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京审判与日本的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吴浩云[1](2021)在《战后美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研究》文中提出
张素萍[2](2020)在《对日战犯丸之内审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同盟国在亚太地区总共设立了51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丸之内审判是其中唯一一场“准A级审判”。该法庭由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法务局在日本东京丸之内地区设立并于1948年10月29日开庭。此次审判是在同盟国决定不再进行后续的国际军事审判并大量释放A级嫌疑人的背景下成立的。自1945年秋开始,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先后四次、总共逮捕了127名A级战犯嫌疑人,其中的28名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和审判。关于剩下的战犯嫌疑人,同盟国曾拟由后续的国际军事法庭或一国国内军事法庭进行审判。但到1948年12月24日,除丰田副武之外,其余A级战犯嫌疑人都被无罪释放。考虑到这一背景,丸之内法庭检方应是对被告丰田副武有较大的定罪把握。然而丰田副武最终被无罪释放,法庭的另一名被告田村浩审判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作为前日本海军联合舰队司令长官、海军军令部总长,丰田副武是除东京审判的被告之外的级别最高的战犯嫌疑人,在当时严厉追究日本军队高级指挥官战争责任的大背景下,丰田副武的无罪判决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料。从法庭审判程序看,造成这一判决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检方未能提供被告被控罪行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是因为辩护律师选择了有效的辩护策略:从被告在被控罪行发生时所具有的职权入手,通过证明被告对其下属部队没有行政管理权,从而证明被告不应对其下属部队的战争罪行承担指挥官责任。其中,丰田副武审判与山下奉文审判由于“马尼拉大屠杀”的日军暴行而产生了密切的关系。对比研究这两个法庭对“马尼拉大屠杀”的审理可见,它们分别略显极端的判决结果背后是对指挥官责任认定和追究采取了不同的标准:丰田副武审判在“知悉”要素和“上下级关系”要素上对指挥官责任的山下奉文标准进行了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符合后世国际人道法发展的合理修正。对前日本俘虏情报局局长、俘虏管理部部长田村浩的审判与丰田副武审判同日开庭,但田村浩审判仅用近四个月的时间便结束。从庭审记录上来看,审判的迅速结束是因为被告在辩护阶段选择作为证人接受质询且辩护律师放弃举证。进一步的研究显示,田村浩审判中存在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妥协——一名法官与被告达成认罪协议,这种妥协也体现在法庭判决结果中:二战期间日本虐待俘虏的恶性臭名昭着,作为唯一被审判的前日本俘虏情报局局长和俘虏管理部部长,田村浩仅被法庭判处八年有期徒刑。丰田副武的无罪判决以及田村浩的八年有期徒刑判决与同盟国在亚太地区设立的其他军事法庭的审判结果相比,存在明显轻判的倾向。这一倾向从程序正义的实现来看,可以说是法庭遵循审判程序的结果。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外部因素对法庭审判的影响:随着冷战的开始,美国对日政策由惩罚变为扶持,日本开始成为美国在远东对抗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桥头堡。这种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大背景可以说是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了法庭的判决。但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经过二战后同盟国所设立的一系列军事法庭的司法实践,才使得20世纪初还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战争法则——侵略战争违法、惩罚侵略战争发动者、反对不人道的屠杀等——成为现代国际刑法的刚性规定,促进世界人权法的发展,奠定战后世界和平和稳定的基础。
黄宣植[3](2020)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翟新,王珅,彭一帆[4](2020)在《东京审判期间日本官民的应对》文中指出东京审判期间,日本政府为避免盟国的严罚,曾构想了自主审判和免予天皇被诉及派遣律师参审的应对,但前者遭到占领当局拒绝,后两者所发挥的作用也极为有限。日本民间因所知历史真相甚少和对侵略战争认识不足,加上基于美国战略意图的审理政策的偏差,故从开始就对审判抱有肯否对立的认识评价,这个审判二元观既是日本政府在旧金山讲和时采取既接受审判结果又对其加以相对化立场的思想基础,也不失为之后该国保守势力不断鼓吹审判否定论的精神原点。
项冰菁[5](2020)在《国际组织对“慰安妇”问题调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和期间,日本强迫几十万中国、韩国、日本、朝鲜、东南亚以及部分欧美国家的妇女充当了日本军队的性奴隶,但是由于日本政府和军队战时有意隐瞒,战争失败后又故意销毁大量的相关文件,以及在清理结算日本罪行时追究得不够彻底,导致了二战时期日军实施的“慰安妇”制度没有如强征劳工、虐待、细菌战等问题一样被大众关注到,成为了被时间掩盖的秘密。日本战败到1990年,“慰安妇”制度的受害者在这几十年间遭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过着孤苦伶仃贫穷的生活。直到1991年8月14日,67岁的韩国籍金学顺大娘作证自己被曾经被日军强行招募成“慰安妇”,从此日军的“慰安妇”制度才开始被大众知晓,在沉寂了近50年后在国际上引发了巨大的关注。应国际上的呼声,许多国际组织投身“慰安妇”制度调查,为解决“慰安妇”问题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这些国际组织例如国际法学会委员会(ICJ),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将只针对“慰安妇”这件事本身的关注引向了更深层次的方面,也就是“慰安妇”问题的核心——日本官方参与到慰安所经营。一些非政府间组织进行了“慰安妇”相关的基础调查,力求调查清楚“慰安妇”问题的真相;探求“慰安妇”制度受害者曾经遭受过的苦难,调查她们现在的生活等等;也是他们努力发动受害者出面作证,将“慰安妇”问题推向国际层面。之后更多的国际组织又加入了进来,他们对受害者进行采访并在整理之后写入自己的报告,让全世界都知道“受害者”曾经的遭遇。然而,日本对待自己曾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实施的恶劣行为,表现出来的态度是不负责任、对问题逃避甚至否认、抹杀问题本身。因此,国际组织也在帮助受害者对日本政府的罪行进行确认,并给予她们法律上的支持;在面对日本政府不全面、不真诚的道歉时,他们也会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反驳;在日本政府矢口否认过去的行为时,他们会对日本政府进行谴责,并且他们在针对日本政府的行为和受害者现在的境遇提出了全面细致的建议——包括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同时在国际上发声对受害者表示支持。“慰安妇”问题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国际组织的身影随处可见。
耿显家[6](2020)在《东京审判:中国学界的观察与思考》文中研究表明东京审判作为与中国近代史、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息息相关的重要事件,引起中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无论与纽伦堡审判的对比研究,还是兼及盟国境内其他审判的综合性研究;无论东京审判相关史料收集、整理与出版,还是从历史学与国际法角度的学术探讨,都反映了不同时期国际关系、时代环境对东京审判研究的影响与制约。随着东京审判外文史料的公开与出版,如何充分利用这些丰富的外文史料,进一步拓宽研究思路和研究领域,不断汲取外国学者的既有研究成果,加强中外学者的对话和开展"共同研究",或将是东京审判研究的一个发展方向。
蒲芳[7](2019)在《国家同意原则视角下的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侵略罪管辖权问题,是国际法上一个非常敏感和重要的问题。自古以来,侵略是国家获得领土和资源的重要方式。由于侵略战争会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在现代国际法中,严格禁止采用侵略手段扩张领土或掠夺资源。侵略是国家行为,侵略国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但是侵略行为的策划、组织、指挥实施活动往往是由国家领导人完成的。国家领导人在明知侵略行为属于国际罪行的情况下仍然发动侵略战争,理应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从战争结束后,战败国进行割地和赔款到分别追究侵略国的国家责任和发动侵略战争的侵略国领导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是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追究侵略罪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侵略罪管辖权问题非常重要。国家同意原则是指非经主权国家同意,任何国际组织或他国不得对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国家同意原则源于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1970年联大以决议形式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这一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基于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主权国家享有对国际组织或他国的司法管辖豁免,国家同意原则可以看做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是保证国家之间具有平等国际地位的重要原则,广泛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因而国家同意原则不仅适用于国际组织对国家行为的管辖,也适用于一国法院对他国行为的管辖。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需要首先认定侵略行为的存在,这相当于需要管辖主权国家。未经主权国家同意而对其管辖,必然违背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只有在被管辖国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平等主权国家之间不得行使管辖权的例外方可成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基础是战败国无条件投降,承认了同盟国对战犯的司法管辖权。对此,日本右翼学者歪曲历史史实,一直鼓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胜者的审判,以事后法对战败国日本的行为进行了审判……同盟国不具有管辖权”。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中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学者大多都回避了管辖权和事后法的质疑,而直接从同盟国审判的正义性、公正性方面来试图说明同盟国是有管辖权的。使得这一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没有很有力地阐述清楚。事实上,同盟国审判的正义性和公正性是政治学的解释,而管辖权和事后法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法的概念,二者不能混同。截至2015年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当天,人民法院报社推出了大型纪念特刊《正义的审判》,全面展示二战后国内外审理日本战犯的全貌。这份由70个版面组成的特刊,被专家誉为迄今为止国内外首次最系统、最全面、覆盖范围最广的对审判日本战犯的集中报道。特刊邀请了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家,然而,从他们撰稿的内容来看,大多数学者仍然承袭长期以来的思维,直接从同盟国审判的正义性、公正性方面来试图说明同盟国是有管辖权。虽然有个别学者谈话的标题是“谈东京审判管辖权”1,但是,其内容,依然回避管辖权和事后法的质疑,而直接从同盟国审判的正义性、公正性方面来试图说明同盟国是有管辖权的。甚至将东京审判的正义性与“反和平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后法视为或等同于管辖权。主权国家是独立的,因而是平等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平等者之间不享有管辖权,由此产生了(外国)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该原则是指未经外国国家的同意,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国家的公权力行为以及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享有司法豁免权。日本国无条件投降、同意接受同盟国审判战犯是管辖权的基础。实际上,日本战犯辩护律师清濑一郎抗辩的是,日本国同意的范围仅限于同盟国审判战争罪而不包括侵略罪,侵略罪是事后法的适用违反程序正义。对于这些谬论,中国国际法学者已有深入研究2,在此不做展开。尽管如此,长期以来,研究东京审判问题的中国学者多习惯于使用政治话语来反驳日本右翼学者对东京审判的法律方面的质疑。为此,本博士论文以《国家同意原则视角下的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的题目作为研究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的基础、起源和发展。目前在国际法理论上,对侵略罪存在三种管辖模式:安理会设立特别刑事法庭管辖、国内法院依照其本国法管辖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享有采取《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涉及使用武力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利。广义而言,该权利使安理会可以设立特别刑事法庭管辖侵略罪。安理会管辖侵略罪模式符合国家同意原则,理论上可行且有一定实践基础。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模式明显违反国家同意原则,除一国法院管辖其本国国民所犯的侵略罪外,一般不应予以认可。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模式中,存在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分权”的法律瑕疵。这一模式的部分内容违反国家同意原则,且主要国家均对其持反对态度,故而该模式亦不可行。由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国际法基础在于,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承担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职权,享有广泛的权利,长期坚持通过各国平等协商的政治途径解决国家争端。因此应当遵循国家同意原则,对侵略罪管辖权行使机制进行重构。机制重构的重点在于坚持安理会的主导地位,充分维护安理会的权威,可以考虑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并严格禁止国内法院依据本国法对侵略罪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本文以国家同意原则为视角,围绕侵略罪管辖权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为侵略罪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国家同意原则。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同意原则的法理基础,以“从罗马移走黄金案”为起点介绍其历史演进,进而讨论国家同意原则的新发展和面临的新问题。自“从罗马移走黄金案”后,国际法院在东帝汶案中再次适用了国家同意原则。除诉讼案件外,国际同意原则对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争端当事国的同意不会阻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建立,但会影响法院决定是否发表咨询意见的自由裁量权。国际法院还明确指出国家同意原则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畴。国家同意原则适用于解决侵略罪管辖权问题。虽然近年来国家同意原则面临着新问题,例如在国际法学界或实务界出现了要求对国家同意原则进行限制的观点,但这些观点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国际海洋领土争端、国际人权保护等领域,且这些观点目前在理论上仍有争议。对侵略罪管辖权的行使而言,仍应严格遵循国家同意原则。第二章为侵略罪管辖权的历史发展。本章从二战前管辖侵略罪的历史沿革出发,对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的破坏和平罪(侵略罪)管辖权问题进行分析,厘清了侵略罪管辖权发展的历史脉络。一战前,国际社会已经开始认识到限制侵略行为的重要性。一战结束后对德国皇帝发动侵略战争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尝试,是国际法上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开端。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实践,是对国家同意原则的充分贯彻。本章还特别对少数日本右翼学者否认东京审判经过了日本政府的同意、否定东京审判管辖权的合法性等错误观点进行了严厉批判。自东京审判之后,少数日本右翼学者美化侵略战争,抹黑、否认东京审判,企图在日本重新唤起法西斯主义。他们罔顾历史,公然否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的合法性。事实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依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以及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的命令而具有管辖权,其管辖权是经过日本政府明确同意的。在后来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国会再次确认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全部判决的合法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管辖权合理合法、完全符合国家同意原则,不容日本右翼学者篡改历史、肆意抹黑。第三章为国家同意原则与国内法院侵略罪管辖权。本章分析了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法理依据,指出了国内法院对侵略罪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存在违背国家同意原则并侵犯他国主权的问题。本章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论证了二战后中国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遵循国家同意原则,而当前十余个国家在国内立法中设置侵略罪,其管辖权包括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严重违反国家同意原则。本章还指出,国内法院运用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管辖他国国民的侵略罪,存在严重的法理缺陷。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国法院管辖本国国民的侵略罪不违背国家同意原则,但这样做的结果相当于侵略国承认本国先前的行为构成侵略,除追究被告人的侵略罪外还可能导致本国承担侵略的国家责任。二是一国法院基于属地管辖权而管辖他国国民所犯的侵略罪,至少应当有一个连接点,而且必须获得侵略国同意,这种情况十分少见。三是一国法院基于国内法中的保护性管辖权或普遍管辖权而管辖他国国民的侵略罪,这相当于将本国司法机关置于他国主权之上,必将在国际社会引起激烈的冲突和对抗。虽然已有多国出台此类立法,但截至目前仍未见司法实践案例出现。第四章为国家同意原则与国际刑事法院侵略罪管辖权。本章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分析《罗马规约》修正后造成的侵略罪管辖权机制不当问题。《罗马规约》于2010年修正后,部分内容违背了国家同意原则,在国家侵略行为的认定上构成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分权”,实际上对安理会主导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雅尔塔体系造成了破坏。当前国际刑事法院的侵略罪管辖权已经被激活,近年来有部分国家正在积极修改国内立法,以“履行罗马规约义务”为借口对侵略罪设定保护性管辖权甚至普遍管辖权,情况堪忧。《罗马规约》为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管辖机制,依据启动方式的不同,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规定了不同的管辖程序。对于适用缔约国提交情势和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两种启动方式的程序,《罗马规约》设置了需要安理会作出侵略行为的认定和安理会未在六个月内作出认定时,检察官需获得预审部门授权才能开始调查的先后两种不同管辖过滤机制。对于安理会提交侵略情势的启动方式,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程序相对简单。《罗马规约》赋予安理会提交情势和做出中止调查、起诉的权利。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需要由国际刑事法院做出国家存在侵略行为的认定,从而发生国际刑事法院未经主权国家同意而管辖其国家行为的情形。《罗马规约》的上述规定违反国家同意原则,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对国家侵略行为作出认定,应当是安理会的权利。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安理会“侵略行为认定权”具有排他性,是不容国际刑事法院“分权”的。《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国家侵略行为作出认定的规定,必然破坏安理会政治解决国家争端的雅尔塔体系的稳定性,进而造成更多国际矛盾和纷争。第五章为在安理会主导下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章根据对《联合国宪章》的分析,进一步明确安理会享有的国家侵略行为认定权具有排他性。这一排他性是《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的隐含性规定,也是安理会主导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条约法依据。本章还分析了安理会主导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权是排他性权利。应当通过维护安理会的这一权利,来维护安理会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核心地位。由安理会主导的雅尔塔体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国际关系平衡体系。安理会的行为代表了会员国,由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符合国家同意原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安理会有权采取设立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方式管辖侵略罪。安理会还有权采取将侵略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的方式,由该国际组织管辖侵略罪、解决国家间争端。第六章为安理会主导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机制创新。本章从维护安理会的权威、重构侵略罪管辖权机制、我国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本章以《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为条约法依据,以遵循国家同意原则为前提,总结出三个基本观点,并由此提出了三大机制创新。由安理会主导、排除国内法院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行使管辖权,是三大机制创新的核心要素。本章的基本要点是:其一,明确联合国安理会拥有决定一国是否存在“侵略行为”的排他性认定权。其二,非经主权国家同意,他国国内法院不得对该国强行行使侵略罪管辖权。其三,可以考虑在安理会的主导下,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应当具有必要的司法独立性。这三个基本观点从国家同意原则出发,解决了侵略罪管辖权行使中应当维护安理会权威的问题。进而在侵略罪管辖权问题上,厘清了安理会、国际刑事法院及各国国内法院的相互关系,明确了彼此的权利边界。本研究提出了三大机制创新。一是以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为基础,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安理会的主导下行使管辖权。二是由于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管辖他国国民的侵略罪将严重违反国家同意原则,因此禁止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对侵略罪的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如果有国家强行进行上述国内立法,应当在国际法层面上不予承认,并通过安理会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三是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此外,本研究还建议在国际条约法层面修改《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明确安理会享有对国家侵略行为的排他性认定权。另建议修改《罗马规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以促进本研究建议的三大机制的实施。
姚雪[8](2019)在《安倍晋三的历史观探析 ——以安倍二战史观为中心》文中认为安倍晋三是日本的当权政治家,代表日本自民党成为日本现任内阁总理大臣,他的历史观影响日本在外交和政治方面的发展方向。自出任日本首相以来,安倍对于首相参拜靖国神社、日本发动并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审判、“慰安妇”等历史与现实问题持模糊态度,其对于历史问题的右倾保守主义观念,不仅受到来自东亚邻国的强烈谴责,也受到国际社会的严厉抨击。安倍的历史观,特别是对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动侵略战争的理解,代表了日本大部分新一代保守派政治家对战争历史的认识和态度。同时,安倍的历史观也会通过他的相关言行、制定和贯彻内外政策等方式影响日本民众对战争历史的理解,伤害曾饱受日本法西斯暴行蹂躏民族的情感,对东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分析安倍的言论、着作以及政治活动等,归纳出安倍的历史观表现为否定东京审判、认为参拜靖国神社是日本传统、声称“慰安妇”是人口贩卖以及坚持侵略未定论;安倍家族的右翼思想以及安倍本人的教育背景是其历史观形成的主要因素,安倍对历史问题的看法完全继承其外祖父岸信介的历史观。安倍在步入政坛后,日本整体右倾的政治环境对他产生了重要影响,安倍的历史观逐渐成熟,并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矛盾性和差异性的特征,安倍的政治思想和历史观点在自民党新一代保守主义政治家中颇具代表性,其右翼历史观也体现在新保守主义的实践中。
杨枋彬[9](2019)在《《东京审判》中专有名词及文化负载词英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东京审判》是程兆奇教授所着,对东京审判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概述。笔者负责翻译部分内容丰富,具有极强的逻辑性。本报告旨在通过翻译难点的整理归纳和举例分析,详细说明笔者的翻译对策。《东京审判》这本书中含有大量专有名词和文化负载词,其中专有名词包括人名、机构名、职位名称等,文化负载词包括俗语和古时用语,这些词对译者翻译的准确性造成巨大障碍,笔者探索本书中各类专有名词和文化负载词的翻译,通过案例分析,具体说明了各类专有名词在翻译中的检索技巧和文化负载词的翻译技巧,以求中文文本翻译的准确性,更能贴近目标语读者,需要译者联系上下文根据语境进行翻译。此外,在信息时代的新背景下,笔者希望译者能加强各方面的能力尤其是双语文化能力和信息检索能力,全方面完善翻译能力,达到提高翻译效率的目的。
胡雪菲[10](2018)在《中国大陆“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对日索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战后,由于国际局势的变化,冷战爆发,导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日本的战后处理并不彻底,使得“慰安妇”等日本战争犯罪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清算并遗留至今。二战结束后世界范围内的战争受害者陆续起诉德国、日本等国,要求他们给予战争赔偿。中国大陆也在20世纪90年代掀起一股对日索赔浪潮,细菌战、强迫劳工、重庆大轰炸、“慰安妇”问题等战争遗留问题受害者决定起诉日本政府。在中日两国的律师、学者以及民间志愿者的帮助下,来自中国山西、海南两地的24位原告“慰安妇”受害者分别于1995至2001年间正式对日起诉,截止到2010年,所有案件均已终审,日本法院判处原告败诉。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中国大陆“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对日索赔问题,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法、口述史料研究法、个案分析等研究方法就“慰安妇”问题的发现与调查以及“慰安妇”受害者索赔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系统的研究。二战时,日本强迫众多被侵略国家和地区的女性为性奴隶,即所谓的“慰安妇”。受害者遭受到日军持续、强迫的性暴力,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损害,这种伤害带来严重后果,使受害者的人生充满痛苦、病痛、歧视和孤独,对原告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产生巨大影响,改变了原告的生活轨迹。战争结束近50年后,部分性奴隶受害幸存者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日起诉。在中日热心人士的帮助下,诉讼律师团和支援会组建起来,律师团在山西、海南等地进行过多次实地调查,与受害者面对面访谈,获取证据资料。在律师团和志愿者的帮助下,中国大陆共有24位原告受害者分四批对日提出索赔要求。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国际法、“时效”问题、“个人请求权”问题等展开辩论,遗憾的是,日本法院枉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站在日本政府一边,判处原告败诉。即使败诉,在原告方出示的铁证下,日本法院也不得不对部分受害者的受害事实进行事实认定。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逐步发展,国内民众越来越多的关注起“慰安妇”问题,来自中日两国的民间力量为解决“慰安妇”问题、改善“慰安妇”受害者的生活状况做出了许多努力和贡献。但也应该看到,对于包括“慰安妇”问题在内的战争遗留问题,日本政府和部分保守势力仍旧固守顽固立场,相关问题的解决前景依旧渺茫。
二、东京审判与日本的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东京审判与日本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2)对日战犯丸之内审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资料搜集 |
(一)日文资料 |
(二)英文资料 |
四、论文思路及创新 |
(一)论文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庭设立的背景 |
第一节 美国关于后续审判的政策 |
一、纽伦堡后续审判的确定 |
二、陆军部的东京审判后续政策 |
三、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的主张 |
第二节 国际检察局的态度 |
第三节 远东委员会的《FEC314》文件 |
第四节 A级战犯嫌疑人的释放及丸之内法庭的设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庭构造及管辖权争议 |
第一节 法庭的合法性基础 |
第二节 法庭的构造及特点 |
一、法庭的成员 |
二、法庭的特点 |
三、抗辩式诉讼为主的混合庭审模式 |
四、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
第三节 管辖权争议及其解决 |
一、法官资格问题 |
二、 “公平审判”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起诉 |
第一节 起诉政策概述 |
第二节 对丰田副武的起诉 |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
二、诉因 |
三、具体罪行归类 |
第三节 对田村浩的起诉 |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
二、诉因 |
三、具体罪行归类 |
第四节 起诉的争议及解决 |
一、事后法问题 |
二、 “共同谋议”的适用 |
三、不作为犯罪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辩护 |
第一节 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
二、公开出庭受审权 |
三、知情权及迅速受审权 |
四、辩护权 |
五、沉默权 |
第二节 被告人的辩护 |
一、丰田审判的辩护 |
二、田村审判的辩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丸之内审判中的指挥官责任 |
第一节 指挥官责任原则的发展及认定 |
一、指挥官责任原则的发展 |
二、指挥官责任的认定 |
三、丸之内法庭指挥官责任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丰田审判中的指挥官责任 |
一、 “马尼拉大屠杀”及其发生背景 |
二、 “有效控制”要素 |
三、 “知悉”要素 |
四、 “必要且合理的措施”要素 |
第三节 田村审判中的指挥官责任 |
一、日本的俘虏政策 |
二、 “不作为”责任 |
三、 “作为”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法庭判决结果及评析 |
第一节 丰田审判的判决及评析 |
第二节 田村审判的判决及评析 |
第三节 遗留问题及思考 |
一、谁应该为“马尼拉大屠杀”负责 |
二、谁是日本俘虏管理的实际权力部门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丸之内法庭规章 |
附录2:丰田副武起诉书 |
附录3:田村浩起诉书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3)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中文文献研究情况 |
(二)英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日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语义分析法 |
(四)价值分析法 |
(五)其他研究方法 |
四、基本概念分析 |
(一)司法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二)西方语境下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三)司法与相关概念辨析 |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概念含义及构成要素 |
(五)不同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
(一)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与司法权的出现 |
(二)大理院与其他各级法院的设立 |
(三)《治罪法》的颁布与律师制度的设立 |
(四)调解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宪法的颁布与司法制度改革 |
(一)《明治宪法》与《法院构成法》的颁布 |
(二)诉讼法改革与《陪审法》的制定 |
(三)战时立法对司法的破坏 |
第三节 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改革尝试 |
(一)新宪法的制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
(三)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议与临时意见书 |
第二章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 |
第二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
(一)由政治力量主导的改革动力 |
(二)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改革理论 |
(三)多领域、效率优先的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 |
(四)其他领域改革 |
第四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结果 |
(四)其他领域改革结果 |
第三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主义理论 |
第二节 人权保障理论 |
第三节 司法民主主义理论 |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理论 |
第四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与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
第四节 日本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 |
第五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矛盾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
(一)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 |
(二)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
(三)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 |
第二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分析 |
(一)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的功能目标 |
(二)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 |
(三)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 |
第三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 |
(一)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目的 |
(二)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三)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司法制度改革路线 |
(四)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司法改革理论的选择 |
第四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树立正确理论指导,加强对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 |
(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国情对域外改革经验加以本土化改造 |
(三)建立司法改革试行机制,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 |
(四)坚守法治理念,加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国际组织对“慰安妇”问题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渊源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
四 学术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慰安妇”制度和战后“慰安妇”问题的发展 |
第一节 日军的“慰安妇”制度起底 |
一 “慰安妇”制度的起源 |
二 “慰安妇”制度的实施 |
第二节 审判时期几近“销声匿迹”的“慰安妇”制度 |
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审判与初提“慰安妇” |
二 几近“销声匿迹”的原因 |
第三节 “慰安妇”问题再发现 |
一 初期“慰安妇”问题的发现与调查 |
二 “慰安妇”问题的爆发 |
第二章 非政府国际组织对“慰安妇”问题的参与 |
第一节 国际法学会委员会 |
一 对国际法学会委员会的介绍 |
二 国际法学会委员会调查团对“慰安妇”问题的调查结果及分析 |
第二节 国际特赦组织 |
一 国际特赦组织对“慰安妇”问题的声援 |
二 2005 年国际特赦组织调查报告 |
第三节 部分非政府组织给予“慰安妇”问题的帮助 |
小结 |
第三章 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慰安妇”问题的调查 |
第一节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慰安妇”问题的报告 |
一 调查背景 |
二 定义“慰安妇”就是军事性奴隶 |
三 日军实施性奴役制度事实确认 |
四 附属在报告中的建议 |
五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后续对“慰安妇”问题的关注 |
第二节 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关于“慰安妇”问题的调查 |
一 调查背景 |
二 确认日本实施性奴隶制度 |
三 罪犯的个人责任和国家进行补偿的责任和义务 |
四 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关于“慰安妇”问题提出的建议 |
五 特别报告员盖伊·麦克杜格尔的补充报告 |
第三节 国际劳工组织 |
一 历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报告 |
二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报告分析 |
第四节 联合国其他人权机构关于“慰安妇”问题的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同中有异:国际组织对“慰安妇”问题立场之对比 |
第一节 国际组织之间立场之对比 |
一 报告内容之对比 |
二 国际组织对日本建议之对比 |
第二节 日本政府的回复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档案资料 |
二 学术着作 |
三 期刊论文 |
四 网站资料 |
附录一 联合国关于“慰安妇”文件 |
附录二 “慰安妇”问题国际大事年表 |
致谢 |
(6)东京审判:中国学界的观察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综合性研究与比较研究 |
二资料整理与研究起航 |
三评价差异及原因分析 |
四结语 |
(7)国家同意原则视角下的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侵略罪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国家同意原则 |
第一节 国家同意原则前提下国家间司法管辖的问题梳理 |
一、国家同意原则前提下国家间司法管辖的法理基础 |
二、国家同意原则的确立 |
三、国家同意原则的新发展 |
第二节 侵略罪管辖权行使中国家同意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
一、侵略罪管辖权行使中国家同意原则的适用 |
二、侵略罪管辖权行使中对国家同意原则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侵略罪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二战前限制侵略的历史 |
一、一战前国际社会限制侵略战争的努力 |
二、国联时期追究德皇侵略战争责任的尝试 |
第二节 两大国际军事法庭对“破坏和平罪”行使管辖权的实践 |
一、两大军事法庭对“破坏和平罪”的创设 |
二、两大军事法庭对“破坏和平罪”管辖权的行使 |
三、对日本右翼学者否定东京审判管辖权错误观点的批判 |
第三节 侵略罪管辖权发展的新阶段 |
一、1974 年联合国大会对侵略的定义 |
二、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努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同意原则与国内法院侵略罪管辖权 |
第一节 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法理基础 |
一、国家同意原则对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适用 |
二、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依据 |
三、国内法院对侵略罪不能享有普遍管辖权 |
第二节 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立法分析 |
一、二战后有关侵略罪管辖权的国内立法 |
二、《侵略罪修正案》通过后有关侵略罪管辖权的国内立法 |
第三节 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实践 |
一、中国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实践 |
二、二十一世纪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实践 |
第四节 国内法院行使侵略罪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院强行行使侵略罪管辖权违背国家同意原则 |
二、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受到冲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同意原则与国际刑事法院侵略罪管辖权 |
第一节 《侵略罪修正案》生效程序的争议及其法理分析 |
一、《罗马规约》有关修正案生效程序的规定 |
二、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对修正案生效程序的讨论 |
三、“单一批准制”与“双重批准制”的争论 |
四、对《侵略罪修正案》生效程序争议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一般启动方式下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 |
一、一般启动方式下的程序“启动” |
二、一般启动方式下的管辖过滤机制 |
三、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侵略行为的认定 |
四、缔约国选择退出制度 |
第三节 安理会提交情势启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 |
一、安理会提交情势的法律依据 |
二、安理会提交情势的条件 |
三、国际刑事法院对安理会提交情势的处理 |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
一、破坏世界稳定格局,影响安理会权威 |
二、超越国际组织职能,认定侵略行为缺乏法理依据 |
三、违背国家同意原则,主要国家均不支持 |
四、特殊情况下行使侵略罪管辖权出现逻辑悖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在安理会主导下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第一节 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的职权 |
一、安理会认定国家侵略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的“隐含权利” |
第二节 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的必要性 |
一、安理会对侵略行为做出认定影响巨大 |
二、国内法院管辖他国侵略罪违背国家管辖豁免 |
三、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难以独立行使 |
第三节 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的可能性 |
一、安理会对侵略行为具有排他性认定权 |
二、安理会有权设立特别国际刑事法庭 |
三、国际刑事法院履行职能需要安理会支持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安理会主导下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机制创新 |
第一节 安理会主导侵略罪管辖权行使的“基本观点” |
一、基本观点1 |
二、基本观点2 |
三、基本观点3 |
第二节 安理会主导侵略罪管辖权的机制构建 |
一、安理会主导机制 |
二、国内法院管辖排除机制 |
三、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独立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应对侵略罪管辖权发展的策略建议 |
一、坚持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排他性作用 |
二、发挥自身优势体现大国担当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安倍晋三的历史观探析 ——以安倍二战史观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1、国内学术界研究情况综述 |
2、国外学术界研究情况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1、选题的研究思路 |
2、选题的研究方法 |
一、安倍历史观的内容与表现 |
(一)安倍历史观的内容 |
(二)安倍历史观的表现 |
1、否定东京审判 |
2、声称参拜靖国神社是日本传统 |
3、称“慰安妇”是人口贩卖 |
4、坚持侵略未定论 |
二、安倍历史观的形成原因 |
(一)安倍历史观形成的家族及个人因素 |
1、家族因素 |
2、教育及个人因素 |
(二)安倍历史观形成的国内国际因素 |
1、日本国内政治因素 |
2、国际因素 |
三、安倍历史观评析 |
(一)安倍历史观的特征 |
1、安倍历史观具有主观性特征 |
2、安倍历史观具有矛盾性特征 |
3、安倍历史观具有差异性特征 |
(二)安倍史观是右翼历史观 |
(三)安倍史观是新保守主义的具体体现与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东京审判》中专有名词及文化负载词英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翻译项目简介 |
第一节 项目背景和作者介绍 |
第二节 研究意义及报告结构 |
第二章 源文本分析及翻译难点 |
第一节 东京审判文本准备 |
第二节 源文本的语言特点 |
第三节 翻译难点 |
第三章 《东京审判》中翻译难点案例分析 |
第一节 专有名词的检索与查证 |
第二节 文化负载词的翻译 |
第四章 结论 |
第一节 心得与收获 |
第二节 尚需解决的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中国大陆“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对日索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的方法及途径 第一章 索赔缘起:20世纪90年代“慰安妇”问题的发现与调查 |
第一节 东京审判与战后被掩盖的“慰安妇”问题 |
一、“慰安妇”问题未纳入东京审判 |
二、美国主导下的日本战后赔偿 |
第二节 发现与调查——“慰安妇”问题浮出水面 |
一、“慰安妇”问题浮出水面 |
二、日本政府对“慰安妇”问题的反应 |
第三节 中国大陆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酝酿对日索赔 |
一、中国大陆民间呼吁对日索赔 |
二、中国大陆“慰安妇”受害者公开受害经历 第二章 诉讼过程:中国大陆“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开展对日索赔 |
第一节 律师团的组建以及赴山西、海南的调查 |
一、律师团的组建 |
二、律师团赴山西海南的调查取证 |
第二节 诉讼支援会的组建以及活动 |
一、日本民间团体的支援 |
二、中国民间团体的支援 |
第三节 中国大陆受害者的四起起诉案件 |
一、中国山西战时性暴力被害者第一起诉讼 |
二、中国山西战时性暴力被害者第二起诉讼 |
三、中国山西性暴力受害者要求损害赔偿诉讼 |
四、中国海南战时性暴力被害者诉讼 第三章 分析研究:原告中国大陆“慰安妇”制度受害者之受害事实 |
第一节 原告受害者二战期间的受害事实 |
一、山西原告受害者之受害经过 |
二、海南原告受害者之受害经过 |
第二节 原告受害者受害情况分析 |
一、原告受害者被强迫成为性奴隶 |
二、原告受害者被关押期间遭受的虐待 |
三、原告受害者结束性奴隶经历 |
第三节 性奴隶经历对原告受害者人生的持续影响 |
一、性奴隶经历对原告受害者健康状况的影响 |
二、性奴隶经历对原告受害者家庭关系的影响 |
三、性奴隶经历对原告受害者社会关系的影响 |
四、性奴隶经历对原告受害者经济状况的影响 第四章 如何认识:关于“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对日索赔的几点辨析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慰安妇”诉讼原被告争论的焦点 |
一、关于国际法和“个人请求权”问题 |
二、关于“时效”、“除斥”问题 |
三、关于所谓“国家无答责”问题 |
四、关于“赔偿请求权”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大陆“慰安妇”受害者对日索赔案件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
一、人证、物证难以保存 |
二、日本政府的顽固态度 |
三、日本右翼势力的阻挠 |
第三节 中国大陆“慰安妇”受害者对日索赔案件的意义 |
一、对日本政府及军队的犯罪行为进行事实认定 |
二、帮助受害者扞卫人权和尊严 |
三、改变部分日本民众对“慰安妇”等历史问题的认识 结语 参考资料 附录一 附录二 致谢 |
四、东京审判与日本的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战后美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研究[D]. 吴浩云. 北华大学, 2021
- [2]对日战犯丸之内审判研究[D]. 张素萍.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3]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D]. 黄宣植. 吉林大学, 2020(08)
- [4]东京审判期间日本官民的应对[J]. 翟新,王珅,彭一帆. 世界历史评论, 2020(02)
- [5]国际组织对“慰安妇”问题调查研究[D]. 项冰菁.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东京审判:中国学界的观察与思考[J]. 耿显家. 史学月刊, 2020(03)
- [7]国家同意原则视角下的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D]. 蒲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安倍晋三的历史观探析 ——以安倍二战史观为中心[D]. 姚雪. 渤海大学, 2019(01)
- [9]《东京审判》中专有名词及文化负载词英译研究[D]. 杨枋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中国大陆“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对日索赔研究[D]. 胡雪菲. 上海师范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