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论文文献综述)
郝倩倩[1](2020)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构》文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直接影响着税收立法的根本方向,厘清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必要的前置问题,地方财政适度自主的价值追求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对有关税收立法事项进行了相对的法律保留,然而地方是否享有税收立法权在该法中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通过观察我国的税收立法实践,可发现地方税收立法权以法条授权立法的模式存在着。地方税收立法权在税收立法实践中虽然普遍存在,但是其存在的形式却有着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权力的法律依据来源位阶不一、权力主体不统一、类型和范围不明确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为了在税收立法事项相对法律保留的情况下建构地方税收立法权,笔者主要从纵向授权立法的理论支持以及法解释学角度出发得出建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建构地方税收立法权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并维护中央的立法权威,赋予地方有限立法权力。随着税制改革的去行政化,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权力主体限制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且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类型选择,在保持法条授权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专门决定的形式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特别授权立法,以适应税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并对地方税收立法的范围予以明确。上述建构路径的运行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支撑,故还需要在具体建构路径中适当修改相应的法律。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还需要严格的监督机制予以配套,并且可以借助此次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构事项落实我国的合宪性审查。
王明富[2](2020)在《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文中指出税者,国之本也,税收是治国之根本,法治是治国之利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健全地方税体系,而税权是地方系统中最为关键的一环。税收具有聚集财力,调节社会公平之功能,税收谓之政府的奶娘。地方税体系是财税领域改革的重大事项,但长期以来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故税收职能的发挥一度受到抑制。即使十一五规划提出,财力与事权要互相匹配,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想一直到十二五时期才首次提出来。从那以后,地方税体系的目标才逐渐明确。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及后来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相继提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2014年提出的税收改革总体方案更是奏响了我国新一轮财税改革的乐章,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无疑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领头军。分税制改革的要旨在于解决中央和地方存在的财力不协调关系,协调央地财政关系,努力构建的中央以及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是要符合权力与责任明晰、事权与财力达到和谐以及地区之间发展均衡。授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有利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激励政府积极履行职务,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质量,增强政府的“造血”能力,对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完善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视角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依据,并结合域外国家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模式,借鉴其经验做法,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除了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进行梳理。首先界定税收立法权的概念、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念及特征。其次从公共产品理论、广泛的民意基础、尊重地方主体地位和国家权力分配理论分析并论证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来介绍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从资源优化配置、央地财政关系失衡、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阐述其必要性;从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宪法依据、税收法定不排除纵向授权立法、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存在立法法上的障碍来论证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为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定和现实考量介绍在税收立法权配置体系中,中央税权大于地方税权,中央在税权上起到主导作用,鉴于我国在税收领域长期以来采用行政立法为主,地方只是针对某些税种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税收征管权,至于立法权而言,地方是没有此权力的,为了照顾地方需要,地方最多拥有在部分税种的实施细则制定权、税率调整权和税收减免权,税收权限十分有限。其次指出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存在问题: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没有法律保障,划分层次低;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明确;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于中央。第四部分为域外税收立法权的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主要对联邦制的美国和德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地方税体系的特点展开分析,归纳和总结了不同类型国家在税收立法权上所具有的共性和差异:坚持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主导;严格遵循税收法律主义;地方在税收上享有一定的立法权。通过结合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实践经验,进而总结出可供我国税收立法权改革借鉴和启示。第五部分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首先提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应遵循的原则: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其次提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对策建议: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地方不享有税种开征权、赋予地方适度的税率和税收减免权、地方税收立法权应赋予省级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加强税收制度的法治化;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做到中央兼顾地方;通过民主协商和预算公开对税收征管权进行监督。最后以房地产税改革为例下放税收立法权作为结尾,提出在房地产税制设计时,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房地产税法》以及基本规则,进行框架式立法,并设计税率和税收减免的幅度空间,允许地方在税率和税收减免的幅度空间内享有自主调整权,以尊重地方的财政自主。
王俊[3](2020)在《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收入领域的具体表现与运用,是包括税收收入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监督等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对于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分税制的确立,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后我国税收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行政决定与文件等对税收收入划分做了更进一步的规范,我国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正逐步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正稳步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方面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不具体、不明确,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还存在不足、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地方税体系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地方财力不足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失等。这些问题极大的制约了我国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因此,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加快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呼声日益强烈。立足国情,在总结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中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税收收入划分的积极成果与有益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厘清税收收入划分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法》及税收收支法律等,制定统一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构建完善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二是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前提与基础,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重要保障。在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基础上,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原则以及灵活性原则等,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以逐步形成明确、清晰、科学、合理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度。三是优化地方税制结构,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及共享税的分享比例。在保证中央具有足够财力的基础上,确保地方财力以履行支出责任。明确房地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下划消费税为地方税,适当增加地方在所得税中的分享比例,以充实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四是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在明确税目范围、税率幅度以及计税基准的前提下,将税率调整以及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的税收立法权限赋予地方省级立法机关,以实现地方税收立法权,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王磊[4](2019)在《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文中指出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发端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大宪章》仅有序言和63个条款,却规定了罪刑法定、税收法定和正当程序等重要内容,凝结着税收应当经过人民同意的思想,闪烁着民主与法治的光辉。在以贵族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和国王抗争的几个世纪里,本质上就是国王的征税权和人民的财产权之间的斗争史,最终形成一套严格保障人民权利的制度体系。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思想发展的过程,也是英国政治哲学架构逐渐成熟的进程。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英国成为宪政的起点和法治的故乡。在英国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其他国家借鉴和引入税收法定思想,开启了税收立宪的法治道路。近代以来,界定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摆在人民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征税权和财产权之间的平衡。它们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还是近代政治革命的中心点。而宪法作为国家权力的制约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必然要对征税权和财产权加以规定,明确界限。因此,税收立宪是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征税权问题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为什么要确立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源于上千年税收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也是人民对国家和政府的认识不断加深的结果。恩格斯认为,征税的本质是对于人民财产行使支配权,是对人民财产的“侵犯”。换言之,税收是政府强制力的直接表现方式,在《大宪章》产生以前的税收实践中,人民必然要服从政府征税的意志。而税收法定原则能够在政府和人民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在征税权和财产权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后来,人民对政府的认识逐渐深刻。在英国政治思想家波普尔看来,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美国政治家麦迪逊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因此,政府易于对人民带来压迫,征税权易于对财产权造成侵犯,只有在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之后,人民才能将征税权牢牢控制住,约束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目前,我们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核心价值以及功能作用等内容基本达成共识。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在于人民的同意,这也是其核心所在。人民的同意是征税的起点和依据,人民在同意之后,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行政机关才可以执行落实税收法律。如果行政机关突破立法机关的意志进行课税征收,那么征税行为将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行政机关也没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和保护人民财产权,保证人民财产权的安定性。当代,财产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愈加重要,财产权是权利的代名词,财产权成为人权的核心。财产权得以充分保障之后,对于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的保护都有溢出效应,能够与人权保障形成协同效应。总之,人民财产权的清晰界定和得到保障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政权稳固和社会和谐的前提基础。税收在我国可追溯至奴隶制社会,已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税收法定思想在我国没有自发产生,到清末时期才由域外传入。从英国使者马嘎尔尼的关税提议,到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的关税规定,我国错失了很多发展税收法定思想的机会,直到《钦定宪法大纲》和民国时期的宪法才在形式上有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开始受到广泛关注。最终,在2015年新《立法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相契合,与法治建设相呼应。我国在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中,留下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过去,人大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备,税收授权立法和税收行政立法居多,税收变动较为频繁,人民难以借助法定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人大没有形成强大的约束力,无法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有效制约;政府本身在立法和执法中也难以规范权力运行。因此,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上,从立法、行政和实施层面上走出一条财税法治的道路,同时,将税收入宪,在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上保障税收法定原则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税收与法治密切相关,税收国家标志着现代国家。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税收法定的理念逐渐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同时税收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但是,税收法定不是终点,而是财政法定的起点。人民对于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最终形成从税收法定到预算法定的财政法定体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胡芷榕[5](2019)在《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法定作为现代国家税收法律遵循的普遍原则之一,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实质上,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以法律形式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力,保障纳税人合理的私有财产。此外,在调节国家经济的过程中,税收优惠制度也同样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税收优惠能够制造税收差别对待,促进投资者进入优惠领域,促进新兴行业发展;另一方面,税收优惠引导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确保国民经济体系的良性发展。理论上认为,出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政府行使权力应受合理限制,对应在税法领域,即为通过法律约束政府征税权力以及课税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在税法制度中更具有调控能力。为发挥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授予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征税内容的权力,通过设置不同税收标准与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目的。对应在实践中,关于税收立法权的法律条文约束不足,导致了我国税收、税收授权等制度中乱象频发,产生诸多问题。相比较于国外税收授权规定,无论是税收授权立法中全国人大以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宽泛授权立法,还是地方税收被授权立法中的随意征收、课税,都明显反应出目前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中存在极大不足。横向配置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对国务院进行税收立法授权,但是具体的内容、程序、以及监督均未作出规定;而国务院在取得授权之后,为更好的调控市场经济,转而授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税收立法权,同样的缺乏具体内容规制。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行政主体权力的扩张、公民合法财产被侵犯与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阻碍三方面。具体来说,我国当前税收授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空白授权、转授权立法、越权立法等。为了更好的改善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当下国情,还要放眼国际社会,学习域外国家的先进税制发展、改革经验。以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为例,各个国家虽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存在不同,但是在其税制的法理内核中也存在一定的共通之处。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便是最高法院的判例,通过判例的形式舍弃效率,寻求最为稳妥的方式为税收授权立法进行限制;而法国是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以条例形式对法律作出补正,与我国目前的法制改革方向一致;德国则是充分发挥民主意愿,通过充分保证代议制民主的权力和立法所体现的民意达到限制权力的目的,相比之下意大利的税收制度更具有实践参考性,不仅是严格限制课税对象范围,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同时也达到避免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滥用税收优惠授权的目的。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税收立法权以及税收授权立法的相关法律配置问题进行研究,以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浓厚的行政色彩为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授权的可行性,结合国家经济发展展开讨论税收优惠授权的必要性;并从立法体系探讨我国税收立法横向、纵向配置两方面,参考意大利强制性财产给付法定原则中的税收客体与避免滥用的相关内容,提出符合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制度改革的完善应对措施。
陈思瑞[6](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晏齐孟[7](2018)在《试论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的相关问题》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基本成型于分税制改革。这一改革切实加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造成税权在央地之间配置的不协调、不平衡,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税权配置现状。导致实践中出现“跑部钱进”、“土地财政”、“乱收费”等等一系列严重的财政问题和国家治理问题。如何既维护现有税收管理体制,不降低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又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完善地方治理能力,中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拉开了依法治税、现代财政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幕。税收立法权作为税权的核心和依法收税的基础,如何合理有序地配置,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保证,也是补充分税制改革,实现地方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关键所在。权力的配置分为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税权亦然。不论是2000年制定的还是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都申明了“税收法定原则”,用以解决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的不合理、不规范。而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却处于“无权与越权并存”、“规范与失范并行”的状态。长期以来,规范意义上的税收立法权在我国明确集权于中央,否定地方享有任何税收立法权。现实中,却一再通过“一事一议”模式多次授予地方特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得地方在现实中拥有相当税收立法权。同时,为了充实地方治理能力,地方也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各种“非税收入”,其中“土地财政”和“乱收费”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完善分税制改革,如何稳步推进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与横向配置的协调改革,求得国家治理能力与地方治理能力的平衡,充实、规范地方治理的法治化,本文认为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就是实现上述目标,求得平衡、寻得协调的可能方案。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地方税收立法权进行“解剖式”概念分析,分别论述了地方税、地方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的概念与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地方税收立法权予以观测,进而从整体上形成对地方税收立法权内涵与特征的认识。第二部分通过对涉税法律文本的实证研究和历史研究,得出虽然在我国没有规范意义上独立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但却有授权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地方税收立法权。然后,通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比较与分析,得出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为高度集权型模式,以及这种模式造成的弊端。第三部分在前述弊端的基础上分析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层层递进,清晰地展现出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仅在理论上符合法理逻辑、宪法精神、立法法本意,而且有利于税收法定原则在地方的落实。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可以解决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所造成的弊端,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解决区域差异所带来的税负不均、实现国家地方治理现代化。最后一部分本文提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三原则和最佳路径。三原则分别是适当性分权原则、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以及不抵触原则。路径选择上,本文认为当下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最佳路径应为授权立法。通过建构地方税收立法权,不仅维护了税收法定的大前提,保证了税收立法的中央集中统一,而且充分调动了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形成了央地间良性互动、相辅相成的现代法治税收体系。文章进一步指出授权的对象应当为省级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以便在地方层面与中央同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李曼玲[8](2018)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立法权是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和公民财产权的重要国家权力,而我国大量的“税法”却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由于授权决定的不规范和授权后缺乏有效的监督,形成我国税收立法以行政立法为主的局面,并由此产生了许多问题。实际上,国家对规范税收立法十分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更是将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单列一项,并列举了设立税种、确定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属于税收基本制度。伴随着税收立法权的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承担起国家税收立法的任务,而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立法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它的立法工作直接关系到中国立法的全局。为了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届时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都将上升为税法。鉴于税收立法在我国并不属于绝对的法律保留项目,在未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然可以授权国务院进行税收立法。作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含义,不是一刀切地杜绝税收授权立法,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谨慎授权的基础上,加强对国务院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使税收立法工作在法制的轨道内进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限是国家税收立法的核心。一方面,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期间很短,留给立法讨论的时间非常少,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有充分的时间研究立法问题。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的另一立法机关很自然地承担起了我国大部分的立法工作,将来的税收立法也不例外。另一方面,税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往往增加了立法机关进行税收立法的难度,而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又需要及时制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造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授权国务院进行税收立法的局面。有授权就应该有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对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工作在人大的主导之下进行。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限,有利于划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税收立法界限,便于开展税收立法工作,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本文结合我国四部《宪法》和新旧《立法法》的规定,从税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和监督权四个方面分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模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能有效行使税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的税收立法决定不规范;以及缺乏对授权立法的有效控制和监督等。作者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剖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结合国外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借鉴国际税收立法的经验;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立法的主导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这些措施都是希望在现有法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真正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驾护航。
李鑫钊[9](2017)在《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文中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源自于中世纪英国,它以宪政民主和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税收契约后权利让渡与集中行使的产物,本文以税收契约理论作为研究问题的工具性理论,在此基础上注重刑法、民法制度理论对税法制度理论的填补与完善。时至今日很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然而我国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具有宪法上依据尚有争议,加以我国传统强制纳税义务理念下税收立法行政管理化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我国税收法定化进程艰难前行。因此,如何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全面落实、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且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支撑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两个维度上构建起完整的具体制度,这不仅是在税收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围绕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本文重点研究内容以及创新之处如下:(1)首先在中国语境下剖析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内在价值,然后结合目前国内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政治大背景梳理出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本土表现特征,从而为全文探究税收法定原则奠定基本步调与理论支撑。第一,税收法定原则可以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去分析,它是公民权利本位与国家公权力博弈的结果,因此它以宪政民主主义、人权保障(含私有财产权)为其理论基础。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讨论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税收法定原则能够为政府权力的良性干预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与规范界限,从而将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予以法定化、制度化地改进,保证调控手段的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促进公平正义、契约自由等现代法精神,融入市场经济之中反作用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第三,税收法定原则最终应当体现为“中国国情”与“一般规律”的相互结合,在我国基本国情下税收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形式,从而最终集中表现为通过党的领导,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税收法定纳入依宪治国的品格之中,进而制衡税收领域内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法权交换与公众诉求。(2)我国税收法定形式层面构建的实质就是横向与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的规范化构建,提高税收立法法律化的比例,实现税收立法去“行政化”;从而在维护中央立法权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能动性前提下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法定原则自上而下贯穿于中央—地方的法规范之中。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两次对国务院授权立法是税收立法行政化色彩浓重的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地是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立法机关自身局限性、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与自身权能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授权立法具有不可被取而代之的路径依赖性,应当从授权明确性角度、备案审查的反馈机制构建、税收立法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第二,中央税收立法有有限的地理特性,即并不能充分反应出个体差异在税收立法表决过程的作用力,而该个体地方资源与税源差异性却深刻影响着特别地方的税收政策,故而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能动性。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可行性的地方税收立法模式为集权模式。即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同时应当吸收集分兼顾模式的合理要素,适当下放给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3)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构建的本质是税收法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贯彻税收法定,形式层面的税收法定原则只是解决了静态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形式层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前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还应当在具体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实现动态的实质正当性、合理性。另外通过动态的法律适用检测又能反馈出税收形式层面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文章首先在借鉴罪行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解释理论基础上建构起税法解释的体系,从而保证税法谦抑性适用。其次,对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形式进行法律化建构以此限制变相立法。最后,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正义前提下,通过量能课税原则扩充税收法定实质层面,实现纳税人负担的实质公平。(4)在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构建章节中,梳理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现有的法律依据,并且结合国内现有立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税收宪法、基本法立法实践前提之下,尝试提出了税收宪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的具体立法方案,并初步设想税收法定以宪法为起点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内部体系结构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5)在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章节中,一方面税法法效力的独特性与税收法定理念相悖需要予以纠正明确,比如税法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违背法律适用的效力等级。另一方面税法虽然作为公法但可以创新地融入大量民事制度及理论,通过民事权利救济的模型创设纳税人与国家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各自权益保护的路径。此外,应当摒弃税收强制公权力观念,尝试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私法权责角度去重新定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税收法定原则的设置理顺了税收法律内部体系的逻辑结构,能够避免在民事制度冲击下税法法律体系的混乱,保证了税法法律体系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张义军[10](2017)在《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法定原则是基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纳税人利益、平衡国家和民众利益关系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其产生和发展与近代民主、法治同步,在现代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中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并已成为现代国家税法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原则实质是纳税人同意,其目的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美国着名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2006)称“税收是文明的对价”(1),而此原则将税收限制在合理法定范围之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逐步取得社会各界的共识,即普遍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税收法定原则,且提高了其条款编排相关的地位。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尚存在诸多问题,如宪法尚未对税收法定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忽视了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缺乏有效的监督,衍生出行政权力过于膨胀的负面效应;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滥用,侵害了纳税人权益;税收守法层面,更多地强调税收义务观,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和激励机制方面重视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妨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导致我国税收领域的法治化水平长期滞后于现实的需要,这些对我国财税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很大影响。随着目前我国税收业务的不断扩展,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社会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些对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本论文的主要工作是:首先,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和功能定位。财政是社会文明的晴雨表(2)。财政收入和支付体系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财政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出的特征也不一样。税收法定原则和近现代国家民主法治原则的形成有一定的相关性。本研究在经济学理论、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系统考察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理论基础以及功能定位,对该原则的核心要旨和基本内涵进行了具体论述,为探讨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现状和意义做好理论支撑。其次,剖析了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效应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梳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萌芽、初现及初步落实前提下得出: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进展缓慢,因而当前的状况还不理想。通过引入北野弘久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三阶段论”,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的“四层次论”,借此分析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阶段、效应及影响。另一方面,从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层面深入剖析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前期理论与效应分析的基础上,找到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困难的深层次原因。再次,以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为例实证分析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房产税改革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之一。本研究在探讨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法性争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房产税改革和立法经验,提出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房产税改革领域的相关思路。最后,给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及实践构想。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税收权的法治化,因此,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困境,总结国际经验,推动实现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法定,是很有必要的。文章最后,从建立科学的税收立法、严格的税收执法、公正的税收司法、全民的税收守法方面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
二、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1)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 论文结构安排 |
0.5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1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述 |
1.1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念 |
1.1.1 地方税收立法权中“地方”的认定 |
1.1.2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 |
1.2 税收法定原则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关系 |
1.3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1.3.1 地方财政适度自主的价值追求 |
1.3.2 公共产品的提供与均等化的要求 |
1.3.3 地方自治理论的要求 |
2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演进、现状与问题 |
2.1 地方税收立法权在历代税制改革中的演进 |
2.2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 |
2.2.1 地方税收立法权在《立法法》中的现状 |
2.2.2 地方税收立法权在税收立法实践中的现状 |
2.3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
2.3.1 地方税收立法权法律依据位阶不一致 |
2.3.2 地方税收立法权权力主体不统一 |
2.3.3 地方税收立法权类型选择不明确 |
2.3.4 地方税收立法权范围认定不规范 |
2.3.5 地方税收立法权监督机制不健全 |
3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建构的可行性及路径 |
3.1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建构的可行性 |
3.1.1 纵向授权立法的理论支持 |
3.1.2 法教义学立场的逻辑支撑 |
3.2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原则基础 |
3.3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主体限制 |
3.4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类型选择 |
3.4.1 法条授权立法模式 |
3.4.2 特别授权立法模式 |
3.5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范围认定 |
3.5.1 立法范围的原则性认定 |
3.5.2 立法范围的具体展开 |
4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4.1 采用地方立法评估制度 |
4.2 落实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
4.3 实施合宪性审查机制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分析 |
(一)税收立法权相关概念界定 |
1.税收立法权的概念 |
2.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念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理基础 |
1.公共产品理论 |
2.广泛的民意基础 |
3.尊重地方主体地位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 |
1.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 |
2.央地财政关系失衡 |
3.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
4.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需要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 |
1.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宪法依据 |
2.税收法定不排斥地方纵向授权立法 |
3.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存在“立法法”上的障碍 |
三、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立法权的现状 |
1.法律规定 |
2.现实考量 |
(二)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
1.税收立法权划分法律层次低 |
2.央地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明确 |
3.税收立法权集于中央 |
四、域外税收立法权的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 |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 |
1.美国:税收立法权向地方分散 |
2.日本:税收立法权向地方适度分权 |
3.德国:税收立法权向中央相对集中 |
(二)域外税收立法权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1.税收立法权倾向中央 |
2.税收立法权划分遵循税收法定 |
3.地方享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
五、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 |
(一)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遵循的原则 |
1.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原则 |
2.税收法定原则 |
3.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对策建议 |
1.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实施路径 |
2.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 |
3.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做到中央兼顾地方 |
4.加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三)以房地产税改革为例下放税收立法权 |
1.房地产税具备地方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 |
2.房地产税的赋权空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追根溯源: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税法学理论依据 |
1.税收法定原则 |
2.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原则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 |
1.公共产品理论 |
2.财政分权理论 |
(三)政治学理论依据 |
1.地方自治理论 |
2.权力制约原则 |
二、抽丝剥茧: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困境及成因分析 |
(一)逻辑起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1.税制改革背景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现状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3.财政事权划分立法的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 |
(二)衙门思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行政色彩浓厚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历史沿革 |
2.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缺失 |
3.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行政主导 |
(三)零珠碎玉:地方税收入的透支及其体系碎片化 |
1.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财政自给率较低 |
2.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制结构亟待优化 |
(四)厚此薄彼: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窘迫困境 |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
2.地方变相税收立法权的普遍存在 |
三、他山之石: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考察与启示 |
(一)联邦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 |
1.联邦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美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德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二)单一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法国和日本为样本 |
1.单一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法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日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三)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启示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较为具体、明确 |
3.地方税制与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较为合理 |
4.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较为适宜 |
四、推陈出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治化进路 |
(一)尊崇法治:构建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 |
1.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
2.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
3.完善税收收入划分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以支定收:明确、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
1.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
2.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清晰合理划分 |
3.加快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立法进程 |
(三)璧合珠连: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 |
1.厘清税收收入划分基本原则 |
2.兼顾效率与公平,优化税制结构 |
3.调整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收共享制度 |
(四)权力保障: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配置 |
1.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 |
2.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范围 |
3.设计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论文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界定 |
1、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2、税收法定原则之“法”的界定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性质与定位 |
1、人民同意 |
2、宪法原则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1、课税要素法定 |
2、课税要素明确 |
3、正当程序原则 |
(四)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与目的 |
1、限制征税权 |
2、保护财产权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源流 |
(一)英国税收法定原则的源流 |
1、《大宪章》与税收法定原则 |
2、《权利法案》与税收法定原则 |
(二)美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1、税收法案与美国独立战争 |
2、美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三)其他国家(地区)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1、法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2、德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3、日本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四)域外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经验总结 |
1、税收立宪 |
2、议会制度 |
三、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与确立 |
1、税收法定原则的引进与发展 |
2、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与落实 |
(二)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与问题 |
1、人大税收立法的现实与存在的问题 |
2、政府税收立法的现实与存在的问题 |
3、政府税收执法的现实与存在的问题 |
(三)税收法定原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人大制度不够完备 |
2、税收行政权力扩张化 |
四、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 |
(一)税收立法层面 |
1、建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 |
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入宪 |
(二)税收行政层面 |
1、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
2、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
3、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三)税收实施层面 |
1、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
2、规范法定外地方税 |
(四)税收监督层面 |
1、法规备案审查及其功能 |
2、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 |
3、完善税法的合宪性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致谢 |
(5)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税收优惠授权立法的法理基础 |
(一)税收法定原则概述 |
1、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 |
2、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3、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 |
(二)税收优惠授权立法的基本理论 |
1、税收优惠授权立法的概念 |
2、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优惠授权立法的联系 |
3、税收优惠授权立法的特征与必要性 |
二、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权配置 |
(一)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的横向配置 |
1、税收优惠授权立法条款 |
2、税收优惠授权立法授权主要表现形式 |
(二)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的纵向配置 |
1、我国地方税收立法的权限 |
2、我国地方税收立法的模式 |
三、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的问题及影响 |
(一)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横向配置存在的问题 |
1、空白授权与转授权立法 |
2、越权立法问题与授权立法效力等级模糊问题 |
3、“以费代税”与授权行政立法监督不足 |
(二)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纵向配置存在的问题 |
1、授权立法制度的授权规范不完善 |
2、授权立法制度的立法行为不规范 |
3、授权立法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到位 |
(三)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不完善产生的影响 |
1、加剧行政主体权力的扩张 |
2、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
3、影响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 |
四、域外税收优惠授权立法权限及模式比较 |
(一)域外美法德三国税收授权立法权横向配置概况 |
1、美国税收授权立法权横向配置概况 |
2、法国税收授权立法权横向配置概况 |
3、德国税收授权立法权横向配置概况 |
4、意大利税收授权立法权横向配置概况 |
(二)域外美法德三国税收授权立法权纵向配置概况 |
1、美国税收授权立法权纵向配置概况 |
2、法国税收授权立法权纵向配置概况 |
3、德国税收授权立法权纵向配置概况 |
4、意大利税收授权立法权纵向配置概况 |
(三)我国与美法德三国地方税收优惠授权立法的比较借鉴 |
1、美国税收授权立法的借鉴 |
2、法国税收授权立法的借鉴 |
3、德国税收授权立法的借鉴 |
4、意大利税收授权立法的借鉴 |
五、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制度的完善 |
(一)税收优惠授权的可行性分析 |
1、税收优惠授权立法权横向配置可行性 |
2、税收优惠授权立法权纵向配置可行性 |
(二)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制度完善进路 |
1、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收授权重监督模式 |
2、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集权下的适当下放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7)试论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的相关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引言 |
第一章 地方税收立法权概述 |
第一节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与外延 |
一、税收立法权是税权的核心与主导 |
二、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立法权的重要内容 |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是地方立法权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节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特征 |
一、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边界限于地方性事务 |
二、地方税收立法权调整的对象仅限于地方税 |
第二章 我国地方税立法权配置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状况 |
一、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检视 |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无权”与“失范”并存 |
一、地方无独立性税收立法权 |
二、地方有授权性税收立法权 |
三、我国有大量“失范”的实质税收立法权 |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造成的问题 |
一、地方非税收入剧增且规范不足 |
二、加剧了地方政府间不当竞争 |
第三章 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
第一节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正当性 |
一、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有法理意义上的逻辑性 |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有规范意义上的合宪性 |
三、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利于在地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第二节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有现实必要性 |
一、有利于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 |
二、有利于实现区域间平衡发展 |
三、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
第四章 构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原则与建议 |
第一节 地方税收立法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适度分权原则 |
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
三、不抵触原则 |
第二节 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源于授权 |
一、授权立法是落实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路径 |
二、明确法条授权为主、特别授权为辅的立法模式 |
第三节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主体可为省级立法机关 |
一、宪法意义上的地方立法权主体限于省市两级 |
二、财税法意义上的地方立法权主体仅限于省级 |
三、被授权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主体应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的法律渊源 |
(一) 《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的规定 |
(二) 《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的规定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的反思 |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模糊 |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税法解释权未能充分行使 |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缺乏有效规范 |
三、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的原因 |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使税收立法权的主要机关 |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机关 |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税收立法权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
四、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建议 |
(一) 借鉴国际税收立法的经验 |
(二) 发挥人大常委会主导税收立法的作用 |
(三) 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解读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一)税收法定的宪政品格 |
(二)税收法定的人权宗旨 |
(三)税收法定的法治经济逻辑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特征 |
(一)税收法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税收法定的主要实现形式 |
四、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程 |
(一)渐进式改革的体制性摩擦 |
(二)实践中理念的升级与改造 |
第二章 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的构建 |
一、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授权立法”的改革 |
(一)税收授权立法现状 |
(二)我国授权立法权的限制与完善 |
二、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配 |
(一)地方税收财政来源不足 |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意义 |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构建 |
第三章 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的构建 |
一、税法解释制度的建立 |
(一)税法解释实务现状 |
(二)税法解释规则的建构 |
(三)税法行政解释监督机制的完善 |
二、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化 |
(一)税收优惠法律实践现状 |
(二)税收优惠法定化路径 |
三、量能课税原则 |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内容 |
(二)量能课税的衡量标准 |
第四章 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现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依据 |
(一)宪法 |
(二)立法法 |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
二、税收法定原则立法的完善 |
(一)税收宪定的立法完善 |
(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
(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 |
一、法效力独特性 |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二)法律渊源独特性 |
二、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一)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二)国家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一:理论的演进 |
1.2.2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二:主要研究学者 |
1.2.3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三:研究的热点 |
1.2.4 研究述评 |
1.3 概念简释 |
1.3.1 税收法定原则内涵及外延 |
1.3.2 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层分类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实证研究法 |
1.5 创新之处 |
1.5.1 方法创新 |
1.5.2 观点创新 |
1.6 研究思路 |
第2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功能定位 |
2.1 税收法定原则的渊源 |
2.1.1 发展趋势的历史考察 |
2.1.2 演进规律的学理阐析 |
2.2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选择理论 |
2.2.2 财产权理论 |
2.2.3 宪法理论 |
2.3 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定位 |
2.3.1 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体现宪法精神 |
2.3.2 体现财税民主价值观,完善法律制度 |
2.3.3 彰显国家民主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
2.3.4 构建科学税法体系,提高税法权威 |
第3章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历程与效应评析 |
3.1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历程 |
3.1.1 税收法定原则萌芽 |
3.1.2 税收法定原则初现 |
3.1.3 税收法定原则落实 |
3.2 税收法定原则的层次效应分析 |
3.2.1 第一层次:税收形式法定 |
3.2.2 第二层次:税收实质法定 |
3.2.3 第三层次:新税收法定 |
3.2.4 第四层次:税收入宪法定 |
3.3 税收法定原则缺失所造成的影响 |
3.3.1 危及国家政治安全 |
3.3.2 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
3.3.3 降低税法整体权威性 |
3.3.4 扰乱市场资源配置 |
3.3.5 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
3.3.6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
第4章 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宪法对税收法定原则规定不明确 |
4.1.2 税收授权立法模式存在明显缺陷 |
4.1.3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权配置不合理 |
4.1.4 税收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
4.2 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执法随意性问题难以避免 |
4.2.2 征税程序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
4.2.3 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
4.3 税收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4.3.1 税务行政复议机制设置不合理 |
4.3.2 法律严格限制税务司法审查权 |
4.3.3 税务司法制度供给刚性不足 |
4.4 税收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4.4.1 法律体系不完善,弱化纳税遵从的认同感 |
4.4.2 执法保障不健全,加大了纳税遵从成本 |
4.4.3 救济机制不畅,削弱了纳税遵从的积极性 |
4.5 税收法定原则难以落实的原因分析 |
4.5.1 税收行政权利扩张是落实困难的主要因素 |
4.5.2 税收意识淡薄阻碍了税收法定原则实现 |
4.5.3 宪法转型问题使税收法定原则推行受阻 |
第5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证分析——以沪渝房产税改革为例 |
5.1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评析 |
5.1.1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背景分析 |
5.1.2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观点争议 |
5.1.3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观点述评 |
5.2 房产税试点改革争议背后的根源——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 |
5.2.1 权力制衡:公权主导制度规则 |
5.2.2 历史惯性:行政主导税改决策 |
5.2.3 法治税收:税制改革仍需深化 |
5.3 税收法定原则视角下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思考 |
5.3.1 转变税法理念,促进公权与私权的地位平衡 |
5.3.2 加强权力制约,规范立法权授权及行使路径 |
5.3.3 打好法定基础,加快房产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
第6章 税收法定原则国外经验及借鉴 |
6.1 美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2 英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3 法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4 日本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5 比较和借鉴 |
第7章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和实践构想 |
7.1 税收立法层面 |
7.1.1 明确税收法定入宪,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
7.1.2 保留税收授权立法,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
7.1.3 规范税权分配体制,严格税收立法权限 |
7.1.4 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
7.2 税收执法层面 |
7.2.1 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提升依法治税能力 |
7.2.2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7.2.3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置执法权于“阳光”之下 |
7.2.4 减少信息失衡,防止权力寻租和权利腐败 |
7.3 税收司法层面 |
7.3.1 减少申请复议限制条件,改革现行行政复议机构 |
7.3.2 实行救济期间停止执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
7.3.3 加快行政法律立法步伐,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7.4 税收守法层面 |
7.4.1 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
7.4.2 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提升守信者获得感 |
7.4.3 加大税收违法惩处力度,增加税收遵从成本 |
7.4.4 采取多项措施,调动全民协税护税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构[D]. 郝倩倩.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2]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D]. 王明富.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3]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D]. 王俊.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4]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D]. 王磊.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19(01)
- [5]我国税收优惠授权立法制度研究[D]. 胡芷榕.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6]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试论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的相关问题[D]. 晏齐孟.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8]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研究[D]. 李曼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D]. 李鑫钊. 吉林大学, 2017(07)
- [10]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D]. 张义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