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婚姻法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赵子夜[1](2021)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研究(1949-195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民族历来是勤劳勇敢的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同时积淀出无数优秀的文学艺术遗产。但在数千年的封建思想浸染下,传统的文学、戏剧、美术、音乐、舞蹈等文艺作品在其内容上均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暴力、愚昧、迷信、色情等诸多封建落后因素。这些封建落后的思想异质同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新中国及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完全疏离的,必然要受到整饬与改造,使其纳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轨道,重塑民族国家理想,巩固新生人民政权。随着第一次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新的文艺机构团体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传统文艺改造运动逐渐拉开帷幕。期间,中国共产党相继从“改制”“改人”“改剧”三个方面,分别对传统文艺的体制、艺人、内容进行由内而外,自上而下的彻底改造。虽然在改造过程中也产生一定的问题,但总的来说,通过传统文艺的改造最终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文艺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了传统文艺的发展繁荣,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同时也进一步明晰了文艺发展的客观规律,理清了文艺与政治的辩证关系,坚定了“双百”方针的正确引导。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为指导,在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文艺思想的基础上,运用党史学、艺术学、文学等知识,通过文献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交叉研究法等方法,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文艺的背景、步骤、措施、作用、问题等进行综合研究,以总结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文艺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探索中国共产党文艺工作的历史规律,为当下文艺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和借鉴。具体来看,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国内外学者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思路及及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同时对论文中所涉及的一些特定名词进行具体阐释。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背景。该部分首先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艺理论、列宁的文艺理论和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的文艺理论三方面分别进行归纳分析,剖析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文艺的理论基础;随后对苏区时期和延安时期文艺改造的历史实践进行总结回溯,总结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文艺的实践经验;最后则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文艺改造的现实缘由进行系统分析,包括推进文艺现代转型、整饬伦理道德观念、重塑民族国家理想、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等等。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准备。该部分主要对建国前夕中国共产党为破旧立新,全面改造传统文艺所进行的铺垫工作进行系统地梳理与解构,包括对旧文艺机构的接管与改造、对传统文艺理论的改造与利用、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第四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出台及贯彻。该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对这一时期决定传统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第一届全国戏曲工作会议、“五五指示”及文艺整风运动这三个重要节点进行梳理分析,从宏观上描绘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路线。随后从“改制”“改人”“改剧”三个方面对中国共产党文艺改造的具体措施进行系统阐释解构,如从改革文艺管理体制、改革团体组织体制、改革团体管理体制三个层面对传统文艺体制进行彻底的变革;从思想改造、技能改造、形象改造三个层面实现传统艺人到文艺工作者的蜕变;最后从查禁反动有害的旧文艺、整理改造传统文艺和创作社会主义新文艺三个方面实现对传统文艺内容的改造与利用。第五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该部分承接第四章,主要对“双百”方针提出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嬗变进行解构研究。其中,首先介绍“双百”方针的形成、出台,客观评价“双百”方针对传统文艺改造的影响。之后从传统文学、传统戏剧、传统美术、传统音乐四个方面分别阐述“双百”方针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第六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成果及经验。该部分首先系统梳理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所取得的成果,并对传统文艺改造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借此进一步明确今后文艺的思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文艺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文艺的导向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文艺的繁荣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第七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问题及反思。该部分对传统文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文艺改造中的教训进行深度反思,为当下及今后中国共产党文艺发展的路线政策提供借鉴参考。
李文静[2](2020)在《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本质、价值、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直接决定着法治在中国的命运。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始终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重要的主体,其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与定位,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为主要研究对象。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呈现出U字型的演变轨迹:从建国初期的良好开端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曲折转向再到改革开放初期逐步回到正轨。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以正式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选集、文选、年谱、传记等为基础,以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法律文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力求清晰勾勒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演变轨迹,总结蕴含其中的法治认识成果,探讨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发生嬗变的原因、经验教训与当代启示等问题,以期为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为三个部分,共七章。其中,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是论文的基础,主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思想资源和历史前提;第二部分(第三、四、五、六章)是论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1949-1982年间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第三部分(第七章)是论文的落脚点,总结和概括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教训和当代启示。引言阐明论文研究的意义;对论文的核心概念——法治进行科学界定,分析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使论文的研究建立在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基础之上;对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已有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而已有研究不足又印证着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成为论文研究的新的生长点。第一章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与思想资源。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建立在前人对法治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根源、本质、职能的认识、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直接的理论来源。中国传统法治思想、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思想、西方现代法治思想则是党对法治认识重要的思想资源。第二章考察分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对法治认识的重要历史前提。本章遵循中共党史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期,将党对法治的认识分为土地革命战争阶段、抗日战争阶段和解放战争时期三个历史阶段,总结概括了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三个历史时期的认识成果来看,既体现着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任务,法治要为巩固革命成果、维护革命秩序、促进革命胜利服务的共性,同时又体现着特性,即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结合新的实践背景,又形成了对法治认识的新成果。第三章考察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新中国成立之初,巩固新生政权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中心任务。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巩固新生政权提供法治保障为出发点的。本章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运动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概括总结出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体现的一切从实际出发,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法贵在行的理念以及司法要坚持阶级立场和人民立场等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清醒的。第四章考察分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法治保障为逻辑起点的。本章主要以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治事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制定、中共八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的提出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整体来看,这三大法治事件分别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制度根基、筑牢了法律体系基石、提供了根本遵循,搭建起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为推动社会变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第五章考察分析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及其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本章在深入挖掘史料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时期尤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对法治的认识成果,深刻剖析了党对法治认识之所以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的互相交织,即便是在错误发展趋向压倒正确发展趋向,致使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几近中断的“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也并未完全抛弃宪法和法律,也曾希望通过法治的力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论证回应历史虚无主义的挑战。第六章考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反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的认识也由此逐渐回到正确轨道。本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两案”的审判、“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的制定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彰显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把握,为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奠定了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第七章分析总结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及启示。提出了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把握法治国情;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四点经验及启示。结语在总结全文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结论,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展望。
常海梅[3](2020)在《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民法典》第1064条全面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2018解释”)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可见,立法机关对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实施以来缓解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矛盾的效果是满意的。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明确了“共债共签”,同时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界限,重新划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从更为公平的角度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界限。但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复杂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仍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笔者通过司法案例调研发现,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实施后,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较为突出,债务成因查明情况也未见明显改善,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初见端倪。在此背景下,以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的实施效果为出发点,深入研究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的困境和难点,提出完善性建议以供司法审判借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该部分通过在大数据系统搜索夫妻共同债务裁判文书,随机抽取2018解释实施前及实施后的裁判文书。关注裁判文书数量的变化,逐案分析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情况、案由种类、债务查明情况、举证责任分配、裁判结果等要素。通过总结了解在2018解释指引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司法现状,分析得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特点。第二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的困境和难点进行分析。该部分通过对2018解释实施效果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实践的调查研究,分析司法审判中对2018解释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素存在的困难;同时,也揭示了在司法审判中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与民法体系其他法律原则的分工和适用秩序,从而导致对其他相关法律原则的忽视。另外,基于2018解释所确立的举证规则及新旧法交替的背景,关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第三章,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存在的难点及困境,思考问题的成因,进一步探索破解路径。该部分分节讨论了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举证规则所造成的债务成因难以查明、未能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与其他法律规则分工造成的与其他法律秩序的边界不清,以及学界热议的夫妻共同债务性质是否可定性共同之债,由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以寻求破解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相关难题的有效路径。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就夫妻债务司法认定规则提出完善性建议。该部分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在避免债权人利益受损、维护婚姻安全性信赖利益保护及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的价值内涵。在此前提下,以细化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操作规则为目的,在法律适用、司法审判、规则完善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袁博[4](2020)在《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文中研究表明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使中国形成了以父权制为核心的性别制度。广大农村妇女更因性别和所在地而被“双重”边缘化。近代以来,有识之士、党派集团和国家政权号召妇女解放、开展女权运动,但仍未改变农村妇女地位低下的现状和传统家庭角色的定位。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的思想和论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妇女解放运动,并对乡村传统性别制度和性别观念进行了改造和重塑。农村妇女在“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政治动员下,被正式纳入国家体系。她们的主体身份和性别关系在国家的塑造下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经济活动、身体健康、政治参与、精神世界等五个方面。婚姻制度改革在妇女解放和社会解放事业中具有重大意义。1950年《婚姻法》是国家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性别制度的第一步,它有力地冲击了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权力关系。因此它得到了女性农民的支持和男性农民的误解,在新旧性别观念的博弈中得到逐步贯彻。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妇女基本确立了婚姻自主权,婚姻观念发生了转变,且获得了婚姻自由的权利,自由恋爱现象增多,离婚和再婚也不再受社会的指责。在家庭关系中,团结民主与平等和谐成为主旋律,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并在家庭事务中获得了话语权和独立人格。但除了改变,农村妇女的家庭角色也有延续,打老婆、漠视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不时发生,新旧性别观念之间的拉扯与博弈依旧存在。发动农村妇女参加社会化大生产是建国后妇女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共根据新中国国情,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制定福利政策,运用国家力量使乡村妇女大规模地走出家门,进入公共领域,投入到生产劳动中。通过分析其参加劳动的工日、参与率等,我们发现农村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撑起了“半边天”。在这一过程中,她们不仅获得了经济独立,而且确立了“劳动者”身份,形成了劳动意识和劳动习惯,实现了由“家庭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但是由于传统性别制度并未发生断裂,传统性别分工使参加劳动的妇女背负着双重责任,收入分配中也存在着两性关系的不平等。新中国成立后,为实现农村妇女的身份转型,国家积极维护其健康权,利用政治话语对妇女进行身体改造,并突出强调了妇女解放的想象。作为传统社会对女性身体规训的标志,缠足被中共以政治权力严厉禁止,并使之在50年代走向消亡,为农村妇女的公共参与解除了身体束缚。国家对农村妇女健康的保护还体现在生育变革上,包括推广新法接生和建立妇幼保健网。这不仅使分娩方式发生变化,生育空间也发生了转移。生育的现代化以及生育之痛在一定程度上的“消失”,加深了农村妇女对国家的认同,并以积极参加生产来表达感激之情,加速了身份转换。但过度的劳动使妇女们的身体出现各种问题,妇女的生理问题和特殊时期的身体便在“保护”的政策下进入公共领域和大众视野。原本属于私领域的妇女身体被纳入公领域,成为农村妇女身份社会化的重要标志。国家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经济基础,因此建国后全国出现了妇女参政的第一次高潮。她们不仅参与基层民主选举,而且当选基层代表,参与地方政权管理。许多优秀农村妇女经过国家培养,走上了基层政权的领导岗位,形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管理群体——农村妇女干部群体。她们成为党和政府在地方的代言人,活跃在各个基层岗位上。建国后,农村妇女组织伴随着国家权力不断下沉,以妇代会为主的基层妇女组织普遍建立起来。作为妇女“娘家”的妇代会既是党和国家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也是妇女表达政治意愿、维护权益的重要平台,使“国家”不再是高高在上、与之无直接关联的存在。但遗憾的是,这一时期农村的政治权力参与有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农村妇女的政治空间较为狭小,妇女干部和妇女组织并未打破以男权为中心的乡村权力结构而处在边缘位置。五十年代的集体化生活使农村妇女们感受到了“集体欢腾”,心灵受到了一次革命般的洗礼。她们不仅在识字运动中提高了自身文化素质,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精神振奋与文化自信。虽然国家以政治文化取代了乡村文化,但各种娱乐组织、娱乐活动使原本枯燥无味的业余生活变得多姿多彩,使农村妇女在公共场合有了合法身份并接受了国家的政治教化。同时,集体劳动、各种会议等为农村妇女提供了活动场所,给她们带来新鲜感,精神世界得到极大充实与满足。伴随各种教育运动的开展,她们的集体意识被逐渐建构起来,包括对中共和新政府的认同、爱国主义情感的深化和集体观念的树立等。与男性农民相比,农村妇女的集体思想似乎更加强烈。这也是农村妇女转变为“社会人”身份的最好证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社会主义运动使日常生活不断政治化,也使农村妇女的身份得到了全新塑造。但是受传统政治文化和性别制度的影响,性别差异始终存在。可以说,国家和性别参与了新中国农村妇女的身份重构。它们相互糅合、碰撞,对农村妇女的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妇女逐渐改变了传统角色定位,完成了从私领域的“家庭人”向公领域的“社会人”、“国家人”的身份转换,推动了农村妇女的解放进程。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转型较为彻底,但各地在完成时间和程度上略有差异。新中国农村妇女解放运动表现出的特点与问题应促使我们对中国妇女解放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力争真正实现两性平等的和谐局面。
石倩[5](2020)在《《说说唱唱》中女性文学书写研究》文中指出毛泽东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影响了作为通俗文艺创作者的赵树理的文艺发展方向。赵树理在认真学习后,更加坚定了自身“大众”“通俗”的文艺方向,在天桥的所见所闻所感促使赵树理创办了《说说唱唱》杂志。《说说唱唱》作为五十年代期间重要的通俗曲艺刊物,于1950年1月在北京创刊。《说说唱唱》分为前后两期,前期(1950-1951)主要由赵树理、李伯钊任主编,后期(1952-1955)主要由老舍任主编。《说说唱唱》从创刊至终刊共出63期,刊登文章总计677篇,有135篇文章较为突出的书写了女性,其中73篇文章塑造了具有代表性的女性形象。在五十年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和文学价值,革新了以往的传统女性形象,为女性思想进步奠定了基础,也是对女性地位在社会发展中的认可。迄今为止,学术界对《说说唱唱》的研究领域还是比较狭隘,其研究空间还有待扩充。因此,本文试图用“女性主义”视角去研究《说说唱唱》文本内容中勾画的女性形象,以及这样的形象所带来的影响和意义,为后面的研究者做好基础性的铺垫。全文除绪论和结语共分为三章,具体情况如下:第一章为《说说唱唱》:展示妇女解放下的文学舞台。从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时代背景入手,探讨《说说唱唱》是如何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又是如何走向终刊以及在这一背景下《说说唱唱》所突出的文学意义。首先,新中国成立后更加重视女性解放问题,颁布相关政策以法律形式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作为官方刊物的《说说唱唱》基于这一时代背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其次,《说说唱唱》办刊过程历经坎坷,陆陆续续的检讨风波,其中女性因素是致使其走向终刊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展现了新中国成立后女性觉醒意识的快速成长。最后,《说说唱唱》在紧随前人号召中国妇女解放的思想意识上做了延续,为五十年代女性思想转变、成长提供了“文学舞台”。第二章为《说说唱唱》中典型的女性形象类型。在《说说唱唱》63期刊中,共有135篇文章对女性进行了书写,可分为“在探寻中走向黎明的女性”“发挥个人价值的自强者”“随时代进步的女性成长”。就探寻者而言,她们是长期受到封建礼教影响的人,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她们从封建社会中走出来,在人生道路里找到前进的方向;对于自强者而言,她们思想前卫,积极学习国家颁布的相应政策,摆脱以往传统女性形象,走进工厂展现个人价值;于成长者而言,她们是受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相关政策下快速成长起来的传统女性。这三类女性集中展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女性新面貌,同时发挥了《说说唱唱》对女性书写的文学价值,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三章为《说说唱唱》:女性文学书写的时代意义和影响。这一章主要是对《说说唱唱》中女性形象书写的意义和价值进行深入性的研究,研究的视野主要以“女性主义”寻找历史意义与文学价值。从《说说唱唱》角度来说,在通俗文学中对女性进行构建有助于大众更好的重新认识女性,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解放女性的需要;就女性自身而言,《说说唱唱》集中展现了女性独立的意义,它打破了传统女性形象,在时代发展中发挥个人价值。对于新中国而言,女性能够得以解放是国家发展的需要,国家建设需要男女在社会发展中呈现出和谐的环境。《说说唱唱》是五十年代期间在杂志期刊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刊物。它积极响应了《讲话》的文艺精神,并且关注大众所喜爱的创作风格,以工农兵群众为主。《说说唱唱》的办刊目的是要识字的群众能看懂读懂,不识字的群众能说能唱,因此深受大众的喜爱。塑造的女性形象不仅是对以往通俗文学的革新,也是女性独立价值的思考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当时国家大力倡导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做出了重要的文学贡献。
吴志萍[6](2020)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对外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由此产生的债务呈现井喷式增长趋势。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学说各有观点,司法实务中的法条规定和司法解释前后不统一,规定分散,造成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严重。往往一审判决结果为个人债务,二审裁判参考不同的法条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本文对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及司法裁判实践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我国目前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现在有两种对于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即实质主义用途论和形式主义正当论。这两种观点各有支持它的学者,同时两种观点也都有不足之处,法官在适用的过程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审理,最直接的就是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偿还,若没有共同生活财产,男方清偿;到《1980年婚姻法》删除由男方偿还的规定,改为法院判决。最后到《婚姻法解释(二)》24条的“推定规则”以及2018年的最新司法解释。通过对这些法律规定的梳理,有利于对夫妻债务问题研究有一个整体把握。通过立法现状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有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分居后的债务性质缺乏认定以及夫妻债务性质界定不明确。既然存在问题那么就要解决问题,本文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来提出一系列建议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通过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大额举债共签制度、家事代理权制度以及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来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带来的同案不同判、案件的判决结果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朴素的价值观的问题。通过制度的提出来解决问题,使案件的判决结果符合社会大众的预期。
毕向波[7](2020)在《1950-1953年江苏省贯彻与宣传婚姻法研究》文中认为建国初期,为了恢复和重建社会秩序,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全方位的国家建设。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成为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权威标准,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由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组成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了使新婚姻法得到正确地贯彻,国家对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进行了大量的部署。江苏省紧跟着中央的指示,从1950年婚姻法颁布到1953年4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结束,为贯彻婚姻法采取了大量有效的措施。在这期间,政府不断地组织干部学习婚姻法,并在法院、妇联、青年团等部门和群众团体的配合下,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江苏省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来领导和布置整个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通过提前重点试点积累经验,培训大量的宣传人员展开大规模的宣传工作。通过运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对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后,江苏省贯彻与宣传婚姻法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江苏省,进行了婚姻法贯彻运动的地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基本确立,婚姻法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程度。群众树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新思想,文明守法的社会新风气也逐渐建立。新婚姻法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改善家庭关系的同时,解放了妇女的生产力,促进了江苏省的生产建设。此外,从国家方面来看,江苏省贯彻婚姻法运动使得群众政治觉悟提升的同时,逐渐增强了对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中国的认同。当时的中国处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革时期,江苏也处于政权整合期,受到其他政治运动的影响,婚姻法贯彻与宣传的工作不时被打断,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省内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忙于解决生存的生产工作,无暇顾及婚姻法贯彻工作。而一些参与到贯彻与宣传婚姻法工作的基层干部和宣传员在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存在问题,也导致贯彻与宣传婚姻法的工作在一些农村没法真正落实。
黄佩佩[8](2019)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施行以后,“共同生产经营”作为全新表述,第一次出现在婚姻法领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对其概念、范围、认定标准予以明晰。因而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时存在许多分歧,造成同案不同判,有损法律权威。究其根源,是未理解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的性质及法理基础,未能与生活之债进行“切割”,错误适用“享利”与否作为判断标准。债务用途类型化是新法所体现的判断趋势,更加公平合理,但是较少法官运用此观点进行审判。因此,本文聚焦于司法实践,通过实践的方法归纳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分歧,探讨运用债务用途类型化观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及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司法实践状况。通过大数据筛选与随机抽样结合的方法抽取两组数量约为100的文书样本,分析研究后发现因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的多发性、重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境;第二部分总结造成困境的两种分歧观点,分别对分歧观点的实务支撑以及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和梳理,最后分析各观点的优劣,表达本文支持债务用途类型化的观点;第三部分在债务用途类型化观点的指引下,探讨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第四部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提出完善建议。
萨其荣桂[9](2019)在《旧俗、革命与感情——20世纪50年代中国婚姻纠纷解决的话语实践》文中研究表明纵观20世纪50年代婚姻纠纷解决实践,主要涉及三种话语体系:一为关于旧婚姻制度的话语体系,二为"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革命话语体系,三为在婚姻纠纷中导入的以夫妻感情作为衡量婚姻关系好坏乃至离婚标准的道德话语体系。其中,革命话语体系是占主导地位的话语体系,其在解决婚姻纠纷中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为对于当时迅速兴起的离婚热、婚姻纠纷以及相关案件的表达与解释,二为解决婚姻纠纷中的话语使用方法与策略。尽管从今天的眼光看来,其中有着与现实状况脱离的认识和表达,却仍不失为一套相对自洽的系统,以其独特的话语逻辑和强大的解释能力渡过了激烈革命所带来的诸多动荡与难题。
刘志娟[10](2019)在《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档案被运用到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重视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从司法档案出发,可以看到从法律的官方表达到法律实践的整个过程,从而去探寻文本表达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重合与背离。而不管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今社会,婚姻都是一个关注度较高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婚姻纠纷能集中反映特定时代背景下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也最能从细微处审视社会、家庭与个人三者之间的互动。研究民国时期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将有助于探究在社会变迁与法律变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地方司法机关如何将国家层面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变通地适用于动态的基层社会,近代化的法律制度能否在基层司法中得到有效实施,社会变迁中有哪些因素会影响法律功能的发挥,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对社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本文以民国中后期江西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为材料,辅之以《江西民国日报》等报刊杂志所刊登的零散资料,采用历史社会法学的研究进路进行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重点突出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并存、互动、变通或者背离,以期得出相关结论。全文除导言外,分五章以及结语。第一章首先对河口司法机构及河口婚姻司法档案进行介绍。河口司法档案中68件婚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来自江西河口地方法院;案件中婚姻纠纷的发生地,都在河口地方法院所辖的铅山县与横峰县。铅山与横峰两县是典型的中国内陆小县城,民国时期处于战争的漩涡之中,然一度又出现过政局稳定、人口急剧增加、经济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商贸经济的繁荣刺激了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和自我意识的觉醒,人员的流动也使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稳定与婚姻的和谐产生了不确定的因素。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案件,主要有婚约之诉、同居之诉与离婚之诉三大类。从案件规模来看,离婚案件为数最多,夫妻同居案件次之;所有婚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由女性主动提起。这反映了近代社会的动荡与变革影响着夫妻地位的微妙变化以及婚姻关系的稳定。第二章论述司法机关处理婚姻纠纷的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规范。自清末民初的有关立法,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型。婚约制度树立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原则,注重对订约双方人身权益的保护;结婚制度强调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离婚制度则重点突出男女平权、婚姻自由等价值理念。依据1935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和夫妻同居之诉,属于婚姻事件,适用人事诉讼程序。对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同居之诉和离婚之诉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即起诉前必须先向法院声请调解,调解不成立再行起诉。而对于婚姻关系不确定的婚约之诉及其他婚姻事件之诉,依普通诉讼程序,可向法院声请调解,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反映了民国政府对维持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也使婚姻纠纷的当事人有了一定自主选择的空间。第三章主要以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中的离婚卷宗为中心进行司法文书的样本解读。司法档案是法律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可信度较高的原始材料,不过司法档案中也难免存在“虚构”的成分。案件当事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诉求,必然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将有关案情的各要素按照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表达。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中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基本上都是依照民国民法亲属编中列举的十种法定理由提起离婚之诉,且大多都由女性主动提起。但求得生存环境之改善和获得生活之保障,实为女性提起离婚之诉的根本原因。诉状中法定离婚理由的选择,则反映了民国中后期基层民众对待婚姻纠纷时的诉讼策略和司法考量。民国中后期,国家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型已达到了相当之高度,司法场域中的法律知识转型也日益深入,随之基层社会的诉讼话语也在更新。清代诉状中的“冤抑”话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但近代化的“权利”话语已成为民国中后期司法舞台的主角。第四章主要对基层司法的运作进行实态分析。当社会民众遇到纠纷难以解决时,他们一般先寻求民间调解的力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间调解,以成本低、收效快、易于被纠纷当事人接受等特点而在民国时期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也会寻求新的诉前救济方式,如借助媒体登报声明公告,或委托律师在报纸上发表启事与对方激烈交锋。向法院声请调解或声请备案也是民国时期婚姻纠纷当事人的选择之一。民事案件依法务须厉行调解。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近半数都由调解结案,从形式上看确实发挥了民事调解在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也符合南京国民政府重视调解、减少讼累的制度设计。但是案件以调解不成立者居多数,这与民国中后期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以及“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有着莫大的关联。从整体而言,调解方式在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判决结案的婚姻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国中后期司法官囿于基层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婚姻观念,竭力维护夫权之下稳定的婚姻关系;在依法审判的“面纱”之下,情理仍在考虑之中,且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与先进的婚姻法制相比,基层社会的近代化变迁任重而道远。第五章着重论述婚姻法制中的权利在基层司法中的实现状况。《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的婚姻法制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价值理念和立法原则,婚姻自主权必然是其要凸显的核心内容。但法律文本上的权利不一定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事实上民国中后期婚姻权利在基层司法中的实现遇到重重阻滞。首先,司法官在审判时,既囿于民事案件中“劝诱”与“教导”并用的审判传统,又要运用近代化的新式法律规则解决婚姻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婚姻权利的实现。其次,大多数民众都不具备一般的法律素养,更缺乏新式法律知识,他们往往因缺乏权利意识或缺乏诉讼所需的证据留存意识而举证能力不足,致使其在婚姻诉讼中败诉,无法实现其权利。再者,就案件当事人自身来讲,其提起婚姻诉讼的原动力不足,也影响了权利的实现。尤其当案件以调解不成立终结时,当事人可能选择息事宁人就此罢了,当然诉讼成本也是当事人考虑的因素。最后,男权世俗下传统的力量,如父权阻挠、女性自身摇摆不定、生存压力下只能依附丈夫生活,加之司法官存在偏袒男性的倾向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婚姻权利的实现。本章最后讨论了两类特殊案件,一类是妻子诉请别居的案件,另一类是请求脱离同居关系的案件。别居通过司法实践成为了民国时期缓和夫妻关系的一种缓冲制度。由于别居并不解除婚姻关系,丈夫对于妻子的别居以及生活费、抚养费等的诉求更容易让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婚姻自主权利的实现。脱离同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妾诉请脱离或者姘居的女性诉请脱离,案件最后都实现了脱离同居关系的诉求,这也促进了男女平等价值观念在基层社会的传播。论文结语部分主要论及民国中后期婚姻法制的先进性及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社会由传统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依据先进的婚姻法制处理婚姻纠纷时,司法机关既要依法审判,又要遵循既定的社会规则,同时其司法行为又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导向和社会的价值观念。
二、新旧婚姻法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旧婚姻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1.5 基本概念界定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背景 |
2.1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文艺理论 |
2.1.2 列宁的文艺理论 |
2.1.3 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的文艺理论 |
2.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实践经验 |
2.2.1 苏区时期的文艺改造 |
2.2.2 延安时期的文艺改造 |
2.3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现实缘由 |
2.3.1 协调继承发展,推进文艺现代转型 |
2.3.2 培育文化认同,整饬伦理道德观念 |
2.3.3 建立人民主体,重塑民族国家理想 |
2.3.4 强化宣传机制,巩固新生人民政权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准备 |
3.1 中国共产党对旧文艺机构及传统文艺理论的改造 |
3.1.1 中国共产党对旧文艺机构的改造 |
3.1.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理论的改造 |
3.2 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影响 |
3.2.1 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 |
3.2.2 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影响 |
3.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 |
3.3.1 中央性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 |
3.3.2 地方性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传统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出台及贯彻 |
4.1 中国共产党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出台 |
4.1.1 改造的基本方向:第一届全国戏曲工作会议 |
4.1.2 改造的根本方针:“五五”指示 |
4.1.3 改造的思想纠偏:文艺整风 |
4.2 中国共产党对文艺体制的改造 |
4.2.1 改革文艺管理体制 |
4.2.2 改革团体组织体制 |
4.2.3 改革团体管理体制 |
4.3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艺人的改造 |
4.3.1 思想改造 |
4.3.2 技能改造 |
4.3.3 形象改造 |
4.4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内容的改造 |
4.4.1 查禁反动有害旧文艺 |
4.4.2 整理改造传统文艺 |
4.4.3 创作社会主义新文艺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 |
5.1 “双百方针”的提出 |
5.1.1 “双百”方针的提出 |
5.1.2 “双百”方针的影响 |
5.2 “双百”方针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 |
5.2.1 改造传统文学的推进 |
5.2.2 改造传统戏剧的推进 |
5.2.3 改造传统美术的推进 |
5.2.4 改造传统音乐的推进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作用及经验 |
6.1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作用 |
6.1.1 确立社会主义的文艺体制 |
6.1.2 推动传统文艺的繁荣发展 |
6.1.3 建立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 |
6.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经验 |
6.2.1 文艺的思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
6.2.2 文艺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6.2.3 文艺的导向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
6.2.4 文艺的繁荣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
第7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问题及启示 |
7.1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问题 |
7.1.1 文艺改造教条化 |
7.1.2 文艺论争政治化 |
7.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启示 |
7.2.1 尊重文艺发展的客观规律 |
7.2.2 正确处理政治与文艺的关系 |
7.2.3 坚持“双百”方针的正确引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法治的由来及基本内涵 |
(二)人治与法治 |
(三)法制与法治 |
三、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研究现状 |
(二)相关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 |
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
(二)中国近代法治思想 |
(三)西方法治思想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历史前提 |
一、中国共产党对工农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工农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抗日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良好开端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共同纲领》的制定与颁布 |
(二)《共同纲领》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共同纲领》的历史贡献 |
二、新中国成立之初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司法改革运动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背景 |
(二)司法改革运动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重大突破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对我国政治格局的影响 |
二、“五四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的成果 |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 |
(二)“五四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 |
三、中共八大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共八大召开的历史背景 |
(二)中共八大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中共八大正确法治认识中断的原因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曲折转向 |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与党对法治正确认识轨道的偏离 |
(三)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爆发与党对法治认识的逆转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的直接危害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原因的分析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反思与重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党对法治认识的及时转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七八宪法”的制定 |
(二)“七八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七八宪法”的地位与评价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远影响 |
三、“两案”审判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两案”审判 |
(二)“两案”审判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两案”审判的法治意义 |
四、“八二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八二宪法”的制定 |
(二)“八二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八二宪法”的历史贡献 |
第七章 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一)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
(二)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二、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一)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
(二)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三)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 |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四、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一)以开放心态对待域外经验 |
(二)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方法 |
三、写作背景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实证调查 |
第一节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的实施效果 |
一、大数据视野下案件数量明显下降 |
二、抽样调查共债认定比例有所改善 |
三、债务用途查明情况不理想 |
四、新旧法共存适用法律混乱 |
第二节 从司法现状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特点 |
一、债务成因日趋复杂 |
二、举证责任分配混乱 |
三、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
四、债务用途难以查明 |
第二章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难点分析 |
第一节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核心争点的判断 |
一、合意型共债“合意”认定的抽象性 |
二、日常家事型共债“家事范围”边界不清 |
三、生产生活型共债“共同性”识别困难 |
第二节 共债认定规则对民法体系其他法律原则的冲击 |
一、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挑战 |
二、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漠视 |
第三节 新旧规则更替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 |
一、旧债依新规的不公 |
二、债权人举证力有限 |
第三章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进路思考 |
第一节 理性认识举证规则的司法效用 |
一、举证规则导致的证据不充分性 |
二、缓解举证规则弊端的立法努力 |
三、降低举证规则负面效应的关键 |
第二节 厘清共债认定与其他法律规则的边界 |
一、与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界分 |
二、与各类型经营体规则的界分 |
第三节 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 |
一、债务性质立法演变 |
二、连带之债的利与弊 |
三、“有限责任”的探索 |
第四章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价值内涵 |
一、避免善意债权人利益受损 |
二、婚姻安全性信赖利益保护 |
三、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 |
第二节 细化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操作规则 |
一、法律适用——统一司法裁判规则 |
二、司法审判——加强债务用途审查 |
三、规则完善——增设实质公平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论文概况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界定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五) 创新与不足 |
二、新中国成立前山东农村妇女解放概述 |
第一章 婚姻家庭变革中性别关系的改变 |
第一节 性别观念下的1950年《婚姻法》 |
一、从父权制到男女平等性别观 |
二、《婚姻法》的性别解读 |
三、新旧性别观念的冲突与博弈 |
第二节 山东农村妇女婚姻自主权的确立 |
一、婚姻观念的转变 |
二、结婚:由包办婚姻到自主婚姻 |
三、离婚和再婚:由从一而终到男女平等 |
第三节 家庭关系中农村妇女性别角色的“变”与“常” |
一、“变”:新家庭性别观的形成 |
二、“常”:传统性别权力关系的遗留 |
第二章 农村妇女“劳动者”的性别分工 |
第一节 国家动员妇女参加生产的性别政策 |
一、开展思想教育 |
二、培养妇女干部 |
三、选树典型和劳模 |
四、解决妇女福利问题 |
第二节 传统性别分工的突破与延续 |
一、“劳动者”身份的确立 |
二、传统性别分工的延续 |
第三节 性别差异下的收入分配 |
一、劳动记工算账问题 |
二、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 |
第三章 农村妇女健康权的国家维护 |
第一节 政治场域下的缠足问题 |
一、“缠”与“放”之间 |
二、50年代缠足的终结 |
第二节 生育变革 |
一、分娩方式的改变 |
二、接生人员身份的重塑 |
三、生育行为的组织化与规范化 |
四、日常生理卫生习惯的改变 |
第三节 妇女劳动者的身体与保护 |
一、身体的“去性别化” |
二、劳动妇女特殊身体问题的解决 |
三、记忆中的身体之痛 |
第四章 乡村政治空间内的性别参与 |
第一节 农村妇女的基层民主参与 |
一、参加基层民主选举 |
二、参加基层组织,当选基层代表 |
第二节 作为参政平台的妇代会 |
一、妇女组织的逐步下沉 |
二、农村妇女们的“娘家” |
三、乡村权力结构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三节 山东农村妇女干部群体 |
一、崭露头角的妇女干部 |
二、群体特征 |
三、政治权力参与中的性别差异 |
四、性别差异存在的原因 |
第五章 “集体欢腾”与“心灵革命” |
第一节 教育中的性别:农村妇女的扫盲运动 |
一、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扫盲运动 |
二、知识的洗礼与精神的振奋 |
第二节 沉浸在集体文娱活动之中 |
一、节日期间的文化活动 |
二、日常文娱活动 |
三、电影、广播等新式娱乐的普及 |
第三节 集体化下的精神世界与集体意识 |
一、精神世界的充实 |
二、集体意识的建构 |
结语 |
一、“新”身份的确立 |
二、国家:农村妇女身份的塑造者 |
三、性别:无法抹去的身份标签 |
四、对中国农村妇女解放问题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说说唱唱》中女性文学书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说说唱唱》:展示妇女解放的文学舞台 |
第一节 倡导“女性翻身”的必行之路 |
第二节 文艺考验的“终结号” |
第三节 女性快速成长的“文学舞台” |
第二章 《说说唱唱》中典型的女性形象类型 |
第一节 在探寻中走向黎明的女性 |
第二节 发挥个人价值的自强者 |
第三节 随时代进步的女性成长 |
第三章 《说说唱唱》:女性文学书写的时代意义和影响 |
第一节 通俗文学中的女性构建 |
第二节 五十年代女性独立的文学呈现 |
第三节 建国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说说唱唱》书写女性文学作品目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6)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及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理论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1.主体具有特定性 |
2.发生原因多样性 |
3.债务主体具有连带关系 |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梳理 |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演进 |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行法律规定 |
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新旧司法解释的冲突 |
1.《司法解释(二)》第24 条架空《婚姻法》第41 条 |
2.新旧司法解释的冲突 |
(二)“同案不同判”问题突出 |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1.增加非举债方举证负担 |
2.与债的相对性原理相违背 |
(四)分居期间债务认定不合理 |
(五)家事代理制度不完善 |
1.家事代理主体范围狭窄 |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模糊 |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
(一)协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规则 |
(二)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1.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2.构建新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三)完善分居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
1.确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制 |
2.明确分居期间夫妻共同义务 |
(四)完善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 |
1.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地位 |
2.规定越权家事代理的后果 |
(五)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 |
(六)建立大额举债夫妻共签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1950-1953年江苏省贯彻与宣传婚姻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思路、创新之处 |
四、相关界定 |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的原因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三节 中央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部署 |
第二章 江苏省积极贯彻婚姻法 |
第一节 江苏省贯彻婚姻法的主要阶段 |
第二节 江苏省贯彻婚姻法的主要举措 |
第三章 江苏省广泛宣传婚姻法 |
第一节 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期间宣传婚姻法 |
第二节 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期间宣传婚姻法 |
第四章 江苏省贯彻与宣传婚姻法的主要成就与不足 |
第一节 江苏省贯彻与宣传婚姻法的成就 |
第二节 江苏省贯彻与宣传婚姻法的不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夫妻共同债务之“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结构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司法现状 |
第一节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司法现状调查 |
一、研究方案与数据来源 |
二、纠纷陡降而争议不减 |
三、经营性债务成为主角 |
第二节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司法认定情况 |
一、过度期的新争议 |
二、认定规则不明晰 |
三、“享利”成判断标准 |
第三节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困境及原因 |
一、法释[2018]2 号概念和逻辑不明 |
二、生活与生产经营不区分 |
三、法理基础的理解不准确 |
第二章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理论分歧 |
第一节 享利则共债观点之实务及法理分析 |
一、享利则共债观点的实务角度 |
二、享利则共债观点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债务用途类型化观点之实务及法理分析 |
一、债务用途类型化观点的实务角度 |
二、债务用途类型化观点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分歧观点的优劣分析 |
一、享利则共债观点的矛盾分析 |
二、债务用途类型化观点合理性分析 |
第三章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探讨 |
第一节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关联立法及观点梳理 |
一、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关联立法梳理 |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关联观点梳理 |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用途类型化趋势 |
一、生活与生产经营区分趋势 |
二、夫妻共同债务用途类型化路径 |
第三节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判定要点 |
一、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要件 |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困境分析 |
第四章 完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立法建议 |
一、完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相关立法内容 |
二、确立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类型 |
三、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
四、设立夫妻表见代理制度 |
五、设立婚姻重大事项自愿公示登记制度 |
第二节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司法完善 |
一、强化法院依职权探知功能 |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
四、构建全国法院关联案件查询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表一:法释[2018]2 号实施以后前94 份民事裁判文书 |
附表二:76份关于认定夫妻共同经营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
(10)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对象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河口司法机构及其婚姻司法档案 |
第一节 河口司法机构的设置 |
一、从县知事兼理司法到县长兼理司法 |
二、河口地方法院与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
三、战时特殊的司法机构 |
第二节 变动社会中的婚姻纠纷 |
一、战乱动荡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
二、商贸经济对价值观念的刺激 |
三、乱世飘萍下的婚姻变故 |
第三节 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主要案件类型 |
一、婚约之诉 |
二、同居之诉 |
三、离婚之诉 |
第二章 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的审断依据 |
第一节 传承与创新:婚姻法制之近代化变迁 |
一、“会通改制”:《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法制 |
二、“因循守旧”:《民国民律草案》中的婚姻法制 |
三、“超前立法”:《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婚姻法制 |
第二节 婚姻法制及其价值导向 |
一、婚姻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婚约制度与契约自由 |
三、结婚制度与婚姻自主 |
四、离婚制度与男女平权 |
第三节 婚姻纠纷之诉讼程序 |
一、地方法院普通诉讼程序 |
二、特别诉讼程序:婚姻事件程序 |
三、婚姻纠纷诉讼程序实例 |
第三章 司法文书样本解读——以离婚案件为例 |
第一节 叙述技巧:诉状中的“虚构”与“真实” |
一、诉状的叙事结构 |
二、诉由的选择 |
三、诉讼动机的把握 |
第二节 诉讼话语:“冤抑诉讼”与“权利诉讼” |
一、“冤抑—权利”诉讼:现代化的法律诉求 |
二、冤抑诉讼让位于权利诉讼 |
第四章 司法运作实态分析 |
第一节 诉讼前的救济方式 |
一、向民间寻求调解 |
二、借助媒体登报声明 |
三、向法院声请调解或备案 |
第二节 司法中的民事调解与民事审判 |
一、简洁的调解方式与有限的调解效果 |
二、实用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官裁断 |
第三节 民事调判中的调和处理 |
一、当事人自行调解撤诉 |
二、法院敦促和解息讼 |
第五章 “纸上权利”与“现实权利”的差异 |
第一节 婚姻自主的权利呈现 |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典化 |
二、立法与司法中的结婚自主权 |
三、立法与司法中的离婚自主权 |
第二节 权利实现的司法困境 |
一、司法官新旧两种规则的混合使用 |
二、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局限 |
三、提起婚姻诉讼的原动力不足 |
四、男权世俗下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 |
第三节 个案分析:新式婚姻观念与基层社会的互动 |
一、别居——女性自立的舞台 |
二、脱离同居关系——尊重传统与遵从实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四、新旧婚姻法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研究(1949-1956)[D]. 赵子夜. 吉林大学, 2021(01)
- [2]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D]. 李文静.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实证研究[D]. 常海梅.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4]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D]. 袁博. 山东大学, 2020(08)
- [5]《说说唱唱》中女性文学书写研究[D]. 石倩.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6]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D]. 吴志萍. 安徽大学, 2020(07)
- [7]1950-1953年江苏省贯彻与宣传婚姻法研究[D]. 毕向波.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8]夫妻共同债务之“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实证研究[D]. 黄佩佩. 兰州大学, 2019(02)
- [9]旧俗、革命与感情——20世纪50年代中国婚姻纠纷解决的话语实践[J]. 萨其荣桂.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5)
- [10]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D]. 刘志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