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版中关于入境人员的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吴娴[1](2021)在《论世界卫生组织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问题的处置》文中研究指明
赵业伟[2](2021)在《青岛市新冠疫情防控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各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疫情后果的危害性增加了风险管理的成本,加重了社会的脆弱性,同时,疫情的应对正逐步转向社会的修复与治理的优化。青岛市作为中国北方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和进口冷链食品口岸城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青岛市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迅速建立并不断完善疫情防控体制机制,研究制定防控策略,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坚持顶格推进,全面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不断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充分彰显了制度优势,经历了实战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显着提升,全市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可控,经济社会秩序持续全面好转。但也暴露了应对重大疫情等系统风险存在脆弱性、治理模式相对滞后等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对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够到位,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措施落实不够严格,疫情防控的制度安排不够精准、严密,信息化平台建设相对滞后,专业人才力量欠缺,应急体系有待兼容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些是各地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些是制度机制层面的问题,有些是思想认识层面的问题,有些是操作执行层面的问题。本文对青岛市防疫模式进行了全过程复盘,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了解了国内外关于应急管理、风险管理、危机管理、社会治理、新冠疫情防控的研究现状,梳理了疫情防控实践中掌握的大量真实数据和一手资料。通过对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进行系统总结和深入反思,运用案例分析法、访谈调研法和比较分析法,归纳出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建立和运作的过程及现状、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借鉴公共价值管理理论、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理论等理论方法,提出了健全党的领导、优化协同治理、加强智慧赋能、提升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完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指挥调度机制、完善总结评估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报告、积极开展风险沟通等对策建议。本文旨在为地方政府提高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公共安全韧性城市提供一定的参考。
陈甲立[3](2021)在《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际社会一直有利用移民政策吸引外籍人才的传统,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便是其中之一。为“吸引、留住、用好”外籍人才,我国极有必要运用开放务实的移民政策来搭建吸引人才和发展人才的平台,构建相对完备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便成为关键一步。2020年司法部适时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永居条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外国人才引进的门槛,展示中国在移民领域继续扩大开放、与时俱进的诚意和决心。但仍存在申请条件不够精细化、配套移民法技术手段存在缺位、移民融入现有机制脆弱等诸多不足,导致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法律体系尚有漏洞,存在执行的空白点。本文拟聚焦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深入研究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评析最新公布的《永居条例》的进步与不足,并适当借鉴域外国家相关制度设计,提出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完善路径,以符合该制度“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定位。文章除绪论外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深入研究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及《永居条例》出台的必要性。首先,对外国人与国际移民、永久居留与永久居留制度进行概念辨析。其次,阐明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国际法理论基础,包括国家主权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最后,论证此次《永居条例》出台的必要性,该征求意见稿是服务国家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移民法治体系现代化、参与全球移民治理新格局的需要。第二章客观评析《永居条例》的进步与问题。结合《永居条例》的具体规定,从永居外国人准入、移民法技术手段、永居外国人社会融入等主要方面展开论述。在准入环节,《永居条例》进一步拓宽了申请条件,但也凸显出立法“宜粗不宜细”的问题;在移民法技术手段中,《永居条例》初步引入定额审批和积分评估制度,表明这两项移民法技术手段已被纳入制度建设议程中,但仍需进一步具体建构。与此同时,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在该条例中尚未提及职业清单制度、移民担保制度等综合性准入制度;在社会融入环节,《永居条例》进一步落实永居外国人在华资格待遇,但现有规定的移民融入机制仍表现出不可忽视的脆弱性。第三章归纳与借鉴域外主要国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从我国当前存在的制度问题出发,分析传统移民国家和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欧洲、亚洲国家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特色与经验。在准入环节,从美国移民签证和日本永住签证的立法规定入手,总结当前移民申请类型及条件的共性。在移民法技术手段中,总结归纳主要国家的立法内容与实践特点。在社会融入环节,从两个主要角度展开分析,一是在移民融入的顶层设计上,主要国家表现出国家引导和多方资源相结合的特点;二是在移民融入的具体落实中,总结归纳主要国家保障永居外国人权利义务的举措。此外,鉴于移民管理的信息化、数据化已成为必然趋势,本文也总结归纳国外新兴的职业社交平台或人才机构与已建立的比较成熟的电子化、全过程的移民管理系统。第四章立足于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通过吸收与转化国际经验,提出改善路径。一方面,要完善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立法内容,具体为精细化设计永居外国人申请条件、健全移民法技术手段、开拓移民融入路径。另一方面,要完善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配套机制,具体为合理运用移民信息管理体系、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深化与国际移民组织的合作机制。
高洁[4](2021)在《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文化的视角出发,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了中西方文化遗产管理的异同,对中西方各自传统文化影响下的文化遗产管理进行了梳理。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比中西方遗产管理的异同,通过比较来更好的认识自身,并探索可以借鉴的经验;二是将文化理论和跨文化理论应用在文化遗产管理的各个层面,尝试分析遗产所体现的文化价值以及传统文化对遗产管理的深层影响。中西文化遗产管理的比较可以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比较分为静态对比和动态对比,即中西方管理体系的静态对比和遗产管理中出现的跨文化交流;纵向对比即对比中西方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遗产管理的横向比较从主体——利益相关者、客体一—文化遗产和介体——管理体制三个部分展开。西方是个宽泛的概念,从遗产管理的实践角度来看,这里的西方主要指西方的文化源头一—欧洲。在研究中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跨文化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的比较,即纵向比较。欧洲的保护思想演变主要围绕“修复”一词展开,不同的修复原则和手段反映了每个时代人们对遗产价值的不同理解。保护中的“价值理性”关注“为何保护”,而“工具理性”关注“如何保护”,这两者构成了对立又统一的整体。中国的遗产保护与管理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价值由谁决定?西方成熟的保护理念是否具有本土适应性?要解决这些问题都必须从根源入手,既要了解遗产的传统文化价值,也要了解遗产对当代人的价值。案例部分以西班牙世界遗产为例,西班牙的遗产保护与管理因社会制度等原因曾落后于英美意等国,也曾经历过因保护理念变化而造成破坏的问题。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独特性和多元化上与中国具有相似性,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中国的遗产保护开始较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众旅游的兴起,以及申报世界遗产所带来的巨大效益的影响,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理论也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遗产保护理论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理论的影响和制约,还需探索真正适合于中国的遗产发展之路。第二章是中西传统文化差异在建筑遗产中的体现。本章以建筑遗产为例,说明了不同材质与风格的建筑遗产所反映出的文化特征和核心价值。西方建筑以石材为主,风格雄壮威严;中国建筑以木材为主,显得纤细灵动,遗产建筑本体的差异性体现出中西传统文化的不同精神内核。中西管理思想也与传统文化密切相关,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儒家文化,本身就是治国安邦的理论,可以被称作“管理型思想”。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儒家文化不断糅合其他文化特质,成为多个朝代管理大一统帝国的有效手段,这些管理思想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西方的管理思想起初是“见物不见人”的,没有将人的价值作为管理的目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也开始将管理中的人看作是复杂的个体,更接近儒家思想中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到了现代这个紧密相连的全球化时代,中西文化的差异性日益显着。不同民族的文化可以拿来比较,但不存在统一的价值体系,文化不会向着同一个方向进化,只会在各自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性并存是发展的趋势,文化交流与互补必定会对世界的发展有所助益。第三章是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比较。管理体制是遗产管理中的介体,连接起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遗产。在中国遗产事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遗产地过度商业化、真实性受损、文化认同缺失、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以及对世界遗产的过度利用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遗产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因此体制问题一直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我国的遗产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多种管理经营模式应运而生,但总体上还是以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为主。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目标仍是发展的主要目标,由此导致了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在遗产价值认知方面,管理者和民众的遗产保护意识尚需培养。在管理模式、资金来源、保护和管理的多元化参与等方面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遗产管理和旅游管理关系密切,相互交融,由于遗产也可以被看作是资源,如何合理利用遗产资源,避免空置和过度利用两个极端,是每个遗产地都要平衡的问题。第四章是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比较研究。利益相关者是遗产管理中的主体,包括管理者、保护者、经营者、社区居民、遗产旅游者、非政府组织、社会大众等。管理者与保护者有时是一体的,有时是多个主体,在我国政府是遗产管理责任的主要承担着者,但也不应忽视保护专家的作用。遗产经营者与遗产地居民是一对具有互动关系的主体,二者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否直接影响到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遗产旅游者是受到各方关注的群体,中西方遗产旅游者在看待遗产价值和审美文化方面都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对真实性的追求上差异更为显着。如何平衡旅游业发展与遗产保护的关系也是中西方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遗产地旅游活动中的各种关系都是围绕旅游者展开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参与到景区经营中的社区居民往往会以旅游者的需求为目标。但遗产景区有其特殊性,它还担负着发展社会文化的任务,如果完全迎合大众游客的需求,遗产景区难以发挥它的全部功能。提升旅游的文化和精神层次,是现代文化和遗产旅游的发展方向。遗产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只有找到这些关系之间的平衡才能做到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第五、六、七章为案例研究。第五章比较了遗产活化和遗产数字化管理的中西理论与实践。“活化”是指对遗产的物质层面和价值层面所体现的文化加以“诠释—融合—重构”的过程。遗产的数字化既是主动迎合了时代的发展,也是为了应对社会的改变而必须做出的选择。由于信息时代和互联网的发展,我国与西方在数字化方面的发展齐头并进,并在应用领域超越了西方。故宫在遗产活化和数字化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实践,收获了正向的社会反馈,这些经验也被其他文化机构所借鉴,对推广和传承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西方研究关注的焦点是数字化、新媒体和社交网络对社会和文化的影响,讨论了技术发展与文化变革的关系。一些学者对数字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快速发展抱有谨慎的态度,反对技术决定论,认为工具应当为人的目的服务。遗产活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基本方式都是要对传统文化有了深入了解之后,解码“文化基因”,然后与现代生活方式相连接,给人以怀旧的体验或对文化的共鸣。第六章讨论了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比较了西班牙的圣地亚哥古城与曲阜。这两处遗产都是各自国家的文化圣地,如何解决传统与现代的矛盾是它们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世代生活在历史城镇中的居民是那里的主人,历史城镇也是最能体现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遗产,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其中的关键问题。曲阜和圣地亚哥古城同属于“文化圣地”,历史城镇常见的商业化倾向可能会削弱其神圣性和文化价值,也可能会出现“创造性破坏”的情况。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基于文化的解决方案,除了要注重物质遗产的保护,还要重视遗产的价值和文化符号,关注遗产地的地格和历史文化背景。同时,保护传统和现代发展之间需要找到平衡,要考虑到住房、人口、就业、商业、环境、社区融合与文化认同等因素。未来曲阜的发展还要理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找到阻碍发展的症结,从而将更好的阐释和发扬儒家文化。第七章比较了两条文化线路遗产,分别是丝绸之路和朝圣之路。文化线路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中较新的一类,它突破了过去以点状为主的类型特征,在空间上做了延伸。同时也扩展了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避免了文化脉络的割裂,丰富了遗产参观者的活动内容与体验。这类遗产具有流动性和跨文化交流的特征,在管理上更是涉及到跨国的遗产管理,可以借鉴国际管理的经验。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旅游经济的表现优于宏观经济发展,旅游业在这些国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为突出,旅游减贫、带动就业等作用需进一步引导、扶持和彰显,文化旅游能够对丝绸之路的复兴发挥重要作用。创新点在于:首先,在研究视角方面,从文化的视角对遗产管理进行研究,是一个比较新的切入点。文化遗产不是无本之木,它的存在本身就代表了文化的传承,因此也要用延续的眼光去看待遗产,把文化遗产放置在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去理解和管理。其次,在研究思路与内容上,对比了两个空间——中国与西方,梳理了两个方向——横向与纵向,分析了三个组成部分——遗产管理的主体、客体和介体。在案例部分探讨了三类具有遗产管理领域代表性和前沿性的文化遗产。第三,在研究方法上,采取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融合了历史学、文化比较学、国际管理学、旅游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文化,运用了文化与跨文化的理论,讨论了中西差异和经验借鉴,也探索了我国文化遗产的国际化之路。文化遗产是由一代又一代人选择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的价值既取决于历史,也取决于当代和未来。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遗产除经济价值之外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通过了解西方遗产的发展道路和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自身,要学习西方的先进理念,更要从本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力量。文化遗产事业可以促进社会文化的良性发展,进而使我国的文化遗产“走出去”,推广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
熊栎天[5](2021)在《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恐怖主义的治理视角体现了预防性路径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三个特点,即恐怖主义的防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恐怖主义不是只有特定国家才面临的问题,而是国际社会与全人类的共同挑战;除了主权国家,参与预防性反恐的治理主体还包括广泛的非政府国际行为体与社会单元。预防性反恐是通过预防性手段作用于恐怖主义发展的每一个节点,逐渐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抑制和减缓恐怖主义的发展从而降低恐怖主义对人类危害的治理过程。恐怖主义产生与发展的因果链条以及国家政策对该因果链条的干预效果是预防性反恐成立的逻辑前提,以“反恐战争”为代表的应激式处置策略被证明效果不佳。恐怖主义暂时无法被直接消灭,人类还将继续与之共存的现实说明了预防性反恐的必要性。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构成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阶段;个体、组织、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体现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治理层次。预防个体“极端化”与推动“去极端化”、预防恐怖组织获取发展资源与要素、切断个体与恐怖组织在意识形态与行为方式上的联结是预防性反恐发挥作用的关键。预防性反恐的开放性决定了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可能成为预防性反恐的参与主体。除了国家行为体之外,社会单元与非国家国际行为体既有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蔓延的薄弱环节,也能在国家行为体的引导和监督下发挥积极作用。各国都采取了预防性措施治理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预防性军事打击、预防性刑事司法模式以及“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是三种被广泛运用的代表性预防性反恐手段,对应着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三个阶段。对外籍恐怖分子行为模式的认识、恐怖主义活动的刺激以及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认知共同影响着政策偏好的生成。国际反恐的正当性并非是先验的,而是基于恐怖主义的非正当性、反恐对象的确定性以及反恐手段的合法性。美国对苏莱曼尼的“定点清除”以及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其本质对预防性反恐手段的滥用。美国将反恐议题“政治工具化”的做法将削弱国际反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吴蔚,黄如青,CHEN Jueyu,HUANG Rui[6](2020)在《后疫情时代航运业船员权益的法律保障》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蔓延,航运业的发展遭遇各种挑战与风险,船员的健康权益和劳动权益也受到了损害。一方面受疫情影响各国防控措施不断升级,客观上影响了船舶靠岸、船员换班,另一方面则是船员劳动权益法律体系与救助制度自身存在漏洞。基于国际海洋法框架下船员权益的保障条款和相关国家责任,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就疫情影响下的船员工作履约及救助问题作出了指导性建议。后疫情时代的航运界应建立完善的船员权益法律体系的构建,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保证船员身心健康,为船员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提高船员社会地位,推动航运业的良性发展与运转。
莉姿(CHANTHANILEUTH VILATPHORN)[7](2020)在《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及其经济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老挝实行经济开放以来,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这得益于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不断完善。当前,老挝政府在为继续积极吸引外资作出努力,外商直接投资对促进老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推动相关制度变革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变迁,作用于老挝外商直接投资的直接挤入效应非常明显,在间接促进了老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促进了老挝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就业率的提升。当然,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也产生了挤出效应,包括对老挝本土企业竞争力的削弱以及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本文结合外商直接投资理论与制度经济学理论,基于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现状与老挝经济发展现实,探讨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产生与变迁历程,剖析制度理论框架下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变迁的特征与动因,进而对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基本内容展开研究,分析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功能与效应,研究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产生的效应机理与路径依赖及其经济效应。根据制度变迁理论与制度效应理论,外商直接投资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制度安排对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变迁具有促进作用。在戴维·菲尼的理论框架下,影响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代表了建立制度变化实证模型的一个重要方法。因此,我们在对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效应进行研究时,需要把有关影响制度供给与需求的重要因素考虑在内。在老挝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逐渐转变的过程当中,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投资制度内容的“介入”,不断作用于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变迁和效应。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产生了一个基本命题,即: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经济增长会产生重大影响,制度的作用最终体现在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上。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作为一个庞大的制度分支体系,其影响过程必然不是由一种FDI数据值来反映的,而是由多种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倾向的数据指标集展现的(即FDI制度因子),鉴于这种多对一评价值模型具有较高系数的分散性,本文以准入制度、审批制度、管理制度和鼓励制度为FDI制度评价指标体系中的4个一级维度指标,并分别从4个不同制度视角选取维度变量,借助MATLAB软件,对变量之间进行相关性分析和主成分因子分析,将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作为计量经济模型,利用协整分析和回归分析研究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和老挝经济增长之间的协整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老挝短期的政策鼓励并不能完全刺激外商直接投资比例的增加。从长期发展看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与老挝经济增长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影响,且这种正相关以每增加1个百分点的FDI综合制度值,老挝GDP将会增加0.7259%。且外商直接投资短期内对老挝的经济增长(GDP)的影响相对较小,即FDI波动1个百分点,那么经济增长将同向变化0.391628个百分点,且GDP的调整系数为-2.093457。整体来看,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与老挝经济增长间存在正相关的互作关系,其中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及鼓励制度是促进老挝经济增长和FDI投入的主要影响因子,由此得证老挝的FDI制度体系及其变迁总值可以刺激和促进老挝的经济增长,且拥有明显的经济效应。基于此,本文在最后通过对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战略目标与定位的分析,给出了提升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效应以及规避挤出效应的制度完善对策与建议,认为在建立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时应注重老挝与外国投资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协调,应结合老挝社会与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动态管理模式。注重对制度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与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并充分发挥政府中介引导作用。
徐翕明[8](2020)在《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文中提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是一个具有浓厚历史底蕴与民族传承的刑事法律概念。它发轫于先秦,盛兴于唐宋,对当代中国刑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发展影响巨大。但就目前而言,“法令行为”在刑法立法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并且在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上也难以令人满意。针对这一现状,本文采用分类研究、分别阐释、交叉学科分析的方法,对“法令行为”进行由总到分全面、深入的探讨。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约20万字。第一章是对“法令行为”基本内容及其原理的介绍。该部分从古代刑律中寻找“法令行为”的源头,并结合当下“法令行为”的定义,进而提出“法令行为”的概念是,依照其他法律(包括法规)、公务员或军人内部的上级命令实施的行为。“法令行为’”具体可区分为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其中,前者可进一步分解为依实体法实施的行为和依程序法实施的行为,而后者则可分为公务员执行命令和军人执行命令。“法令行为”都具有出罪效果,但由于依照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在行为本质上存在不同,故而根据秩序统一性原理中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实质违法性理论中的社会相当性说对两者的出罪根据分别阐释。第二章是对中外刑法中“法令行为”立法例的系统梳理与分析。通过对“法令行为”的全球化考察,在借鉴他国规定的基础上,将“法令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然,如何在《刑法》体系中准确地定位“法令行为”还有深究空间,本文主张将其规定在《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之后,作为一项独立的出罪事由。具体条文可采用如下表述:“依据其他法律或上级命令而实施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所实施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章是对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的展开。具体来说,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种类繁多,但与出罪相关的内容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发言、表决行为,民事监护中的惩戒行为,《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基于其职务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以及大量行政性法律规定的特别许可行为。这些行为原则上继承了“法令行为”的出罪效果,但由于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在阻却具体犯罪的成立上也会有所不同。同时,本文还对实施各个行为所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以避免动辄对这些行为作非罪化处理。第四章是对依照程序法实施的行为的展开。具体来说,依照程序法实施且与出罪相关的行为,主要是刑事诉中的侦查行为、逮捕行为、扭送行为和执行死刑行为,其中扭送行为的问题最为复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扭送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于扭送行为的条件认识不足引起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扭送的主体是任何公民,但这是不准确的,应当修改为“公众”或“任何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和在逃犯,应当将现行犯理解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同时,借鉴美国法中“合理根据”规则,对在逃犯的标准做合理解释。对于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扭送限度问题,我们应当从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两方面作补充解释,从而使扭送行为能够积极发挥出罪效果。第五章是对执行命令的行为的展开。基于行为主体的不同,执行命令的行为分为公务员执行命令和军人执行命令,故而在讨论二者出罪问题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在分析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出罪时,应当格外重视《公务员法》第60条的规定,立足于法律文本总结出具体的出罪条件;而解决军人执行命令出罪时,则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制定,并适时地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张成利[9](201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回顾整个人类文明的历史演进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人类逐渐战胜自然的历史过程。就中国而言,短短几十年就走过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发展进程,成就斐然的背后实则是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不断涌现。可以说,在获得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付出了巨大的自然代价。面对国际整体生态形势不佳、国内生态环境问题严峻的基本现状,基于对工业文明发展方式的反思以及进一步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如何从理论上构建指引生态实践的思想认识是党和国家现阶段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要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回答,以期从思想意识层面为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提供引领。本文旨在借鉴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人类发展史上新的文明(生态文明)为背景,以党的十八、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及如何运用它指导生态实践进行整体性研究,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作出理论应答。全文主要分导论、主体、结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首先是对研究的对象和意义进行简要论述;其次梳理了当前学术界对选题的研究现状;另外介绍了论文所采用的基本研究方法、思路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最后着重阐述了生态、生态文明等多组概念的基本内涵。论文的前两章主要是从理论来源和历史演进两个角度进行梳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构建与确立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支撑。第一章主要论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基础。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开发利用自然要遵循自然规律等思想认识,肯定这些思想至今仍在延用。其次,就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代表性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尊重生命”思想进行论述。最后,分别讨论生态主义、生态社会主义以及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三种理论,为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提供理论准备。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历程。本章从动态角度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经历了萌芽、孕育、发展、丰富等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历史阶段,涉及到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对于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认识,这些认识皆以相关生态文明理念表现出来。为了体现逻辑上的连贯和结构上的衔接,每个发展阶段基本从历史背景和具体理论认识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持之以恒的探求。论文的中间部分也是主干部分,主要从理论主张、基本特征的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认识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第三章具体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理论主张。本章以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指向,概括和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为和谐发展、生态公平、绿色发展、生态安全,并对其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旨在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说清楚、说透彻。论文后面所阐释的对于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指导中国生态文明实践的现实路径分析正是基于本章内容。可以说,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观理论主张的概括与论述是整篇博士论文的关键和核心。第四章简单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在上一章提炼和分析了理论主张之后,进一步归纳总结这个概念的基本特征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通过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并将其与传统文明观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走出传统文明观的误区,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简言之,历史性、民族性、时代性、实践性是其最基本的四大特征。论文的后三章都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理论主张的确定展开的,包括用生态文明观衡量现阶段中国生态文明实践的现状,肯定成就,发现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实践的具体现实路径。第五章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衡量我国的生态建设实践。本章主要从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和依然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来评价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一方面,就成就而言,经过党和国家多年的努力,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明显改变,生态建设工作持续顺利推进,国内生态环境质量相对而言有所改善;另一方面,成绩显着的同时尚未解决的问题依然较多,包括在新的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具体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国内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思想观念上生态文明意识尚未完全形成、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依然存在、制度建设仍需加强和完善、国际环保领域的合作机制仍有待健全等多个方面。第六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本章旨在从学理依据与现实基础两个维度论证和阐释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内生态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解决现实环境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路径,即,一是提升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二是完善关键制度建设,增强制度保障能力;三是更新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持续发展;四是加强国际生态合作,推进全球生态建设。结束语部分主要是对文章研究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得出了一定的研究结论。如,在历史传承中不断增强其理论自信、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来推动国内生态建设是必然选择等。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未来研究可能拓展的方向进行展望。如,可以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可以探讨具体措施以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在全社会的树立以及如何积极提升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影响力等方面。
龙湘元[10](2015)在《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西方各国同性恋争取平等权利的产物。而婚姻在传统社会所起到的生产组织功能、社会组织功能以及生活互助功能是无可替代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同性恋群体面临着来自传统文化和观念上的巨大压力,我国没有同性婚姻立法的社会基础。本文通过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历史进程、相关基本权益等问题进行考察,梳理同性婚姻合法化背后的普世人权、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以便为中国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和国际私法问题提供借鉴。除导言外,全文共分6章,约19万字。导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第一章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做了概括介绍,包括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概念与历史演变、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同性婚姻的理论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同性恋的发展经历了宽容—打压—有罪化—疾病化—包容—立法等一系列态度,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立法处于多元化时代。本文以西方同性恋理论的本质主义思潮和建构主义思潮为基础,同时分析了颠覆婚姻性别基础的“酷儿理论”,深入到人类意识的深层,寻求同性恋文化作为政治符号书写的可能,揭示本质主义下局内人(同性恋者)和局外人(异性恋者)对同性婚姻的不同态度。第二章说明了同性婚姻的合宪性。本文从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宪法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同性恋群体的基本权利图谱,然后从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在宪法问题上的争论找出同性婚姻的合宪性观点,同时对反对同性婚姻国家的观点进行剖析,针对同性婚姻的所谓道德滑坡论等观点进行辩证,从多数与少数的论辩中得出同性恋者应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果把同性恋者排除在婚姻之外,依据的应该是宪法或法律,而不是宗教、道德或传统文化,没有法律依据就剥夺他人的婚姻权,应该是违宪的,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应该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第三章对同性恋婚姻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同性婚姻特点是主体的特殊性、婚姻形式的多样性、同性婚姻的目的的单纯性,其没有传统家庭的生育子女的功能。在承认的国家中,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角度分别介绍了一些典型国家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以及中国内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态度。本章把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分为注册伴侣、互助契约、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以及零星规制模式等,并分析了不同社会条件下这些模式的转换及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对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比较。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乃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我国学界通常把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大部分国家规定同性配偶之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的人格权平等,只有极少数国家没有明确。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中,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等身份权方面的立法基本一致。在身份权方面,除了同性婚姻以外,登记合伙制度这类准婚姻制度是一种几乎等同于婚姻的新的民事制度,同性配偶通过缔结登记合伙关系所获得的法律权利与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除了在收养权略有区别以外,其他权利基本相同。在财产权方面,几乎所有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把同性伴侣纳入和异性伴侣一样的保护范围;而准婚姻和半婚姻制立法的国家在财产权、继承权、家庭住宅占有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保险利益享有权、领养权与监护权、社会保障享有权、诉权、知情权、平等就业权等方面赋予了民事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大部分或者完全相同的权利。在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的国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五章主要探讨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在国际环境的大趋势下,因同性婚姻而导致的法律冲突也日益增多,对同性婚姻准据法如何确定及涉及其他问题如何解决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本章第一部分观点是:对同性婚姻的成立可以借鉴合同的准据法、婚姻的准据法、或制定特殊的规则。另外,同性家庭的全球流动也会导致个人权利和家庭关系产生变化,本章第二部分是有关涉外同性婚姻的司法承认方面,分别从承认同性婚姻、承认民事结合、不承认国家进行探讨和分析。另外,在共同收养,代孕、医疗互助方面,以欧洲为代表的司法理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模版。第六章是结论部分,论述了中国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立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传统的婚姻模式,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增设相关的国际私法规范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设立同性伙伴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性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浅谈《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版中关于入境人员的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版中关于入境人员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2)青岛市新冠疫情防控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
2.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应急 |
2.1.3 社会脆弱性与城市韧性 |
2.2 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价值管理理论 |
2.2.2 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理论 |
第3章 青岛市新冠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概况 |
3.1 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体制 |
3.2 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制 |
第4章 青岛市新冠疫情防控过程及策略演变 |
4.1 青岛市新冠疫情防控策略概述 |
4.2 青岛市新冠疫情防控的主要策略及其调整 |
4.2.1 外防输入,内防扩散 |
4.2.2 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 |
4.2.3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
4.3 青岛市新冠疫情防控取得的成效 |
4.3.1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大大增强 |
4.3.2 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运行 |
第5章 青岛市新冠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 |
5.1 对防范疫情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够到位 |
5.2 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
5.3 疫情防控的制度安排不够精准严密 |
5.4 信息化平台建设相对滞后 |
5.5 应急体系有待兼容 |
5.6 进口冷链货物集中监管有待改进 |
第6章 青岛市新冠疫情防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6.1 重大疫情应急管理顶层规划不足 |
6.2 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不强 |
6.3 风险预防与控制系统脆弱 |
6.4 依法防控体系不完善 |
6.5 治理效能有待提升 |
第7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提升的对策建议 |
7.1 完善突发疫情防控工作体制机制 |
7.1.1 健全党的领导 |
7.1.2 优化协同治理 |
7.1.3 加强智慧赋能 |
7.2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
7.2.1 提升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
7.2.2 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
7.2.3 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
7.2.4 完善指挥调度机制 |
7.2.5 完善总结评估机制 |
7.3 提高公共卫生信息公开和风险沟通水平 |
7.3.1 加强信息公开和报告 |
7.3.2 积极开展风险沟通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外国人与国际移民 |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 |
第二节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主权理论 |
二、人权保障理论 |
三、国家主权与人权保障理论的平衡 |
第三节 《永居条例》出台的必要性 |
一、服务国家人才发展战略 |
二、推进移民法治体系现代化 |
三、参与全球移民治理新格局 |
第二章 对《永居条例》的法律评析 |
第一节 关于永久居留外国人准入的规定 |
一、拓宽申请条件 |
二、申请条件欠缺精细化 |
第二节 关于移民法技术手段的规定 |
一、引入定额审批和积分评估的移民法技术手段 |
二、配套移民法技术手段缺位 |
第三节 关于永久居留外国人社会融入的规定 |
一、落实在华资格待遇 |
二、移民融入现有机制脆弱 |
第三章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一节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准入 |
一、美国移民签证 |
二、日本永住签证 |
第二节 移民法技术手段 |
一、定额审批制度与积分评估制度 |
二、移民担保制度与职业清单制度 |
第三节 移民融入举措 |
一、国家引导与多方资源结合 |
二、保障永居外国人的权利义务 |
第四节 移民信息管理体系 |
一、新兴的职业社交平台或人才机构 |
二、电子化、全过程的移民管理系统 |
第四章 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立法内容 |
一、精细设计申请条件 |
二、健全移民法技术手段 |
三、开拓移民融入路径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配套机制 |
一、合理运用移民信息管理体系 |
二、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 |
三、深化与国际移民组织的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研究综述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四节 相关理论 |
一、文化遗产价值判定标准 |
二、文化遗产活化理论 |
三、真实性理论 |
四、文化认同理论 |
五、跨文化理论 |
第一章 中西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比较 |
第一节 欧洲遗产理论的发展阶段 |
一、古典时期(17世纪前) |
二、17世纪至19世纪初期 |
三、19世纪初期至19世纪90年代 |
四、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中后期 |
五、现代修复理论(20世纪后期至21世纪) |
六、遗产保护与管理中常用词词义辨析 |
第二节 西班牙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 |
一、早期的修复实践(19世纪以前) |
二、19世纪的保护实践 |
三、20世纪的遗产保护与管理 |
第三节 中国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 |
一、中国传统的修复实践(20世纪之前) |
二、现代遗产管理的萌芽期(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
三、停滞期与摸索期(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 |
四、现代遗产管理的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 |
第四节 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的比较 |
一、英法遗产管理的比较 |
二、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中体现出的文化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西传统文化差异在遗产管理中的体现 |
第一节 中国传统文化在建筑遗产及管理思想中的体现 |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四个维度 |
二、中国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 |
三、中国的管理文化 |
第二节 西方传统文化在建筑遗产及管理思想中的体现 |
一、西方传统文化的四个维度 |
二、西方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 |
三、西方的管理文化 |
第三节 中西方建筑遗产特征及管理思想比较 |
一、中西传统文化四个维度的比较 |
二、中西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比较 |
三、中西方管理文化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比较 |
第一节 中国遗产管理体制 |
一、我国遗产管理体制 |
二、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
三、我国遗产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遗产管理的法律框架 |
第二节 西方遗产管理体制 |
一、西方国家的遗产管理体制 |
二、“以价值为导向”的管理方法 |
三、文化遗产的效益评价 |
四、国际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框架 |
第三节 西班牙遗产管理体制 |
一、西班牙遗产保护机构 |
二、西班牙遗产管理的法律框架 |
三、西班牙的特色保护措施 |
第四节 中西遗产管理体制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西遗产管理法律框架的比较 |
二、国际遗产管理理念的本土化问题 |
三、中西遗产管理体制的比较 |
四、西方管理体制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比较 |
第一节 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概述 |
一、遗产管理者与保护者 |
二、遗产经营者 |
三、遗产地社区居民 |
四、遗产旅游者 |
五、非政府组织 |
六、社会大众 |
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者与保护者的比较 |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
二、保护与科学的关系 |
第三节 中西文化遗产经营者与社区居民的比较 |
一、遗产经营者比较 |
二、社区居民的参与度比较 |
三、社区居民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第四节 中西文化遗产旅游者的比较 |
一、中西方旅游者对真实性的追求差异 |
二、中西方旅游者的审美差异 |
三、遗产旅游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四、遗产旅游对遗产地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故宫与西方博物馆: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比较 |
第一节 案例部分的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一、世界文化遗产 |
二、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
三、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
四、全球化对文化遗产的影响 |
五、中国与西班牙世界文化遗产概况 |
第二节 故宫博物院的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 |
一、故宫概况 |
二、故宫的遗产活化实践 |
三、故宫的遗产数字化实践 |
第三节 阿尔罕布拉宫的遗产活化与西方博物馆的数字化管理 |
一、阿尔罕布拉宫概况 |
二、阿尔罕布拉宫的遗产利用 |
三、西方遗产数字化研究 |
第四节 中西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比较 |
一、实体博物馆与数字博物馆 |
二、博物馆的体验方式 |
三、博物馆的创新之道 |
四、遗产活化的发展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曲阜与圣地亚哥古城: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比较 |
第一节 曲阜“三孔”及其遗产价值 |
一、曲阜的历史变化 |
二、曲阜的遗产价值 |
三、曲阜的城市发展演变 |
第二节 圣地亚哥古城的改造经验 |
一、圣地亚哥的古城与新城 |
二、圣地亚哥城市改造的经验 |
第三节 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经验借鉴 |
一、“圣地”类遗产的管理 |
二、历史城镇的商业化问题 |
三、两处圣地管理的异同 |
四、历史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丝绸之路与朝圣之路:文化线路遗产的开发与管理比较 |
第一节 文化线路遗产 |
一、文化线路遗产的提出 |
二、文化线路遗产的价值 |
三、线性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 |
第二节 丝绸之路的发展 |
一、丝绸之路概况 |
二、丝绸之路的文化价值 |
第三节 朝圣之路的发展 |
一、朝圣之路概况 |
二、朝圣之路的发展经验 |
第四节 欧洲的文化线路体系 |
一、文化线路认定 |
二、管理体系 |
三、财政制度 |
第五节 文化线路遗产的发展与管理比较 |
一、“欧洲文化线路”的管理经验借鉴 |
二、西班牙朝圣之路的发展经验借鉴 |
三、我国发展文化线路遗产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基于文化视角的发现 |
二、西方遗产管理体制借鉴 |
三、案例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研究局限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难点 |
五、篇章结构 |
第一章 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再探究 |
一、学界对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讨论 |
二、国家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三、部分国际组织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第二节 恐怖主义治理的核心要素 |
一、恐怖主义治理的对象 |
二、恐怖主义治理的相关理论 |
三、恐怖主义治理的策略与预防性思想的酝酿 |
第三节 恐怖主义治理面临的挑战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困境 |
二、国际恐怖主义治理中的“双重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预防性反恐:恐怖主义治理的一种新路径 |
第一节 预防性路径在各领域的运用 |
一、犯罪学:犯罪预防与矫治 |
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与免疫 |
三、外交途径:预防性外交与冲突预防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的概念与功能 |
一、预防性反恐的定义与成立逻辑 |
二、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划分 |
三、预防性反恐的政策工具 |
第三节 预防性反恐的治理层次与所遇困难 |
一、个体层次 |
二、组织层次 |
三、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 |
四、预防性反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预防性反恐的多元化参与主体 |
第一节 预防性反恐中的非国家国际行为体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和国际刑警组织为例 |
二、区域与次区域性国际组织:以欧盟与东盟为例 |
三、大型跨国公司:以互联网科技公司为例 |
第二节 国家行为体:预防性反恐的核心主体 |
一、推动预防性反恐国际合作 |
二、推动跨国企业发挥建设性作用 |
三、增强预防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 |
第三节 国家内部社会单元在预防性反恐中的作用 |
一、社区在预防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中的作用 |
二、家庭在预防“极端化”中的作用 |
三、学校:教育的“预防性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预防性反恐实践:对“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 |
第一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回溯 |
一、外籍恐怖分子概念与中文翻译的再探究 |
二、“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身份与背景信息 |
三、“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动机与行为模式的分析 |
第二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适用预防性反恐治理的特点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跨国流动性 |
二、外籍恐怖分子的多级治理层次 |
三、危害的不确定性:对“伊斯兰国”回流外籍恐怖分子威胁的认识 |
第三节 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基于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分析 |
一、根源预防:预防性军事打击 |
二、前置预防:预防性刑事司法措施 |
三、后置预防:“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 |
四、对回流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偏好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预防性反恐中的问题:以美国的“政治工具化”反恐为例 |
第一节 问题的铺垫:美国预防性反恐中的概念与标准制定 |
一、美国恐怖主义治理中的概念创造 |
二、美国的恐怖组织与恐怖分子名单 |
三、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滥用预防性打击:美国对苏莱曼尼的空袭 |
一、对苏莱曼尼恐怖分子身份的分析 |
二、先发制人或预防性战争:对美国打击手段的分析 |
三、影响分析 |
第三节 滥用预防性司法措施:美国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 |
一、美国对“东伊运”恐怖组织政策转变过程 |
二、中国的应对建议 |
三、对拜登政府反恐政策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对中国预防性反恐治理的借鉴意义 |
三、研究的不足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6)后疫情时代航运业船员权益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员生命权、健康权的保障困境 |
二、海员劳动权、薪酬权的保障缺位 |
(一)海员薪酬待遇和医疗补助落实不到位 |
(二)海员的换班、遣返权利行使不便 |
(三)海员履约与违约的责任认定规则不清 |
三、完善船员权益的法律保障及相关机制 |
(一)完善航运及船员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 |
(二)完善航运业治理的国际合作机制 |
(三)切实改善船员的海上工作生活环境 |
(四)提高港口的船员服务水平 |
四、结语 |
I.The Plight of Protection of Seafarers’Rights to Life and Health |
II.Absence of Protection of Seafarers’Right of Labor and Remuneration |
A.Improper Implementation of Seafarers’Remuneration and Medical Benefits |
B.Inconvenience for Seafarers to Change Shifts and Exercise Their Rights of Repatriation |
C.No Clear Rules for Determining Seafarers’Liability for Pperformance and Breach of Contract |
III.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Seafarers’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Related Mechanisms |
A.Refinement in the Legal Systems Concerning the Shipping Industry and Protection of Seafarers’Rights and Interests |
B.Perfe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for Governanc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
C.Effective Improvement on the Working and Living Environment of Seafarers at Sea |
D.Improvement on the Service Level of Seafarers in Port |
IV.Conclusion |
(7)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及其经济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外学者相关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外商直接投资理论 |
2.1.1 外商直接投资(FDI) |
2.1.2 FDI形成的理论基础 |
2.2 制度及制度变迁理论 |
2.2.1 制度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2.2.3 制度变迁中的产权理论 |
2.3 制度效率理论 |
2.3.1 检验制度效率的交易费用理论 |
2.3.2 以制度效率为核心的契约理论 |
2.4 制度经济效应理论 |
2.4.1 制度经济效应 |
2.4.2 制度意义上的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效应 |
2.4.3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效应的发生机理 |
2.4.4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效应的路径依赖 |
第3章 老挝经济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分析 |
3.1 老挝经济发展现状 |
3.1.1 老挝GDP发展水平 |
3.1.2 老挝经济产业结构 |
3.1.3 老挝基础设施发展水平 |
3.1.4 老挝劳动力就业率 |
3.1.5 老挝经济发展优势与劣势 |
3.2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现状 |
3.2.1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规模 |
3.2.2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来源 |
3.2.3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 |
3.2.4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模式 |
3.3 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经验 |
3.3.1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政策 |
3.3.2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聚集效应 |
3.3.3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 |
第4章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历史变迁 |
4.1 发展中国家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三阶段模型 |
4.1.1 三阶段模型 |
4.1.2 老挝引进外商投资的不同阶段 |
4.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变迁历程 |
4.2.1 开国时期 |
4.2.2 开放时期 |
4.2.3 21世纪以后 |
4.3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变迁的特征 |
4.3.1 呈“渐进式”特征 |
4.3.2 呈独资化趋势 |
4.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变迁的动因解析 |
4.4.1 政治制度因素 |
4.4.2 社会经济因素 |
第5章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内容、功能与效应分析 |
5.1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基本内容 |
5.1.1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准入制度 |
5.1.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审批制度 |
5.1.3 老挝外商投资经营管理制度 |
5.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功能 |
5.2.1 强制与调节性功能 |
5.2.2 引导与开放性功能 |
5.3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效应分析 |
5.3.1 FDI对流入国的挤入效应 |
5.3.2 FDI对流入国的挤出效应 |
5.3.3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挤入效应 |
5.3.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挤出效应 |
5.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问题与缺陷 |
5.4.1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执行力度差 |
5.4.2 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不健全 |
5.4.3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效应不明显 |
5.4.4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实施机制不完善 |
第6章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
6.1 理论假设 |
6.2 变量选取 |
6.2.1 准入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
6.2.2 审批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
6.2.3 管理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
6.2.4 鼓励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
6.3 数据来源 |
6.4 老挝FDI制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6.4.1 数据质量分析及预处理 |
6.4.2 变量筛选 |
6.4.3 综合评价值的计算 |
6.4.4 综合值计算步骤 |
6.5 老挝FDI制度的经济效应分析 |
6.5.1 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
6.5.2 协整性检验 |
6.5.3 老挝FDI制度体系经济效应的回归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提升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经济效应的对策建议 |
7.1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战略目标与定位 |
7.1.1 外商直接投资在老挝的经济战略目标 |
7.1.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战略目标 |
7.1.3 老挝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战略利益冲突 |
7.1.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战略定位 |
7.2 促进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 |
7.2.1 健全老挝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
7.2.2 构建“互利、互益、长期绿色”的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环境 |
7.2.3 加强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韧性化”管理 |
7.2.4 转变政府职能、构筑宏观引资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法令行为”的概念 |
(二) “法令行为”的类型 |
(三) “法令行为”的出罪根据 |
(四) “法令行为”的具体展开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历史研究方法 |
(三) 实证研究方法 |
(四) 比较研究方法 |
(五) 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五、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令行为”的概述: 基本内容及其原理 |
一、“法令行为”的基本内容: 概念、类型与效果 |
(一) 概念的追溯与重塑 |
(二) 类型的解构与建构 |
(三) 效果的辨析与变通 |
二、“法令行为”出罪的理论根据: 基于“二分制”的展开 |
(一) “依照法律的行为”出罪的根据 |
(二) “执行命令的行为”出罪的根据 |
三、本章论要 |
第二章 “法令行为”的中外立法:系统梳理与分析 |
一、中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立法例 |
(一) 大陆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 香港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三) 台湾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四) 澳门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外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立法例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三、域外“法令行为”规定之比较与启示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令行为”的总体差异和聚焦重点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令行为”的总体差异和聚焦重点 |
(三) 域外“法令行为”的规定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四、本章论要 |
第三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以实体法为分析对象 |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人大代表“发言、表决行为” |
(一) 中外“言论免责权”制度略考 |
(二) “发言、表决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发言、表决行为”出罪的条件 |
二、民事监护中的“惩戒行为” |
(一) 中外“惩戒行为”制度略考 |
(二) “惩戒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惩戒行为”出罪的条件 |
三、《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警察防卫行为” |
(一) “警察防卫行为”的类案比较 |
(二) “警察防卫行为”的本质 |
(三) “警察防卫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 几种特殊“警察防卫行为”的出罪 |
四、行政性法律中规定的“特别许可” |
(一)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其出罪 |
(二) 可撤销的“特别许可”及其出罪 |
(三) 相对人对“特别许可”产生认识错误时的出罪 |
五、本章论要 |
第四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 以程序法为分析对象 |
一、《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行为” |
(一) 中外“侦查行为”制度略考 |
(二) “侦查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侦查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 几种特殊“侦查行为”的出罪 |
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逮捕行为” |
(一) 中外“逮捕行为”制度略考 |
(二) “逮捕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逮捕行为”出罪的条件 |
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扭送行为” |
(一) “扭送权”行使的类案比较 |
(二) 中外“扭送行为”制度略考 |
(三) “扭送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死刑” |
(一) 中外“执行死刑”制度略考 |
(二) “执行死刑”出罪的条件 |
五、本章论要 |
第五章 执行命令的行为: 公务员与军人两类主体的分析 |
一、公务员执行命令的行为 |
(一) “公务员执行命令”的类案比较 |
(二) “公务员执行命令”的中外立法及启示 |
(三) “公务员执行命令”出罪的条件 |
(四) “上级命令”的审查与“明显违法”的判断 |
二、军人执行命令的行为 |
(一) “军人执行命令”的源起与演变 |
(二) “军人执行命令”的中外立法及启示 |
(三) “军人执行命令”出罪的完善 |
三、本章论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相关概念解析 |
(一)生态 |
(二)生态文明 |
(三)生态文明观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理论源头: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考 |
二、列宁的生态认识 |
第二节 文化根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观念 |
一、“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 |
二、“尊重生命”的生态理念 |
三、“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 |
第三节 理论借鉴:西方社会的几种生态理论 |
一、生态主义 |
二、生态社会主义 |
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萌芽阶段(1949-1978)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萌芽的历史缘由 |
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
三、对生态与发展关系的关注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孕育阶段(1978-2002) |
一、孕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现实挑战 |
二、环境保护思想 |
三、可持续发展理念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阶段(2002-2012) |
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时代要求 |
二、科学发展理念 |
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丰富阶段(2012-至今) |
一、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时代背景 |
二、绿色发展理念 |
三、生态文明新理念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 |
第一节 和谐发展 |
一、和谐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应然状态 |
二、追求自然关系中的和谐发展 |
三、构建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发展 |
第二节 生态公平 |
一、公平是一切人类行为应遵循的准则 |
二、公平为解决当前生态危机提供条件 |
三、公平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关键 |
第三节 绿色发展 |
一、绿色是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标志 |
二、绿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 |
三、绿色是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基本观念 |
第四节 生态安全 |
一、安全是人类文明稳定发展的内在需要 |
二、生态安全是对国家安全理念的丰富发展 |
三、生态安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 |
第一节 历史性 |
一、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环境伦理观的历史承接 |
二、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生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
三、对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集体生态智慧的深化 |
第二节 民族性 |
一、保障中国人民的环境利益 |
二、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 |
三、促进世界各民族协同发展 |
第三节 时代性 |
一、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的状况 |
二、回应时代最基本问题的拷问 |
三、有效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举措 |
第四节 实践性 |
一、来源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 |
二、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
三、在实践中实现进一步丰富发展 |
第五章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衡量我国生态建设实践 |
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初见成效 |
一、生态文明意识初步形成 |
二、生态建设事业顺利推进 |
三、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 |
第二节 生态文明建设形势相当严峻 |
一、国内的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 |
二、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尚待全面提高 |
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仍需加强和完善 |
四、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仍未根本改变 |
五、国际环保领域的合作机制有待健全 |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 |
第一节 提升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
一、牢固树立尊重自然的生态意识 |
二、切实强化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教育 |
三、积极培养与生态文明相契合的生活方式 |
第二节 完善关键制度建设增强制度保障能力 |
一、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现源头防控 |
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监管 |
三、构建相关追责损赔制度确保责任落实 |
第三节 更新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持续发展 |
一、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
二、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 |
三、大力发展和应用绿色生态技术 |
第四节 加强国际生态合作推进全球生态建设 |
一、努力推进全球生态建设是必然选择 |
二、不断增强国际生态合作的思想认识 |
三、积极参与全球生态合作的实践活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安排 第一章 同性婚姻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同性婚姻的界定 |
一、婚姻的概念 |
二、同性婚姻的概念 |
三、同性婚姻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同性婚姻的历史演变 |
一、同性婚姻的认知前提 |
二、西方同性婚姻发展史 |
三、中国同性恋发展史 |
第三节 宗教与同性婚姻 |
一、主流宗教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
二、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 |
三、传统宗教与同性婚姻新思潮 |
第四节 同性婚姻的基础理论 |
一、同性恋成因的本质论 |
二、同性恋成因的构建论 |
三、酷儿理论 |
小结 第二章 同性婚姻合宪性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法理基础 |
一、国际人权法基础 |
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
三、人格尊严与人格权之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同性婚姻合宪性的观点 |
一、同性恋者的普世人权 |
二、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反对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 |
一、违反传统婚姻建制 |
二、道德滑坡论 |
三、影响子女成长论 |
第四节 同性婚姻权利的宪法保护 |
一、同性恋自由权的保护 |
二、同性恋人格尊严的保障 |
三、性自由法律规制的临界点 |
小结 第三章 同性婚姻法律地位之比较 |
第一节 不同国家的立法比较 |
一、承认同性婚姻国家的立法 |
二、不承认同性婚姻国家的实践 |
第二节 同性婚姻法律规制模式之比较 |
一、同性婚姻模式 |
二、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 |
三、家庭伙伴立法模式 |
四、零星规制模式 |
五、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同性婚姻在大中华地区的法律地位 |
一、中国大陆地区同性恋的立法空白 |
二、台湾地区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
三、香港和澳门同性婚姻的立法进程 |
第四节 比较分析 |
一、同性婚姻的立法总结 |
二、不同社会条件下同性婚姻模式的立法和模式转换 |
三、同性婚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小结 第四章 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二节 注册伴侣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三节 家庭伙伴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四节 零星规制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五节 比较分析 |
一、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之比较 |
二、同性婚姻模式与其他三种同性立法模式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之比较 |
小结 第五章 涉外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成立的准据法 |
一、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
二、适用婚姻的准据法 |
三、创设特殊的准据法规则 |
第二节 外国同性婚姻的承认 |
一、外国同性婚姻在内国的承认 |
二、若干程序问题 |
第三节 涉外同性家庭的若干问题 |
一、共同收养问题 |
二、代孕问题 |
三、医疗互助问题 |
小结 第六章 中国解决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修改传统婚姻的概念 |
一、扩张传统婚姻的模式 |
二、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 |
第二节 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规则之建议 |
一、增设对涉外同性婚姻的识别规定 |
二、增设涉外同性婚姻成立和解除的冲突法规范 |
第三节 外国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司法承认规则 |
一、慎重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二、关于以同性婚姻为先决问题案件的处理 附录一 附录二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
四、浅谈《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版中关于入境人员的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世界卫生组织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问题的处置[D]. 吴娴.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2]青岛市新冠疫情防控问题与对策研究[D]. 赵业伟. 山东大学, 2021
- [3]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研究[D]. 陈甲立.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4]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D]. 高洁. 山东大学, 2021(11)
- [5]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D]. 熊栎天. 外交学院, 2021(11)
- [6]后疫情时代航运业船员权益的法律保障[J]. 吴蔚,黄如青,CHEN Jueyu,HUANG Rui.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0(04)
- [7]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及其经济效应研究[D]. 莉姿(CHANTHANILEUTH VILATPHORN). 吉林大学, 2020(03)
- [8]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D]. 徐翕明. 苏州大学, 2020(06)
-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D]. 张成利.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龙湘元.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