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公安派出所推进社区警务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论文文献综述)
孙冲[1](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研究指明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胡捷[2](2021)在《公安派出所职能履行问题研究 ——以N市为例》文中认为
张嘉玲[3](2021)在《“枫桥经验”在城市基层公安工作中的适用性研究》文中提出
王晓宇[4](2021)在《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提升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利益格局被打破,风险因素逐渐增多,给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的挑战。当前,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力等警务资源明显不足,虽然在勤务模式、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但是警务效能仍然不高,极大地制约了派出所工作的开展和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然而,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对于派出所警务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多的现实,单纯依靠公安派出所不断增加警务资源提供公共安全保障难以取得成效,只有通过加强同群众、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调动和发挥社会多元力量,引导他们参与进来实现共同治理,进而促进警务效能的优化提升,才能够有效弥补公安派出所警务资源不足、力量薄弱的现实缺陷。本研究以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为研究对象,基于新公共治理理论的视角,通过问卷调查及访谈的方式对兰州市公安派出所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协同联动和辖区内的群众、企业共同开展警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存在着群众、企业参与度不高,兰州市公安派出所主责主业有所弱化,警务效能需进一步优化等问题。从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梳理剖析了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不足的原因,在借鉴国内公安机关提升警务效能的先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兰州市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实际,提出了要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实现公安机关内部协作、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机制、建立完善考评激励机制等优化警务效能的合理性对策和建议。
伏佩宣[5](2021)在《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现代警务模式下,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警务效能,开展智慧警务建设已成为警务治理领域发展的普遍共识。起初,公安机关沉浸于新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想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却发现: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陷入“中等信息化陷阱”。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新兴领域,客观冷静的思考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为重要。究其本质而言警务体系能力在智慧警务建设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还未有学者以警务体系能力的研究视角对这一现实警务运行困境展开深入分析。警务体系能力是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创新型表述,它是各警种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而不是各警种单项效能的简单相加,其核心聚焦于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形态,警务体系能力早在警务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初具雏形,并随着警务模式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按照警务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规律,警务体系能力的基本形态可以划分为基于科层制背景下的警务体系能力(也可称之为“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和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两个阶段。其中,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是在尝试消除科层制“反攻能”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并随着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时间序列展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单位,N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警务大脑”建设的先行试点,在这长达三年的“先行先试”过程,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阶段性特征展现得非常充分,为分析者更好地洞察警务体系能力提供了绝佳的分析“窗口”。有基于此,笔者以“技术—制度”为理论视角,基于技术执行的分析框架对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建设过程进行经验分析,旨在探讨“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这一核心命题。既有警务体系能力是基于科层制背景下产生的,其容易受到科层制背景下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及共识机制的缺失、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封闭和内敛趋向等“反功能”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作为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被技术执行者们赋予“美好想象”,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其陷入了警务治理“困境”。技术执行者们愈加认识到:信息技术在“警务大脑”中的简单嫁接只是单纯地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理念的警务体系能力,其仍处于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从N市“警务大脑”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只是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和再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才是根本。有基于此,N市公安局在“警务大脑”建设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合成警务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匹配实现信息资源、组织结构和警务要素的整合及警务流程的优化再造。最终,在信息技术与合成警务机制的有机结合下实现了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总之,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是技术与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暗含着一种网络化逻辑,其在被运用于特定的组织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组织联结问题的空前弹性,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其通过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通过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生产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机制从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体化的警务模式;从中观层面上推动警务组织结构变革;从微观层面上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其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形塑空间。最终,在“技术—制度”的互构作用下,各警种作战能力达到了有机融合,实现了警务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贾鼎,丁姿,李辉[6](2020)在《“环境—行动”范式下公安派出所社会治理创新研究——基于B市派出所的调查》文中提出公安派出所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需要学界从组织行为的视角加以重视并研究。"环境—行动"范式下的社会治理创新理论框架中,从宏观治理环境来看,派出所的角色从政权的"扞卫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向综合治理的"守护者"转变,从微观治理环境来讲,"情""理"交织给派出所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为了应对外界压力,派出所探索出矛盾纠纷化解的"跨域合作"、街区治理的"商居联盟",以及平安社区建设的"群众路线"。不同的行为模式选择取决于外部条件约束,而共同点则在于为了共同利益和以解决矛盾为导向的结果考量,其遵循着政治联合体逻辑,部门间合作趋于常态化和模式化。为了加强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社会治理创新,一是配套改革考核机制和人事制度,二是将多元主体协作策略进行制度化,三是探索矛盾纠纷化解的多元组织网络。
朱伟健[7](2020)在《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内外矛盾交错、各种利益诉求错综复杂的局面,给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警务辅助人员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为公安机关完成社会治安和公共管理职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警务辅助人员缺乏有效的执法主体身份和规范化管理,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采取文献研究、实地观察、调查问卷等方法,归纳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相关概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辨析,并深入江苏省G县公安机关多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系统化观察并分析G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现状、问题及其根源。笔者本着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治化管理的原则,针对性地提出建立统一规范化管理体系、完善招聘制度提升选人素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协助执法素质、加强绩效管理完善激励和监督体系、优化福利保障和拓展劳动关系等对策建议。
郝云峰[8](2020)在《公安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研究 ——以南京市M派出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改革的重要思想,坚持系统化、工程化、项目化谋划,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呈现出改革层次高、覆盖面广、技术代入感强等诸多亮点。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基层组织和一线综合性战斗实体,处于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最前沿。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派出所的职责任务越来越重、工作密度强度逐渐增大。其原来的警务机制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治安需求,迫切需要探索新的警务机制改革。近年来,南京市公安局坚持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指示要求,以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框架意见》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思想,紧盯“平安南京”建设目标,深入总结全国公安机关“四化”建设经验,积极推进派出所各项警务工作机制改革。进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态势提供了机制保障,也为基层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实践丰硕成果。然而基层派出所警务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犯罪形态也在不断地进行演化。警务工作机制必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对其进行理论构建和实践探索始终没有终点。我们今后的警务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还将不断地产生新的突破。本文经过深入扎实的调研,结合笔者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选择公安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作为研究对象,以南京市M派出所为研究样本,理清历史发展脉络,综合运用公安社会学理论、警力无增长改善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基础理论,充分借鉴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郑州、大庆、辽源、武汉等国内公安改革样板经验,提出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希望能给理论研究者和改革推动者们提供一定的借鉴。
王绍凯[9](2020)在《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流失问题研究 ——以H市公安派出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全国各级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力流失情况愈发突出,不仅使得基层公安机关总体工作运行质量和实际工作效能出现一定的下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还会使基层公安工作在稳步推进及创新发展上产生负面的作用。鉴于此,本文以H市基层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作为论题的研究对象,在此次研究过程中,采用了比较常用的问卷法、访谈法、文献研究法等理论研究具体分析方法,对H市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流失的现实状况及产生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相关调研数据统计结果,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和意见。首先,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H市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显性流失及隐性流失的现状加以分析并总结,从中发现H市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流失的现象正在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其次,本文结合职业承诺理论、警力无增长改善理论和职业倦怠理论,根据警察职业特点设定了调查问卷及访谈提纲,以管理、环境、个体三个方面因素为切入点和抓手,深入挖掘H市基层警力显性及隐性流失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基层民警个体因素方面,主要存在职业认同感不强、入警后心理落差感被无限放大、个人特长和专业优势不能充分发挥等情况;二是在组织内部管理因素方面,主要存在基层民警职业发展呈现瓶颈化、工作压力负荷加剧、绩效考核制度激励效果不佳、基层警力借调泛滥等情况;三是在社会外部环境因素方面,由于执法执勤环境、社会舆论宣传、警群关系愈发恶劣,对基层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以及工作的积极性都有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负面情绪普遍蔓延,民警身心健康状况整体不佳;职业风险高,基层民警人身安全难以保证等情况。最后,笔者结合前文分析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一是从基层民警个体因素方面,提出了坚持不懈抓好职业信念教育、全力提高政治经济待遇等建议;二是从组织内部管理因素方面,提出了拓展基层民警的晋升通道、推动机关警力下沉充实基层、提升目标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建议;三是从社会外部环境因素方面,提出了建立基层民警执法社会支持性组织、加大力度保护基层民警心理健康、健全基层民警安全保障机制等对策。总而言之,本文在缓解和改善基层警力流失状况的发生上,结合H市公安具体工作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及理论价值。
李梦侠[10](2019)在《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基层执法能力”为核心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具体的执法经验,探讨在既有条件下,基层政府如何通过自我调适来补强行政执法能力,在此基础上寻求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方法。文章认为,探讨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运行实践与建设方向,关键在于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有基础性的认识。以国家能力、科层制为理论基础,以多个地区的执法实践为经验基础,文章从执法权运行、人员组织、财政保障、执法动机、执法互动五个理论维度来理解基层行政执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基层政府补强执法能力的机制进行解释,最后总结基层执法能力的结构,并在明晰执法能力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制度建议。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存在显着缺陷,弱化了基层的行政执法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纵向上来看,多数执法权没有被配置到乡镇层面,只停留在县级层面,直面基层社会的乡镇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基层站所缺乏执法权,致使执法工作渗透性不足;横向上来看,执法权的配置高度分工化、部门化、专业化,分殊林立的权力结构难以被整合,致使执法工作缺乏综合性。执法权配置的制度缺陷影响了常规执法模式的效度。为了克服执法权配置的缺陷,基层政府通过联合执法模式、综合执法模式、综合治理模式来强化执法效能、补强执法能力。上述执法模式及其相应的权力调控体现了基层政府克服制度缺陷的努力,其中党政体制为执法权的调控提供了基础,从这一角度来看,党政体制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具有强化作用。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齐的困境,基层政府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从社会中汲取人力资源,以提高执法能力。由于编制采用刚性的指标管理,因此基层政府很难通过补充公务员来充实执法人员数量,为了破解人员短缺给执法工作带来的困境,基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来组织人力。就政府内部而言,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被纳入执法队伍,成为基层部门不可或缺的正式执法力量;通过合同聘用,大量的行政辅助人员被吸纳到执法队伍当中;通过政治动员和自愿参与,村社干部与部分基层群众参与到执法工作当中。最终形成了“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协助人员”的队伍结构。执法队伍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专业化”是执法队伍未来的发展方向,立足于实践中的执法队伍结构,文章对“专业化”进行了重新理解,认为满足基层执法工作需求的“专业化”应包括政治性、技术性和经验性三个要素。立足于执法队伍结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是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可行思路。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财政保障不力的困境,主要表现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满足执法工作日益增长的技术需求。为了破解财政保障的困局,基层执法部门通过项目制获取必要的专项经费,通过选择性支出保障重点工作,通过“中心工作”制压缩执法的人力成本。三种应对措施背后体现了项目制、科层制和政治动员三种治理机制对基层财政困局的不同反应。执法的财政保障水平以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为基础,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的财政水平,“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限制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自主性,晋升锦标赛体制则影响了基层政府的支出方向,三个因素共同制约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同时也限制了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在制约因素当中,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晋升锦标赛体制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只能从“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寻求提升基层政府财政活力的突破口。上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松动“乡财县管”制度有助于提升基层政府的财政活力,进而提升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力度。基层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目标替代”的困境,体制压力、部门利益和体制激励在不同程度上替代了法律规范,成为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动机和出发点。在体制压力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偏向于依据上级部门的政策安排执行法律;在部门利益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倾向于依据部门本身的利益执行法律;在体制激励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热衷于容易凸显政绩的执法工作。科层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层级结构和分工结构是“目标替代”得以存在的体制根源。“目标替代”消解了依法行政,生成了依法行政的实践困境。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加强依法行政是执法能力建设的应有之意,然而由于缺乏激励功能,依法行政在基层难以从理念走向实践。以贯彻依法行政为目的,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重视政治教化对于法治的推进作用,通过作风建设将依法行政的理念外部化、行为化。执法互动最大的困境在于执法部门对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缺乏回应性,国家对于社会的吸纳、国家的社会控制因此受到影响。执法部门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存在着三种模式:压制型模式、俘获型模式和妥协型模式。压制型模式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社会较强的控制力,但因为缺乏回应性而频繁陷入“维稳”困局;俘获型模式通过吸纳地方精英来贯彻执法意图,执法部门因此注重回应地方精英的需求,致使基层社会出现“精英俘获国家”的现象;妥协型模式能够让执法具备一定的回应性,但是容易弱化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多元化的利益格局、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和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共同构成了三种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有助于回应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有助于法治意识的传播和国家的社会控制。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基层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适应性,该特性使得基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能够在既有条件下对执法能力进行补强,但是这种补强的作用有限,依据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变革是建设执法能力的可行方式。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由执法权调控能力、人员组织能力、财政保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互动能力构成;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复杂构成说明执法能力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制约,提升行政执法能力需要从复杂的制约因素入手。相应地,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议。
二、农村公安派出所推进社区警务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公安派出所推进社区警务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提升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警务效能概念 |
1.2.2 警务效能影响因素 |
1.2.3 警务效能建设对策 |
1.2.4 警务效能评估 |
1.2.5 综合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警务效能 |
2.1.2 公安派出所 |
2.2 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2.2.1 新公共治理理论 |
2.2.2 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现状分析 |
3.1.1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基本情况概述 |
3.1.2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优化警务效能取得的成效 |
3.1.3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状况 |
3.1.3.1 效率 |
3.1.3.2 效果 |
3.1.3.3 能力 |
3.2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存在的问题 |
3.2.1 派出所勤务运行模式缺乏弹性 |
3.2.2 派出所主责主业有所弱化 |
3.2.3 社区群众参与度不高 |
3.2.4 社区企业参与度不高 |
第四章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不足的原因 |
4.1 内部因素 |
4.1.1 公安机关部门职能碎片化 |
4.1.2 民警工作理念未转变 |
4.2 外部因素 |
4.2.1 社会主体参与意识不强 |
4.2.2 参与渠道不畅 |
4.2.3 参与形式单一 |
4.2.4 合作制度未建立 |
第五章 国内警务效能提升实践经验 |
5.1 湖州市“警务广场”模式 |
5.2 温州市“枫桥式公安派出所” |
5.3 江山市“网格警务”模式 |
5.4 经验总结及借鉴 |
第六章 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提升的对策 |
6.1 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
6.2 构建公安机关内部协作网络 |
6.3 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机制 |
6.4 建立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和创新点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民警调查问卷 |
附录2 群众调查问卷 |
附录3 企业调查问卷 |
附录4 访谈提纲 |
致谢 |
(5)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 |
1.2.2 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研究 |
1.2.3 警务效能研究 |
1.2.4 已有研究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个案选取 |
1.3.1 个案研究 |
1.3.2 N市公安局图景 |
1.3.3 个案进入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理解警务体系能力: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警务体系能力的概念解读 |
2.1.1 体系 |
2.1.2 警务体系 |
2.1.3 体系能力 |
2.1.4 “警务体系能力”的释义 |
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2.1 理论基础:“技术—制度”的互构论 |
2.2.2 分析框架:技术执行 |
3 既有警务体系能力的“反功能” |
3.1 在分割中协同:动力不足与共识机制的缺失 |
3.1.1 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 |
3.1.2 警种分工过细导致共识机制的缺失 |
3.2 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两面性:在开放与封闭间徘徊 |
3.2.1 社会安全形势变化与综合治理的基本取向 |
3.2.2 警务在综合治理的显性取向:开放与整合 |
3.2.3 一种“暗存”的反向运动:封闭和内敛趋向 |
3.3 小结:“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4 “警务大脑”: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 |
4.1 “警务大脑”初期架构及新技术之期望 |
4.1.1 “警务大脑”的初期架构 |
4.1.2 新技术之“美好想象” |
4.2 治理“乌托邦”:基于技术实体警务体系能力的现实困境 |
4.2.1 工作增负:技术的有效性困境 |
4.2.2 孤岛现象:警务治理的内卷化困境 |
4.2.3 虚拟的美丽:警务治理的“唯技术主义”困境 |
4.3 小结:组织表面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 |
5 制度匹配与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1 制度匹配:合成警务机制的确立 |
5.1.1 信息资源整合:从分散走向共享 |
5.1.2 组织结构整合:综治警务一体化 |
5.1.3 警务要素整合:“情指行”一体化 |
5.2 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2.1 技术制度调适:警务流程再造 |
5.2.2 新技术的“刚性外显”与组织运行 |
5.3 小结:技术扎根的深层基础 |
6 技术与制度的互构: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 |
6.1 信息技术: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
6.1.1 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 |
6.1.2 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
6.2 合成警务机制: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形塑 |
6.2.1 宏观层面:构建一体化警务模式 |
6.2.2 中观层面:推动组织结构变革 |
6.2.3 微观层面: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 |
6.3 小结:技术与制度的互构 |
7 结论与反思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域外研究综述 |
(一)域外辅警管理理论研究 |
(二)域外辅警管理实践研究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一)国内辅警管理理论研究 |
(二)国内辅警管理实践研究 |
第三节 相关理论基础及研究方法 |
一、理论基础 |
(一)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 |
(二)警力无增长改善理论 |
(三)公平理论 |
(四)复杂人假设理论 |
二、研究方法 |
(一)观察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调查问卷法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价值和创新点 |
一、研究价值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中国的辅警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
第一节 辅警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涵 |
一、辅警的定义 |
二、辅警规范化管理 |
三、辅警的类型 |
(一)勤务辅警 |
(二)文职辅警 |
四、辅警的职能 |
(一)勤务辅警的职能 |
(二)文职辅警的职能 |
第二节 辅警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辅警制度产生的渊源 |
二、我国辅警制度发展过程 |
第三章 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现状调查 |
第一节 数据收集与样本分析 |
一、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基本情况 |
二、调查对象的选择 |
三、调查问卷的内容及设计 |
四、样本统计分析 |
(一)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倾向影响研究 |
(二)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素质培养影响的研究 |
(三)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预期偏差的研究 |
(四)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预期偏差的具象化研究 |
(五)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规划影响的研究 |
第二节 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现状 |
一、人力资源规划现状 |
(一)辅警法律地位模糊 |
(二)缺乏全局性规划 |
二、辅警招聘与配置现状 |
(一)招聘标准模糊,程序不规范 |
(二)整体素质较低 |
(三)人员配置不合理 |
(四)人员流动频繁 |
三、培训与开发现状 |
(一)培训缺乏必要的师资和场地、时间难以保证 |
(二)缺乏职业前景与规划 |
四、绩效管理现状 |
(一)考核基数较低,没有完备的绩效考核和职务晋升体系 |
(二)人为因素影响大,容易造成不公平 |
五、薪酬福利现状 |
(一)薪酬待遇低,没有上升空间 |
(二)缺少关爱与保障,安全感和集体荣誉感较低 |
六、劳动关系管理现状 |
(一)人员类别多、来源复杂,素质难以保证且缺乏退出机制 |
(二)劳动关系与绩效考核、晋升机制不匹配 |
(三)劳动保障不足,不注重工作环境的打造 |
第四章 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问题揭示及其规范化管理的法理讨论 |
第一节 江苏省G县辅警规范化管理问题揭示 |
一、重视程度不足,缺乏顶层设计 |
二、录用门槛低 |
三、职能定位不清 |
四、培训不足 |
五、保障机制不健全 |
六、历史遗留问题 |
第二节 江苏省G县辅警规范化管理的法理讨论 |
一、辅警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
二、辅警管理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辅警身份行政辅助论和行政委托论辨析 |
第五章 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
一、完善辅警立法工作 |
二、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系 |
三、完善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系统 |
四、编制辅警岗位说明书 |
第二节 完善辅警招聘制度 |
一、做好招聘准备 |
二、把握招聘环节 |
第三节 加大培训力度 |
一、完善岗前培训 |
二、实行在岗轮训,培养辅警教官 |
三、加强衔级和岗位晋升培训 |
第四节 加强绩效管理 |
一、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
二、完善激励体系 |
三、建立监督体系 |
第五节 优化福利保障 |
一、建立合理的薪酬机制 |
二、优化工作条件 |
三、进行特别关爱 |
第六节 拓展劳动关系 |
一、加强辅警职业化建设 |
二、加大辅警正面宣传 |
三、设立辅警退出程序 |
四、吸纳志愿辅警和政府购买服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公安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研究 ——以南京市M派出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本课题的选题背景 |
(一)警务机制改革基于社会转型的新变化 |
(二)警务机制改革基于社区功能的新拓展 |
(三)警务机制改革基于公安工作的新要求 |
(四)警务机制改革基于基层治理的新实践 |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
(一)为解决新时期派出所工作的现实困境提供参考 |
(二)为完善公安基层工作理论体系提供样本 |
(三)探索适合南京市基层派出所的警务机制改革模式 |
三、本课题研究的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五、本课题研究的思路 |
六、本课题研究的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统计分析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公安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概念探析与实践基础 |
一、公安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概念探析 |
(一)关于派出所 |
(二)关于公安改革 |
(三)关于警务机制改革 |
二、公安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实践基础 |
(一)第一阶段:“一公”至文革前 |
(二)第二阶段:文革期间 |
(三)第三阶段:文革结束至改革开放初期 |
(四)第四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至“十九公”前 |
(五)第五时期:“十九公”后至党的十八大 |
(六)第六阶段:党的十八大至今 |
第二章 南京市M派出所警务机制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南京市M派出所警务机制基本情况 |
(一)辖区基本治安状况分析 |
(二)南京市M派出所警务运行情况 |
二、南京市M派出所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治安工作效能弱化 |
(二)刑侦打击导向偏差 |
(三)社区警务水平有限 |
(四)队伍建设层次不高 |
三、南京市M派出所机制相关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以往对于技术手段在公安工作能力发展的重要性上把握不准 |
(二)以往对于实战效能与公安工作环境变化的协调性上把握不准 |
(三)以往对于执法规范在公安工作价值追求的紧迫性上把握不准 |
(四)以往对于队伍管理在公安工作长效发展的科学性上把握不准 |
第三章 国内外基层警务机制改革经验借鉴 |
一、部分发达国家基层警务机制改革经验 |
(一)英国的邻里警务模式 |
(二)法国的城市巡逻机制 |
(三)德国的“柏林模式” |
(四)美国的“纽约模式” |
(五)日本的“交番制” |
二、部分国内基层警务机制改革经验 |
(一)河南的“撤分局模式” |
(二)大庆的“撤所模式” |
(三)辽源的“警署模式” |
(四)武汉的“主动警务模式” |
三、国内外基层警务机制改革经验启示 |
(一)思维力维度:要树立先进的警务理念 |
(二)指挥力维度:要精简内设机构和管理层级 |
(三)战斗力维度:要全面优化警力 |
(四)服务力维度: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
(五)支撑力维度:要注重调查研究和立法工作 |
(六)信息力维度: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 |
第四章 南京市基层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对策建议 |
一、聚焦智慧警务建设,推进派出所基础信息化转型 |
(一)树立派出所信息引领理念 |
(二)优化派出所信息感知能力 |
(三)拓展派出所信息获取渠道 |
(四)转变派出所信息运用机制 |
(五)提高派出所信息服务水平 |
二、聚焦实战效能建设,推进派出所警务实战化转型 |
(一)提升派出所警情应急处置水平 |
(二)改善派出所辖区治安防控态势 |
(三)促进派出所综合打击整体效能 |
(四)支撑派出所实战能力持续增长 |
三、聚焦法治公安建设,推进派出所执法规范化转型 |
(一)增强执法能力 |
(二)规范执法程序 |
(三)完善执法制度 |
(四)严格执法管理 |
(五)强化执法监督 |
(六)优化执法环境 |
四、聚焦职业警队建设,推进派出所队伍正规化转型 |
(一)增强支部组织力 |
(二)严明法纪约束力 |
(三)提升工作创新力 |
(四)加强民警战斗力 |
(五)优化警队软实力 |
(六)改善职业吸引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流失问题研究 ——以H市公安派出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可能存在的创新点 |
1.5.1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2 可能存在的创新点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公安机关 |
2.1.2 基层公安机关 |
2.1.3 基层派出所及基层派出所民警 |
2.1.4 基层警力流失 |
2.2 理论基础 |
2.2.1 职业倦怠理论 |
2.2.2 无增长改善理论 |
2.2.3 职业承诺理论 |
第3章 H市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流失调查问卷设计 |
3.1 调查问卷的设计 |
3.2 调查样本的选择思路与方法 |
3.3 调查问卷发放与回收 |
3.3.1 调查前测试和修改后试测 |
3.3.2 调查问卷发放与回收 |
3.4 访谈过程与资料收集 |
第4章 H市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流失现状分析 |
4.1 H市基层公安机关民警背景资料问卷情况统计分析 |
4.2 H市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显性流失现状分析 |
4.2.1 H市公安机关基层警力显性流失的现状调查 |
4.2.2 H市公安机关基层警力显性流失综述 |
4.3 H市基层公安机关民警隐性流失现状分析 |
4.3.1 基层警力隐性流失的主要特征 |
4.3.2 运用职业承诺理论调查基层警力隐性流失的结果分析 |
4.3.3 运用职业倦怠理论调查基层警力隐性流失的结果分析 |
4.3.4 H市基层公安机关警力隐性流失综述 |
第5章 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流失严重影响及原因分析 |
5.1 基层警力流失所带来的严重影响 |
5.1.1 基层队伍的战斗力会被削弱 |
5.1.2 极易引发基层警力流失的“连锁反应” |
5.1.3 会造成基层公安工作效质大幅滑坡 |
5.2 基层民警个体因素 |
5.2.1 基层民警缺乏职业认同感 |
5.2.2 入警后心理落差感被无限放大 |
5.2.3 基层民警专业能力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
5.2.4 纪律意识淡薄违法违纪情况高位运行 |
5.3 组织内部管理因素 |
5.3.1 基层民警职业发展呈现瓶颈化 |
5.3.2 基层民警工作压力负荷加剧 |
5.3.3 基层非警务活动比例越来越高 |
5.3.4 基层绩效考核制度激励效果不佳 |
5.3.5 上级机关部门借调基层警力泛滥 |
5.4 组织外部环境因素 |
5.4.1 基层执法环境日趋恶劣 |
5.4.2 基层民警身心健康状况整体不佳负面情绪蔓延 |
5.4.3 职业风险高基层民警人身安全难以保证 |
第6章 缓解公安机关基层警力流失的对策 |
6.1 针对改善基层民警个体因素的对策建议 |
6.1.1 提升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认同感 |
6.1.2 保障基层民警的福利待遇 |
6.1.3 对基层公安人才实施精细化管理 |
6.1.4 不断加强基层警察文化建设 |
6.2 针对改善内部管理因素的对策建议 |
6.2.1 拓展基层民警的晋升通道 |
6.2.2 优化提升基层目标绩效考核 |
6.2.3 规范基层民警借调制度 |
6.2.4 推行更加贴近实战的警务培训模式 |
6.3 针对改善外部环境因素的对策建议 |
6.3.1 加大力度保护基层民警心理健康 |
6.3.2 提升警察公共关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6.3.3 加大力度保护基层民警权益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H市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流失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2 H市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流失现状访谈提纲1 |
附录3 H市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流失访谈提纲2 |
附录4 H市基层公安机关调查问卷样本抽取情况统计表 |
(10)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 |
二、概念说明与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田野调查与章节安排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能力理论 |
一、国外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二、国内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第二节 科层理论 |
一、韦伯的理性官僚制 |
二、科层制的负功能 |
三、官僚最大化理论 |
四、中国的党政体制 |
第三节 理论启示与分析维度 |
一、理论启示 |
二、分析维度 |
第二章 执法权配置局限及其克服 |
第一节 执法权配置的现状与局限 |
一、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二、执法权配置影响常规执法效度 |
第二节 作为应对策略的执法权调控 |
一、联合执法模式 |
二、综合执法模式 |
三、综合治理模式 |
第三节 执法权调控模式的机制分析 |
一、执法权调控的原因 |
二、执法权的调控手段 |
三、执法权调控的体制基础 |
第四节 党政体制对执法能力的加强 |
第三章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 |
第二节 执法部门的应对措施 |
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组织 |
二、行政辅助人员及其组织 |
三、协助行政人员及其组织 |
第三节 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一、科层理论中的“专业化”及其反思 |
二、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第四节 执法队伍的建设方向 |
第四章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 |
第二节 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运行机制 |
一、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 |
二、应对措施的运行机制 |
第三节 执法财政保障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水平决定保障能力 |
二、财政体制限制财政自主性 |
三、晋升锦标赛体制影响支出选择 |
第四节 加强执法财政保障的两条进路 |
第五章 执法的“目标替代”困境及其破解 |
第一节 “目标替代”的三种类型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规则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规则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规则 |
第二节 “目标替代”的生成机制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目标替代”的体制根源 |
一、科层组织的自主性 |
二、科层组织的层级结构 |
三、科层组织的分工结构 |
第四节 “目标替代”的后果及其破解 |
一、“目标替代”消解依法行政 |
二、通过作风建设强化依法行政 |
第六章 执法互动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一节 执法互动的三种模式 |
一、压制型模式 |
二、俘获型模式 |
三、妥协型模式 |
第二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一、压制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二、俘获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三、妥协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 |
一、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 |
二、多元化的利益格局 |
三、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 |
四、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 |
第四节 迈向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 |
结论 |
一、基层行政执法体制的适应性 |
二、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 |
三、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农村公安派出所推进社区警务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2]公安派出所职能履行问题研究 ——以N市为例[D]. 胡捷.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枫桥经验”在城市基层公安工作中的适用性研究[D]. 张嘉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4]兰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效能提升对策研究[D]. 王晓宇. 兰州大学, 2021(12)
- [5]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D]. 伏佩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6]“环境—行动”范式下公安派出所社会治理创新研究——基于B市派出所的调查[J]. 贾鼎,丁姿,李辉. 公安学研究, 2020(05)
- [7]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研究[D]. 朱伟健.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公安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研究 ——以南京市M派出所为例[D]. 郝云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9]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流失问题研究 ——以H市公安派出所为例[D]. 王绍凯.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10]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D]. 李梦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