.1 建设管控状况的评估内容 |
5.6.2 评估内容的具体评估分类 |
5.6.3 五种评估类型 |
5.7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的评估内容 |
5.7.1 实施制度机制的评估内容 |
5.7.2 完备性评估 |
5.7.3 合法性评估 |
5.7.4 有效性评估 |
5.7.5 公正性评估 |
5.7.6 小结 |
5.8 评估指标 |
5.8.1 指标选取原则 |
5.8.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指标 |
5.8.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指标 |
5.9 评估途径 |
5.9.1 规划方案—实施影像对比分析 |
5.9.2 行政管理过程资料研究 |
5.9.3 规划对比分析 |
5.9.4 访谈调研 |
5.9.5 问卷调查 |
5.9.6 实地勘查 |
5.10 与新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的衔接 |
5.11 本章小结 |
6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建议 |
6.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宏观发展策略 |
6.1.1 发展理念论 |
6.1.2 两大关系论 |
6.1.3 实施方法论 |
6.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策略 |
6.2.1 提升规划编制理念 |
6.2.2 完善绿地系统规划体系 |
6.2.3 优化规划成果表达 |
6.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 |
6.3.1 评估主体:“政府+第三方” |
6.3.2 评估程序:五个核心评估环节 |
6.3.3 保障措施:法制、技术和机制保障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余论 |
7.1 结论 |
7.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体系 |
7.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框架 |
7.1.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
7.1.4 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 |
7.2 研究创新点和局限性 |
7.2.1 创新点 |
7.2.2 局限性 |
附录 |
附录A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编制初探 |
附录B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
附录C 论文研究的案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列表 |
附录D 论文研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城市 |
附录E 论文研究访谈人员列表和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博士在读期间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四、完善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祁连山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研究[D]. 武刚. 兰州大学, 2021(12)
- [2]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D]. 察应坤. 山东大学, 2020(08)
-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省政研究(1927-1937)[D]. 王力. 河南大学, 2020(02)
- [4]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D]. 侍海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5]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北京皇家园林植物种类考证及植物造景研究[D]. 胡楠. 北京林业大学, 2019(04)
- [7]依托天保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研究[D]. 李鉴奇.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D]. 李梦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李蕊岑.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10]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D]. 南楠. 北京林业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