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化时代——看新型网络服务器(论文文献综述)
张海鹰[1](2021)在《资本逻辑语境中的数字劳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技术的广泛使用,数字劳动成为当今社会新型的劳动形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依旧适用于数字劳动的研究。在我国开启“十四五”规划和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现代化征程中,发展“数字经济”,建成“数字中国”,必须科学把握数字劳动资本属性及其价值形态,创新数字劳动参与劳动市场体系建构的新业态新形式。与此同时,数字劳动者在信息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应该注重信息共享原则与自我反思能力的培育,使数字技术真正成为传播自由与自我解放的工具,从而避免落入数字资本的商业陷阱之中。首先,对数字劳动及资本逻辑相关概念进行破题。对于数字劳动概念的定义,学界目前没有统一界定。探究“受众”到“数字劳动”在资本逻辑下的发展脉络。分别对资本、资本逻辑、数字劳动的发展溯源和定义进行解构和分析。资本逻辑具有两重性,具体表现在“物的增殖和人的价值的贬值”。马克思既揭露了资本的野蛮性,也充分肯定了资本的文明面。基于此,探究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助于进一步论证劳动与劳动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内在关系,进而探究资本逻辑和数字劳动之间的关系。其次,大数据的到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纳入到了数字技术的监控之中。用户每天花费大量的时间在互联网社交平台分享信息和互动交流,人们通过虚拟平台与世界建立联系。然而,数字劳动者在社交媒体成瘾的同时他们也在不知不觉中充当了免费的“数字劳工”,进而引发了数字劳动的异化和剥削。探究在资本逻辑无限增殖的规律下,数字劳动剩余价值产生的实质,进一步揭露资本家是如何披着数据的外衣获取高额利润。实质上,数字劳动是资本逻辑的深化,数字劳动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其本质都不过是以更为隐蔽和深刻的方式榨取劳动力创造剩余价值,进一步强化对工人的利用和剥削。但当下数字技术在促进人的解放方面同样蕴涵着无限的可能,应该积极寻求人的自由解放之道。资本逻辑语境中数字劳动的研究是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等相关理论展开的。数字劳动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数字劳动带来的“一键式”快捷时要思考人主体意识的丧失问题。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来审视数字劳动,有助于批判资本主义否定劳动价值论的谬论,认清资本主义劳动的异化新形式。在全球化新业态背景下,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化市场要素改革,研究资本逻辑语境下的数字劳动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李大卫[2](2021)在《融媒体语境下贵州红色文化传播空间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立足于中国共产党100周年诞辰之际,要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就离不开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研究和传播。我们在融媒体语境下研究贵州红色文化传播空间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讲好红色故事,让红色基因代代相传”的重要论述。贵州是红军长征途中经过的省份之一,形成了以长征精神为引领的遵义会议精神、黎平会议精神、猴场会议精神、四渡赤水精神,在红色遗址基础上建成了遵义会议纪念馆、黎平会议纪念馆、四渡赤水纪念馆、毕节博物馆等红色博物馆、纪念馆,在全省各地建成了以红军长征为主要历史背景的红色纪念碑(塔)数百座。融媒体语境下贵州红色文化资源找到了由“时间”维度转向“空间”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从“历史—时间”结构转向“社会—空间”结构,在红色历史与红色记忆双重时间概念基础上,以展示、消费、媒介三种空间功能为划分依据,构建红色建筑、红色旅游、红色城市三类主要的空间形态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在贵州红色建筑传播空间建设方面,文中重点对贵州红色遗址,红色博物馆、纪念馆,红色纪念碑(塔)这三类红色建筑的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状况进行了相对详尽的网络调查,从我们目前掌握的相关文献资料看,融媒体语境下专门针对贵州红色建筑开展的系统性网络调查,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尚属首次,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资料价值,为突出红色建筑空间的基础性价值,在分析现状、不足与对策过程中主要采取分类研究法,一类一策,初步形成了贵州红色遗址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方案;贵州红色博物馆、纪念馆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方案和贵州红色纪念碑(塔)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方案,为贵州红色建筑的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提供参考。在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建设方面,文章在前期网络调查、实地调查、文献调查的基础上,从空间形态、空间内容、空间产业三个方面阐述融媒体语境下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建设的基本研究框架,推动贵州红色旅游与贵州红色虚拟旅游两种空间形态融合发展,促进贵州红色旅游与贵州民族旅游、生态旅游、探险旅游等多种旅游空间内容融合发展,在这两个融合发展的前提条件下讨论融媒体平台对贵州红色旅游产业空间建设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为贵州红色旅游的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提供参考。在贵州红色城市传播空间建设方面,文章从融媒体平台内容建设与贵州红色城市形象建设两个方面搭建起贵州红色城市与融媒体传播空间之间的桥梁,在文献调查、实地调查、网络调查基础上,从档案、景观、人物三个方面切入,解析贵州红色城市与融媒体传播空间内容建设之间的关系,再从贵州红色城市自身所具有融媒体效应出发,阐明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对打造贵州红色城市品牌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基于融媒体与共同体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共通性产生的双空间互动,尝试打破原有的“城市群”概念模式,创造性提出“贵州红色城市共同体”概念,进一步解析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对构建贵州红色城市共同体的推动作用,以及贵州红色城市共同体对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的价值引领作用,为贵州红色城市的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提供参考。在文章的结语部分,我们对融媒体语境下贵州红色文化传播空间建设的未来充满希望,认为还需要从空间价值与价值空间的哲学高度开展深度思考,才能弥补文章的不足之处,进一步提升理论水平,为融媒体语境下贵州红色文化传播空间建设提供最佳方案。
王晓莉[3](2021)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而5G技术的应用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以网络版权产业为例,5G技术凭借着更快的信息传播速度和强大的网络技术,加剧了网络版权侵权的态势,既扩大了侵权范围和影响力,又使得侵权问题更加隐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版权侵权中的特殊主体,也因为责任承担而频频受到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网络侵权隐蔽性强、技术要求高,且涉及多方主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网络侵权案件争议较多,这既阻碍了网络版权产业的迅猛发展,也挫伤了互联网行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从这一层面而言,我国有必要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这对于加强网络侵权法治建设,保障着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规范传播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研究对象,从直接侵权认定标准、基于“通知删除”规则下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建构三个角度着手,探讨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理论基础。本部分以互联网时代与版权侵权的关系为基础,进而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特殊侵权主体,进一步从整体上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类型、方式等基础问题。第二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判定标准。本部分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版权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标准,主要的观点为服务器标准与用户感知标准。进一步分析随着深度链接技术的出现,服务器标准的弊端日渐显露,用户感知标准也存在主观性这一无法规避的缺陷。针对以上问题,进而提出认定判断标准的实质是正确界定作品提供行为这一观点。第三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本部分的核心探讨点在于“通知删除”规则下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首先讨论其在美国的源起,进一步转向于我国适用领域的不断扩展,最后针对民法典关于“通知删除”的新规定进行法教义学的分析。第四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规则构建。本部分在总结前述章节的基础上,对于目前法律的进步之处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民法典》出台后网络侵权条款的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范围确定,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杨子毅[4](2021)在《面向移动边缘网络的资源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大数据网络快速发展及普及的时代背景下,物联网技术,虚拟现实技术,自动驾驶技术,实时在线游戏等新型技术和业务需求也随之迅速增多,新型的网络服务对通信系统的时延、可靠性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传统的网络结构中,当用户需要申请某一服务时,网络申请通过边缘网络到核心网络,一直到数据中心进行请求,返回的结果也是从数据中心通过相同路径返回。但这种传输方式的效率在需要追求实时性的业务当中难以解决庞大的数据流量与更为高效可靠的传输需求之间的矛盾。为了降低数据传输时延,提高网络传输的效率,最为直接的手段则是缩短传输距离。由此,移动边缘网络成为了以5G为代表的未来通信网络技术中一项重要的研究方向。移动边缘网络是指网络中靠近终端而远离数据中心的部分。而移动边缘计算技术是指将互联网技术与通信网络技术结合起来,将互联网中的业务分为必须由数据中心处理的部分和可以下放到边缘网络中进行处理的部分,将存储,计算等业务处理功能下放到边缘网络,只将涉及统计分析,网络安全等必须由数据中心处理的业务进行长距离传输,以达到降低传输时延和网络流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的目的。本文根据移动边缘网络理论,通过优化边缘计算过程中各类网络资源的处理算法与分配流程,提出一系列边缘网络资源分配和管理策略。论文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设计了移动边缘网络各节点间为平衡计算压力,进行计算卸载的策略,利用计算卸载提升边缘节点处到达的计算任务的处理速率。其二,设计移动边缘网络缓存热点内容的策略,利用边缘节点的缓存能力将通信过程中热点访问内容缓存到本地,减少热点内容被再访问时所需时延。其三,利用移动边缘网络与本地终端间的短距离实现对终端设备流量、带宽等通信资源进行实时动态的分配。本文通过对移动边缘网络环境下各类网络资源利用不同策略进行动态分配,设计出完整的资源管理模型,为移动边缘网络构建及设备部署提供理论支撑。
王伟[5](2020)在《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网络着作权成为时代课题。当前,网络空间中着作权保护问题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问题,而且也是刑法讨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网信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出现网络异化,呈现出新形态、新特征。当前《着作权法》已经根据网络发展情况相应调整了规制内容和规制范围,但是刑法对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并未随着网信技术的发展而做出调整,尤其是无法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权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领域。针对当前刑法领域在着作权犯罪规制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在本文中采取了对比分析、文献检索等途径,重点分析了当前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追溯网络着作权犯罪异化根源,结合新技术的发展分析了当前刑法规制存在的困境,探究未来完善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新路径。本文从四个方面来探求网信技术下着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前言中,笔者结合选题背景和意义重点罗列了当前一些学者关于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有关论断,明晰当前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存在的不足,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论述。本文第一部分对网络着作权犯罪做了一般考察。首先探究了与网络着作权犯罪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助于区分与传统着作权概念的差别。然后结合有关部门出具的官方数据以及司法实践数据分析了当前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新特征,并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的趋势做了详细研究,为刑法规制的修订提供了预期性参考。文章第二部分,考察域外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的规定。笔者重点对比分析了规制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国际条约,并研究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网络着作权主客观方面的规定。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反思当前中国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三部分,笔者系统分析了当前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对当前着作权罪在主观归责要件、客观归责要件及标准认定、刑事保护范围、刑民保护冲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从5G技术出发,论述新时代网络着作权犯罪主客观方面存在的困境,尤其是在着作权刑事保护范围的演变中,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规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其次着重探讨了网络运营服务商归责问题以及区块链对着作权犯罪的影响。最后对刑民关于着作权规则的冲突做了探究。文章第四部分中,提出完善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对策。探索网信技术下着作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调整思路,分析新时代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的扩展形式。通过完善制度来应对区块链技术所引发着作权犯罪问题,强化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与民事和行政制度的衔接。
王慕雪[6](2020)在《物联网英语术语特征与汉译方法 ——《物联网:技术、平台和应用案例》(节译)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指出从物联网概念出现至今,我国一直十分注重物联网的发展,发展物联网已成为落实创新、推动供给侧改革、实现智慧城市的重要举措。学习借鉴国外物联网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对我国物联网研究与建设具有重要价值。本次翻译实践报告以《物联网:技术、平台和应用案例》(The Internet of Things:Enabling Technologies,Platforms,and Use Cases)为翻译素材,重点对科技术语翻译进行分析总结。物联网英语术语作为科技英语术语的一种,具有专业性强、语义严谨等特点,本次翻译实践报告将原文中出现的术语分为已有规范译文的物联网英语术语和未有规范译文的物联网英语术语两类,继而开展调查分析工作。对已有规范译文的术语,重点是甄别行业领域,选取规范译文,并从缩略词、复合词和半技术词三个方面总结术语的翻译方法,为术语翻译提供指导;对尚未有规范译文的术语,基于术语特征和已有术语翻译方法,提出直译法、拆译组合法、不译法以及多种译法结合等翻译方法,并结合实例进行了具体说明。希望本实践报告能够为从事科技类文献翻译工作的译者提供一定参考。
任小容[7](2020)在《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到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对冲突规范不断软化来完善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涉外民事侵权关系为例,当涉涉外侵权关系产生法律冲突时,法官需要按照冲突法的规定,选择一种合适的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这是各国在审理涉步外侵权案件的通行方法。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涉外网络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如何确定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一方面,涉外网络侵权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造成很大冲击,比如传统属地和属人性连结点在网络空间中难以界定,使得传统的冲突规范难以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涉外网络侵权类型的多样性,也使得准据法容易出现落空的情形。有鉴于此,论文不仅立足于国内立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充分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有关立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灵活运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三者有机结合,共同分析和探讨类型不一样的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所表露出的特征,从而加深对互联网中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谋划。文章基于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开篇从网络的特征出发,分析了涉外网络侵权的概念、特征和主要类型等。在此基础上,以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及影响为主要内容。首先分析了涉外网络侵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从国际统一实体法和冲突法规范这两条路径出发,尝试解决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表明:前者路径无法有效解决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而后者路径经过一定的加工改良则对问题的解决颇有助益。同时,传统的网络侵权不再适用当前的法律问题,对其具体表现也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就如何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接着以国际社会为视角,分别从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属人法、意思自治原则、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来源国规则等多个维度来分析和探讨对于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立足自身实际,学习他国优秀经验,为自身的研究探索—条康庄大道。然后将研究的焦点聚焦在国内,探讨我国现阶段政策出台的法律法规在应对网络侵权上存在的诸多弊病和司法实践中不足与缺陷。特别是针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规定不全面、调整关系过于单—以及法律适用过于简单等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探讨当前我国在应对网络侵权问题中,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局限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之道。从具体层面提出了以网址为创新型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以及在涉外网络侵权领域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增强其可操作性的方法。再分别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网络侵犯财产权的法律适用以及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
徐小婷[8](2020)在《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如今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现代化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人们各方面需求都与网络休戚相关。互联网平台作为现今最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它肩负着许多作品在不同地域之间传播的重任,与此同时也给着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近年来,有关网络着作权的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并且逐步增加,大量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因此如何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已经成为一个急需探讨的问题。我国虽然在借鉴国际和国外经验的前提下对法律法规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在传统着作权法的法律框架之下新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设置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但跟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细化,诉讼过程中的取证困难问题尚未解决,因此应该完善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保障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推动我国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本文对于我国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网络着作权的概述入手,区分其与传统着作权的特性,详细介绍网络着作权的无形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以及各类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第二部分借鉴域外经验,主要介绍国外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先进做法,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包括国际法颁布的条约以及美国、日本、欧盟等比较先进的国家,在立法上以及理论观点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第三部分进行实证分析,概括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主要介绍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目前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涉及了合理使用制度需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需调整、网络着作权的司法管辖权不确定、取证和保存证据困难等问题。第五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之上,基于我国国情提出了对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即完善我国配套的法律体系、补充合理使用制度的及临时复制的规定、具体规定管辖权的原则以及更好的发挥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杜春杰[9](2020)在《数字环境下的短视频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的升级,信息传播愈发方便快捷,并且呈现出快餐化和碎片化的特点。短视频篇幅短小却承载着丰富的内容,互动性强且即用即走,充分符合当下环境用户碎片化的内容消费习惯和个性表达的需要,成为当今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载体。在数字环境下,短视频行业对智能算法和大数据分析的应用为自身吸引着源源不断的流量,从而被赋予着极高的商业价值。随着短视频行业的爆发,大量资本涌入短视频市场,短视频成为资本市场的投资热点。但是短视频行业井喷式发展的背后,却暗藏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风险。短视频这一新行业新技术所引发的一系列司法实践难题,亟需解决。因此,对短视频的着作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不仅为短视频的着作权保护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也可以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蓬勃发展。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研究内容是短视频保护中的争议。短视频作为新兴的行业,与传统的视频行业必定有所区别,因此首先通过界定短视频的定义、分析短视频的新特点、厘清短视频的产业链,来明确研究的客体。在此基础上,列出短视频领域的典型案例,并对其中的焦点问题作出整理,以明晰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争议和难点,为短视频以及其引发的着作权问题作出清晰的呈现。第二部分的主要研究内容是短视频的可版权性。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即短视频是否可以成为作品从而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通过对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解读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短视频进行分析:可表达性;可复制性;独创性。其中运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来划分短视频受保护的界限,明确哪些是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哪些是不被保护的思想。进而利用独创性制度,通过对不同国家的独创性标准的比较,对短视频的独创性争议以及不同类型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分析,为短视频行业的独创性标准适用提供思路。第三部分的主要研究内容是短视频的权利归属。着作权归属是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对短视频的着作权主体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再从着作权与邻接权的角度对短视频的权利归属规则作出具体的阐述。第四部分的主要研究内容是短视频着作权的司法保护问题。短视频领域侵权纠纷频发,首先在抽象层面从激励创新、利益平衡、技术中立的角度出发明确司法实践中面对短视频着作权纠纷所应当秉持的裁判理念。进而对短视频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进行分析。在明确各主体的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对短视频相关主体的具体侵权行为标准作出认定。最后,针对二次创作引发的侵权纠纷的常见抗辩理由之合理使用,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其判断要素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认定。
邵帅[10](2020)在《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文中认为互联网技术在我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我国互联网企业的丛生标志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也标志着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愈发显着,如今在互联网领域,中国已经跃入领跑者的行列。互联网在带来诸多红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问题,造成了着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混乱,甚至联合国都已经将网络空间实施的知识产权类型的犯罪作为跨国犯罪中最严重的几项犯罪之一做出预警。为顺应网络发展带来的变化,我国应当对如何构建一个相对体系化的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体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做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对网络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全面保障,使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得到社会的认可。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选取“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文章题目,对如何构建一个相对严密的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体系问题进行研究,希望本文能为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起到帮助作用。本文划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网络着作权概述。本章节从网络作品和网络着作权的界定问题入手,确定“网络着作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着作权,提出网络着作权区别于传统着作权这一观点。分析了当前着作权在网络空间的特征,分别为:网络着作权使着作权的内容更为丰富、作品具有鲜明的互联网特征、着作权的地域性减弱以及权利主体的复杂化。得出:应针对网络着作权进行特殊的刑法保护这一结论。第二章,当前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从我国针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入手,从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和司法解释层面分别梳理对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措施,然后梳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保护网络着作权的措施,主要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对上述两节进行梳理的目的是探讨我国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怎样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这一命题。从立法模式差异、构成要件差异、适用刑罚差异找到中外的不同点之后,引出对健全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启示。第三章,当前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不足。该章节主要从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两个方面入手,主观方面,“营利目的”的存废仍未有定论。经过将理论界的诸学说进行梳理和评析,本文给出了结论:倾向于废止“营利目的”的观点。客观方面,“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存在认识误区。本文对“发行行为”和“复制行为”、“复制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讨论,得出“复制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存在包容关系这一结论。第四章,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将本文观点同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相结合,为下一步完善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出4项建议,包括:改进我国立法模式、将“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区别划分、对罪状进行重建、完善相应刑罚体系。后三个环节进行整合式设计。
二、数字化时代——看新型网络服务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数字化时代——看新型网络服务器(论文提纲范文)
(1)资本逻辑语境中的数字劳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1.现实背景 |
2.理论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国内外文献综述述评 |
1.国内文献综述述评 |
2.国外文献综述述评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研究思路 |
2.研究内容 |
(六)研究方法与论文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论文创新点 |
一、资本逻辑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
(一)资本逻辑的基本内涵 |
1.资本的内涵及本质 |
2.资本逻辑内涵及本质 |
3.资本与资本逻辑的内在关系 |
(二)资本逻辑的两重性 |
1.资本逻辑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
2.资本逻辑造成人的发展危机 |
3.资本逻辑批判下的生态危机 |
二、“数字劳动”溯源及概念辨析 |
(一)数字劳动概念溯源 |
1.“受众”概念的提出 |
2.“受众商品论”的理论争鸣 |
3.“数字劳动”的提出和内涵 |
(二)数字劳动的表现特性 |
1.用户主动参与性 |
2.工作模式灵活性 |
3.雇佣模式非合同性 |
4.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同一性 |
(三)数字劳动与相关概念辨析 |
1.数字劳动与非物质劳动 |
2.数字劳动与物质劳动 |
3.数字劳动与免费劳动 |
4.数字劳动与知识劳动 |
5.数字劳动与科技劳动 |
三、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批判性理论借鉴 |
(一)探究数字劳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
1.福克斯对马克思劳动理论的所谓创建 |
2.从斯麦兹的“受众商品”到福克斯“产消者商品” |
3.国外学者对福克斯数字劳动理论的批判 |
(二)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客观评价 |
1.对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合理性分析 |
2.对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局限性分析 |
3.数字劳动的数据流只有通过精准算法才是劳动 |
(三)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价值意义 |
1.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时代价值 |
2.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对中国发展数字经济借鉴意义 |
四、资本逻辑与数字劳动的关系 |
(一)资本逻辑与数字劳动的联系 |
1.资本逻辑中数字技术的本质 |
2.资本逻辑中数字劳动的本质 |
3.资本逻辑中数字资本的本质 |
(二)数字劳动是对资本逻辑的深化 |
1.数字劳动是当代资本积累的新模式 |
2.数字劳动是剥削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新手段 |
3.数字劳动是资本和劳动力过剩的新产物 |
4.共享经济是缓和数字劳动异化剥削的新途径 |
(三)数字资本与新技术主义逻辑 |
1.资本逻辑和数字技术逻辑具有内在合契点 |
2.新技术主义是新一轮的资本剥削 |
五、资本逻辑语境中数字劳动剩余价值生产 |
(一)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劳动二重性理论 |
1.数字商品的二因素 |
2.数字劳动二重性分析 |
3.数字劳动二重性理论是数字劳动价值论的基石 |
(二)数字劳动异化的四个方面 |
1.数字产品成“异已存在物” |
2.数字劳动的隐蔽性统治 |
3.人的类本质的异化 |
4.数字关系等级化 |
(三)数字资本主义异化景观 |
1.隐蔽化的意识形态入侵 |
2.数字资本霸权 |
3.数字拜物教 |
(四)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劳动剩余价值生产 |
1.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 |
2.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生产过程分析 |
3.资本逻辑语境下数字劳动资本积累的秘密 |
六、数字劳动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 |
(一)重构数字劳动秩序原则 |
1.坚持数字劳动按贡献分配原则 |
2.倡导一般数据的共享原则 |
3.科学把握资本公有化 |
(二)优化数字技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1.利用数字劳动技术进行异化治理 |
2.积极探索新型数字劳动组织关系 |
3.寻求人工智能时代的经济转型 |
4.警惕和消解数字劳动对人的全面发展负作用 |
(三)规范资本逻辑运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1.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基础 |
2.丰富的社会组织关系是人的全面发展决定因素 |
3.个体人格完善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保障 |
4.自我支配时间的增加是人的全面发展根本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融媒体语境下贵州红色文化传播空间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红色文化传播:融媒体语境下的空间转向 |
(一)选题意义与研究路线 |
1.选题意义 |
2.研究路线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2.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本论文相关概念解释 |
1.融媒体 |
2.红色文化 |
3.传播空间 |
(四)出发点:“时间”维度中的红色文化传播 |
1.红色历史:红色文化传播的岁月印记 |
2.红色记忆:红色文化传播的精神宝库 |
(五)创新点:“空间”维度中的红色文化传播 |
1.红色建筑:红色文化的展示空间 |
2.红色旅游:红色文化的消费空间 |
3.红色城市:红色文化的媒介空间 |
一、融媒体语境下贵州红色建筑传播空间建设 |
(一)贵州红色遗址传播空间建设分析 |
1.贵州红色遗址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现状分析 |
2.贵州红色遗址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存在的不足 |
3.贵州红色遗址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策略分析 |
(二)贵州红色博物馆、纪念馆传播空间建设分析 |
1.贵州红色博物馆、纪念馆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现状分析 |
2.贵州红色博物馆、纪念馆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存在的不足 |
3.贵州红色博物馆、纪念馆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对策分析 |
(三)贵州红色纪念碑(塔)传播空间建设分析 |
1.贵州红色纪念碑(塔)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现状分析 |
2.贵州红色纪念碑(塔)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存在的不足 |
3.贵州红色纪念碑(塔)融媒体传播空间建设对策分析 |
二、融媒体语境下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建设 |
(一)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形态建设 |
1.网络直播在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形态建设中的运用 |
2.虚拟现实在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形态建设中的运用 |
3.“微传播”在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形态建设中的运用 |
(二)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内容建设 |
1.融媒体平台推动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内容多样发展 |
2.融媒体平台推动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内容整合传播 |
3.融媒体平台推动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内容分众定制 |
(三)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产业建设 |
1.融媒体平台监测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产业发展状况 |
2.融媒体平台推动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产业多元化发展 |
3.融媒体平台推动贵州红色旅游传播空间产业个性化发展 |
三、融媒体语境下贵州红色城市传播空间建设 |
(一)贵州红色城市为融媒体平台提供传播内容 |
1.贵州红色城市为融媒体平台提供历史档案 |
2.贵州红色城市为融媒体平台提供建筑景观 |
3.贵州红色城市为融媒体平台提供先进人物 |
(二)贵州红色城市依托融媒体平台塑造新形象 |
1.贵州红色城市内在的融媒体传播效应解读 |
2.融媒体平台助力打造贵州红色城市品牌效应 |
(三)融媒体平台与贵州红色城市共同体双空间互动 |
1.贵州红色城市共同体概念的理论界定与现实价值 |
2.融媒体搭建起贵州红色城市之间交往的新型空间 |
3.贵州红色城市共同体引领融媒体平台垮区域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 |
(3)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版权 |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类型化 |
2.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意义 |
2.1.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 |
2.2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类型: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
2.2.1 网络侵权行为特点 |
2.2.2 直接侵权行为 |
2.2.3 间接侵权行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用户标准与服务器标准 |
3.1 服务器标准的来源及适用 |
3.1.1 服务器标准的概述 |
3.1.2 当前服务器标准适用困境 |
3.2 用户感知标准的由来与争论 |
3.2.1 用户感知标准的内涵 |
3.2.2 用户感知标准的扩展 |
3.2.3 用户感知标准适用局限分析 |
3.3 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认定标准 |
3.3.1 直接侵权认定标准的实质 |
3.3.2 服务器标准的优越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
4.1 “通知删除”规则的发展与定性 |
4.1.1 “通知删除”规则在美国的源起 |
4.1.2 “通知删除”与“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
4.1.3 “通知删除”与“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是免责条款 |
4.2 《民法典》“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的法教义学分析 |
4.2.1 权利人的通知 |
4.2.2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转送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 |
4.2.3 网络用户“反通知” |
4.2.4 灵活设计起诉或投诉期间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总结与展望 |
5.1 目前法律规定的进步之处 |
5.1.1 直接侵权行为判定标准的逐渐进化 |
5.1.2 间接侵权处理机制的整体修改和完善 |
5.2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规则构建 |
5.2.1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条款适用 |
5.2.2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范围 |
5.2.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
5.2.4 建立利益平衡的间接侵权体系 |
5.3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面向移动边缘网络的资源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工作的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历史与现状 |
1.3 本文的主要贡献与创新 |
1.4 本论文的结构安排 |
第二章 移动边缘网络 |
2.1 移动边缘网络定义 |
2.2 移动边缘计算 |
2.3 边缘网络服务器 |
2.4 边缘缓存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移动边缘网络计算卸载模型设计 |
3.1 计算卸载基本流程 |
3.2 计算卸载算法 |
3.2.1 单连接卸载 |
3.2.2 多连接卸载 |
3.2.3 计算卸载分配策略 |
3.3 计算卸载仿真结果分析 |
3.3.1 单连接卸载仿真结果 |
3.3.2 多连接卸载仿真结果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移动边缘网络缓存分配研究 |
4.1 移动边缘网络缓存模型 |
4.2 基于LSTM的移动边缘缓存预测算法 |
4.2.1 传统RNN网络 |
4.2.2 LSTM网络特点 |
4.2.3 基于LSTM的预测算法原理 |
4.2.4 LSTM热点预测算法优点 |
4.3 用户申请服务策略 |
4.3.1 数据交互过程 |
4.3.2 通信系统原理 |
4.3.3 申请服务策略分析 |
4.3.4 缓存策略优化 |
4.4 边缘缓存仿真结果分析 |
4.4.1 热点内容预测 |
4.4.2 申请服务时延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流量带宽主动分配模型设计 |
5.1 网络波动检测 |
5.1.1 网络波动原因 |
5.1.2 网络波动判定算法 |
5.2 流量带宽主动分配模型设计 |
5.2.1 系统模型设计 |
5.2.2 流量带宽主动分配算法 |
5.3 流量带宽分配仿真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全文总结与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后续工作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网络着作权犯罪的一般考察 |
(一)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相关概念 |
(二)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特征 |
(三)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发展趋势 |
二、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域外考察 |
(一) 国际公约 |
(二) 英美法系国家 |
(三) 大陆法系国家 |
三、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 |
(一) 主观目的设置不当 |
(二) 客观方面问题 |
(三)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罪问题 |
(四) 区块链技术下的网络着作权犯罪问题 |
(五) 着作权民事惩罚性赔偿与刑法的冲突 |
四、网络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
(一) 完善主观目的设置 |
(二) 健全客观认定标准和规制范围 |
(三) 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
(四) 加强对区块链技术产生问题的刑法保护 |
(五) 完善网络着作权民事惩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物联网英语术语特征与汉译方法 ——《物联网:技术、平台和应用案例》(节译)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翻译任务与过程描述 |
1.1 翻译任务介绍 |
1.2 翻译文本描述 |
1.3 翻译工具介绍 |
1.4 翻译过程设计 |
第二章 术语与物联网英语术语 |
2.1 术语及术语翻译方法 |
2.2 物联网英语术语特征 |
2.3 物联网英语术语翻译方法 |
第三章 翻译案例分析 |
3.1 已有规范译文的物联网英语术语 |
3.1.1 缩略词术语 |
3.1.2 术语中的复合词 |
3.1.3 术语中的半技术词 |
3.2 未规范的物联网英语术语 |
3.2.1 直译法 |
3.2.2 拆译组合法 |
3.2.3 不译法 |
3.2.4 多种译法结合法 |
第四章 总结与反思 |
4.1 翻译总结 |
4.2 翻译问题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术语表 |
附录2 原文 |
附录3 译文 |
致谢 |
(7)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性 |
第2章 涉外网络侵权概述 |
2.1 网络侵权 |
2.1.1 网络的含义及特征 |
2.1.2 网络侵权的含义 |
2.2 涉外网络侵权 |
2.2.1 涉外网络侵权的含义 |
2.2.2 涉外网络侵权的特征 |
2.2.3 涉外网络侵权的类型 |
第3章 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及影响 |
3.1 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 |
3.1.1 涉外网络侵权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3.1.2. 涉外网络侵权中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 |
3.1.3 涉外网络侵权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
3.2. 涉外网络侵权对传统法律适用制度的冲击 |
3.2.1 对法律选择方法的冲击 |
3.2.2 对连结点的冲击 |
3.2.3 对准据法的冲击 |
第4章 国外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
4.1 国外应对涉外网络侵权冲击的方法 |
4.1.1 适用新兴的法律选择方法 |
4.1.2 采用主观性的连结点 |
4.1.3 制定网络社区自治规则 |
4.2 国外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具体法律适用 |
4.2.1 侵权行为地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2 法院地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3 属人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4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5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6 来源国规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第5章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现状及缺陷 |
5.1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现状 |
5.1.1 立法规定 |
5.1.2 司法解释 |
5.2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缺陷 |
5.2.1 法律适用单一 |
5.2.2 连结点设置单一 |
5.2.3 最密切联系原则缺位 |
5.2.4 对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分类规定不完善 |
第6章 关于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
6.1 适用来源国法 |
6.2 增加连结点的内容 |
6.3 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
6.4 完善对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分类规定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着作权的概述 |
(一)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 |
1. 传统着作权 |
2. 网络着作权 |
3. 网络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区别 |
(二) 网络着作权的特点 |
1. 网络着作权专有性特质减弱 |
2. 网络着作权地域性特质退化 |
3. 网络着作权的无形性和多样化突出 |
4. 网络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受到挑战 |
(三) 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1. 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常见类型 |
2. 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国外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 网络着作权的国际法保护 |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 |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tips协议) |
(二) 美国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 |
(三) 欧洲及欧盟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 |
(四) 日本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 |
三、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
(一) 立法方面的保护 |
1. 《着作权法》以及《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3. 《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4.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 |
(二) 司法方面的保护 |
四、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网络着作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1. 管辖权基本原则受到挑战 |
2. 网络着作权侵权地确定困难 |
3. 司法管辖区域不确定 |
(二) 网络着作权案件的取证问题 |
1. 网络着作权侵权证据的特殊之处 |
2. 网络着作权的取证极其困难 |
(三) 合理使用制度遭受困境 |
1. 立法模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 |
2. 法律规定的适用困难 |
3. 临时复制的规定空缺 |
(四) 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五、对我国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
(一) 进一步完善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体系 |
1. 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
2. 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 |
(二) 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完善 |
1. “被告就原告”原则 |
2. 侵权行为地作为补充原则 |
3. 完善协议管辖原则 |
(三) 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
1. 完善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 |
2. 临时复制的规定 |
(四) 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1. 加大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力度 |
2. 设置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
3. 调动当事人参与集体管理的积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数字环境下的短视频着作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短视频保护中的争议 |
第一节 短视频的界定 |
一 短视频的定义 |
二 短视频的特点 |
三 短视频的分类及产业链 |
第二节 短视频着作权的纠纷焦点 |
一 短视频领域的典型案例 |
二 案例引发的核心问题 |
第二章 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短视频的可表达性判定 |
一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运用 |
二 短视频的思想和表达 |
第二节 短视频的可复制性认定 |
第三节 短视频的独创性分析 |
一 独创性的界定 |
二 独创性的标准 |
三 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 |
第三章 短视频着作权的权利归属 |
第一节 短视频着作权主体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短视频着作权的归属规则 |
一 短视频的着作权主体 |
二 短视频的邻接权主体 |
第四章 短视频着作权的司法保护 |
第一节 短视频的裁判理念 |
一 激励创新理念 |
二 利益平衡理念 |
三 技术中立理念 |
第二节 短视频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
一 短视频着作权人的利益 |
二 短视频平台的利益 |
三 社会公众的利益 |
第三节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
一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二 短视频相关主体的着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
第四节 短视频领域的合理使用认定 |
一 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
二 短视频的“适当引用”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研究成果 |
致谢 |
(10)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着作权概述 |
(一)网络作品和网络着作权 |
(二)刑法对网络着作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
二、当前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
(一)我国针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 |
(二)国际上针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
(三)我国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与国际接轨的思路 |
三、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不足 |
(一)犯罪主观方面,对“营利目的”的存废争议 |
(二)犯罪客观方面,“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存在认识误区 |
四、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
(一)改进我国立法模式 |
(二)将“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区别划分 |
(三)对罪状进行重建 |
(四)完善相应刑罚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四、数字化时代——看新型网络服务器(论文参考文献)
- [1]资本逻辑语境中的数字劳动研究[D]. 张海鹰.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2]融媒体语境下贵州红色文化传播空间建设研究[D]. 李大卫.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1)
- [3]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研究[D]. 王晓莉.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4]面向移动边缘网络的资源管理研究[D]. 杨子毅. 电子科技大学, 2021(01)
- [5]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D]. 王伟. 山东大学, 2020(02)
- [6]物联网英语术语特征与汉译方法 ——《物联网:技术、平台和应用案例》(节译)翻译实践报告[D]. 王慕雪. 青岛大学, 2020(02)
- [7]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D]. 任小容.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8]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D]. 徐小婷.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9]数字环境下的短视频着作权问题研究[D]. 杜春杰. 郑州大学, 2020(02)
- [10]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D]. 邵帅. 西南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