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论文文献综述)
李伟[1](2021)在《婚前财产公证的思考与建议》文中研究说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双面性,既有其存在的弊端,也有其存在的优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应运而生,那么必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需要综合自身的情况,去其槽粕,取其精华,合理运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从而保证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赵乐[2](2021)在《论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东西方文化的不断交流与融合中,现当代人们的思想逐渐向开放、自由转变。因此人们在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同时,对于财富的合理规划也变得越发重视。特别是针对我国目前的婚姻现状,刚刚组建家庭的80后、90后,几乎都是独生子女,他们身上都背负着沉重的压力,而其婚姻除了彼此的爱情外,更多的便是两个家庭的组合与财富的纠葛。夫妻双方离婚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减少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争执,婚前财产公证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同,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法律制度。所以本文针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进行探讨,从而提升国民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正确认识,以此来更好的保护夫妻双方财产与合法权益。
穆长江[3](2021)在《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即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厘清婚前财产关系、稳定婚姻生活的一种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签订,但该协议的效力之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故该协议公证的办理一直是具有争议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婚前财产协议的地位得到确认,基于此,厘清其制度上的优劣及发展方向对于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具有重要意义,方便公证机构在办理该公证时做到有理论支撑,切实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王永祥[4](2021)在《论夫妻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现实性》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基于对夫妻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的探讨,先简要论述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然后说明了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的概念,继而对实行"夫妻财产公证"应该注意的问题和现实意义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希望为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助力。
杨陶[5](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祝巧丽[6](2020)在《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文中认为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已经不算是一个特别敏感的话题,人们对自身财产的保护意识提高,使得婚前财产公证愈加正常。本文首先论述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内涵及意义,其次分析了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结合实际提出完善婚前财产公证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对策,以期进一步减少婚前财产公证纠纷。
王再增[7](2020)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迅速,人们的消费在物质和精神两个领域的日常生活水平都大幅提高,这种高水平的生活条件使人们更加渴求稳定的婚姻生活,目前在我国离婚的发生概率居高不下且在可持续经济高速增长这个大环境下,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如何获得合理的保护在实践中始终是焦点问题,尤其当婚前财产的认定复杂度较高,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也非常高。通过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能够有效的在这类纠纷中提供证明并降低争议,婚前就各自财产实施的公证和协议能够对双方的物质权利进行先期的确认,这种制度是否能够反应当事人真实的财产情况、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作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都经历了较长的社会观点演变,人们最初对此持反对和怀疑的态度,但现在这种观点正在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人们的接受度和认同度越来越高,社会学家和普通群众都已经开始注意到这种变化并展开诸多讨论。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制度能够有助于婚姻中两方当事人各自的权益保护,使婚姻中的财产关系更加稳定和和谐,从而形成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管理制度,尤其在发生离婚纠纷时,在处置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时,争议财产会减少,案件的办理将更加专业和高效,同时也节省司法资源。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的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映射,是人们思想观念变化的产物。在消极的角度上来看,婚前财产公证的制度具有强烈的彼此怀疑的情感,这和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价值追求又是相悖的。婚前财产的公证制度既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也难免存在消极影响的一面,站在不同的角度观察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本文的研究将对该制度中的基础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婚前公证法律规则,研讨该规则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从而剖析当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建设中未解决或未涉及的问题,并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社会家庭的持续稳定局面、司法效率的进一步提升、良好婚姻财产制度的建设和社会文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或启发,并有助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何莹[8](2019)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前沿性话题,是一项对申请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内容作出公证的实践性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人们受旧有观念的影响和束缚越来越小,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包容度越来越高,可以预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用率将会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完善婚前财产公证这一制度体系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然而,当前婚前财产公证的既有制度缺乏法律规定、内容范围较小、对弱势方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仍较为显着。文章首先通过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含义和特点进行概述,再阐述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分别从立法上、内容范围上以及加大对弱势方的保护力度上对完善婚前财产制度提出构想,以期对解决这一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所裨益。
张青婧[9](2019)在《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亲属编立法的难点之一就是“回应社会关切,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解决路径”。非婚同居是我国老年人在面对“银色浪潮”这个世界性难题时,所做出的对自己未来养老生活方式的选择,但这种选择却存在着一些“后遗症”。在老年人同居析产纠纷案件中,主要表现在财产权属、遗产继承、扶养关系方面。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很好地将这些问题予以解决,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是在尊重老年人选择生活方式选择的基础之上,提出相应地完善对策,以期能够预防和减少同居纠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非婚同居本身极不稳定,老年人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原因五花八门。鉴于此,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概述,旨在说明老年人作为非婚同居主体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特点,突出研究的对象。第二部分,通过对典型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例分析,基于对人口普查及相关资料数据分析,结合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提出目前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从非婚同居、再婚和养老服务的法律角度出发,分析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形成原因。第四个部分,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说明完善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相关立法的必要性。第五个部分,从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出发,提出完善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对策,以期能使法条落地,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老一小”是最大的民生,让老年人有幸福的晚年,后来人才会有可期的未来。从非婚同居、再婚和养老服务的角度入手,提出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对策,一方面充分尊重了老年人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让老年人可以自主选择再婚、社会化养老而无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即使他们迫不得已选择非婚同居,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对于突破当下我国养老困境,寻求我国养老出路有着十分的积极的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预防同居纠纷,保护弱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老年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其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益,降低养老服务法律风险。
王飞[10](2019)在《婚姻法视角下的夫妻财产公证制度》文中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融合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制度内容。通过协商,夫妻双方明确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权,划分夫妻双方承担的对外责任。当婚姻中止时,夫妻财产公证制度可以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
二、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论文提纲范文)
(1)婚前财产公证的思考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弊端 |
(一)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的感情产生一定的影响。 |
(二)我国法律对婚前财产的评判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会对一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 |
(三)婚前财产公证有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四)婚前财产公证有时候并不能保护所有的财产。 |
(五)婚前财产公证本身的规则可能影响婚前财产的公平性。 |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
(一)婚前财产公证对于某些男女双方的感情起到一定的维护作用。 |
(二)婚前财产公证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男女双方对婚姻的忠诚和尊重。 |
(三)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减少社会运行成本。 |
1.婚前财产公证能够粉碎那些以结婚为跳板企图侵占财产的不良行为。 |
2.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为解决婚姻双方财产纠纷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来源。 |
(2)论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
(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
(二)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
(三)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
(一)婚前财产公证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
(二)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
三、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意见 |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方式和理由 |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建议及内容 |
四、结论 |
(3)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定义 |
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价值 |
三、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现实问题 |
(一)婚姻显得更为物质化。 |
(二)理性婚姻与传统婚姻的冲击。 |
四、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制度发展的思考 |
(一)契合《民法典》,公证机构结合具体实践出台办证规范 |
(二)根据《民法典》完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制度 |
(三)宣传《民法典》有关婚姻财产协议内容,加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普法宣传教育 |
五、结语 |
(4)论夫妻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的概念 |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公证的概念 |
二、实行“夫妻财产公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
三、实行“夫妻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 |
(一)是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
1.有利于塑造和谐家庭关系,推动社会稳定发展 |
2.实行“夫妻财产公证”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
3.增强了群众法制观念和公正意识 |
4.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
(二)是我国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
四、对“夫妻财产公证”的完善建议 |
(一)健全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强制性规定 |
(二)合理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 |
(三)适当介入公权力进行保护和帮助 |
(5)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内涵及意义 |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内涵 |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
二、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
(一)婚前财产公证无法有效调查债务问题 |
(二)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对无形财产形成保护 |
(三)婚前财产公证缺乏一定的年限控制 |
(四)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婚姻双方心存芥蒂 |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对策 |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债务隐瞒、欺骗问题应有法可依 |
(二)对婚前财产中的无形财产进行公证和保护 |
(三)设立婚前财产公证有效年限,到期更新 |
(四)科学宣传婚前财产公证,提醒双方考虑对方权益 |
四、总结 |
(7)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1.2 婚前财产公证的司法案例 |
1.2.1 婚前财产公证的司法诉讼裁判 |
1.2.2 案例问题解析 |
1.3 研究目的、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第2章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概述 |
2.1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概念、类型和特点 |
2.1.1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概念 |
2.1.2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类型 |
2.1.3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特点 |
2.2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
2.2.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2.2 预防和降低财产纠纷的发生 |
2.2.3 节约司法工作的资源,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
2.2.4 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 |
2.2.5 不利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
2.2.6 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
2.3 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 |
2.3.1 经济差异是主要原因 |
2.3.2 高房价是关键性因素 |
2.3.3 离婚率是推动性因素 |
第3章 国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比较研究 |
3.1 夫妻财产制度 |
3.2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
第4章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主要现状和主要法律性问题 |
4.1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主要现状 |
4.1.1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
4.1.2 公众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了解的基本情况 |
4.1.3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女性比例偏多 |
4.1.4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以再婚者居多 |
4.1.5 婚前公证在年龄上呈现两极分化 |
4.2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性问题 |
4.2.1 法律保护的范围小 |
4.2.2 欠缺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 |
4.2.3 对妇女的保护力度不够 |
4.2.4 受到传统观念束缚,不易被大众接受 |
第5章 关于完善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
5.1 扩大婚前财产公证保护的范围 |
5.2 严格的审查当事人权利凭证,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5.3 健全离婚损害补偿管理制度,实现对家庭弱者的补偿性保护 |
5.4 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力度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概述 |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含义 |
(二)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 |
1. 财产公证的效力为法律所承认 |
2. 公证内容有一定自由性与可选择性 |
3. 以再婚群体居多,女性、老人等弱势群体占比大 |
二、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强化约束效能,避免分歧 |
(二)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减少摩擦 |
(三)有利于尊重独立人格,保障人权 |
三、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
(一)婚前财产公证缺乏法律强制性规定 |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保护范围有限 |
(三)对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够 |
四、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制度构想 |
(一)设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强制性规范 |
(二)适当扩充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及内容 |
(三)健全婚前财产公证弱势群体保护机制 |
五、结语 |
(9)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概述 |
(一) 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概念 |
(二)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的特点 |
1. 主体多为有婚史的老年人 |
2. 主要以养老和照护为目的 |
3. 一般不涉及生育问题 |
二、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
(一)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 |
1. 中国老年人婚姻的变化及趋势 |
2.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
(二)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1. 财产权属的争议 |
2. 遗产继承的争议 |
3. 扶养方面的争议 |
三、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形成原因 |
(一)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立法的滞后 |
(二) 我国老年人再婚保护的不足 |
(三) 我国养老服务业法律监管制度的缺失 |
四、完善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相关立法的必要性 |
(一) 是适应社会历史条件变化的必然要求 |
(二) 是尊重老年人生活方式选择自由的制度保障 |
(三) 是保护弱势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 |
(四) 是维护家庭稳定,完善亲属法立法的必由之路 |
五、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对策 |
(一) 保障我国老年人同居和再婚的财产权益 |
1. 明确同居期间财产划分标准 |
2. 加强我国老年人再婚的财产保护 |
(二) 保证老年人在非婚同居遗产继承类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
1. 确立补充遗产酌给数额的考虑因素 |
2. 赋予在世老年人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 |
3. 建立针对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件的调解机制 |
(三) 完善同居关系中弱势老年人经济帮助请求权 |
1. 补充经济帮助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时效和消灭方式 |
2. 明确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方式 |
(四) 加强对我国养老服务产业的法律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婚姻法视角下的夫妻财产公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我国夫妻财产公证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 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
(二)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的形式要件 |
我国夫妻财产公证制度的缺陷 |
(一) 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强制性法律规定 |
(二) 债务约定不够明确 |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公证制度的对策 |
(一) 明确公证机关财产调查的义务 |
(二) 明确夫妻财产公证的内容 |
四、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论文参考文献)
- [1]婚前财产公证的思考与建议[J]. 李伟.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1(15)
- [2]论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J]. 赵乐. 法制与社会, 2021(18)
- [3]婚前财产协议公证[J]. 穆长江. 法制博览, 2021(14)
- [4]论夫妻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现实性[J]. 王永祥. 法制与社会, 2021(03)
- [5]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6]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J]. 祝巧丽. 法制博览, 2020(33)
- [7]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D]. 王再增. 南昌大学, 2020(01)
- [8]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J]. 何莹. 法制与经济, 2019(09)
- [9]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D]. 张青婧. 海南大学, 2019(01)
- [10]婚姻法视角下的夫妻财产公证制度[J]. 王飞. 人民法治,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