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黄家强[1](2020)在《税法确定性原则的解构、观省与增进》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由于主权国家内部主客观因素的不确定性,以及主权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化等原因,内国与跨国的税收不确定性问题正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焦点。我国大陆地区正处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的协同推进期,不确定性的客观环境、税法设计、税法运行等错综交织,所面临的内国税收不确定性问题更为突出。步入新时代以降,我国正值促进国家转型发展、深入财税体制改革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期,“国家转型”“税制改革”与“税收法治”构成了税收领域之三大时代背景,如何在社会系统的不确定性变化之中建构一个确定性与开放性相适应的税法系统,使税法确定性思想回应其保障人权和国家治理之功能,成为我国当前及未来税收治理的中心话题。确定性乃税收三性之一,意指公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应是明确固定的。在现代租税法治国家中,税收之确定应是税收法治运行之结果产出,即税收确定性品格离不开税法确定性原则之提倡与追逐。税法确定性原则系法律确定性原则之税法领域具体映射,可从不同维度加以解构,包括税法的明确性与稳定性原则,税法规范确定性与税法适用确定性原则之二维面向。一方面,税法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明确具体、简单清晰、通俗易懂,避免税法的模糊歧义、复杂晦涩,同时,税法也要保持基本的稳定性,减少不必要的、频繁的、时机不当的税法变动,以确保税法的可预见性、可理解性以及安定性;另一方面,税法既要达成静态规范层面的确定性状态,也要实现动态适用层面的确定性目标,只有在确定性税法规范与适用之共同作用下,才能最终抵达法治语境下的税收确定性之理想彼岸。然而,税法确定性原则终归只是一种相对主义的理论产物,现实情境中税法规范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精确性,也不会一直保持稳定不变,“税法不是完美无暇的,也不是机械僵化的”。其一,在税法明确性方面,模糊性是税法的客观现象,无论税法设计得如何精细周至,都不能彻底消除税法的模糊性,存在着立法者故意模糊处理技术之运用,应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努力,尽可能地降低税法的模糊性程度;复杂性是税法之现实流弊,不论是单一税法还是整体税法都显示出程度不一的繁密性、技术性、多样性、不确定性等复杂特征,简化是现代税制重塑、税法设计和税政改革的方向;层级性是税法之法源特性,不同类型的立法事项应交由不同层级的税法规范予以明确,保留立法事项不宜授权,授权立法事项不宜再转授权、职权立法事项应当依法行使。其二,在税法稳定性方面,其稳定性诉求常常受到回应型、溯及型和试验型税法的灵活性、追溯性和发展性等冲击,在收入与调控二元功能结构下,税法既要灵活回应现实中的政策调控需要,又要确保调控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和实现其他法律意图上,税法应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利溯及既往为例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税法追溯适用;在暂行法立法、授权立法、试点立法、过渡立法等共同组成的试验型税法模式下,应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平衡好渐进式税制改革与试验型税收立法中发展型法治与稳定型法治之价值冲突。基于上述相对主义立场,从正向上树立税法确定性之远大理想,从反向上观察和分析税法不确定性之因应表现,实属认真对待税法确定性之正确态度。从税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来看,税法规范的不确定性体现在概念、规则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税法适用也经常面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税收行为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既有税法本身的原因,也有法外因素的介入,在逐一剖析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漏洞填补、价值补充等法释义学技术,以及从事实认定、推理解释、行为规范的法逻辑学维度予以突破,推动个案中税法适用的确定性是税法确定性原则的实质要求,法教义学进路有助于税法规范确定性程度的向上递进。综上,在“解构——观省——增进”的逻辑思路下,根据税法确定性原则之理论构造、实践观省,针对我国税收立法中的法律空洞化、授权广泛性、技术滞后性,以及税法运行中税务执法标准不统一、税收司法裁判不专业和税收守法意识不强烈等不确定性现象,待新一轮税制改革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的双重任务完成之后,即将步入我国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之治”新时代,未来我国应突出国家治理语境下税收法治的高质量建构和运行,从立法策略和制度策略上增进税法规范与适用的确定性,实现税法规范和适用迈向更高层次的税收实质法定阶段。首先,应逐渐从“薄法治”向“厚法治”转变,坚持人大主导下的精细化税收立法思维,减少并规范横向授权立法,根据地方自主治理的需要,适当增加纵向授权立法,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基本法补位、分支法列明和系统法统合方向塑造完整严密的税法体系,规制税法规范调整的频率、幅度和过程。其次,从引入税务事先裁定制度、健全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和改进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等方面优化税收执法,从推进税法解释权共享、确立尊重行政专业判断和加快税务司法专门化方面开放税收司法,从税收失信惩戒的强制威慑、税收守信激励的引导助推和税法责任保险的市场开拓方面提高纳税遵从,以期增进税法适用的确定性。
陈凯[2](2018)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文中指出受英国议会课税传统的深刻影响,美国人民从殖民地时期开始就十分重视征税权。《邦联条例》中的稽征程序规定各州保有征税权,弊端是造成国家财政危机。1787年美国宪法授予联邦国会为“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国防与全民福祉”而行使的征税权,同时也对其施以诸如目的性规则、分配规则、一致性规则等重要限制,1913年第十六修正案一定意义上又拓宽了国会征税权范围。总体上,美国国会享有充分且宽泛的征税权。国会行使征税权,颁布征税法案,但征税法案合宪性的解释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手中。根据审查对象,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所得税和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尽管存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和信托公司案的例外情形,但总体而言,联邦最高法院一般趋向于维护国会的征税权;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规制私主体行为和公主体行为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它们分别经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联邦最高法院更多时候与国会立场一致;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指在少数例外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将费或罚款认定为一种税收,据此进行合宪性审查。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充分征税权,未明确规定限制条款,但财产权保障条款、公共利益条款和税收义务条款等都能成为限制全国人大征税权的解释源泉。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丰富并完善人大征税法案合宪性审查的理论,构建对中国全国人大颁布的税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结构。
李鑫钊[3](2017)在《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法定原则,源自于中世纪英国,它以宪政民主和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税收契约后权利让渡与集中行使的产物,本文以税收契约理论作为研究问题的工具性理论,在此基础上注重刑法、民法制度理论对税法制度理论的填补与完善。时至今日很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然而我国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具有宪法上依据尚有争议,加以我国传统强制纳税义务理念下税收立法行政管理化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我国税收法定化进程艰难前行。因此,如何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全面落实、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且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支撑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两个维度上构建起完整的具体制度,这不仅是在税收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围绕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本文重点研究内容以及创新之处如下:(1)首先在中国语境下剖析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内在价值,然后结合目前国内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政治大背景梳理出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本土表现特征,从而为全文探究税收法定原则奠定基本步调与理论支撑。第一,税收法定原则可以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去分析,它是公民权利本位与国家公权力博弈的结果,因此它以宪政民主主义、人权保障(含私有财产权)为其理论基础。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讨论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税收法定原则能够为政府权力的良性干预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与规范界限,从而将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予以法定化、制度化地改进,保证调控手段的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促进公平正义、契约自由等现代法精神,融入市场经济之中反作用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第三,税收法定原则最终应当体现为“中国国情”与“一般规律”的相互结合,在我国基本国情下税收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形式,从而最终集中表现为通过党的领导,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税收法定纳入依宪治国的品格之中,进而制衡税收领域内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法权交换与公众诉求。(2)我国税收法定形式层面构建的实质就是横向与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的规范化构建,提高税收立法法律化的比例,实现税收立法去“行政化”;从而在维护中央立法权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能动性前提下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法定原则自上而下贯穿于中央—地方的法规范之中。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两次对国务院授权立法是税收立法行政化色彩浓重的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地是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立法机关自身局限性、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与自身权能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授权立法具有不可被取而代之的路径依赖性,应当从授权明确性角度、备案审查的反馈机制构建、税收立法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第二,中央税收立法有有限的地理特性,即并不能充分反应出个体差异在税收立法表决过程的作用力,而该个体地方资源与税源差异性却深刻影响着特别地方的税收政策,故而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能动性。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可行性的地方税收立法模式为集权模式。即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同时应当吸收集分兼顾模式的合理要素,适当下放给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3)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构建的本质是税收法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贯彻税收法定,形式层面的税收法定原则只是解决了静态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形式层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前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还应当在具体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实现动态的实质正当性、合理性。另外通过动态的法律适用检测又能反馈出税收形式层面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文章首先在借鉴罪行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解释理论基础上建构起税法解释的体系,从而保证税法谦抑性适用。其次,对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形式进行法律化建构以此限制变相立法。最后,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正义前提下,通过量能课税原则扩充税收法定实质层面,实现纳税人负担的实质公平。(4)在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构建章节中,梳理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现有的法律依据,并且结合国内现有立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税收宪法、基本法立法实践前提之下,尝试提出了税收宪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的具体立法方案,并初步设想税收法定以宪法为起点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内部体系结构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5)在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章节中,一方面税法法效力的独特性与税收法定理念相悖需要予以纠正明确,比如税法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违背法律适用的效力等级。另一方面税法虽然作为公法但可以创新地融入大量民事制度及理论,通过民事权利救济的模型创设纳税人与国家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各自权益保护的路径。此外,应当摒弃税收强制公权力观念,尝试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私法权责角度去重新定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税收法定原则的设置理顺了税收法律内部体系的逻辑结构,能够避免在民事制度冲击下税法法律体系的混乱,保证了税法法律体系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张义军[4](2017)在《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法定原则是基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纳税人利益、平衡国家和民众利益关系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其产生和发展与近代民主、法治同步,在现代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中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并已成为现代国家税法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原则实质是纳税人同意,其目的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美国着名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2006)称“税收是文明的对价”(1),而此原则将税收限制在合理法定范围之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逐步取得社会各界的共识,即普遍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税收法定原则,且提高了其条款编排相关的地位。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尚存在诸多问题,如宪法尚未对税收法定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忽视了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缺乏有效的监督,衍生出行政权力过于膨胀的负面效应;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滥用,侵害了纳税人权益;税收守法层面,更多地强调税收义务观,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和激励机制方面重视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妨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导致我国税收领域的法治化水平长期滞后于现实的需要,这些对我国财税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很大影响。随着目前我国税收业务的不断扩展,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社会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些对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本论文的主要工作是:首先,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和功能定位。财政是社会文明的晴雨表(2)。财政收入和支付体系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财政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出的特征也不一样。税收法定原则和近现代国家民主法治原则的形成有一定的相关性。本研究在经济学理论、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系统考察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理论基础以及功能定位,对该原则的核心要旨和基本内涵进行了具体论述,为探讨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现状和意义做好理论支撑。其次,剖析了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效应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梳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萌芽、初现及初步落实前提下得出: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进展缓慢,因而当前的状况还不理想。通过引入北野弘久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三阶段论”,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的“四层次论”,借此分析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阶段、效应及影响。另一方面,从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层面深入剖析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前期理论与效应分析的基础上,找到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困难的深层次原因。再次,以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为例实证分析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房产税改革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之一。本研究在探讨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法性争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房产税改革和立法经验,提出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房产税改革领域的相关思路。最后,给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及实践构想。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税收权的法治化,因此,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困境,总结国际经验,推动实现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法定,是很有必要的。文章最后,从建立科学的税收立法、严格的税收执法、公正的税收司法、全民的税收守法方面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
李庆艳[5](2017)在《台湾地区税法目的解释的运用分析与借鉴》文中提出税法有效准确的适用离不开税法解释,目的解释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之一在台湾地区税法解释领域运用十分广泛,但在我国大陆地区,税法目的解释无论是在税收立法解释、税收司法解释还是税收行政解释中均运用较少,且呈现出运用不规范、不同程度地违反税收法定主义的现状。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两岸税法目的的异同与两岸税法解释文件中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借鉴台湾地区涉税司法解释中目的解释的运用经验,完善大陆地区法律解释制度,建立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基础,以税法各层级目的为指引,以违宪审查制度为监督的税法解释体系。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明税法目的解释的概念、功能与适用的根据、位阶、限制;第二部分主要通过详细分析两岸具体税法解释文件,评析目的解释方法运用是否得当;第三部分首先对比两岸税法目的的差异,然后对比两岸税法目的解释差异并反思差异背后的原因,最后对大陆地区税法目的解释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是选题角度的创新,在大陆地区,目的解释的理论研究虽然较为丰富,但一般仅局限于法哲学的范畴内,对税法目的解释的研究较为少见;第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通过案例式实证研究分析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税法目的解释运用的差异,为大陆地区税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打下基础;第三是论文观点的创新,通过分析相关税法解释文件,得出大陆地区部分目的解释的适用违反税收法定主义以及比例原则的限制,进而得出税法县的解释应受目的层级体系与税收法定主义的限制的观点。
叶金育[6](2015)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指出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三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三,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张磊[7](2014)在《制度变迁理论下我国最优税收立法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税收立法的进程是不同相关主体之间由于目标函数的冲突和不一致而进行的多方博弈和策略互动的过程。我国最优税收立法的核心依据是建立在税收法定主义基础上的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从税收立法的进程看,税权设置不合理、税率设置缺乏基本法和法定主义以及税收征管缺乏有效监督与审查是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我国的税收工作未能在衡平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有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在加快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构建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税权、科学设定税率、加强税收的监管应该是当前构建我国最优税收立法体系的关键所在。
倪文翔[8](2014)在《论税收法定主义》文中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收税款和减免税款,也不负有纳税义务。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的重要原则,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随意征税的过程中产生的,最终被许多国家接受并写入宪法。税收法定主义的制度构造包括税收要件法定、税收要件确定、税务合法性和程序保障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可以为征税权的合法性奠定基础,限制税收权力的不当行使,增强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实现税收公平,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虽然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在我国税法中有不同层次的体现,但我国目前的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应当从完善税收立法、执法和培养纳税人的税法意识等方面着手建立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在立法上,要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规范授权立法,完善税收立法程序。在执法上,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税收执法程序,改善外部税收执法环境。在培养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上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主体意识,尊重纳税人权利,拓展纳税人获得救济的方式。我国的税法实践离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还有很远,在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开始之际,我们应该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在我国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应有的地位,并将其融入到税收法治体系中去,全面推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周璐[9](2014)在《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宪法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是现代国家公共财政的基础,其涉及国家与公民最直接最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是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服务的。世界各国都对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表现出极大的重视,而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体制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可以说是税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自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我国税收体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适时的调整,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税是其题中之义,对税收立法的研究逐渐得到重视。但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仍较为混乱,研究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以宪法学角度切入,从税收的宪政本质出发,对税收立法权一般理论及其国际实践进行整理分析,揭示从宪法学角度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进行设计与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近现代时期税收立法现代化路程的梳理与研究,深入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现状的形成原因与历史经验,从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两方面分别提出我国税收立法权所存在的核心问题是缺乏宪法与法律层面的规制,横向方面导致行政授权立法过于膨胀,纵向方面导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分配不当。以此为基础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想法与建议——宏观层面以中央权力机关为主导,以税收立宪为基础,为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划明原则与制度;中观层面以国务院的授权立法为重点,严格规范税收行政授权立法,加强监督,抑制授权立法的过度膨胀;微观层面立足于保障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分配与有效行使,强调应坚持中央的统领与划分,结合实际,在完善的监督体制下落实地方税收立法。以此推动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体制的完善,构建协调、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
王宗涛[10](2013)在《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避税与反避税,是税法学一个基础而永恒的命题。从发展趋势看,对避税行为进行规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税法的基本态度。什么是避税、避税与税收筹划界限何在、为什么反避税、如何反避税等等,都是税法学理论和实践亟待回应的问题。传统税法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其建构原则,遵循“私法交易事实—税法课税要件事实(税法对私法承接)—税法文义解释—税收法定主义”的理念和逻辑;反避税法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其法理基础,遵循“私法交易事实—税法课税要件事实(税法对私法调整)—税法目的解释—量能课税原则”的理念和逻辑,反避税法给传统税法带来了根本性冲击和挑战,触及对税法法治何处去这一本源命题的反思。不仅如此,避税还是反避税,涉及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税法之纳税人权利之法与国家征税之法、税法依附私法与税法独立性、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等重大价值和理念的冲突取舍,是税法法治的一个焦点命题。为此,本文在税法法治视野下,以利益平衡论、反避税的政策性和国别性为视角,尝试探讨反避税的若干法律问题。本文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避税的法律界定。本章旨在解决什么是避税?这是反避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从避税的日益普遍化入手,分析对避税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对避税的法律界定,主要从避税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性质三方面展开。避税具有边界性,避税与税收筹划等行为界限难分。避税概念的界定,应从内涵式向外延式的界定方法转变。避税的法律界定还需要从其构成要件入手,避税的构成要件是避税概念的具体化。避税构成要件应采二元说,以客观性要件为主要要件,以主观性要件为排除要件。避税的法律性质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避税是一种脱法行为。避税与反避税具有政策性和国别性,并随着时势变化而不断演变,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章,反避税的法理基础。本章旨在解决为什么反避税?以奠定反避税的价值根基。首先分析反避税涉及到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税法之纳税人权利之法与国家征税之法、税法依附私法与税法独立性、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等税法重大价值和理念的冲突取舍,反避税是税法法治的一个焦点命题,这是反避税理论与制度建构的基本立场和观念。在此基础上,从量能课税原则与反避税、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与反避税入手,剖析和论证了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在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下,对避税行为应予规制。其中,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反避税的主导性法理基础,不能为了片面实现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而肆无忌惮的反避税。第三章,反避税的中心思路:补充税法漏洞及其模式。本章旨在从总体观念上理清如何反避税即反避税的中心思路。首先分析税法漏洞是避税产生的法律根源,反避税的中心思路是补充税法漏洞。税法漏洞补充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立法机关的税法漏洞补充,另一种是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税法漏洞补充,两种模式共同形成对税法漏洞的补充机制。在此基础上,分别论证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税法漏洞补充即反避税的合法性,指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均具有独立的反避税权,其中,立法机关反避税是反避税的首要和基本方式,司法和行政机关反避税具有独特性、其功能不能替代。在反避税的运作逻辑上,不同于立法机关直接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司法和行政机关是主要通过在个案中对税法进行目的解释及对课税要件事实进行经济实质解释开展反避税,也通过创制普遍适用的规则而反避税。第四章,反避税的具体运作。本章旨在具体分析如何反避税,分别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反避税三方面展开。立法机关反避税表现为反避税立法,制定特殊反避税条款和一般反避税条款,其中,一般反避税条款是弥补特殊反避税条款涵盖性不足的手段,不是一种漏洞补充条款,不具有授权性质,仅是反避税的宣示性条款。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补充税法漏洞以反避税,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司法反避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商业目的原则是其中的两大核心原则。在具体个案中,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功能侧重于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课税要件事实的经济实质解释和认定。为解决课税要件事实认定的困境,行政机关反避税可以引入两大新思路,一是课税要件事实的类型化观察法,二是预先约定反避税。第五章,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本章旨在从总体上概览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并分别从反避税立法完善、行政机关反避税完善和司法机关反避税建构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经历了探索与起步、规范与发展和转型与完善三个阶段,初步形成了完善的反避税法律制度体系。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行政机关反避税处于主导地位,形成了行政主导型的反避税模式,这是一种创新但也应避免其误入异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完善,应从立法规定避税概念和构成要件、立法规定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法解释原则、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反避税立法延伸至所有税种、衔接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完善一般反避税条款立法等几大方面展开;我国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完善,应在尊重其独特性和创造性基础上,从行政机关反避税的立法约束机制、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司法约束机制、一般反避税条款下行政机关反避税自由裁量权控制几方面展开。此外,我国有必要发挥司法机关在反避税中的功能,建立税务法院并完善税法司法审查制度。
二、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税法确定性原则的解构、观省与增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与逻辑主线 |
三、行文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法确定性原则的法理构造 |
第一节 税法确定性原则的理论生成 |
一、税收确定性品格的税法实现 |
二、法律确定性思想的税法映射 |
第二节 税法确定性原则的理论内涵 |
一、税法确定性原则的涵义厘定 |
二、税法确定性原则的法定语境 |
三、税法确定性原则的关系思辨 |
第三节 税法确定性原则的理论立场 |
一、主体视域下税法确定性的现实意义 |
二、多重因素下税法不确定性的客观局限 |
三、相对主义下税法确定性的辩证认识 |
第二章 税法明确性原则的可能与限度 |
第一节 法律模糊问题与税法明确性的现实阻却 |
一、税法明确性原则的正向内涵解读 |
二、税法明确性原则的模糊现象阻却 |
三、税法明确性原则的本土路径选择 |
第二节 法律复杂现象与税法明确性的简化范式 |
一、理论探识:税法复杂性特质的表现与成因 |
二、比较视野:国外税法复杂性的观察与应对 |
三、本土语境:我国税法复杂性的现状与努力 |
四、方法改进:缓和税法复杂性的抉择与调谐 |
第三节 法律保留理论与税法明确性的立法分工 |
一、税法明确性目标的立法分工实现机理 |
二、宪法保留立法事项与宪法税条款明确性原则 |
三、国会保留立法事项与课税要素明确性原则 |
四、税收授权立法事项与行政授权明确性原则 |
五、行政职权立法事项与税收政策明确性原则 |
第三章 税法稳定性原则的理想与现实 |
第一节 税收功能面向与回应型税法的规范 |
一、回应型税法的原理阐述和辨析 |
二、回应型税法的功能错位和异化 |
三、回应型税法的立场矫正与规范 |
第二节 信赖利益保护与溯及型税法的适用 |
一、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根据与适用 |
二、税法溯及既往的域外镜像与启示 |
三、税法有利溯及既往的中国实践与检讨 |
第三节 税制渐进改革与试验型税法的转型 |
一、渐进式税制改革的中国模式与法治 |
二、试验型税收法治的运行样态与反思 |
三、税收改革和立法的关系校正与调和 |
第四章 税法不确定性的观察与省思 |
第一节 不确定性税法概念的解释具化 |
一、不确定性税法概念原理的基本认知 |
二、不确定性税法概念解释的税案评析 |
三、不确定性税法概念具化的分工实现 |
第二节 不确定性税法规则的填补具化 |
一、税法概括性条款的确定化:以一般反避税条款为例 |
二、税法例示性规定的确定化:以税收法定条款为例 |
三、税法兜底性条款的确定化:以所得认定条款为例 |
第三节 不确定性税法适用的因素控制 |
一、税法适用不确定性的因素解析 |
二、推导解释不确定性的优化路径 |
三、课税事实不确定性的改进方向 |
四、税收行为不确定性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增进我国税法确定性的基本策略 |
第一节 税法不确定性问题的中国语境 |
一、我国税法不确定性的表现与因应 |
二、我国税法不确定性的危害与整治 |
第二节 增进税法规范确定性的立法策略 |
一、税法规范结构的体系塑造 |
二、税法规范生成的思路展开 |
三、税法规范调整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增进税法适用确定性的制度策略 |
一、优化税收执法的制度方略 |
二、开放税收司法的制度举措 |
三、提高税收遵从的制度创设 |
结论:认真对待税法确定性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一览表 |
后记:不确定性时代的确定性追寻 |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国会征税权的渊源 |
第一节 邦联时期的稽征程序 |
一、议会课税传统下稽征程序的形成 |
二、稽征程序的内容及其窘境 |
第二节 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一、制宪时期国会征税权之争 |
二、1787年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三、第十六修正案中的国会征税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希尔顿案奠定的世纪基调 |
一、案情与焦点 |
二、三个重要命题 |
三、世纪基调 |
第二节 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一、延续希尔顿案的所得税合宪性审查 |
二、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破除:波洛克案 |
三、波洛克案之后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三节 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 |
一、暗合于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审查进路 |
二、仰赖于宪法出口条款解释的审查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规制私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征税权合法运用优位 |
二、规制目的、结果与合法运用并重阶段 |
三、规制目的的摒弃 |
四、综合审查的标准 |
第二节 规制公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权力分立原则 |
二、动机非强制原则 |
三、政治进程纠偏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会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税和费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费的区分标准 |
二、费是一种税: 纽约州诉美国案 |
第二节 税与罚款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罚款的区分标准 |
二、罚款是一种税: 西贝利厄斯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经验的中国启示 |
第一节 税收立法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税权民主原则: 作为人民主权体现的征税同意 |
二、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形式保障 |
第二节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征税权控制的可能路径 |
一、征税权控制方法的系统结构 |
二、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法: 合理差别待遇的控制原则 |
三、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法: 合比例的控制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3)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解读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一)税收法定的宪政品格 |
(二)税收法定的人权宗旨 |
(三)税收法定的法治经济逻辑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特征 |
(一)税收法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税收法定的主要实现形式 |
四、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程 |
(一)渐进式改革的体制性摩擦 |
(二)实践中理念的升级与改造 |
第二章 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的构建 |
一、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授权立法”的改革 |
(一)税收授权立法现状 |
(二)我国授权立法权的限制与完善 |
二、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配 |
(一)地方税收财政来源不足 |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意义 |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构建 |
第三章 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的构建 |
一、税法解释制度的建立 |
(一)税法解释实务现状 |
(二)税法解释规则的建构 |
(三)税法行政解释监督机制的完善 |
二、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化 |
(一)税收优惠法律实践现状 |
(二)税收优惠法定化路径 |
三、量能课税原则 |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内容 |
(二)量能课税的衡量标准 |
第四章 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现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依据 |
(一)宪法 |
(二)立法法 |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
二、税收法定原则立法的完善 |
(一)税收宪定的立法完善 |
(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
(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 |
一、法效力独特性 |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二)法律渊源独特性 |
二、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一)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二)国家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一:理论的演进 |
1.2.2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二:主要研究学者 |
1.2.3 税收法定原则综述三:研究的热点 |
1.2.4 研究述评 |
1.3 概念简释 |
1.3.1 税收法定原则内涵及外延 |
1.3.2 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层分类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实证研究法 |
1.5 创新之处 |
1.5.1 方法创新 |
1.5.2 观点创新 |
1.6 研究思路 |
第2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功能定位 |
2.1 税收法定原则的渊源 |
2.1.1 发展趋势的历史考察 |
2.1.2 演进规律的学理阐析 |
2.2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选择理论 |
2.2.2 财产权理论 |
2.2.3 宪法理论 |
2.3 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定位 |
2.3.1 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体现宪法精神 |
2.3.2 体现财税民主价值观,完善法律制度 |
2.3.3 彰显国家民主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
2.3.4 构建科学税法体系,提高税法权威 |
第3章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历程与效应评析 |
3.1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发展历程 |
3.1.1 税收法定原则萌芽 |
3.1.2 税收法定原则初现 |
3.1.3 税收法定原则落实 |
3.2 税收法定原则的层次效应分析 |
3.2.1 第一层次:税收形式法定 |
3.2.2 第二层次:税收实质法定 |
3.2.3 第三层次:新税收法定 |
3.2.4 第四层次:税收入宪法定 |
3.3 税收法定原则缺失所造成的影响 |
3.3.1 危及国家政治安全 |
3.3.2 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
3.3.3 降低税法整体权威性 |
3.3.4 扰乱市场资源配置 |
3.3.5 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
3.3.6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
第4章 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宪法对税收法定原则规定不明确 |
4.1.2 税收授权立法模式存在明显缺陷 |
4.1.3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权配置不合理 |
4.1.4 税收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
4.2 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执法随意性问题难以避免 |
4.2.2 征税程序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
4.2.3 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
4.3 税收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4.3.1 税务行政复议机制设置不合理 |
4.3.2 法律严格限制税务司法审查权 |
4.3.3 税务司法制度供给刚性不足 |
4.4 税收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4.4.1 法律体系不完善,弱化纳税遵从的认同感 |
4.4.2 执法保障不健全,加大了纳税遵从成本 |
4.4.3 救济机制不畅,削弱了纳税遵从的积极性 |
4.5 税收法定原则难以落实的原因分析 |
4.5.1 税收行政权利扩张是落实困难的主要因素 |
4.5.2 税收意识淡薄阻碍了税收法定原则实现 |
4.5.3 宪法转型问题使税收法定原则推行受阻 |
第5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证分析——以沪渝房产税改革为例 |
5.1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评析 |
5.1.1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背景分析 |
5.1.2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观点争议 |
5.1.3 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观点述评 |
5.2 房产税试点改革争议背后的根源——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 |
5.2.1 权力制衡:公权主导制度规则 |
5.2.2 历史惯性:行政主导税改决策 |
5.2.3 法治税收:税制改革仍需深化 |
5.3 税收法定原则视角下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思考 |
5.3.1 转变税法理念,促进公权与私权的地位平衡 |
5.3.2 加强权力制约,规范立法权授权及行使路径 |
5.3.3 打好法定基础,加快房产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
第6章 税收法定原则国外经验及借鉴 |
6.1 美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2 英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3 法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4 日本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6.5 比较和借鉴 |
第7章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和实践构想 |
7.1 税收立法层面 |
7.1.1 明确税收法定入宪,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
7.1.2 保留税收授权立法,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
7.1.3 规范税权分配体制,严格税收立法权限 |
7.1.4 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
7.2 税收执法层面 |
7.2.1 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提升依法治税能力 |
7.2.2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7.2.3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置执法权于“阳光”之下 |
7.2.4 减少信息失衡,防止权力寻租和权利腐败 |
7.3 税收司法层面 |
7.3.1 减少申请复议限制条件,改革现行行政复议机构 |
7.3.2 实行救济期间停止执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
7.3.3 加快行政法律立法步伐,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7.4 税收守法层面 |
7.4.1 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
7.4.2 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提升守信者获得感 |
7.4.3 加大税收违法惩处力度,增加税收遵从成本 |
7.4.4 采取多项措施,调动全民协税护税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台湾地区税法目的解释的运用分析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税法目的解释的内涵与适用 |
第一节 税法目的解释的内涵 |
一、税法目的解释的概念渊源 |
二、税法目的解释的功能 |
第二节 税法目的解释的适用 |
一、税法目的解释的适用根据 |
二、税法目的解释的适用位阶 |
三、税法目的解释的适用限制 第二章 两岸税法目的解释运用评析 |
第一节 台湾地区税法目的解释之运用 |
一、台湾大法官会议涉税解释概述 |
二、目的解释在涉税解释中的运用示例 |
第二节 台湾地区税法目的解释运用之评析 |
一、税法目的解释方法常规化 |
二、以“宪法”目的为依归 |
三、对税法目的解释有严格限制 |
第三节 大陆地区税法目的解释运用之评析 |
一、税收立法解释中的目的解释 |
二、税收司法解释中的目的解释 |
三、税收行政解释中的目的解释 第三章 两岸比较与大陆税法解释重构 |
第一节 两岸税法目的差异 |
一、大陆税法目的探究 |
二、台湾地区税法目的探究 |
三、两岸税法目的价值取向评析 |
第二节 两岸税法目的解释的差异及反思 |
一、两岸税法目的解释的差异 |
二、两岸税法目的解释差异之反思 |
第三节 对大陆税法解释完善的建议 |
一、完善法律解释体系的建立 |
二、加强税法目的解释与税收法定主义的互动 |
三、确立税法目的体系层级与违宪审查制度的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语 |
(6)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纳税人主义的提出 |
第一节 解释立场选择的前置考量 |
一、解释立场选择的法治动因 |
二、政治权力对立场选择的影响 |
三、立场选择中的非正式制度制约 |
第二节 典型解释立场与立场选择趋势 |
一、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 |
二、利益均衡:方法、思维而非立场 |
三、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共识 |
第二章 纳税人主义的证成 |
第一节 谦抑理念内置纳税人主义 |
一、谦抑理念:刑法资源的借用? |
二、从税法谦抑到税权谦抑 |
三、税权谦抑与纳税人主义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债法求证 |
一、税收本质是一种公法之债 |
二、税收之债与格式合同“契合” |
三、“不利解释”与纳税人主义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法治价值 |
一、税收法治的理想与现实 |
二、实践如何迈向理想:从法定主义到税法解释 |
三、通向法治之路的纳税人主义 |
第三章 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法源环境 |
一、税法法源的宏观描述:基于广义税法规范的考察 |
二、税法法源的微观检视:以国税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为对象 |
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配置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基础与实践 |
一、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主义的在先前提 |
二、从规则到实践:纳税人主义的解释面向 |
三、实践回归规则: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省思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现实困境——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 |
一、财政收入: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压力 |
二、财政收入逻辑下的纳税人主义 |
三、财政收入困境的理性评估:基于税收优惠的类比分析 |
第四章 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 |
第一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中国的实践与问题 |
一、解释权配置:总体描述与税法叙说 |
二、比例原则: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性检视 |
三、法定主义: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性考察 |
第二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 |
一、程序之于解释权控制的价值 |
二、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 |
三、程序控制解释权的制度调适:以“公众参与”为切入点 |
第三节 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 |
一、解释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解释性文件的复议审查 |
三、解释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
第五章 纳税人主义的运用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运用的前置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信赖保护原则 |
三、实质课税原则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定位 |
二、“通常理解规则”的在先适用 |
三、通常解释之后的纳税人主义适用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特殊性运用——以避税之解释为中心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盲区”:一个避税的分析场域 |
二、避税如何规制:在解释和漏洞填补之间 |
三、避税的解释限度:基于拟制性规范的解释反思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论税收法定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沿革 |
(一) 税收法定主义在主要西方国家的产生与确立 |
1、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的确立 |
2、税收法定主义在美国的确立 |
3、税收法定主义在法国的确立 |
(二) 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引入 |
二、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与制度构造 |
(一) 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 |
(二) 税收法定主义的制度构造 |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 |
2、税收要件确定原则 |
3、税务合法性原则 |
4、程序保障原则 |
三、税收法定主义的社会功能 |
(一) 奠定征税权的合法性基础 |
(二) 限制税收权力的不当行使 |
(三) 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
(四) 实现税收公平 |
(五) 保证经济社会的和谐快速发展 |
四、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实践 |
(一) 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
(二) 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1、宪法未对税收法定主义做明确规定 |
2、税法制定未贯彻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 |
3、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不合理 |
4、税法解释未能有效贯彻税收法定主义 |
5、税法执行中未能贯彻税收法定主义 |
五、在我国实施税收法定主义的途径 |
(一) 完善税收立法 |
1、在宪法中规定税收法定主义 |
2、制定税收基本法 |
3、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 |
4、规范授权立法 |
5、完善税收立法程序 |
(二) 完善税收执法 |
1、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
2、规范税收执法程序 |
3、改善外部税收执法环境 |
(三) 培养纳税人的税法意识 |
1、强化纳税人的主体意识 |
2、尊重纳税人权利 |
3、拓展权利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宪法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税收立法权分配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税收理论的宪法学解析 |
一、为什么税收——起源与发展 |
二、为谁而税收——国家视角与公民视角 |
三、谁决定税收——从专制到民主的转化 |
第二节 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基础指导理论——税收法定主义 |
二、宪政指导理论——宪政经济理论 |
三、税收立法权分配体制的国际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近代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配状况 |
一、清末立宪与税制改革 |
二、民国初期的立宪与税权分配 |
三、民国后期国民政府的立宪与税权分配 |
第二节 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现状的形成 |
一、建国初期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分配状况(1949年~1977年) |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发展(1978年~1993年) |
三、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现状(1994至今) |
第三章 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体制现状的问题剖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税收立法权分配缺乏宪法指导与法律规制 |
二、全国人大税收立法权长期虚置 |
三、行政授权立法“越位” |
第二节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的宪法、法律依据缺失 |
二、过度集权,地方税收立法权“缺位” |
三、地方税收越权、滥权的现象严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体制的路径 |
第一节 、宏观层面的构建——税收立宪下的中央权力机关主导 |
一、在宪法中明确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
二、横向分配方面,明确将税收立法权归位于权力机关 |
三、纵向分配方面,中央统领,适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 |
四、制定税收基本法以调整税收立法的具体问题 |
第二节、中观层面的规制——依法规范国务院授权立法 |
一、严格规制税收授权立法行为,抑制授权立法的过度膨胀 |
二、加强授权立法监督,提高税收行政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
第三节、微观层面的落实——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与行使 |
一、科学下放、有效落实地方税收立法权 |
二、完善监督机制,引导与制约地方立法权的行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本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文献梳理 |
三、本选题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本选题拟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避税的法律界定 |
第一节 避税的普遍化与规制必要性 |
第二节 避税的概念界定 |
一、避税的内涵界定 |
二、避税的外延界定:避税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避税的构成要件 |
一、避税的构成要件及其价值 |
二、避税的具体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二元说 |
三、避税的构成要件及其反避税运作 |
第四节 避税的法律性质 |
一、避税法律性质的微观维度 |
二、避税法律性质的宏观维度 |
第二章 反避税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避税还是反避税:税法法治下几个价值的对立与协调 |
一、避税还是反避税:税法法治下几个价值的对立 |
二、避税还是反避税:税法法治下几个价值的协调 |
第二节 量能课税原则与反避税 |
一、量能课税原则与反避税:一个税法基本原则再论证 |
二、量能课税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关系协调与反避税 |
第三节 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与反避税 |
一、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与反避税 |
二、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与反避税 |
三、税收的经济社会调控职能与反避税 |
第四节 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的关系协调 |
第三章 反避税的中心思路:补充税法漏洞及其模式 |
第一节 避税的法律根源与反避税的中心思路 |
一、避税的法律根源:税法漏洞 |
二、反避税的中心思路:补充税法漏洞及其模式 |
第二节 税法漏洞补充模式一:立法机关反避税 |
一、立法机关税法漏洞补充的合法性论证 |
二、立法机关税法漏洞补充的定位:基本和首先的反避税方式 |
第三节 税法漏洞补充模式二:司法和行政机关反避税 |
一、司法和行政机关税法漏洞补充的合法性论证 |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税法漏洞补充的定位:与立法机关反避税的关系 |
三、司法和行政机关税法漏洞补充的运作逻辑 |
第四章 反避税的具体运作 |
第一节 立法机关反避税的具体运作 |
一、反避税的国内立法 |
二、反避税立法条款的类型一:特殊反避税条款 |
三、反避税立法条款的类型二:一般反避税条款 |
四、反避税的国际立法 |
第二节 司法机关反避税的国际经验与基本原则 |
一、司法机关反避税的国际经验 |
二、司法机关反避税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具体运作 |
一、税法目的解释的具体运作 |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运作 |
三、实质课税原则运作的新思路:类型化观察法的引入 |
四、预先约定反避税:一个新型的反避税机制 |
第五章 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的实践考察 |
一、我国立法机关反避税的实践考察 |
二、我国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实践考察 |
三、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的法理思考 |
第二节 我国立法机关反避税的完善 |
一、立法机关反避税的基本思路 #"230 |
二、反避税立法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三、特别分析: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立法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定位及其完善 |
一、行政机关反避税:中国行政主导型的反避税模式 |
二、行政机关反避税的约束机制 |
三、一般反避税条款下行政机关反避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
第四节 我国司法机关反避税的制度建构 |
一、司法机关反避税制度建构的法律基础 |
二、司法机关反避税制度建构的基本思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法确定性原则的解构、观省与增进[D]. 黄家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D]. 陈凯. 厦门大学, 2018(07)
- [3]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D]. 李鑫钊. 吉林大学, 2017(07)
- [4]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路径研究[D]. 张义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03)
- [5]台湾地区税法目的解释的运用分析与借鉴[D]. 李庆艳. 厦门大学, 2017(05)
- [6]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07)
- [7]制度变迁理论下我国最优税收立法路径研究[J]. 张磊. 齐鲁学刊, 2014(06)
- [8]论税收法定主义[D]. 倪文翔. 中国海洋大学, 2014(07)
- [9]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宪法学分析[D]. 周璐.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4(02)
- [10]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D]. 王宗涛. 武汉大学,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