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水权——兼探两种水权衍生出的防治弃水(洪水等)和防治退水(废污水等)的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刘子龙[1](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刘卫先[2](2014)在《对我国水权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争执不定的理论水权无法对我国的水权建设提供可行的理论指导。尽管交易实践中的水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它无法有效保护水资源而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各民族国家对地球表面分而治之的情况下,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实际意味着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及其政府对水资源之生态价值和水环境拥有保护和管理的职权;二是国家对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拥有垄断权;三是国家及其政府的水资源生态价值的管理权和水资源经济价值开发利用的垄断权要受到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和基本生存权的约束。所以,在我国,以水资源归国家所有为基础而建构的水权体系也应当包括这三个方面,即国家拥有水资源生态价值的管理职权、国家拥有水资源经济价值开发利用的垄断权和社会公众拥有针对水资源的环境利益与基本生存权。
戎丽丽[3](2010)在《水权质量与水资源经济效率研究》文中提出以往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表明,水权和水权制度对水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具有重要影响。但水权体系设置宽泛,水资源产权界定流于形式,分割粗、剥离浅,无法积贮等,即目前的水权质量不高的现状,影响了水权权能的充分发挥,难以实现最优的水资源经济效率。本文以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等知识和理论为研究基础,定义了水权质量和水资源经济效率的内涵和外延,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和博弈分析等方法,具体探讨了水权质量各要素:水权排他性、转让性、分割剥离程度、积贮性、行使性和限定性对水资源配置效率、利用效率的影响,得出了如下研究结论:(1)水权质量是以水权的排他性、转让性、分割剥离程度、行使性、积贮性和限定性六个要素来衡量和反映水权的整体性特征或强度;水资源的经济效率就是指人们在配置和使用水资源上的效率,即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理论上,水权排他性越强、越容易转让、分割剥离越细致、积贮越稳定、水权能有效和充分行使、水权限定越清晰,水权质量则越高,其中,排他性是主向量特征。而其中任何一个特征要素的提高,都会相应的提高和优化水权质量,最终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2)农业用水占全国总用水量的70%的比重,但其排他性权利较弱,因此,分析农业用水权的排他性状况,对于分析总体的水权质量状况更有研究价值和意义。分析我国的农业灌溉用水情况,无论是河流灌区、水库灌区和地下水井灌区,水权多属于“乡镇俱乐部”的形式。但实践中,农户对俱乐部之外的非农用水部门成员无法真正实现排他,因此,农户的农用水权是具有一定排他性但排他性不完全、排他程度不高的乡镇俱乐部产权。乡镇俱乐部形式的水权,抑制了农用水权转让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导致农户灌溉时最大化用水和浪费水的行为。造成农用水权排他性不完全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农用水权排他性界定过程中只考虑了排他成本,忽视了内部管理成本,致使现实中的水权排他程度的均衡数量低于理论上最佳的水权排他程度安排;二是界定农用水权排他性的成本高,包括界定和分配成本、监督和执行成本,与界定后的预期收益相比,农民个人的理性选择却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结果,水权强排他性权利难以实现。在现行的水权排他性成本高、农户界定意愿低的前提下,通过改善水利计量设施的供给机制,如由城市部门提供灌溉和计量设施或承担其费用,及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私人投资供给的方式,推行先进的终端计量设施。另外,利用农民用水协会的运行,降低内部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3)水权转让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再次配置并激励用水户节水。水权转让能否发生取决于不同用水部门、单位、产业的用水效率差异,流转方向是从用水效率低的部门向用水效率高的部门转移。通过分析发现,在中国,农业和工业部门间的用水效率存在很大差异,具备了农业向工业进行水权转让的条件,然而现实中,由于初始水权界定不清晰、水权转让价格偏离市场均衡价格、水权转让的中介组织和场所的缺乏、水权难以积贮的原因,导致了水权转让成本高且收益风险大,水权转让处于交易规模和数量少、分散及存在冲突和争议的状况,致使水资源的利用中出现水权凝滞及水资源的破坏性处置行为,降低了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并造成水资源利用的X-无效率。而借鉴宁夏洪水河灌区的经验,实行水票制,可以明晰和稳定水权,并通过农民用水协会及“水权交易所”和“水权银行”的运行,促进水权流转,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4)从人类社会产权关系演变的总体趋势看,产权一般是由合一向分解发展,且分解趋于精细,因此水权也有继续分割的可能。国际上,转让权、抵押权、借贷权等水权形式都已从使用权中分割剥离出来,得到了普遍而高效的利用,由此拓展了水权的设置和安排,增加了水权的有用性,也促进了水权的再配置。在我国,水权转让只出现了少数的交易案例,转让权还没有进行分割设置,而借贷权和抵押权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中,均没有从使用权中分割剥离出来。而采用多种用水计量方式、发挥水权银行和水权交易所的作用并适当提高(农业灌溉)水价,可以尽量清晰确定用水量,保证实施转让、借贷权的合理收益,为水权借贷、抵押、转让提供作用的空间。(5)水权积贮时间长短与水资源经济效率的关系不是简单的正相关,而是周期性的变化,水权随着积贮时间的增长,水资源的经济效率呈现先增加后降低的周期性交替。水权积贮时间过短直接影响水权主体的节水预期收益,积贮时间过长则又会造成水权凝滞,阻碍水资源的再配置,只有适度的水权积贮时间则能促进水权的流转。而我国灌区、水库等蓄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如水库设施老化,政府“寻租行为”等,以及积贮的水资源的“公共池塘资源”的性质,使得水权积贮处于一种私人不可独立积贮、积贮时间过短与水权异动现象并存的状况,结果导致了用水户只关注当前用水效益而浪费水资源的不可持续用水现象。对此,可通过货币激励和市场的力量,将水权积贮的外部行为内部化,并借鉴国外的经验,依托大中水库和南水北调工程,构建和应用地表和地下水权银行,增大水权积贮的蓄水空间,提高水权积贮份额并保障水权积贮质量。(6)水权的限定性直接影响水权的可行使能力,行使能力的强弱又关系到水权收益和水资源价值的体现。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排污用水等不同形式的水权处于产权公域和产权邻域的状态,水权的可行使程度限定和设置发展缓慢。在这种水权限定制度下,水权主体的行使能力被弱化,水权主体行使其“保护、处置和管理利用拥有的水权”行为时,产生了诸多水权冲突现象。水权限定和行使成本高、现行的公共水权制度,以外部性表现出来的新的产权设置和界定的缺失,致使水权主体在进行界定、行使水权保护行为的博弈时,进行水权限定和行使水权保护等权能的概率很小,鉴于此,通过建立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完善而系统的水权分配、实施和维护制度体系,可对分水用水过程中的违反分配和约的行为给予监督和惩罚,并对维护和约、节水的行为给予激励,提高水权的约束力和水权行使能力,并通过利益表达、冲突调节、协商的水权利益整合机制,将水权行使的外部影响内在化,避免水权冲突,保证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曹可亮[4](2010)在《水权和水资源财产权概念比较法研究——兼论比较法研究中的概念移植问题》文中认为我国学界对于水权的研究已经非常之多,但至今中国法学界未就水权概念之内涵和外延达成基本共识。财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其他制度都是从财产权制度衍生而来的,因此中国必须在水资源上建立有效的财产权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的水资源财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经验十分有必要。在英美法系,水权、水财产权和水资源财产权这三个概念具有同一性,它们都是指水资源财产权,并且它们都仅指各种水资源使用权,这些理论和立法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的水资源使用权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曹可亮[5](2009)在《论水资源财产权 ——以公法与私法两分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全球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危机,水资源短缺已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本世纪将进入水资源争夺的时代。无论从水资源现状看还是从未来发展趋势看,中国面临的水资源危机尤为严峻。在此国际国内背景下,水资源财产权理论研究无疑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公法财产权与私法财产权两分为研究视角,对水资源财产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第一章分别就英美法系法学理论、立法实践以及中国法学理论对水源财产权概念的界定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得出了如下结论。在英美法系,由其法律语言习惯所确定水资源财产权概念有水权、水财产权和水资源财产权三种的不同语言表达形式,并且它们只是公共水资源或公共水体使用权的统称,不包括公共水资源或公共水体的所有权。水权和水资源产权是从英美法系移植到中国的概念,中国没有使用水权和水资源产权概念的法律语言习惯,更没有用水权来简称水资源财产权的法律语言习惯,因此中国理论界在水权、水资源产权和水资源财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三者之间关系等问题上存在巨大争议,中国应根据本国的财产权基本理论来界定水资源财产权概念。第二章从权利、财产权和水资源这三个基本概念入手对水资源财产权概念进行了再思考并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基于权利概念对水资源财产权进行了反思。认为,市民享有的水资源财产权与政府享有的水资源行政管理权力属于不同的范畴;水资源财产权的本质由多要素构成,其中法律上之力是水资源财产权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每一具体的水资源财产权都由十个基本要件构成。其次,基于财产权概念对水资源财产权概念进行了再思考。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般认为财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独立而成熟的概念且财产权包含所有权,但是英美法系财产权理论之通说认为财产权即私人财产权,公共财产权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大陆法系通说则认为财产权包括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这是英美法系将水资源财产权界定为水资源使用权而不包括水资源公共所有权的原因,也是中国不应将水资源财产权局限于水资源使用权的理由。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只是指静态财产支配权,大陆法系的财产权包括静态的支配权和动态的请求权,因此英美法系的水资源财产权当然仅指水资源使用权而不包括以水资源为标的物的债权,大陆法系的水资源财产权应包括静态的支配权和动态的请求权。最后基于水资源概念对水资源财产权进行了思考。认为,自然界中一切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水都可以成为水资源财产权的客体,但是应根据不同水资源的自然特性及社会对它们的不同需要,在不同水资源上设置不同的财产权制度。第三章对水资源财产权分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创新观点。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广义的分类包括三种活动三种结果,本章首先根据此观点对关于分类的理论进行了研究分析。然后,本章就权利和财产权等相关法律现象之分类以及我国水源财产权分类研究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特别是分析了我国水资源财产权分类研究中分类标准的选取和分类方法的运用分面的问题。最后,在水资源财产权分类问题上提出了新观点:以法律上之力的关系为基准将水资源财产权划分为水资源公法财产权和水资源私法财产权两大类,以法律上之力指向的对象为基准将水资源财产权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亚权利。第四章对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及立法进行了检视。首先,对国外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和立法进行了分析。国外理论界认为,依据不可分拨资源理论水资源应属于公共所有,依据土地所有权理论部分水资源应属于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据国家结构形式理论联邦制国家的各联邦主体对其境内的水资源拥有所有权,依据公共信托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为全体人民。在国家所有权性质问题上国外理论界存在争议,例如,有的认为属于民法所有权,有的认为属于公法所有权,有的认为其根本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从总体上看国外的水资源立法规定与其理论观点相一致。然后,对我国的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和立法进行了分析。中国学者根本未考虑国家所有权以外的水资源所有权形态,并且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存在原因问题上有许多观点。许多学者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缺位,并且有学者认为应将政府规定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为民法所有权,也有学者认为其为公法所有权。最后,就水资源理论和立法提出了创新观点。依据不可分拨资源理论和土地所有权理论,有些水资源应作为土地的一部分属于土地所有者所有,且并非所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水资源都必须为国家所有。依据公共信托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应是全民而非政府。依据本文提出的水资源财产权分类理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应为公法所有权而非民法所有权。第五章以公法与私法两分为视角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了研究。首先,从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客体、作用和局限等几个方面分别分析了国外水资源私法使用权和水资源公法使用权的特点。然后,就国外水资源私法使用权和水资源公法使用权的再分类进行了分析。接着,从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分别研究了国外水资源公法使用权和私法使用权之变动问题。最后,借鉴国外关于水资源公法使用权和私法使用权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经验,就我国的水资源公法使用权和私法使用权的理论创新和制度构建提出了建议。
刘伟[6](2004)在《中国水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水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是威胁我国21世纪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中国水行业面临的水资源严重短缺与用水浪费严重、新的水工程投资巨大与已有工程利用效率低下并存的矛盾,使解决水短缺的传统工程和技术方法越来越受到资源和资金的“双重约束”,长期以来以开发为中心的供方管理模式已经无力解决日益严重的水短缺危机。水短缺表面上是资源短缺,实质上是制度短缺,解决中国水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从三个角度对中国水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一)以制度变迁理论为分析工具,研究了全球和中国水制度变迁的动因、路径、方向和特征;(二)从水的混合物品属性分析入手,构建和应用了中国水制度分析的基本框架:多元机制共生水配置,水法、水政策、水行政三种水制度层次,水定价、水权与水市场、用水户组织三种市场扩张型支撑性水制度安排;(三)利用流域背景下的中国水制度分析的基本框架,对黑河流域张掖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案例、黄河断流、南水北调工程进行了实证分析。本文研究显示:(一)全球正在经历由以开发为中心的供方管理模式向以配置为中心的需方管理模式的水制度变迁,中国水制度正处于这一转变的起始阶段;(二)水具有的自然、经济、社会多种复杂特性,要求水配置要采用政府、市场、用水户组织为主体的多元配置机制共生的机制,以克服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技术失灵和外部性;(三)水法、水政策、水行政是中国水制度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水权制度是水制度的核心;(四)水定价制度、水权与水市场制度、用水户组织制度是中国市场扩张型水制度的三个支撑性制度安排,对形成具有节水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发挥着核心作用;(五)案例分析表明,中国市场扩张型水制度具有巨大的节水潜力和制度收益,解决了制度短缺问题,中国水短缺问题就可以解决。本文认为,建立中国市场扩张型水制度,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努力降低水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二是重视水制度改革中水法、水政策、水行政的协调一致;三是率先在缺水严重的地区和流域实行严格的市场扩张型水制度。
董文虎[7](2001)在《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权》文中提出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权实质上是水权的两个方面。水资源水权是国家的政治权力;水利工程供水权是所 有者的财产权力。水资源水权的实质就是全面收取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权就是水费变水价。两种水权承 担的义务分别是治理弃水(洪水等)、防治退水(废污水等)。要确保防洪安全,水环境洁净,加强水的统一管理。
董文虎[8](2001)在《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水权——兼探两种水权衍生出的防治弃水(洪水等)和防治退水(废污水等)的义务》文中指出 一、水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水权应指国家、法人、个人或外商对于不同经济类属的水所取得的所有权、分配权、经营权、使用权以及由于取得水权而拥有的利益和应承担减少或免除相应类属衍生而出的水负效应的义务。 因此,要研究水权必须研究水按经济属性的分类、社会经济权力的分类和不同水权的权利和义务。 二、水按经济属性分类 (一)初始分类 水按经济属性一般分为三类:自然水、产品水和商品
二、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水权——兼探两种水权衍生出的防治弃水(洪水等)和防治退水(废污水等)的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水权——兼探两种水权衍生出的防治弃水(洪水等)和防治退水(废污水等)的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1)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对我国水权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我国水权研究的兴起 |
二、争执不定的理论水权 |
三、实践中的水权及其局限 |
(一)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模式中的水权 |
(二)甘肃张掖水票交易模式中的水权 |
(三)黄河水权交易即 “投资节水、转让水权”模式中的水权 |
四、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
五、对我国水权的重构 |
六、结 语 |
(3)水权质量与水资源经济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视角及研究方法 |
2 水权质量与水资源经济效率理论阐释 |
2.1 水权质量 |
2.2 水权质量构成要素 |
2.3 水资源经济效率 |
2.4 水权质量与水资源经济效率的一般关系 |
3 水权排他性与水资源经济效率—以农用水权为例 |
3.1 农用水权的产权属性 |
3.2 农用水权的排他现状及诱因解析 |
3.3 农用水权排他弱化对水资源经济效率的影响及其经济学机理 |
3.4 提高农用水权排他性和水资源经济效率的对策建议 |
3.5 焦集农业用水计量到户案例分析 |
4 水权的可转让性与水资源经济效率 |
4.1 水权转让概念内涵与组织类型 |
4.2 水权转让现状及其形成机理 |
4.3 水权转让对水资源经济效率的影响及经济学解释 |
4.4 增强水权转让性,提高水资源经济效率 |
4.5 位山灌区内农业水权转让案例分析 |
5 水权的分割剥离性与水资源经济效率 |
5.1 水权分割剥离的内涵 |
5.2 水权分割剥离现状及原因分析 |
5.3 水权分割剥离不足对水资源经济效率的影响及经济学解释 |
5.4 进一步分割和剥离水权,提高水资源经济效率 |
6 水权积贮与水资源经济效率 |
6.1 水权积贮的含义 |
6.2 水权积贮时间与水资源经济效率的关系 |
6.3 水权积贮的现状 |
6.4 水权积贮不足的引致因素 |
6.5 水权积贮不足引致的水资源经济效率损失及其形成机理 |
6.6 促进水权积贮,提高水资源经济效率 |
7 水权的可行使性、限定性与水资源经济效率 |
7.1 水权可行使性、限定性的内涵 |
7.2 水权限定性及行使现状 |
7.3 水权限定性及水权行使程度对水资源经济效率的影响 |
7.4 水权限定及行使现状影响水资源经济效率的经济学分析 |
7.5 水权限定及行使现状的形成机理 |
7.6 科学限定和行使水权,提高水资源效率的措施 |
8 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本文的创新之处 |
8.3 研究不足及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其他科研情况 |
(5)论水资源财产权 ——以公法与私法两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重点和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水资源财产权概念界定之考察 |
第一节 国外学者对水资源财产权概念的界定 |
一、水资源财产权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水资源财产权概念的理论观点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对水资源财产权概念的界定 |
一、美国立法中水权概念的外延 |
二、澳大利亚立法中水权概念的外延 |
第三节 我国学者对水资源财产权概念的界定 |
一、水资源财产权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二、水资源财产权概念的理论认识 |
第二章 水资源财产权概念之管见 |
第一节 基于权利概念的思考 |
一、基于权利本质的思考 |
二、基于权利与权力之关系的思考 |
三、基于权利构成要件的思考 |
第二节 基于财产权概念的认识 |
一、基于财产权本质的思考 |
二、基于财产、财产权和所有权之间关系的思考 |
三、基于财产权分类的思考 |
第三节 基于水资源概念的理性思辩 |
一、水的内涵和外延 |
二、现有理论和立法对水资源概念的界定 |
三、作为财产权客体或标的物之水资源 |
第三章 水资源财产权分类之思考 |
第一节 关于分类研究的理论 |
一、作为活动的分类 |
二、作为结果的分类 |
第二节 关于相关法律现象之分类的理论 |
一、权利分类理论 |
二、民事权利分类理论 |
三、财产权分类理论 |
第三节 中国水资源财产权分类研究现状及问题 |
一、研究现状及主要观点 |
二、水资源财产权分类研究中的问题 |
三、水资源财产权分类研究的发展方向 |
第四节 我国水资源财产权分类之理论构造 |
一、分类标准的选取 |
二、以法律上之力的关系为基准的分类方案 |
三、以法律上之力指向的对象为基准的分类方案 |
四、水资源财产权分类化 |
第四章 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及立法检视 |
第一节 国外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和立法 |
一、国外水资源所有权理论 |
二、国外水资源所有权立法 |
第二节 国内水资源所有权理论与立法 |
一、国内水资源所有权理论 |
二、国内水资源所有权立法 |
第三节 中国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和立法创新 |
一、水资源所有权客体问题 |
二、水资源所有权分配问题 |
三、水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 |
第五章 水资源使用权之新视角研究 |
第一节 国外水资源私法和公法使用权之特点 |
一、水资源私法使用权之特点 |
二、水资源公法使用权之特点 |
第二节 国外水资源私法和公法使用权之分类 |
一、水资源私法使用权分类 |
二、水资源公法使用权分类 |
第三节 国外水资源私法和公法使用权之变动 |
一、水资源使用权变动基本含义 |
二、水资源私法使用权之变动 |
三、水资源公法使用权之变动 |
第四节 中国水资源使用权之理论创新和制度重构 |
一、水资源私法使用权之理论创新和制度构建 |
二、水资源公法使用权之理论创新和制度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中国水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基本概念 |
1.3 论文的逻辑框架与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章节安排 |
2 水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
2.1 水问题及其制度回应的研究文献 |
2.2 对水制度安排的研究文献 |
2.3 中国水制度研究文献 |
3 全球水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 |
3.1 水制度的国际比较 |
3.2 全球水制度演进的共同特征 |
3.3 全球水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 |
4 中国水制度的历史变迁 |
4.1 中国水资源状况及其需求趋势 |
4.2 中国水制度的历史性变迁 |
4.3 新中国水制度的阶段性变迁 |
5 中国水制度分析的基本框架 |
5.1 水的经济学性质分析 |
5.2 多机制共生水配置模型 |
5.3 水制度的多层次分析框架 |
5.4 中国水制度分析的基本框架 |
6 中国水定价制度的经济分析 |
6.1 水定价制度框架和国际比较 |
6.2 水定价理论与方法 |
6.3 中国水定价制度现状与水价改革 |
6.4 中国水价形成机制研究 |
6.5 中国水价改革对农业的影响 |
7 中国水权和水市场制度的经济分析 |
7.1 水权和水市场的基本理论 |
7.2 水市场的实践和博弈分析 |
7.3 中国水权和水市场制度 |
7.4 构建中国水市场制度 |
8 中国用水户组织制度的经济分析 |
8.1 用水户组织的作用 |
8.2 用水户组织的内部结构 |
8.3 用水户组织的外部条件 |
8.4 用水户组织与政府的相互作用 |
8.5 中国用水户组织的发展 |
9 流域背景下的中国水制度分析 |
9.1 流域背景下的中国水制度框架 |
9.2 流域背景下的支撑性水制度安排 |
9.3 一个案例:黑河流域张掖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的分析 |
9.4 制度缺失:对黄河断流和南水北调的水制度思考 |
10 结论与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 记 |
(7)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水资源的水权 |
1. 所有权 |
2. 分配权 |
3. 经营权 |
4. 使用权 |
二、水利工程供水权 |
1. 所有权 |
2. 分配权 |
3. 经营权 |
4. 使用权 |
三、水权的利益及义务 |
1. 水资源水权的利益及治理弃水的义务 |
2. 水利工程供水水权的利益及治理退水的义务 |
四、几点结论 |
四、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水权——兼探两种水权衍生出的防治弃水(洪水等)和防治退水(废污水等)的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 [1]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对我国水权的反思与重构[J]. 刘卫先.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2)
- [3]水权质量与水资源经济效率研究[D]. 戎丽丽. 山东农业大学, 2010(05)
- [4]水权和水资源财产权概念比较法研究——兼论比较法研究中的概念移植问题[J]. 曹可亮. 环境资源法论丛, 2010(00)
- [5]论水资源财产权 ——以公法与私法两分为视角[D]. 曹可亮. 武汉大学, 2009(09)
- [6]中国水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 刘伟. 复旦大学, 2004(01)
- [7]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权[J]. 董文虎. 中国水利, 2001(02)
- [8]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水权——兼探两种水权衍生出的防治弃水(洪水等)和防治退水(废污水等)的义务[J]. 董文虎. 江苏水利, 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