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所致行政诉讼案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蒋鸣湄,谢尚果[1](2021)在《控辍保学“官告民”案实践检视与走向》文中研究指明基层政府为控辍保学直接诉讼家长的"官告民"案件已发生有三十年之久,其中2017年至2020年间,多地呈规模化发生态势。然而,整理分析案件发生以来的有关控辍保学诉讼案件报道和数据库中的判例,研究发现"官告民"取得立竿见影促学效果的同时,其夹杂的非常规操作始终未摆脱违法性,存在一定副作用。"官告民"案潮具有较强行政执法权宜性,因此,在控辍保学基本任务完成后,"官告民"案应回归正轨。
杜小宁,郑洋,谢立伟,郝世佳,赵婧[2](2020)在《对一起供水设施检测争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通过一起由供水设施检测行政事项转为行政诉讼案的调查处理过程和法院最终审理结果,从责任主体,卫生监督部门职责、违法事实、接诉即办等进行分析讨论和经验总结,建议政府应加强涉水产品的监管。
张婷婷[3](2020)在《行政裁决制度重构 ——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鉴》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正处于纠纷爆发时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剧增并且民事新收案占到了新收案数量85%以上。案件的涌入本就需要更多司法力量,近年来法官员额制改革造成的审判人员锐减加剧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导致每年至少有20%的一审民事案件得不到真正解决。因此,国家开始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案件分流出去,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第一部《仲裁法》颁布到现在已二十多年,每年真正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仅为诉讼案件的2%;调解制度也在近几年大力发展,但分流作用并不显着。而行政裁决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就开始以行政仲裁的形式出现。后因其制度的不规范,行政机关借行政裁决滥用行政职权等问题频发,直接造成其向现有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分化。但是现有仲裁制度、行政裁决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如当时的行政仲裁一样在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将行政裁决一分为二改革成效并不明显。因此重建行政裁决制度、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是当前必要的话题。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与我国早期行政裁决制度的产生极为相似,均为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各类纠纷的机构,两者的制度问题也是大同小异。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行政裁判所逐渐走上独立化、现代化和专业化的道路,而行政裁决制度没有半点进步,甚至不成体系。因此论文归纳了当前行政裁决具体规范,分析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借鉴与行政裁决制度类似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探求二者的制度相通之处,结合国内立法和实践,探讨行政裁决制度范围、主体、程序和救济四个方面的改革,实现行政裁决制度重构。行政裁决有着专业性、综合性、快捷、低成本的制度优势,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其制度缺陷掩盖了优势:范围过小、裁决主体中立性和独立性缺乏、程序规范潦草、救济制度混乱。范围上,宜根据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原则确定裁决事项,根据近年来诉讼案件的类型来看,需要将合同纠纷,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以及侵权赔偿纠纷纳入到裁决范围之内。主体上,通过借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组织机构现状,应将基层的乡镇司法所改革为行政裁判所以及在多发纠纷的行政管理部门之中设立相应的裁判所,并通过吸纳社会法律人士和专业人士的方式来填补改革带来的行政司法人员数量的空缺。程序上,建立部分案件裁决先行、回避和公开原则,具体程序应分为申请和受理、审理、裁决几个步骤。而救济上,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不适宜作为救济方式,应建立类似日本“当事人诉讼”的特殊诉讼程序作为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
张博[4](2020)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研究》文中提出根据依法行政有错必纠原则,对于错误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进行纠正。然而由于行政处罚纠正机制的不完善,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随意加重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肆意行为。同时基于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学术界在长期内倾向于认为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不应当被行政机关随意变更。实践中对于错误行政处罚的纠正往往限于行政相对人通过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起,鲜有行政机关主动启动自我纠错。尤其是在行政处罚过轻的情况下,因为无行政相对人启动纠错程序,行政机关因缺少明确职权也不会对其进行纠正,从而无法完全发挥行政处罚的功能。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目标和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合理的情况,有的行政机关任意纠错,要么随意加重处罚损害相对人利益,要么随意减轻处罚危害公共利益;还有的行政机关畏首畏尾缩手缩脚,不敢启动纠错程序,从而减损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惩戒功能性。文章旨在通过对行政处罚自我纠正理论的研究寻求自我纠错正当性依据,并通过审视实践中行政处罚纠错的现状、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对纠错的限制,分析纠错过程中的两难问题和制衡因素,希望寻求完善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途径,找到思路解决现实中纠错不能、不敢纠错、肆意纠错的不合理情况。基于这个目的,文章通过查阅、了解行政处罚纠正机制的着述,查阅法律条文、整理部门规章中各部委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并通过研究域外行政处罚纠正机制,了解其中较好做法以求获得有益借鉴;通过研究行政处罚纠正后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例、判决,了解行政处罚纠正机制本身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主要的争议焦点,研究如何避免纠纷,保证纠正行为本身的严格正当性,确保纠正行为实体和程序同时具有合法性。通过借鉴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做法并参考境外立法情况,对行政处罚自我纠错提出合理建议。行政处罚自我纠错发挥作用需要完善纠错机制构建,既要对行政机关明确授权,并允许其有犯错的可能性,又要对其纠错设置目标、范围和除斥期间的限制,以防止行政恣意行为。同时,推动从个案纠错到法制纠错,以纠错促进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
余凌云,李晴[5](2019)在《新中国行政法学七十年的发展与进路》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经历了从管理论到控权论、平衡论再到规制理论、新行政法的发展轨迹。以上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法学科的发展,但对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不一。围绕行政诉讼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问责制度等里程碑事件展开的行政法治建设,促进了行政法学的纵深化发展。
鲍颖焱[6](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王裕根[7](2019)在《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文中指出本文立足于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行为,深入分析中央、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在推进国家环保法律执行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从政府运作过程的视角揭示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并解释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对基层环保执法的塑造。从现实经验看来,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前提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通过有效途径把信号传递到县级环保执法部门。乡村企业污染总是发生在一定场域中,特定场域中的社会主体对污染认知和感受的差异化会影响环境利益的表达。村庄中不同农民认知观念、价值以及利益取向的差异化弱化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直接影响了村庄社会的环境利益表达。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农民的弱组织性影响到国家执法力量的介入方式和强度。只有当农民组织起来反映自己所受的损害并释放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国家执法力量介入的力度才会加大。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乡村企业排污行为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还依赖于国家的权威技术认定。国家在认定乡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污染认定的科技理性与村庄生活理性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农民与企业发生环境利益冲突,县级环保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污染的界定存在权威支配、话语支配以及信息支配,农民基于生活理性对污染的认知话语常常被边缘化,这为乡镇政府和县级环保部门调解企业和农民的环境纠纷提供了巨大的回旋空间。与企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环保部门数次利益博弈之后,农民渐渐陷入了“补偿陷阱”,象征性污染补偿逐步代替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监管。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与乡镇政府本身处于地方条块关系中。县级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决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法律执行的立场和态度。受制于地方条块权力结构以及政商关系,具有执法权的县级环保部门并不会严格执法而是选择“以罚代管”策略,让法律不完全执行。“以罚代管”既协调了县领导与乡村企业的政商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然而,“以罚代管”并没有治理污染问题,反而使得乡村企业排污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尽管部分农民不断上访,但根据信访属地管理原则,乡村企业与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最终还是要乡镇政府进行处理。由此,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时,没有执法权的乡镇政府必须协调好乡村企业和村庄农民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受制于县级政府发展和稳定的双重考核机制、基层社会的权力—利益关系网以及自身治理资源的欠缺,乡镇政府往往会选择一种模糊性治理策略来对待污染问题。乡镇政府模糊化处理乡村企业和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实际上掩盖了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的环境监管责任。由于县级政府要维护乡村企业的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再加上基层社会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所以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真正重视乡村企业污染问题的治理,这导致国家环保法律实施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也即,地方条块环保履职实践存在执法目标偏离。与此同时,受污染影响的农民群体也遭遇了环境利益诉求表达上的挫败感。环保督察是一种在党政体制结构内推动环保法律执行的制度创新。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各种方式传导政治压力让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地方党委政府也会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应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环境问题。县级党委政府在感知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之后,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整合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责任倒逼机制落实到每个执法者,此时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加大。这就改变了以往法律执行的“悬浮”状态,使得国家法律渗透到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实践中。通过环保督察解决了一些底层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但受制于央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央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果,中央环保督察难以倒逼地方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只是得到中央的适度矫正。当中央的力量介入地方条块履职实践,此时条块关系中的央地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党政体制的政治整合功能。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当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很大时,中央能够通过政治整合的方式,把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整合,打破国家环保法律在地方执行中梗阻,推动国家环保法律向基层社会渗透,同时对执法过程的利益冲突进行整合,让执法目标偏离得到适度矫正。但是,这种矫正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动态中与执法偏离形成多次互动和博弈关系,并在偏离中寻适度。纵观基层环保执法的过程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吸纳到常规环保执法的政府决策和执行中。当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无法得到地方政府有效吸纳和整合,导致执法目标偏离过大影响到中央的政治权威时,中央能够在既定的体制结构内创新系列制度推动环保法律执行。中央通过环保督察的形式创建了中央与基层群众的制度化联系,并通过政治压力传导重新激活了地方政府启动新一轮意见表达、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执行的政府过程,从而让基层社会的环境利益能够被吸纳到地方政府决策和执行中。由此,以党政关系为基本的条块关系时刻存在弹性,这种富有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塑造着基层环保执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呈现波动性。
谢青松[8](2019)在《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立法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颁布没有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反而促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回归。至此,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医疗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于一体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由《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各自承担。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有效,但其大部分内容已经失效,且实施效果不理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迫切需要修订完善。笔者就围绕医疗事故处罚立法功能的回归,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的修改、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构和处罚的原则、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管辖、医疗事故报告与鉴定、医疗事故行政程序和医疗事故责任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提出建议。
陈兵,尹平,钱爱清[9](2013)在《对一起老年专科医院出租科室给非法行医者案例的分析》文中指出近年来,医疗机构对外承包科室现象屡有发生,尤其在民营医疗机构中较为突出,由于这种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顽固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医疗市场的混乱。本文对一起老年专科医院出租科室给一名被多次行政处罚过的非法行医者的案例分析,试图探讨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和长效监督管理方式。
张华,达庆东,程德广[10](2013)在《一起不予卫生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分析一起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予卫生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阐述卫生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在执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明确卫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要求,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检验。
二、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所致行政诉讼案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所致行政诉讼案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对一起供水设施检测争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介绍 |
二、调查处理 |
三、法院审理结果 |
四、分析讨论 |
(一)责任主体 |
(二)管材检测 |
(三)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
(四)见证检测,开协调会等“雷锋行为”是否提倡 |
五、建议 |
(3)行政裁决制度重构 ——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裁决 |
一、概念 |
二、性质 |
三、当前的行政裁决制度 |
(一)现状 |
(二)存在问题 |
第二章 确立行政裁决制度之必要性 |
一、自身优势 |
(一)专业性 |
(二)综合性 |
(三)快捷、成本低 |
二、对法院诉讼压力之缓解 |
(一)民商事案件数量爆发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造成审判人员数量剧减 |
(三)仲裁等机制分流作用不显着 |
三、行政裁决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三章 域外制度借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
一、基础概念 |
(一)定义和属性 |
(二)历史发展 |
(三)组织体系 |
二、裁判程序 |
三、救济 |
第四章 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
一、扩大行政裁决受案范围 |
(一)赋予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
(二)完善侵权赔偿行政裁决制度 |
二、建立以行政裁判所为裁决主体的组织体系 |
(一)基层司法所转变为行政裁判所 |
(二)在多发纠纷的管理机关中设立行政裁判所 |
(三)吸纳社会法律人士和专业人士 |
三、裁决程序规范化 |
(一)程序原则 |
(二)申请和受理 |
(三)审理 |
(四)裁决 |
四、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救济 |
(一)不宜采用现有诉讼、复议的救济方式 |
(二)建立当事人诉讼的救济方式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 焦志刚案件概要 |
二 焦志刚案件中的“纠错”与“再纠错” |
三 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纠错基本概念厘定 |
一 行政处罚纠错的含义 |
二 行政处罚错误的类型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纠错必要性 |
一 公正性要求 |
二 客观性要求 |
三 法治性要求 |
第三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及其便宜性 |
一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含义 |
二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便宜性 |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现状 |
第一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法律依据 |
一 政策方针 |
二 宪法依据 |
三 法律依据 |
四 部门规章 |
五 地方政府规章 |
第二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机关启动纠错 |
二 监察机关启动纠错 |
三 社会力量、舆论媒体参与监督 |
第三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困境 |
一 行政行为容错度过低,不敢犯错 |
二 行政机关纠错职责权限不明确 |
三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边界不清晰 |
四 自我纠错程序规定缺乏操作性 |
五 其他纠错的限制因素 |
第三章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对自我纠错的限制 |
第一节 行政行为效力基本问题 |
一 合法性与有效性 |
二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
二 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判断基准 |
第二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期间 |
一 救济期间效力 |
二 救济期后效力 |
三 行政行为效力的限制 |
四 自我纠错行为效力期间 |
第三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价值冲突 |
一 纠错造成的冲突 |
二 冲突的判断规则 |
三 判断规则的适用 |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机制构建 |
第一节 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方式 |
一 不同程序阶段的自我纠错 |
二 不同错误程度的自我纠错 |
三 不同方向的自我纠错 |
第二节 完善自我纠错机制 |
一 明确纠错启动前置条件 |
二 设置除斥期间 |
三 引入转换制度 |
四 完善监督评价机制 |
第三节 个案纠错推动法律审核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5)新中国行政法学七十年的发展与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变革 |
(一)管理论的兴起与衰落 |
(二)控权论的产生与持续 |
(三)平衡论的产生与发展 |
(四)规制理论与新行政法的讨论 |
二、行政法学理论对实践的影响与局限 |
三、里程碑事件折射出的行政法学理论发展进路 |
(一)行政诉讼:行政法学发展的“分水岭” |
(二)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视角的转变 |
(三)行政问责:公众参与的引入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田野工作 |
五、本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乡村企业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及其执行体制 |
第一节 环保立法的基本概况 |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施的组织机构 |
一、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规定的执法部门 |
二、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
第三节 乡村企业污染监管的执法体制 |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二、基层环保执法权的配置结构 |
三、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中的“条”和“块” |
第二章 环保执法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 |
一、“矿业大镇” |
二、盛朝矿业公司 |
三、恒久矿业公司 |
四、“被污染包围的村庄” |
第二节 村庄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认知 |
一、污染受害不同 |
二、农民环境利益分化 |
第三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村庄语境 |
一、农民的弱组织性 |
二、自利的村干部 |
三、上访的集体行动困境 |
第三章 环保执法的技术依赖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 |
第二节 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环保执法的技术支配形式 |
一、权威支配: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 |
二、话语支配:污染识别的专业知识 |
三、信息支配:污染信息的非开放性 |
第四节 技术支配的后果 |
一、技术权力支配排斥农民参与 |
二、象征性补偿代替法律监管 |
第四章 县级环保部门“以罚代管”的制度逻辑 |
第一节 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基本特性 |
一、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特性 |
第二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组织环境和“以罚代管”策略 |
一、组织内部执行力不足 |
二、组织之间的关系制约 |
三、“以罚代管”的执法策略 |
第三节 “以罚代管”的生成机制 |
一、政商关系的嵌入 |
二、企业与执法者的合作博弈 |
第四节 “以罚代管”的社会后果 |
一、污染问题得不到精准治理 |
二、执法目标的消解 |
第五章 乡镇政府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治理 |
第一节 环境上访的属地管理 |
一、农民环境上访 |
二、乡镇政府模糊性应对 |
第二节 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因素和策略选择 |
一、乡镇履职中的模糊性因素 |
二、模糊性治理的实践 |
第三节 模糊性治理的结构动因 |
一、发展与稳定的双重考核体制 |
二、权力-利益关系网络 |
三、属地监管的“悬浮” |
第四节 模糊性治理对环保法律目标的消解 |
第六章 中央环保督察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组织应对 |
第一节 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与环保督察 |
一、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 |
二、环保督察 |
三、中央环保督察的组织机制和目标 |
第二节 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传导 |
一、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与自下而上的群众信访 |
二、政治压力传导的形式 |
三、地方政府应对的组织机构 |
第三节 “一切为了通过”:政治高压下乡村企业污染的运动式治理 |
一、领导注意力传递 |
二、执法力量整合 |
三、责任倒逼机制 |
第四节 环保督察的治理限度 |
一、中央难以监督地方环境治理效果 |
二、地方临时性应对而非整体性治理 |
结语 |
一、基层环保执法的实践样态 |
二、执法目标偏离与适度矫正 |
三、基层环保执法的政治逻辑 |
四、基层环保执法的弹性体制结构与改革挑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一 调研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二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档案资料 |
附录三 全国部分乡村企业污染案例(2008-2018) |
致谢 |
(8)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立法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存废与功能回归 |
二、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立法的名称、概念及原则 |
(一) 关于法规的名称:更名为《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条例》 |
(二) 医疗事故概念:保留、限缩, 还是扩张 |
(三) 关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
三、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种类与管辖 |
(一) 关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种类的重构: |
(二) 关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管辖的完善 |
四、医疗事故的报告与鉴定 |
(一) 关于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存废 |
(二) 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可以取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五、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程序 |
(一) 完善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 |
(二) 完善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和证据保全程序 |
(三) 健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
(四) 完善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
六、完善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体系 |
七、结语 |
(10)一起不予卫生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例分析 |
四、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所致行政诉讼案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控辍保学“官告民”案实践检视与走向[J]. 蒋鸣湄,谢尚果.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对一起供水设施检测争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考[J]. 杜小宁,郑洋,谢立伟,郝世佳,赵婧. 中国卫生法制, 2020(06)
- [3]行政裁决制度重构 ——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鉴[D]. 张婷婷.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研究[D]. 张博. 郑州大学, 2020(03)
- [5]新中国行政法学七十年的发展与进路[J]. 余凌云,李晴. 人民检察, 2019(13)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D]. 王裕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立法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完善[J]. 谢青松. 中国卫生法制, 2019(02)
- [9]对一起老年专科医院出租科室给非法行医者案例的分析[J]. 陈兵,尹平,钱爱清.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3(02)
- [10]一起不予卫生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思考[J]. 张华,达庆东,程德广. 中国卫生法制,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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