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朱晓东,张卫东[1](2021)在《“政治优先”抑或“法律优先”: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的合宪审查之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就合宪审查制度设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者取法欧陆制,主张"政治优先"即审查权归属国家政治机关或立法机关;后者取法美制,主张"法律优先"即审查权归属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并就审查范围、违宪处置方式等取"严格主义"抑或"宽泛主义"进行了深入思考。当然,时人并非照搬欧陆制或美制,而是注重其与本土因素的融合。
喻小兰[2](2020)在《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的表述首次出现在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中,意味着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意味着我国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强有力的保障,意味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了更坚实的基础。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经历了比较长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学术界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宪性审查进行了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从构想到理论雏形再到系统选择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宪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当然,合宪性审查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而且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支撑。虽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理论研究取得了进步,但是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还有许多缺失,合宪性审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任重道远。如何确保法律的合宪性既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部分,是保障宪法施行、法治统一、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理论上,依据宪法的规定法律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之一,但在实务中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并不包含法律。现行的立法清理、备案审查制度也不足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法律的合宪性在立法清理过程中很少涉及到,并不是一种常态化的法律合宪性控制机制。法律不是备案审查的对象,所以不能通过备案审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这里的法律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围绕合宪性审查展开阐述,知悉合宪性审查以及相关概念的内容,了解不同形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模式,从而更好的认识合宪性审查制度。在第一部分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展开第二部分内容,找寻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域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体制,为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第四部分思考解决措施,分别从以下四个角度加强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是加强法律审议阶段的合宪性控制;二是健全立法阶段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三是完善立法后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四是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吕金慧[3](2020)在《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宪性审查”的表述被中央确定之后,十九大继续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为即将到来的合宪性审查时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作为合宪性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对于开启和维持合宪性审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作为合宪性审查运行的初始阶段,其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过滤出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宪法问题,从而优化审查资源的配置,最终推动宪法实施,使其真正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我国学界关于合宪性审查的研究,在对实质性审查的相关制度研究的基础,正当性等宏观问题已有大量的研究积累,而对于其中的微观制度,程序、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的研究,几近空白,对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就属于微观层面的原理与技术性研究,相关研究多从域外相关机制引入。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在我国并未建立系统而全面的制度和规范,对启动机制的相关规范散落于《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中,不完备的启动机制,将导致合宪性审查难以启动和维系,使合宪性审查制度悬而不用,无法开启就相当于这项制度被架空,无法实现合宪性审查的宪法监督和权利保障的作用。为顺利开启和维系合宪性审查制度,构建一套系统而完善的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是必要的。为此,本文将以组成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启动主体、启动程序,以及在启动中最重要的过滤标准和要件作为研究的主体,以各要素的理论基础为起点,分析现有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原理,从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近年来的运行现状中找出问题及原因,以此提出较为针对性的完善和优化建议,以期促进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建立健全。
闫宇晨[4](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研究说明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陈希[5](2019)在《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文中认为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ity review)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及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随后,美国通过对1816年“马丁诉亨特尔的租户案”(Martin v.Hunter’s Lessee)和 1821 年“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的判决,形成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的权力。通过法院判例法,美国建立起以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美国的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以保证宪法不被违反为目的,由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机构的行为加以审查和修正的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要求法院进行具体案件的个案审查,在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判断。由此可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历史久远,意义重大。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宪法实施制度中依据本国国情,纷纷建立起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违宪审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研究和讨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体现了当代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理论发展需要。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在国家的各个层面上的逐渐深入,全球各国法律共同体融合,呈现出宪法全球化背景,包括立宪的借鉴、修宪、宪法解释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律的参考。而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权保障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各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共同宪政理想的成果,这是一国宪法解释中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基础。美国的成文宪法历史久远,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在美国的实践也能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可以说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并且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在当代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频繁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大法官援引了西方文明史、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等推翻了美国宪法先例和州法,扩张了宪法解释。不过,当代美国国内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趋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很多学者甚至开始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正当性。因此,即使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实践比较丰富,当代美国宪法制度却成为国内宪法判决中引用国际法的一种消极代表。由此可见在宪法理论领域,以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为脉络,可以体现出美国在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处理问题上的衍变过程。面对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宪法理论研究需要打破壁垒,宪法领域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各个国家明确国际法在国内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和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和违宪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方法和态度极具特点,具有研究讨论的理论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全球化影响的大环境下,违宪审查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打开国门,借助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制度。一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领域中一经有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接纳,但是目前宪法尚未明确有关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过程中,美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如何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如何面对全球化的人权保障与国内宪法制度等问题。这有利于未来保证我国缔结的条约和认可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实现,有利于通过宪法保持国际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宪法制度特点鲜明,在援引外国法的方式中也极具代表性,美国宪法制度采取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借助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美国联邦宪法,研究在国际化背景下美国的宪法解释援引现象,可以帮助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积累面对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经验和违宪审查的技术经验,积极对待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本文正文部分第一章介绍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首先梳理了美国宪法中国际法的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国际法概念的含义深受布莱克斯通国际法理论影响,国际法概念的称谓来自边沁的理论。其次,美国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国内法效力,在判例法中树立了国际法高于州法的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条约在美国受到国会与总统间在缔约权上的权力制衡的影响,造成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实际效力不断减弱,国会通过条约的批准权限制条约的缔结。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树立了条约的自动执行制度及后法优先制度,并据此进一步限制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再次,美国宪法判例明确习惯国际法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以及国内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冲突时习惯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官借助外国法援引论证习惯国际法,在海盗、战争、捕获品等国际问题上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最后从判例法角度出发,分析《外国人侵权法》中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及其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外国法援引起到解释说明、强化论证的作用美国宪法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的外国法渊源包括案例、法条、专家意见、调查报告等。美国大法官曾在奴隶制宪法判例中援引英国奴隶制度、英国奴隶纠纷判例、格老秀斯等国际法着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最低劳动时间有关的经济权利判例中,产生了以布兰代斯摘要为代表的援引外国法的方式,这一方式非常重视其他国家的专家意见及社会科学调查数据,外国法援引从实证角度帮助法官论证观点。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外国法援引为主题的争论,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的辩论为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形成支持援引和反对援引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仅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蔓延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反对援引的学者和法官大多从原旨主义、民主主权问题、民族主义和国际反向多数出发,反对外国法援引。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能否援引外国法论证没有明确国内共识的主张,另一个焦点问题为如何正确援引。第三章介绍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及学者观点的援引帮助美国形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标准,将明显而即刻标准发展到实质紧急影响程度;通过援引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美国法院确立了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给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的扩张解释;从美国移民国家的实际出发,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法院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淫秽的定义,确立了美国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援引外国法还直接推动了美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在关于结社自由的判例法中,少数意见大法官依据英国干预公民结社的立法历史及影响警示美国法庭,重视公民的结社自由;援引外国法还帮助大法官对竞选献金进行规制;法官借助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形成了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界限。第四章介绍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的规定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在第八修正案判例法中发展出不断进步的文明标准理论,这一标准要求结合文明国家的实践判断什么是酷刑。另外,二战后美国法院展开了对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外国法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比如在强奸犯死刑适用问题、限制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问题及智障者死刑适用问题上,法官援引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等论证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类社会道德的普遍性。第五章介绍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规定都是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并没有盲目学习英国普通法,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实质正当程序等。美国不仅丰富发展了英国宪法理论,还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及法院在美国权力制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分别在妊娠终止选择自由的界限、界定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同性性行为自由的确立及形式被追诉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帮助大法官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第六章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首先文章强调美国大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所参考的法律渊源具有开放性,美国宪法解释倾向实质性解释,这是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条件。其次文章分析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提出主张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大法官倾向引用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学理论解释宪法,而主张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的大法官倾向引用国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数据以进行利益权衡的分析方法,以道德哲学主义分析为主的大法官倾向从自然法出发,援引西方自然法理论、世界宗教、道德等论证观点,从道德层面进行宪法解释。最后,本文认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合理援引标准的理论探索及援引类型化理论两个方面。其中合理援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所援引的国际法或外国法体现了普遍共识、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用是被用来解释美国宪法中尚不清晰的问题、援引的外国法在宪法解释中的效力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说服性渊源。另外,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类型化研究角度不同,按照援引产生的作用可以将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借鉴经验型援引、论证世界道德标准型援引、借用推理逻辑和材料的援引、追溯历史型援引。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判例中所援引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其一,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美国联邦宪法给予国际法等同于国内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且借助判例法确立了国际法约束州法的宪法规则,同时巩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还借助宪法对国际法地位的规定扩张了法院的管辖权,从司法角度实现国会的政治主张,比如以《外国人侵权法》为基础,美国形成的长臂管辖理论,并频繁干预外国政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其二,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历史体现出美国从英国法经验出发结合自身不断发展美国宪法理论,大法官对某些宪法条文的理解从照搬英国普通法到批判的继承,放弃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通过司法解释丰富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含义。其三,外国法援引帮助美国大法官形成了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共识。大法官援引外国法材料论证了未曾被清晰证明的社会共识,用社会共识的普遍性论证大法官违宪审查中的主张。如果追溯美国建国初期,法官在寻找某种习惯国际法时会频繁援引外国法,论证该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并在审判中进行适用。这也是一种寻找人类社会共识的方式。其四,美国违宪审查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理论化,比如针对合理援引的标准的探索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的类型化研究。其五,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美国违宪审查的宪法解释理论中频繁出现,运用不同解释理论的大法官会选择援引不同类型的外国法渊源。总之,在大法官希望扩张解释宪法时,也是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发挥重要影响的场合,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帮助美国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拘泥于形式的框架。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大法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大法官借助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研究,借助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文章形成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本文选择了从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新的研究角度分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美国宪法理论的特点。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并不属于引人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从美国宪法理论发展中它是一种极具美国宪法特色的、也能够体现美国宪法理论热点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中不仅研究援引国际条约,还考虑习惯国际法。而在研究外国法援引时,不仅讨论各国法律还将英国普通法作为重点讨论。第二,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发现以下几点内容:其一,国际法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发生着不断变化,并未真正体现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至上法律的地位。其二,外国法历史上被视为寻找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的资源,而在当代成为对美国论证形成国内共识、推进美国国内道德标准进步等领域有着重要的论证作用。其三,英国法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美国对英国法批判的继承。其四,提出国际法援引和外国法援引是美国的历史传统,对此内容的研究已经理论化。第三,本文选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力图从提高研究的文献丰富程度和覆盖面。虽然已经有不少国内宪法学者整理了众多英美法判例判决书,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历史,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原文判决书及相关国外文献,力图呈现完整的法官逻辑推理过程,从细节处发现问题,了解美国宪法制度发展。
张佐国[6](2019)在《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本权利限制既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又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核心范畴。学界以往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研究较多的是从特定角度研究具体理论或是研究某个具体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既缺乏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体系化思考,也较少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问题。虽然目前已有的研究理论价值很大,但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始终要回归现实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从经验和逻辑两个角度出发构建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十分必要。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保障基本权利”这一理论命题之下,笔者在研究中力图构建整体性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体系,并通过回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生成和制度逻辑,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基础反思的基础上,去建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并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社会实践。与此同时,笔者强调研究进路中的中国语境,直面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并从中国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实际出发,形成解决基本权利限制制度问题的“中国方案”。第一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界定概念是理性思考法律问题的前提,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本权利的概念。基于学界在基本权利限制研究领域欠缺基本学术共识和学术积累的理论现实,笔者首先从基本权利概念的形成展开研究。通过对权利概念和本质的分析,及对基本权利概念的源起与生成的研究,揭示了基本权利概念和制度在西方和中国的两种不同形成路径,并从“宪法确认”和“基本性”两个方面去界定基本权利的概念。在与基本权利形成、基本权利救济等概念的对比中,厘清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和外延。另外,基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基本权利保障的逻辑关联,本章还理清了基本权利的分类、结构及功能等概念。第二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基本权利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则需要从逻辑予以论证。笔者从正当性这一法哲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概念出发,分析和比较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概念和内涵上的异同,认为正当性是实质的合法性,而离开正当性去谈合法性就会偏离实质正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建构首先要关注人性和基本权利本身,对人性的适度怀疑以及基本权利本身的可限制性是基本权利限制制度正当性的根源。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由包括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基于正义价值的利益均衡以及对法律父爱主义理念的有限承认。但与此同时,人性尊严是适用法律父爱主义和限制基本权利的底线,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无论如何也不能损害人的尊严。第三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包括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理由、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及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在确立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之后,对基本权利限制理由的证成更多的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包括宪法限制、法律限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实践关系密切,因此必须将此二者放在同一层面去思考和研究。因此,笔者分析研究了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基本权利)克减制度以及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模式,尤其是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模式和基于法律保留的区分式限制体例的融合问题。第四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虽然基本权利是可限制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已经得到论证,但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也要进行限制,这就是基于合宪性审查基础上的“限制的限制”之制度逻辑。笔者从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着手,论证了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角度研究了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路径。同时,对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关联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均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第五章对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通过研究基本权利的制度生成和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在中国的形成过程,提炼出基本权利限制的“中国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形成该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放入中国语境下进行思考,提出在当前合宪性审查工作稳中推进的背景下,应该重新发现宪法第51条的理论及制度价值,激活法律保留原则,从立法体例、宪法解释、行政诉讼尤其是合宪性审查角度出发去解决中国自身的基本权利限制问题。
朱军[7](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胡锦光[8](2018)在《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文中研究表明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基于宪法的基本功能,合宪性审查机关仅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现行宪法颁行以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但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未能建立完备的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所谓"过滤"机制,即启动合宪性审查的要件。为避免滥用合宪性审查启动权及浪费资源,必须建立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在形成完备的"过滤"机制之后,合宪性审查工作才能够真正有效地运行起来。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在建立"过滤"机制中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相关制度。
胡锦光[9](2018)在《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体系化》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意味着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存在违宪的可能性,需要建立合宪性审查机制,以确保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保证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我国依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相应的合宪性审查机制,这一机制在现行宪法颁行以后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但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推进这一机制。合宪性审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找到缺乏实效性的问题所在,进行顶层设计,整体推进。
丘川颖[10](2016)在《域外宪法监督制度设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宪法监督一直是学界的关注焦点,它对于树立宪法权威,发挥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强大的制度保障作用。宪法监督制度发端于西方国家,且已经形成了极具代表性的四种流派,本文着重评析了域外四种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并审视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和亟待完善之处,寄望域外经验能为我国提供有价值的启示和借鉴,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供一种思考方向。
二、浅谈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政治优先”抑或“法律优先”: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的合宪审查之争(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政治优先”到“法律优先”:民国制宪中合宪审查制度之演变 |
二、法院、议院抑或特设机关: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的审查权归属之争 |
三、严格主义抑或宽泛主义:法院审查中合宪审查范围及其处置方式问题 |
余论 |
(2)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概述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内涵及其特征 |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合宪与违宪的区分 |
二、违宪与违法的区分 |
三、司法审查与宪法诉讼 |
四、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 |
第三节 现代国家合宪性审查体制 |
一、司法审查体制 |
二、宪法法院审查制 |
三、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
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
第二章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局限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引入和实施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引入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实施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和对象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
三、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
四、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论和应用 |
第二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局限 |
一、法律草案审议阶段合宪性控制不到位 |
二、立法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不健全 |
三、立法后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完善 |
四、立法机关与审查机关同体设计不科学 |
第三章 国外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
第一节 英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二节 美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三节 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四节 英国、美国、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和标准 |
一、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 |
二、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标准 |
第二节 健全法律制定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 |
一、严格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
二、统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论 |
第三节 完善立法后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
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原则优化 |
二、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系统的衔接机制 |
第四节 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
一、整合合宪性审查和法律审议职能 |
二、完善合宪性审查综合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与研究课题 |
致谢 |
(3)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概念 |
一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定义 |
二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与受案范围的分殊 |
三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与起诉要件的辨析 |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特征 |
一 启动主体范围的限定性 |
二 启动程序的独立性与法定性 |
三 过滤要件的形式审查性 |
第三节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功能 |
一 过滤宪法问题 |
二 优化审查资源 |
三 保障公民权利 |
第二章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运行检视 |
第一节 两种启动模式的规范与实效 |
一 启动主体的规范基础及功能 |
二 启动程序的规范形态及成效 |
三 过滤机制的雏形及初步功效 |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启动主体的局限性 |
二 启动程序的不完善 |
三 过滤标准的不明确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构想 |
第一节 提升启动主体的能动性 |
一 激活国家机关的审查要求权 |
二 限定公民在合宪性审查启动中的主体资格 |
第二节 优化启动程序的技术设计 |
一 整合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与司法程序 |
二 设定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期限 |
三 明确合宪性审查启动的监督 |
第三节 引入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标准 |
一 合法性审查优先 |
二 穷尽法律救济途径 |
三 回避政治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4)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一、推定的界定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5)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 |
一、美国宪法中关于国际法的规定 |
(一) 美国宪法理论中国际法的概念 |
(二) 美国联邦宪法对国际法地位与效力的规定 |
二、美国宪法中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 |
(一) 国际条约的缔约及批准 |
(二) 条约优先于州法 |
(三) 条约自动执行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四) 条约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 |
三、习惯国际法与美国宪法 |
(一) 美国宪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
(二) 习惯国际法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发展 |
四、《外国人侵权法》判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 |
(一) 《外国人侵权法》的起源 |
(二) 《外国人侵权法》的宪法依据 |
(三) 《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章 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 |
一、外国法与美国宪法关系概述 |
二、宪法判例对外国奴隶法的援引 |
三、宪法判例对外国劳工保障法的援引 |
四、援引外国法引起的学术争论 |
(一) 争论发生的背景 |
(二) 司法领域的争论 |
(三) 学术领域的争论 |
(四) 争论的焦点问题 |
第三章 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 |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的形成 |
二、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的确立 |
三、淫秽出版物标准的确立 |
四、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 |
五、结社自由判例中的少数派意见 |
六、竞选献金的规制 |
七、宗教自由界限的形成 |
第四章 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判例法中不断进化的尊严标准 |
二、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形成 |
(一) 强奸犯死刑问题 |
(二) 智障者死刑问题 |
(三) 未成年人死刑问题 |
(四) 延迟执行死刑问题 |
第五章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第十四修正案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关系 |
(一) 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法对英国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 |
二、妊娠终止选择自由及其界限 |
三、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 |
四、同性性关系选择自由的确立 |
五、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与保障 |
(一)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 |
第六章 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 |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开放性 |
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 |
(一) 在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二) 在权力结构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 在实用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四) 在道德哲学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 |
(一) 对合理标准的理论探索 |
(二) 援引的类型化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源起与生成 |
一、基本权利概念在西方的逻辑演进 |
二、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生成路径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范畴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两种理论及评析 |
二、基本权利界限理论的引入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特征 |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衔接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结构、功能及分类 |
一、基本权利的逻辑构成 |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 |
三、基本权利的理论分类 |
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概念与范畴 |
一、正当性的法哲学内涵 |
二、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预设 |
一、对人性的适度怀疑和警惕 |
二、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理由 |
一、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 |
二、利益均衡过程中对公益的倾斜 |
三、对法律父爱主义的有限承认 |
小结 |
第三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 |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及底线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一、典型国家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 |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三、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模式 |
小结 |
第四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范畴与制度定位 |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辨析 |
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成 |
三、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内在逻辑与模式选择 |
一、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作为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保留 |
三、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审查 |
第三节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关联 |
一、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性缺失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反思与理论构建 |
第一节 近代以来我国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回顾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生成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成立后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再思考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存在的理论沉疴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面临的制度困惑 |
第三节 解决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中国进路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理论共识凝聚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具体拓展 |
第四节 基本权利限制制度中不同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一、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
二、基本权利限制中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8)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合法性审查优先原则 |
(一) 合法性审查优先的机理 |
(二) 域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 |
(三) 我国合法性审查的制度 |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
2. 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
3. 行政复议中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
二、限定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 |
(一) 我国关于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的规定 |
1.主动启动合宪性审查 |
2.经请求启动合宪性审查 |
(二) 域外关于启动主体资格的理念 |
1.美国型之司法审查制下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
2.德国型之宪法法院审查制下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
(三) 我国启动合宪性审查主体资格理念的完善 |
1.主动启动的主体资格理念 |
2.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
3.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
三、穷尽法律救济原则 |
(一) 穷尽法律救济的机理 |
(二) 域外穷尽法律救济的要求 |
1.美国型之司法审查制下的穷尽法律救济 |
2.德国型之宪法法院审查制下的穷尽法律救济 |
3.法国型之宪法委员会审查制下的穷尽法律救济 |
(三) 我国的法律救济机制 |
四、国家行为免受司法审查原则 |
(一) 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及免受审查的原因 |
(二) 国家行为的范围 |
五、余论 |
(9)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体系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历史与现状 |
(一) 《立法法》第99条第1款未能启动 |
(二) 《立法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未能兑现 |
(三) 法规备案审查未能公开化 |
(四) 法律层面的审查处于空白状态 |
(五) 四套审查体系未能统一 |
二、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系统化建设的紧迫性 |
(一) 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
(二) 关系到规则之治的实现 |
(三) 关系到良法之治的实现 |
(四) 关系到核心价值观的确立 |
三、如何系统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
(一) 强化合法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功能 |
(二) 限定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 |
1. 审理案件的法院。 |
2. 案件当事人。 |
(三) 设立宪法委员会 |
(四) 制定专门的《宪法监督法》 |
1. 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
2. 审查程序规范化 |
3. 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
4. 明确违宪责任 |
(五)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
四、浅谈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政治优先”抑或“法律优先”: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的合宪审查之争[J]. 朱晓东,张卫东. 社会科学研究, 2021(04)
- [2]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D]. 喻小兰. 云南师范大学, 2020(11)
- [3]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研究[D]. 吕金慧. 郑州大学, 2020(08)
- [4]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D]. 闫宇晨. 南京大学, 2020(04)
- [5]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D]. 陈希. 山东大学, 2019(02)
- [6]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D]. 张佐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8]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J]. 胡锦光.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1)
- [9]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体系化[J]. 胡锦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 [10]域外宪法监督制度设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丘川颖. 学术界,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