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论关联企业中子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任文娟[1](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文中指出破产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让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能够得到实质公平清偿,而关联企业的出现严重威胁到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人员、业务、管理等往往存在严重混同,并且从属企业长期处于被压榨的状态,出现破产危机时,其清偿能力极低,此种情况下仍然不进行实质合并,势必导致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使实质公平清偿的价值追求沦为空谈。针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时的种种问题,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都没有有效的条款对其进行规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大胆创新,探索引入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以保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质公平清偿。但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因为缺乏立法的指导,对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有些混乱不堪,导致实质合并破产原则长期处于被质疑的状态。因此,为了规范司法审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我国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对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做出规定,明确该规则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为司法实务提供立法支撑与指导,以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相关理论研究加以梳理,明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发展水平,为论文研究的问题指明方向和提供思路。第二部分是在对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整体发展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明晰了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司法中的现实困境,指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第三部分梳理了美国实质合并规则产生、发展、到三大着名标准确立的历程,总结出美国司法判例经验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启示。第四部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问题的分析,在研究美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实践中已有的实质合并破产案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主体、应然适用标准、法律效力。第五部分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的研究,分析实践中法院的做法,结合美国的司法经验,明确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主体、启动模式、司法管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以及异议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崔钰[2](2020)在《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关联公司由于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形成规模效益等诸多优势,成为越来越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关联公司间控制从属关系的隐蔽性使关联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刻面临受侵害的风险,这种风险又因关联公司破产转化为实际损害。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的保护,在判例法中主要以实质合并与衡平居次规则的适用来实现。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初步确立以实质合并、衡平居次规则为框架的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制度,但在制度上存诸多不足。故为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急需完善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制度。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关联公司进行界定与分类,提出关联公司破产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总结关联公司破产具有破产企业集团性、破产原因一体化适用以及利益关系复杂性等特征。后分析了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的现实需求及主要理论,并提出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应当遵循公平清偿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和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第二部分,分别从制度和实践上分析我国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制度存在实质合并适用标准单一、衡平居次适用范围过窄、利益补偿规则缺失等不足。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现有制度的不足保持着总体一致性。第三部分,总结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域外经验,美国作为实质合并与衡平居次的起源国,实质合并适用标准多样,衡平居次适用范围广泛,为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提供了较为系统的保护措施。德国通过关联公司利益补偿规则的法律规定,使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在从属公司破产时,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现有制度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应建立实质合并适用的二元化标准、扩张衡平居次适用情形、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利益补偿规则,以完善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制度。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应当包含:法人人格混同标准和债权人受益标准。衡平居次的适用情形应当进行扩张,包括存在不当利益转移行为、作为实质合并的缓和替代措施以及提高重整成功可能性三种情形。引入利益补偿规则应当明晰利益补偿途径以及与其他规则的适用协调问题。
叶亭亭[3](2020)在《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关联交易是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在优化资源配置、节约交易成本和简化交易流程等方面,关联交易能够发挥其固有的优势,以便于更好地促进交易继续进行。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关联交易的缺陷逐渐超越了其自身的优势,并且在关联交易中,双方主体之间地位上的不平等,就更加剧了关联交易在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性。关联交易一开始的目的是通过减少公司经营中不必要的环节,减少成本,分散风险,获得利润最大化。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会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导致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同时影响国家税收。当前我国正处于商事信用严重缺失的特殊时期,非公允关联交易频发,不仅严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及着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我国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理论与实践的摸索中,虽逐步确认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制度,但现行法律法规仍存在诸多不足,难以有效应对当前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与保障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基本要求。本文以关联交易和债权人保护的基本理论分析为基础,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进行了阐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基本理论的概述。包括关联交易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类型;关联交易中债权人的界定、范围和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不当关联交易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阐述与分析。主要是对《公司法》、《破产法》以及《证券法》中关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及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现行立法及相关规定在对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立法实践及其经验的论述。首先,采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分别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即美国和德国的立法实践,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关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其次,通过分析域外立法实践,指出域外立法在事前保护、事后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关于债权人保护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指出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关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应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分别从事前保护机制、事中规制机制、事后救济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事前保护机制方面,主要针对现行立法中的不足,以及股东的诚信义务等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其次,在事中规制机制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在事后救济机制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不当关联交易的责任追究机制、诉讼中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制度、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引入美国的“衡平居次”原则。毫无疑问,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机制,不仅能够充分保护关联交易中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马榕[4](2019)在《论公司破产中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文中研究表明在2015最高法院发布的一则指导性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中,引出源自美国判例法中“深石原则”的衡平理论,酌情作出肯定公司外部债权人优先于出资不实股东受偿债权的顺位,由此掀起了学术领域对于公司破产案件中股东债权受偿顺位问题的关注浪潮。近年来,国内经济处于下行阶段,当下企业主要通过债权和股权两种方式获得融资,政府宏观调控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内大中小企业无一能躲开这场波及全球的经济风暴,普遍进入了艰难的调整期,由此企业融资成本高难度大的现状愈发形势严峻。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股东与企业、关联企业之间借贷的日渐频繁,各方利益主体想方设法地去谋生存、谋发展。这样,当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时,持有这种特殊“债权”的股东同时兼具了企业内部人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若让股东同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同等地位获得清偿,一贯坚持债权人利益中心主义的法律是否还能继续为人们所信服,笔者不由提出质疑。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等各种研究方法,对关于“股东债权居次受偿”的现有观点和学说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在总结与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尝试表达了关于探索我国引入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制度的发展模式和在《公司法》或《破产法》中对衡平居次原则的立法构建的看法,文章将从以下三个部分讨论公司破产中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第一部分,股东债权受偿顺位的发展现状。最高院15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首次提出借鉴、引入美国“深石原则”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股东债权受偿的特殊情形,实务先行的风向引领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的股东债权顺位制度到底该何去何从?本部分主要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突出问题所在,即引出我国当前股东债权受偿顺位的不足——还处于理论发展的初阶,为后文引入国外“衡平居次”相关理论、构建专属我国的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制度作铺垫。第二部分,股东债权居次受偿的理论证成。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我国商事立法的一大重点,该部分主要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确立债权劣后受偿的顺位来更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研究股东债权“分层”特殊受偿的债权范围,厘清了确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重点将美国法意义上的“衡平居次原则”与德国法意义上的“自有资本替代”原则结合起来,完整解读股东居次受偿理论的内涵,并将其与我国己有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美国法中与之相似的实质合并原则进行对比阐释,分析几种制度的运行现状和法律效果,突出该原则独特的存在价值,从深层次对衡平居次制度的初衷、内涵、外延等情况进行证成。第三部分,我国建立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制度的探索。首先重申了引入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制度的必要性,然而以美国判例法为起源的“深石原则”想要通过法律移植的手段被引入我国法律体系势必会出现诸多问题,该部分将重点探讨我国将选择怎样的股东债权居次受偿模式,尤其在具体的规则落实时不应该禁锢于美德简单的立法架构,更要立足于我国法治环境和法律体系的现状,对国外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进行辩证吸取,最后提出几点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
曹雪[5](2019)在《衡平居次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平分配利益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当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当地行使其控制权的手段来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恶意违规操作牟取利益的现象越来越多,如控股股东虚假出资、利用控制权利益传输、虚假财务报告等。在破产法中,不正当行为突出表现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利益的侵害,实质上是母公司不诚信的表现。为保障实质公平,无论是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以保护子公司、中小股东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美国首先确认的深石原则(衡平居次原则)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债权劣后受偿,从而达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目的。对于衡平居次原则的出现,学术界给予了较高的关注,不仅深化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等制度的认识,而且在实践中也做出了适当的改变。时至今日,德国、意大利、英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中都对衡平居次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公司治理中,为实现公平价值的追求及弥补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空缺,美国率先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深石原则。作为刺破公司面纱的特殊情形,我国并没有对“深石原则”(也称衡平居次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正在呼吁对这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主张借鉴深石原则,股东债权降级,在追求实质公平的基础上,劣后处理关联交易方控制公司的债权,保护子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社会经济繁荣。在我国,衡平居次原则尚未被立法和司法所接受,如何将衡平居次原则引入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成为重要课题。在理论界,我国大多学者大多肯定了衡平居次原则引入我国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仅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补充,更是对子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救济方式,但我国学者并未对该问题进行单独研究,大多放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论述,在对衡平居次原则引述中,也未涉及该原则在我国立法的建构及司法的适用。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衡平居次原则出现之前,根据我国的债权平等原则,在公司清算、破产与重整程序中,对于破产公司的债权一概而论,平等条件下受偿,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适用刺破公司法人面纱制度,否定相关利益股东的债权,这种做法无疑是对我国债权平等原则的冲击,在这种两难的冲突下,引用衡平居次原则,一方面承认相关利益股东的债权的合法性,维护了债权法中债权平等性的原则要求,另一方面对该股东的债权作出劣后的处理,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未尝不是一种合理的补偿型举措。由此,当公司面临破产,进行公司的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不管是在民法还是商法,在破产过程中,也要遵循公平正义的这样一种价值追求,对于控股股东的债权理应居次于其他外部债权人的债权予以清偿。自该案件判决后,深石原则写入成文法。与美国破产法中深石原则规定不同的是,德国公司法的“替代自有资本股东借贷制度”(资本替代原则),德国强调维持资本,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美国的“深石原则”在于针对控股股东的不公平行为作出规定,从而达到对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的效果,在此需要指出,并非所有的控股股东的债权是次级债,只有在有证据表明控股股东的故意逃债即不公平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是我国公司法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为进一步明晰该原则及在未来立法框架的规定,本文运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考察法、实证分析方法等,以我国“深石原则”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概述衡平居次原则的基本理论如背景渊源、演变过程、背后的理论基础及其理论及司法实践价值,厘清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在美国、德国及台湾地区等比较立法中探究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探究如何利用该原则调整因控制公司和其他与之有关联交易的不正当行为所引起的利益失衡关系,从而实现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公平分配。
宋泽江[6](2018)在《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体系与规则构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电资源不仅是我国现有能源中唯一可以大规模开发的可再生能源,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水电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兴起和发展,为水电资源开发融资带了新的途径和契机,对我国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水电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融资业务活动,每个环节都会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因而其不仅是经济学的研究课题,同时也是法学学者应当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水电资产证券化是以水电资源开发产生的未来电费收益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就法律性质而言,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系基于购售电合同产生的将来债权。随着现代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世界主要国家关于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禁止到意思自治的变迁。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将来债权转让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提出了以“合理可期待性及确定性”作为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评判标准。水电资产证券化可转让的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购售电合同有效;其次,购售电合同债权无质押等权利负担;最后,无限制债权转让的情形。从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实践可以看出传统债权让与制度在生效时间、公示和通知、禁转条款效力等方面的规则已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我国将来债权让与制度应当适应以水电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资本市场新型融资模式的发展需要。具言之,将来债权让与合同应当在债权确定发生时溯及至合同成立时生效。此外,应当明确商事领域债权让与公告通知方式的效力以及债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还有,对于合同禁止转让条款应当承认对内效力,限制对外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关键在于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和SPV的构建。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实现需要防止基础资产转让法律行为被发起人的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撤销,同时也需要防止基础资产转让被认定为融资性担保。目前我国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相关立法存在严重碎片化且具体标准不明确的问题。美国相关立法经验值得借鉴,结合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实践,应当从发起人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格、对发起人的追索权三个方面完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水电资产证券化利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专项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并非信托法律关系,专项计划也不具有信托的法律功能——财产的独立性。由此导致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无法实现与SPV管理人、投资者的破产风险隔离的困局。产生该困局的原因在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信托业实行牌照管理,证券公司无法利用信托构建SPV,同时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利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SPV也面临现实障碍。从目前我国立法现状来看,特殊目的信托是水电资产证券化SPV的最佳选择。破解水电资产证券化SPV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困局的可行路径是通过制定《信托机构管理办法》,扩大营业信托的主体范围,使水电资产证券化利用信托法律制度构建SPV,实现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监管。水电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重点在于信用评级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在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实践中存在发行人付费模式导致的评级虚高和调整缓慢问题。同时,评级技术体系建设和数据库的积累还远远不足,评级技术有待提高。评级机构存在时间较短,声誉积累远远没有完成,行业自律机制未发挥作用。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不协调和监管标准混乱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以及监管立法层级较低等问题。对于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应当借鉴美欧发达国家信用评级监管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其次,加强对评级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最后,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于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应当从宏观立法层面和具体规则制定两个层面入手,逐步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杨丽彬[7](2018)在《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研究 ——来自银行债权人保护的经验证据》文中研究表明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对于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理解,可以分别从信息与资源两个维度的“刚性”和“软性”内容展开。在信息维度上,有“刚性”的财务报告信息和“软性”的非财务信息之分。在资源维度上,有基于正式的法律制度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有基于非正式制度的权利和义务。现有的研究主要从刚性财务信息与正式制度安排角度进行探讨,对于软性的非财务信息与非正式制度安排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作用,目前尚缺乏系统的研究,而这一视角却是中国制度背景下,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本文主要从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研究出发,进而探讨非财务信息披露与社会资本、非财务信息披露与制度环境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首先,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具有一定影响。具体表现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短期借款,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借款成本;此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银行借款;这些相关性在非国有企业中更加显着。其次,非财务信息披露与社会资本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具有影响。具体表现为,在上市公司有政治关联的情形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有利于上市公司获得银行借款,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有助于降低借款成本。最后,非财务信息披露与制度环境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具有影响。具体表现为: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社会责任信息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均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短期借款;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借款成本。在宽松货币政策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银行借款与短期借款;在紧缩货币政策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借款成本。本文研究的可能创新之处在于:其一,丰富了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决策有用性方面的研究。随着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增加,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非财务信息披露所占比重在不断上升,然而关于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务契约签订及其条款影响的证据却相对薄弱。本文系统地研究了非财务信息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披露高质量的非财务信息,有利于银行债权人的信贷决策,增强上市公司获取短期贷款能力,并降低债务融资成本,这一发现丰富了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实体经济发展影响的研究。其二,丰富了非财务信息披露与社会资本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研究。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情况下,包括政治关联在内的社会资本有可能成为替代机制,在银行信贷中,社会资本可以通过特有渠道来满足银行的信息需求。本文通过探讨在不同的政企关系与银企关系下,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保护作用的不同影响,从社会资本的角度,丰富了非财务信息披露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研究。其三,一定程度拓展了非财务信息披露与制度环境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研究。通过研究在不同的市场化程度或者不同的货币政策环境下,非财务信息披露在贷款获得性与融资成本中的作用,可以丰富非财务信息披露与市场化进程,以及非财务信息披露与货币政策对债权人保护影响的研究。本文研究结论对于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以及债权人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1)对于资本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本研究可以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规范我国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行为提供证据。(2)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有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而言,本研究可以使其提高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认识,使上市公司更加注重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质量,以便争取更多的融资机会。(3)对于债权人而言,本研究为其甄别与使用非财务信息可以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证据,为债权人有效评估信贷风险提供了重要参考。
张琦[8](2016)在《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竞争亦进入白日化状态,因而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为了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中占据优势地位,单一的企业在独立发展过程中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谋取自己预先设定的利益需求,这时就会出现很多相关的企业联合起来在和而不同中共同完成追逐利润的目标。而这种新出现的企业组织形态就是笔者所要讨论的文章主体:关联企业。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关联企业已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主流现象,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尤为明显。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亦日渐深入,比如:企业兼并,企业联合,引进外资及跨国公的形成,都无不标志着关联企业在以不同的姿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地上生根发芽,更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展现出了欣欣向荣的生命力,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也日趋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关联企业作为极其重要的企业联合形式,虽然在经济上贡献了很多力量,存在自身很多优势的同时,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凸显了很多缺陷与不足,比如说关联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就出现了很多实务问题及争议性说法,其中,极为突出的矛盾点就在于在规制关联企业破产法律方面。关联企业在面临破产境况时会产生很多不同于单个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面对其破产的复杂性,国内外的相关专着及法律规制都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我国目前仍未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来妥善的规制关联企业破产。鉴于此,本篇论文对于其出现的相关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笔者的拙见,以望为我国相关的法律完善添砖加瓦。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关联企业的参与下更获长足的发展。针对关联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文章拟用五章主要内容加以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关联企业破产的基础理论。此章着重阐述关联企业的基础内容,其中主要包括其出现的背景,法律概念;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其存在的价值。并深入剖析关联企业破产的基础部分,即什么是关联企业破产;其破产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其破产的类型。从而为后文论述关联企业破产出现的争议性问题做铺垫。第二章主要介绍关联企业破产的不利影响及其违法行为。此章主要分析在关联企业破产过程中,控制企业或是相关企业的独立地位受到的影响:其中对独立的法律人格性的侵害,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冲击;且其破产对不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将对其破产的违法表现形式做相关论述。第三章主要介绍相关国家对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将对实质合并原则,衡平居次原则及控制公司诚信义务内容进行比较分析。第四章则着重介绍我国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结合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对关联企业破产的规定及规定本身出现的漏洞问题。第五章主要着重论述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包含借鉴其他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规制的本土化创新,逐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独立的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邢丹[9](2011)在《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必须增强自己的实力,当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所要求的管理成本巨大时,企业便会选择联合形态——关联企业,以抵御市场风险。如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进入破产程序时,作为关联企业破产和单体企业破产有着巨大的差别。传统的规制单体企业破产的基础理论——法人格独立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甚至成为破产企业不承担破产债务的借口、逃废债务的工具。与此同时,关联企业破产时,由于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较为复杂,既包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还包括关联企业中非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他们之间存在着交织的利益冲突。法律的功能在于调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法律之公平、正义。本文通过规范分析、法经济学等方法,积极借鉴各国及地区的理论,结合我国实践,以务实原则兼顾体系化之思考方法,试图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正文由以下五章构成:第一章为“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制对象”。关联企业是指企业间相互持股,或可对对方施加重大影响,或可以直接控制他公司的业务、人事和财务的独立企业联合形态。由于自身成长的需要、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或者人为因素而建立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的形态予以表现。当关联企业中的从属公司破产、控制公司未破产时,就会发生控制公司股东与从属公司债权人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当控制公司破产、从属公司未破产时,就会发生控制公司债权人与从属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当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均告破产时,便会发生两个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受同一控制的两个或多个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也会发生破产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破产公司债权人与未破产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无论哪一种情形,都会对规制单体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构成威胁:法人格独立制度成为关联企业破产债务人的避风港;有限责任制度成为关联企业破产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工具。第二章为“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制目的”。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利益冲突。当冲突的双方并不是简单明了的对或错时,采取一种妥协或相互调整形式应该比“二者取其一”的方式更为可取。公平清偿是破产法的灵魂,而集体受偿原则是公平清偿的有效实现形式。破产作为一种商业制度,需要满足破产效益的最大化,故在追求公平清偿的同时必须满足效率的原则。由于关联企业破产时涉及的利益冲突更为复杂和广泛,应在破产法多元立法目标的指引下,有效运用衡平规范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问题。第三章为“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基础性法律制度并非针对关联企业破产而特别设计,其适用的领域较为宽泛,对关联企业的破产规制也有一定的效果。首先为破产撤销权以及破产无效制度。当关联企业之一进入破产程序时,如果在临界期间,关联企业之间存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行为,那么可以予以撤销。如果存有绝对无效的行为,亦可宣告无效。由于破产撤销权制度临界期间的规定,以及关联企业间存有的复杂的、隐蔽的关系“外衣”,其制度的适用较为困难。其次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原本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基于特定的事件,其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忽视,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企业破产原则上仍然适用单体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只有在利用关联关系,实施不当控制或者交易,威胁到债权人利益的时候,法律才会启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其进行规制。由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主要规制破产公司与破产公司的控制股东之间存在的不当行为,对其他损害破产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无能为力,故也有其局限性。第四章为“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法律制度”。首先为衡平居次制度,指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施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不当行为时,规定在从属公司的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论其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受偿。衡平居次的功能在于补救而非惩罚。其次为实质合并制度,是指在关联企业同时或相继进入破产程序中,对存在有高度一致性或对外作为一个整体的关联企业,归入同一破产程序,合并其资产与债务,所有关联企业的普通破产债权人适用同一比例的破产清偿程序。无论是衡平居次制度还是实质合并制度都针对关联企业的破产而设计,对关联企业破产有很好的规制效果,但由于这两种制度均为衡平性制度,赋予了破产法官较宽松的自由裁量权,故其适用应相当谨慎。第五章为“我国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虽然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论文指出当关联企业间存在着资本显着不足、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和过度控制三种情形,并对破产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当其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要求控制公司对破产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控制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序,可以引入衡平居次制度进行规制,将其控制公司因控制关系所享有的债权进行降格处理。当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同时或相继进入破产程序时,当二者之间的财产、账务以及人事已经达到难以区分的混同程度时,或者为区分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财产、账务等所花费的资金已经严重消耗破产财产时,可以引入实质合并制度,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资产以及债务进行合并处理,对其债权人适用同一比例进行清偿。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公平保护破产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破产法立法目标。
胡伟[10](2011)在《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以控股公司为背景,对公司控制权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公司控制权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权利,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内容,它是公司参与各方之间权益连接的纽带。控制权具有两面性,它既能给权利主体带来整体利益的提升,又极易被权利主体滥用,严重侵害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利益,造成公司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失衡,尤其是在公司集团化、规模化发展的今天,这一现象尤为突出。因此,公司控制权的合理配置与正当行使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应当对控股公司控制权进行适度的规制,创设一套完备而有效的机制保障控股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本文综合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采用比较研究、历史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在对控股公司控制权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探索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以期推动公司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全文共分为六章,其中前三章是对控股公司控制权相关概念范畴、理论基础、基本原则的介绍和评析。该部分作为全文的理论根基,对下文的制度构建起到了理论铺垫的作用。后三章是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基本框架的建构,并对我国相关规制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第一章对控股公司控制权基本范畴进行了探讨。本章首先结合国内外立法及学理对控股公司内涵与外延的探讨,把控股公司定义为持有他公司表决权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基于股权控制关系而实质上拥有他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然后着重探讨了公司控制权。本文认为公司控制权是控制者对公司所有资源具有的支配性影响,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公司控制权是一项“推定的权利”而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但由于控制权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由于公司股权的分散及公司内部权利的分化,公司控制权日益显示出独立化、工具化、制度化的发展趋势,这些都是目前法律应当关注的核心问题。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及基本原则。公司控制权虽然具有合理性成分,但由于控制权溢价及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放大效应,控制者极易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此进行一定的调整。本文认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经济学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构成了对控股公司控制权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此外,在对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平、利益平衡及效率原则。第三章是关于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基本框架的建构。本章首先以控股公司责任承担为基点,对两大法系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模式作了总体性概括,指出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传统模式,该模式以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及其衍生原则为中心,以“原则承认,例外否认”为特点,通过判例法形成了一套灵活多变的规制模式。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则从公司集团的视角探索出了控股公司控制权规制的另一模式。该模式采用双重构造的立法技术,依据控股公司的控制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规制路径。因此,该模式又称为双重模式。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规制模式并无优劣之分,关键是能否与本国公司发展的实际及法律传统相符。鉴于我国具有的成为法传统,我国控股公司控制权的规制模式的确立可以大陆法系的模式为主,兼采英美法系的传统模式。综合各国公司法关于控股公司控制权的规制路径,本文认为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的建构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一般控制行为予以原则性规定,即对控股公司课以诚信义务,并对控股公司控制权争夺工具(表决权)为一定程度的限制,以此约束控制权的滥用。第二,对典型控制行为进行具体性规定,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思路,结合控股公司控制权滥用的几种典型形态,进行动态化、灵活性的规制。第三,对控股公司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予以司法规则,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为利益受侵害方提供充分而周延的法律保护。第四、五、六章是对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基本框架的具体分析。首先深入分析了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内涵。通过对诚信义务的法理基础、脉络流变、立法演进的梳理,指出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信义关系。控股公司与董事不同,其承担的诚信义务是以忠实义务为主,注意义务为辅的义务体系。此外,原则性规定还包括对控股公司控制权行使的限制,主要表现为表决权排除及对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交叉持股的限制。其次是对几种典型控制行为的具体规制,并结合国内外的公司立法,对关联交易、挤出合并、公司机会中三种典型的控制权滥用情形予以深入系统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与公司机会规则,引入挤出合并制度,为有效约束控股公司控制权滥用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最后,在控股公司控制权滥用后的司法规制方面,应分别对从属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债权人实施不同的救济措施。就从属公司及其他股东而言,可以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为一般的救济路径;以表决权诉讼为具体的救济路径;以公司解散诉讼为最终的救济路径。而对债权人而言,可以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及实质合并原则,借鉴责任代偿理论和适格康采恩制度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减轻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举证负担。
二、浅论关联企业中子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论关联企业中子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价值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2.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立法与司法评析 |
2.1 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
2.1.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2.1.2 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 |
2.2 司法现状及其困境 |
2.2.1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审理的整体趋势 |
2.2.2 各地法院的探索与实践 |
2.2.3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2.3 确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必要性 |
2.3.1 现实意义 |
2.3.2 填补立法空白 |
3.美国实质合并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
3.1 实质合并规则的创立 |
3.2 实质合并规则的发展 |
3.3 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的确立 |
3.3.1 “Auto-Train”标准 |
3.3.2 “Augie/Restivo”标准 |
3.3.3 “Owens Corning”标准 |
3.4 美国三大标准评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体问题分析 |
4.1 实质合并的适用对象 |
4.1.1 关联企业的界定 |
4.1.2 关联企业的类型 |
4.2 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 |
4.2.1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现实适用标准 |
4.2.2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应然适用标准 |
4.3 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效力 |
4.3.1 财产合并,统一清偿 |
4.3.2 合并重复债权 |
4.3.3 对内债权债务消灭,对外统一按比例清偿 |
5.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分析 |
5.1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主体 |
5.1.1 破产管理人 |
5.1.2 破产债权人 |
5.1.3 破产债务人 |
5.1.4 受理法院 |
5.2 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模式 |
5.2.1 分别破产,合并审理 |
5.2.2 一并申请,合并审理 |
5.2.3 拉入合并破产模式 |
5.3 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管辖 |
5.3.1 我国司法管辖现状 |
5.3.2 我国应确立“利益中心地”管辖原则 |
5.3.3 我国应确立“申请在先”管辖原则 |
5.4 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的确定 |
5.4.1 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选任现状 |
5.4.2 管理人选任方式的具体适用 |
5.5 异议债权人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概述 |
(一) 关联公司的界定及分类 |
1. 关联公司的界定 |
2. 关联公司的分类 |
(二) 关联公司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1. 关联公司破产的概念 |
2. 关联公司破产的特征 |
(三) 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现实需求 |
1. 关联公司模式下债权人利益易受侵害 |
2. 企业集团框架下债权人外化风险增加 |
(四) 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
1. 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理论支持 |
2. 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
二、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制度缺陷与实践误区 |
(一) 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制度现状与不足 |
1. 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制度现状 |
2. 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
(二) 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 实质合并以法人人格混同为唯一标准 |
2. 衡平居次规则未获得充分适用 |
3. 利益补偿规则未见于破产领域 |
三、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域外经验 |
(一) 实质合并规则适用标准多样 |
(二) 衡平居次规则适用情形广泛 |
(三) 利益补偿规则的专门性规定 |
四、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 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的二元化 |
1. 法人人格混同标准 |
2. 债权人受益标准 |
(二) 扩张衡平居次适用情形 |
1. 存在不当利益转移行为 |
2. 实质合并的缓和替代措施 |
3. 提高重整成功可能性 |
(三) 引入利益补偿规则 |
1. 明确利益补偿途径 |
2. 与其他规则的适用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关联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基本理论 |
2.1 关联交易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
2.1.1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的一般原理 |
2.1.2 关联交易的概念 |
2.1.3 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
2.2 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债权人的界定 |
2.2.1 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债权人的概念及范围 |
2.2.2 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债权人的特征 |
2.3 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2.3.1 关联交易使债权人利益遭受不良影响 |
2.3.2 保护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意义 |
3 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 |
3.1.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3.1.2 《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
3.1.3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3.2 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现行立法缺乏明显针对性 |
3.2.2 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缺失 |
3.2.3 现行保护模式不够完善 |
4 域外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1 域外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实践 |
4.1.1 德国的事前规制制度 |
4.1.2 美国的事后规制制度 |
4.1.3 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 |
4.2 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2.1 事前保护与事后救济的侧重点不同 |
4.2.2 举证责任分配合理 |
4.2.3 完善的关联交易信息公开制度 |
5 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事前保护机制 |
5.1.1 加强现行立法的系统化与可操作性 |
5.1.2 规范现代企业诚信义务建设 |
5.2 改进事中规制机制 |
5.2.1 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 |
5.2.2 健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5.3 创新事后救济机制 |
5.3.1 合理分配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5.3.2 明确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责任追究机制 |
5.3.3 破产程序中引入“衡平居次”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论公司破产中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司破产中我国股东债权受偿顺位制度的发展现状 |
1.1 我国股东债权受偿顺位制度的实务现状 |
1.1.1 问题一 |
1.1.2 问题二 |
1.2 我国股东债权受偿顺位制度的问题现状 |
1.2.1 立法缺失 |
1.2.2 理论滞后 |
2 公司破产中股东债权受偿顺位制度的理论分析 |
2.1 股东债权的特殊性分析 |
2.1.1 股东债权的界定和分类 |
2.1.2 股东债权特殊受偿的价值取向 |
2.2 “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分析 |
2.2.1 “衡平居次”原则的内涵 |
2.2.2 “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情形 |
2.2.3 “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主体 |
2.3 “自有资本替代”原则的适用分析 |
2.3.1 “自有资本替代”原则的内涵 |
2.3.2 “自有资本替代”原则的适用情形 |
2.3.3 “自有资本替代”原则的适用主体 |
2.4 .股东债权居次受偿与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 |
2.4.1 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比较分析 |
2.4.2 与实质合并原则比较分析 |
3 公司破产中我国引入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制度的思考 |
3.1 我国引入股东债权居次受偿制度的必要性 |
3.2 我国选择居次受偿制度的模式探索 |
3.2.1 构建股东债权分层居次受偿 |
3.2.2 衡平居次与合意居次 |
3.2.3 衡平居次与自动居次 |
3.2.4 完全居次与部分居次 |
3.3 完善我国关于股东居次受偿制度的具体建议 |
3.3.1 落实股东居次受偿规则的本土化 |
3.3.2 明确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原则 |
3.3.3 安排合理的立法架构 |
4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衡平居次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衡平居次原则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衡平居次原则的概述 |
一、衡平居次原则 |
二、衡平居次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一)实质公平理念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第二节 衡平居次原则在美国的演变 |
一、衡平居次原则在美国的诞生 |
二、衡平居次原则的演变 |
(一)“惩罚性”到“补偿性” |
(二)“自动居次”到“衡平居次” |
第二章 衡平居次原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
第一节 德国立法有关衡平居次原则的规定 |
第二节 台湾地区有关衡平居次原则的规定 |
第三节 域外衡平居次原则的对比 |
第三章 我国对于衡平居次原则的争议 |
第一节 衡平居次原则司法实践的引入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案例的评析 |
第四章 衡平居次原则的立法思考 |
第一节 衡平居次原则的立法必要性 |
第二节 衡平居次原则的法律构建 |
一、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要件 |
二、衡平居次原则的举证责任 |
三、衡平居次原则的法律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体系与规则构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思路及基本框架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第2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特性及其价值 |
2.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界定 |
2.1.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
2.1.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划分 |
2.1.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
2.2 水电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演进 |
2.2.1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早期探索 |
2.2.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试点 |
2.2.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发展 |
2.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价值 |
2.3.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厘定 |
2.3.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性价值 |
2.3.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工具性价值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与制度构造 |
3.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
3.1.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
3.1.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
3.1.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
3.2 水电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基本构造 |
3.2.1 水电资产证券化运行制度 |
3.2.2 水电行业监管制度 |
3.2.3 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制度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水电基础资产转让制度的突破与发展 |
4.1 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分析 |
4.1.1 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比较法分析 |
4.1.2 我国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司法认定 |
4.1.3 水电资产证券化中可转让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
4.1.4 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 |
4.2 水电资产证券化对传统债权让与制度的挑战 |
4.2.1 将来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
4.2.2 将来债权转让的公示和通知 |
4.2.3 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
4.3 水电资产证券化视野下债权让与制度的未来发展 |
4.3.1 将来债权让与溯及至让与合同成立时生效 |
4.3.2 债权让与登记的对抗效力 |
4.3.3 限制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
5.1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内在要求 |
5.1.1 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风险隔离 |
5.1.2 基础资产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风险隔离 |
5.1.3 基础资产与计划管理人的破产风险隔离 |
5.2 破产隔离的必备要素——水电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 |
5.2.1 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法律意义 |
5.2.2 美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立法的借鉴 |
5.2.3 完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法律制度的建议 |
5.3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困局及成因 |
5.3.1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
5.3.2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困局的原因分析 |
5.4 破解困局的路径:利用信托法律制度构建SPV |
5.4.1 商事信托符合SPV的本质: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商事组织 |
5.4.2 打开商事信托的制度枷锁:扩大营业信托主体范围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 |
6.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的意义 |
6.1.1 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对发行人的意义 |
6.1.2 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对投资者的意义 |
6.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 |
6.2.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主要方式 |
6.2.2 信用增级方式的法律性质分析——以差额补足为重点 |
6.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
6.3.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构造 |
6.3.2 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 |
6.3.3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发行监管——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
7.1 水电资产证券化发行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7.1.1 化解水电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
7.1.2 破除水电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不对称 |
7.2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构造与问题 |
7.2.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原则 |
7.2.2 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现实构造 |
7.2.3 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
7.3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完善 |
7.3.1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国际经验的借鉴 |
7.3.2 完善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7)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研究 ——来自银行债权人保护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结构 |
第一章 债权人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债权人权益保护动机的理论分析 |
一、产权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 |
第二节 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理论分析 |
一、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 |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公司治理机制 |
第三节 非财务信息披露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理论框架 |
一、债权人保护的动机 |
二、债权人保护的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制度背景 |
第一节 债权人保护制度 |
一、我国商业银行债权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
二、我国商业银行债权保护的制度环境 |
三、我国商业银行债权人保护的现状 |
第二节 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
二、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产权性质差异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第三节 实证分析与假设检验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回归结果分析 |
四、进一步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研究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财务信息披露、社会资本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非财务信息披露与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 |
二、非财务信息披露与银企关系的替代效应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第三节 实证分析与假设检验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回归结果分析 |
四、稳健性检验 |
五、研究结论 |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不同市场化程度下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
二、不同货币政策下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第三节 实证分析与假说检验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系数矩阵 |
三、回归结果分析 |
四、稳健性检验 |
五、研究结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可能的创新与局限 |
三、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8)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关联企业破产的基础理论 |
(一)关联企业的法律含义及其存在价值 |
1、关联企业出现的背景、法律含义 |
2、关联企业的经济与法律作用 |
(二)关联企业破产的基础分析 |
1、何为关联企业破产 |
2、关联企业破产的原因 |
3、关联企业破产的分类 |
二、关联企业破产的不利影响及其违法行为 |
(一)企业的独立法律地位受到影响 |
1、关联关系对独立的法律人格性的侵害 |
2、关联关系对企业进行独立交易的影响 |
(二)关联企业破产对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
1、关联企业中内外部债权人的基础分析 |
2、关联企业破产对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
(三)关联企业中虚假破产的违法表现形式 |
1、虚假破产的基础分析 |
2、虚假破产的类型分析 |
三、德国、美国对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制 |
(一)德国关联企业的相关立法 |
1、德国《股份公司法》有关关联企业的概说 |
2、德国《股份公司法》有关关联企业的具体法条分析 |
(二)美国关联企业的相关立法 |
1、实质合并原则的法律适用 |
2、衡平居次原则的法律适用 |
3、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法律适用 |
四、我国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关于关联企业的规范概况 |
1、我国关联企业的行政与地方性法规 |
2、我国有关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关联企业破产的现行法律及存在的问题 |
1、我国《公司法》相关法条及存在的问题 |
2、我国《破产法》相关法条存在的问题 |
五、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思考和建议 |
(一)《公司法》、《破产法》现有相关法条的完善 |
1、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2、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 |
(二)引进衡平居次原则 |
1、我国法律引进衡平居次原则的必要性分析 |
2、对我国法律引进衡平居次原则进行本土化的建议 |
(三) 参鉴引入实质合并原则 |
1、我国法律引进实质合并原则的可行性分析 |
2、对我国法律引进实质合并原则进行本土化的建议 |
(四) 建构我国对从属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机制 |
1、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加强对控制企业的监督 |
2、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法规类 |
二、着作类 |
三、论文期刊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9)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及创新 |
三、研究方法及意义 |
四、逻辑结构与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制对象 |
第一节 关联企业破产的对象性分析:关联企业 |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解析 |
二、关联企业生成的原因 |
三、关联企业的外在表现:关联交易 |
第二节 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利益冲突分析 |
一、从属公司破产、控制公司未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
二、控制公司破产、从属公司未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
三、从属公司与控制公司都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
四、受同一控制的两个(多个)关联企业都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
第三节 关联企业破产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 |
一、法人格独立制度——关联企业破产债务人的避风港 |
二、有限责任制度——关联企业破产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工具 |
第二章 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制目的 |
第一节 规制关联企业破产利益冲突的制度性质:衡平性 |
一、衡平性的解读 |
二、相互冲突利益调整之工具 |
第二节 规制关联企业破产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公平兼顾效率 |
一、正义原则要求的利益平衡 |
二、效率原则需求的利益平衡 |
第三章 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破产撤销权制度及破产无效制度 |
一、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内涵 |
二、破产撤销权的追诉对象 |
三、破产无效制度 |
四、破产撤销权制度及破产无效制度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适用 |
第二节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实质内涵 |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适用 |
三、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关联企业破产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
第四章 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衡平居次制度 |
一、衡平居次制度的历史演进理路 |
二、衡平居次制度的实质内涵 |
三、衡平居次制度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的价值 |
第二节 实质合并制度 |
一、实质合并制度的理论进路 |
二、实质合并制度的内涵确认 |
三、实质合并制度的合法性论争 |
四、实质合并制度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意义 |
第五章 我国规制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对我国规制关联企业破产既有法律制度的检讨 |
一、破产撤销权制度及破产无效制度的规定与评析 |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的相关规定及评析 |
第二节 规制关联企业破产应适用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要件 |
二、引入衡平居次制度的考量 |
三、引入实质合并制度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内容及结构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控股公司概述 |
一、控股公司概念之厘定 |
二、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
三、控股公司与相关企业形态的比较 |
第二节 公司控制权的争鸣与重构 |
一、公司控制权性质研究评述 |
二、公司控制权的权利范式诠释 |
第三节 公司控制权与相似概念的厘定 |
一、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控制 |
二、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
三、公司控制权与控股权 |
第四节 公司控制权的发展趋势 |
一、公司控制权之独立化 |
二、公司控制权之工具化 |
三、公司控制权之制度化 |
第二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的法律困境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与公司基本原则的冲突 |
一、控股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独立人格原则的冲突 |
二、控股公司控制权与有限责任原则的冲突 |
三、控股公司控制权与股权平等原则的冲突 |
第二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法理念的融合 |
一、公司控制权与公司属性的兼容性 |
二、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法人本质理论的兼容性 |
第三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四、委托代理理论 |
第四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原则 |
一、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原则 |
二、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公平性原则 |
三、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效率性原则 |
第三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一、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之传统模式 |
二、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之双重模式 |
三、两种模式的宏观反思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体系的建构 |
一、对一般控制行为的原则性规定:诚信义务与限权 |
二、对典型控制行为的具体性规定:类型化研究 |
三、控股公司控制权滥用的司法规制:救济机制的构造 |
第四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原则性规定 |
第一节 控股公司诚信义务的承担 |
一、控股公司诚信义务的法理思辨 |
二、控股公司诚信义务性质与内涵探究 |
三、我国控股公司诚信义务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
第二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的限制:以表决权限制为中心 |
一、控股公司表决权的排除 |
二、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相互持股的限制 |
三、我国控股公司控制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在关联交易中的法律规制 |
一、控股公司控制权在关联交易中规制的必要性 |
二、非公平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公平性要求 |
三、我国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范的反思与完善 |
第二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在挤出合并中的法律规制 |
一、挤出合并的一般概述 |
二、控股公司控制权在挤出合并中规制的必要性 |
三、控股公司控制权在挤出合并中的规制路径 |
四、我国引进挤出合并制度的理想与现实 |
第三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在公司机会规则中的法律规制 |
一、公司机会规则的一般理论 |
二、控股公司控制权在公司机会中规制的必要性 |
三、公司机会规则认定标准的嬗变与启示 |
四、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
第六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失范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从属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法律救济 |
一、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一般的救济路径 |
二、公司决议瑕疵之诉:具体的救济路径 |
三、公司解散之诉:最终的救济路径 |
第二节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救济 |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及其衍生原则 |
二、责任代偿理论与适格的事实康采恩:举证责任的重构 |
第三节 反思与重构:我国现有相关救济制度的检视 |
一、我国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相关救济制度的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浅论关联企业中子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D]. 任文娟.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2]关联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D]. 崔钰.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叶亭亭.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论公司破产中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D]. 马榕. 宁波大学, 2019(06)
- [5]衡平居次原则研究[D]. 曹雪.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体系与规则构成[D]. 宋泽江. 湖南大学, 2018(06)
- [7]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研究 ——来自银行债权人保护的经验证据[D]. 杨丽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D]. 张琦. 青海师范大学, 2016(02)
- [9]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邢丹. 吉林大学, 2011(08)
- [10]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研究[D]. 胡伟. 复旦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