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卡罗来纳动力与照明公司申请许可证延期(论文文献综述)
靳匡宇[1](2020)在《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研究的对象为美国海事管辖权1的变迁。首先通过对海事管辖权自体性早期发展及消亡历程的阐释,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理想及其现实境遇。在殖民地经验、英国先例以及欧陆海事法传统的复合影响下,美国海事管辖权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然而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在海事管辖权统一性2追求过程中有超越界限的情形,比如在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扩张过程中,由于传统“地点标准”的惯性影响,导致大量单纯发生在水上的欠缺海商事因素的案件被纳入海事管辖权范畴,引发了实践中的极大混乱。纵观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发展历程,具有鲜明的人道主义色彩,比如“海事法庭是船员的监护人”,就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深入到海事法官的观念之中,当然也存在新时代下保守的情形,在个别历史时期,一般海事法在水上人身伤害案件中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在后世饱受批评。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过程中,一般海事法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承担着引领性功能,立法在后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般海事法由法院运用,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等优点,然而也存在因为规范性要素不足、不确定性较大而被误用等问题。在我国当下,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扩张海事管辖权的需要和隐忧。扩张的需要在于:我国传统受到“轻海重陆”观念的影响,一度缺少经略海洋的规划,导致海事管辖权的外延狭窄,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推出,扩张海事管辖权成为举国共识。此外,船员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我国亟需更新。在我国,从历时性角度观察,船员保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从共时性的视角,不难发现我国的船员保护和西方国家存在不少差距,这不但体现在工资福利条件的保障上,更多地表现在海事司法理念之中,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对船员的特别关怀。此外,海事习惯规则在我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运用具有局限性,除了国际海事惯例之外,其他惯例尚没有获得应有的适用地位。美国经验从正反两方面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带来启示。我国海事法院应以指导性判例为抓手,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海事习惯规则,肯定其优于一般民事规定的法源地位,以实现海事管辖权的合理扩张,达致更契合海商事本质的海事司法管辖权。本论文尝试通过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变迁经验的阐释和检讨,以期对我国当下扩张海事管辖权的变革实践有所启示。在内容框架上,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共七章)和结语,共九个部分:具体章节如次。导论部分阐述本文的写作缘由,对相关文献进行概括梳理,交代研究方法。论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革命之前的海事司法管辖权。第一节主要阐述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世界历史背景。海事管辖权历史的滔滔长河主要有两条源流,分别是普通法国家中的海事管辖权和欧陆国家中海事管辖权,它们在不同程度上给美国海事管辖权提供了历史资源。论文在介绍一般海事法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分析了海事管辖权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的演变历程。着重讨论了自体法时代在英国的兴起与消逝以及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海事管辖权在殖民地新世界中的交锋。首先分析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起源,在殖民地早期呈现出国旗跟着商业走的特点,而后随着英国在殖民地控制力的加强,普通法院和海事法庭延续着在殖民地母国的争斗,其中夹杂着王权和贵族的博弈。由于殖民地处于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呈现出一定的离心倾向。第三节首先列举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其次分析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最后归纳出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论文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美国宪法出台前后新旧传统的缠斗与海事管辖权制度的诞生过程。第一节主要论述了美国革命时期在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及其失落。革命先贤们大胆开展了海事管辖权的新实验,开创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革命时代的州海事法庭和上诉法庭之间的博弈和妥协,凸显了管辖权变革的艰难,并对其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和检讨。第二节总结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对后世的遗产。指出了革命时代的管辖权探索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提示宪法海事管辖条款出台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发展方向。第三节论述了美国宪法制定之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指出宪法海事司法条款对海事管辖权的统摄性和解释上的开放性,并分析了其对后世海事管辖权发展的影响。并通过对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的阐述,指出其在实质上属于联邦主义下的妥协,为后世海事管辖权的实践扩张埋下伏笔。第四节通过回溯两大法系历史中的海事司法管辖权,阐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第五节通过海事管辖事项公法抑或私法的辨析,揭示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内容属性以及必然的时代转向。论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美国联邦主义体制对海事管辖权变迁的影响,具体包含影响和制约两个方面。第一节首先分析了横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国会角色。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宪法制定之前、南北战争之前、南北战争之后三个历史阶段的变迁再现了国会角色从隐居幕后到走向前台的历程,随后介绍了国会关于海事管辖权的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均在海事管辖权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会和法院之间围绕海事管辖权的互动。第二节对纵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各州角色进行了阐述。指出州权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承担着多元角色,其不仅是海事管辖权扩张的坚定异议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关救济与权利的提供者,承担着补位的功能。随后对州法在海事管辖权中的适用进行分析,通过其适用可以看到州在联邦海事管辖权中的深度渗入,并对由此而生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进行了简要介绍。论文第四章主要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和制度实践。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亦即一般海事法的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取向,并阐述了其间的关系。第二节阐述了大陆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以及其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发展变迁的影响。第三节阐述了普通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首先,通过分析普通法在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演变,并以伊利案和詹森案为时间分界,阐述了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一般海事法救济和海事司法管辖权持续扩张。第四节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列举其四种表现形式,亦即: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欧陆制定法;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新时代原则和观念的影响;历史立法。第五节主要阐述了联邦法院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主要角色,其作为一般海事法的掌舵者,和国会和州之间的关系。第六节旨在统一性视野下,对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评价。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扩张下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及其自体性失落。第一节主要阐释了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时空维度的拓展。首先,介绍了美国海事管辖权中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二者构成了海事管辖权变迁的概念基础;随后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空间延展进行了叙述,意即从“潮汐水域”进发,止于“所有可航水域”,实现了海事管辖权通航水域的全覆盖。第二节阐述了海事合同管辖权标准沿革,其从最初期的地点标准逐渐回归其本质属性,并进而分析了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保险合同和海事管辖权的关系以及初步合同原则对海事合同管辖权的影响。最后在统一性视野之下做出评价。第三节阐述了海事侵权管辖的标准变革,首先对海事侵权管辖进行了概论,并对严格地点标准的消逝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海事管辖权在扩张过程中,相关联系标准次第出现。最后,主要对工业时代下人身伤亡的海事法救济进行了阐述。第四节主要关注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首先是一般海事法下的船员权利。美国船员保护既有继承,也有突破,随着时代的演变,美国海事管辖权下船员保护日渐多元化。其次是衡平救济的正式纳入,主要围绕美国法律研究所对1966年合并的评估阐述了管辖权合并下的海事统一性。第五节论述了面向公海的美国海事管辖权,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展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收缩的另一面相。第六章重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功能。第一节归纳总结了百年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取向。首先指出了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存在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两大取向,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节指出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和独特性格。通过分析其在商业中的角色,凸显了其护佑海商业发展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规律;第三节指出在联邦主义背景下一般海事法在实践中的失措、未尽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形式,并进而引申出美国海事管辖权所能提供的经验和启示;第四节重估了几个世纪以来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变迁模式。从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综合视角,归纳出海事管辖权的本质属性和应然方向,并在历史经验辨识的基础之上,寻求海事管辖权统一性迷局的理论和实践破解之道。第七章回归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主要论述了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第一节在多重视野下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正当性分析。主要从规范角度、传统角度、现实角度、未来愿景等四大方面论证了我国海事管辖权扩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节阐述了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主要包括我国海事管辖权受案范围的扩张之失、海商案件民法一般性规定适用的泛化、普通法院和海事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第三节在比较法关照下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从价值层面进行系统检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历史检讨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事管辖权从功能视角下进行价值反思;第四节尝试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进行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第五节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机构互动、海事习惯法、特别关怀理念和管辖权拓展模式四方面的经验是中美海事管辖权的交集之所在,也是我国海事管辖权改革的突破点。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初步提出若干扩张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具体设想。本文结语部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超越自体性的角度对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改革的应然方向进行总体评价。本文的研究任务在于为当下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论证,并对相关附随问题提供比较法上的解决经验:在我国规划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当下,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基础之上,海事管辖权价值取向应该从自体性价值和对船员特别关怀两个方面进行定位,对于其功能设置,可以考虑海商事联系标准,但应注意美国法经验教训,防止标准的抽象化阐释。构建起以实质性海事联系为基础,兼顾统一性价值和弱势群体特殊关怀的受案范围规则体系,宜提倡一种“限定的自体性”,这种自体性不要求将所有涉海的案件一网打尽,而是采取“有进有退”的策略,从而提高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制度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服务于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
裴仕彬[2](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研究表明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郝世文[3](2019)在《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取向、方式、影响》文中研究指明近十年来美国教育评价改革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将教师评价与学生学业成就结合起来,学生测试结果被纳入教师评价中,学生考试成绩作为奖励及支持“有效”教师或惩罚“无效”教师的多种手段的一部分,进而影响与教师薪酬,任期,雇用和解雇相关的决策。高风险教师评价特别着重于以学生在高风险测试(high-stakes testing)中的成绩来对教师成就进行评价。它强调问责,以竞争取代合作,涉及到较高的赌注,对教师有着重大利害关系,如聘任、终身教职、工资和奖金等的评价。高风险教师评价的本质是强调教师对学生成绩负责,加强对于教师问责,使得人们对教育质量的关切点由学校转移到教师,教师成为学生成绩的直接负责者。高风险教师评价基于外在激励﹙失业,任期或冻结薪酬)是教师行为改善的主要动力。本研究总体思路是对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进行多层级的分析。引言和第一章主要是说明现象及提出问题,同时对研究所涉及到的主要概念进行深入地探讨。第二章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产生与发展重点揭示了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产生的背景与动因以及政策的演进。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从思想上主要受新自由主义和新公共管理思潮影响,也与两党在教育理念上日趋一致有关,而在现实的社会动因方面,则与国际大规模考试项目、市场和商业力量的推动等外部因素有关,也与教师职业自身专业建设不足等内部因素有关。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产生源于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教育中关注教育产出,标准化改革以及加强问责,强调学生成绩和学校竞争等一系列思想和措施的影响。《国家在危险中》,《每个学生都成功》法案等一系列法案对高风险教师评价政策都产生影响。小布什总统《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标志高风险教育政策正式形成,而后尤以奥巴马的“力争上游”计划对高风险教师评价影响最大。第三章主要着重于对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政策实施现状与特征的总体分析,这涉及到教师评价政策的驱动与定位、教师评价的管治体系、教师评价方式变革和教师评价结果运用等多个方面。总体看来,联邦政策变革直接驱动教师评价的发展,州成为教师评价政策实施的管制主体,结合学生学习成果成为教师评价的主要方式,教师评价结果运用上则突出体现出高风险特征。第四章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的典型的实践模式则侧重于分析具体高风险教师评价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操作。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最早的实践典型是田纳西增值模式,其评价思想与原理对美国教师评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高风险评价方法的拓展,学生学习目标比增值评价有其进步之处。但是也应该看到,承认学生学习目标法优点以及将其应用于教师评价中的前提恰恰是不能将其用于高风险的目的。高风险教师评价新的典型是华府公立学区IMPACT系统,这一高风险教师评价系统强调了使评价与奖惩体系挂钩以及与不合格教师的解聘挂钩,将教师评价的高风险特征发展到新的高度。作为与典型的高风险教师评价模式的特例和对比,PAR模式得到了人们的关注,虽有优点但实施也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此外,也与近些年美国教育总体改革的主基调不同,所以基于测试结果和学生成长的方式仍是许多追求高风险教师评价的州的首选模式。第五章主要分析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的产生的影响,重点分析了高风险教师评价所引发的问题与争论。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在伦理学、法律方面引发诸多争论与问题,也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教育本身也具有伤害性。第六章分析了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的价值取向。高风险教师评价是以控制为主要目的,强调结果取向,强调外部问责为主要手段,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进程。它将属于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变成政府的责任,强调客观责任,忽视主观责任,通过权力上移的形式,强调组织权力,限制专业权力。高风险教师评价强调对外回应,这一外在主导的评价总体上是使教师专业去技能化的过程,并不指向于教师个体成长。第七章详细阐述高风险教师评价的比较与反思。通过对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与我国教师评价进行对比,针对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的价值取向及实践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反思与建议。应对高风险教师评价,需要从大处着眼,包括改善教师生存的环境,重建对于教师的信任,确立反竞争的教育观以及降低教师评价的利害关系。同时还需提高教师自身素养来回应社会,包括增强教师自身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感;加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以及提升教师自身的权力和能力。最终,要努力建立一个基于信任和教师个体解放的教师评价体系。这个体系要以内部动力为基础,以专业问责的行使为核心,以共同领导的制度建立为保障。总之,改变现状需要所有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共享知识、共同信念和集体承诺的达成,从而在观念、情感和行动上有着一致的方向。
常晓荣[4](2021)在《20世纪70-90年代美国环境管制与电力行业的发展》文中研究说明二战以来,美国的电力行业得到飞速发展,电力公司获得丰厚利润。然作为美国支柱性产业之一的电力行业,在给美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对环境产生了严重污染,尤其是燃煤电厂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悬浮颗粒物等其他污染物,对环境污染严重。而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政府及民众已经意识到经济快速发展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因此,美国国会在1970、1977和1990年对1963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进行三次修订,以及1970年12月2日美国环境保护署的成立,都对环境进行严格管制。文章以20世纪70-90为时间段,以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的环境报告和国会颁布的三部《清洁空气法》为切入点,以美国电力行业自身的发展演变和面临双重环境管制的压力为主要线索,探析这一时期美国联邦政府对电力行业做出的环境管制。从中分析电力行业在环境管制下如何平衡自身发展与环境法规之间的冲突和为遵守环境法规电力公司所支付的成本与获得收益。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酸雨已成为美国国会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其中1990年《清洁空气法》第四章“酸沉降控制”就是美国国会专门为控制酸雨问题设置的。法案要求,对于造成酸雨的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治理,其中第一阶段是1995年到2000年,这一时期每一个发电厂都要明确的减排任务,因此,这一时期美国的电力行业面临着最为严格的环境管制,电力公司的发展也最为艰难。其次文章还以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为案例,以小见大,来分析美国的电力公司在面临严格的环境管制时,进行的博弈和反思,在遵守环境法规的同时,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从20世纪70-90年代这一时期,美国电力行业在面对自身利益发展和严格环境管制的双重压力下,是如何协调好自身利益和环境管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而为我国燃煤发电厂的治理提供经验与教训。
李鸿美[5](2019)在《西部观念、环境认知与美国公共土地制度的演进(1862~1935)》文中研究指明美国的公共土地是指所有权、处理权和管辖权归联邦政府的土地。在早期美国历史上,通过东部各州的土地让渡和领土扩张,公共土地的规模日趋庞大。公共土地问题贯穿着美国的发展进程,既见证了美国的历史,又承载着美国的未来。公共土地制度是指国会通过一系列土地法令形成的有关公共土地所有、占有、支配、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的体系,对美国经济、政治、社会以及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均产生了深远影响。1862~1935年是美国公共土地制度的重要转型期,这段时间是美国根据西部自然条件不断对公共土地制度进行调整并逐渐走向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历史阶段。怀着将西部荒野改造成世界花园的观念,1862年《宅地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以吸引移民鼓励定居为导向的公共土地制度的确立。由于当时美国社会对西部的自然环境尚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该法令试图将适合东部的土地制度强加于西部的自然生态系统,因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不仅引发了土地投机的泛滥,而且造成严重的资源破坏。此后几十年的时间内,国会不断对其做出调整以适应西部的自然状况。本文以美国社会对西部环境认知的变化为切入点,探讨美国如何改革公共土地制度以应对西部独特而复杂的自然环境。首先,国会根据西部干旱的气候状况对公共土地制度进行了调整。当美国社会意识到西部干旱的自然特征之时,一些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主张以赠予公共土地的方式鼓励植树造林,以期改变西部的干旱气候,从而推动了《植树法》的颁布。然而,法令最终的失败使美国社会逐渐认识到西部地区干旱气候无法改变的环境现实。鉴于此,为适应西部干旱的自然条件,鼓励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的发展,国会先后通过了《荒漠土地法》、《凯里法》、《国家垦务法》和《扩大宅地法》等土地法令。其次,国会根据西部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实施公共土地的分类利用。西部自然资源的多样性造就了公共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性,伐木业、采矿业和畜牧业在不同地区逐渐发展起来,而《宅地法》这部以促进农业定居为目的的土地法令显然不符合这些行业发展的土地需求。鉴于此,国会针对蕴含丰富矿产资源的公共土地颁布了《综合采矿法》,针对森林资源丰富的公共土地出台了《木石法》,针对牧场资源丰富的公共土地实施《畜牧宅地法》。再次,公共土地制度实现了从重视土地开发到注重自然资源保护的转型。19世纪末20世纪初,面对日渐萎缩的自然资源和满目疮痍的环境破坏,美国社会的自然观念发生了重要转变。受其影响,美国公共土地制度出现了自然资源保护的转向,逐渐确立了国有森林体系、国家公园体系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为加强对矿业用地和畜牧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国会通过了《矿地租赁法》和《泰勒畜牧法》,从而使此前矿产资源和畜牧资源肆意开采的局面有所改观。美国通过公共土地制度的一系列改革,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初步形成了当今公共土地的基本格局。其中,美国社会对西部环境认知的变化是土地制度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美国拥有广袤的公共土地,且掌握着可以改变自然环境的先进技术手段,但只有尊重土地的自然属性,才能获得持续长久的繁荣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周杰灵[6](2019)在《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研究(1910-2010)》文中认为一百年来,美国生猪养殖粪污的治理观念、制度与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观念上,从将生猪粪污当作废弃物到将其视为资产,经历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转变;制度上,从粪肥还田到综合养分管理,经历了种养结合到种养分离,再到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综合养分管理的制度转换;治理方式上,从小规模生猪牧养粪肥治理方式到大规模粪污泻湖系统,再到环境优先技术的应用,经历了经济与环境相互平行、相互冲突、以及协调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根据生猪养殖方式的不同,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阶段大致分为四个时期:1910-1958年间的小规模家庭农场养殖时期;1959-1971年间的集约化生猪养殖萌芽时期;1972-1998年间的集约化生猪养殖快速发展时期;1999-2010年间的农工商垂直一体化养殖发展时期。20世纪初,受到资源保护及荒野保护运动的影响,美国人开始从原来那种建立在以“征服自然”为价值导向,以疯狂破坏和浪费自然资源为表现形式的人与自然关系模式中转向对自然的欣赏和对其内在价值的肯定,并试图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寻求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崭新关系模式。这种“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取向在美国生猪牧养阶段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展现。生猪养殖和作物生长都依靠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作物——土地——猪粪尿之间形成密闭的养分循环,能有效防止养分流失和环境污染问题。然而,战争打破了人与人和谐相处的氛围,也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生猪养殖方式和粪污治理方式随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二战之后的二十多年间,美国军工行业开始大批转向民用,农业领域产生新的分工,农业生产全面进入机械化和化学化阶段。原本在战争期间应用哈伯-博施的大批量工业合成氮素方法制造炸药的化工厂纷纷转向生产农用化肥;同时,二战期间被实验证明可以促进农业增产的杀虫剂和除草剂也开始被大规模地生产和使用。化肥的大量使用割裂了养殖业与种植业之间通过动物粪便还田形成的传统养分循环链条,猪粪被完全当做一种废弃物进行处理。农户处理生猪养殖废弃物所造成的污染问题根据《妨害法》由具有物产保护权的农户自行解决,政府很少干涉,监管上几乎是空白。随着生猪养殖规模的扩大,新的生猪清粪方式也开始出现。1951年,挪威首次发明使用了漏缝地板技术来取代人工清粪。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这种大量节省劳动力的清粪方式被介绍到美国并被广泛应用于美国的生猪养殖业。漏缝地板技术的出现对于生猪养殖粪污处理来说是一项具有革命性的技术变革,不仅大大减少了人工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也为规模化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1959-1971年间,大规模养殖粪污清粪技术的出现促进了养殖设施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出现了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集约化养猪开始萌芽。然而,清粪方式改变后的储粪池管理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储粪池随着猪舍建设的扩大而扩大,成为了猪舍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种替代传统储粪池的泻湖储粪系统开始得到开发和应用。随着集约化生猪养殖的发展,美国养殖污染问题开始显现,美国社会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重新审视其以往的价值观念。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从生物学的角度,用自然选择理论阐述农业过度使用化学产品而人为创造“超级昆虫”和“超级细菌”的恶果,批判了“人类中心论”的自大观点——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而不惜与万物竞争,甚至破坏生态系统,成为现代环保运动诞生的导火索。环保运动的推进唤醒了一些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人们更多地提倡与万物协调共生的理念而不是通过诸如消灭不利于人类的物种等利己行为来获得短视的利益。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探索经济制度的新思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和鲍尔丁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环保制度建设的新观念。科斯通过运用“社会成本”这一概念,考虑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主客观因素,用控制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分析方法来确定环境污染中的责任比重,希望通过最缜密的制度设计来使得稀缺的自然资源流动到能够最有效使用这些资源的人手中。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每年从工厂、城市居民、和畜禽养殖场排出的大量污水造成河流湖泊的严重污染。1972年美国颁布《清洁水法》,首次在全国层面将养殖粪污作为监管的对象。由于当时大部分污水来自于工厂和城市居民的污水排放,美国政府便将工厂、城市居民的污水连同畜禽养殖场的粪污按照点源污染进行政策规范和治理。20世纪80年代,尽管美国废水排污点源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水体的质量并未发生重大改善,非点源污染代替了点源污染成为美国水体污染的主要来源。1982-1997年间,美国大规模生猪养殖农场中只有25%左右的饲料养分转化为动物产品,另外约75%的饲料养分存在于生猪粪污中。这些粪肥被施用在养殖场内部有限的农田后,大约有51%的氮素养分和64%的磷素养分超出其农田需用量,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由于污染治理政策的偏差,环境不公现象开始显现,成为环境正义运动关注的焦点。为应对养殖污染形成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1999年美国农业部和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统一国家战略,并推出畜禽粪便综合养分管理计划(CNMP),要求规模化养殖场将粪污作为养分还田的管理对象,以减少养殖粪污通过农田径流和氨挥发形成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养分管理计划的推行将粪污养分管理从养殖业延伸到了种植业,将种植土地的粪肥施用养分管理也纳入了综合养分管理的范围。在美国农业部的督导下,化肥行业率先引入一种全球通用,具有科学开创意义的4R养分管理制度。这种养分管理制度将化肥养分管理又延伸到了粪肥管理领域,可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业生产禀赋来不断完善各层面养分管理水平,促使农户采用适合当地条件的最佳肥料管理实践措施,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21世纪初,原来在美国东南部地区被广泛应用的泻湖或露天厌氧化粪池(泻湖)系统,因产生氨气排放、臭味、病原体传播、以及水质污染等环境与健康问题而广遭诟病。2000年7月,在环境正义运动的影响下,美国最大的猪肉生产企业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与北卡罗来纳州政府以及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开发和使用新的生猪养殖粪污处理技术来改变原有的储粪系统,集约化养猪环境优先技术(EST)应运而生。环境优先技术是在推行综合养分管理计划过程中所形成的以环境优先为原则的技术系统。它由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养猪实验基地负责开发并被州政府指定为用来淘汰露天厌氧化粪池的生猪养殖粪污处理系统。而环境优先或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主要是指“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以环境利益为优先,使主体对环境的保护行为优先于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在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的百年变迁中,资源禀赋与经济因素、社会环境与政策导向、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都起到了重要的驱动作用。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生猪养殖大国及养殖粪污最多的国家,中国应充分借鉴美国的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经验,从观念、制度和技术上探索出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满足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生猪养殖粪污治理道路。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最主要是在观念上要树立环境优先的理念即在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时,坚持以环境利益为先的原则;在制度上要推行综合养分管理计划,即将养殖业与种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政策规范;在技术上要倡导环境优先技术,实现绿色养殖的目标。
韩丹[7](2018)在《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规划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能源紧缺、土地供需矛盾、生态环境恶化等现象是当前限制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严峻问题。交通系统的高能耗,大规模占地,高污染等现象更是尤为突出。虽然,目前倡导的新能源汽车号称节能减排,但是在我国以煤电为主的能源结构下,新能源汽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问题。交通用地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充分地开发和利用,存在严重的浪费和闲置现象。交通规划思想的落后也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解决交通问题的思路。因此,交通系统的能源和土地利用的创新性规划转型变得十分必要。本研究受到生产性城市理念的启发,从挖掘交通空间的生产潜力入手,提出充分利用交通空间开发可再生能源的规划策略,试图缓解目前城市和交通系统所面临的问题。研究包括相关理论与实践综述、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生产策略、我国的相关潜力分析、规划体系的建构策略等主要章节:首先,研究梳理了城市规划理论对交通规划理念和形态布局的影响,并分析了在生产性城市和相关理论的影响下,交通空间所经历的生产性变革,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创新性实践。国外的相关实践主要经历了实践构想、探索性实践和规模化实践三个阶段。新技术的进展也是可能影响规划实践的重要内容。其次,研究对适宜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交通空间进行了分类,并针对不同的空间类型,分析了其定义和特点。根据可再生能源技术种类和应用位置的不同,研究提出了直接利用型、空间结合型、变废为宝型和混合利用型四种整合的方式。针对交通空间整体化的能源开发策略,研究提出了交通走廊沿线空间的利用、城市交通存量用地的再利用、交通空间与可再生能源开发相结合的基本方式。再次,研究就我国开展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可行性和潜力进行了分析。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直接支持相关研究和实践的开展,但是在可再生能源和土地集约利用两方面都存在适宜其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背景。研究利用GIS、PVsyst等软件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我国交通空间的太阳能发电潜力进行了量化模拟分析。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有着可观的交通土地面积,在这些土地上有着可观的太阳能发电潜力,非常适宜开展这一项目。最后,研究提出了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规划的策略,从规划介入的必要性、规划定位、规划目标与特点、规划技术流程、开发管理和潜在影响因素等方面,对规划过程中的主要环节进行了系统化的策略分析和构建,以建立适宜我国相关发展的规划体系。并结合美国的规划与实践经验,比较分析了其与我国在法律法规、规划定位等方面的异同,并总结了其对我国的重要启示。研究继承了生产性城市的创新理念,总结了国际先进研究理论和实践经验,量化分析了我国交通空间能源潜力,提出了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生产和规划策略,以期望对促进未来交通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建设性和创新型的参考建议,从而加快实现城市在能源、土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何秋[8](2018)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气候变化已经对自然生态和人类社会带来有史以来危及生存的最大挑战,面对亟待解决的新兴环境法问题气候变化议题,法律界积极寻求有效的制度应对。美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规范和立场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格局和应对有着重要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在作为全球事务的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具有高度和独特的影响力。领先世界环境法的美国已经在联邦和地方层面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气候变化规范过程,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表现在多层次和多面向的事前的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事中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到事后的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制度之间的内嵌与衔接,契合成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对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或重点于宏观制度,或侧重于细微局部,而从整体视角系统地梳理和剖析其制度体系、探索深层原因的文献比较少见,不足以揭示美国气候变化应对的全貌而通观全局。故本文以期将经济分析法学与具有科学性的气候变化制度进行对话,并弥补法学与科学、社会理性与科学理性之间的隔阂。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全貌是怎样的?其规律和特性为何?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可借鉴之处为何?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以美国联邦和地方气候变化应对为研究路径,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全盘梳理和分析,总结出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成因、规律和特性,从而廓清其气候变化法律应对的整体概况,以期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和未来方向提供思考和借鉴。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导论部分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及思路做出阐述。第一章研究美国气候变化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现实背景。首先探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所管控的温室气体概念,分析出气候变化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人为温室气体进行法律规范化。进一步研究气候变化的特性,凸显出气候变化治理需要法律介入规范的迫切需求。法律可以构建有效的治理模式,对气候变化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治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衍生于气候变化对美国自然生态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背景之下,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和立法进程显示,气候变化问题在从科学研究转为经济发展问题之后,进一步发展为国家行为主体间政治权力和利益的博弈。第二章研究美国气候变化风险预警与分担、命令控制型监管、市场导向和司法救济与监督等四种法律制度模式。以巨灾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为主的风险预警与分担模式透过制度的设计,分散和协调气候风险,发挥提供有效财务保障、提供风险分散和管理以及抑制气候变化风险扩大的功能。通过研究美国联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机动车辆排放管理制度以及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分析“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依靠环境监管干预的方式,在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结合了经济原理和市场机制的气候变化法律之市场导向制度是美国目前主流管制的工具,引导温室气体排放机构基于经济诱因主动配合管控,以成本和效益最大化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管控目的。司法诉讼是美国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特色,美国的气候变化诉讼远远超过了世界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气候变化诉讼,法院成为多元气候变化参与主体沟通协调和解决争端的平台。司法在气候变化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功能、沟通功能、诠释和再造法律规范功能以及塑造社会影响力功能。第三章研究美国地方气候变化应对实践。在联邦政府层面长期缺乏有意义的行动和强有力的领导气候变化治理情况下,美国地方政府一直是气候变化的倡导者。本章从美国地方的气候变化倡议入手,以华盛顿州、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等地方政府的气候应对实践为源展开研究,解读作为美国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地方气候治理。美国地方政府依行政命令和立法方式启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自下而上”地推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发展。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践作为联邦气候变化应对的“试验田”,填补了联邦气候变化监管不积极的缺位,也为今后国家级气候变化应对提供了参考经验。第四章分析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规律和特性。面对气候变化这个具有集体行动特性的全球化议题,维系与保障美国国家利益最大化是美国的首要考量。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美国注重成本效益因素,秉持资本市场和有限政府的气候管制理念,权衡气候变化应对中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本位的关系。减缓、适应并进和司法审查这两个灵活而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切合气候变化的治理需求,构成美国气候变化治理中重要的规范元素。通过层层检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实践,可以看到美国国内气候变化应对始终不辍,形成了由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四位一体”的气候变化监管体系,成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性法律架构。第五章解析美国经验的可行性借鉴和掣肘,及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启示。从美国宪政制度和国家结构的角度分析,美国权力分立的宪政制度、党派分化以及“美国至上”的价值观是影响其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形成和实施的根本因素。权利分立的联邦制以及共和党和民主党气候政策理念的分化,造成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治理结构性和程序性失调。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演进,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形态模式。在充分考量法律移植的基础上,我国可以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气候变化治理地方“先行先试”、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规范经验、以及推动气候变化司法等方面借鉴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作为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有益参考。本论文在系统分析与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第一是学科交叉分析后的制度梳理。气候变化是环境法新议题,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发展原有环境法制度功能或形成新的制度来解决。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且有成效的法律架构。本文以最新的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应对与国家结构、规范机制之间的一手丰富素材为基础,解读最新的法律法规,评析最新的气候政策,分析最新的气候诉讼等,结合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结构设计和具体实践经验,审视法律制度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联,分析出美国以风险预警与分担制度、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构建起“四位一体”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监管体系。第二是对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设计有实践价值。目前我国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基础阶段,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存在局限性。而我国已有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大多内容零散,局限于政策介绍或某单一机制基本层面的探讨,还没有展开全面体系化的研究。本论文深入地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结构,从联邦到地方,从政策到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从治理初期到最新进程,进一步考察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适用性。提出我国可以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气候变化治理地方“先行先试”、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规范经验、以及推动气候变化司法等方面借鉴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有利于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整体框架体系的构建。因此,本论文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完整而系统地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第三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美国注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考量气候政策和制度程序,本论文运用法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系统分析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运行的动力与合理性、法律制度与经济活动间结构性与制度性的逻辑关系,能够为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分析基础。
宋泽江[9](2018)在《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体系与规则构成》文中研究说明水电资源不仅是我国现有能源中唯一可以大规模开发的可再生能源,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水电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兴起和发展,为水电资源开发融资带了新的途径和契机,对我国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水电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融资业务活动,每个环节都会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因而其不仅是经济学的研究课题,同时也是法学学者应当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水电资产证券化是以水电资源开发产生的未来电费收益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就法律性质而言,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系基于购售电合同产生的将来债权。随着现代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世界主要国家关于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禁止到意思自治的变迁。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将来债权转让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提出了以“合理可期待性及确定性”作为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评判标准。水电资产证券化可转让的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购售电合同有效;其次,购售电合同债权无质押等权利负担;最后,无限制债权转让的情形。从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实践可以看出传统债权让与制度在生效时间、公示和通知、禁转条款效力等方面的规则已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我国将来债权让与制度应当适应以水电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资本市场新型融资模式的发展需要。具言之,将来债权让与合同应当在债权确定发生时溯及至合同成立时生效。此外,应当明确商事领域债权让与公告通知方式的效力以及债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还有,对于合同禁止转让条款应当承认对内效力,限制对外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关键在于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和SPV的构建。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实现需要防止基础资产转让法律行为被发起人的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撤销,同时也需要防止基础资产转让被认定为融资性担保。目前我国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相关立法存在严重碎片化且具体标准不明确的问题。美国相关立法经验值得借鉴,结合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实践,应当从发起人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格、对发起人的追索权三个方面完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水电资产证券化利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专项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并非信托法律关系,专项计划也不具有信托的法律功能——财产的独立性。由此导致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无法实现与SPV管理人、投资者的破产风险隔离的困局。产生该困局的原因在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信托业实行牌照管理,证券公司无法利用信托构建SPV,同时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利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SPV也面临现实障碍。从目前我国立法现状来看,特殊目的信托是水电资产证券化SPV的最佳选择。破解水电资产证券化SPV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困局的可行路径是通过制定《信托机构管理办法》,扩大营业信托的主体范围,使水电资产证券化利用信托法律制度构建SPV,实现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监管。水电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重点在于信用评级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在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实践中存在发行人付费模式导致的评级虚高和调整缓慢问题。同时,评级技术体系建设和数据库的积累还远远不足,评级技术有待提高。评级机构存在时间较短,声誉积累远远没有完成,行业自律机制未发挥作用。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不协调和监管标准混乱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以及监管立法层级较低等问题。对于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应当借鉴美欧发达国家信用评级监管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其次,加强对评级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最后,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于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应当从宏观立法层面和具体规则制定两个层面入手,逐步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庞晓媚[10](2018)在《应对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控制体系》文中指出以―增长‖为核心的规划体系,推动了我国三十多年的高速城镇化进程,现在规划实施领域正经受日益严重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增长乏力等问题,规划体系自身的价值取向面临可持续发展的转型。可持续发展是当代普世价值观,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并适用广阔的领域。联合国给出可持续发展的17个目标,城乡规划是唯一与这17个目标都相关的学科,―可持续的城市与社区‖也是17个目标之一。规划体系作为引导发展和管制开发的工具,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其中,开发控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以颁发规划许可证为核心的开发控制体系是一项普遍的制度安排,它超越了国家政治的制度和社会差异,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阶段的差距,而成为一种共同的工具。开发控制体系作为治理制度涉及政府、公众及开发者的权利分配,并通过管理开发项目对城市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其制度形态在不同国家、地区和城市呈现完全不同的面貌。澳大利亚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法‖,欧美发达国家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内化到开发控制制度本身,而我国仍然停留在价值观的倡导和个案项目的实践中,可持续发展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基于我国的历史发展特征和现实及未来发展诉求,将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到落实,是城乡规划体系重要的理论课题和实践领域,本研究尝试建构面向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开发控制体系,并促进地方性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管理制度的变革实践。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成果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基础研究。通过文献研究综述西方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演变,概述西方学者在开发控制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为剖析开发控制的理论及实践奠定基础。辨析了开发与规划的关系,对规划体系的构成以及模式进行论述,梳理开发控制体系与规划法规体系、规划编制体系的关系,提出并论证了开发控制在规划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并且相对独立的开发控制体系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的捷径之一。结合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发控制的历史,系统性梳理开发控制目标的演变以及目标与制度之间的联系,阐明了可持续发展是当代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与原则。归纳开发控制体系具有的特征,包括政治性、经济性、技术性与地方性的特征。第二部分是理论深化研究。将开发控制体系分为制度框架以及规划许可两部分进行深入解剖。构建了制度框架中各个要素的逻辑关系,主要是以―开发‖的概念与定义为核心,全面深入的论述了开发控制对象具有的物权特征,开发控制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及其公共还原的方式,开发活动的外部性及其分类与评估,总结出行政认可、法律授权许可、区划法授权、土地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规划许可等六种开发控制的方式,论证了开发控制通过制度框架的完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规划许可的研究中,分别以英国的规划许可、香港的土地契约、新加坡的土地批租、美国纽约的区划法授权、日本的行政认可等具体开发控制制度研究为基础,归纳出开发控制的一般程序,即―许可的前期准备、许可申请与颁发、许可的维护维护与许可的救济‖等四个阶段,其中,基于行政及相对人的关系,许可的申请与颁发阶段又细分为:申请与受理、磋商与谈判、决定与公示等3个环节;并从规划许可程序的设置理念如公民权利、公共利益、制度成本等方面深入探讨了协商谈判、公示听证、许可撤回、强制执行等程序,论证了开发控制体系通过程序正义可以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冲突。第三部分是我国开发控制的制度剖析以及基于我国国情对规划体系的调整与制度框架的细化。通过对我国开发控制的历史研究,指出我国开发控制的制度困境源于计划经济的制度依赖,将综合理性规划的模型在市场经济下深化并形成了单路径的规划体系;剖析了城乡规划法构建的制度框架并指出其在开发控制对象的界定、利益主体区分、外部性区分、开发控制方式运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目前的单路径规划体系,以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导向,对我国规划体系提出了调整,从单路径规划体系向复合网络规划体系转变。结合规划体系的调整,论文构建了我国现有的开发控制制度框架,包括对开发活动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分类,新增了建筑物转功能的用途许可,提出了法律授权许可和行政认可两类新的开发控制方式,运用精细化的开发控制方式协调确定性与灵活性,最终将我国目前的规划许可证从―一书三证‖调整为―六证‖,使之符合开发控制制度框架的内在逻辑并适应我国国情。第四部分理论成果的应用研究,主要是以广州为实践对象,提出以规划许可为核心的开发控制体系整体建构与改进的实施策略。通过对广州市规划许可的历史演变及其在实践中的演进,认为广州市的开发控制实践已经超越了我国法定的制度框架,但由于理论与实践缺乏统一也造成各种问题,难以应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广州市现有开发控制体系的基础上,将开发控制的理论模型应用在广州市的规划许可中,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与整体改进。一是对规划许可相关的规划法规体系、规划编制体系提出调整的思路与建议。二是在规划许可的内部程序中,理顺了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实质性地推动―一站式‖服务。三是在规划许可的分类程序中,优化了规划许可的类型与形式,简化了一般许可程序和环节,强化了影响生态、环境、文化等开发项目的特别许可要求,明确了规划许可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与责任。广州市规划许可实施的策略研究是一般性开发控制体系制度框架的充实和具体化,可以成为其他城市规划体系改革实践的参考样本。可持续发展涵盖社会、经济、环境等广泛的领域,也暗示了经济、社会、环境等不同利益间潜在的―渗透性‖,而这种渗透性正是开发控制发挥创造力的空间。制度是创新的土壤,更好的制度促进更大的创新,开发控制体系的制度变革为创造性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更多的机遇,这也是论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二、美国卡罗来纳动力与照明公司申请许可证延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卡罗来纳动力与照明公司申请许可证延期(论文提纲范文)
(1)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概念辨析及主题限定 |
四、研究方法及难点创新 |
第一章 从殖民地走来:革命之前的海事管辖权 |
第一节 介入神秘的海洋:海事管辖权的历史背景 |
一、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 |
二、海事管辖权在英国的兴起与衰退 |
三、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 |
第二节 新世界中的交锋:重商主义时代下的管辖权历程 |
一、国旗跟着商业走: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初生 |
二、穿越艰难时世: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发展 |
三、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离心倾向 |
第三节 统一性的基因: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运行形态 |
一、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 |
二、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 |
三、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 |
第二章 旧制度的缠斗与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生 |
第一节 革命发出的声音:不尽成功的海事管辖权统一实践 |
一、革命前夕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危机 |
二、革命时代的海事管辖权实验:以“积极号”帆船案为例 |
三、未完成的统一事业:海事管辖权变革的得与失 |
第二节 新制度的垫脚石: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遗产 |
一、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 |
二、提示宪法后时代海事管辖权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统一性的新起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宪法依据 |
一、迈向统一性:海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
二、联邦主义下的妥协: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 |
第四节 因循与扩张之路:海事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 |
一、管辖权的本源:美国海事法中的大陆法魅影 |
二、从奉行到抽离: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英国经验 |
三、更自由的经验:北美殖民地管辖权对后世的影响 |
第五节 公法年代的终结:海事管辖权变迁的私法转向 |
一、海事管辖权的公法年代 |
二、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私法转向 |
第三章 联邦主义情境下美国海事管辖权的运作 |
第一节 横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一、国会角色的时代变迁 |
二、国会制定法与海事管辖权的拓展 |
三、国会和法院的配合与制衡 |
第二节 纵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一、州权在海事管辖权的双重角色 |
二、海事案件中的州法适用及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第四章 一般海事法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塑造 |
第一节 一般海事法的概念探析 |
一、一般海事法的内涵与外延 |
二、流动的一般海事法 |
第二节 一般海事法的制度源流 |
一、一般海事法的欧陆法基因 |
二、一般海事法的普通法源流 |
第三节 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 |
一、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古海法典 |
二、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 |
三、新时代观念和一般原则的影响 |
四、比较历史立法和各国法院判例 |
第四节 一般海事法的美国发展 |
一、詹森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二、詹森案之后伊利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三、伊利案之后的一般海事法 |
四、持续变迁中的一般海事法 |
第五节 一般海事法的机构运作 |
一、法院与一般海事法 |
二、法院和国会的角色互动 |
第六节 一般海事法的效果评价 |
第五章 扩张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及其功能失落 |
第一节 向西部水域进军:海事管辖权空间维度的拓展 |
一、物理空间的重构: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 |
二、不断扩大的疆域:海事司法管辖权向棕水水域的扩张 |
第二节 拓宽流动的边界:美国海事合同管辖权的扩张 |
一、先例难弃:地点标准的革命后时代 |
二、告别传统:地点标准在合同中的消亡 |
三、扩张争议:以船舶保险合同和代理合同为例 |
四、总体评价:统一性视野中的海事合同管辖权 |
第三节 严格地点标准的变迁:美国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消长 |
一、无尽的困惑:寻找海事侵权管辖权的界线 |
二、流变的标准:严格地点标准的确立与松动 |
三、冲突的时代:人身伤亡的海事管辖权救济 |
四、未竟的统一:海事侵权管辖权变迁评价 |
第四节 特别关怀的遗泽:海事法人道主义的现代延展 |
一、从庇护到多元:美国海事管辖权之于船员保护 |
二、衡平救济的纳入:程序合并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第五节 有进有退的策略:面向公海的海事司法管辖权 |
一、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 |
二、从本国国民保护到一视同仁: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收缩 |
第六章 走出迷津:重估海事管辖权的价值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海事管辖权的自体性追求 |
一、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 |
二、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 |
三、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之关系 |
第二节 现实呈现: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与独特性格 |
一、作为商业推手的海事管辖权 |
二、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特征 |
第三节 实践反思:联邦主义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得与失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实践中的失措及呈现 |
二、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中的缺憾与启示 |
第四节 模式重估:从变迁模式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自体性 |
一、自发秩序和主权建构之间的海事管辖权 |
二、海事管辖权自体性迷局之辨识与破解 |
第七章 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 |
第一节 多重视野下海事管辖权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一、从规范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理论支撑 |
二、从传统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历史启示 |
三、从现实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机制保证 |
四、从愿景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价值意蕴 |
第二节 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 |
一、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实践历程 |
二、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中的障碍与不足 |
第三节 比较法观照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反思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检讨 |
二、功能视角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价值之反思 |
第四节 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 |
一、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 |
二、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功能厘定 |
第五节 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改革的若干初步设想 |
一、有限统一原则在海事管辖权布局中的践行 |
二、海事习惯规则在海事管辖权运作中的措置 |
三、特别关怀理念在海事管辖权价值中的引入 |
四、有进有退策略在海事管辖权拓展中的运用 |
结语:源于自体法,超越自体法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译着类 |
三、中文期刊类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外文期刊类 |
六、外文论着类 |
七、外文案例类 |
八、英文法规类 |
九、网址报刊类 |
附录 :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发展大事记 |
博士就读期间科研成果 |
博士论文后记 |
(2)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取向、方式、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探讨 |
(一)关于评价目的的研究 |
(二)关于以往美国评价系统存在问题的研究 |
(三)关于高风险教师评价改革实践的研究 |
(四)关于美国教师评价改革特征的研究 |
(五)关于教师评价与学生成绩相结合的研究 |
(六)关于教师评价方式和工具的研究 |
(七)关于教师评价改革所需要支持条件的研究 |
三、研究基本概念界定 |
(一)评价 |
(二)教师评价 |
(三)高风险(高利害)测试 |
(四)高风险(高利害)教师评价 |
四、评价所涉及相关概念界定与相关议题探讨 |
(一)控制概念及相关议题 |
(二)问责概念及相关议题 |
(三)责任概念及相关议题 |
(四)专业概念及相关议题 |
(五)信任概念及相关议题 |
(六)权力概念及相关议题 |
(七)回应概念及相关议题 |
(八)成长概念及相关议题 |
(九)赋权增能概念及相关议题 |
第一章 研究思路与基本设计 |
一、研究目的、研究问题 |
二、研究基本思路与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件分析法 |
(二)历史研究法 |
(三)案例研究法 |
四、研究价值、创新与局限 |
(一)研究价值 |
(二)研究创新处 |
(三)研究的局限性 |
第二章 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
一、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产生与发展的背景 |
(一)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产生与发展的的思想背景 |
(二)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产生与发展的的现实动因 |
二、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产生与发展的政策演进 |
(一)《国家在危险中》成为高风险教师评价之重要思想和政策来源 |
(二)布什、克林顿政府的教育改革措施对高风险的教育政策的推动 |
(三)小布什总统《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标志高风险教育政策正式形成 |
(四)奥巴马的“力争上游计划”促使教师评价成为许多州政策优先点 |
(五)“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弹性计划”及共同核心国家课程标准的影响 |
(六)《每个学生都成功》法案对高风险教师评价的部分修正及其局限 |
第三章 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政策改革的现状及特征 |
一、联邦政策变革直接驱动教师评价的发展 |
二、州成为教师评价政策实施的管制主体 |
三、结合学生学习成果成为教师评价的主要方式 |
(一)建立教师评价与学生学习成就之间的直接联系 |
(二)增加教师评价的实施频率 |
(三)建立教师评价中数据分析系统 |
四、教师评价结果运用突出体现出高风险特征 |
(一)增加教师薪酬与评价结果的联系 |
(二)加强教师评价结果在教师终身教职获得中的作用 |
(三)促使教师评价结果成为教师解雇和裁员决定的重要依据 |
五、教师评价结果在教师发展中发挥作用仍然有限 |
第四章 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政策主导下的典型评价模式 |
一、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肇始之田纳西增值模式 |
(一)田纳西州增值评价模式的产生背景与基本内涵 |
(二)增值模式与学生成长和教师有效性之间的关系 |
(三)增值模式操作的基本原理 |
(四)增值评价模式的优缺点争论 |
(五)田纳西州高风险教师评价的发展 |
二、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方法拓展之学生学习目标法的运用 |
(一)学生成长措施的分类与SLO的缘起 |
(二)学生学习目标法内涵及分类 |
(三)学生学习目标法的运用情况 |
(四)学生学习目标的制定、实施流程与保障 |
(五)SLO实施过程—以得克萨斯州为例 |
(六)学生学习目标法应用于教师评价中的争论与反思 |
三、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新高度之IMPACT评价系统 |
(一)华府公立学区教师评价系统的理念与目的 |
(二)IMPACT评价系统的具体实施 |
(三)华府公立学区教师评价系统的特征 |
(四)华府公立学区教师评价系统的存在的问题 |
(五)华府公立学区教师评价系统的存在的启示 |
四、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比照之PAR模式 |
(一)美国教师同行协助与审查模式的理念与目的 |
(二)美国教师同行协助与审查模式的构成体系与实施 |
(三)美国教师同行协助与审查模式的特征与优势 |
(四)美国教师同行协助与审查模式的影响与挑战 |
(五)美国教师同行协助与审查模式的实施建议 |
第五章 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存在的争论与问题 |
一、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在伦理学引发的争论与问题 |
(一)高风险教师评价违背了无伤害的伦理原则 |
(二)高风险教师评价引发关于善行原则的争论 |
(三)高风险教师评价引发关于自治原则的争论 |
(四)高风险教师评价引发忠诚原则的问题与争论 |
(五)高风险教师评价违背正义原则引发一系列问题 |
二、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在法律方面的争议与问题 |
(一)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立法层面存在诸多争议 |
(二)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实施中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
三、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
(一)高风险教师评价引发教师罢工的问题 |
(二)高风险教师评价引发教师大量流失的问题 |
(三)高风险教师评价加剧教师的短缺 |
四、高风险评价结果本身对教育的伤害 |
(一)高风险教师评价最终使教学质量下降 |
(二)高风险教师评价造就管理的官僚化与技术化 |
(三)高风险教师评价冲击教师专业 |
(四)高风险教师评价扼杀教师的自主性和创造力 |
第六章 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价值取向分析 |
一、高风险教师评价与控制 |
二、高风险教师评价与权力 |
三、高风险教师评价与问责 |
四、高风险教师评价与信任 |
五、高风险教师评价与专业 |
六、高风险教师评价与责任 |
七、高风险教师评价与回应 |
八、高风险教师评价与成长 |
第七章 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的比较与反思 |
一、我国教师评价制度概述 |
(一)我国教师评价发展的阶段 |
(二)我国教师评价发展的特征 |
(三)我国教师评价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教师评价与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比较分析 |
(一)我国教师评价中的权责分析 |
(二)我国教师评价与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之异同 |
三、高风险教师评价应对的反思 |
(一)营造支持教师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
(二)提高教师自身素养来回应社会期望 |
(三)构建基于信任和个体解放的评价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20世纪70-90年代美国环境管制与电力行业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与现代研究综述 |
(三)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美国电力行业的发展概况 |
(一)20 世纪美国电力行业发展史 |
(二)电力行业的主要燃料及污染物排放 |
二、1970 年《清洁空气法》对美国电力行业的环境管制及其应对 |
(一)1970 年《清洁空气法》及其相关法规对电力行业的管制 |
(二)电力行业应对环境管制的行为及具体措施 |
(三)环境管制下电力行业的收益与成本 |
三、1977 年《清洁空气法》对美国电力行业的环境管制及其应对 |
(一)1977 年《清洁空气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电力行业的管制 |
(二)电力行业应对环境法规的行为及具体措施 |
(三)环境管制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
四、1990 年《清洁空气法》对美国电力行业的环境管制及其应对 |
(一)1990 年《清洁空气法》对电力行业的管制 |
(二)电力行业面对环境法规的行为及具体措施 |
(三)1990 年《清洁空气法》下电力行业的成本与收益 |
五、环境管制下美国电力公司的发展——以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为例 |
(一)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电力发展 |
(二)环境管制下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应对举措 |
(三)环境管制下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发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西部观念、环境认知与美国公共土地制度的演进(1862~193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美国早期公共土地制度 |
第一节 美国公共土地的由来 |
一、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公共土地 |
二、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公共土地 |
第二节 公共土地出售制度的形成 |
一、公共土地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
二、《西部土地出售法》的颁布 |
三、财政危机笼罩下的《1796年土地法令》 |
第三节 公共土地出售制度的演变 |
一、土地出售单位面积的不断缩小 |
二、土地出售价格的逐渐降低 |
三、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确立 |
第二章 免费宅地制度的确立及其困境 |
第一节 西部观念与《宅地法》的思想渊源 |
一、“美洲大沙漠”观念的流行 |
二、“世界花园”神话的建构 |
三、美国西部的农业帝国理想 |
第二节 免费宅地制度的确立 |
一、公共土地制度指导思想的转变 |
二、公共土地免费分配政策的发轫 |
三、《宅地法》的出台 |
第三节 《宅地法》的制度缺陷 |
一、西部气候与《宅地法》的相悖 |
二、土地分类利用思想的缺失 |
第三章 干旱问题与公共土地制度的调整 |
第一节 大平原开发与《植树法》的兴废 |
一、“雨随树至”假说的提出 |
二、改造大平原的气候环境与《植树法》的出台 |
三、大平原的环境现实与《植树法》实施的困境 |
四、《植树法》的废除 |
第二节 水利灌溉与公共土地制度改革 |
一、水利灌溉主张的提出 |
二、《荒漠土地法》的颁布 |
三、美国社会的西部气候与灌溉观念 |
四、从《凯里法》到《国家垦务法》 |
第三节 旱作农业与《宅地法》的调整 |
一、旱作农业的兴起 |
二、《扩大宅地法》的颁布 |
第四章 公共土地的分类开发与利用 |
第一节 公共矿地开发制度的确立 |
一、远西部矿产资源的无序开发 |
二、美国国内围绕矿地开发制度的讨论 |
三、采矿业的发展与矿地开发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公共林地开发制度的确立 |
一、公共土地上的森林滥伐 |
二、森林保护思潮与公共土地制度改革的倡议 |
三、太平洋沿岸林地出售制度的确立 |
四、西部山区木材利用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公共草地利用制度的确立 |
一、畜牧业的迅猛发展与美国社会对畜牧业的传统观念 |
二、公共土地制度与西部畜牧业的兴衰 |
三、美国国内围绕草地利用制度的争执 |
四、社会观念的转变与《畜牧宅地法》的颁布 |
第五章 公共土地制度的自然资源保护转向 |
第一节 公共土地保护制度的发轫 |
一、森林资源保护思潮的高涨 |
二、《森林保护法》的颁布 |
三、森林保护区的建立 |
四、西部各州的抗议浪潮 |
第二节 公共土地保护制度的发展 |
一、国有森林体系的形成 |
二、国家公园体系的建立 |
三、野生动物保护体系的雏形 |
第三节 公共土地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矿产资源保护的兴起 |
二、矿业用地的合理开发与保护 |
三、畜牧资源保护的兴起 |
四、畜牧用地的有序利用与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研究(1910-201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内容与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美国生猪养殖发展背景及历史分期 |
第一节 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背景 |
第二节 1910-2010年间美国农业发展概况 |
第三节 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阶段的大致分期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1910-1958年间的美国生猪粪污治理 |
第一节 1910-1958年间的美国生猪养殖方式 |
第二节 牧养方式下的粪污治理观念及政策导向 |
第三节 美国早期生猪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1959-1971年间的美国生猪粪污治理 |
第一节 集约化生猪养殖方式的动因及初期发展 |
第二节 观念及法律制度的影响 |
第三节 粪污治理的具体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1972-1998年间的美国生猪粪污治理 |
第一节 集约化养猪快速发展 |
第二节 社会环境及政策驱动 |
第三节 环境正义追求下的生猪养殖粪污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1999-2010年代的生猪粪污治理(一) |
第一节 生猪养殖的发展状况 |
第二节 粪污治理的困境与综合养分管理概念的提出 |
第三节 综合养分管理计划与4R养分管理制度 |
第四节 综合养分管理的变革措施与管理成效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1999-2010年代的生猪粪污治理(二) |
第一节 环境优先技术的产生及基本规范 |
第二节 环境优先技术的升级换代 |
第三节 环境优先技术中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
第四节 环境优先技术的应用推广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粪污治理百年变迁动因分析 |
第一节 资源禀赋与治理范式 |
第二节 社会环境与政策导向 |
第三节 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驱动 |
第四节 市场环境与经济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经验及教训 |
第一节 政策制度层面经验总结 |
第二节 资源化利用层面经验总结 |
第三节 各国/地区生猪养殖粪污治理方式比较 |
第四节 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的失败教训 |
第九章 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价值取向与道德风险的防范 |
第二节 粪污治理方式与环境正义的实现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7)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规划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能源紧缺与可再生能源 |
1.1.2 土地的供需矛盾 |
1.1.3 交通规划的发展现状 |
1.2 研究问题和内容 |
1.3 研究意义 |
1.3.1 社会意义 |
1.3.2 环境意义 |
1.3.3 经济意义 |
1.3.4 学术意义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1.5 论文框架 |
第2章 交通空间的生产性理念与实践综述 |
2.1 生产性理念回顾 |
2.1.1 城市规划理念对交通规划的影响 |
2.1.2 生产性城市及相关理论 |
2.2 交通空间的生产性变革 |
2.2.1 空间的集约 |
2.2.2 空间的复合利用 |
2.2.3 空间的生产性挖掘 |
2.2.4 案例分析 |
2.3 交通空间的可再生能源生产实践 |
2.3.1 实践构想阶段 |
2.3.2 探索性实施阶段 |
2.3.3 规模化实施阶段 |
2.4 交通空间能源生产的技术进展 |
2.4.1 太阳能 |
2.4.2 风能及其他 |
第3章 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生产策略 |
3.1 宜能的交通空间的分类 |
3.1.1 路权用地 |
3.1.2 公路服务区 |
3.1.3 路面 |
3.1.4 上空空间 |
3.2 交通空间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结合方式 |
3.2.1 直接利用型 |
3.2.2 空间结合型 |
3.2.3 变废为宝型 |
3.2.4 混合利用型 |
3.3 交通空间整体化能源开发 |
3.3.1 交通走廊沿线空间的利用 |
3.3.2 城市交通存量用地的再利用 |
3.3.3 交通空间与可再生能源开发相结合 |
第4章 我国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潜力分析 |
4.1 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生产的政策导向 |
4.1.1 可再生能源政策导向 |
4.1.2 当前土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导向 |
4.2 基于GIS的我国交通用地的太阳能潜力模拟分析 |
4.2.1 方法和原理 |
4.2.2 数据来源 |
4.2.3 模拟步骤 |
4.2.4 结果 |
4.3 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光伏一体化潜力分析——以兰新铁路为例 |
4.3.1 相关背景 |
4.3.2 模拟对象 |
4.3.3 模拟步骤 |
4.3.4 结果 |
4.4 公路服务区的光伏一体化潜力分析 |
4.4.1 相关背景 |
4.4.2 模拟对象 |
4.4.3 模拟步骤 |
4.4.4 设计方案 |
4.4.5 结果 |
4.5 主要结论和分析 |
第5章 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规划策略 |
5.1 从规划角度介入的必要性 |
5.1.1 现状——我国城市规划与可再生能源规划相脱节 |
5.1.2 趋势——可再生能源规划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中 |
5.1.3 途径——供需侧结合,总控规互补 |
5.2 规划定位 |
5.3 规划目标与特点 |
5.3.1 规划背景 |
5.3.2 规划的原则与目标 |
5.3.3 规划的特点 |
5.4 规划技术流程 |
5.4.1 前期调研评估 |
5.4.2 空间布局 |
5.4.3 规划选址 |
5.4.4 选址的可行性评估 |
5.4.5 指标体系的建立 |
5.5 开发管理 |
5.5.1 能源项目的招标 |
5.5.2 经济模型评估 |
5.5.3 补贴机制和购电机制 |
5.5.4 管理机制 |
5.6 潜在影响分析 |
5.6.1 驾驶安全因素 |
5.6.2 道路维护因素 |
5.6.3 环境因素 |
5.6.4 景观因素 |
5.7 美国相关规划实践的介绍与分析 |
5.7.1 美国公路路权用地可再生能源项目介绍 |
5.7.2 与我国的比较分析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相关建议 |
6.3 讨论 |
6.4 研究不足 |
6.5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立法背景 |
第一节 气候变化之内涵 |
一、气候变化的学理内涵 |
二、气候变化的法律内涵 |
三、温室气体的意涵 |
四、气候变化之特性分析和法律规范需求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衍生的背景 |
一、美国温室气体排放结构体系和现状 |
二、气候变化对美国的影响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之政策和立法进程 |
一、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历程 |
二、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的角色 |
三、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规范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联邦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
第一节 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 |
一、气候变化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的特征及作用 |
二、气候变化保险制度之原则和可保性研究 |
三、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绿色保险”与气候变化 |
四、美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巨灾风险转移的保险形式 |
第二节 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 |
一、传统管控法律制度在气候变化法律中的功能和特点 |
二、气候管控基础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及实践价值 |
三、评估和管理气候影响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理论支撑 |
四、整合环境许可和气候变化之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 |
五、交通运输领域减排之机动车辆排放管理制度 |
六、成本效益最优之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 |
第三节 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 |
一、气候变化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之规范内涵和发展脉络 |
二、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
三、碳税在美国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未来评析 |
第四节 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 |
一、美国气候变化诉讼演进趋向 |
二、美国气候变化诉讼原则和实践 |
三、美国气候变化诉讼之侵权公害诉讼和大气信托诉讼 |
四、司法在气候变化管控上的功能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理路:以三个州为例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中的角色演绎 |
一、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和政策评析 |
二、美国区域气候变化法律管控之倡议 |
三、地方在气候变化规制上之动因和动力 |
第二节 华盛顿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框架 |
一、华盛顿州政治体系及气候变化之影响 |
二、华盛顿州气候变化主体法律框架和制度构建 |
三、案例研究之西雅图市气候行动介评 |
四、华盛顿州气候变化法律评析 |
第三节 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 |
一、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渊源 |
二、加州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法律制度体系 |
三、加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证成 |
第四节 马萨诸塞州气候变化法案解读 |
一、《马萨诸塞州全球变暖解决法案》之法律架构和意义 |
二、马萨诸塞州之减排项目 |
三、马萨诸塞州第569号行政令解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理论特征及基本模式 |
第一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理论渊源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法源与内涵 |
二、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本质内涵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内核分析:法经济学视角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碳的社会成本 |
二、美国气候变化应对之成本效益分析 |
三、美国气候变化制度之内核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
一、减缓和适应并进原则 |
二、司法审查原则 |
第四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核心理念 |
一、构建理念之一:衡平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本位 |
二、构建理念之二:资本市场和有限政府之气候管制 |
第五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基本模式:“四位一体” |
一、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 |
二、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 |
三、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 |
四、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审思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深层剖析 |
一、美国宪政制度下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
二、美国环境联邦主义下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
三、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功能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结构性和程序性之掣肘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治理结构功能失调 |
二、美国气候变化法律治理程序性局限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碳的社会成本) |
二、气候变化治理“试验田”借鉴之地方“先行先试” |
三、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之规范经验 |
四、司法救济与监督:推动气候变化司法 |
第四节 中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构建 |
一、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之构想 |
二、强化气候变化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体系与规则构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思路及基本框架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第2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特性及其价值 |
2.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界定 |
2.1.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
2.1.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划分 |
2.1.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
2.2 水电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演进 |
2.2.1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早期探索 |
2.2.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试点 |
2.2.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发展 |
2.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价值 |
2.3.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厘定 |
2.3.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性价值 |
2.3.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工具性价值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与制度构造 |
3.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
3.1.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
3.1.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
3.1.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
3.2 水电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基本构造 |
3.2.1 水电资产证券化运行制度 |
3.2.2 水电行业监管制度 |
3.2.3 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制度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水电基础资产转让制度的突破与发展 |
4.1 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分析 |
4.1.1 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比较法分析 |
4.1.2 我国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司法认定 |
4.1.3 水电资产证券化中可转让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
4.1.4 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 |
4.2 水电资产证券化对传统债权让与制度的挑战 |
4.2.1 将来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
4.2.2 将来债权转让的公示和通知 |
4.2.3 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
4.3 水电资产证券化视野下债权让与制度的未来发展 |
4.3.1 将来债权让与溯及至让与合同成立时生效 |
4.3.2 债权让与登记的对抗效力 |
4.3.3 限制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
5.1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内在要求 |
5.1.1 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风险隔离 |
5.1.2 基础资产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风险隔离 |
5.1.3 基础资产与计划管理人的破产风险隔离 |
5.2 破产隔离的必备要素——水电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 |
5.2.1 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法律意义 |
5.2.2 美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立法的借鉴 |
5.2.3 完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法律制度的建议 |
5.3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困局及成因 |
5.3.1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
5.3.2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困局的原因分析 |
5.4 破解困局的路径:利用信托法律制度构建SPV |
5.4.1 商事信托符合SPV的本质: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商事组织 |
5.4.2 打开商事信托的制度枷锁:扩大营业信托主体范围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 |
6.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的意义 |
6.1.1 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对发行人的意义 |
6.1.2 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对投资者的意义 |
6.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 |
6.2.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主要方式 |
6.2.2 信用增级方式的法律性质分析——以差额补足为重点 |
6.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
6.3.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构造 |
6.3.2 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 |
6.3.3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发行监管——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
7.1 水电资产证券化发行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7.1.1 化解水电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
7.1.2 破除水电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不对称 |
7.2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构造与问题 |
7.2.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原则 |
7.2.2 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现实构造 |
7.2.3 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
7.3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完善 |
7.3.1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国际经验的借鉴 |
7.3.2 完善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10)应对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控制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可持续发展是城镇化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
1.1.2 城乡规划是引领与管制城镇化的有效工具 |
1.1.3 开发控制是规划体系的核心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名词术语解释 |
1.3.1 “开发” |
1.3.2 “开发控制” |
1.3.3 “开发控制体系” |
1.3.4 “开发控制制度” |
1.3.5 “规划许可”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开发控制的研究进展 |
2.1 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背景 |
2.1.1 早期的理论研究 |
2.1.2 开发控制研究的转折 |
2.1.3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开发控制研究 |
2.2 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国际进展 |
2.2.1 国外开发控制制度及开发控制体系整体研究 |
2.2.2 国外开发控制制度的组织框架及构成性研究 |
2.2.3 国外开发控制中的规划许可研究 |
2.3 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国内状况 |
2.3.1 国内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概况 |
2.3.2 国内开发控制的历史研究 |
2.3.3 国内开发控制的概念以及与规划体系的关系 |
2.3.4 国内规划管理与开发控制的研究 |
2.3.5 国内规划许可的研究 |
2.4 国内外的研究比较 |
第三章 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与特征 |
3.1 开发控制体系与规划体系 |
3.1.1 开发与规划的关系 |
3.1.2 规划体系的构成 |
3.1.3 规划体系的模式 |
3.1.4 开发控制体系与规划法规体系的关系 |
3.2 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 |
3.2.1 开发、开发控制以及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 |
3.2.2 开发控制体系目标的变迁与社会变迁 |
3.2.3 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及其控制方式 |
3.3 开发控制体系的特征 |
3.3.1 政治性 |
3.3.2 经济性 |
3.3.3 技术性 |
3.3.4 地方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开发控制的方式 |
4.1 开发控制体系、开发控制制度与开发控制方式 |
4.2 开发的概念与定义 |
4.2.1 开发活动的物权特征 |
4.2.2 开发权的变化 |
4.2.3 开发活动的定义 |
4.2.4 开发活动的分类 |
4.3 开发控制的外部性区分 |
4.3.1 开发活动的外部性 |
4.3.2 负外部性 |
4.3.3 正外部性 |
4.3.4 外部性的评估 |
4.4 开发控制涉及的利益范畴 |
4.4.1 开发控制的法理基础 |
4.4.2 公共还原的理念 |
4.4.3 公共还原的方式 |
4.5 开发控制的方式 |
4.5.1 行政认可 |
4.5.2 法律授权许可 |
4.5.3 区划法赋权许可 |
4.5.4 土地契约/土地出让合同 |
4.5.5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
4.5.6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开发控制的规划许可程序 |
5.1 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许可程序 |
5.1.1 英国的规划许可程序 |
5.1.2 香港的土地契约程序 |
5.1.3 新加坡的土地批租程序 |
5.1.4 美国的区划修正及建筑许可程序 |
5.1.5 澳大利亚的开发许可程序 |
5.1.6 日本的工程认可程序 |
5.2 规划许可程序的划分 |
5.2.1 开发控制方式的分类程序 |
5.2.2 规划许可程序的划分及其依据 |
5.3 规划许可申请的前期程序 |
5.3.1 咨询 |
5.3.2 预申请 |
5.3.3 准备申请材料 |
5.4 规划许可的申请及授予程序 |
5.4.1 申请与受理 |
5.4.2 磋商与谈判 |
5.4.3 决定与公告 |
5.5 规划许可的维护程序 |
5.5.1 规划许可的变更 |
5.5.2 规划许可的撤回 |
5.5.3 许可的撤销 |
5.5.4 许可的注销 |
5.6 规划许可的救济程序 |
5.6.1 规划许可的申诉 |
5.6.2 规划许可的强制执行 |
5.7 规划许可核心程序的设置理念 |
5.7.1 协商谈判与制度成本 |
5.7.2 公示听证与知情权 |
5.7.3 许可撤回与信赖原则 |
5.7.4 许可申诉与法律救济 |
5.7.5 强制执行与制度权威 |
5.8 规划许可的利益相关者及决策 |
5.8.1 利益相关者的构成 |
5.8.2 规划许可行政的权力模式 |
5.8.3 规划许可决策的考虑因素 |
5.8.4 规划许可决策的附加条件 |
5.9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开发控制的历史及制度分析 |
6.1 礼制、律令与建设管制 |
6.1.1 古代礼制与律令下的城市管制 |
6.1.2 近代对西方国家开发控制的制度移植 |
6.1.3 单向思维模式的历史文化背景 |
6.2 规划实施与开发控制 |
6.2.1 计划经济下的规划实施 |
6.2.2 市场经济下开发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调整 |
6.2.3 单路径规划体系的理论原型 |
6.3 单路径规划体系下的规划管理与开发控制 |
6.3.1 规划管理的范围 |
6.3.2 规划管理的价值取向 |
6.3.3 政府在规划管理中的角色 |
6.3.4 规划管理中的规划编制 |
6.3.5 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 |
6.3.6 我国法定开发控制制度的组织框架 |
6.4 开发控制制度中对开发活动的界定 |
6.4.1 开发活动的界定缺乏物权意识 |
6.4.2 开发活动的分类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 |
6.5 开发控制制度中开发活动主体的区分 |
6.5.1 没有正确区分开发活动主体 |
6.5.2 公共利益主体的开发控制效率低下 |
6.5.3 忽略私人利益开发活动的义务与权利 |
6.6 开发控制制度中开发活动外部性的区分 |
6.6.1 没有建立外部性区分与许可分类的联系 |
6.6.2 缺乏外部性评估的导则指引 |
6.6.3 外部性评估的法律责任模糊 |
6.7 开发控制制度中开发控制方式的运用 |
6.7.1 混淆行政认可与规划许可 |
6.7.2 土地出让条件的设置机制不合理 |
6.7.3 用地规划许可的作用已弱化 |
6.7.4 建筑工程许可缺乏精细化分类 |
6.7.5 存量用地需要新的开发控制方式 |
6.8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我国现行规划体系调整而建构开发控制的理论模型 |
7.1 规划体系的调整:复合网络规划体系的转型 |
7.1.1 顺应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 |
7.1.2 向复合网络的规划体系转型 |
7.2 基于规划体系调整而构建开发控制的理论模型 |
7.2.1 “单向”思维向“多向”思维的转变 |
7.2.2 开发控制理论模型的构建 |
7.2.3 可持续发展核心理念的实现 |
7.2.4 开发控制体系多维属性的尊重 |
7.3 理论模型下开发活动定义及许可分类 |
7.3.1 开发控制的对象 |
7.3.2 基于利益主体区分行政认可 |
7.3.3 基于外部性区分法律授权认可 |
7.4 理论模型下的土地开发控制方式 |
7.4.1 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协调 |
7.4.2 地块类型特征的体现 |
7.4.3 开发控制方式的精细化运用 |
7.5 理论模型下的许可优化 |
7.5.1 规划许可的优化原则 |
7.5.2 用地规划许可的优化 |
7.5.3 工程规划许可的优化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广州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开发控制的制度性问题 |
8.1 广州市开发控制的历史背景 |
8.1.1 近代市政管理(1843-1921) |
8.1.2 现代规划许可的雏形(1921-1949) |
8.1.3 计划经济下的规划管理(1949-1988) |
8.1.4 现行规划许可程序的建立及调整(1987-) |
8.2 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机构及人员 |
8.2.1 规划管理及相关部门的设置 |
8.2.2 管理体制 |
8.2.3 审议机制 |
8.2.4 技术人员体系 |
8.3 广州市开发控制体系的基本架构 |
8.3.1 广州市开发控制的实践框架 |
8.3.2 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的规划编制 |
8.3.3 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的规划法规 |
8.4 广州市现有规划许可的分类程序 |
8.4.1 土地出让条件的程序 |
8.4.2 规划许可的程序 |
8.4.3 绿色通道许可程序 |
8.5 广州市规划许可的基本程序及其剖析 |
8.5.1 规划许可申请前期 |
8.5.2 规划许可申请及授予 |
8.5.3 规划许可的维护 |
8.5.4 规划许可的救济 |
8.6 广州市开发控制面临的可持续发展挑战 |
8.6.1 历史保护区的利益博弈 |
8.6.2 城市更新区的目标与方式 |
8.6.3 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 |
8.6.4 建筑物功能转换的诉求 |
8.6.5 多元目标的平衡次序 |
8.7 广州市开发控制体系的特征 |
8.7.1 忽略开发控制的政治性 |
8.7.2 缺乏制度经济性的成本意识 |
8.7.3 没有充分发挥技术性的作用 |
8.7.4 缺乏地方性的控制机制 |
8.8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广州市开发控制制度改革的策略 |
9.1 广州市开发控制体系的代表性 |
9.1.1 广州市开发控制实践的困境具有普遍性 |
9.1.2 广州市开发活动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 |
9.1.3 广州市开发控制的探索具备创新能力 |
9.2 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分析 |
9.2.1 应用开发控制理论模型 |
9.2.2 基于广州市现有的制度基础 |
9.3 规划法规的完善及规划编制的改革 |
9.3.1 规划法规的完善 |
9.3.2 规划编制的改革 |
9.4 行政机构调整及技术人员体系的完善 |
9.4.1 公共部门职能的梳理 |
9.4.2 决策机制的完善 |
9.4.3 技术服务体系的完善 |
9.5 规划许可的程序改进 |
9.5.1 规划许可程序的优化细则 |
9.5.2 规划许可程序的分类改进 |
9.6 本章小结 |
论文结论、创新与展望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创新与特色 |
三、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规划编制体系 |
附件二:国外代表性国家城市规划法对比 |
附件三:国外代表性规划行政机构设置 |
附件四:我国“一书三证”的内容及形式 |
附件五:我国规划机构设置概况 |
附件六:广州市国土规划资源委员会职能设置 |
附件七: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资料汇编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美国卡罗来纳动力与照明公司申请许可证延期(论文参考文献)
- [1]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D]. 靳匡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美国高风险教师评价︰取向、方式、影响[D]. 郝世文.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4]20世纪70-90年代美国环境管制与电力行业的发展[D]. 常晓荣.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5]西部观念、环境认知与美国公共土地制度的演进(1862~1935)[D]. 李鸿美. 南开大学, 2019(05)
- [6]美国生猪养殖粪污治理研究(1910-2010)[D]. 周杰灵.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7]交通空间可再生能源规划策略研究[D]. 韩丹. 天津大学, 2018(06)
- [8]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D]. 何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体系与规则构成[D]. 宋泽江. 湖南大学, 2018(06)
- [10]应对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控制体系[D]. 庞晓媚.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