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关税条例凸显纳税人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符佳慧[1](2021)在《论我国个人破产税收债权处理机制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破产法一直被称作是“半部破产法”,因为我国的破产法只涵盖企业法人主体,并不适用于自然人。而在大多数破产制度发达国家的破产史是起源于个人破产,再发展至企业破产。甚至追溯到破产制度的源头,破产制度最早也是适用于自然人的。虽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但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迫切需求已经日益凸显,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已经纳入我国立法考量。而且我国已经有多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了,例如深圳市颁布了个人破产条例,1以及浙江省温州、台州等地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建设积累了大量经验。由于个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个人破产往往会涉及多个主体、多项债权债务关系,稍有不慎,便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破产法的本质是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其中之一。每个公民、企业都是纳税义务人,所以无论是现在的企业破产法,还是将来的个人破产法,税收债权都是破产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目前,税收债权的认定与清偿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就是一个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而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自然人也避免不了这一问题,而且,由于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本质的不同,税收债权的处理在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程序中也会有所不同。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需求、保障财政收入,基于政治权力而向企业和个人等课税对象征收的实物或者款项,因此,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由于应纳税事实的发生、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之间具有一定的时间差,又抑或纳税人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会导致纳税人在进入个人破产程序时尚有税款未缴清,但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不得个别清偿,因此,征税机关需要参与破产程序主张税收债权以获得清偿。因此,本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便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了一定的“私”债权债务关系的外观,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是国家基于公法的规定享有的对纳税人的私法请求权。从我国目前企业破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首先,税收债务通常在破产人债务中占有不小比例,对其妥善处理非常关键。其次,《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对于税收债权地位的规定不一致,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最后,这两部法均未对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学术界对这些问题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且深入的讨论。同样,在未来我国个人破产的立法和制度的构建中,税收债权的问题都不容小觑。因为税收债权不仅是企业破产债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个人破产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债权的清偿对国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重大意义,所以正确认识税收债权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对个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进行妥当处理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说理分析等方式对个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务的处理机制问题提出来一些想法。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个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产生、企业破产法中税收债权的地位及其清偿、税收债权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路径、个人破产程序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个人破产程序中的特殊税务处理以及结论。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结合税法、破产法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国外的成熟做法,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制度和税法制度协调设立破产程序的税收优惠提出了初步设想,以期个人破产的目的得到更完整的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都得到充分保护。
刘鹏[2](2020)在《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T市税务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并将国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连接起来的行政行为。当前,受税种管理变化大、机构改革频繁、执法队伍整合过快等情况影响,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些暴露的税收执法问题,破坏了国家的税收执法权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影响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本文结合T市税务机关的相关税收执法数据,采用数据分析论证的模式,深入归纳了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刚性弱化、税收执法管理水平较低、税收执法依法行政能力不足、税收执法抗干扰能力不足的问题。针对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本文以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执法理念、税收执法队伍、税收执法环境的分析为切入点,细化分解税收执法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同时将税收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与税收体制改革、税收法治建设等背景相结合,将税收执法问题的产生原因由孤立、单一化研究向体系、制度化研究推进。结合基层税收执法实践,将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相关理念融入税收执法问题地解决之中,重点通过完善税收法治体系提升执法刚性、培育税收法治理念提升执法管理能力、强化执法人员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税收执法环境降低执法干扰,分析税务机关应当如何优化现有资源,提升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能力,妥善解决税收执法问题。
罗明昱[3](2020)在《试析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的演变》文中提出13世纪是中世纪英国财政税收制度史上至关重要的一百年,在此期间英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开启了税制转型的新篇章,即封建制度下以封建义务为征收依据的封建特权税收向以公共财政义务为征收依据的公共性税收演变。赋税制度下的赋税基础、赋税理论、赋税结构、赋税形态以及赋税管理体制都相应地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赋税基础上,封君封臣制下封土制的推行使旧税制的征收基础土地趋于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反映商品经济发展的个人财富。赋税理论上,受1215年《大宪章》重塑的封建税收契约精神、罗马法和经院哲学思想的影响,中世纪英国封建税收原则相继形成并逐步走向成熟。征税基础的改变和赋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使赋税结构内部不断出现变化——旧税项被剔除,新税项兴起,各税项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动态趋势,继而引起整体赋税形态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改变和调整。本文利用文献阅读法和数据模型分析法对13世纪英国税制转型进行历史研究和分析,以期勾勒出税制结构的演变轨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阐明本文的选题缘由、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简要地介绍目前国内外学界在中世纪英国财政税收史方面的研究状况,强调13世纪英国税制转型、税制结构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一章、13世纪税制转型的历史背景。首先,探讨税制转型的内部原因和根本原因,即封土制的发展导致旧税制的征收基础趋于瓦解;其次,论述1215年《大宪章》的颁布和诸封建税收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以分析税制转型的理论原因;再次,考察议会及议会批准征税权的形成和发展。第二章、讨论13世纪税制结构的演变,具体地分析新税项动产税和关税的起源和发展,探讨税制转型前后主体税项的变更问题,最后利用《收支卷档》、《收支表》的记录建立数据模型分析。第三章、13世纪税制结构演变的影响,分别剖析和总结税制转型对赋税形态和财政管理机制的影响。探讨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演变的问题,能够帮助我们在动态的视角下认识赋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再结合对中世纪英国诸封建税收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揭示出13世纪英国税制转型下赋税形态的两种动态演变趋向,即封建特权税收向全国性税收演变、特别财政税收向协议性税收演变。在此基础上,能够更进一步认识、理解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与发展对财政管理机制的影响。
曹哲[4](2020)在《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然而在我国以往的税法研究中,对纳税人的义务关注的多,而忽视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尤其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溢缴税款的征收,因法律原因的缺失,国家对所多征收的税款就丧失了征收的基本依据,纳税人也有权就该部分溢缴税款请求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尽管我国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制度做了一些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仅仅只是对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的总结和正名,其在具体的税务实践中,对于溢缴税款的退税案件的处理仍然存在困境。因而,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研究,有利于建立税收公平原则,平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减少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办理退税案件的阻力,进而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因此,本论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内容有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一般问题进行阐述。首先,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界定,通过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概念、特征、权利属性以及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等问题进行研究。其次,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以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学说、税法的公平原则理论以及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为切入点,进一步剖析了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多角度的观点。最后,对纳税人溢缴退税权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巩固了研究的深度。第二部分,对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首先,在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立法保护的视角下,分析出该制度存在立法体系分散,立法比较粗糙的问题。其次,以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具体的权利内容为出发点,指出该制度在具体内容操作上存在权利内容行使规定模糊等不足之处。接着,分析司法机关救济机制不完善,欠缺专业的税法审判人员。最后,对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保护不到位,税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不足等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制度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退税权为重点研究对象,通过介绍分析域外纳税人溢缴退税制度的相关内容,总结出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不同之处,并给予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启示。第四部分,以纳税人溢缴退税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域外相关经验的分析总结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建议。主要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为切入点,在立法层面,以宪法的高度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执法层面,强调税务部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司法救济方面,开拓司法机关的解决途径;在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层面,要强化纳税人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提高纳税人自身的税务法律知识能力,同时建立或者完善纳税人的维权组织,进一步保障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实现。
李芳[5](2019)在《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微商是一种移动社交电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电子商务,泛指通过互联网,在以社交为主要功能的移动社交平台上,进行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商务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B2C微商和C2C微商,C2C为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缩写,即个人模式的微商,最典型的如微信上个人微店、个人代购等。从促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这些方面来看,C2C微商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随着C2C微商的快速发展,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对电子商务必须征税,虽把C2C微商纳入征税范围,但法条规定简单笼统,存在不足。且由于C2C微商本身的特殊性等,使得现行税收程序法和执法体系对C2C微商征税适用性有限,执法过程中存在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税基难以明确等问题,实践中对其征税依然存在较大难度。基于此,笔者以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为研究点,运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查阅相关文献,到税务执法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分析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建议。本文针对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及意义,梳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简要阐述研究内容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C2C微商及其税收征管进行概述,先从电子商务概念出发,通过归纳C2C微商的特点,详细地解释何为C2C微商,再叙述C2C微商的发展现状,最后对C2C微商税收征管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三部分是通过C2C微商的可税性和税收必要性两个方面的阐述,对C2C微商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征税作理论解释;第四部分是C2C微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分析我国对C2C微商进行税收征管的立法不足,其次是分析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分析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涉及主体守法问题,阐明了相关主体税法意识缺乏也是导致征税难的重要原因;第五部分是针对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理性客观地借鉴一些优秀的国外经验,从健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加强税务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税务监管、提高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消费者税法意识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建议。
张丹[6](2019)在《纳税人税收返还请求权研究》文中提出纳税人权利保护一直是各国关注的重点,税收返还请求权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备受瞩目。《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享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即对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享有返还请求权。然而我国对税收返还请求权的研究不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从税收实践来看都是不足的,税收返还请求权制度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本文以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法定主义以及实质课税原则作为理论基础,以税收返还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议题,结合具体案例剖析,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税收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厘清税收返还请求权内涵、外延以及产生原因的基础上,以税收债务关系说作为立足点,对纳税人税收返还请求权进行深入剖析,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梳理我国税收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及政策现状,充分暴露出相关制度存在以下不足:(1)税收返还请求权时效的不公平与不恰当;(2)退税利息水平偏低,抵退机制有损纳税人利益;(3)税收返还请求权分类的欠缺与混乱。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我国三个退税案例,充分反映我国税收返还请求权政策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实体法与程序救济两个方面对比分析了美国和日本对于税收返还请求权的立法经验,得出以下启示:(1)对税收返回请求权有明确的分类及时效规定;(2)多缴税款的退税利息与欠缴税款的加计利息相当;(3)在救济机制上纳税人具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选择权或者国家设有中立的复议机构。第五部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建议:(1)坚持形式法定与实质法定的统一;(2)细化税收返还请求权产生的原因;(3)建立多缴税款的归责机制及纳税人主观状态判断;(4)调整退税利息的利率水平;(5)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反避税之间的协调。
葛昱[7](2019)在《论我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税法作为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往往将关注焦点放在纳税人对国家承担纳税义务之上,而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因法律原因的欠缺,国家对全部或者部分税额的保有丧失其征收的基础依据,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就该部分溢缴税款请求税务机关予以返还。当出现纳税人溢缴税款的情况,如何保障退税活动的合法有效进行尤为重要。目前,溢缴税款退税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基本确认,其以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债务关系说以及公法上不当得利原则为理论根基,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作为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有效机制,其在实务领域的有效运行,有助于平衡征纳双方的利益,促进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税务案件的定纷止争,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动力。然而,我国关于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立法现状体现为分散特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本位色彩较为浓厚,司法领域的救济效果受到法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掣肘。这使得实务领域溢缴税款退税案件的处理频繁遇到困境,纳税人在多缴、误缴税款时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在此背景下,学界针对有关溢缴税款退税问题的讨论也存在理论分歧。其中,退税申请时限起算点界定不清且性质内涵不明、启动类型方面存在税务机关发现与纳税人发现区分困难、返还范围的确定存在争议、税收核定征收在退税程序方面的特殊要求以及抵销救济方式规定粗疏等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在立法中得到回应。放眼域外法律制度,以日本、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研究较早,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其行权期限的保障作用较为有效,适用情形的区分更为细致,救济程序也比较完善。在对溢缴税款退税制度展开探讨时,与我国的不同之处在于,更为关注范围、程序、救济等具体操作方面,而不将重点放在概念、性质、原因等理论方面。在溢缴税款退税制度领域,需学习税法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加以转化和吸纳,方能在税收法定进程中兼具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特色和世界范围内先进的税收法律内容。本文以国内外立法情况与理论研究为基础,厘清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基本内涵,结合我国税法实务,对溢缴税款退税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其一,修订税收征管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范,并完善实务处理机制,健全退税制度法律体系。其二,科学区分退税程序启动类型,合理界定有关退税制度的期限,并确定退还的范围,保障退税制度运行实效。其三,废除溢缴税款退税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完善税收行政诉讼,并优化抵销救济程序,从而使得退税制度救济机制更加完备。
李鑫钊[8](2017)在《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文中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源自于中世纪英国,它以宪政民主和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税收契约后权利让渡与集中行使的产物,本文以税收契约理论作为研究问题的工具性理论,在此基础上注重刑法、民法制度理论对税法制度理论的填补与完善。时至今日很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然而我国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具有宪法上依据尚有争议,加以我国传统强制纳税义务理念下税收立法行政管理化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我国税收法定化进程艰难前行。因此,如何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全面落实、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且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支撑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两个维度上构建起完整的具体制度,这不仅是在税收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围绕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本文重点研究内容以及创新之处如下:(1)首先在中国语境下剖析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内在价值,然后结合目前国内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政治大背景梳理出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本土表现特征,从而为全文探究税收法定原则奠定基本步调与理论支撑。第一,税收法定原则可以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去分析,它是公民权利本位与国家公权力博弈的结果,因此它以宪政民主主义、人权保障(含私有财产权)为其理论基础。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讨论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税收法定原则能够为政府权力的良性干预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与规范界限,从而将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予以法定化、制度化地改进,保证调控手段的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促进公平正义、契约自由等现代法精神,融入市场经济之中反作用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第三,税收法定原则最终应当体现为“中国国情”与“一般规律”的相互结合,在我国基本国情下税收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形式,从而最终集中表现为通过党的领导,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税收法定纳入依宪治国的品格之中,进而制衡税收领域内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法权交换与公众诉求。(2)我国税收法定形式层面构建的实质就是横向与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的规范化构建,提高税收立法法律化的比例,实现税收立法去“行政化”;从而在维护中央立法权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能动性前提下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法定原则自上而下贯穿于中央—地方的法规范之中。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两次对国务院授权立法是税收立法行政化色彩浓重的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地是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立法机关自身局限性、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与自身权能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授权立法具有不可被取而代之的路径依赖性,应当从授权明确性角度、备案审查的反馈机制构建、税收立法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第二,中央税收立法有有限的地理特性,即并不能充分反应出个体差异在税收立法表决过程的作用力,而该个体地方资源与税源差异性却深刻影响着特别地方的税收政策,故而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能动性。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可行性的地方税收立法模式为集权模式。即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同时应当吸收集分兼顾模式的合理要素,适当下放给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3)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构建的本质是税收法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贯彻税收法定,形式层面的税收法定原则只是解决了静态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形式层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前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还应当在具体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实现动态的实质正当性、合理性。另外通过动态的法律适用检测又能反馈出税收形式层面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文章首先在借鉴罪行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解释理论基础上建构起税法解释的体系,从而保证税法谦抑性适用。其次,对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形式进行法律化建构以此限制变相立法。最后,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正义前提下,通过量能课税原则扩充税收法定实质层面,实现纳税人负担的实质公平。(4)在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构建章节中,梳理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现有的法律依据,并且结合国内现有立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税收宪法、基本法立法实践前提之下,尝试提出了税收宪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的具体立法方案,并初步设想税收法定以宪法为起点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内部体系结构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5)在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章节中,一方面税法法效力的独特性与税收法定理念相悖需要予以纠正明确,比如税法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违背法律适用的效力等级。另一方面税法虽然作为公法但可以创新地融入大量民事制度及理论,通过民事权利救济的模型创设纳税人与国家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各自权益保护的路径。此外,应当摒弃税收强制公权力观念,尝试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私法权责角度去重新定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税收法定原则的设置理顺了税收法律内部体系的逻辑结构,能够避免在民事制度冲击下税法法律体系的混乱,保证了税法法律体系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陈仕远[9](2017)在《税收筹划权研究》文中提出权利从无到有,往往历经曲折与坎坷。霍姆斯说过,语词不是水晶,在岁月中保持其外形和内容不变,它是某种鲜活思想的外壳。税收筹划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税收筹划权”这一权利概念的提出,正是经济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变迁中从无到有的产物。在域外税制发达国家,税收筹划权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也是纳税人实际享有、受益的实有权利。但基于权利的政策性及国别性差异,某种权利在一国得到普遍认可和尊重,在他国未必得到同样的保护。一种利益或自由是否应该被确认为权利,无一例外需要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进行证成。税收筹划在我国兴起较晚,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常常与避税甚至偷、逃税混同,税收筹划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在税收实务中一些征税机关习惯于以“国库利益至上”的思维贬低税收筹划,认为税收筹划是不道德的规避行为,税收筹划权在征纳实务中尚未获得到征税机关普遍、一致的认可,在我国权力本位尚未完全摒弃的组织架构中,征税机关拥有宽泛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极易滥用其反避税核定权,漠视纳税人的税负从轻诉求,对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所创设的交易形式重新定性、调整税基,取消纳税人的税负节减利益。理论上,我国现有的税收筹划研究多探讨税收筹划的方案构建和经济有效性,而对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权利形态、权利性质及内容等基础理论鲜有深入涉及,以至于税收筹划权是否为一种权利、是否应予保护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理论的价值在于对现实的需要作出回应。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税收筹划提出了权利的正当性主张,从理论上回应该问题,是本文的初旨。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税收实践,探讨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现状、困境及其实现保障,力图使相关制度构想适应我国税收实践环境下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个性需求。权利研究博大精深,本文无意也无力别出心裁地构建一套权利的理论模式,遵循法理学对于权利研究形成的一般理论体系,即“权利本体——权利本源——权利边界——权利现状——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通过探讨税收筹划权的形态、内容、性质、正当性依据、以及权利边界等基本理论问题,并研究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现状及其实现保障等现实问题以建构全文的结构体系。兹分述如下:引言介绍选题的意义与写作目的、相关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力图创新之处。第一章对税收筹划权的概念、权利形态、权利构成及权利性质等基本问题进行理论解读。分析税收筹划权,首先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准确的界定。税收筹划概念及其与避税、偷税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是税收筹划权研究的逻辑起点。偷税是形式与实质都明显的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截然不同;避税行为形式上不违法但实质上违背税法意图,是一种规避税收强行法的脱法行为。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预测自身经济活动不同方式的税负、优选税负较轻的方式实施其经济活动,达到节减税负、保全自身财产权益的一种行为。这种税收筹划行为自由是否具有应有权利的价值基础?从合法性分析,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一种税法遵从行为,从利益角度分析,税收筹划所蕴含的纳税人保全自身财产权益的节税利益,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因而税收筹划具备成为法定权利的价值基础;在域外众多国家,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地位得到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确认,也在税收实践中得到国家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切实保障,既是一种法律权利,也是纳税人的实有权利。在我国,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地位尚无法律层面的明文确认,税收筹划权是一种“隐含”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可以由税收法定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纳税人财产权以及相关的规章等法律精神推导出的新型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推定权利,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效力。同时,我国税收筹划权具有推定的社会基础,是对于我国客观存在、快速发展的税收筹划实务以及广大纳税人的权利诉求的反映。从税收筹划权的权利构成分析,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是负有潜在纳税义务的个人、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税务中介机构仅受托为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提供专业服务,不是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税务征管机关负有尊重纳税人税收筹划权、认可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税收利益的义务,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义务主体。税收筹划权是实践驱动理论的产物,有着鲜活、具体的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是一束权利,即税收信息知情权、税法的可预测性权、经济行为方案创设、优化与实施权以及税收筹划权救济权的组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等其他权利不足以涵摄税收筹划权特有的功能与价值。现有的税法理论鲜见关于税收筹划权性质的分析,本文认为,税收筹划权是一种由财产权衍生的实体性权利,是纳税人基本权利,是兼有私法与税法性质的混合权利,也是一种经济自由权;税收筹划权的确立意义主要体现为: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在动态博弈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第二章为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基础考察。税收筹划权之所以成其为权利,不仅是因为税收筹划权内含了纳税人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也因为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确认具备正当性的思想基础与法律基础。税收法律关系契约论是税收筹划权的思想基础;税收法定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是其法律基础。税收契约论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民让渡财产换取国家提供服务的宪法性契约关系。税收契约论主张一方依“约”纳税、有权要求免费服务,另一方依“约”征税、税不多征,“约”是纳税人的代表大会达成的一致同意。税收契约论的精义在于纳税义务并非行政机关的处分行为确认而发生,系当纳税人的行为满足“约”的课税条件始发生,征纳双方是平等关系,纳税人非处于服从、被动地位,纳税人有权选择、决定“约”的课税条件所要求的行为发生与否以及如何发生。纳税人可以依“约”自由谋划、选择税负“一个不多交”的行为方式。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是控制征税权的肆意滥用,保障纳税人财产权,其基本意蕴在于由立法权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制约,若无法律依据,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无纳税义务。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且明确,征税程序于法有据,确保了税法的明确性与安定性,为纳税人就未来经济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坚实的税负可预测性法律基础。税收契约论与税收法定原则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后者是前者者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前者法律层面的具体化和延伸。而私法自治原则则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另一个法律基础。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民法调整后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从国家征税的前提看,税收不能侵犯私人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条件,征税范围只能建立在私人财富增值基础之上,如果私人不享有充分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经济缺乏活力,私人财富就难以增值,因此,国家必须尊重私人经济行为自由,才可能产生国家税收的财源;从国家征税目的看,税收是为了保障纳税人更好的享有依“税收契约”让渡之外的财富和行为自由,因此,税收不能妨碍纳税人基本的市民社会行为自由,包括经济交易自由。这就要求国家征税必须尊重纳税人依私法自治原则所享有的经济行为自由,要求税法与私法相协调、尊重私法领域最高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因此税法也就尊重、保障纳税人依私法自治原则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认可私法自治原则赋予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能力,纳税人有权在多种可能的行为模式中自由选择无税或者税轻的行为方式达到其经济目的。第三章从应然层面对税收筹划权的边界进行了分析。辩证地看,凡权利均有其边界,没有绝对自由行使的权利,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也不例外。纳税人在行使税收筹划权时为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往往竭尽所能地进行筹划,但过激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蜕变为避税。为维持公益与私利的均衡,税法赋予征税机关税收核定权以防治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对于纳税人超越权利边界,以税收筹划为名行避税之实的行为,征税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按照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取消所获取的税收利益。可见,避税所在区域即是税收筹划的禁区,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边界是由避税认定标准确定的。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存在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因此税收筹划权边界的确定非常困难,但二者的基本领域明显不同,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应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防止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异化为避税行为。纳税人越界进行税收筹划往往表现为,滥用私法形成自由创设异常、无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方式,使得其行为在形式上与本应适用的税法课税要素脱节,而适合税轻的另一课税要素,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筹划权的行为侵蚀了国家税基,违背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因而这种筹划行为在税法上是无效的,纳税人所获税收利益应予取消,然其经济行为的私法效果不受影响,一般也无类似偷税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实质课税原则是防治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的基本原则,当纳税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或者唯一目的,创设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经济交易方式时,则逾越税收筹划的边界滑入避税区域,征税机关将予以反制,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调整征税。实质课税原则在世界众多国家的税法上均有体现,我国税法也引入实质课税原则构建起一套避税防治制度,因此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时不应超出实质课税原则所允许的边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具有不规避税法底线的良善动机,自己内心确信其选择的法律形式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同时,由于纳税人就自身涉税经济事项具有信息优势,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不进行欺诈性的筹划,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实际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务在我国得到较大发展,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予以认可并通过媒体进行引导,税收筹划所需要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已初步具备,纳税人也积极行使税收筹划权,获取税收利益。从权利形态分析,在法律地位上我国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属于推定权利,在实践中事实上也为纳税人所实际行使,因此税收筹划权在实然层面是我国纳税人一定程度上的实有权利。尽管如此,税收筹划权的有效行使仍然存在立法、执法和权利救济等多方面的法律困境。立法环节的问题在于:虽然税收筹划权为政府一定程度上的认可,但未得到立法机关法律层面的明确认可,税收筹划权的保障性还较弱;税收法定原则并未落实,税收主要以行政法规以及财税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征收,重要税收事项“法律保留”原则仍停留于纸面,导致税法体系明确性和安定性不强,税收筹划由于税负可预测性法律基础较弱而难以操作;在税收执法环节中征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太过宽泛,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实质课税原则存在滥用可能,突破了税收法定原则,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难以控制。权利救济环节的主要问题在于:复议前置与解缴税款前置可能直接剥夺权利救济机会,复议机构不独立,司法机构缺乏税收专业审理能力等,致使税收筹划权维权救济渠道不畅。第五章从税收立法、执法及司法角度探讨了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实现保障路径。在税收实践的各环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由之路,也是税收筹划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重要的实体性权利,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群体不断扩大以及税负的增加,税收筹划权的重要性愈发突出,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有在法律层面立法进行明确认可、保护的必要;为增强税收筹划时税法可预测性法律基础,需要构建合理、完善的税法体系。在执法环节需要对税收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度控制,引进事先裁定制度,增加税收筹划所依赖的税负确定性,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在税收筹划权救济环节的完善措施包括:对税收复议机构进行独立性改造;取消复议和税款解缴双重前置;按经济区域设立税务法院,促进司法审判独立性、专业性;强化司法对税收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功能,发布税务司法解释、拓宽税收筹划权保护渠道,从而发挥司法对于税收征管机关反避税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结语总结全文。
张义军[10](2017)在《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法定原则是基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纳税人利益、平衡国家和民众利益关系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其产生和发展与近代民主、法治同步,在现代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中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并已成为现代国家税法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原则实质是纳税人同意,其目的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美国着名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2006)称“税收是文明的对价”(1),而此原则将税收限制在合理法定范围之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逐步取得社会各界的共识,即普遍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税收法定原则,且提高了其条款编排相关的地位。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尚存在诸多问题,如宪法尚未对税收法定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忽视了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缺乏有效的监督,衍生出行政权力过于膨胀的负面效应;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滥用,侵害了纳税人权益;税收守法层面,更多地强调税收义务观,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和激励机制方面重视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妨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导致我国税收领域的法治化水平长期滞后于现实的需要,这些对我国财税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很大影响。随着目前我国税收业务的不断扩展,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社会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些对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本论文的主要工作是:首先,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和功能定位。财政是社会文明的晴雨表(2)。财政收入和支付体系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财政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出的特征也不一样。税收法定原则和近现代国家民主法治原则的形成有一定的相关性。本研究在经济学理论、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系统考察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理论基础以及功能定位,对该原则的核心要旨和基本内涵进行了具体论述,为探讨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现状和意义做好理论支撑。其次,剖析了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效应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梳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萌芽、初现及初步落实前提下得出: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进展缓慢,因而当前的状况还不理想。通过引入北野弘久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三阶段论”,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的“四层次论”,借此分析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阶段、效应及影响。另一方面,从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层面深入剖析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前期理论与效应分析的基础上,找到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困难的深层次原因。再次,以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为例实证分析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房产税改革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之一。本研究在探讨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法性争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房产税改革和立法经验,提出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房产税改革领域的相关思路。最后,给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及实践构想。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税收权的法治化,因此,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困境,总结国际经验,推动实现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法定,是很有必要的。文章最后,从建立科学的税收立法、严格的税收执法、公正的税收司法、全民的税收守法方面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
二、新关税条例凸显纳税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关税条例凸显纳税人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个人破产税收债权处理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个人破产中税收债权的重要性及其认定 |
1.1 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所占比重不容忽视 |
1.2 个人税收债权的产生 |
1.2.1 个人税收债权的种类 |
1.2.2 个人税收债权产生的不同阶段 |
第2章 企业破产法中税收债务的地位及其清偿 |
2.1 税收债务属于破产债务 |
2.1.1 税收债权人有权申请企业破产 |
2.1.2 税收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 |
2.1.3 滞纳金、罚款等不属于税收债权 |
2.2 税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
第3章 税收债务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路径 |
3.1 税收债权的认定 |
3.1.1 不同阶段产生的所欠税款的认定 |
3.1.2 破产人承担的企业税务的认定 |
3.1.3 滞纳金、罚款的认定 |
3.2 税收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3.2.1 税收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
3.2.2 税收债权人应按规定申报破产债权 |
3.3 税收债权的清偿 |
3.3.1 承认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司法尊重原则 |
3.3.2 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顺位 |
3.3.3 税收债权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清偿顺位 |
第4章 个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务的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4.1 税收制度层面税收债权减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1 必要性——量能课税原则 |
4.1.2 可行性——税收减免制度 |
4.2 破产制度层面税收债权减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2.1 必要性——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
4.2.2 可行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
4.3 个人破产程序中税收减免制度的合理适用 |
第5章 个人破产程序中的特殊税务处理 |
5.1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行为产生的税收债务处理 |
5.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免除不应计入债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5.3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对税收债权的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T市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0.1.1 课题研究背景 |
0.1.2 课题研究目的 |
0.1.3 课题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3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路径 |
0.3.2 研究方法 |
0.4 研究框架 |
0.5 创新与不足 |
0.5.1 创新 |
0.5.2 不足 |
1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1.1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相关内涵 |
1.1.1 基层税务机关的概念 |
1.1.2 税收执法问题的概念 |
1.1.3 税收法治建设的概念 |
1.2 解决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的理论基础 |
1.2.1 新公共管理理论基本内涵 |
1.2.2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税收执法问题对策研究的意义 |
2 T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 |
2.1 税收执法刚性弱化 |
2.1.1 纳税人遵从度出现下降 |
2.1.2 税收执法权威受到挑战 |
2.1.3 税收执法手段运用不足 |
2.2 税收执法管理水平较低 |
2.2.1 税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 |
2.2.2 税收执法工作效率较低 |
2.2.3 税收执法内控不够合理 |
2.3 税收执法依法行政能力不足 |
2.3.1 税收执法的随意性较为突出 |
2.3.2 税收执法行政应急能力不足 |
2.3.3 税收执法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
2.4 税收执法的独立性不足 |
2.4.1 税收执法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不合理 |
2.4.2 税收执法过于关注外部执法评价 |
2.4.3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干预力度较大 |
2.4.4 税收执法的外部配合依赖度大 |
2.5 本章小结 |
3 T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的形成原因 |
3.1 税收法律体系不能满足提升执法刚性的需要 |
3.1.1 税收法律立法层级较低 |
3.1.2 税收立法技术不够规范 |
3.1.3 税收法律体系内容不健全 |
3.1.4 税收法律体系滞后性突出 |
3.2 税收执法体系建设不合理 |
3.2.1 税收执法队伍结构配置不合理 |
3.2.2 税务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
3.2.3 税收法制人才作用发挥不足 |
3.3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理念落后 |
3.3.1 税收法治理念培育不充分 |
3.3.2 执法垂直管理意识不强 |
3.3.3 税收公平正义理念贯彻不足 |
3.4 税收执法环境不适应税收法治建设要求 |
3.4.1 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衔接不顺畅 |
3.4.2 传统的税收监管体制不能适应现实需求 |
3.4.3 税收管理的多维度保障机制不健全 |
3.5 本章小结 |
4 新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解决对策 |
4.1 完善税收法制体系 |
4.1.1 进一步提升税收立法层级 |
4.1.2 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4.1.3 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体系 |
4.2 优化税收执法体系 |
4.2.1 优化税收执法队伍结构 |
4.2.2 拓宽税务干部职业发展空间 |
4.2.3 积极推动税收执法力量下移 |
4.3 培育税收法治理念 |
4.3.1 推动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 |
4.3.2 强调单项执法向权责统一转变 |
4.3.3 实现经验执法向科学执法转变 |
4.4 规范税收执法环境 |
4.4.1 构建非对抗式税收执法环境 |
4.4.2 健全税收执法综合保障体系 |
4.4.3 打造重点突出的税收监管体系 |
4.4.4 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
4.5 本章小结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试析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的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13世纪英国税制转型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封土制的发展 |
第二节 1215 年《大宪章》颁布与“国王靠自己过活”原则 |
一、1215 年《大宪章》颁布 |
二、“国王靠自己过活”原则的确立 |
第三节 封建税收原则的形成和确立 |
一、“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原则 |
二、“共同同意”原则 |
第四节 议会批准征税权的形成 |
一、议会的产生 |
二、议会批准征税权的形成 |
第二章 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的演变 |
第一节 新税项的出现 |
一、动产税(Movable Tax) |
二、关税(Customs) |
第二节 主税项的变更 |
一、土地税地位的下降 |
二、动产税、关税地位的上升 |
第三节 国王年收入与各项税收收入数据汇总 |
一、丹麦金税率、平均税量与国王年均收入对比 |
二、卡鲁卡奇税率、税量与国王年收入对比 |
三、盾牌钱、任意税、动产税、关税平均税量与国王年均收入对比 |
第三章 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演变的影响 |
第一节 赋税形态的演变 |
一、封建特权税收向全国性税收演变 |
二、特别财政税收向协议性税收演变 |
第二节 财政管理机制的变化 |
一、财政署改革 |
二、锦衣库的兴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创新点 |
2 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一般问题 |
2.1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界定 |
2.1.1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概念 |
2.1.2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特征 |
2.1.3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1.4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权利属性 |
2.2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法理分析 |
2.2.1 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2.2.2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 |
2.2.3 税收公平原则 |
2.3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产生的原因 |
2.3.1 无法律原因而缴纳的税款 |
2.3.2 法律原因消失而缴纳的税款 |
3 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
3.1.1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立法体系分散 |
3.1.2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立法思路不足 |
3.2 纳税人溢缴退税权的权利内容不明确 |
3.2.1 退还范围不合理 |
3.2.2 退还对象规定不清 |
3.2.3 退还程序复杂 |
3.2.4 时效性质模糊 |
3.3 司法机关救济机制不完善 |
3.3.1 欠缺专业的税法审判人员 |
3.3.2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完善 |
3.4 行政执法实践中保护不到位 |
3.4.1 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制度不足 |
3.4.2 执法部门存在侵害纳税人权益的现象 |
4 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制度借鉴 |
4.1 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制度分析 |
4.1.1 日本纳税人溢缴退税权 |
4.1.2 德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 |
4.1.3 美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 |
4.1.4 我国台湾地区纳税人溢缴退税权 |
4.2 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制度的启示 |
4.2.1 专门性立法 |
4.2.2 明确权利义务内容 |
4.2.3 完善救济机制 |
5 我国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立法上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5.1.1 落实宪法为核心的地位 |
5.1.2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
5.1.3 加强立法监督机制 |
5.2 规范税务部门的执法程序 |
5.2.1 制定退税工作的相关细则 |
5.2.2 规范退税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
5.2.3 落实税收行为责任制度 |
5.3 开拓司法机关的解决途径 |
5.3.1 完善税务诉讼制度 |
5.3.2 提倡纳税人退税权的非诉讼解决形式 |
5.4 增强纳税人自身的维权机制 |
5.4.1 强化纳税人退税权的权利保护意识 |
5.4.2 建立或完善纳税人自我维权的公益组织 |
5.4.3 加大税收宣传,提高全民税务知识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二、C2C微商及其税收征管基本概述 |
(一) C2C微商的概念与特点 |
1. C2C微商的概念 |
2. C2C微商的特点 |
(二) C2C微商的发展现状 |
(三) C2C微商税收征管的概念界定 |
三、C2C微商的可税性与税收必要性 |
(一) C2C微商的可税性 |
(二) C2C微商的税收必要性 |
1. 确保国家税收公平 |
2. 实现国家对C2C微商有效监管 |
3. 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
四、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立法问题 |
(二) 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执法问题 |
1. 纳税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
2. 课税对象分辨困难 |
3. 税基不易明确 |
4. 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
5. 税务执法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 |
6. 税务执法部门税务检查缺位 |
(三) 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涉及主体守法问题 |
五、完善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体系的思考 |
(一) 健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1. 完善税收实体法律法规 |
2. 健全税收程序法律制度 |
(二) 加强税务执法体系建设 |
1. 建立专门执法内设机构 |
2. 设立跨机构合作组织 |
3. 增强税务执法监督 |
4. 培养复合型税务人才 |
(三) 强化税务监管 |
1. 微商平台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 |
2. 执法机关加强对微商平台的监管 |
(四) 提高C2C微商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消费者税法意识 |
1. 提高征税主体税法意识 |
2. 提高纳税主体税法意识 |
3. 提高消费者税法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纳税人税收返还请求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价值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实践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 |
1.3.2 国内文献 |
1.3.3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比较分析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2.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
2.1 税收返还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
2.1.1 税收债务关系说 |
2.1.2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
2.1.3 实质课税原则 |
2.2 税收返还请求权的内涵与外延 |
2.3 纳税人税收返还请求权产生的原因 |
2.3.1 自始无法律原因 |
2.3.2 嗣后无法律原因 |
2.3.3 税收优惠 |
3.我国税收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3.1 我国税收返还请求权制度发展历程 |
3.2 我国税收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现状 |
3.2.1 税收返还请求权的主体 |
3.2.2 税收返还请求权的范围 |
3.2.3 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时效 |
3.3 我国税收返还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税收返还请求权时效的不公平与不恰当 |
3.3.2 退税利息水平偏低,抵退机制有损纳税人利益 |
3.3.3 税收返还请求权分类的欠缺与混乱 |
4.我国税收返还请求权案例分析 |
4.1 土地出让下的契税退税争议 |
4.1.1 案例一 |
4.1.2 案例二 |
4.1.3 案例比较分析 |
4.2 股权转让下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争议 |
4.2.1 案例三 |
4.2.2 案例分析 |
4.3 小结 |
5.税收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国际借鉴 |
5.1 实体法层面 |
5.1.1 税收返还请求权的分类 |
5.1.2 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时效 |
5.1.3 退税利息水平 |
5.2 退税程序及救济机制 |
6.完善我国税收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建议 |
6.1 坚持形式法定与实质法定的统一 |
6.2 细化税收返还请求权产生的原因 |
6.3 建立多缴税款的归责机制及纳税人主观状态判断 |
6.4 调整退税利息的利率水平 |
6.5 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反避税之间的协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实行溢缴税款退税制度之理论分析 |
一、宪法人权保障原则 |
(一) 财产权 |
(二) 生存发展权 |
(三) 救济权 |
二、税收法定原则 |
(一)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
(二) 税收法定在退税领域的立法彰显 |
(三) 税收法定与溢缴退税的制度契合 |
三、税收公平原则 |
(一) 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内容 |
(二) 溢缴税款对于税收公平的冲击 |
(三) 税收公平对于退税制度的要求 |
四、税收债务关系说 |
(一) 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论沿革 |
(二) 税收权力关系说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分歧内核 |
(三) 税收债务关系说作为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根基 |
五、公法上不当得利 |
(一) 公法上不当得利的基本内容 |
(二) 民法上不当得利与公法上不当得利的内在关联 |
(三) 民法上不当得利作为税法制度的缺位填补规则 |
第二章 我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之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我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现状 |
(一) 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实务现状 |
二、我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问题分析 |
(一) 退税申请时限起算点界定不清 |
(二) 退税申请时限性质内涵不明 |
(三) 税务机关发现与纳税人发现区分困难 |
(四) 返还范围确定争议 |
(五) 税收核定退税程序缺失 |
(六) 抵销方式规定粗疏 |
第三章 溢缴税款退税制度之国际比较与借鉴 |
一、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
(一) 日本溢缴税款退税制度 |
(二) 美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 |
(三) 德国溢缴税款制度 |
(四) 我国台湾地区溢缴税款退税制度 |
二、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国际借鉴 |
(一) 溢缴税款退税的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完善 |
(二) 溢缴税款退税的期限保障作用更为有效 |
(三) 溢缴税款退税的适用情形区分较为细致 |
(四) 溢缴税款退税的救济程序相对完备 |
第四章 我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之完善 |
一、健全退税制度法律体系 |
(一) 修订《税收征管法》 |
(二) 与相关法律规范配套 |
(三) 完善实务处理机制 |
二、保障退税制度运行实效 |
(一) 科学区分类型 |
(二) 合理界定期限 |
(三) 确定退还范围 |
三、优化退税制度救济机制 |
(一) 废除行政复议前置 |
(二) 完善税收行政诉讼 |
(三) 优化抵销救济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解读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一)税收法定的宪政品格 |
(二)税收法定的人权宗旨 |
(三)税收法定的法治经济逻辑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特征 |
(一)税收法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税收法定的主要实现形式 |
四、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程 |
(一)渐进式改革的体制性摩擦 |
(二)实践中理念的升级与改造 |
第二章 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的构建 |
一、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授权立法”的改革 |
(一)税收授权立法现状 |
(二)我国授权立法权的限制与完善 |
二、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配 |
(一)地方税收财政来源不足 |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意义 |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构建 |
第三章 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的构建 |
一、税法解释制度的建立 |
(一)税法解释实务现状 |
(二)税法解释规则的建构 |
(三)税法行政解释监督机制的完善 |
二、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化 |
(一)税收优惠法律实践现状 |
(二)税收优惠法定化路径 |
三、量能课税原则 |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内容 |
(二)量能课税的衡量标准 |
第四章 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现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依据 |
(一)宪法 |
(二)立法法 |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
二、税收法定原则立法的完善 |
(一)税收宪定的立法完善 |
(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
(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 |
一、法效力独特性 |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二)法律渊源独特性 |
二、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一)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二)国家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税收筹划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意义与写作目的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 |
第一章 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权的诠释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概述 |
一、税收筹划的界定 |
二、税收筹划的形成原因 |
三、税收筹划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一、税收筹划权的应有权利形态 |
二、域外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三、我国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的权利构成 |
一、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 |
二、税收筹划权的内容 |
三、税收筹划权与纳税人其他权利的关系 |
第四节 税收筹划权的性质与意义 |
一、税收筹划权的性质 |
二、确立税收筹划权的意义 |
第二章 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的思想基础:税收法律关系契约论 |
一、社会契约论视域下的国家起源理论 |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契约本质 |
三、税收契约论视角下的税收筹划权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的法律基础之一: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源流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三、税收筹划权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契合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的法律基础之二:私法自治原则 |
一、私法自治原则对私人经济自由权的保护 |
二、私法自治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确立 |
第三章 税收筹划权的边界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一、税收筹划权滥用的涵义 |
二、税收核定权对税收筹划权的制衡 |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税收筹划权行使的限度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与实质课税原则 |
一、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适度行使 |
二、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体现 |
三、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边界确定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妥当性 |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意义 |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筹划权边界的确定 |
第四章 我国税收筹划权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在我国的实际享有现状 |
一、税收筹划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税收筹划权在我国行使的现实环境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
一、税收筹划权的立法困境:税法体系不全 |
二、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困境:税收执法失范 |
三、税收筹划权的维权困境:救济渠道不畅 |
第五章 税收筹划权的实现保障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立法环节的实现保障 |
一、税收筹划权的立法确认 |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领域的落实 |
三、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执法环节的实现保障 |
一、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执法程序中的贯彻 |
二、税收执法自由权的适度控制 |
三、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救济程序的制度完善 |
一、税收筹划权行政救济程序的构建 |
二、税收筹划权司法救济体系的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一:理论的演进 |
1.2.2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二:主要研究学者 |
1.2.3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三:研究的热点 |
1.2.4 研究述评 |
1.3 概念简释 |
1.3.1 税收法定原则内涵及外延 |
1.3.2 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层分类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实证研究法 |
1.5 创新之处 |
1.5.1 方法创新 |
1.5.2 观点创新 |
1.6 研究思路 |
第2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功能定位 |
2.1 税收法定原则的渊源 |
2.1.1 发展趋势的历史考察 |
2.1.2 演进规律的学理阐析 |
2.2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选择理论 |
2.2.2 财产权理论 |
2.2.3 宪法理论 |
2.3 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定位 |
2.3.1 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体现宪法精神 |
2.3.2 体现财税民主价值观,完善法律制度 |
2.3.3 彰显国家民主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
2.3.4 构建科学税法体系,提高税法权威 |
第3章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历程与效应评析 |
3.1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历程 |
3.1.1 税收法定原则萌芽 |
3.1.2 税收法定原则初现 |
3.1.3 税收法定原则落实 |
3.2 税收法定原则的层次效应分析 |
3.2.1 第一层次:税收形式法定 |
3.2.2 第二层次:税收实质法定 |
3.2.3 第三层次:新税收法定 |
3.2.4 第四层次:税收入宪法定 |
3.3 税收法定原则缺失所造成的影响 |
3.3.1 危及国家政治安全 |
3.3.2 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
3.3.3 降低税法整体权威性 |
3.3.4 扰乱市场资源配置 |
3.3.5 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
3.3.6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
第4章 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宪法对税收法定原则规定不明确 |
4.1.2 税收授权立法模式存在明显缺陷 |
4.1.3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权配置不合理 |
4.1.4 税收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
4.2 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执法随意性问题难以避免 |
4.2.2 征税程序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
4.2.3 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
4.3 税收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4.3.1 税务行政复议机制设置不合理 |
4.3.2 法律严格限制税务司法审查权 |
4.3.3 税务司法制度供给刚性不足 |
4.4 税收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4.4.1 法律体系不完善,弱化纳税遵从的认同感 |
4.4.2 执法保障不健全,加大了纳税遵从成本 |
4.4.3 救济机制不畅,削弱了纳税遵从的积极性 |
4.5 税收法定原则难以落实的原因分析 |
4.5.1 税收行政权利扩张是落实困难的主要因素 |
4.5.2 税收意识淡薄阻碍了税收法定原则实现 |
4.5.3 宪法转型问题使税收法定原则推行受阻 |
第5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证分析——以沪渝房产税改革为例 |
5.1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评析 |
5.1.1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背景分析 |
5.1.2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观点争议 |
5.1.3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观点述评 |
5.2 房产税试点改革争议背后的根源——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 |
5.2.1 权力制衡:公权主导制度规则 |
5.2.2 历史惯性:行政主导税改决策 |
5.2.3 法治税收:税制改革仍需深化 |
5.3 税收法定原则视角下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思考 |
5.3.1 转变税法理念,促进公权与私权的地位平衡 |
5.3.2 加强权力制约,规范立法权授权及行使路径 |
5.3.3 打好法定基础,加快房产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
第6章 税收法定原则国外经验及借鉴 |
6.1 美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2 英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3 法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4 日本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5 比较和借鉴 |
第7章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和实践构想 |
7.1 税收立法层面 |
7.1.1 明确税收法定入宪,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
7.1.2 保留税收授权立法,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
7.1.3 规范税权分配体制,严格税收立法权限 |
7.1.4 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
7.2 税收执法层面 |
7.2.1 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提升依法治税能力 |
7.2.2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7.2.3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置执法权于“阳光”之下 |
7.2.4 减少信息失衡,防止权力寻租和权利腐败 |
7.3 税收司法层面 |
7.3.1 减少申请复议限制条件,改革现行行政复议机构 |
7.3.2 实行救济期间停止执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
7.3.3 加快行政法律立法步伐,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7.4 税收守法层面 |
7.4.1 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
7.4.2 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提升守信者获得感 |
7.4.3 加大税收违法惩处力度,增加税收遵从成本 |
7.4.4 采取多项措施,调动全民协税护税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新关税条例凸显纳税人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个人破产税收债权处理机制的构建[D]. 符佳慧.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2]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T市税务局为例[D]. 刘鹏.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3]试析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的演变[D]. 罗明昱.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4]纳税人溢缴退税权法律研究[D]. 曹哲.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5]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李芳. 云南大学, 2019(03)
- [6]纳税人税收返还请求权研究[D]. 张丹.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7]论我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完善[D]. 葛昱.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8]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D]. 李鑫钊. 吉林大学, 2017(07)
- [9]税收筹划权研究[D]. 陈仕远.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10]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D]. 张义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