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有财产权“人宪”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雨[1](2020)在《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以宪法规范为中心》文中提出财产权在西方的宪法语境中即为私有财产权,随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市场经济孕育出的财产权利意识成为市民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带有极强的国家防御属性,旨在排除国家侵害,市民革命以后,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观构成了西方宪政正当存在的基石。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概念相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界限,改革以前,私有财产是被批判和改造的对象,改革以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逐步被宪法承认,直到2004年,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正式明确,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本文拟从宪法规范为中心,从四个方面分析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第一,从宪法私有财产权基本理念上看,私有财产权以资格要素为起点,是由宪法赋予公民(2004年人权入宪后,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依法取得财产权,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国家征收征用取得补偿的资格;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私有财产权是自由之基石,亦构成我国人权中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具有法定性,不可侵犯性,不可转让性,侧重于对公权力的防御;其范围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与传统的财产权观念相比,不仅强调以所有权为核心,还拓宽了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形成于私法上的权利。财产权概念虽然由民法和宪法共享,但对比二者,宪法财产权构成了民法财产权的根本法基础,民法财产权是宪法财产权理念在私法中的具体体现,二者在财产配置的价值取向、义务主体、权利要素、救济途径方面都存在着不同之处。在私有财产权的实现方式上,以宪法为统领,在立法、执法、司法三环节中予以充分保障,三环节在价值取向上一致,制度上协调。第二,从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上来看,共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分别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制定之前,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共同保护,未形成私有财产权利理念;国民经济改造时期: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制定之前,私有财产权保护理念开始萌芽,但在七五和七八宪法中倒退;国民经济改革时期:八二宪法至今,私有财产权再次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经过四次宪法修正案,拓宽了私有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确立了其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形成较为完整的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理念。第三,从中西方宪法私有财产权的逻辑推演,制度生成上来看,构成中西方国家的经济基础不同,决定了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立足点存在本质区别,西方以单一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立足个人本位,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立足社会本位。西方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态度由“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的变化,与政府扩张行政权,取得对经济领域的控制权有关,扬弃了以个人为尊的财产权理念,整体意识有所提升,倡导福利社会。在我国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的态度由消极转向积极,直至确立其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这是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所决定,扬弃了以集体为尊的财产权理论,个人意识有所提升,倡导个人权利、有限政府、法治国。由此,既不同于西方宪政中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但又吸收了市场经济中有关人的价值合理内核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宪法中趋于完善。社会本位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不以西方抽象先验的假说为论证基础,其本质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现象,与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相关,注重个人发展和共同发展,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公共领域公益优先,在私法领域公私财产平等。第四,从私有财产权条款的结构和完善上来看,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伴随社会义务、征收征用补偿构成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三重原则,已经形成了与世界接轨的财产权保护理念,在实践中也具有指导意义。但仍然存在问题:一是税收作为国家对公民财产的一种侵犯,当然受宪法私有财产权条款的调整。虽然宪法私有财产权条款构成了限制国家征税行为的逻辑起点,但存在无法推导税收法定原则的局限,不能有效地防范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二是在宪法层面没有征收征用补偿原则的规定,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对房屋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但宪法层面规范的缺失,使得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受限,不利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在宪法规范层面应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征收征用补偿原则,有助于丰富宪法的实质内涵,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权。
李娟[2](2019)在《环境立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在多次会议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并且颁发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指导环境治理工作,要求立法机关加强环境立法,确保环境执法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积极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建构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的立法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地方立法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日趋重要。自《宪法》《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享有环境保护立法的职权后,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的主体激增,环境立法数量迅速增长,基本上实现了严法治理的目标,但在环境的立法中还存在不适当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现象。虽然理论和实务界均认为公民私有财产需要容忍一定的社会义务,但是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的标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尚未确立。立法机关在环境立法中如何适当合理的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不被过度侵害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越权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立法限缩、剥夺和妨碍公民行使私有财产权的权能,立法升级或缩减法律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程度,立法对其他权利进行限制的同时构成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景观管制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紧急状况时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六种较为典型的具体情形。在德国根据《德国基本法》关于财产权限制的规定,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征收之间的区别,以特别牺牲理论和可期待性理论为主流。在美国以警察权力理论来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但警察权力的边界很难界定清楚,容易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立法是一个多元利益博弈的过程,虽然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警察权力理论为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正当理由,但还需要借助利益衡量理论、法律明确性原则及比例原则来衡量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否适当。通过将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判断依据适用到环境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六种具体情形中,发现环境立法不当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情形占绝大多数。因此,为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有必要在立法时注重立法事实的收集认定,客观的评价一项立法是否必要以及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程度。同时将法律明确性原则贯穿于立法起草至备案的全过程,以维护法的安定性。此外,为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控制,在立法实践中已有将比例原则用于法律草案审议过程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将比例原则法定化,推进立法合宪性与合法性工作的开展。针对基于公共利益不得不过度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情形,有必要增加补偿条款加以完善。
古戴[3](2018)在《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文中研究表明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当代中国依然处在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道路之上。以史为鉴方能知兴替,回顾历史,清末民初适逢国家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在彼时的转变中,时人通过一系列的变法修律等改革,西方权利、民主、法治等观念进入中国。在中西方的文化融合与碰撞下,私有财产权领域的变迁主要通过四个侧面进行呈现:其一,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观念层面上,呈现出从传统的伦理之私向理性个体之私之转变。其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传统社会是民事法律规范寓于刑事法律条文之中;清末民初以降逐渐形成了独立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其三,国家政府在进行私有财产权保护时,司法体制上也发生了变革。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与否在不同层级有着不同的样态,另一方面限于涉及私有财产权纠纷的婚田细故案件性质,故而,在私有财产保护的司法体制上传统社会主要呈现出审判权与行政权混同的样态。清末民初以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审判庭制度逐渐明晰,不论是清末民初的四级三审制抑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三级三审制,都逐步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对私权的保护,进而限制了公权对私权的干涉,进而逐步走向以审判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之道路。其四,由于大理院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即政体骤变,法典未备的社会现实,大理院的推事们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民事判例制度创造性的以法官造法的方式行使着司法兼营立法的功能,并且使这些推事们得以将代表传统思想的旧学理念与代表西方观念的法学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刻地融合。通过判决例的方式将近代法学观念推广到基层,进而触及社会最广大人民的经济生活交往之中。透过对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四个侧面地分析,史实屡屡告诉我们,私有财产权保护无论古今中西都具有同样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中国传统社会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传统国家的分合状态走向趋于一致。一个统一的时代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总是于一统江山之初较为重视,随着统治阶级的固化与腐朽、剥削意识的增长和民本思想的淡化,总会逐渐通过增加赋税徭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在长久剥削压迫下,出于对私有财产权的本能保护就会使得人民走向抗争,一统时代就会走向分裂。此即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必然性,换言之,对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保障是现阶段历史时期内任何国家政权都不可回避的议题。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即是要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私有财产权具有民族性,表现为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场域,私有财产权具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用单一的、机械的概念理论来解构历史事实。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在于如何更好的认识真实的世界。以概念、理论为代表的普适主义与以特殊经验、应用研究为代表的特殊主义在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研究中有重要意义。分析大理院之具体案例可以发现,虽然个体权利以及男女平等思想从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家庭观念中的解放;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公私义利观念、儒家仁和理念影响的特殊性,于商会、典权、佃权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等问题中,个人主义、绝对的产权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接力型家庭观念与中国的历史时空不能融合。在保障私有财产权这一时代发展进程中,为寻找中国文化的历史脉络,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时代性与民族性中探索平衡点,大理院推事们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清末民初,“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观念涌入中国,大理院被赋予了国家最高司法审判的职能。彼时体制初立,国家待兴,无论是政治环境、社会境况抑或是立法技术,都无法建立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民法典。然而,法典虽未完备,社会生活并未停滞。立法机关尚未完成的立法任务,顺而行至司法部门。大理院作为当时社会最高的司法审判部门,其作出的判例及其要旨,虽然由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及至民初的一贯延续,导致判例及其要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既判力,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下级法院予以援用。产生了“司法兼营立法”的实际功能。在社会治理权力制衡的发展趋势中,民初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这种权力合并的模式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然而,在私有财产权相关案件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从实践抽象出理论和概念,进而适用于实践中的模式,在法律实施层面更能达到“以资折服”的效果;在法律制度的创设层面,更能够将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和原理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需求合理调和;较大程度地减少制度、概念、理论与特殊的社会生活实践间的冲突,尽可能的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不致法律脱离实践而流于形式。因此,民初大理院在特殊历史时期探索出的这种“司法兼营立法”的模式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具有民族特色与时代特色的瑰宝。
蔄俊宇[4](2018)在《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与衡平 ——以擦碰豪车引发的天价损害赔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显着提升,但伴随而来的也有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先富人群的大量涌现,拉动了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却也使得我国基尼系数屡创新高,天价赔偿案件也随之产生。以擦碰豪车为代表的天价赔偿作为天价案件中的一种,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案件本身之所以能够引起诸多讨论,获得大量社会关注,与本系列案件的高价值标的物、高赔偿额等特征是分不开的。对于这一系列案件的司法裁决也牵动了无数民众的心,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类似擦碰豪车引发天价赔偿的案例,通常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同程度的困扰,往往案结事不了,甚至一些家庭会面临未富先贫的窘迫情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该类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是私有财产权行使过程中利益的碰撞。全文三万余字,正文共分为四章。文章的第一章阐述了擦碰豪车案例及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而引出所探讨的“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与衡平”问题。第二章重点论述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的理论基础,即私有财产权行使的本质是通过适当地限制私有财产权的行使的任意性来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行使的正当性理由是:从法律哲学角度谈,私有财产权的行使需要调和财产权的自由与平等价值之间对立紧张的关系;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谈,私有财产权利行使需要平衡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三章着重阐释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的利益衡量,即通过利益衡量理论在经济学和民事裁判中的具体应用,论证私有财产权行使自由与限制的衡平。私有财产权行使的限制与衡平体现在有限的自由与适度的限制方面。要维持社会的实质正义,须在财产权行使自由与限制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须置于当前社会秩序可承受范围之内;限制是为了拓展自由,须在合法、合理的限度之内。第四章则是建立在第二、第三部分分析的基础上,给出对于我国后续法制建设的思考与建议。不仅包括了法律思维上的继承与创新,也包含了个人破产制度、豪车配套保险制度等技术层面的制度引入与改造,进而使社会建立一套适应新时代社会需求的预防及应变机制。以擦碰豪车案件为典型代表的天价赔偿案件是我国在新时代转型时期所遇到的诸多困难中的一种,其背后所反映出的正是私有财产权行使的限制与衡平。解决好这个问题,具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
冯欢[5](2017)在《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限制 ——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财产权则构成了生命权与自由权存在的基础。财产权越安全,生存权就越有保障,自由就更为真实与可靠。我国宪法上私有财产权条款的完善,不仅使人权体系更加趋于完整,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柱。在我国,学者们对于私有财产权研究的视角多集中于经济学领域以及民法学领域,宪法上私有财产权的意义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宪法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对宪法意义上私有财产权的认识有待深化,加强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功能势在必行。在宪法上,私有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对抗国家权力的重要权利,其具有的人权属性与消极性意味着国家权力止于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限制,意在通过“限制”条款的分析,界定“限制”的范围,旨在最终从反面实现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在私有财产权限制的相关理论中,“公益”以及“财产权社会义务”构成了宪法上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理由,被其他国家所普遍接受,也体现在其宪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诸多限制。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9条、第51条、第56条,无疑在宪法上构成了限制私有财产权的一张严密的网络,使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徒有虚名,权利的保护和行使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因此,必须考虑对这种限制进行再限制,宪法保留、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基本原理,在对私有财产权限制进行再限制中也就成为必然选择。本着“限制的限制”理念,国家入侵私有财产权的“合宪性”理由也必须面临着来自宪法上的质问,接受比例原则以及违宪审查原则的制约。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文献综述、论文的创新点等内容。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对私有财产权内涵进行宪法解析。财产权概念在使用过程中,因该权利所指向经济价值以及具有的非人身性权利的特征,使得经济学意义上与民法学意义上的财产权容易和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产生混淆,因此,通过区分不同领域中私有财产权概念的使用解读宪法中私有财产权的独特之处。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的理论基础。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理论离不开基本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也离不开因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的特殊性而产生特殊理论。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理论在利益衡量角度上的不同产生了基本权利范围确定上的差异,公益征收以及财产权社会义务理论则展示国家限制私有财产权的合宪性理由,对于财产权范围的确定起重要作用。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宪法文本中的财产权限制条款进行梳理,并作规范的分析,从国家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角度探究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的情形。本文的第五部分主要是从私有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界分的角度出发,探究国家权力触及私有财产权的界限,并探讨界限的形成对于国家权力所构成的限制,即“限制的限制”:即通过研究财产权限制条款,发掘财产权条款的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形成在限制基本权利的同时完成对公权力的控制。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财产权宪法限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
颜冬铌[6](2015)在《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审查方法 ——以美国Kelo案为起点的考察》文中指出在征收的多元利益格局之下若私主体的受益不可避免,那么该如何判断存在私主体受益的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就是司法在个案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公用征收条款的“公共使用”同我国征收的启动要件“公共利益”一样,是一个极其抽象且捉摸不定的概念。在美国司法对征收的“公共使用”要件进行判断的过程中,从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Kelo案开始,已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审查“公共使用”时去区分征收后多元利益格局之中的主要利益和附带利益,其中只有主要利益才会成为司法审查“公共使用”的利益对象,而对于附带利益,无论其是否符合“公共使用”的实体标准,都不在“公共使用”要件的管辖范围之内。Kelo案之后美国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承认这种利益甄别审查方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征收目的”和“受益对象”的认定角度。同时,对于Kelo案中“综合性规划”的考量,Kelo案之后又出现“有规划有项目”和“有规划无项目”的不同情形,用规划的合法性来豁免司法对征收中“公共使用”的判断;而对于Kelo案中“实质正当程序”,Kelo案之后的各州判决又发展了“任意武断行为”和“非诚实善意行为”的认定标准来丰富其审查路径。这些经从美国判例整理所得出的结论,对我国司法如何判断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要件极具启示意义。在详细论证我国征收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对美国的这些经验有所借鉴。
朱颂[7](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指出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佘倩影[8](2015)在《财产权理论谱系的重构——从公共财产权的结构性缺位谈起》文中提出目次一、引言二、财产权视域下的"公共财产观"三、我国财产权理论体系中的公共财产权缺位分析四、公共财产权的整合——一种构建公共财产法的可能没有任何事物能像财产权一样,如此频繁地牵动着人们的心,让人们热衷于追求。——William Blackstone一、引言在人类文明与思想发展进化的历史中,物质财富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的经济事实。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人文社
陈松[9](2013)在《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财产权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目前关于宗教改革前的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研究情况却比较薄弱,表现在研究成果少、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视角缺乏、对其理论价值认识不足等方面。针对此种情况,本文选择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14世纪时期基督教内各种关于财产权的主张、观念的挖掘和整理,研究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在2-14世纪的发展变迁过程与总体趋向,并在此基础上探讨2-14世纪时期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内容特点等问题,最后结合西方财产权思想的整体发展,分析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对于西方财产权思想的理论传承意义。本文主要由引言和四章组成。在引言中,本文首先从法律思想史研习者在财产权问题上的立场和使命出发,结合目前学界关于宗教改革前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研究的总体薄弱局面,交待了本文的选题缘起和研究目的,即丰富西方财产权思想史研究和重估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然后本文对学界关于该段时期内的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既有研究的现状进行了一个扼要的综述,指出了既有研究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在研究视角、研究内容等方面尚存的不足,同时也表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以及可能实现创新和突破之处。继而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介绍,最后则对财产权思想等核心概念在本文中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为本文的研究设定了前提。第一章探讨基督教财产思想的理论渊源和2-14世纪期间影响其发展变化的现实因素。文章认为,基督教文化是犹太文化和希腊罗马文化的混合物,因此犹太文化中的财产观念和希腊罗马的财产哲学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最初的理论渊源。犹太文化中的财产观念集中体现在作为犹太教的经籍、后来也成为基督教经籍的《旧约》之中,包括财产由上帝赐予人类全体、财产是上帝的赐福、财产关乎公平等观念直接影响了后来的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希腊罗马的财产哲学中,对财产权的道德评价、对财产权和财产私有的现实合理性的辩护,以及用自然法来衡量财产权的思维方式和由此得出的具体观点,都被后世的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忠实地继承。在影响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发展变化的现实因素方面,文章认为基督教本身从穷人的宗教向官方宗教、从贫穷的宗教到富有的宗教的转变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整体上越来越多地为财产权发声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11世纪以后西欧社会中商品经济的逐渐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世俗生活观念,构成了对基督教的经济伦理的挑战;同时经济变化引发的政治格局的变革又使得教会逐渐丧失了相对于世俗王权的优势地位从而导致基督教对于世俗生活的指导作用的降低;再加上西欧社会的思想文化空气的活跃也使得人们不再盲目迷信基督教的传统财产观念。上述因素共同使得基督教的经济伦理和关于物质财富和世俗生活的教导的权威性开始受到动摇。面对新的经济形式,以及由经济因素所引发的对传统基督教的财产观念的怀疑,基督教只能采取现实主义的立场,修正传统的经济伦理,对私有财产的现实合理性也给予了更多的认可。第二章旨在呈现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从2-14世纪的发展过程。文章认为,《新约》及其同时代的其他早期经典中的财产观念构成了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发展的起点,耶稣对富人青年所说的话以及使徒们的财产实践情况引发了后世多重解读。2-5世纪期间早期教父们关于财产权问题的思考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学理化的开端。其中奥古斯丁关于人性堕落是财产私有的基础的论断以及对财产私有不符合自然的判断,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提供了一种基本的理论框架,也树立了价值原则。这直接决定了基督教视野中的财产权不可能具备世俗观念中的财产权那样高的地位。而且这个时期教父们对于慈善责任的强调,也为后来的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对财产的社会责任的强调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早期教父们也厘清了耶稣谴责的是财产本身还是贪欲、富人有无被拯救的可能等问题。早期教父之后到12世纪之前的数百年时间里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发展史上一个相对的低谷。以格拉提安为代表的教会法学家们延续了早期教父们对财产权所设定的基调,比如财产私有违背自然法、财产权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等等。他们对于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更大的贡献在于用从复兴的罗马法中获得的知识和理念设计基督教的财产权制度。13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神学家,经过他的努力,基督教视野下的财产权具有更多的正当性,因为阿奎那宣布财产权是对自然法的补充。阿奎那借鉴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从财产权的现实功能的角度主张财产权和财产私有。但他同时也继承了基督教传统的财产思想中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照以及由此决定的对财产义务的强调。总的来看,托马斯·阿奎那的财产权思想顺应了13世纪西欧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增加现实主义色彩的方式赋予了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以更多的生命力,也使得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符合了西方财产权思想发展的总体趋势。13、14世纪时期,托钵修士的弃绝财产主张所引发的争论以及英法国王对教会财产征税所引发的争论推动了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新的发展。在争论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理论因素,比如私有财产符合自然法的观点以及用自然法证成财产权的思维方式,对私有财产权相对于国王以及教会的独立性的强调,以及对教会和神职人员是否可以持有财产的质疑。这些新的因素与宗教改革运动所产生的财产权主张以及古典自然法学中的财产权理论之间存在着相似性和理论联系,虽然不能说他们构成了宗教改革和古典自然法学中的财产权学说的基础或直接引发了宗教改革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财产权观念,但是对于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发展史来说,意味着新的发展高度,而且从西方财产权思想整体的发展史来看,这些新的因素预示着西方财产权思想史上新的时代即将到来。第三章对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与内容特点进行分析。在本章中,作为讨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与内容特点的前提,首先分析了2-14世纪时期基督教内关于财产权的各种思想学说中的主流观点并总结了各方观点之间存在的共性。文章认为,从权威神学家和官方态度来看,主张财产私有的声音构成了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史的主流。而且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史是一个从理想主义让位于现实主义的过程,因而赞同财产私有的声音最终取得了基督教内的主流地位。其次,本章认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是由基督教的宗教立场和宗教理想所决定的,同时由于基督教在中世纪西欧社会深度介入世俗社会生活,并长期主导甚至垄断了中世纪西欧社会的意识形态,因而其财产权思想中也有对现实社会的关照。上述两个方面共同决定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是贪欲的戒除、仁爱的培育以及社会秩序与社会公平的实现。这些价值目标决定了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是着眼于人类社会集体利益的财产权思想。本章第三部分探讨了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在具体内容上的特点。文章认为,基督教财产权思想是以万物共有、神的终极所有以及人性的堕落为前提来认可财产权和财产私有现象的,这决定了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中的财产权是一种受到诸多限制的有限财产权,这种有限表现在其正当性有限、地位有限、效力有限,而且在财产权的客体范围与权能方面都受到了限制。这与世俗社会的财产权观念,包括罗马法中的财产权理念和近代西方的财产权学说存在着显着的区别。最后,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为财产权课加了明确的社会责任,包括对于处于急需和匮乏状态下的个体的施舍义务,以及通过什一税间接对社会整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中,这种责任被视为一种正义的要求,而非仅仅出于个人道德自觉的慈善行为。第四章探讨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理论价值。其理论价值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其对后世的财产权理论的理论渊源作用。这表现在以自然法衡量财产权的思维方式或者说用自然法证成财产权的理论模式方面,也表现在关于财产权符合自然法的价值判断方面,因为在后来的自然法学的财产权理论中,这两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此外,洛克的劳动财产权学说以及其他批评财产权的绝对化的后世理论中都包含着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许多因素。二是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中包含着的部分合理因素对于现代社会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有的学者针对当代社会存在的贫富差距、生态环境等问题,主张从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中借鉴注重社会整体利益、明确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强调财产权的正当使用等合理因素。此外,还有部分痛感于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不再的学者认为基督教的财产权思想中,财产来源于上帝赐福的观念有助于重建财产权的神圣性。
任楠楠[10](2013)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公益征收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文中指出本文从实践中发生的强拆事件入手,引出广受关注的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通过梳理国内外对两者的分析得出两者冲突的不可避免性,私有财产权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并给予合理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剥夺。再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合宪性分析中得出为什么现实生活中强拆事件不断发生,通过分析新条例的亮点,指出立法者在征收问题上给予公民私有财产倾斜性的保护。欣喜的同时,笔者也感到有些遗憾,因为公民的财产权并没有因新法规的颁布而有所改善,通过整理新条例实施两年来的情况,试图找出在房屋征收中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将通过列举频繁发生的房屋强拆事件引出本文想要探讨的在房屋征收中公民私有财产权被肆意侵犯,指出公民在强大的公权力为后盾的强拆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接着介绍私有关财产权的相关理论,指出私有财产权属于基本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与保护私有财产权相关的制度,经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得到进一步确立。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指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缺陷,正是这部误导性的法规使公私矛盾愈演愈烈,唯有废除之并代之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宗旨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然后对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亮点解读,但新的征收条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解决房屋征收的问题已经取得胜利,恰好相反,这仅仅是一个开始,通过新条例的实施现状,分析强拆事件不降反增的原因。第三部分介绍私有财产为什么受到限制,公共利益内涵外延的不确定性,需要确立一个理想的主体界定模式,主张采取立法主导兼程序控制的模式。公益征收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当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时必须对私人房屋进行合理的补偿。第四部分,通过以上几部分的现象及理论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在土地上的各种因素都交织在一起,致使当前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没有达到预期的保护效果。笔者结合对理论与现实的把握,指出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建议。包括确立公益征收中最重要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权衡好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的关系;对于政府的执行主体,必须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同时要加强法院在公益征收中的作用,保证在强制征收裁决中的独立地位,用司法救济的方式来保护私有财产权。公众由于是被征收主体,要加强在征收过程中的参与,给公众一个畅通的表达正当利益的机会。本文的创新在于通过分析现有的法律制度及法律的执行情况,建议从法律的高度界定模糊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将私有财产真正确立为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分析了对于社会矛盾问题的关注,不能仅仅依靠修改、废止和颁布条例来解决,要结合具体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的解决根源问题,不能仅仅一个部门或者一部“善法”就做出轻率的结论。要通过各个部门,各个利益群体的积极充分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二、私有财产权“人宪”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私有财产权“人宪”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以宪法规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与目标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路径 |
第一章 宪法私有财产权基本理念 |
第一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的概念分析 |
一、私有财产权的要素 |
二、私有财产权的性质 |
三、私有财产权的主体 |
四、私有财产权的范围 |
第二节 宪法与民法私有财产保护关系分析 |
一、宪法财产权理念构成民法财产权的根本法依据 |
二、各有分工、侧重不同 |
第三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的意义、价值和实现方式 |
一、自由之基石 |
二、宪法私有财产权的实现方式 |
第二章 新中国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规范的流变 |
第二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特点 |
一、《共同纲领》时期 |
二、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 |
三、从八二宪法至今 |
第三章 与西方相比我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特色 |
第一节 西方有关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论述及其发展 |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
第二节 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特色 |
一、正当性基础 |
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
三、与法治理念进步相吻合 |
四、公私财产趋于平等保护 |
五、小结 |
第四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的结构及完善 |
第一节 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的三重结构 |
一、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
二、私有财产伴随社会义务 |
三、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 |
第二节 规范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
一、无法推演出税收法定原则及建议 |
二、宪法层面征收征用补偿原则的缺失及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环境立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一、环境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具体情形 |
(一)越权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 |
(二)立法限缩、剥夺或妨碍公民行使私有财产权的权能 |
(三)立法升级或缩减法律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程度 |
(四)立法对其他权利的限制同时构成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 |
(五)景观管制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 |
(六)紧急状况时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 |
二、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依据与限度 |
(一)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理论依据 |
(二)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范依据 |
(三)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度 |
三、环境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具体情形的适当性判断 |
(一)越权立法不当 |
(二)财产权权能的限制区别对待 |
(三)升级或缩减私有财产权的程度不当 |
(四)私有财产权限制的适当性由其他基本权利的限制决定 |
(五)景观管制的限制区别对待 |
(六)立法含糊不清的限制不当 |
四、环境立法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完善对策 |
(一)注重立法事实的收集和认定 |
(二)贯彻法律明确性原则 |
(三)比例原则形式化 |
(四)完善过度限制财产权的补偿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五、文献运用与方法 |
第一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观念之变迁:个体从家庭中分离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家庭伦理之私 |
一、传统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
二、家庭伦理之私 |
三、特殊主体的私有财产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与公权的博弈 |
一、清末民初个体权利观念的引进 |
二、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社会化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的社会本位特征 |
二、个体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成果: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 |
小结 |
第二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变迁:民刑分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民刑合体、契约为辅 |
一、成文法典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二、契约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民刑有分 |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提出及其局限性 |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大理院对之适用 |
三、习惯及其适用 |
四、条理的适用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独立 |
一、民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
二、民国民法典之立法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司法体制之变迁:审判权独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州县官审判权行政权不分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司法行政分立 |
一、司法独立——大理院设立缘由 |
二、“寺”、“院”承续:司法独立之局限性 |
三、“院”、“院”裂变:司法体系优化、审行分离深化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独立审判 |
一、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
二、民事审判机构的变化 |
小结 |
第四章 承前启后:民初司法实践之断面解析 |
第一节 债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
一、择以买卖、雇佣契约两种判例之概述 |
二、所涉及之案例 |
三、案例之分析 |
第二节 物权——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拉锯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例 |
三、总结分析 |
第三节 亲属、承继——伦理纲常与平等自由的博弈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件 |
三、总结分析 |
结论 |
一、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之四个面向 |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 |
三、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历史及时代意义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与衡平 ——以擦碰豪车引发的天价损害赔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天价赔偿”案件催生的私权限制 |
第一节 天价赔偿案概述及简要分析 |
第二节 由天价赔偿案所引发的侵权赔偿原则问题及法价值判断 |
第二章 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财产和财产权的概念梳理 |
第二节 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的法理依据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动因:权利冲突原因论 |
第二节 法经济学有关利益衡量的依据及具体应用 |
第四章 针对天价赔偿案件的法律制度考量 |
第一节 转变法律思维基础上的技术层面改进 |
第二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制度建设与法制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限制 ——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私有财产权内涵的宪法解析 |
(一)多重视野下的私有财产权 |
(二)宪法视野下私有财产权的含义及基本特征 |
二、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 |
(二)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理论 |
三、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的规范分析 |
(一)宪法第13条的规范解读:财产权自身的限制 |
(二)宪法第51条的规范解读:宪法权利的限制 |
(三)宪法第9条的规范解读:国家所有权的限制 |
(四)宪法第56条的规范解读:纳税义务的限制 |
四、限制的限制:私有财产权限制的界限 |
(一)私有财产权“公益限制”的界限 |
(二)私有财产权“法律限制”的界限 |
五、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
(一)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私有财产权限制问题的解决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审查方法 ——以美国Kelo案为起点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多元利益格局中的公共利益审查 |
第一节 征收中的私主体受益 |
一、积极界定 |
二、排除事项 |
第二节 多元利益下的审查难题:以Kelo案为例 |
一、Kelo案的基本案情 |
二、Kelo案中的利益分布 |
三、判决概要 |
四、案件的实质争议焦点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利益甄别审查方法的提出 |
第一节 Kelo案中对主要利益和附带利益的划分 |
第二节 利益甄别审查方法的发展 |
一、“征收目的”的角度 |
二、“受益对象”的角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综合性规划下的公共利益审查 |
第一节 Kelo案中对综合性规划的考量 |
一、源起Berman案的考量 |
二、Kelo案对Berman案的沿承 |
第二节 不同情形下综合性规划的考量 |
一、有规划有项目的情形 |
二、有规划无项目的情形 |
第三节 对司法遵从规划利益的反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实质正当程序下的公共利益审查 |
第一节 正当程序和“公共使用” |
第二节 Kelo案中的实质正当程序 |
第三节 实质正当程序考量的发展 |
一、基于任意武断行为 |
二、基于非诚实善意行为 |
本章小结 |
结语: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框架 |
四、基本概念厘清 |
(一) 农民 |
(二) 土地 |
(三) 财产权 |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
第一节 成都模式 |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
二、“两股一改”模式 |
三、“土地银行”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二节 重庆模式 |
一、“地票”模式 |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
三、模式特点 |
第三节 广东模式 |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四节 浙江模式 |
一、“两分两换”模式 |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
三、土地信托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9)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目的 |
(一) 财产权问题的法律思想史立场 |
(二) 宗教改革前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研究的相对薄弱局面 |
(三) 时间范围的选择 |
(四) 研究目的 |
二、 既有研究综述及本文研究的意义与创新 |
(一) 既有研究综述 |
(二) 本文研究的意义与创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方法运用 |
四、 概念使用说明与研究前提设定 |
(一) 概念使用说明 |
(二) 研究前提设定 |
第一章 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理论渊源与影响其发展的现实因素 |
一、 理论渊源 |
(一) 犹太文化中的财产观念——以《旧约》为根据 |
(二) 希腊、罗马的财产哲学 |
二、 影响基督教财产权思想发展的现实因素 |
(一) 基督教的性质与财富状况的变化 |
(二) 中世纪后期西欧国家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条件的变化 |
第二章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发展变迁 |
一、基督与使徒们的财产训导 |
(一) 耶稣关于财产的训导 |
(二) 使徒们的财产主张与实践 |
二、 奥古斯丁及早期教父们的财产学说 |
(一) 对财产的道德评价 |
(二) 人性堕落与财产私有及其限度 |
(三) 财产的正当使用与施舍义务 |
(四) 财产共有共用的主张 |
(五) 教父们的财产学说的实质 |
三、格拉提安与教会法学家们的财产权理念 |
(一) 财产私有不符合自然 |
(二) 财产的社会义务 |
四、 托马斯·阿奎那的财产权理论 |
(一) 财产权的必要性 |
(二) 财产私有是对自然法的补充 |
(三) 财产权地位的有限性 |
五、 13 至 14 世纪基督教内关于财产权的争论 |
(一) 弃绝财产问题之争 |
(二) 教会财产征税问题之争 |
(三) 财产权争论中的新因素 |
第三章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与特点 |
一、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中的主流及各方观点的共性 |
(一) 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主流 |
(二) 各方观点之间的共性 |
二、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价值目标 |
(一) 宗教道德价值 |
(二) 世俗秩序价值 |
三、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特点 |
(一) 对财产权正当性与地位的有限认可 |
(二) 对财产权内容的限制 |
(三) 对财产权的社会责任的强调 |
第四章 2-14 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的理论传承意义 |
一、 对财产权的自然法之维的追问 |
二、 洛克财产权理论中的基督教因素 |
三、 19 世纪末以来西方社会对财产权的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公益征收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公益征收的现状与私有财产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恶性事件 |
一、 因房屋拆迁发生的恶性事件 |
二、 房屋强制拆迁共性分析 |
第二节 私有财产权与人权、公民基本权利 |
一、 私有财产权的人权价值 |
二、 私有财产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 |
第二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进程 |
一、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
二、 《民法通则》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
三、 《物权法》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
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法律适用 |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缺陷 |
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 |
第三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现状 |
一、 房屋强拆事件不降反增 |
二、 应对强拆不能止于条例的制定 |
三、 《征收条例》遇阻的原因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难题——公益征收 |
第一节 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公益征收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 |
一、 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 |
二、 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 |
第三节 对公益征收的限制 |
一、 正当程序 |
二、 公平补偿 |
第四章 完善公益征收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公益征收原则的运用 |
一、 法律保留原则 |
二、 比例原则 |
第二节 切断政府“土地财政”的利益链条 |
第三节 充分发挥法院在房屋征收中的作用 |
一、 房屋征收裁决与执行相分离 |
二、 加强法院在裁决中的独立性 |
第四节 强化社会监督 |
一、 加强公众参与 |
二、 完善听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私有财产权“人宪”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以宪法规范为中心[D]. 张雨.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2]环境立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研究[D]. 李娟. 吉林大学, 2019(11)
- [3]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D]. 古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4]私有财产权行使限制与衡平 ——以擦碰豪车引发的天价损害赔偿为例[D]. 蔄俊宇. 甘肃政法学院, 2018(11)
- [5]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限制 ——以宪法文本为中心[D]. 冯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6]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审查方法 ——以美国Kelo案为起点的考察[D]. 颜冬铌.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3)
- [7]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 [8]财产权理论谱系的重构——从公共财产权的结构性缺位谈起[J]. 佘倩影. 财税法论丛, 2015(02)
- [9]2-14世纪基督教财产权思想研究[D]. 陈松.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7)
- [10]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公益征收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D]. 任楠楠. 中国海洋大学,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