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死亡,责任是否消失(论文文献综述)
东方明,魏迟婴[1](2021)在《命运如丝(长篇纪实连载)》文中认为第一章 "悬办"这是萧顺德有生以来遭遇的最大的一桩蹊跷事:明明昨天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谭处长跟他谈话时说得很清楚的,让他去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充实干部处领导班子,待到他今天拿着市委组织部的介绍信前往市局报到时,扬帆副局长跟他见了面,说了几句话,这事儿就不见影子了!要说扬帆,跟萧顺德也算得上半个熟人,皖南事变后扬帆担任新四军军法处长时,萧顺德就是军部警卫团的连指导员。尽管没有直接的工作关系,可是天天抬头不见低头见,
谢汉卿[2](2021)在《英国律师会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律师会馆诞生于13世纪中后叶,是英国普通法法律人才的培养机构。本文根据大量文献资料进行动态和静态的描述,在对英国律师会馆形成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予以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英国律师会馆的历史脉络进行深入分析,厘清律师会馆发展的来龙去脉,重点探讨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律师会馆在英国社会秩序重构的进程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更深刻地认识律师会馆的本质。本文认为,律师会馆始终以法律教育机构的身份出现在英国教育史的舞台之上。对于律师会馆的历史定位,任何研究都无法否认其在普通法教育史上的独特性。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律师会馆发挥着超越教育机构这一身份的作用。而在面对自身问题和时代挑战时,律师会馆能够及时地自我调整,这是其保持生命力的根本。第一部分,本文从律师会馆的起源出发,将其置于特定的时空环境之中,论述中世纪后期英格兰封建社会的发展与司法环境的变迁,分析这一时期英国社会发展变化与法律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探讨律师阶层与律师会馆兴起的联系,并详细叙述了律师会馆的早期发展以及四大律师会馆的情况。第二部分,探讨律师会馆的运行机制。这部分重点叙述律师会馆成员结构、运行机制和法律教育等情况。律师会馆的成员呈现三层金字塔结构,即顶层为主管委员和讲师、中间为外席律师、底层为法律学生和内席律师。律师会馆内部的运行机制具有管理集权化和科层组织化的特征,但在管理中出现结构性问题。第三部分,以律师会馆法律教育的变革为线索,将《培根报告》作为切入点,探讨社会转型期律师会馆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论述律师会馆博雅教育的发展和人文主义因素的传播。这部分重点叙述怀特洛克家族三代人借助律师会馆的平台实现社会阶层跨越的案例,探究律师会馆如何发挥中等阶层进阶之途的作用。第四部分,英国内战爆发后,英国高等教育发展势头呈现断崖式下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发生结构性变迁。由于律师会馆始终无法克服遭遇的教育内卷化困境,致使自己在革命结束后失去了英国高等教育中心的地位。但在面对时代的挑战时,律师会馆适时作出了自我调整。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一项基本要素,法律教育的质量对于法治参与者的素质期到决定性的作用,法律教育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治发展的方向、规模与速度。作为英国培养普通法律师的摇篮,自诞生至今,律师会馆不仅肩负着培养普通法职业律师和法官等专业人才的历史使命,而且对于推动英国政治生态的建设、调整社会秩序的结构、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等多个方面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
牛钰祺[3](2021)在《“借新还旧”担保人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商业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贷款的行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贷款的行为。在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贷款是其主要的业务之一,也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对于借贷人来说,通过“借新还旧”不但可以再贷款缓解短期资金压力,还可以使资金运用更加灵活。但现行法律并未对“借新还旧”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且伴随着贷款业务的迅猛发展,“借新还旧”的行为大量产生。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借新还旧”的性质及其担保人责任的判定出现较大的分歧。通过对“借新还旧”担保责任的相关研究,对司法实务中认定“借新还旧”中产生的分歧进行探讨。通过从“借新还旧”的基础理论入手,梳理“借新还旧”的法律适用形式与发展现状。通过进一步分析现有的司法实践案例和相关问题的不同法理解读,对“借新还旧”中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进行明晰。结合《民法典》和《〈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法律来论述“借新还旧”下新合同效力问题及担保人责任问题,阐述在新法律下对“借新还旧”情形如何进行适用,如何解决担保人顺位问题及担保物权和租赁权竞存问题,以期对我国市场经济作出有力贡献。
郭春江[4](2020)在《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研究 ——以川渝地区为例》文中指出在过去近40年中,我国实行紧缩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这一政策有效控制了当时我国急剧扩张的人口规模,但却给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带来了独生子女遭遇意外死亡即“失独”的风险。相较城市,农村生育率高、生育年龄低、人口死亡率高,这意味着农村将有更多的独生子女在婚育后死亡,独生子女家庭即转变为有孙辈失独家庭。有孙辈失独者一定程度上不同于无孙辈者,在传统观点看来他们并非“无后”,其困境本应小于无孙辈者,而他们中承担孙辈抚养义务者面临着更为特殊的养老困境。本研究聚焦于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通过对川渝地区X、Y两县的农村失独老人养老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并检验假设,了解其特殊性,发现其遇到的养老问题。而后根据对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支持对策。本研究聚焦于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以生态系统理论和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通过对川渝两地X、Y县的农村失独老人养老现状进行调研,了解了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的养老现状。而后通过分析发现,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与无孙辈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相比既有相似性,也有其特殊性,具体可分为一般性需求与问题和特殊处境下的矛盾。前者包括:心理服务需求、养老照护需求与身体健康问题、社会支持需求与婚姻家庭问题、经济供养问题、社区参与需求与扶助政策问题;后者包括:养育孙辈与经济紧张的矛盾、照料孙辈与精力不足的矛盾、教育孙辈与文化程度低的矛盾、思念孙辈与探望受阻的矛盾。进一步地,根据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现状、需求、矛盾及问题,提出如下对策:针对一般性需求与问题,应普及心理治疗,分类有序辅导;关注身体健康,落实政策关爱;推广喘息服务,畅通机构养老;社区邻里劝慰,鼓励重建家庭;动态经济补助,推动再次就业;多样扶助方式,借鉴先进经验。针对有孙辈失独老人特殊境遇下遭遇的四对矛盾,应关爱孙辈成长、多方共同参与;引导孙辈自立、反哺失独老人;完善政策法律,保障隔代探望。
牛琼[5](2020)在《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的局限及其完善》文中指出执行难问题一直是阻碍我国民事案件顺利解决的一大难题,而执行程序中不确定性和变动性较强的执行当事人更使执行制度无法实现保障债权人债权,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逃避执行的情形也经常发生。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通过将与执行依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从而增加可被执行的财产份额,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确保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列举了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具体事由和程序。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不合理的立法方式、法定事由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程序性规定不明确、倾向于笼统的非讼性救济途径等问题,在执行实务中也面临着法院审查态度有偏差、各地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量尺度不一和执行救济方式适用混乱等问题。在明确存在的问题后,本文在分析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概念与性质的基础上,确定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包含法定事由、依申请启动、审查、事后救济等程序,其不同于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必须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并遵循事由法定原则和程序保障原则,变更追加的法定事由也发生在判决确定之后。其次追根溯源,从明确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出发,分析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和新执行名义解释模式,在明确现有理论的局限性后,发现仅依靠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是无法解释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全部事由,因此必须引入实体法上责任主体的同一性;基于另一实体法律关系,第三人需承担债务;基于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行为,需承担债务这三种情形来分析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事由。根据梳理分析法定事由,本文总结出必须根据事由法定原则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具体事由,其中的法律规范主要指程序性法律,包括调整程序性事项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在分析事由时需要与实体法保持协调。同时通过正面列举和反面列举法定事由,增加概括性条文,设置兜底性原则的立法技巧扩宽法定事由。在程序建构方面,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程序不能由法官依职权启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初步审查通过后启动。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必须按照执行公开原则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具体体现在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事由。由债权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变更、追加。执行机关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听证,第三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提出请求并提供证据反驳申请人的观点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救济制度,建立实体性执行救济和程序性执行救济并行模式,扩大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李歆茹[6](2020)在《保证人死后继承人保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公民逝世后,现实中其自身需要承担债务并未随之消灭,债权人可能从其遗产中得到合理清偿。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存在保证人时,债务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那么债权人需要向其保证人提出由订立的保证合同而履行其保证义务的内容,但是,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死亡,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在继承保证人的遗产后,是否需要由其继承的财产进行保证责任的承担清偿,在我国法律中,现在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完备,在各个司法案例判决中也并未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保证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针对此问题,从保证责任开始的时间加以区别和界定,从而统一具体的裁判标准,该理论研究过程具有现实应用价值。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法,对国内及国外的立法状况及各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对研究内容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并对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问题进行论述。同时,运用案例分析法,整合一系列有关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例,从法院裁判的继承结果及将继承的遗产用于承担保证责任的现状着手,总结分析出该类案件处理的最优方案和方法,归纳在继承的一定范围内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逻辑,提出完善具体对策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及意义,对国内外保证责任与立法现状的梳理,探究有关担保责任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为保证人保证责任概述,主要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基础理论、性质展开分析,确立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承担方式;第三部分为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承担现状,对保证人死亡后用于承担责任的期限,以及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人等方面进一步探究保证责任的履行;第四部分为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分析,从保证债务能否被继承,继承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继承人履行保证义务后的追偿权内容进行论述;第五部分为完善保证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保证责任承担的相关对策和建议,主要从订立过程中的责任明确、健全保证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论证,正确认识保证人死亡后的法律责任问题。
韩树伟[7](2020)在《西北出土契约文书所见习惯法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西北出土了大量的契约类文书,用不同的语言文字书写,除汉文外尚有佉卢文、粟特文、吐蕃文、回鹘文、西夏文等。文章从法律社会史、经济学的角度,比较这些不同文字书写的契约之间的异同,并与敦煌、吐鲁番、黑水城等地出土的汉文契约作一对比,探寻其习惯法的异同,有助于明了历史上丝路东段国家和地区的人文风貌和社会背景,彰显西北地区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与冲突、交往与互动、借鉴与调适。契约文书所显示的习惯法内容丰富,从大的方面讲,主要包括契约的本体内容、违约纳罚、担保与契约书写格式等四个方面。契约本体主要包括借贷、租佃、买卖、雇佣等内容,首章研究主要以借贷为例进行探讨。契约文书所显示的借贷利息是有较大差异的。就汉文契约、西夏文契约、回鹘文契约而论,回鹘契约利息显得要高出许多,以至于出现了形容这一现象的“羊羔利”一语。为了保证契约的运行,对违约行为也给予了严格的纳罚规定,或平价补偿,或双倍补偿,也有的通过出力抵押、房屋等财产抵押、体罚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罚,不同民族间各有异同,其中吐蕃文契约、西夏文契约出力抵押相似,吐蕃文契约财产抵押显着,回鹘文契约罚金、“罚贡”现象引人关注,尤其是回鹘违约纳罚入官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少见的,而佉卢文契约、吐蕃文契约所见刑事处罚,也具有独特性。佉卢文、吐蕃文、西夏文罚交物多以粮食进行,粮食、布匹充当货币的功能。至于契约之担保人,不同民族内容较为接近,一般身份多为债务人的家属,起着见证、督促、替代偿还债务的作用,只要债务人无力偿还,不论是脱逃、还是死亡,担保人都负有连带责任。尽管如此,具体担保的签名与画押之类,各民族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汉文契约以签名居多,吐蕃文契约画押居多,回鹘文契约签名与画押情况都十分常见。契约格式对探讨不同民族间的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对不同民族契约文书间以及与汉文契约文书格式的异同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汉文契约形成时代最早,其他民族,如吐蕃、回鹘、西夏诸族契约的格式都受到汉文契约的深刻影响。与汉文契约相比,吐蕃、回鹘、西夏、蒙古等胡族契约格式又各具特色,如回鹘文契约、蒙古契约有第一人称的称谓,西夏文契约有“本心服”的说明,粟特文契约开头既有王的年号,又有十二生肖纪年,还有粟特历,而佉卢文契约的开头往往是对当时王的赞美语句,吐蕃文、回鹘文契约采用十二生肖纪年,西夏文、汉文采用年号与干支纪年,等等。通过比较西北出土诸民族契约文书,我们从中看到诸如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习惯法的存在,反映了契约精神始终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的历史发展中,由此可见,文明、文化的交流是双向进行的,而诸民族契约文书在很大程度上受汉文契约的影响较深,又体现了汉文化对丝路沿线地区较深的影响。
宋颖[8](2019)在《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其功能在于扞卫法律的权威性以及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回归圆满,但在实践中的进行并不总是顺遂的。为了解决执行难的局面,司法体制改革应运而生。法院执行机构改革催生了被执行人追加制度,而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良性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执行难的局面,以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价值。但是该制度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仍有欠缺,在立法方面也不尽完善,比如,由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在立法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在形式上不够完整、没有体系化,在内容方面,法律规定得比较粗略,对于该制度具体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不够完善;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缺乏对被追加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保障的力度较为弱势,无法达到保障的效果,进而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势头。文章通过研究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理清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轮廓,并提出针对某些弊端的完善建议,期待能够完善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全文主体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制度相关的基础性内容加以定义,为下文作进一步论述确定概念框架;第二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程序法基础,第二部分是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实体法基础,为进一步论述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存在的问题,在本章中首先理清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形,再进一步发现追加被执行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完善,在上文中已经论述过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存在的问题,遵循逻辑思路应在本章中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所以本章从三个方面对完善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提出拙见,以期追加被执行人制度能够在立法、程序、救济方面更进一步,促进"执行难"局面的消解。
米歇尔·格里马迪,杰罗姆·科罗,皮埃尔·拉封,张翼,石佳友[9](2017)在《民法典物权编与合同编编纂疑难问题之法国视角》文中认为201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语国家法治研究中心"主办、法国驻华使馆法律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法民法典物权编与合同编编纂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
陈治国[10](2017)在《新疆农村民间借贷效应、风险与治理研究》文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改革,步入新世纪更是前所未有地重视农村金融发展,自2004年以来,已经连续十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高度聚焦农村金融发展问题,并按照“供给侧结构改革”思路正不断加快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多措并举下农村金融服务有了长足进步,不仅农村正规金融在管理模式、治理结构、服务功能等多方面得到了显着改善,新型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构建亦基本成型,精准扶贫金融模式也已进入探索推广阶段,不断完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资金缺口难题。然而,农村金融发展仍然与现实需求存在较大差距,自上而下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粘性与萃取型的二元城乡金融结构导致农村正规金融排斥程度较高,农村正规金融在贫困农村地区呈现出显着的“盆景金融”形式,农村资金逆向流动现象严重,导致农户只能寻求农村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途径来匹配自身资金需求,且农村民间借贷作为农村正规金融的补充,凭借其内生优势广泛存在于农村地区且比重较高,但农村民间借贷按照传统进路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诸多梗阻,发挥的支农效应难以达其潜在边界,存在的借贷风险具有较大隐患,且随着借贷规模和借贷范围的不断扩大,催生的借贷风险会更具危害性,不利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及地区社会稳定。因此,研究农村民间借贷的运行类型、运行机理、供需影响因素、福利效应、风险与治理以及正规化选择路径等问题,是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鉴于此,本文以新疆地区为例,基于农户家庭微观调研数据,对新疆农村民间借贷的效应、风险及其治理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1)通过概述新疆农村民间金融演化进程,以及指出新疆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农村民间合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典当行、私人钱庄、农村互联性信贷及民间借贷等主要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揭示出农村民间借贷作为占据农村民间金融比重最高的金融信贷渠道发挥着重要的支农作用。并把农村民间借贷划分为友情农村民间借贷、中等利率农村民间借贷和高利率农村民间借贷三种类型并指出各自存在的特点,同时指出新疆民间借贷运行主要依靠声誉约束、关联性交易合约约束、社会资本约束及互惠惯例生成的合作约束等约束机制来维持。接着通过构建理论模型分析了与农村正规金融不同关系下的农村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农户福利水平,指出扩大农村民间借贷边界是一种更为有效的选择路径,认为农户直接从民间借贷这种民间金融渠道取得信贷资金对其更为有益。且研究发现新疆农村民间借贷运行过程中存在资金流向非农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呈现出区域不平衡性、借贷合约失范与法律保障不完备、借贷资金被导入非法领域、非法集资以及高利贷比重逐步上升等主要问题。(2)分别通过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研究农村民间借贷需求和供给影响因素,得出影响新疆农村民间借贷需求的外部因素主要有金融制度安排、借款农户所处地理位置、社会关系网络链条、农作物市场价格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内生因素主要有借贷关系成立所需的交易费用、偿贷条件、抵押贷款条件、借款农户收入情况以及农户家中重大活动;影响农村民间借贷供给的外部因素主要正规金融机构储蓄率及投资收益率、农业投资项目、城乡资金收益率差异、其他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吸纳能力及新型农村正规金融组织的挤出效应,内生因素主要有农村民间借贷利率、借款农户的偿贷能力以及农村民间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称程度。并进一步通过把农村民间借贷和农村正规金融整合到构建的四元Probit联立方程模型中,从量化角度对新疆农村民间借贷供需影响因素进行了较为准确的识别,并通过稳健性检验表明估计结果稳健可靠,同时发现农村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显着的互补关系。(3)通过从正负两方面指出民间借贷影响效应后,再构建理论模型研究发现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农户面临信贷约束,且理论分析信贷约束对农户生产经营利润产生抑制作用的基础上,构建福利效应理论测定模型研究得出农村民间借贷在完全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着正的净福利效应,且该效应的大小主要由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农村金融信贷资金供需利率弹性、借贷市场交易量以及农村金融信贷资金供给函数偏移量等因素决定,并在探究出农户信贷决策行为后,基于微观调研数据,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构建农村民间贷款方放贷行为的平均处理效应模型、处理组以及对照组的平均处理效应模型,估计了农村民间借贷资金供给主体的放贷行为对新疆农户家庭纯收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及家庭生产经营投资的影响效应,并通过pstest平衡性属性检验法和Rosenbaum边界估计法验证了估计结果的可靠性,估计结果表明所有样本农户的家庭纯收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及家庭生产经营投资均不同程度受到了农村民间贷款方放贷行为的影响。(4)通过从非系统性违约风险与系统性违约风险两方面深入阐述了民间借贷违约风险的生成机理的基础上,接着构建博弈模型得出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民间借贷违约风险的较高主因,且在不考虑利率水平条件下通过建立理论模型研究发现越大的民间借贷规模对应着越高的民间借贷违约风险。接着分别通过遗传算法—支持向量机模型和Binning算法与基于不同损失支持向量机混合模型对农村民间借贷违约风险进行了识别与评估,模型估计结果对农户民间借贷违约风险层次进行了区分,有利于对不同农户群体的信贷风险进行甄别。并进一步构建半参数排序选择模型对农村民间借贷违约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量化识别,从而可根据各影响因素对借贷违约风险的影响效果为规避和治理民间借贷违约风险提供了有效参考与启示。同时根据调研情况及实证分析结果探究出新疆农村民间借贷风险的风险源主要有民间借贷用途风险、民间借贷主体风险、民间借贷交易合约风险以及借贷期限、借贷规模与借贷利率风险。(5)根据以上分析结论及民间借贷运行特征,提出治理民间借贷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以及群体性风险的治理策略,其中通过设计借贷合约甄别机制、建立民间借贷监管机构与借贷数据库、给予正常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等外部风险规避机制,以及设置的外部风险借助机制及配套设计的民间借贷保险机制等措施治理外部风险;通过设计农村民间借贷履约机制、优化农村民间借贷形式以及设置农村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策略等三条治理途径做到对农村民间借贷内部风险的治理;通过凭借村庄内部自觉性引致的渐进性动力设计村庄自组织借贷风险治理机制,并配合政府响应性驱动力才能有效治理农村民间借贷群体性风险。同时针对治理制度的衰减和削弱,提出引入新的治理制度要素来强化所设计的治理制度,让制度同时兼具自我实施与自我强化两种特性。(6)在风险治理的基础上,提出农村民间借贷正规化选择的六条有效路径,该六条路径分别为:一是给农村民间借贷提供与正规金融组织相似的运行环境,让其如正规金融组织般正式运行;二是诱致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流向正规金融组织,通过正规金融的治理方式实现借贷资金管理正规化;三是构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组织寄生联动关系,让民间借贷利率、借贷期限等跟随正规金融变动步伐;四是将农村民间借贷有效嫁接到农村民间互助组织链条中,不仅可让农村民间借贷关系过渡到内生性的民间互助组织网络关系中,而且可通过半政府性质的民间互助组织来逐步替代农村民间借贷关系;五是给予农户更多产权,让农户能够以产权抵押从正规金融取得贷款,进而让正规金融从民间借贷手中夺回本该属于自己的那块借贷份额;六是增加民间借贷资本的放开力度,给予其正规金融资本同等的投资权利,不仅需要鼓励民间借贷资本以设立准正规金融组织的方式实现民间借贷的正规化,也需允许民间借贷资本以控股正规金融组织的方式实现民间借贷的正规化。(7)结合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为了充分发挥农村民间借贷在新疆“三农”经济发展中的驱动作用,提出优化发展农村民间借贷、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政策启示,实现本文研究目的。
二、担保人死亡,责任是否消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担保人死亡,责任是否消失(论文提纲范文)
(1)命运如丝(长篇纪实连载)(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悬办” |
第二章 失踪的“特费” |
第三章 寻找“青痣瘢” |
第四章 烈士遗物 |
第五章 醉春楼遇险 |
第六章 外国神父 |
第七章 黑衣人之谜 |
第八章 国药号老板 |
第九章 油锅捞秤砣 |
第十章 蹊跷的爆炸案 |
第十一章 三官镇惊变 |
第十二章 三友观夜谈 |
第十三章 曹家渡劫案 |
第十四章 镇长之死 |
第十五章 车行老板的隐秘 |
第十六章 狭路相逢 |
第十七章 “叛徒”的女儿 |
(2)英国律师会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路径、方法论探讨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路径 |
(二)方法论探讨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律师会馆的兴起 |
第一节 封建社会的发展与司法环境的变迁 |
(一)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封建社会 |
(二)司法环境的变迁 |
第二节 普通法职业阶层的形成 |
(一)《大宪章》的颁布与爱德华一世的立法 |
(二)职业法官的诞生 |
(三)职业律师阶层的产生 |
第三节 律师会馆的诞生 |
(一)律师会馆的早期发展 |
(二)四大律师会馆 |
第二章 律师会馆的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成员结构 |
(一)法律学生和内席律师 |
(二)出庭律师 |
(三)主管委员和讲师 |
第二节 管理体系 |
(一)内部管理集权化 |
(二)机构科层组织化 |
(三)运行管理中的问题 |
第三节 法律教育 |
(一)入学申请与收费 |
(二)教学安排 |
(三)教学语言 |
第三章 律师会馆的改革 |
第一节 改革新宣言:《培根报告》与法律教育的改革方向 |
(一)“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的设立 |
(二)《培根报告》出台的动因 |
(三)法律教育的发展困境和改革方向 |
第二节 改革新实践:律师会馆博雅教育的发展 |
(一)博雅教育的兴起 |
(二)狂欢节:非法律教育的活动 |
第三节 进阶之道:律师会馆与中等阶层的社会跨越 |
(一)中等阶层的教育选择 |
(二)社会阶层的跨越 |
第四章 律师会馆的变迁 |
第一节 法律盛宴:诵讲制度的内卷化困境 |
(一)诵讲宴会 |
(二)内卷化:奢靡的法律宴会 |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律师会馆的自适应 |
(一)近代英国的法律教育状况 |
(二)新形势下律师会馆法律教育的自适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情况 |
(3)“借新还旧”担保人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借新还旧”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案例分析 |
二、典型案例 |
第二节 司法适用中产生的问题 |
一、“借新还旧”的认识分歧 |
二、“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问题 |
第二章 “借新还旧”概述 |
第一节 “借新还旧”概念及构成 |
一、“借新还旧”概念 |
二、“借新还旧”的构成 |
三、“借新还旧”的特殊认定 |
第二节 “借新还旧”的理论争点 |
一、展期论 |
二、合同变更论说 |
三、债的更新论 |
四、独立合同论-本文观点 |
五、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司法态度 |
第三章 “借新还旧”的司法适用 |
第一节 “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 |
一、《民法典》关于“借新还旧”的规定及分析 |
二、“借新还旧”下保证人责任 |
第二节 “借新还旧”的重点问题分析 |
一、“借新还旧”下新合同的效力问题 |
二、“借新还旧”下担保人责任问题 |
第三节 “借新还旧”相关法律的具体适用 |
一、“借新还旧”下的担保人顺位问题 |
二、“借新还旧”下担保物权与租赁权竞存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研究 ——以川渝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研究综述与理论视角 |
2.1 概念界定 |
2.1.1 失独家庭 |
2.1.2 有孙辈失独家庭 |
2.1.3 养老 |
2.2 国内相关研究 |
2.2.1 关于失独家庭数量规模的研究 |
2.2.2 关于失独家庭养老困境的研究 |
2.2.3 关于养老困境解决策略的研究 |
2.3 国外相关研究 |
2.4 文献评述 |
2.5 理论视角 |
2.5.1 生态系统理论 |
2.5.2 社会支持理论 |
第3章 研究设计 |
3.1 抽样方法 |
3.2 问卷调查过程及调查对象概况 |
3.3 访谈对象概况 |
3.4 研究假设 |
3.4.1 假设一 |
3.4.2 假设二 |
3.5 研究伦理 |
3.5.1 知情同意原则 |
3.5.2 隐私保密原则 |
3.5.3 最小伤害原则 |
第4章 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现状实证分析 |
4.1 微观层面 |
4.1.1 心理健康状况 |
4.1.2 身体健康状况 |
4.1.3 经济状况 |
4.2 中观层面 |
4.2.1 婚姻家庭状况及居住方式 |
4.2.2 邻里关系质量 |
4.2.3 社区参与状况 |
4.3 宏观层面 |
4.3.1 社会保障状况 |
4.4 假设检验 |
4.4.1 假设一检验 |
4.4.2 假设二检验 |
第5章 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需求、问题与矛盾 |
5.1 一般性养老需求与问题 |
5.1.1 心理服务需求 |
5.1.2 养老照护需求与身体健康问题 |
5.1.3 社会支持需求与婚姻家庭问题 |
5.1.4 经济供养问题 |
5.1.5 社区参与需求与扶助政策问题 |
5.2 特殊境遇下的养老矛盾 |
5.2.1 养育孙辈与经济紧张的矛盾 |
5.2.2 照料孙辈与精力不足的矛盾 |
5.2.3 教育孙辈与文化程度低的矛盾 |
5.2.4 思念孙辈与探望受阻的矛盾 |
第6章 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问题对策 |
6.1 针对一般问题的对策 |
6.1.1 普及心理治疗,分类有序辅导 |
6.1.2 关注身体健康,落实政策关爱 |
6.1.3 推广喘息服务,畅通机构养老 |
6.1.4 社区邻里劝慰,鼓励重建家庭 |
6.1.5 动态经济补助,推动再次就业 |
6.1.6 多样扶助方式,借鉴先进经验 |
6.2 针对特殊矛盾的对策 |
6.2.1 关爱孙辈成长,多方共同参与 |
6.2.2 引导孙辈自立,反哺失独老人 |
6.2.3 完善政策法律,保障隔代探望 |
第7章 总结与思考 |
7.1 基本结论 |
7.2 本文存在的不足 |
7.3 一点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的局限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运行现状 |
第一节 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肯定式列举的立法方式不合理 |
二、法定事由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
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规定不明确 |
四、缺乏完整的实体性救济途径 |
第二节 司法现状 |
一、法院的审查态度有偏差 |
二、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裁量尺度不一 |
三、执行救济方式适用混乱 |
第二章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现有理论基础及其局限性 |
第一节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概述 |
一、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概念和性质 |
二、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条件 |
第二节 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 |
一、执行力及其主观范围的概念 |
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异同 |
三、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新执行名义解释模式 |
一、新执行名义解释模式概述 |
二、新执行名义解释模式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比较分析 |
三、新执行名义解释模式的局限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事由的新型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
一、执行当事人的继受人 |
二、为执行当事人及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
三、诉讼担当中的被担当人 |
第二节 实体法上责任主体的同一性 |
第三节 基于另一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 |
一、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
三、未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及董事 |
四、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 |
第四节 基于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行为 |
一、第三人向法院承诺代替履行 |
二、对执行担保人的执行 |
三、对妨碍执行者的强制执行 |
第四章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情形的完善 |
一、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事由法定原则 |
二、扩宽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法定事由 |
第二节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启动程序完善 |
第三节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审查程序完善 |
第四节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救济程序完善 |
一、执行文制度之借鉴 |
二、实体救济制度之借鉴 |
三、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救济制度的重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保证人死后继承人保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保证责任立法与研究现状 |
1.3.1 国外保证责任立法与研究现状 |
1.3.2 国内保证责任立法与研究现状 |
1.4 本文创新点 |
2 保证责任概述 |
2.1 保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2.2 保证责任的性质 |
2.3 保证责任的范围 |
2.4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
3 保证人死亡后的保证责任问题分析 |
3.1 保证责任形成的期间问题 |
3.2 保证人死亡后并不丧失保证责任 |
3.3 保证人遗产用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
3.4 保证人死亡后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人 |
4 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分析 |
4.1 保证债务能否继承 |
4.2 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
4.3 继承人履行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 |
5 完善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承担的对策建议 |
5.1 以保证责任形成的时间为准 |
5.2 保证合同订立过程中需明确责任 |
5.3 应建立健全保证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西北出土契约文书所见习惯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 西北诸族习惯法研究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契约所见西北诸族借贷利率之民间习惯法 |
第一节 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借贷利息惯例 |
第二节 汉文契约所见汉唐时期民间借贷之利率 |
第三节 敦煌吐蕃文契约所见借贷利率及其与唐朝情况之比较 |
第四节 回鹘文借贷利息之高昂 |
第五节 西夏文借贷利息蠡测 |
第六节 诸民族契约文书之借贷利率比较 |
第二章 契约所见违约纳罚习惯法 |
第一节 佉卢文简牍与鄯善国之违约纳罚习俗 |
第二节 敦煌吐鲁番汉文契约所见唐代违约纳罚惯例 |
第三节 敦煌吐蕃文契约中的违约纳罚 |
第四节 高昌回鹘违约纳罚及其独特性 |
第五节 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契所见违约纳罚释例 |
第六节 从违约纳罚契看西北民族习惯法之个性特点 |
第三章 西北出土诸民族契约之担保习俗 |
第一节 前贤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官员担保——佉卢文简牍之个性 |
第三节 汉文契约文书之担保人 |
第四节 吐蕃文契约文书中的担保画押 |
第五节 回鹘文担保人之画押与印章 |
第六节 西夏文契约文书之担保人 |
第七节 各民族契约担保习俗异同之比较 |
第四章 契约格式惯例与不同习惯法的调适 |
第一节 立契时间与纪年惯例 |
第二节 契约主体内容所见东西方习惯法之异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概念 |
一、被执行人的概念 |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界定 |
三、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追加被执行人与变更被执行人的比较 |
一、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的不同点 |
二、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同点 |
第三节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重要性 |
一、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
二、保障执行程序的效率价值 |
三、保障程序利益的平衡 |
第二章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程序法基础 |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
二、诉讼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 |
第二节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实体法基础 |
一、连带责任不可分割性 |
二、责任财产恒定性 |
第三章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
一、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是同一的 |
二、当事人责任财产的持有人 |
三、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
四、追加妨碍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
五、追加自愿代履行人为被执行人 |
六、追加占有执行根据请求标的物的人 |
第二节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缺乏对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明确法律规定 |
二、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
第四章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立法 |
一、我国应制定强制执行法 |
二、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程序 |
一、规范追加被执行人的启动程序 |
二、规范对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审查 |
三、规范审查时的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完善对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 |
一、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执行异议 |
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民法典物权编与合同编编纂疑难问题之法国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物权编课题组和合同编课题组归纳的主要问题 |
(一) 、物权编编纂的主要问题 |
(二) 合同编编纂的主要问题 |
二、法方对所列问题的回应 |
(一) 关于物权法问题 |
(二) 关于担保物权的问题 |
(三) 关于合同编的问题 |
(10)新疆农村民间借贷效应、风险与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1.5 概念界定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金融中介理论 |
2.1.2 关系型融资理论 |
2.1.3 信贷配给理论 |
2.1.4 制度变迁理论 |
2.1.5 机制设计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成因和运行机理研究 |
2.2.2 优势和缺陷研究 |
2.2.3 影响效应研究 |
2.2.4 规模测定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
2.2.5 与正规金融关系研究 |
2.2.6 风险及其治理研究 |
2.2.7 文献评述 |
第3章 新疆农户家庭借贷现状与特征分析 |
3.1 农户家庭借贷现状 |
3.1.1 调研对象的选择 |
3.1.2 农户家庭借贷途径分布情况 |
3.1.3 农户家庭民间金融借贷利率 |
3.1.4 农户家庭民间金融借贷期限 |
3.1.5 农户家庭民间金融借贷规模 |
3.1.6 农户家庭民间金融借贷契约形式 |
3.1.7 农户家庭民间金融借贷辐射范围 |
3.1.8 农户家庭民间金融借贷用途 |
3.2 农户家庭借贷特征 |
3.2.1 农户家庭借贷途径呈现多元化态势 |
3.2.2 南疆地区农户家庭遭受正规金融排斥程度较高 |
3.2.3 农户间的民间借贷是农户家庭民间金融借贷的主体 |
3.2.4 农户家庭民间金融借贷用途由生活性资金逐步向生产性资金转移 |
3.2.5 农村民间金融供需缺口有缩小趋势 |
3.3 不同类型农户家庭的借贷行为选择 |
3.3.1 牧民家庭借贷行为选择 |
3.3.2 果农家庭借贷行为选择 |
3.3.3 棉农家庭借贷行为选择 |
3.3.4 粮农家庭借贷行为选择 |
第4章 新疆农村民间借贷情况及其存在问题 |
4.1 农村民间金融演化进程 |
4.1.1 1949年以前农村民间金融孵化期 |
4.1.2 1949年至1978年农村民间金融异化和管制期 |
4.1.3 1979年至1995年农村民间金融形成和发展期 |
4.1.4 1996年至2007年农村民间金融整顿和规范期 |
4.1.5 2008年至今农村民间金融深化发展期 |
4.2 农村民间金融主要组织形式 |
4.2.1 农村民间合会 |
4.2.2 农村合作基金会 |
4.2.3 典当行(铺) |
4.2.4 农村私人钱庄 |
4.2.5 农村互联性信贷 |
4.2.6 农村民间借贷 |
4.3 农村民间借贷主要类型及特点 |
4.3.1 友情农村民间借贷 |
4.3.2 中等利率农村民间借贷 |
4.3.3 高利率农村民间借贷 |
4.4 农村民间借贷运行机制 |
4.4.1 声誉约束机制 |
4.4.2 关联性交易合约约束机制 |
4.4.3 社会资本约束机制 |
4.4.4 互惠惯例生成的合作机制 |
4.5 与农村正规金融不同关系下的借款农户福利水平 |
4.5.1 水平联动关系下的农户福利水平 |
4.5.2 垂直联动关系下的农户福利水平 |
4.5.3 水平联动关系与垂直联动关系下的农户福利水平比较 |
4.5.4 民间贷款方合谋下的农户福利水平 |
4.5.6 理论模型结论 |
4.6 农村民间借贷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
4.6.1 民间借贷资金脱离农村流向非农领域 |
4.6.2 民间借贷资金配置效率呈现出区域不平衡性 |
4.6.3 缺乏规范的借贷合约和法律保障 |
4.6.4 民间借贷资金被其他异化的民间金融组织导向非法领域 |
4.6.5 吸收存款的方式演变为非法集资 |
4.6.6 存在比重较大的高利贷借贷行为 |
第5章 新疆农村民间借贷供需影响因素分析 |
5.1 农村民间借贷供需外部影响因素 |
5.1.1 农村民间借贷需求外部影响因素 |
5.1.2 农村民间借贷供给外部影响因素 |
5.2 农村民间借贷供需内部影响因素 |
5.2.1 农村民间借贷需求内部影响因素 |
5.2.2 农村民间借贷供给内部影响因素 |
5.3 农村民间借贷供需影响因素量化识别 |
5.3.1 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
5.3.2 模型识别结果分析 |
5.3.3 稳健性检验 |
5.3.4 主要结论 |
第6章 新疆农村民间借贷效应及其福利效果分析 |
6.1 农村民间借贷影响效应 |
6.1.1 农村民间借贷正面效应 |
6.1.2 农村民间借贷负面效应 |
6.2 农村民间借贷福利效应理论模型测度 |
6.2.1 信贷约束对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效益的影响效应测度 |
6.2.2 农村民间借贷福利效应测度 |
6.3 农户信贷决策行为选择 |
6.4 农村民间借贷福利效果分析 |
6.4.1 效应估计模型构建 |
6.4.2 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
6.4.3 实证结果及检验 |
6.4.4 主要结论 |
第7章 新疆农村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
7.1 农村民间借贷风险生成机理 |
7.1.1 非系统性违约风险的生成机理 |
7.1.2 系统性违约风险的生成机理 |
7.2 农村民间借贷风险形成的理论分析 |
7.2.1 农村民间借贷风险生成的博弈分析 |
7.2.2 不考虑利率水平的农村民间借贷风险形成的理论分析 |
7.3 农村民间借贷风险实证分析 |
7.3.1 农村民间借贷风险识别 |
7.3.2 农村民间借贷风险评估 |
7.3.3 农村民间借贷风险影响因素识别 |
7.4 农村民间借贷风险的主要风险源 |
7.4.1 农村民间借贷资金用途风险 |
7.4.2 农村民间借贷主体风险 |
7.4.3 农村民间借贷交易合约风险 |
7.4.4 农村民间借贷期限、借贷规模及借贷利率风险 |
第8章 新疆农村民间借贷治理策略 |
8.1 农村民间借贷外部风险治理 |
8.1.1 构建农村民间借贷外部风险规避机制 |
8.1.2 设置农村民间借贷外部风险救助机制 |
8.2 农村民间借贷内部风险治理 |
8.2.1 农村民间借贷履约机制设计 |
8.2.2 农村民间借贷形式优化 |
8.2.3 农村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策略 |
8.3 农村民间借贷群体性风险治理 |
8.3.1 村庄自组织借贷风险治理机制 |
8.3.2 村庄自组织借贷风险治理机制设计思路 |
8.3.3 村庄自组织借贷风险治理机制生成动力 |
8.4 农村民间借贷治理制度削弱之破解的探索性路径 |
第9章 新疆农村民间借贷正规化选择路径 |
9.1 给予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组织相似的运行环境 |
9.1.1 创设农村民间借贷信用担保制度 |
9.1.2 通过民间借贷利率合法性的赋予促使借贷利率公开化、市场化 |
9.1.3 设立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约束其朝向规范有序的轨道运行 |
9.1.4 培育诱致地区间自由竞争的民间借贷区域竞争制度提高其正规化运作水平 |
9.1.5 财产化民间借贷贷款方的债权并给予该债权可转让功能 |
9.2 诱致民间借贷资金流向正规金融组织 |
9.2.1 引导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流入传统型农村正规金融组织 |
9.2.2 诱使农村民间借贷资金嵌入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
9.2.3 激励民间借贷资金导入正式的农村互助金融组织 |
9.3 构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组织寄生联动关系 |
9.3.1 建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利率联动机制 |
9.3.2 设计农村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组织间的耦合契约 |
9.4 将农村民间借贷有效嫁接到农村民间互助组织链条中 |
9.4.1 让农村民间借贷关系过渡到内生性的农村民间互助组织网络关系中 |
9.4.2 让半政府性质的农村民间互助组织逐步替代农村民间借贷关系 |
9.5 通过给予农户更多产权来增强农户产权抵押贷款能力 |
9.5.1 积极开展农地确权确保农户能够有效实现农地产权抵押贷款 |
9.5.2 通过建立农村产权科学评估机制最大化农户的农村产权价值 |
9.6 增加民间借贷资本的放开力度并给予其正规金融资本同等的投资权利 |
9.6.1 鼓励民间主体以民间借贷资本设立准正规金融组织 |
9.6.2 允许民间借贷资本控股正规金融组织 |
第10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
10.1 研究结论 |
10.2 政策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担保人死亡,责任是否消失(论文参考文献)
- [1]命运如丝(长篇纪实连载)[J]. 东方明,魏迟婴. 啄木鸟, 2021(07)
- [2]英国律师会馆研究[D]. 谢汉卿.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借新还旧”担保人责任研究[D]. 牛钰祺.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4]农村有孙辈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研究 ——以川渝地区为例[D]. 郭春江. 北京建筑大学, 2020(08)
- [5]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的局限及其完善[D]. 牛琼.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保证人死后继承人保证责任问题研究[D]. 李歆茹.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7]西北出土契约文书所见习惯法比较研究[D]. 韩树伟. 兰州大学, 2020(01)
- [8]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研究[D]. 宋颖. 华侨大学, 2019(01)
- [9]民法典物权编与合同编编纂疑难问题之法国视角[J]. 米歇尔·格里马迪,杰罗姆·科罗,皮埃尔·拉封,张翼,石佳友. 财经法学, 2017(05)
- [10]新疆农村民间借贷效应、风险与治理研究[D]. 陈治国. 新疆农业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