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陈远树[1](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张陶[2](2019)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PPP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灿烂文明的中华文化是民族的根,奠定着中国人的品位、教养和传承。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一种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有助于提升国家软实力的公益性文化。它是一国基本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反作用。其中,尊重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政府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出发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在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中,政府的作用是影响公共文化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最重要的因素,如何最大化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决定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关键所在。因此,如何提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水平,更好地维护和发展公众文化权利、培育社会价值观、提升文化软实力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在物质基础不断增强的同时,人民对公共文化的需求稳步增加。但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公共文化供给体系逐渐呈现出供给能力不足,文化内容单一、文化结构固化等问题,使其无法满足人民的需求。由此来看,要想提高公共文化的供给能力,就必须提高文化的内涵,增强文化的丰度,加快文化的供给效率,创新文化供给的模式。PPP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合作模式,是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满足而构成的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作用,在合作上采用了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将PPP模式引入到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中,不仅能够打破传统文化供给模式的局限性,促进政府部门的文化供给模式改革;还能够借助社会资本的优势技术和先进理念,来全面优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的丰度,增强公共文化的供给质量。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本文首先对公共文化服务和PPP模式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了解读,进而在总结现有三种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背景、必要性与可行性、特点、设计目的几个维度来论述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引入PPP模式的内在逻辑。接着通过对其参与主体的探究,找寻参与主体之间的内在耦合关系,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性”的根本属性,探究出三元主体之间互动博弈过程要具有相互性、互动性和规范性。在确立参与主体的权、责、利后,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运作过程进行系统的梳理,尤其针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构建出风险分担的框架,最终形成较为清晰明确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的运作流程,也对三元主体各自的职责和彼此的关系进行梳理和划分。通过以上的理论阐释,进一步厘析我国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透视了日本、美国、英国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多元化的实践历程,撷取了其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镜鉴。最后,针对上述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从制度保障、财政保障、项目保障三个维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最终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和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
钟立华[3](2019)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属于谁、为了谁、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涉及政府的公共性问题。政府是特定国家中最大的公共组织,政府的公共性是一个纷争不断的重要理论问题,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存在着某种差异甚至根本不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既与非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存在根本区别,又与以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是由新时代中国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公共领域所决定的,主要表现在政府组建的公共性、政府职能的公共性、政府理性的公共性和政府行为的公共性等方面,其根本内容就是政府属于并为了我国所有成员。由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是事实逻辑与价值逻辑的结合,因此,它对于政府的存在和行为具有定性、定位、定向和评价等功能,并且能够起着提高政府公信力、实现人民利益、增强国家实力等作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应该具有公共性,更为重要的是将其全面而又充分地予以实现。为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应该以公共政策和政府行为为主要实现路径,并创造相应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限制,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在具体时空的实现是存在某种限度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具有超越追求自身利益的价值属性,它为全体人民谋福利,是全面而又充分的公共性。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为实现中国“两个一百年”目标提供重要保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的实现关键要牢牢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领导下的政府区别于其他类型政府,在于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其内在要求是发扬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贯拥有的优良传统——廉洁自律,党的纯洁性促进政府公共性的实现;其外在表现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公共性必然内含人民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要以公共性为“元价值”,增进全体人民的共同福利,为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创造良好条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有利于破解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的实现。
苟欢[4](2020)在《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合作治理研究 ——行动主义的视角》文中提出纵观我们的生活空间,是一个不断被各种社区所嵌入的场域,就像地球被“国家化”、国家被“城市化”一样,城市也逐渐被“社区化”了,我们几乎无时无刻不与社区这个包裹着我们身、心、灵的壳打交道。当人类进入20世纪80年代,社区作为治理开展的新兴力量和基础单位,承担了越来越多(甚至是超越其能力)的公共性,以至于出现了街道开始具备执法权的奇特景观。西方国家对社区及其治理功能的重视早于中国,这与其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自洽”的理论阐释逻辑息息相关。从实践背景而言,西方较早进入工业社会发展阶段,较早受到工业文明的洗礼,也较早感知到工业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负产品”(各类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危机事件易发多发。)正是这些“负产品”不断冲击着社会治理的各道防线,使得西方社会治理变革的诉求更为迫切,变革动力更为深刻,变革决心更为坚定,一场“依靠社区发展社会”的社区复兴运动便由此开始。那么,引导西方社区治理实践的理论是什么呢?总结而言,就是“公共选择+民主理论”的变革理路。以奥尔森、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论证了集体行动的诸多实践困境,如搭便车、公共池塘、负外部性行为等等问题;以罗伯特·达尔、卡普兰、帕特南为代表的民主理论探析更告诉我们:“民主太遥远了,不如打个折去搞多头政体”、“理性选民是个神话,总统总是选择不良政策”、民主制度的绩效在地区间存在极大差异会导致“独自打保龄球”的社会原子化。将这两条主线合流,便构成了西方社区治理实践与研究的基本假设与理路:共同体内人数太多,民主制度不易玩转,必须缩小共同体规模,即将国家治理转换为城市治理、把城市治理分割为社区治理,在“小场域”的社区民主实践中去实现“大场域”的社会发展。然而,立足于历史发展与转型的时空格局来看待走向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当今社会及其治理,社会治理及其行动场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要素与特征不断凸显,社区的民主追求与治理行动亦呈现出非线性的发展趋势,社区再也无法从社会大系统中被分割看待。进言之,治理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不是部分简单相加之和,社会的治理绝对不能被机械地加总为对“多个社区的治理”,因为多个社区之间的互动极可能放大一些问题,亦可能次生出一些之前没有的新问题。所以,在走向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转型期,在一个城市胜利的时代,在社区生活模式不可逆转的时代,我们需要在对社区及其治理面貌的重新省察基础之上对社区治理的未来发展做出前瞻性的行动构建,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使得以社区治理为核心构成的城市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具有坚实的存在之基。如果说当下社区及其治理的建构目标与行动路径是由整个社会的历史转型情景与发展诉求所决定的,那么新型社区及其治理行动的建构过程必然充满着各种困境。因为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并非是一个均衡的发展过程,相反,其间不断充斥着由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而成的社会发展失调问题,即主要表现为作为主观条件的行动知识建构滞后于作为客观条件的时代发展情景,继而致使具有主观性和稳固性特征的传统社会意识,在新生社会情景中依然继续发挥着对新生社会事物及其运行过程的观念塑造与行动支配作用,这显然具有导向意识混乱与行动失灵的双重发展困境。全球化和后工业进程中呈现出的新型社区及其行动建设便处于这样的风险之中。虽然转型时期的社区及其治理语境已然不同于工业社会时期的样貌特征,但是工业社会时期的意识形态却依然继续侵染着新兴社区及其治理行动场域。这将不仅削弱作为新型社会治理力量之一的社区在转型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亦将极大干扰以新型社区自治与合作为基本实践路径而实现社区实质民主价值的行动方向,更将最终阻碍以社区合作治理促进整个社会合作治理的发展进程。当然,我们并非就此而全盘否定传统社区及其发展的历史作用,在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全面转型的历史发展情境中开展社区及其治理模式的构建,必须始于对工业社会时期的社区观念与行动的反思性考察与合理性解构,继而才能创造性地重构出具有“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特征的社区治理理论与实践模式。针对这些研究背景、特征省察、研究目的与基本假设,我们将关于转型时期的社区治理考察与研究凝练为一个核心问题:在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促使社区及其治理模式改革朝向具有实质民主意涵的发展方向。围绕这个核心问题而拓展出的实践模式思考,便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据此,我们又将核心研究问题具化为一组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问题链:为什么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是走向全球化和后工业化时期的社区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建构趋势与目标?为什么行动主义是社区合作治理研究的应然理论范式?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构建的行动主义特征与规范基础为何?如何在行动主义的知识规范下具体建构走向合作的社区及其治理实践?根据这些问题索引,我们首先对转型时期社区合作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基本论证,明确了现代社区作为新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区别于传统社区所具有的自主行动特质,以及作为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新型自治力量,对社会合作治理终极建构目标所具有的实践价值。其次,通过对工业社会时期所形塑的制度主义社区治理方案的反思性考察,发现其在后工业化情景中具有导向社区治理走向失灵和形式民主等诸多实践悖论的风险,故转而透过行动主义的理论棱镜去折射出转型期的社区治理模式所应关注的建构维度和内容。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梳理了社区民主与社区治理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社区民主作为社区治理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在公共性的社区扩散实践发展背景之下,在作为新生社会治理力量的社区自治组织与以政府为核心的公权力部门之间建构平等的合作关系模式,从而实现契合社区自主行动诉求和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双重目标。如此,朝向合作的新型社区自治模式也便具有时刻关照各类社区治理行动者权益的实质民主发展蕴含。这一“结构-解构-重构”的诠释过程,也便构成了社区合作治理理论构想的行动主义知识与规范。最后,为了更为具体地诠释转型社会时代中社区合作治理建构的行动主义知识与规范,我们着重选取了两组相对应的诠释要素——“自主性-场域”和“他在性-角色”——以更为具体地贯通行动主义视角下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构建的理路与实践。在关于“自主性-场域”的理论探析过程中,我们首先明确了自主性作为社区场域的构成性特征,是规范现代社区治理场域的一个基本建构性变量。据此,我们树立起对社区参与治理模式的实践警觉、排除了社区自治与他治的实践纠结、打破了社区治理理念中感性与理性的对立性思维,并最终确立起合作理性在社区合作治理模式的理论建构与实践发展过程中的价值指引功能;在“他在性-主体”的实践探析过程中,我们首先树立起对“他在性”作为一种区别于“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去主体中心化”的理念,它之于社区民主价值的实现所具有的主体建构意义。以此为基础,我们更加具体地明确了服务型政府模式与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建构之于社区合作治理建设的核心引导作用、明确了社区场域中的新社会组织及其组织形态之于社区合作治理建设的重要支持作用、并确立起社区治理行动者角色及其能力塑造的基本向度。以上这些问题和内容的相继呈现,共同诠释了什么是行动主义的社区合作治理模式,以及如何建构更加符合全球化和后工业化转型情景的社区合作治理模式。这一切在理论建构的意义上,为朝向具有实质民主蕴含的社区及其行动模式的建设做出了大胆的探索。
李光[5](2019)在《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基本目标,主要是定位于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其核心与本质则主要在于“契约式”服务供给模式,而内容上最为重要且受关注的则主要是民生服务。自本世纪初《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目标,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有关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实践探索,如推进招投标管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和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等。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政府购买服务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与水平的重要意义,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要素和具体实施给出了指导性意见。自此,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也得以更加系统地开展。“十二五”以来,原定的在各地逐步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以及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等目标,如今已经基本完成。当前所面临的则是到2020年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基本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相协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现阶段的政府购买服务仍然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之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无疑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重要途径。2016年以来,继国务院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之后,辽宁、贵州、广东、新疆、内蒙古和四川等地也先后成立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另一方面,在持续加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标准的基础上,要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相协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必然也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因为作为社会力量的集中代表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其专业化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同样关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成败。因此,围绕政府与社会组织两个最为关键的主体,财政部提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包括“改善准入环境”、“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完善采购环节”、“加强绩效管理”和“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等。所以,在当前形势下,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实现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重大现实课题。简而言之,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发展,实质上主要就是“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协调问题,这是一个既牵涉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重要理论课题,也是一个牵涉如何基于已有的实践经验探索两者间关系与互动模式改革发展的重要现实课题。本文以政府购买民生服务和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从两者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入手,通过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动力机制、内在机理和环境因素分析,构建两者间互动发展关系研究的基本框架;结合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案例分析与国际经验,提出当前推进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主要对策。为此,遵循逐步深入和层层递进的研究思路,形成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构安排。具体而言: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问题的研究是在特定的研究背景之下展开的,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以及社会组织发展进程与阶段性目标,本文首先对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了概括,然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与综述,并提炼和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在进一步展开研究之前,对所涉及的公共服务、民生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和公私伙伴关系等概念进行界定与阐释,并就公共服务、民生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社会组织理论和社会治理理论进行必要的梳理与总结。为了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关系进行深入探究,论文分别就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体系与发展概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作为承接主体的发展,以及社会组织建设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在此基础上,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动力机制、内在机理与环境因素等进行了分析,构建了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关系的基本分析框架。为了充分吸收和借鉴来自基层实践和国外的有益经验,本文以L省J区为例,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进行微观分析,所得到的结果与宏观的整体层面分析相互补充,并就两者间的互动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在国际经验借鉴方面,以美国和英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以日本和香港为亚洲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对其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经验进行总结,梳理出可以借鉴的基本经验。最后,基于宏观和微观分析,以及案例分析和国际经验,提出对策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强化政府购买民生服务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营造有利于促进良性互动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操作规范和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机制等。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研究主题和对象定位于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发展关系,并以发展动力、行动逻辑和环境作为互动发展基础。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顶层设计日渐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支持力度不断加强的过程中,有关两者之间互动发展关系的研究仍然较少。在改革实践中,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日益扩大,社会组织对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的参与程度也不断加深,但以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仍不够完善。为此,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分析,结合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行动逻辑与策略,以及环境影响因素分析,构建了两者互动发展的基本分析框架。二是最大限度整合已有数据资料,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关系进行了 VAR和固定效应PANEL DATA模型检验,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验证了两者间的长期均衡和相互促进关系。综观国内已有相关研究,对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实证研究始终比较匮乏。造成这种局面的最大原因就在于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的统计资料,因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仍在进行之中,其信息管理系统也正在建设,而社会组织方面的资料也由于发育迟缓和统计口径变化等原因同样十分匮乏。有鉴于此,本文十分注重宏观和微观层面的数据资料整理,尽可能地充分梳理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演变情况,并利用政府采购支出、GDP和社会组织数量等变量与数据建立计量分析模型,对两者间的相互促进关系进行了验证。从综合协整分析、VAR模型估计、Granger检验以及PANEL DATA模型的估计结果来看,无论是采用1988-2017年间资料得到的结果,还是经由L省J区资料得到的结果,都表明了两者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从而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间的良性互动发展找到了有力的经验证据。三是本文提出促进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发展,应以明确定位为前提,以强化支持和构建平台为基础,以健全机制为保障。这些对策目前主要是分散在各类研究中,缺乏深入分析和系统安排,而本文结合自身研究对此进行了梳理并形成了对策框架。其中,“构建平台”是目前相关研究仍关注较少的内容。按照目前已有的相关规划、意见和发展目标,本文立足实现两者间良性互动的需要,提出了新形势下有效增进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对策建议。其中,“明确定位”指的是要提高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认识、厘清政府的职责边界与职能转变方向,有效强化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责任;“强化支持”指的是通过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生存、竞争和服务能力;“构建平台”指的是通过整合资源构建互动发展平台、摆脱管制窠臼、构建平等的合作关系,健全增进互动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更有利于促进良性互动的发展环境;“健全机制”指的是要完善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规范并细化基本流程,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监管机制,及时纠正各种偏差。
王通[6](2019)在《中国社会流动的特殊性:表现、成因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在地理空间结构(人口流动)和社会阶层结构(阶层流动)中的位置变化。从社会整体来看,社会流动是阶层结构优化的重要形式;从成员个体来看,社会流动是社会成员改善阶层状况或改变阶层类型的关键机制。兼具公共和个人双重属性的社会流动构成社会发展的基本面之一,是解读政治生活的关键视角。根据FJH假设的基本原理,社会流动模式是由社会的分工结构和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在“两化叠加”(现代化和后现代化两个历史阶段近乎于嵌套在一起的时代特征)的时代背景下,描述和解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流动的特征和规律具有理论和实践等双重价值。对于社会阶层关系的解读,马克思主义阶级范式和韦伯主义阶级范式是两种不同的理论逻辑。具体到社会流动分析,前者以阶层类型转变为聚焦,侧重于解读社会成员在城乡结构和产业结构等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变化,是一种结构性社会流动逻辑;后者偏重于阶层状况的升降变化,是对社会成员在高低有序的地位体系中位置变化的分析,是一种指标性社会流动逻辑。在社会转型期,结构性社会流动逻辑更适合形成对中国社会基本面变迁的有效解读。从历史变迁来看,中国的结构性社会流动模式经历了限制性阶段、区别性阶段和赋能性阶段等转变。这一历史进程是制度性阻滞作用不断弱化,而制度性支持作用日渐显示,同时,社会成员的个人能动作用日益强化的变化过程;并且,呈现出社会流动路径的多元化和社会流动机会的非农化等发展趋势。中国社会流动的特殊性是指中国社会流动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规律。其中,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形成的基础性因素;城乡关系变迁是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成因的基本线索;乡城社会流动为主要形式是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的典型表现。这种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等三个层次。在宏观层面,从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对比来看,中国社会流动突显社会转型和政府主导等发展性特征,同时,城乡关系变迁和能动作用强化是社会流动模式变迁的重要线索。在中观层面,从社会成员在城乡结构、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中的流动来看,人口流动与阶层流动的含义重合、结构性社会流动与指标性社会流动的结果重合以及乡城社会流动与城城社会流动的时代重合等是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的重要特征。在微观层面,乡城社会流动作为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的主流形式,可以分为联根式社会流动、脱嵌式社会流动和发展式社会流动等三种结果;以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15)相关数据来看,三种乡城社会流动形式的比重分为为45.15%、39.87%和11.54%(其他形式占比为3.43%)。这构成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的基本涵义。形成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的基础性成因在于中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从农村向城市迁移,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等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的伴生性现象。但是,农村人口基数大以及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上述转型过程的长期性;发展性城乡二元结构和制度性城乡二元结构并存增加了上述转型过程的复杂性;地区间产业布局差异以及公共服务水平梯度格局使得人口流动具备了阶层流动的属性。这构成中国社会流动格局的结构性成因。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升释放了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潜力;伴随社会流动,农村社会流动人口由“进城诉求”向“融城需求”转变,产生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在中国社会流动格局的形成过程中,城市社会的人口容量和流动机会等现实制约并没有降低中国社会流动的规模,以非正规就业等形式进行流动成为中国流动人口的能动性选择。在具体的社会流动过程中,贫富差距扩大以及社会资本差距等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流动能力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但是,贫富差距的相对合理水平以及信任文化的可塑属性等则为社会成员的能动精神提供了作用空间。然而,基础教育资源的城乡配置差距弱化了农村社会成员获得优质流动机会的能力,这对政府强化社会公平职能提出了实质需求。对当前的社会流动格局进行综合归纳是学术研究的基本任务。对此,部分媒体和学者偏向于进行阶层固化的解读,并使得阶层固化成为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状况的“热门标签”。作为对当前社会流动问题的集中揭露,这一命题具有一定价值,但也存在夸大社会风险或放大社会问题的偏向,同时,具有理论和事实等双重缺陷。这启示我们对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状况进行更加准确和全面的概括。以社会流动成本变迁作为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状况的综合概括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因为,伴随户籍制度等政治经济改革进程,社会成员跨越制度阻隔的成本降低;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为社会流动增加了权利保障,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及其他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单位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扩招等降低了传统流动路径的实际效能,这意味着社会流动群体个人成本的增加。从社会流动成本变迁的视角看,保障畅通且公平的社会流动机制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分担社会流动成本。这成为流动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政府职能转变是中国社会流动机制变迁的重要线索。比如,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以及政府与个人关系等政府职能范围的变迁产生了社会流动机会和流动路径效能等方面的变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优化流动社会的治理机制也应该以政府职能转变为着力主线:从政府职能体系维度强化社会职能和优化职责体系;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维度确立政府边界和建设有为政府;从城乡关系变迁维度突出政府责任和推进城乡融合。
黄莉[7](2019)在《PPP模式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价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现阶段该类用地仍属于行政划拨范畴,尚未完全纳入城镇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由于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未能充分显现其作为土地资源的价值属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随着土地需求增长和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通过完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价机制,从而科学定价、促进土地利用提质增效、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需求更加迫切。该项工作已经被国家自然资源部提到当前工作日程。在此背景下,本文尝试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价机制进行研究。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首先明确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下定价机制的内涵,并梳理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相关政策。明确其定价机制是政府为主导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且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相关政策为推动其有偿使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基准地价体系的建设,也为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提供了切实的依据。其次明确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定价主体,定价目标,制约定价的因素和定价原则、方法和过程。PPP模式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价主体为政府、社会大众和企业三方,目标是市场发挥主要作用,社会大众广泛参与,政府加强监督管理,达到公平和效率和谐统一;制约因素除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当前现实需要和今后发展方向、土地成本、土地利用方式和区位差异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的影响;定价原则在遵循一般土地估价原则基础上,还要考虑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定价方法的选择需要根据相关建设用地要求进行确定,包含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最后研究了 PPP模式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价格调整策略,在每三年调价期内根据各个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实行弹性的地价政策,完善对价格的监测、对成本的约束等相关配套机制,并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基于本文的研究,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价未来的发展提出两点展望,一是完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供给制度,二是创新运作管理模式。
谭安富[8](2018)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综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主题,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面向。在市场监管领域,由于传统市场监管模式陷入对“碎片化”体制、“官本位”思想和“人治化”方式的路径依赖,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相对弱化,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成本,抑制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剧了市场失灵风险,难以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三中全会先后作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改革部署。然而,在这场中国式“整体性治理”运动过程中,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为何综合?”、“综合什么?”和“如何综合?”三个基本问题的把握依然不够清晰。本文基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三重现实背景,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规范和实证研究方法,在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生成动因、基本面向、实践基础和影响因素展开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三维+三向”模式并提出模式优化的进路,力图为改革实践提供模式遵循和对策建议。本文研究了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的动因及综合执法模式的基本面向。研究结果表明,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的动因具有二重性,是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侧和市场监管供给侧合力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从需求侧来看,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时代诉求。于监管执法来说,高效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管理效率的诉求;服务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民本行政、公正行政和开放行政的诉求;法治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责任法定的诉求。另一方面,从供给侧来看,传统市场监管模式在满足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需求上存在比较突出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在监管供给效率方面,由于执法体制“碎片化”,以及“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重心“错位”,致使监管执法的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管理效率相对较低;在监管服务供给方面,传统市场监管服务的均等化、精准化和开放度不够导致监管执法服务质量提升不足;在法治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执法的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职责法定弱化,致使市场监管法治水平和法治能力相对较低。因而,要解决市场监执法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必须抓住综合执法改革这个“牛鼻子”,推动市场监管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实现执法体制由“碎片”到“整体”、执法理念由“官本”到“民本”、执法方式由“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提升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构建的实践基础,本文研究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改革实践。研究结果表明,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探索过程中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得到了一定整合和优化,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系统推进缺失,表现为“顶层设计”不够、“全面改革”不足、“统筹联动”缺位;二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内容深度缺乏。各地综合执法改革实践在职能整合、机构设置、流程设计方面虽然发生了“物理结构”变化,但是由于缺乏改革深度,深层的结构性调整缺位,并未产生“化学性质”的改变,难以实现提质增效;三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配套协同缺乏,表现为法制建设配套协同、事业单位改革协同和社会共治机制协同不足,制约了综合执法改革的整体进程。研究结果进一步表明,地方改革实践对综合执法的动因理解不深、内容把握不全、进路认识不清,导致缺乏应有的改革广度和深度。因而构建基本模式和明确改革进路是深化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的迫切要求。为准确把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关键点,本文实证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理论整合和解释。因子分析的结果表明:监管法制类因素、监管职能配置类因素、监管机构设置类因素和监管流程设计类因素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影响显着。实证结果可以在理论上解释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受制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内外多重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是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的过程,是执法职能、执法机构、执法流程三个结构要素系统全面深刻的变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基本模式构建要全面统筹上述结构要素,是对市场监管制度结构、权力结构、组织结构、流程结构四个层次的系统性调整过程。本文以地方改革探索为实践基础,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为实证支撑,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行政自制理论,运用规范研究方法构建并论证了“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从整合维度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三维”框架是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整合”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市场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主是对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的结构性调整。从整合向度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三向”框架是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要素均应沿着纵向、横向和纵深三个基本方向进行“整合”。“纵向”整合是“三维”要素在纵向政府间的结构性调整;“横向”整合是指“三维”要素在同一行政层级政府职能部门间以及职能部门内部的结构性调整;“纵深”整合是指“三维”要素在政府与非政府主体间的结构性调整。本文对“三维+三向”整合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为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从理论规范上回应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要“综合什么”的命题。本文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基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研究发现的问题,以“三维+三向”模式为遵循,提出了“全面→纵深→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基本进路。一是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要牢固树立全面推进改革的理念,完善细化全面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强化全面推进改革的央地联动。二是纵深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深入精细地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职能转变、机构调整和流程优化。三是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共治体制机制完善。沿着上述三条优化进路,文中对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对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一是审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角度具有创新性。本文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放在更宏观的视角加以定位,研究了综合执法模式与效能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将综合执法改革分别放在职能、机构和流程三个结构层次进行了微观研究。这相对于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理解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视角更加具有系统性。二是解析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动因与面向有创新性。本文认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是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强烈诉求而进行的市场监管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并指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要实现“三个面向”。这一观点与单纯从行政体制改革(供给侧)分析综合执法改革的动因有所不同,充分认识到了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变革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执法模式的价值面向也具有多元性。三是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基本模式有创新性。本文提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将综合执法视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市场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是一个多维立体的结构性调整过程。这与传统研究将综合执法模式仅仅是视为职权合并或者简单拆并机构的观点不同。四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优化进路具有创新性。本文提出“全面、纵深、协调”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进路。这不同于将综合执法改革仅仅理解为在区县级政府层面进行单纯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不考虑改革的体制内外协同)的观点。
Amy Sun[9](2018)在《社会建设中的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提出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公共事务领域日益多元化、开放化和复杂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和行政管理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建设一个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实现社会治理形式的创新与发展,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之一。在社会异质性增强和技术进步改变了社会结构的时代,社会治理正在进入一个多元治理的时期。多元治理主张多主体参与合作解决复杂多样的社会问题以实现新的发展目标,协同治理是多元治理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为中国社会建设中的治理变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手段,但其作为一个新兴政策工具在使用中既有优势,也有障碍,即面对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也遭遇着治理基础及治理环境等方面多种不利因素的限制,挑战和机遇并存,条件与困难同在。从总体上讲,全球化进程的深化和中国社会的转型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影响协同治理开展的两个主要因素。伴随着全球化而来的是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和日趋迫切的跨领域、跨地区的广泛协作;伴随着本土社会转型而来的是政府、社会、市场三方关系的调适与变革。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全球化背景下所产生的现代社会问题给大多数社会成员带来了种种负面影响,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积极寻找有效的治理方针予以应对。同时,政府以外的组织、企业及个人由于其自身社会生活利益普遍受到了来自多方面不同程度的侵扰,也在探索如何加入治理行列求得生存与发展。随着全球性问题和地方性问题的不断增加,对跨界、跨行业、跨部门协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政府和非政府部门以及公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动力去探索更好的解决办法,治理主体已不再是以政府为唯一。政府作为一个现代公共机构,其统治和领导能力正在减弱。所面临障碍的本质是问题过于复杂而不能单独处理,需要多行动者共同参与。在政府组织继续承担其治理责任的同时,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合作正在迅速增长,并在政策执行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效。在中国,当代社会建设作为全人类发展的一部分,离不开全球化进程的影响。全球化带来的外部压力以及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成就激发了全社会和政府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力,并为社会治理的转变带来了机遇。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且变得越来越复杂。特别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政府、社会、市场三方关系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巨大变化进行调整和改革,因此,治理基础滞后、可使用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等都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有效运用协同治理这一政策方法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治理制度安排亟待建立。然而,由于政治世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权力世界呈现出多中心性、不确定性加大和模糊性的特点。为了应对这种变化中的变化,我们必须超越以往传统层级制下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基本形式而在理论及实践上有所突破,这是社会建设治理机制必要的因时制宜、不无裨益的一项制度性迈进。由于市场、国家和社会是相互关联的,社会建设离不开经济、社会、政治及文化共同发展所产生凝聚力的推动,离不开市场机制、国家机制和社会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支持各项领域共同发展的政策协调与融合机制,协同治理以其特有的灵活性进入现有社会建设机制,增加了现有机制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建立合理的制度安排是有效开展协同治理的一个基本步骤,同时建立政策协调与整合机制,战略性开发协同治理基础的基本构架,突破传统官僚制单一的权力行使模式可以产生巨大的增长回报。以促进在现有社会发展条件下改善并建立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冲突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实现以最佳方式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治理能力,促进公民参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现有国情下要想获得集体行动的成功,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实的变化要求理论的创新,问题的解决需要创新的实践。为了应对复杂社会问题并解释多层面发生的及相互作用所产生结果的世界时,需要先进理论和创新实践的跟进。近年来,合作治理促进非政府行为者参与社会治理的演变引起了学者的注意,相关话题包括参与性质、过程、机制和制约因素等。对于协同治理理论的研究是推动公共行政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之一,是社会建设进程中社会治理变革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解决日趋复杂的公共行政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因此,有必要深入理解现有理论成果,考察协同治理的主体特征、过程、机制及限制等要素,奠定开发协同治理程序化、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基础。在中国,社会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历史时期,转型的成功离不开公共行政的改革与发展,创建有效的政策工具对于促进公共行政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必须结合中国国情推动本土化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并创建一系列适用理论。本研究是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当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采用协同治理来解决大量具有挑战性的政策问题并获得了一些成效时,在理论研究方面却知之甚少,特别是对于协同治理的过程与成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协同治理获得成功的影响因素不能准确界定并加以解释。相关研究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属于一个比较新的课题,且常常涉及多学科、多领域,是一个典型的跨学科研究。目前,由于国内外学术文献研究方法及研究视角有很大不同,本研究将重点考察中西文献中的基础理论部分以确定本研究的研究起点,探讨在坚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指导下,如何通过参与提高社会建设责任感。由此引申出本研究的中心问题,协同治理作为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政策工具之一,其实现途径是怎样的。重点讨论促进或阻碍协同治理开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以下是本文的两点贡献,第一,通过探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阐释未来有效实施合作治理的可能性。第二,通过建立理论与实践、利益相关者与相关利益、投入及产出之间的联系,在现有模型和相关理论的帮助下更好地理解协同治理过程的动态关系并认定相关变量。不可否认,协同治理的理念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距离,现实世界中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在实践中,对于一个用来指导社会治理实践的通用理论的需求显得越来越紧迫,从这一点而言,本文的研究只是一个新的开始,需要进行不断地努力与探索,期待着研究者和实践者的智慧成果。
郭随磊[10](2018)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政府高度重视的产业之一,我国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系统支持已经有近20年的时间。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政策工具选择不合理、与产业政策转型趋势相悖的问题比较严重。对于政策工具理论来说,其重要地位与其受关注不够之间的矛盾突出。在这样的现实和理论背景下,有必要在深化政策工具理论研究基础上,对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工具选择现实进行分析,找出相应的选择优化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进行研究,需要以一定的理论作指导。“新治理”理论把行政管理或公共政策的分析单位转变到实现公共目标的工具,同时强调组织网络、公私合作、协商说服方法和赋权技能对公共问题解决的重要意义,与我国当前的治理环境相适应。“新治理”理论为我们进行政策工具分类、设定政策工具选择标准以及明确政策工具选择过程具有启发意义,可以作为构建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就工具分类而言,把政策工具分为管制、激励、能力建构、系统改进四类,既与当今网络治理背景相适应也符合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研究的需要。四种类型政策工具选择分别以规则安排、公共物品财政购买、科技创新支持、公共物品供给体系优化作为其核心机制。就政策工具选择标准而言,公益性、科学性、体制适应性、易管理性是研究者最为重视的,也是最有系统性的标准。就政策工具选择过程而言,结合新治理范式及其他学者的研究,可以把政策工具选择过程划分为政策工具选择现状分析、政策工具选择现状评价及政策工具选择优化三个阶段。以政策工具分类、政策工具选择标准、政策工具选择过程为核心要素的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构成了本文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进行研究的逻辑基础。2001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可划分为研发推动、消费推广、系统支持三个历史时期,比较全面的涉及了管制、激励、能力建构、系统改进工具。近二十年来的政策工具选择具有服从政策规划目标、被关键事件推动、受体制改革影响以及更加依赖多元合作的特点,并且在基础研发、产销量、商业模式创新上取得了一定成果。在回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是否具有合理性问题方面,本文的结论建立在运用扎根理论的方法进行案例分析基础上。在对16个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相关典型事件或过程进行事实描述、特征总结之后,采取三级编码分析的方式,分别回答管制、激励、能力建构、系统改进工具选择是否符合公益性、科学性、适应性、易管理性标准。并通过逻辑一致性检查、进一步诠释论证等措施增加结论的可靠性。通过应然与实然状态对比,可以总结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之处:在公益性上,科技参与渠道的拓展确保了能力构建工具选择的公益性;在科学性上,通过政策研究、实验,科技信息共享互评等增加了激励工具、能力建构工具选择的科学性;在体制适应性上,通过与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相适应,减少了管制工具、系统改进工具选择与制度环境的可能冲突;在易管理性,通过职能互补合作关系建立,增加了能力建构工具选择的有效性。与此同时,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也呈现一定的问题。在公益性上,由于缺少公益性、有效性评估,缺少参与机制、有效性保障机制构建,导致管制、激励、系统改进工具选择偏离公共利益;在科学性上,由于认识视角狭隘、对社会风险认识的片面性,导致管制及系统改进工具选择脱离实际情况;在体制适应性上,由于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科技体制结构-功能紊乱导致政府在相关职能上缺位和越位;在易管理性上,由于忽视管制与被管制者、给予激励者与接受激励者、不同职能承担者合作关系的建立,导致相关行动者在相应问题解决上不合作。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优化,应该针对政策工具选择问题的成因,确保工具选择的公益导向、增加工具选择的科学性、拓展工具选择的合理制度空间、建立工具选择所依赖的有效合作关系。本文的创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以新治理范式为理论基础构建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该框架主要包括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现状分析、依据标准进行工具选择评价、政策工具选择优化三阶段的过程机制。第二,设计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评价方案。本文以政策工具选择这一决策过程核心阶段为切入点,结合政策工具选择公益性、科学性、体制适应性、易管理性的应然性标准,新能源汽车管制、激励、能力建构、系用改进工具选择的实然状态,提出一种政策工具选择评价方案。第三,指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优化的关键在于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往提出的产业政策工具选择优化方案要么具有片面性,要么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本文既通过提出地方政府行为的双重激励模型论证中央和地方不合作的风险点,又通过多个案例从事实上证明中央和地方零和博弈是政策工具选择不合理的最主要原因。第四,提出我国治理背景下的政策工具选择策略。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把治理理论和政策工具理论融合具有一定必然性,但是网络治理背景下政策工具选择策略的研究还不多见。本文既通过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经验事实述说“新治理”理论,又提出网络治理背景下政策工具选择的应然性标准,试图超越个案提出治理背景下具有启发性的政策工具选择策略。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PPP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2 公共文化服务与PPP模式的相关理论阐释 |
2.1 基本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3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PPP模式的耦合逻辑建构 |
3.1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基本模式 |
3.2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的提出 |
3.3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的基本结构 |
3.4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的运作过程 |
4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历史变迁 |
4.2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存在的问题 |
4.3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
5 国外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的经验及启示 |
5.1 国外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的发展经验 |
5.2 PPP语境下国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现实启迪 |
6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PPP模式的对策建议 |
6.1 制度保障措施 |
6.2 财政保障措施 |
6.3 项目保障措施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的功能和作用 |
第一节 政府公共性的涵义 |
一、公共性的涵义 |
二、关于政府公共性思想的主要观点 |
三、政府公共性的定义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的特点 |
一、与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公共性的根本区别 |
二、与以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的不同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的功能 |
一、定性功能 |
二、定位功能 |
三、定向功能 |
四、评价功能 |
第四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的作用 |
一、提高政府公信力 |
二、实现人民利益 |
三、增强国家实力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的生成 |
第一节 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政府公共性思想 |
二、毛泽东的政府公共性思想 |
三、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的政府公共性思想 |
四、习近平治国理政中的政府公共性思想 |
第二节 时代背景 |
一、国内背景 |
二、国际背景 |
第三节 产生领域 |
一、政府公共性植根于公共领域 |
二、政府公共性是对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把握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的构成 |
第一节 政府组建的公共性 |
一、政府基于人民公共意志创立 |
二、政府机构依据公共需要成立 |
三、政府职位向社会开放设立 |
第二节 政府职能的公共性 |
一、政府与社会主义市场有效结合 |
二、政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强根固本 |
三、政府为社会主义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
四、政府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正本清源 |
第三节 政府理性的公共性 |
一、政府理性的本质与价值 |
二、政府理性追求公共的善 |
三、政府理性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
第四节 政府行为的公共性 |
一、政府行为制度化 |
二、政府行为法治化 |
三、政府行为公利性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的实现 |
第一节 政府公共性弱化的原因 |
一、政府公共性弱化的主要情形 |
二、政府公共性弱化的主要原因 |
第二节 政府公共性实现的条件 |
一、客观条件 |
二、主观条件 |
三、政府公共性实现的限度 |
第三节 政府公共性实现的两种路径 |
一、公共政策 |
二、政府行为 |
三、合理对待两种路径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合作治理研究 ——行动主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主题陈述 |
一、选题背景与主题确立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社区治理与合作的国外研究 |
二、社区及其合作治理的中国研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指向、基本假设 |
一、研究指向 |
二、基本假设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社会转型 |
二、社区 |
三、社区合作治理 |
第五节 理论基础与运用 |
一、社会转型论与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理论 |
二、后结构主义理论与后现代主义理论 |
三、制度主义理论与行动主义理论 |
四、其他理论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一、作为宏观范式的方法论——建构主义 |
二、作为中观策略的研究方法或方式——历史反思阐释法和“想象”法 |
三、作为微观方法的具体技术和技巧——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 |
第七节 研究框架与篇章结构 |
一、研究框架和技术路线 |
二、篇章结构与内容设计 |
第二章 作为时代课题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中的社区及其治理 |
一、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特征 |
二、社会构成中的基层社区 |
三、社会治理中的社区治理 |
第二节 社区重建中的行动空间 |
一、流动性和异质化的社区构成 |
二、陌生化和匿名性的社区特征 |
三、开放性和网络化的社区发展 |
第三节 走向合作的社区及其治理趋势 |
一、社区中的竞争文化与实践后果 |
二、社区合作治理的意愿与理念 |
三、领域融合中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三章 行动视角中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一节 社会治理转型中的行动主义主张 |
一、行动主义的理论建构 |
二、行动主义的社会治理构想 |
三、合作治理研究的行动主义范式 |
第二节 作为行动主体的新型社区 |
一、社会自治再兴模式中的新型社区自治 |
二、共同体进化中的社区样态 |
三、社区的建构性特征 |
第三节 通过行动建构社区合作 |
一、制度主义的社区合作方案 |
二、对合作的行动主义理解 |
三、社区治理的行动主义阐释 |
第四章 走向社区合作治理的思想历程 |
第一节 社区治理的价值追求及其困境 |
一、基于民主追求的公民治理 |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颠覆以及民主的没落 |
三、公民治理的民主救赎与失败 |
第二节 从民主向合作转型的社区治理逻辑 |
一、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民主实践 |
二、公共性扩散条件下的社区合作 |
三、超越民主模式的社区合作治理理路 |
第三节 社区治理体系及其结构的知识转型 |
一、在社区治理的系统中廓清结构概念 |
二、社区治理结构分析的视角转换 |
三、社区合作治理体系的知识重塑向度 |
第五章 社区合作治理的行动场域 |
第一节 自主性生成的社区行动场域 |
一、社区行动场域的建构基础 |
二、自主性争夺的社区治理场域冲突 |
三、重塑社区行动自主性的思维机制 |
第二节 社区行动场域中的形式理性省察 |
一、工业社会语境中的社区行政模式 |
二、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 |
三、社区“自治”模式在社会转型中的挑战 |
第三节 社区行动场域中的合作理性建构 |
一、社区治理实践的去感性化是否可能 |
二、社区治理实践中的经验是否可靠 |
三、社区治理中的合作理性建构路径 |
第六章 基于“他在性”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一节 政府权能重塑与社区公共服务 |
一、公共性扩散中的政府与社区关系重构 |
二、社区合作的政府服务向度 |
三、社区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职能 |
第二节 新社会组织兴起中的社区合作 |
一、新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与社区治理转型 |
二、走出社区自治与他治的二元困境 |
三、社区合作治理的组织形态 |
第三节 社区合作治理中的行动者及其观念 |
一、社会变迁中的社区行动者角色 |
二、社区行动者的独立性 |
三、社区治理行动者的能力塑造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进展 |
1.2.2 国内研究进展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标、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2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公共服务 |
2.1.2 民生服务 |
2.1.3 政府购买服务 |
2.1.4 社会组织 |
2.1.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2.2 基础理论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民生理论 |
2.2.3 社会组织理论 |
2.2.4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5 社会治理理论 |
3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基础分析 |
3.1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 |
3.1.1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动力机制 |
3.1.2 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 |
3.2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机理分析 |
3.2.1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行动逻辑与基本策略 |
3.2.2 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 |
3.3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环境因素分析 |
3.3.1 政府职能转变 |
3.3.2 公共财政体制建设 |
3.3.3 制度规范体系构建 |
3.3.4 市场化发展水平 |
4 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分析 |
4.1 政府购买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
4.1.1 政策体系与发展概况 |
4.1.2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与方式 |
4.1.3 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4.2 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4.2.1 社会组织发展概况 |
4.2.2 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 |
4.2.3 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4.3 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证分析 |
4.3.1 基本模型设定 |
4.3.2 指标选择与数据说明 |
4.3.3 估计结果与基本结论 |
5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案例分析 |
5.1 案例的基本描述与现状分析 |
5.1.1 J区及其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情况 |
5.1.2 J区的社会组织发展情况 |
5.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J区模式 |
5.2.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形成 |
5.2.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发展 |
5.2.3 当前存在问题与下一步工作思路 |
5.3 两者互动发展关系的解析与基本结论 |
5.3.1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机制的演变 |
5.3.2 两者互动发展取得的成绩与问题分析 |
5.3.3 案例分析的基本结论 |
6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经验借鉴 |
6.1 西方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 |
6.1.1 美国的基本经验 |
6.1.2 英国与法国的基本经验 |
6.2 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经验 |
6.2.1 日本的基本经验 |
6.2.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经验 |
6.3 主要启示与借鉴 |
6.3.1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
6.3.2 广泛的购买服务范围 |
6.3.3 成熟的服务供应体系 |
6.3.4 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
7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对策建议 |
7.1 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购买民生服务中的角色定位 |
7.1.1 提高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思想认识 |
7.1.2 厘清政府的职责边界与职能转变方向 |
7.1.3 强化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主导责任 |
7.2 强化政府购买民生服务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 |
7.2.1 通过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生存能力 |
7.2.2 通过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竞争能力 |
7.2.3 通过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
7.3 营造有利于促进两者良性互动发展的环境 |
7.3.1 有效整合资源构建互动发展平台 |
7.3.2 摆脱管制窠臼构建平等的合作关系 |
7.3.3 健全增进互动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
7.4 建立健全操作规范和绩效评估与监督机制 |
7.4.1 合理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目录 |
7.4.2 规范并逐步细化政府购买民生服务基本流程 |
7.4.3 建立健全购买民生服务监管机制 |
8 结论与未来研究展望 |
8.1 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在读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国社会流动的特殊性:表现、成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及选题价值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价值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
第三节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一、理论基础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一、章节结构 |
二、技术路线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的相关概念与基本涵义 |
第一节 概念梳理与辨析 |
一、阶级与阶层 |
二、社会阶层与社会分层 |
三、社会流动:结构性社会流动与指标性社会流动 |
第二节 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的基本涵义 |
一、中英文研究成果的总体概况及具体比较 |
二、对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涵义的初步总结 |
第二章 新中国社会流动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从二元阻隔到有序推进的政策变迁 |
一、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的限制性社会流动阶段(1949-1984) |
二、经济体制转轨背景下的区别性社会流动阶段(1984-2003) |
三、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的赋能性社会流动阶段(2003至今) |
第二节 制度作用变迁与能动机制强化并存的演变规律 |
一、制度因素:作用机制变迁与新生制度问题 |
二、能动机制:多元选择与非农趋势 |
第三章 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的基本格局 |
第一节 当前社会流动的总体概况 |
一、当前结构性社会流动的基本现状 |
二、社会流动特殊性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当前社会流动的基本类型 |
一、形成背景: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演变 |
二、基本类型:联根式流动、脱嵌式流动与发展式流动 |
第四章 中国当前社会流动格局的基本成因 |
第一节 当前社会流动格局的动力机制 |
一、社会流动特殊性的结构性动力成因 |
二、社会流动特殊性的能动性动力成因 |
第二节 当前社会流动格局的制约机制 |
一、先赋性差距:经济收入差距与社会资本差距 |
二、后致性差距:基础教育资源的城乡配置不均 |
第五章 对于阶层固化命题的反思 |
第一节 阶层固化命题的问题指向与理论来源 |
一、阶层固化命题的问题指向 |
二、阶层固化命题的理论来源 |
第二节 对于阶层固化命题事实维度的反思 |
一、贫富差距现状:纵向对比与横向比较 |
二、教育机制影响:农村的社会基本面变迁 |
三、对阶层固化命题基于事实维度反思的总结 |
第三节 对于阶层固化命题的逻辑反思 |
一、问题研判的片面性:形而上,而非辩证性 |
二、现实所指的含混性:局部问题,抑或全局特征 |
三、分析单位的混淆性:阶层分化,还是社会流动 |
四、对阶层固化命题基于逻辑维度反思的总结 |
第六章 对于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状况的综合概括 |
第一节 以社会流动成本变迁为理论总结的原因 |
一、社会转型:社会流动成本变迁的结构性致因 |
二、制度变迁:社会流动成本变迁的生态性致因 |
第二节 社会流动成本的含义及构成 |
一、基本涵义 |
二、基本内容 |
三、主体构成 |
第三节 当前社会流动成本变迁的表现、问题及诉求 |
一、基本表现 |
二、现实问题 |
三、基本诉求 |
第七章 优化流动社会治理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政府职能体系维度:强化社会职能,优化职责体系 |
一、政府职能重心转移:突出公共服务,强化社会职能 |
二、政府间纵向关系调整:治理重心下移,优化职责配置 |
三、政府间横向关系补缺:强化府际合作,构建伙伴关系 |
第二节 国家与社会关系维度:确立政府边界,建设“有为政府”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维护公平竞争,消除流动障碍 |
二、政府与社会关系:发挥政府主导,推动多元治理 |
三、政府与个人关系:明确责任边界,激励能动精神 |
第三节 城乡关系变迁维度:突出政府责任,推进城乡融合 |
一、城市维度: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增加社会流动容量 |
二、城乡结合部:强化社会治理能力,推动管理机制变迁 |
三、农村维度: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寻求内生增长动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一.个人简历 |
二.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PPP模式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价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2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涵 |
2.2 PPP模式下定价机制内涵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政策效应分析 |
3.1 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
3.2 用地政策演变及效应分析 |
3.3 小结 |
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价机制 |
4.1 PPP模式的定价主体及目标 |
4.2 制约定价的因素 |
4.3 PPP模式的定价思路及原则 |
4.4 定价方法与过程 |
5 PPP模式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价格调整策略 |
5.1 调整原因 |
5.2 调整原则 |
5.3 调整手段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存在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总体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述评 |
一、研究相关的国外文献回顾 |
二、研究相关的国内文献回顾 |
三、研究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的评价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市场监管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执法的概念界定 |
三、综合执法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行政自制理论 |
第二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动因及面向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历史逻辑 |
一、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阶段分析 |
二、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二重动因 |
三、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路径依赖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需求侧动因 |
一、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效监管的需求 |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服务监管的需求 |
三、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监管的需求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供给侧动因 |
一、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提升不够 |
二、市场监管的服务质量改进不够 |
三、市场监管的法治能力提升不够 |
第四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面向 |
一、市场监管执法体制:“碎片”到“整体” |
二、市场监管执法理念:“官本”到“民本” |
三、市场监管执法方式:“人治”到“法治” |
第三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基础 |
第一节 研究设计与样本来源 |
一、研究设计 |
二、样本来源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进展分析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配置分析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分析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优化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局限分析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系统设计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内容深度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配套协同 |
第四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一、市场监管效度的衡量标准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假设 |
一、法律法规因素 |
二、权力配置因素 |
三、权力运行因素 |
四、执法保障因素 |
五、执法干扰因素 |
六、风俗文化因素 |
七、企业行为因素 |
八、社会诉求因素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
一、数据来源 |
二、样本描述 |
第四节 因子分析及理论解释 |
一、因子分析概述 |
二、原始数据处理 |
三、因子分析的过程 |
四、公共因子的理论整合及解释 |
第五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维+三向”模式 |
第一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整合维度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转变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优化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整合向度 |
一、综合执法改革整合向度的理论基础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纵向整合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横向整合 |
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纵深整合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一、统筹协调 |
二、精简高效 |
三、权责一致 |
四、行政法治 |
第六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进路优化 |
第一节 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牢固树立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理念 |
二、完善细化全面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 |
三、着力强化全面推进改革的央地联动 |
第二节 纵深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转变 |
二、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 |
三、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设计 |
第三节 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 |
二、协同推进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革 |
三、协同推进社会共治体制机制改革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9)社会建设中的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述评 |
一、国外研究进展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三、论文框架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协同治理的兴起、发展与实践 |
第一节 协同治理的基本内涵 |
一、协同治理概念形成 |
二、协同治理现有模型 |
三、协同治理基本特征 |
四、协同治理成效成果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的理论缘起 |
一、治理实践的现实回应 |
二、理论研究的逻辑演变 |
第三节 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及治理理论 |
二、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三、组织及管理理论 |
第四节 协同治理的类型划分 |
一、按政治地缘划分 |
二、依主体构成划分 |
三、依治理客体划分 |
四、以召集形式不同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会建设中协同治理的制度安排 |
第一节 社会建设制度途径 |
一、社会建设基本内涵 |
二、制度安排基本范畴 |
第二节 制度安排建立基础 |
一、协同治理法制基础 |
二、制度安排核心原则 |
三、实践层面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制度安排案例研究 |
一、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 |
二、突发事件及风险治理 |
三、社区治理与都市治理 |
四、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会建设中协同治理的主体构成 |
第一节 主体及参与特点 |
一、政党组织 |
二、政府部门 |
三、企业组织 |
四、社会组织 |
五、社会公民 |
第二节 主体间权力共享关系 |
一、临时性权力共享机制 |
二、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 |
三、共享权力的合理分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建设中协同治理的基本过程 |
第一节 协同过程的复杂性 |
一、内在局限性 |
二、不确定性 |
三、做出承诺 |
第二节 现有过程模型 |
一、Ansell & Gash五步过程 |
二、Morse & Stephens四阶段过程 |
三、Ring & Van de Ven循环过程 |
第三节 过程模型开发 |
一、成立 |
二、决策 |
三、执行 |
四、终结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社会建设中协同治理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理论及实践经验缺乏 |
一、理论建设滞后 |
二、实践经验不足 |
第二节 协同治理基础不足 |
一、制度基础薄弱 |
二、法制基础不足 |
三、官僚制的障碍 |
四、资源基础不足 |
第三节 协同治理机制不足 |
一、正式机制不健全 |
二、非正式机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社会建设中协同治理的系统建构 |
第一节 宏观方面: 全面改善协同治理环境 |
一、树立价值理念 |
二、推动制度创新 |
三、完善法律制度 |
四、扩大协商民主 |
五、培育社会资本 |
第二节 中观层面:建立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 |
一、政府协同机制 |
二、主体参与机制 |
三、资源开发机制 |
四、评估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微观层面: 优化协同治理的工具选择 |
一、培育协同文化 |
二、管理治理兼容 |
三、降低交易成本 |
四、灵活合作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理论启示 |
一、哲学思考 |
二、政策意义 |
第二节 未来展望 |
一、创新实践 |
二、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政策工具理论的研究 |
1.2.2 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研究 |
1.2.3 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研究 |
1.2.4 对以往研究的评价 |
1.3 研究目标、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思路、范畴与论文结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范畴 |
1.4.3 论文结构 |
1.5 创新点 |
1.5.1 构建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 |
1.5.2 设计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评价方案 |
1.5.3 指出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优化的关键在于理顺央地关系 |
1.5.4 提出我国治理背景下的政策工具选择策略 |
第2章 研究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新能源汽车 |
2.1.2 新能源汽车产业 |
2.1.3 产业政策 |
2.1.4 政策工具 |
2.1.5 政策工具选择 |
2.2 指导政策工具选择研究的“新治理”范式 |
2.2.1 “新治理”范式的提出 |
2.2.2 “新治理”范式的关键理念 |
2.2.3 “新治理”范式的启示 |
2.3 政策工具的类别 |
2.3.1 本文的分类方法 |
2.3.2 四类政策工具界定 |
2.3.3 政策工具的存在形态 |
2.4 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构建 |
2.4.1 政策工具选择标准 |
2.4.2 政策工具选择过程 |
2.4.3 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图 |
第3章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选择演进 |
3.1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目标与行动者 |
3.1.1 产业政策目标 |
3.1.2 推动政策工具选择的行动者 |
3.1.3 主导政策工具选择变迁的央地关系 |
3.2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历史演进 |
3.2.1 研发推动时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2001-2008) |
3.2.2 消费推广时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2009-2011) |
3.2.3 系统支持时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2012至今) |
3.3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调适的特点 |
3.3.1 服从政策规划目标 |
3.3.2 被关键事件推动 |
3.3.3 受体制改革影响 |
3.3.4 更加依赖多元合作 |
3.4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积极效果 |
3.4.1 奠定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研发基础 |
3.4.2 推动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位居世界前列 |
3.4.3 营造了新能源汽车商业模式创新的良好环境 |
第4章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案例分析 |
4.1 管制工具选择案例 |
4.1.1 案例1: 低速电动车“生死劫” |
4.1.2 案例2: 无充电设施衡水市的电动汽车强制使用 |
4.1.3 案例3: 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研制职能转移试点 |
4.1.4 案例4: 新能源汽车准入中的地方保护 |
4.2 激励工具选择案例 |
4.2.1 案例5: 任性的新能源汽车补贴 |
4.2.2 案例6: 具有中国特色的“十城千辆”工程 |
4.2.3 案例7: 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 |
4.2.4 案例8: 争议中推行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
4.3 能力建构工具选择案例 |
4.3.1 案例9: 影响新能源汽车技术政策的院士 |
4.3.2 案例10: “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的成立与运转 |
4.3.3 案例11: “三纵三横”“三纵三链”的研发布局与组织 |
4.3.4 案例12: 推动有效研发合作的新能源汽车产学研合作联盟 |
4.4 系统改进工具选择案例 |
4.4.1 案例13: 争议中趋于暗淡的“央企电动车产业联盟” |
4.4.2 案例14: 环保城市深圳的新能源汽车蓝图 |
4.4.3 案例15: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规划丛林” |
4.4.4 案例16: 吉姆西诉财政部案件 |
4.5 政策工具选择案例分析及总结 |
4.5.1 政策工具选择案例分析 |
4.5.2 政策工具选择案例总结 |
第5章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性分析及问题呈现 |
5.1 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之处 |
5.1.1 科技参与渠道的拓展确保了能力建构工具的公益性 |
5.1.2 通过政策研究和实验增加了激励工具的合理性 |
5.1.3 通过科技信息共享与互评增加了能力构建工具的科学性 |
5.1.4 管制工具选择适应了公共服务外包改革的趋势 |
5.1.5 系统改进工具适应了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趋势 |
5.1.6 能力建构工具促进了职能互补性研发合作关系的建立 |
5.2 政策工具选择的问题呈现 |
5.2.1 偏离公共利益 |
5.2.2 脱离实际情况 |
5.2.3 政府职能缺位与越位 |
5.2.4 相关行动者不合作 |
第6章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问题的成因 |
6.1 政策工具选择的公共利益保障机制缺失 |
6.1.1 管制工具选择缺少公益性和有效性评估 |
6.1.2 激励工具选择缺少有效的评估及参与机制 |
6.1.3 系统改进工具选择缺少公益性保障机制 |
6.2 政策工具选择建立在不合理的认知基础上 |
6.2.1 管制工具选择的认识视角具有狭隘性 |
6.2.2 系统改进工具选择对社会风险认识具有片面性 |
6.3 政策工具选择所处的制度环境不良 |
6.3.1 激励工具选择所依赖的市场经济监管制度不完善 |
6.3.2 能力建构工具选择所依赖的科技体制结构-功能紊乱 |
6.4 政策工具选择忽视行动主体合作关系的建立 |
6.4.1 管制工具选择忽视管制与被管制者之间合作关系的建立 |
6.4.2 激励工具选择忽视了行动者合力的形成 |
6.4.3 系统改进工具选择忽略职能互补性合作关系的建立 |
第7章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优化对策 |
7.1 确保政策工具选择的公益导向 |
7.1.1 使管制工具选择与社会目标和市场效率具有兼容性 |
7.1.2 建立激励工具选择的公共利益保障机制 |
7.1.3 确保系统改进工具选择能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7.2 创造政策工具选择的科学认知条件 |
7.2.1 通过协商性管制奠定有效管制的认知基础 |
7.2.2 通过对社会风险全面认知进行有效系统改进 |
7.3 拓展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制度空间 |
7.3.1 通过完善市场经济监管制度增加激励工具的有效性 |
7.3.2 通过完善科技体制来实现研发资源的有效运用 |
7.4 建立政策工具选择所依赖的有效合作关系 |
7.4.1 通过增加管制诱因建立管制与被管制者的良性互动关系 |
7.4.2 建立激励工具所依赖的符合市场规则的互利合作关系 |
7.4.3 基于行动者意愿建立系统改进工具所依赖的有效合作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总结 |
8.1.1 新治理范式对于推进政策工具选择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
8.1.2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应该符合多元标准 |
8.1.3 政策工具选择优化应该以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为切入点 |
8.1.4 产业政策转型的关键在于政策工具的合理选择 |
8.2 研究展望 |
8.2.1 进一步拓展政策工具选择相关理论研究 |
8.2.2 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进行追踪研究 |
8.2.3 以政策工具选择为切入点探究适应市场经济的治理方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2]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PPP模式研究[D]. 张陶. 中国矿业大学, 2019(04)
- [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公共性研究[D]. 钟立华.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4)
- [4]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合作治理研究 ——行动主义的视角[D]. 苟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04)
- [5]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研究[D]. 李光.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6]中国社会流动的特殊性:表现、成因及对策研究[D]. 王通. 南开大学, 2019(05)
- [7]PPP模式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价机制研究[D]. 黄莉.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8]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D]. 谭安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社会建设中的协同治理研究[D]. Amy Sun. 厦门大学, 2018(07)
- [10]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研究[D]. 郭随磊. 东北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