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论文文献综述)
陈元元[1](2021)在《私学主导: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研究》文中指出纵观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基础、发展历程及特点模式各不相同。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具有后者居上、私学主导、发展速度快且影响巨大等独特性,在路径发展上独树一帜。基于对历史文献的搜集分析,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比较研究等方法追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原因,剖析不同发展阶段日本高等教育规模与质量的变化过程,可以拓展战后日本高等教育发展史的专题内容,探究高等教育变革规律及大众化发展模式,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提供参考借鉴。日本高等教育于1963年迈入大众化阶段,经过一系列调整及变革,至20世纪90年代末实现大众化向普及化的转变。在整个大众化进程中,日本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规模在整体上都呈现扩张趋势,如国立、公立、私立大学及各类短期职业院校等均所有扩充,但私立高校担当了主力军角色,发展迅猛,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各个阶段皆占主导作用,院校及学生数量都远远超过国立、公立高校,且影响至今,现如今日本私立高等院校的数量及在校生人数均占总数的70%以上。在国际及国内各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存在着“量化指标”和“质的规定性”不完全同步的现象,高等教育正是围绕数量和质量这两个基本点进行变革的。在以私学主导为中心,规模与质量两个基本点的相互协调作用下,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历经了快速扩张期、集约发展期和稳定增长期三个发展阶段。1963年至1970年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以规模扩展为主的快速扩张阶段。这一时期是日本社会发展的黄金期,经济高速增长,教育投资论盛行,日本社会中等阶层扩大。结合中等教育普及多样化,人才需求旺盛的社会现状,日本政府提出了“理工科人才扩充计划”,修订并放宽了大学设置基准。日本高等院校尤其是私立大学及私立巨型大学的规模急剧扩展,私立高校在校生人数迅速增多,学部及学科种类也大幅扩充,高等教育大众化进入以量化规模扩展为主要特点的飞速扩展期。与此同时,日本高等教育出现了目标偏向功利性,入学考试选拔标准较为片面,教育资源不足且分配不均、质量下降的问题。此阶段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呈现私立高等院校发挥主力、高校规模横向急剧扩展、职业院校发展突出及理工科专业扩展比重较大的特点。整体来说,在“量”上达到了大众化标准,但“质”上还存在一定差距。1971年至1983年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以质量调控为主的集约发展阶段。在石油危机经济增速下降、高校毕业生过剩就业困难以及第三次教育改革的背景下,《今后学校教育的综合扩充与整顿》、《关于高学历问题意见书》等政策相继被提出,日本政府颁布了系列法案援助与控制私立高校,挽救前一阶段因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张带来的质量危机。在高等教育目标上更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建立了统一的入学招生考试制度,并改进了师资教学及课程内容,强化了高校的内外部管理。日本高校数量增速放缓,高等教育入学人数出现间歇性回落,学科及专业结构走向融合。呈现高校纵向多层次化发展、应用型人文社科类学科比重增加的特点。1984年至1999年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量质兼顾、并重发展的稳定增长阶段。受经济全球化及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日本社会阶层趋向均等,终身教育及学习化社会趋势加强。私立高等院校数量有序增长,国立、公立高校平稳发展,高校入学人数稳定回升,学科种类走向交叉与融合。日本高等教育结构及质量也进一步完善及提升,高等教育理念趋向个性与创新,入学选拔制度多样且灵活,人才培养走向开放与综合,高校师资队伍力量提升,管理及评估机制更专业精细化,呈现数量与质量发展协调兼顾,高等教育社会服务职能加深,高等教育融入终身教育体系的特点。至1999年,日本高等教育无论在数量规模上,还是在“质量要求”上,都达到了大众化标准,毛入学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完成了从大众化向普及化阶段的转变。日本以二元高等教育结构为基础,私立各类高校发挥主力作用,构建非传统型多层次高等教育,使大众与精英教育并存的大众化发展路径颇具特色。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也有了进一步的突破,在“量”上达到了大众化的标准,然而由高等教育大众化引发的教育水平下降、毕业生就业困难、学位含金量变低等遗留问题仍需解决。借鉴日本经验,我国高等教育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树立量质兼顾并重的发展理念,充分挖掘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中的潜力,高校在扩大规模时需坚持市场导向并兼顾大众需求,国家在大众化进程中应及时干预并保障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需从外延式综合扩张转向内涵式特色发展。使我国高等教育既满足大众化的量化指标,又达到质的规定性,进而顺利衔接至普及化阶段,并稳步发展。
曹海苓[2](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提出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孙巧凤[3](2020)在《基于法律视角的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将精力和资金投入到孩子教育中去,于是由原来对教育的需求向追求优质的教育资源转变,从而导致市场上的校外辅导机构也日益增多。据2016年中国教育学会发布的报告显示,辅导机构的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然而在市场规模急剧增长的过程中,培训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与教育规律相违背,甚至与国家的减负政策背道而驰。面对减负政策而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我国又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辅导机构的发展,从而导致辅导机构在教师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对于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的研究比较薄弱,尤其是以法律视角为出发点,这方面的研究更为匮乏。因此,关于中小学辅导机构教师管理的调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山东省的三个市(济南市,临沂市,曲阜市)为取样范围,主要采用了访谈法和文献法。在广泛阅读文献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对辅导教师、管理者以及家长进行访谈,以此来了解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状况,并总结出辅导机构在教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分别从政府、辅导机构、教师、家长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发现主要原因为:我国有关校外辅导行业立法不全,政府对辅导机构监管失范、执法不严;辅导机构价值经营理念错位和法律意识薄弱;教师对职业认识模糊和法律意识的缺失;家长从众心理以及缺乏理性。根据对问题及成因的分析,并结合现实状况,本文从政府、辅导机构、学校、教师、家长等方面提出了有关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的优化策略。政府部门应该完善辅导机构教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从多方面、多角度加强对其监管,做到违法必究;辅导机构应该坚持依法办学,提高教师的准入门槛,规范教师聘任程序,加强教师培训等;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应该坚持依法执教,提高职业认识,增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家长应该理性的为孩子选择辅导机构,避免盲从。
宋东明[4](2020)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深化与快速发展阶段,就这一新趋势特征而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已经是世界最多,且未来发展中“人口众多、结构老化”以及“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将是我国人口现象长期持续存在的情况,因而必须面对严重的老龄化挑战。老龄化日趋严重同时增加了社会以及家庭的养老负担,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压力,但是也为养老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加重,政府、社会对于养老产业也越来越重视,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站在战略高度提出发展养老产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之有效的战略。发展养老产业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和重要选择之一。在我国,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日益增多的多层次与多类型的老年人口群体的需求快速增加,为养老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与空巢化等都要求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共同承担起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职责,而我国传统的养老事业的运作机制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的商品性、市场性需求,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来填补这一不断扩大的需求空间。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人生活需求多样化、老年人购买能力逐渐提升,使得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客观经济条件。我国当前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是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提供进行社会福利养老,向因时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发展养老与养老产业发展提供社会产品相结合的养老产业之路转向,由此可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问题,同时促进老年人以及社会福利的全面发展。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但当下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尚未明确,因此“发展什么”与“怎么发展”,尤其是发展依据,是现阶段我国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养老产业可从技术、市场、企业与政府多维度进行,但是在这些维度内容中,法律制度都是核心与基础保障。而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视域,不仅可以依法组织和汇集养老产业发展动能,而且是养老产业增长与创新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由于养老产业在我国出现新的增长机遇,它极为需要法律的促进保障,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发展的新课题。文中以探索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的发展为目标,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分析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充分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以我国老龄化国情提炼我国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功能要素、制度路径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内容,论证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而且创新提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整体立法设计、并论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的新领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注意研究带有问题意识积极尝试理论结合实践,对积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论文的主要设计、内容与结论分别呈现出:第一,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路径。在厘清养老产业界定的基础上,以国民收入和分配理论、产业成长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在分析养老产业发展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养老产业在我国的兴起,是对政府、社会、个人公平效率意识的考验,而在养老产业市场对法律制度的促进调控需求以及政府提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的意愿与能力是形成养老产业市场秩序的供需互动。因此,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养老产业发展中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作用、引导作用、规范和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养老产业的经济性与福利性兼具的特点,依据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情况,亟需具有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力,通过法定政策指引,法律手段促进,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来引导社会理性参与养老产业,从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第二,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供给不足。在梳理了产业发展、产业促进、特别是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政策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和刚刚提出养老产业这一概念时期相比,养老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表现,其发展生存环境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如,老年人购买养老的专门用品和养老服务的理念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也已经开始普遍关注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的供给与生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入到养老用品的生产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中,党和政府明确作出了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的发展养老产业,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但是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不足,我们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法缺失,因而无法利用法律制度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第三,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必然性。首先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具有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价值的主要功能,这体现在养老产业法律的促进功能和权利保障层面;其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完善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保证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为直接目标;最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养老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是法学领域以及经济法律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第四,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为基本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制度建构。首先提出促进养老产业法发展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在法律规范层级结构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四个层级。其次,由于促进养老产业法的法之整体性,其立法成长过程需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在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立法优势与特色特征,认为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具有各自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不同制度模式,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可以保障老年人的经济能力,提升全社会养老市场购买力,保障老年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重点提出了在分析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原则要素、功能要素、协调要素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完善的法律制度路径选择。第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必然促进养老产业的稳步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发展我国养老产业的战略选择,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战略。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旨在促进和鼓励养老产业发展的带有“促进内容”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具有促进意义的基本法,这既是将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保障相结合的结果,也为法律作为制度架构来规范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范例。现在养老产业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多元主体进入养老市场,成为新型的产业发展动能,养老产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政策的鼓励和推动,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促进、扶持和规范,促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可以为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与制度保障。围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整体目标,强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既有宏观制度要素分析,又有微观实施安排路径选择,建议形成以专门的、统一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为统领、为基础,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于雪[5](2020)在《弱校的强势: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个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改革开放后,民办教育在国家政策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中,经历了恢复、发展和法制化三个阶段,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师作为影响学校发展的因素之一,在国家政策管理下经历了从恢复到高素质的发展历程。民办学校的发展依赖于国家政策和社会环境,也受到学校内部教师管理的影响。教师作为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资源,民办学校对教师管理的规范性与否、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对教师的激励等都影响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教师管理角度研究民办学校的发展优势与不足,有利于深化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推动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在对H学校教师管理的实地调查中发现,学校的资源条件不充分但资源配置以务实为主,教师队伍水平不高学校却注重对教师的管理。H学校对教师的制度化管理方式,从薪酬、教学常规管理、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激励教师,同时学校对教师的管理辅以情感关怀和惩戒的方式,达到全面管理教师的目的。但通过对教师的问卷调查数据和访谈发现,教师在学校管理制度下成为“弱者”。民办学校对教师的经济性激励成为教师的奋斗目标,教师成为利益的追逐者;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方式给教师带来教学压力和心理压力,教师的生存和发展存在困境;民办学校教师对学校的管理制度有所不满,碍于生存压力和情面,机械地遵从学校制度规范,为学校的教学目标而努力。H学校的教师管理成为学校发展的优势,通过调查发现学校的教师管理也存在问题。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优势在于以多元的方式对教师进行管理,以精致的教学管理方式提升了学校的办学成绩,以刚性的惩戒方式增强了教师工作的目标导向。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优势却产生了激励悖论问题。制度化管理对教师产生规范、激励作用的同时导致教师功利化取向增强;民办学校教师的竞争管理,提升学校教学质量的同时逐渐远离素质教育,阻碍了学生发展和教师发展,影响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为增强教师队伍实力,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却流失了优秀师资。对于H学校的教师管理问题,本文提出三个优化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建议: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应当由管理走向治理,以应对教师管理的内外问题;以“教育人”为基点,化解民办学校教师激励的单一经济视角;以“共同体”理念为基础引领,化解民办学校教师的冰冷型竞争。
王冬雪[6](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贫困是造成人类生活不幸的罪恶本源,是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障碍和藩篱。消除贫困是人类社会努力实现的理想,是国际社会一致认同的价值追求,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政治承诺。开发式扶贫是党和政府在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实践中始终坚持的根本方针。开发式扶贫的本质在于将自食其力和社会帮扶结合起来,将扶贫资源与贫困群体需求有效对接,更大程度地激发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帮助贫困群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冲破贫困藩篱,打破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由内而外彻底摆脱贫困。要想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实现可持续稳固脱贫,单纯地进行物质救济式帮扶是有限的,而且容易助长贫困群体等靠要的思想。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只有通过发展贫困地区教育,提高贫困群体科学文化素质,帮助他们树立自力更生的意识和脱贫致富的信心,通过坚持学习、努力奋斗才能彻底改变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教育扶贫作为国家脱贫攻坚战略体系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断显现,并被赋予了“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历史使命。一直以来,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兴学赈灾是民间社会的应尽责任。作为社会扶贫的重要主体之一,社会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参与教育扶贫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国农村扶贫开发也相应地进入到脱贫攻坚阶段,社会组织扶贫成为国家扶贫开发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上升到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对于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于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中的作用有着不言而喻的深远影响。为此,论文围绕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选题,运用历史研究、系统研究、综合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详细论述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理论资源、实践探索、实践模式等内容,以此明确了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扶贫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深刻探讨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基本经验、发展机遇、发展挑战和发展路径等问题,以助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实现教育扶贫教育脱贫的总体目标。具体来说,论文在结构安排上共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本章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现状、论文研究思路及在此过程中运用的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结构及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为论文研究提供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二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本章主要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现实背景、发展脉络、总体成效。以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为出发点,爬梳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脉络,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1989年探索阶段、1990年—2000年展开阶段、2001年—2011年深化阶段、2012年以来攻坚阶段。并从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等四个方面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取得的总体成效。第三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本章主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以及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四个方面对论文的理论资源进行归纳,为第四章到第六章的实践探索、模式分析和未来展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第四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本章主要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以资育人、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六个方面概括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涉足的主要领域和实践的具体内容。第五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本章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实践模式大体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又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又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又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第六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这一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论文科学合理地将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为扶贫资源的链接者、扶贫服务的提供者、扶贫能力的建设者、扶贫行动的倡导者和扶贫工作的合作者。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提出要发扬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论文从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深刻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为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机遇,即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四大机遇。第四部分检视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所遇到的挑战。论文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存在法律缺失、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普遍资源短缺和内部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亟需尽快解决。第五部分建设性地提出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优化性路径选择。论文提出,为继续推进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良性发展,必须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法律体系、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总之,通过全面总结和分析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情况,论文提出如下创新观点:一是归纳概括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包括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三种基本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二是鉴于社会组织在大扶贫格局下社会扶贫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定位了中国社会组织在2020年后农村教育扶贫中的五种角色,即资源链接者、服务提供者、能力建设者、行动倡导者和扶贫工作合作者。三是高度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的基本经验,包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为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教育贫困问题提供了指导意见。四是全面分析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在当前以及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贫困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建设性地提出了优化性路径选择。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段传龙[8](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吴慧斌[9](2019)在《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新时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提出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以及人才强国的战略方针。当今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公务员作为从事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的专门人群,其能力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党和国家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因此建设一支理想信念坚定、业务能力精湛的公务员队伍是党和国家公共行政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以计划调训为主的公务员培训体制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改革发展。本文首先站在公务员培训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两个层次,从完整、系统的角度论述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的概念、理论基础;之后从时代蕴意以及现实诉求的角度阐释了主体多元化的优势及其特点。通过对福建省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剖析,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务员培训多元化模式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的对策建议。通过顶层设计统一公务员培训管理体制,提高公务员培训法制化水平,以社会多元治理为导向,转变观念,建立多元主体共存的公务员培训体系,借助互联网+模式建立公务员培训需求分析体系,建立有效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逐步完善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工作。
吕阳[10](2019)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文中认为国家、社会、单位、家庭、个人等都是老龄化时代发展的重要责任主体,主体间的关系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别点,它们共同支撑着养老服务业的协调发展,福利多元主体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中各有侧重点,为维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生存、生活和发展环境提供了持久保障。养老服务业不仅是一项核心的民生事业,一种未来的潜力行业,而且是诸多经济现象的纽带,是决定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稳健器。所以,明确政府引导职责功能,充分运用及保证财政政策工具效率尤为关键。当前的实体养老服务业困局已成:一是生育率、死亡率低。需要直面底部顶部老龄化双重压力;二是养老金贮备严重不足。若不投资会导致亏损,投资又会面临潜在风险,养老金的收缴、发放、投资正面临选择性难题;三是代际养老压力大。中年人工作、住房、培养子女的难度陡增,无暇顾及老年人赡养,寿命延长将会面临60岁以上低龄、中龄老年人赡养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四是服务稍好的养老机构远远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落后。养老机构普遍收费高、服务类型单一,精神赡养服务严重缺失,占比90%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还远未形成发展体系;五是延迟退休、鼓励生育、移民等综合配套措施乏力,财政政策缺失、缺乏、滞后。为什么要研究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显而易见,主要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上行发展,可以说,人口问题影响了一切问题,1935年地理学家胡焕庸发表的《中国人口之分布》竟预见了未来百年的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就必然绕不过保障民生,人口主线和财税主线就可以充分阐释。一是计划生育的政策演变。1982年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行十分合乎当时的经济发展规律,那时的生产力水平无力承担人口指数化增长,于是长达36年的国策间接成了抑制人口快速增长的客观因素,主观上则是为了健康、有序增加人口,倘若调控不及时,就会导致人口老龄化。这不光会影响老年人口所占比重逐步提升,老龄化本身还是个速度问题,当计划生育进行到2007年的时候,并未有任何放开生育的政策动静,使得一代人过后的“底部老龄化”变得异常复杂,长此以往甚至会导致低生育文化养成,阻碍后期政策调控的可行性,也加快了“人口红利”消逝的速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埋下的是人口老龄化危机,劳动力、生产要素成本不断攀升,城市群、都市圈疯狂抢人,房价突破“天花板”,这背后却是城乡、区域老龄化的倒挂,劳动增值空间的压缩,资本增值空间的扩张,间接引发收入分配失灵,阶层相对固化,道德观滑坡。但老龄化问题从科技医疗上看,却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必经过程,综合国力提升和人均寿命提高就是最好例证,这又是“顶部老龄化”的现实表现,于是“顶部老龄化”和“底部老龄化”不期而遇,所以,当前更有必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养老服务体系初级阶段不断推向中高级阶段。二是财税体制的政策演变。“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1994年分税制为了扭转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及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过低的状况,通过分税制实现了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倒逼”地方财政发展“土地财政”,财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新预算法》形成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四本预算”安排,“营改增”、国地税合并、“新个税”改革等历史阶段过后,2008年有选择的结构性减税正不断转向2018年后大面积地减税减费减基金的实质性减税,税收形成“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的税制安排,结构性减税为扭转不合理税收结构,提升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动减税降费,实现“降成本”和“补短板”,与拉弗曲线相呼应,社会保障深刻影响基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更是引起企业新成本和政策吸收的激烈讨论,学界普遍认为社保降费可从当前的39%左右降至20%-25%,进度还需测算,细节还需深思。同时,社保全额征收又能有效弥补养老、医疗保险资金缺口,避免养老金等支付对财政补贴的过度依赖,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使税收管理员转向税收信息员,此外,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为非法彩票,会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全流入老年人福利。所以,财政政策与养老服务业本身就是内外皆有衔接的互动关系,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支出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政策的积极与否事关养老服务业的科学、有序、协调发展,两者互相影响,密不可分。传统养老服务体系主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随后护理保险逐步完善,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得到推广,“互联网+养老”模式成效显然,这对财政政策的有效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应对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PPP模式充分应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具体需求,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传统财政政策工具运用也需要不断丰富及完善,养老服务业本就是财政政策所必须强化针对的具体落脚点,巨大的老年消费市场又是未来诸多关联产业结构升级及转化的契机,唯有颠覆劳动力人口下滑的倒退思维,才能够从容把握潜在的发展机遇。除了关注眼前发展现状、问题之外,可研究参考发达国家及地区养老服务财政政策对现今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启示,发达国家及地区在工业革命的催化下,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在生产力发达、综合国力强盛的背景下,丰富和发展了近现代的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总结过去、学习先进是时代发展的政策需要。老龄化程度越高,挑战就会越大,但任何事业、行业都会有机遇,对待养老服务业发展问题,也应当迎难而上,单纯从经济角度上看,劳动力比例减少、生产要素调整及资金投入变化都应趁势而为,根据社会现实来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当中的难题是首选之策。尽管如此,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毕竟发展的矛盾总需要因地制宜地去消除与化解,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广阔的养老产业市场,养老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完善至关重要。基于此,才能够化挑战为机遇,变不利为有利,倒逼养老服务业民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将消极影响遏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伴随家庭养老能力缺失及不足,社会化、多元化、产业化养老应运而生,家庭结构、代际关系转移及空巢家庭增加,整个社会对养老服务业需求的标准越来越高,各国调节、补充和完善养老服务时限也越来越紧,这无疑会促使政府消费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提前出台,进而实现家庭单元、社会、市场等主体的协助发展。人口老龄化理论认为,老龄群体日益增加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实质上是社会资源不断倾向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基础也始终以老年人口增多为依归,由此带来经济发展形式、社会治理方式、老年收入保障和养老服务供需结构的深刻影响,横梗在逐步崛起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前的是“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构建适宜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养老服务体系已刻不容缓。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拟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浩瀚研究文献的综述,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探讨设计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最后从总体上概括本文的框架及内容。第一章为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展开研究,详细讨论相关的理论依据及不足。第二章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投入、政策环境变化、养老服务模式多元、养老服务政策蜕变、统计数据变化、养老服务成就与形势、“全面二孩”及延迟退休等方面,紧密联系财政视角的目标与定位,综合阐述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建设所发挥的作用。第三章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通过分析财政关联体及财政政策作用,及时发现养老服务业当中财政政策执行不力,效果不佳的现实问题,进而为对策输出提供依据。第四章为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通过筛选有代表性的统计指标,攫取中央民政部层面31个省份2007-2016年的面板数据,并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进行分析。结合养老机构发展特点,采取VAR模型和分位数回归,并测算各地的养老机构财政性资金缺口,来简要分析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第五章为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通过对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英国社区照顾、德国“多代居”、日本护理供给体系和香港安老服务等不同发展类型经济体的养老服务业及财政政策经验进行借鉴,并准确评价,从中获得启发。第六章为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该部分从准确定位、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有效执行、发展规范、配套措施等方面来论述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试图为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保障思路。希冀能够对推进积极、健康、和谐的中国建设有所裨益。
二、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论文提纲范文)
(1)私学主导: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理论基础与核心概念界定 |
(一)理论基础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一)历史分期依据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基础 |
第一节 大正时期日本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
一、大正时期的社会形势 |
二、《大学令》等相关法令的推进与实施 |
三、帝国大学的规模扩展 |
四、专门学校的升格 |
五、公立、私立大学的初创 |
第二节 昭和前期及战时日本高等教育的强化与扩充 |
一、昭和前期的社会变革 |
二、国家主义高等教育政策的强化与推进 |
三、帝国大学的增设与发展 |
四、私立及官立、公立大学的扩展 |
五、专门学校的扩充 |
第三节 战后初期日本高等教育的重建及大众化的前奏 |
一、战后初期的社会发展 |
二、高等教育民主新法令的颁布与落实 |
三、旧制大学改组升级为新制大学 |
四、私学扩展及巨型私立大学的出现 |
五、短期大学的制度化与发展 |
第二章 规模扩展: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快速扩张(1963-1970 年) |
第一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快速扩张的背景 |
一、经济超热化高速增长 |
二、社会中等阶层的扩大 |
三、人力资本及教育投资理论的盛行 |
四、中等教育的普及与多样 |
第二节 日本高等教育扩张政策的提出 |
一、实施“理工科人才扩充计划” |
二、修订并放宽《大学设置基准》 |
三、落实《关于改善大学教育》报告 |
第三节 日本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张 |
一、私立高校及私立巨型大学大幅增设 |
二、私立高等院校学生数量剧增 |
三、学部及学科种类的快速扩充 |
四、国立及公立高等院校的显微发展 |
第四节 日本高等教育质量危机显现 |
一、高等教育目标偏向功利性 |
二、大学入学考试受传统学力观束缚 |
三、教学大课堂化及课程设置批量化一 |
四、高校教育资源短缺且分配不均衡 |
五、“大学纷争”学生运动的爆发 |
第五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迅速扩张的特点 |
一、私立高校发挥主力作用 |
二、高校规模横向急剧扩展 |
三、职业高等院校发展突出 |
四、理工科专业扩展比重大 |
第三章 质量调控: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集约发展(1971-1983 年) |
第一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集约发展的背景 |
一、石油危机与经济增速下降 |
二、少子化历史遗留问题显现 |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 |
四、第三次教育改革的启动 |
第二节 日本高等教育政策的改革调整 |
一、《今后学校教育的综合扩充与整顿》的提出 |
二、《大学设置基准》与咨询报告的修改与完善 |
三、振兴与援助私立高校法案的实施 |
第三节 日本高等教育规模的集约发展 |
一、各类高校数量增速放缓 |
二、高校学生人数阶段性回落 |
三、学科专业数量增速下降 |
第四节 日本高等教育结构及质量的调控 |
一、教育目标注重人的全面发展 |
二、大学统一入学招生考试制度的建立 |
三、兼职教授的选聘与课程教学的创新 |
四、高等院校内外部管理的相互制衡与加强 |
第五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集约发展的特点 |
一、私学转向集约化节制发展 |
二、高校类型纵向多层次优化 |
三、应用型人文社科类专业增加 |
第四章 量质兼顾: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稳定增长(1984-1999 年) |
第一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稳定增长的背景 |
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增强 |
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 |
三、日本社会阶层趋向均等化 |
四、终身教育及学习化社会趋势增强 |
第二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政策的成熟 |
一、“大学开放方针”的实施 |
二、大学自由化政策的制定 |
三、大学自我评价机制的导入 |
第三节 日本高等教育规模的平稳增长 |
一、私立高校数量有序增长 |
二、国立及公立高校的平稳发展 |
三、高校学生人数稳定回升 |
四、学部学科的新增及改组 |
第四节 日本高等教育结构及质量的优化 |
一、教育理念趋向个性及创新 |
二、入学选拔制度多样且灵活 |
三、人才培养走向开放与多元 |
四、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提升 |
五、管理运营及评估机制规范 |
第五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平稳增长的特点 |
一、量质并重趋向均衡发展 |
二、大学服务社会职能加强 |
三、高等教育融入终身教育体系 |
第五章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特点及经验 |
第一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路径及特点 |
一、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四种发展路径 |
(一)美国:公立为主,政府、高校、社会协调发展 |
(二)英、法等欧洲国家:公立为主,倚重政府 |
(三)日本:私立为主,政府引导 |
(四)中、俄等转型国家:前期倚重国家,后期民间发力 |
二、日本私学主导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特点 |
(一)私立高等院校占据主体地位 |
(二)以二元高等教育结构为基础 |
(三)构建非传统型多类型高等教育机构 |
(四)大众与精英高等教育机构互促并存 |
第二节 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经验借鉴 |
一、树立量质兼顾并重的高等教育改革理念 |
二、充分挖掘并发挥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中的潜力 |
三、高校扩大规模时需坚持市场导向并兼顾大众需求 |
四、政府在大众化进程中应及时干预并保障高等教育质量 |
五、高等教育应从外延式综合扩张转向内涵式分类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基于法律视角的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1.选题缘由 |
2.选题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概念界定 |
2.理论基础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境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设计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研究过程 |
(五)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1.研究的重点 |
2.研究的难点 |
3.研究的创新点 |
一、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法律明确的任职资格 |
(二)法律规定的聘任合同 |
(三)法律要求的教师培训 |
二、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的现状 |
(一)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队伍结构现状 |
1.教师年龄结构状况 |
2.教师学历层次状况 |
3.教师人员构成状况 |
4.教师数量和专兼职情况 |
(二)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存在的问题 |
1.教师结构不合理 |
2.教师准入门槛低 |
3.聘任程序不规范 |
4.培训种类与培训动力不足 |
三、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部门因素 |
1.法律法规不完善 |
2.监管失范 |
(二)辅导机构因素 |
1.辅导机构管理者价值经营理念错位 |
2.辅导机构管理者管理理念和法律意识缺失 |
(三)教师个人因素 |
1.在职教师规矩和纪律意识淡薄 |
2.辅导机构教师职业认识模糊和法律意识淡薄 |
(四)家长个人因素 |
四、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优化策略 |
(一)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加强监管 |
1.加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2.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辅导机构管理统一标准. |
3.落实责任主体,建立社会监管机制 |
(二)辅导机构应依法办学 |
1.辅导机构管理者应该转变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识 |
2.严格任职标准,规范聘任程序 |
3.加强教师培训 |
(三)学校应加强普法教育 |
(四)教师应坚持依法执教 |
1.教师应该提高职业认识,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 |
2.教师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
3.教师应该做到遵纪守法 |
(五)家长应理性选择辅导机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致谢 |
(4)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与背景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方法 |
1.3.2 比较研究方法 |
1.3.3 价值分析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选题创新 |
1.4.2 方法创新 |
1.4.3 研究思路创新 |
第2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理论概述 |
2.1 养老产业概念界定 |
2.1.1 养老产业概念 |
2.1.2 养老产业特征分析 |
2.1.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形态 |
2.2 养老产业发展理论基础 |
2.2.1 经济学理论 |
2.2.2 社会学理论 |
2.2.3 经济法理论 |
第3章 我国养老产业制度溯源与现状 |
3.1 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历史回顾 |
3.1.1 1999年之前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2 2000年-2013年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3 2013年以来的养老产业情况 |
3.2 我国养老产业政策和法律现状分析 |
3.2.1 养老产业政策 |
3.2.2 养老产业立法 |
3.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备 |
3.3.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不完善 |
3.3.3 养老产业财政支持制度存在问题 |
3.4 养老产业相关制度问题成因 |
3.4.1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不足 |
3.4.2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效益性不足 |
3.4.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缺失 |
第4章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 |
4.1 美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征 |
4.1.1 美国养老产业发展特色 |
4.1.2 美国以法案形式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有历程 |
4.2.1 日本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发展三大阶段 |
4.2.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特色 |
4.3 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范例 |
4.3.1 韩国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引导 |
4.3.2 韩国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计划 |
4.4 德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以法律政策并重表现 |
4.4.1 法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
4.5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启示 |
4.5.1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础 |
4.5.2 通过促进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
4.5.3 完善投融资及财政支持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第5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要素 |
5.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 |
5.1.1 通过基本法模式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
5.1.2 依法促进养老产业升级转型 |
5.1.3 依法保护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
5.1.4 依法明确养老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
5.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原则要素 |
5.2.1 公平正义原则 |
5.2.2 市场竞争原则 |
5.2.3 依法治理原则 |
5.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功能要素 |
5.3.1 养老产业市场不健全的调节功能 |
5.3.2 对养老产业不平衡的调节功能 |
5.3.3 养老产业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调节功能 |
5.3.4 养老产业企业唯利性的调节功能 |
5.4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协调要素 |
5.4.1 养老产业法律制度与政策协调 |
5.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综合协调配套建设 |
第6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安排 |
6.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作为制度基本法 |
6.1.1 确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之意义 |
6.1.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关键内容 |
6.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主要法律制度路径选择 |
6.2.1 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完善 |
6.2.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完善 |
6.2.3 养老产业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 |
6.2.4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6.3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弱校的强势: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民办教育与学校内部管理的发展 |
(二)教师管理在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
(三)对一所师资力量弱、生源吸引力强的民办学校的关注 |
二、研究意义 |
(一)学术价值:深化对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有效性的研究 |
(二)实践价值:优化当前中小学管理机制 |
三、我国民办学校管理及教师管理文献综述 |
(一)民办学校管理的文献综述 |
(二)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四、概念界定 |
(一)民办学校 |
(二)教师管理 |
(三)教师激励 |
五、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与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分析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政策发展过程与特征 |
(一)民办教育政策发展历程 |
(二)民办学校政策发展的特征 |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历程与重点 |
(一)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历程 |
(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 |
三、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政策分析 |
(一)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标准 |
(二)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针对性政策 |
第二章 H学校及其教师管理的现状描述 |
一、学校及教师队伍基本情况 |
(一)“弱校”的创立与发展 |
(二)“物尽其用”的资源配置 |
(三)教师队伍建设的“弱势” |
二、学校教师管理的强势 |
(一)制度管理,形成基本的管理规范 |
(二)情感管理,做有温度的教师管理 |
(三)惩戒管理,教师管理的手段补充 |
第三章 “弱者”的应对:学校管理下的教师调查 |
一、“弱者”的奋斗:教师在学校激励中寻求发展 |
(一)薪酬待遇调查及其激励作用 |
(二)教师培训调查及其激励作用 |
(三)教师职业目标调查及其激励作用 |
(四)教师激励的多维举措 |
二、“弱者”的挣扎:教师在教学管理压力中谋求生存 |
(一)教学常规管理调查及其压力 |
(二)教师评价调查及其压力 |
(三)教师关系调查及其作用 |
三、“弱者”的妥协:教师对学校管理制度的服从 |
(一)教师对学校制度的满意度调查 |
(二)教师对学校物质保障的满意度调查 |
第四章 激励悖论:H学校教师管理的优势与问题分析 |
一、H学校教师管理的优势与特色 |
(一)多元化的管理方式,激励了教师的工作热情 |
(二)精致的教学管理规范,提高了学校教育教学成绩 |
(三)刚性的惩戒措施,增强了教师工作的目标导向和任务导向 |
二、H学校教师管理的激励悖论 |
(一)刚性制度的激励悖论 |
(二)竞争性管理的激励悖论 |
(三)教师专业成长的激励悖论 |
第五章 优化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对策建议 |
一、由管理走向治理,化解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内外矛盾 |
(一)增强内外治理目标的一致性 |
(二)促进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 |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 |
二、以“教育人”为基点,化解民办学校教师激励的单一经济视角 |
(一)树立“教育人”理念 |
(二)增加情感管理的比重 |
(三)创建“教育人”文化 |
三、以“共同体”理念为基础引领,化解民办学校教师的冰冷型竞争 |
(一)形成教师共同体意识 |
(二)完善教师共同体的协作体系 |
(三)营造开放的共同体氛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民办学校教师管理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 |
(一)校长、中层管理人员访谈提纲 |
(二)教师访谈提纲 |
致谢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框架结构和创新及不足 |
1.4.1 框架结构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社会组织 |
2.1.2 教育扶贫 |
2.1.3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 |
2.2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 |
2.2.1 贫困地区人力资本有待开发 |
2.2.2 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优势凸显 |
2.2.3 精准扶贫要求多元力量参与 |
2.3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历史进程 |
2.3.1 1978 年—1989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探索阶段 |
2.3.2 1990 年—2000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展开阶段 |
2.3.3 2001 年—2011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深化阶段 |
2.3.4 2012 年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攻坚阶段 |
2.4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总体成效 |
2.4.1 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 |
2.4.2 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 |
2.4.3 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 |
2.4.4 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 |
第3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1.1 发展教育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3.1.2 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统一 |
3.1.3 教育同生产劳动实践相结合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2.1 发展教育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举措 |
3.2.2 发展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
3.2.3 发展教育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根本之策 |
3.3 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 |
3.3.1 人力资本理论 |
3.3.2 文化贫困理论 |
3.3.3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3.4 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 |
3.4.1 有教无类——教育的普惠性 |
3.4.2 治乱学说——教育的教化性 |
3.4.3 经学致用——教育的实用性 |
3.4.4 教养兼施——教育的公益性 |
第4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 |
4.1 基础教育 |
4.1.1 学前教育 |
4.1.2 义务教育 |
4.1.3 普通高中教育 |
4.1.4 特殊儿童教育 |
4.1.5 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
4.2 职业教育 |
4.2.1 发展农村中高等职业教育 |
4.2.2 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4.2.3 抓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4.2.4 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
4.3 普通高等教育 |
4.3.1 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
4.3.2 指导城市返乡青年创业 |
4.4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4.4.1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3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4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5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5 以资育人 |
4.5.1 通过社会实践培养学生自立自强 |
4.5.2 通过人文助困树立学生积极心态 |
4.5.3 通过感恩教育培育学生责任意识 |
4.6 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
4.6.1 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
4.6.2 提高农村学校信息化水平 |
第5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 |
5.1 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 |
5.1.1 筹款工具模式 |
5.1.2 项目运行模式 |
5.1.3 组织资助模式 |
5.2 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2.1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
5.2.2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5.3 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3.1 社会企业模式 |
5.3.2 公益创投模式 |
5.3.3 影响力投资模式 |
第6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 |
6.1 明确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 |
6.1.1 扶贫资源的链接者 |
6.1.2 扶贫服务的提供者 |
6.1.3 扶贫能力的建设者 |
6.1.4 扶贫行动的倡导者 |
6.1.5 扶贫工作的合作者 |
6.2 发扬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 |
6.2.1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 |
6.2.2 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 |
6.2.3 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 |
6.2.4 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 |
6.3 抓住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机遇 |
6.3.1 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 |
6.3.2 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 |
6.3.3 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 |
6.3.4 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 |
6.4 正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挑战 |
6.4.1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缺失 |
6.4.2 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 |
6.4.3 社会组织普遍资源短缺 |
6.4.4 社会组织内部能力不足 |
6.5 优化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路径选择 |
6.5.1 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体系 |
6.5.2 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 |
6.5.3 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 |
6.5.4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后记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公务员培训 |
二、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
二、人力资本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的时代蕴意和现实诉求 |
第一节 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的时代蕴意 |
一、公务员培训需求主体多元化的必要性 |
二、公务员培训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必然性 |
第二节 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的现实诉求 |
一、多元的需求主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提出新要求 |
二、公务员培训供给主体多元化满足多元主体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福建省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的现状 |
第一节 福建省公务员培训需求主体现状 |
第二节 福建省公务员培训供给主体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福建省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福建省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存在的问题 |
一、公务员培训需求主体存在的问题 |
二、公务员培训供给主体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问题的原因剖析 |
一、公务员培训各主体观念有待转变 |
二、缺乏供给效果评估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公务员培训管理体制法制化水平 |
第二节 加强公务员培训需求分析体系的建设和应用 |
一、公务员培训需求分析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
二、公务员培训需求分析体系的实施和应用 |
第三节 构建优化组合的多元化供给主体体系 |
一、树立政府购买服务观念 |
二、政府要做好角色定位 |
三、构建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
第四节 探索互联网+模式在公务员培训中的深层次应用 |
一、整合培训网络平台共享培训资源 |
二、利用电子网络信息系统完善公务员培训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主要内容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养老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
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 |
第二节 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 |
一、养老服务业的公共财政运行逻辑 |
二、养老服务业的福利多元方式 |
三、养老服务业的人口老龄化发展动因 |
四、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社会正义 |
第三节 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一、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二、税收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三、财政直接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四、财政补贴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第二章 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程 |
一、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产生直接影响 |
二、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的现状 |
三、财政政策实施对养老服务消费结构产生间接影响 |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各类投资迅速增长 |
一、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环境 |
二、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持概况 |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范围 |
四、部分地区养老服务的财政差异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体系构造的财政措施 |
一、传统养老服务模式的衔接 |
二、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
三、“互联网+养老”的新型养老服务手段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偏移及侧重 |
一、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演变 |
二、城市养老服务业 |
三、农村养老服务业 |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的现实发展要素 |
一、“全面二孩”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
二、延迟退休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
第三章 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不强 |
一、法律法规配套不够齐全 |
二、财政绩效管理监督不力 |
三、财政资金的部门耗损 |
四、基层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能力羸弱 |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受惠群体较小 |
二、专业医护人员占比很低 |
三、社会组织被动服务 |
四、缺乏法制化考核评价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政策的立法难题 |
二、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狭窄 |
三、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差异 |
四、税收政策运用还不够严谨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直接投入乏力 |
一、财政性资金支持结构不太合理 |
二、财政直接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面临困境 |
三、养老服务业的土地供给存在问题 |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缺乏可操作性 |
一、老年人居家选择的财政补贴分类失准 |
二、财政补贴形式冗杂 |
三、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不均及趋同 |
第四章 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模型构建 |
一、模型变量的选取 |
二、样本及数据来源 |
三、实证模型的构建 |
四、Hausman检验及固定效应回归结果 |
第二节 分区域实证分析 |
一、东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二、中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三、西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养老机构投资效率的实证分析 |
一、VAR模型结果 |
二、分位数回归 |
三、财政资金缺口测度模型 |
第五章 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 |
二、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二节 英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英国社区照顾 |
二、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三节 德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 |
二、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财政政策经验 |
三、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借鉴 |
第四节 日本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
二、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五节 中国香港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香港安老服务 |
二、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经验 |
三、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准确定位 |
一、明确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出责任 |
二、优先发展PPP模式 |
第二节 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 |
一、构建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 |
二、“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构建 |
三、完善“涉老”税收政策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
一、建立财政绩效管理监督机制 |
二、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
一、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
二、建立养老金融服务体系 |
三、“互联网+养老”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论文参考文献)
- [1]私学主导: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研究[D]. 陈元元. 河北大学, 2021(09)
- [2]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基于法律视角的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教师管理问题研究[D]. 孙巧凤.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8)
- [4]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D]. 宋东明. 辽宁大学, 2020(01)
- [5]弱校的强势: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个案研究[D]. 于雪.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D]. 王冬雪. 吉林大学, 2020(08)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D]. 吴慧斌.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10]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 吕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