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利冲突的判定和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杨凯旋[1](2021)在《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在先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商标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涉及到商标权的取得、维持与在先权利抗辩,也涉及到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的具体程序与法律适用。同时,既要与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又与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相关。因此,2001年《商标法》便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行政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也在商标行政、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救济等方面形成了诸多保护在先权利的具体规则。理论界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从上述法律规范缺失或存在争议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保护方式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本文发现,愈发统一且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却同时在在先权利保护的上述重要方面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定义缺失、特征不明、类型划分不一、保护途径冲突未能协调以及存在先权利过度保护等诸多看似不影响实践,却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问题。因此,以损害实质认定为出发点体系化研究完善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以及行政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对现有的商标法在先权利定义与类型等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有立法层面中《商标法》在先权利的定义、类型和损害认定标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混淆条款等规则存在的缺位与适用困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在行政与司法实践层面对上述内容补充、细化的积极意义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第二,对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立法与实践规则中损害含义处于空白,而损害认定标准复杂多样且难以统一。商标法虽然为在先权利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实际上作用不大。第三,对上述商标行政、侵权救济和合同保护途径的体系化困境进行分析。商标行政途径由于制度设计而具有内在终局性,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救济途径则具有独立性和体系复杂性,合同途径则因标的限制与赔偿范围适用情形可能有限,因而导致三大类保护途径存在冲突与竞争难以形成体系化。第四,对在先权利过度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对在先权利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张,同时存在着直接以在先权利否定平等在后注册商标权,以及以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等过度保护在先权利和限制在后商标权的情况。第二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析在先权利保护基础。在对在先权利的定义、特征与类型根据国内外法律文本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了私权扩张潮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可注册商标标志的有限性等在先权利遭受损害的原因,同时明确保护在先权利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认定在先权利损害实质。首先分析现有客体重叠的损害实质理论在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上仅是表象而非实质并应予否定。由于造成损害的在后权利客体商标是一种具有信息载体功能的三元结构符号,因此便可得出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标识性权利客体符号独特意义遭受到侵占的结论。第三,初步分析在先权利保护的相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原则,更是在先权利保护的首要原则。诚信原则既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对在先权利保护同样适用。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则指明了符号意义侵占的损害实质认知下在先权利保护的具体着力点,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制度的经济效益,即适用利益平衡和效益兼顾原则。第三章“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筛选。在结合本文第一章对在先权利定义、特征、类型和损害实质相关结论的基础上,对前文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中存在的以及理论与比较法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分类分析。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商业标识权进行筛选,通过显着性、非功能性、无法造成人格混同以及独立于产品或没有存在空间限制等商标特征与注册要求进行审查,最终只有肖像权和极少数类型客体的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要求。第二,对不属于我国法定权利的商品化权益、商业外观权益和未注册商标权益等潜在的在先权益类型进行排查,明确只有符合稳定性、确定性、单一标志识别性和非功能性等要求的在先权益才能够为在后注册商标权所损害。第四章“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所具有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结论,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间的冲突及商标权的存续需要对在先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当下民事权利的社会本位特征与私人和社会双重属性则提供了限制的正当理由,在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法律原则和防止外部不经济等经济标准的前提下便可进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第二,从规范冲突的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具体展开。其一,就商标法与民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在保护途径上存在冲突,导致商标法,特别是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制度被忽视乃至架空。其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也存在冲突,侵权诉讼制度对商标行政制度过度冲击,出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限制。第三,从利益冲突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进行阐述。其一,既有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扩张以及在先权利类型的增加造成了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其二,不仅造成了商标权的过度限制,更因此造成商标权相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过度限制造成了损害。其三,实践中对未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所谓在先权益的保护,也过度限制了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商标权。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以利益平衡进行限制。第五章“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在先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在商标法中通过定义与重点权利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规则,明确“权利产生在先性、客体标志性、先后权利客体关联性和商标注册范围有权性”的权利类型认定标准,谨慎将在先权益纳入保护范围,防止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同时,采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主义内涵,认真界定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形,既防止商标权造成混淆,也避免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并确保利益平衡、兼顾效益而非一味限制乃至消灭在后商标权。第二,确定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客体均为有形无体且内涵广泛的标志,所以无法被任何权利人垄断。因此,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便是标识性权利统一的混淆标准,且由于先后权利间的符号意义差异而以广义关联关系混淆为主。第三,协调建立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途径。结合本文第三、第四章的结论,明确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专门性与优先性特征应当被坚持,同时在确认司法保护途径相对性与非权利变动效力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其对行政途径在行为定性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补充与衔接作用。第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其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其二,通过签订和谐共存协议以及赋予双方优先受让权的方式明确共存的先后权利间应当规范行使,禁止互相损害,防止二次混淆。其三,通过准确认定在先权利贡献度以及准确界定赔偿计算时间来限制损害赔偿范围,同时通过设置在先权利强制许可制度允许在后商标继续存在双赢共生,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防止在先权利人不当得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与效益兼顾。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商标法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符号意义被侵占。即在先权利之所以为在后商标权损害是由于商标符号侵占了在先权利符号的独特意义。其二,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形成了统一的“标志近似+类别类似”范围内的先后权利符号含义混淆可能性标准。其三,完善行政主导、司法补充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即应当优先通过商标行政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是否应当存在这一损害在先权利的关键问题,进而衔接协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司法保护途径。其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对于非恶意抢注的商标,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设定双向优先受让权、设定强制许可等方式限制在先权利,减少冲突与侵害。
朱程程[2](2021)在《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解决》文中研究表明企业名称和商标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名片,更是市场主体软实力的象征。当今时代,关于一个市场主体的各种信息会以短暂的时间到达公众的生活之中,特别是比较优质的市场主体会迅速获得消费者口碑,市场主体希望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能够流传在社会和消费者中,这样才能逐渐发展并且巩固自己的品牌影响力,继而利用企业名称或商标的价值不断赚取经济利益。然而,企业名称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或相似的现实,导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有的市场主体使用他人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有的市场主体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文字部分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造成了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失,让消费者自身的利益受损,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的良好秩序。当前,我国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为依据,来解决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尽管它们已经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是在某些细节上还不够明确。另外,对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管理是两种模式,两个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这也使得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为了避免二者权利冲突,我们要加快研究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护好企业名称和商标,营造良好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本文将从实践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对策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明确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着眼于国内国外全面了解研究现状,充分理解各方面专家学者的看法。其次,通过对实际案件的分析,提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焦点问题,以及总结出实践中对于两者冲突的解决思路。再次,对于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分别阐述,了解二者的异同点。然后,分析冲突的表现形式、原因和实践中的解决现状。最后,从司法、行政、市场主体等方面提出冲突解决的建议。
杨香宁[3](2021)在《商标与企业字号结合使用侵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判定 ——以“中建环球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20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会议,重点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随着我国商事交易的复杂性提升以及整体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有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特殊侵权问题及相关争议日益增多。尽管商标权与商号权存在功能上的相似性,但我国当前立法中商号权地位与商标权并不等同,整体呈现出“重商标、轻商号”的态势。当前,特殊情形下侵害在先商号权的判定中,与实务紧密结合的研究和探讨较为欠缺。因此,为了解决侵害在先商号权有关争议,加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十分必要。虽然在先商号权的定义在理论和实践中基本明确,但侵害在先商号权的判定标准并不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侵害在先商号权纠纷的过程中就判定要件和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侵害在先商号权的判定中的特殊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中建环球案”为切入点,对案件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同时,考察相关案件的判定标准。认为商标与企业字号结合使用侵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判定:应当从知名度、混淆可能性、使用者的主观恶意三方面进行分析,重点判断商标与企业字号结合使用时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具体而言,本文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要件的适用情况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认为应当参照商标与企业字号结合使用时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据商事主体的经营特点及相关公众的范围,对特殊情形下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中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作以调整。同时,讨论了注册使用商标侵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认为侵害在先商号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属于过渡性的措施,应当灵活适用。此外,本文对近年来涉及侵害在先商号权的案件数据进行了分析,总结涉及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相关案件的裁判观点,探究我国侵害在先商号权的判定中是否存在不足。最后,为完善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中侵害在先商号权的判定提出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建议,达到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目的,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易继明,韩倩旎[4](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提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陈一凡[5](2020)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与合理避让》文中研究说明商标与商号有相同点、相似项,又有不同处,二者同属商业标识,但符号背后所连接的却是不同的商业客体。现代社会商标与商号权利纠纷增多,且司法实践中多运用侵权相关理论论证与解决,基于权利边界并不清晰这一事实,将此问题归于侵权或有失公平,需引入合理避让理论,来解决二者权利冲突问题。文章从权利相抵触的角度,结合符号学、信息论和案例分析法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分析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内容与边界、权利相抵触的表现形式、后果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旨在拓清商标与商号权利发生冲突是否应当予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全文主要内容包括:首先,范畴界定,主要对基本理论进行厘析,包括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属性相同、相似与不同进行分析以及引出权利冲突问题;其次,类型化分析,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分为两大类,分别为在先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以及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的权利冲突;再次,法理探究,从授权、确权、行权三个角度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最后,解决机制,从合理避让角度提出了对于冲突的解决机制,既有宏观上的指导原则,又有具体的解决规则。研究认为,要在“符号-信息-商誉”体系中,保护商标权与商号权。为避免二者权利冲突,商业标识体系化要求,以合理避让为出发点,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等一般原则,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商标与商号同等法律地位,并建立统一检索系统等与授权程序相关制度,为解决权利冲突提供法律基础。司法融贯性要求,系统全面对商标与商号进行保护,注重划分权利边界,并以合理避让为出发点,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合理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等法律原则与附加区别标识等具体规则,合理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
孙志涛[6](2020)在《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其解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号又称厂商名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于标识生产或经营者的特定化标志。商号往往是商品质量与企业商誉的载体,对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商标是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于商标与商号上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企业重视用商标或者商号来保护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然而却出现了一些企业把他人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使用。因为商标与商号的功能的相似性,经营者利用二者界限不清,立法上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商标与商号出现了权利冲突。因此,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重大意义而且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冲突案件的审理。本文以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概述为基础,对商标与商号的概念及特征做出阐述,分析商标与商号的关系。根据我国司法案例的研究归纳出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形式,并分析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进一步对域外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立法和规定予以研究和总结,为我国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问题解决提供立法经验。本文认为,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既需要明确基本原则也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管理角度上提出具体化的措施。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混淆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措施:从立法角度上,明确商号权的法律地位,明确在先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加强驰名商号的保护;从司法角度,进一步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判定标准;我国也要建立全国商号检索及商标与商号共享检索制度,事前预防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
赵筝[7](2020)在《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与法律适用——以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建材凤凰城双虎木门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切入点》文中提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制止仿冒等侵权行为,是审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价值所在。由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仅规定了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导致一些跨区域、跨行业"傍名牌"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同时,也引发了个别企业为拓展经营范围,对不同行业具有相似名称或相同字号的企业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本文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案例为切入点,对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梳理,从实践角度提出完善企业名称主体识别功能保护的构想,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邵沈梅[8](2018)在《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从分析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开始,通过解释老字号的内涵和特征阐述研究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及保护老字号的必要性,并深层次剖析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纳出在该冲突的现状下有关老字号保护存在的问题。然后进一步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对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类,分为有历史传承人和无历史传承人两种情形下权利的冲突。在权利双方均非老字号历史传承人的情况下,表现为以在先权利为基础原则,判定商标权是否能用以对抗字号权;在老字号后人与公私合营的商业老字号引发权利冲突的情况下,案件类型表现为老字号后人无权使用而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老字号后人可依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使用老字号两种情况。最后,根据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和表现形式,论文提出了解决冲突的老字号保护建议。老字号并非一般的商号,有其特殊性,老字号蕴含了特定的文化历史底蕴,其独有的历史性、传承性、独特的工艺性等特征决定了对老字号的保护不适宜单纯采用对一般商号的保护原则。现有的法律远无法实现对老字号的保护及解决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完善相关立法才能为建立老字号的特殊保护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为行政和司法确权明确指引,防止出现相同的情形不同的确权和裁判结果。首先,立法上要完善老字号保护的法律规定,确立字号权的法律地位,规定老字号的特殊保护制度,具体可以借鉴法国、德国、美国等欧美国家关于商号权的法律规定。行政上可以建立字号,尤其是老字号与商标审查的交叉检索,防止老字号被抢注商标,或者商标被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且扩大对老字号的驰名商标保护,对利用老字号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予以严格的处罚。老字号的商标权与字号权确权的平行并存,互相之间没有交叉检索为引发权利冲突埋下了种子。企业名称登记的区域登记制度,没有建立对其他区域知名老字号及其商标权的交叉检索制度,加剧了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因此,只有从确权环节调整两老字号与商标权关系,建立完善的行政确权程序,从确权的初始阶段减少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可能性,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两种权利在实际经营中发生冲突。此外,在老字号争议的司法审判中,首先以在先权利为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但对于老字号后人使用老字号的不能一概认定侵犯公私合营商业老字号的权利。对于依据诚实信用、正当合理使用老字号,并为老字号的技艺传承作出贡献的老字号后人,应当允许其一定范围内使用老字号。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折射的是我国在老字号保护方面法律的缺位,老字号是一种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精髓,应当得到延续和发扬,对老字号的保护应当构建立法、行政、司法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胡古月[9](2018)在《“中华老字号”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文中提出我国是举世闻名的文明古国。在这块神圣的土地上,有成千上万家历史悠久的工商企业。这里,中华文化世代传承、薪火相传;这里,中华老字号源远流长、生生不息。这里,经过历史的沉淀,已积累出一批具有相当经济、文化价值的老字号。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繁荣,与中华老字号有关的知识产权纷争也愈演愈烈。中华老字号聚合了商标、字号、商品名称等多种类别的知识产权,而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框架,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也尚不健全。正确界定中华老字号的法律内涵,建立健全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不仅对中华老字号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也对振兴中华民族企业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中华老字号权利冲突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研究基点,通过国内外法律制度的比较,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本文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提出我国老字号权利冲突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是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界定老字号的权利属性,我国还没有关于中华老字号概念的准确表述,现行法也没有给老字号设定一个明确的法律性质。第二是商标法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不到位,司法中,老字号的权利冲突集中在字号与字号、字号与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和制度原因。商标法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缺位体现在没有将老字号权利纳入商标法保护、没有明确老字号为在先权利和没有明确老字号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三是竞争法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不充分,在涉及老字号的商标侵权案中,案由也会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对商标法的补充,经常适用的条款为混淆条款和诚实信用条款,但是竞争法对混淆中的一些标准没有确定,而且诚实信用条款作为兜底条款,适用性十分严格,需作进一步探讨。第二章提出要明确中华老字号的商业标识属性。首先,介绍了国际公约及国外主要的立法经验,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即明确字号是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其次,建议将中华老字号归入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明确好中华老字号的法律性质,即商业标识属性,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法律涵义,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商业标识。第三章提出要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首先,介绍了国外立法经验,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即商标权与字号权联系紧密,可归入商标法保护,明确老字号为在先权利,并可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其次,建议完善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包括:将中华老字号权利纳入商标法,对其权利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建立商标与老字号协同管理机制,他人不得将在先的老字号作为商业标识进行注册;明确中华老字号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应有所宽容。第四章提出要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竞争法保护。首先,介绍了国外立法经验,并从美国Donnell v.Herring-Hall-Marvin Safe Co.和Kraft Foods Holdings,Inc.v.Stuart Helm a/k/a“King Velveeda”两案来分析对老字号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即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共同保护老字号。其次,建议完善中华老字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提出混淆理论为保护的基础,对混淆理论的重要前提“有一定影响”作合理解释;而在混淆理论无能无力时,引入反淡化保护,将淡化理论延伸到我国中华老字号案件领域,建立起反淡化的保护框架;最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兜底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探讨。
杨溢[10](2018)在《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信息交互和传播的速度与手段日新月异、开放程度日益提高,社会逐渐构建起立体式的信息网络,因此与企业有关的商标、产品信息等要素都能更为便捷地传播到市场中,为企业获得商业机会赚取商业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容易引起混淆的信息也更容易进入市场。近年来,企业名称与商标相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名称”作为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最重要的辨识标志,“商标”则是产品以及服务直接面向市场的区分标志,两者均是消费者辨识商品及生产企业的重要途径。一些企业在宣传自身过程中无意识地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商标,而另一些企业则是为了牟利,刻意追求“蹭名牌”的效果,以达到“搭便车”的目的。无论出于何种意图,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更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给新时期我国市场优化创新、结构调整造成了巨大阻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名称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问题,出现了不少法院之间对侵权性质认定相左的案例。我国主要通过《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来规制各种商标权侵权以及相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两部法律均缺乏对相应侵权行为的构成的概括性描述,使得侵权行为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同时,受制于商标以及企业名称取得过程中商标局与工商总局之间存在信息共享缺失,导致从源头上无法控制企业名称与商标相似情况的出现,为日后出现侵权行为埋下了隐患。因此,基于对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快研究和解决商标权保护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是当前非常紧迫的课题。本文主要针对企业名称对商标权侵害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应对策略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对案例的阐述与分析,引出案例中体现的争议点;其次,通过分析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探究企业名称对商标权侵害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从法律以及行政角度提出解决建议;最后,站在企业实践的角度,研究如何保护自身商标权权益免受侵害,并且理论联系实际,提出合理的构建保护商标权体系的建议。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聚焦利冲突发生的外在形式、产生原因及法律定性等问题,对权利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日常工作经验,从司法、行政及实践多个角度提出对权利冲突的应对策略,以期对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利冲突的判定和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利冲突的判定和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现有在先权利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 |
一、在先权利立法层面的局限 |
二、在先权利实践规则的过度扩张 |
第二节 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并不明确 |
一、在先权利损害实质不明 |
二、既有的商标恶意损害规则赔偿效果不明显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途径体系化存在困境 |
一、商标法行政途径的内在终局性 |
二、侵权救济保护途径的体系复杂性 |
三、合同保护途径的适用有限性 |
第四节 在先权利存在过度保护 |
一、在先权利认定范围过大 |
二、以在先权利直接否定在后商标权 |
三、在先权利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保护的基础 |
一、在先权利的基本概念明确 |
二、在先权利受损害的原因探究 |
三、在先权利保护的意义论证 |
第二节 在先权利的损害实质 |
一、在先权利损害的客体重叠理论局限 |
二、符号学角度的商标本质阐释 |
三、在先权利损害实质的符号独特意义侵占证成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分析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和效益兼顾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现有法定在先权利类型的筛选 |
一、知识产权类在先权利筛选 |
二、民法典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第二节 法律未明确的在先权益类型认定 |
一、商品化权益的认定 |
二、商业外观权益的认定 |
三、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
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正当性 |
三、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要求 |
第二节 规范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商标法与其他法律冲突导致的限制 |
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冲突导致的限制 |
第三节 利益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新生权益情形下产生的限制 |
二、公共利益保护下产生的限制 |
三、权利和权益差别下产生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规则 |
一、明确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定义 |
二、明确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类型与范围 |
三、明确在先权利保护具体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一、明确在先权利损害的含义 |
二、统一在先权利损害责任认定 |
三、确立混淆可能性的损害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完善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 |
一、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地位确定与内容完善 |
二、司法保护途径的衔接与补充 |
第四节 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 |
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 |
二、明确先后权利行使的互不破坏要求 |
三、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1.《商标法》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2.《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3.相关司法解释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介绍 |
(一)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
1.简介 |
2.问题概括 |
(二)北京市天地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盈通公司天地一家酒店不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 |
1.简介 |
2.问题概括 |
二、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内涵概述 |
(一)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介绍 |
1.企业名称权 |
2.商标权 |
3.相关概念辨析 |
(二)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相同点 |
1.企业名称和商标都作为商业标识 |
2.企业名称和商标具有商业价值 |
3.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有信誉功能 |
(三)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不同点 |
1.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取得方式不同 |
2.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 |
3.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数量不同 |
三、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分析 |
(一)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形式 |
1.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先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
2.后注册的商标与先存在的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 |
(二)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
1.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功能具有相似性 |
2.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管理模式分离 |
3.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 |
4.市场主体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 |
(三)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解决的当前方式 |
1.关于保护在先权原则 |
2.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
3.关于禁止混淆原则 |
4.关于利益平衡原则 |
四、完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解决分析 |
(一)确定企业名称权法律地位 |
(二)完善法律法规或细化法律解释 |
(三)实行企业名称全国统一管理模式 |
(四)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交叉检索机制 |
(五)建立驰名企业名称保护和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商标与企业字号结合使用侵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判定 ——以“中建环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建环球案”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 |
第一节 “中建环球案”基本情况及判决 |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
二、案件一审 |
三、案件二审 |
第二节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
二、争议商标是否侵害他人在先商号权 |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近似商标判定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近似商标的认定 |
一、近似商标认定与混淆误认规则的关系 |
二、本案近似商标的认定 |
第二节 商标与企业字号结合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
一、混淆可能性作为近似商标判定决定性因素的合理性 |
二、本案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
第三章 本案争议焦点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在先商号权的知名度认定 |
一、在先商号权知名度认定的理论基础 |
二、本案中在先商号权知名度的认定 |
第二节 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
一、混淆理论在侵害商号权判定中的适用 |
二、本案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中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
第三节 使用者主观恶意的认定 |
一、判定在先商号权侵害的主观因素 |
二、本案中侵害在先商号权的主观恶意认定 |
第四节 侵害在先商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
一、商标使用侵害在先商号权的根本原因 |
二、本案中侵害在先商号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的案例考察 |
一、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相关案例的数据分析 |
二、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要件的实践考察 |
第二节 商标与企业字号结合使用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中的不足 |
一、注册使用商标侵害在先商号权的判定要件不明确 |
二、在先商号权知名度认定的地域范围不统一 |
三、在先商号权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模糊 |
第三节 完善侵害在先商号权判定的建议 |
一、明确注册使用商标侵害在先商号权的判定要件 |
二、建立全国范围的企业名称管理体系 |
三、确定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和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与合理避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范畴界定:商标与商号权利的边界与冲突 |
2.1 商标与商号权利属性的相同、相似与不同 |
2.1.1 商标与商号的相同之处 |
2.1.2 商标与商号的相似之处 |
2.1.3 商标与商号的不同之处 |
2.2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的产生 |
2.2.1 商标与商号权利边界交织引发权利冲突 |
2.2.2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构成的主客要件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典型判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3.1 在先商标与在后商号的冲突 |
3.1.1 注册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冲突——“庆丰”案、“阿里斯顿”案 |
3.1.2 驰名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冲突——“CITIC”案 |
3.2 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的冲突 |
3.2.1 知名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冲突——“正凌”案 |
3.2.2 “老字号”的商标化冲突——“童涵春”案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法理探究: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归因 |
4.1 授权上的原因分析 |
4.1.1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
4.1.2 权利范围的可变动性 |
4.1.3 权利效力的非一致性 |
4.2 确权上的原因分析 |
4.2.1 标识功能的混同性 |
4.2.2 权利主体的可分授性 |
4.2.3 确权程序的不统一 |
4.3 行权上的原因分析 |
4.3.1 权利“越界”不规范行使 |
4.3.2 “搭便车”的不正当商业博弈 |
4.3.3 执法部门的分散与司法裁判标准的欠统一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解决机制:商标与商号使用竞争的合理避让 |
5.1 “合理避让”理论解读 |
5.1.1 合理避让法律概念语用解读 |
5.1.2 合理避让正当性解读 |
5.1.3 合理避让适用条件解读 |
5.2 合理避让一般原则 |
5.2.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5.2.2 禁止混淆原则 |
5.2.3 反淡化原则 |
5.3 合理避让具体规则 |
5.3.1 合理避让规则前提: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 |
5.3.2 在后商号合理避让规则:规范使用规则 |
5.3.3 在后商标合理避让规则:附加区别标识规则 |
5.4 合理避让例外 |
5.4.1 反向混淆例外 |
5.4.2 自身可识别例外 |
5.4.3 驰名商标反淡化例外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6)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创新性 |
第2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概述 |
2.1 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 |
2.2 商号与商号权的概念 |
2.2.1 商号的界定 |
2.2.2 商号权概念及性质 |
2.3 商号和商标的联系与区别 |
第3章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形式及其原因 |
3.1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形式 |
3.1.1 在先注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 |
3.1.2 在先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
3.1.3 商标权与商号权交叉冲突 |
3.2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
3.2.1 商号与商标构成要素及功能的高度相似性 |
3.2.2 管理制度的地域性 |
3.2.3 现行立法的不完善 |
3.2.4 经济利益的冲突 |
第4章 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实证分析 |
4.1 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
4.2.1 “嘉宇斯世家”商标无效宣告案 |
4.2.2 大光明眼镜公司诉新光明眼镜店侵犯商标权案 |
4.2.3 康卡斯特案 |
4.3 小结 |
第5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域外经验 |
5.1 域外立法的规定 |
5.1.1 国际公约中有关的规定 |
5.1.2 美国的有关规定 |
5.1.3 法国的有关规定 |
5.1.4 加拿大的有关规定 |
5.1.5 日本的有关规定 |
5.2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机制 |
6.1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则 |
6.1.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6.1.2 禁止混淆原则 |
6.1.3 利益平衡原则 |
6.2 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的立法 |
6.2.1 明确商号权的法律地位 |
6.2.2 明确在先权利的具体范围 |
6.2.3 加强对驰名商号的法律保护 |
6.3 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的司法途径 |
6.3.1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的判定标准 |
6.3.2 善意的权利冲突解决办法 |
6.4 建立全国商号检索及商标与商号交叉冲突检索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与法律适用——以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建材凤凰城双虎木门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1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概述 |
1.1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含义 |
1.1.1 企业名称权的含义。 |
1.1.2 商标权的含义。 |
1.2 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
1.3 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1.3.1 主观原因。 |
1.3.2 客观原因。 |
2 双虎案中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研究 |
2.1 案情简介 |
2.2 裁判结果 |
2.2.1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结果。 |
2.2.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结果。 |
2.3 裁判理由 |
2.3.1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理由。 |
2.3.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理由。 |
2.4 案例注解 |
2.5 裁判要点 |
3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解决路径 |
3.1 立法领域 |
3.2 司法领域 |
3.3 行政执法领域 |
4 结语 |
(8)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
一、老字号的概念 |
二、老字号的特征 |
三、老字号保护的必要性 |
四、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及问题 |
第二节 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剖析 |
一、公私合营的历史原因导致老字号权属不明 |
二、恶意竞争者受利益驱动冒用老字号 |
三、保护老字号的法律缺位 |
四、保护老字号的行政确权程序不完善 |
五、保护老字号的司法实践标准不统一 |
第二章 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无历史传承人的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 |
一、字号权先于商标权取得 |
二、商标权先于字号权取得 |
第二节 有历史渊源的传承人主张字号权引发与商标权冲突 |
一、老字号后人使用老字号构成商标侵权 |
二、老字号后人依诚实信用合理使用老字号 |
第三章 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及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解决冲突的立法保护建议 |
一、法、德、美对于解决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则和规定 |
二、完善我国关于保护老字号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解决冲突的行政保护建议 |
一、建立字号之间及字号与商标交叉检索数据库和行政程序 |
二、增加企业名称登记的异议和争议程序 |
三、建立老字号数据库并纳入商标申请在先权利的审查 |
四、增加对老字号驰名商标的认定比例 |
五、严格处罚对老字号的侵权行为 |
第三节 解决冲突的司法保护建议 |
一、适用在先权利原则 |
二、兼顾利益平衡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中华老字号”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写作背景 |
二、写作思路 |
三、现有文献综述 |
四、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华老字号权利冲突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华老字号的概念不清 |
一、中华老字号的法律概念不确定 |
二、中华老字号的权利属性不清 |
第二节 商标法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不到位 |
一、商标与字号产生冲突的原因 |
二、商标法对中华老字号保护的缺位 |
第三节 竞争法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不充分 |
一、竞争法保护老字号的必要性 |
二、竞争法对中华老字号保护不足 |
第二章 明确中华老字号的商业标识属性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及国外主要的立法经验 |
一、国外法律规制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将中华老字号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
一、确定中华老字号的商业标识属性 |
二、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法律涵义 |
第三章 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 |
第一节 国外立法经验 |
一、国外法律规制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完善中华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 |
一、将中华老字号权利纳入商标法 |
二、建立商标与老字号协同管理机制 |
三、简化中华老字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
第四章 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竞争法保护 |
第一节 国外立法经验 |
一、国外法律规制 |
二、国外判例分析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完善中华老字号的竞争法保护 |
一、禁止混淆原则 |
二、引入反淡化保护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权利冲突典型案例及其争议焦点分析 |
第一节 “正泰”案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要点 |
一、背景情况 |
二、原告主张及一审判决要点 |
三、二审法院判决要点 |
第二节 案例争议焦点分析 |
一、正泰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 |
二、正泰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第二章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概念 |
一、企业名称权相关概念 |
二、商标权相关概念 |
第二节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表现形式分析 |
一、先登记企业名称对后注册商标的侵害 |
二、后登记企业名称对先注册商标的侵害 |
第三节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产生原因分析 |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表达形式的交叉性 |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功能的相似性 |
三、经济利益驱使 |
四、侵权行为趋于多样性发展 |
五、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取得方式不同 |
第三章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构成要件分析 |
第一节 商标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研究 |
一、商标权侵权的行为概念及特征 |
二、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研究 |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法律认定的关键问题研究 |
一、企业名称突出使用的判断标准 |
二、公众产生混淆的判定原则 |
第四节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一、对《商标法》的完善建议 |
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的建议 |
第二节 完善行政管理制度 |
一、制定部分字段禁用规定 |
二、建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强制交叉检索机制 |
三、建立企业名称登记公示制度 |
第五章 企业角度应对权利冲突的策略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商标申请的企业制度 |
一、强化商标注册意识 |
二、遵循先申请注册后使用原则 |
三、将企业名称注册成商标 |
四、对企业名称的简称进行预防性注册 |
五、增加商标覆盖行业类别 |
第二节 完善商标日常使用与管理 |
一、及时对临近到期商标进行续展 |
二、对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管理 |
三、注意保留商标使用证据 |
第三节 商标的监控与侵权的应对 |
一、商标的监控 |
二、侵权的应对 |
第四节 企业名称登记人避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注意事项 |
一、摒弃通过恶意攀附商标获利的经营理念 |
二、做好行业商标调研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利冲突的判定和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D]. 杨凯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解决[D]. 朱程程.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商标与企业字号结合使用侵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判定 ——以“中建环球案”为例[D]. 杨香宁. 兰州大学, 2021(02)
- [4]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5]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与合理避让[D]. 陈一凡. 燕山大学, 2020(01)
- [6]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其解决[D]. 孙志涛.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1)
- [7]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与法律适用——以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建材凤凰城双虎木门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切入点[J]. 赵筝. 河南科技, 2020(06)
- [8]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研究[D]. 邵沈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9]“中华老字号”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D]. 胡古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研究[D]. 杨溢.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