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先行浦东消防行政改革试点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刘道斌[1](2021)在《智慧社区“柔性制度”治理研究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S社区“1+3+X”工作模式为例》文中认为当前是信息化时代,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技术手段,将这些信息技术手段广泛的运用到城市治理中也成为一种趋势,智慧城市建设被大力宣传,社区是城市的组成部分,智慧社区的建设自然担负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打造“智慧社区”的理念逐步进入政府性文件,人们开始对其广泛关注,“智慧”的新理念必将对我国社区治理方式转变产生很大影响,智慧社区会被高度重视,也将会发展成为我们创新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式,但是,目前我国智慧社区的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社区基础设施不完善、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各自为政、智慧社区服务内容单一且使用不方便、社区居民参与力度不足、“智慧社区”的建设成效与建设目标差距甚大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导致智慧社区的建设仅仅局限于形式,发挥不出来应有的作用,智慧社区建设缺乏具有可行性的参照标准,智慧社区建设面临困境。为探寻智慧社区建设的有效路径,研究选取上海市浦东新区S社区为案例。上海市智慧社区建设起步较早,2012年就开始了智慧社区的规划,2015年底,上海市确立了50家智慧社区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基本都是各区下辖街道,浦东新区选取了10家试点单位,其中就包括S社区,智慧社区建设成效初显。2018年初,浦东新区就以S社区M小区为试点,充分运用大数据,探索社区治理新模式。历时5个月,M智慧社区于2018年5月底建设完成,社区按照“1+3+X”的构架建成,之后,按照此模式,S社区按照小区性质进行分类实施,智慧社区建设对街道56个老小区实现全覆盖。S社区作为浦东新区智慧社区建设的先行先试者,试点建设注重顶层设计,探索出一套可行的标准,同时注重与智慧浦东已有规划的衔接,为全区智慧社区建设的推广提供了参考经验。基于此,本研究以新制度主义理论、网络治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依托,提出“柔性制度”智慧社区治理理念。通过对S社区“1+3+X”成功的智慧社区建设模式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智慧社区建设可能性,为同类智慧社区建设发展提供制度化参照模板。
何洪全[2](2020)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以来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二十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改革在少数城市的实践中悄然生长。近年来获得国务院的认可和推广,并被《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认可。问题在于,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对应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这个问题现有规范没有明确,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由于当前缺乏对定性问题的正确回应,导致了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文章认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行政程序的简化,应当以行政简易程序为目标导向,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进行完善。围绕此,文章展开论述。绪论为全文作导览。“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文章的研究对象。其本质是什么,以及如何设计、安排它的运行制度等,是文章要回应的问题。文章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说明当前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识混乱、前后矛盾,以及由此导致实践出现的问题。第1章,提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学理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属性的认识上,实务界和学术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认识。在定性问题上的认识偏差,导致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任意性,缺乏统一、透明、清晰的适用标准。在基本规则设计上,告知、承诺的形式需要法定化,受理与审查过程需要规范化,承诺履行期内的法律效力和信息公开等需要完善。并且,相对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需要予以合法合理地设定。第2章,说明继续推进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必要性。以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已经逐渐接近它们的瓶颈。原有改革措施的收益已经逐步递减。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行政程序的调整和再造,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局面的可能性。并且,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得到广泛的适用和认可。第3章,辨明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行政法属性,为后文制度构建奠定理论基础。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识有:行政协议说、消极许可说、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说、履职方式说。文章对它们进行了逐一的辩驳。在实体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成立了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在程序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原有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第4章,以行政简易程序为导向,提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完善意见。在适用范围上,应当以繁简分流为导向,根据不同种类的审批事项对适用范围予以规定。在程序转换上,必须要明确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与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关系。在基本环节上,需要将信用监管嵌入告知承诺审批的关键环节。在法律责任上,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合理地设定处罚强度。
祝蔚燕[3](2020)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 ——以外高桥保税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载体之一。外高桥保税区实践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一种“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这在上海乃至全国都是一种全新的探索。本文通过对整体性治理理论、集权与分权理论等相关文献的回顾,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改革思路。协调与整合、责任、信息技术发展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重要因素,而集权与分权理论则是对行政执法权力配置做了理论说明,在审批、执法、监督分权基础上集中执法权。本文选取外高桥保税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研究对象,以“职能重塑—流程再造—技术革新—机制创新”为改革路径,清晰总结外高桥保税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采用访谈等研究方法,分析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推进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包括法律依据与机制缺位、内外部衔接和职权界限不清、配套改革尚未到位和执法队伍管理尚需加强。对福建“平潭模式”和广东“前海模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验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法治化的制度、规范化的保障机制以及史无前例的改革力度值得上海自贸试验区学习借鉴。在此基础上,从健全法律保障、明晰职权界限、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和加强执法队伍职业化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一份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报告,并为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尤其是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杨舒涵[5](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价值观演进研究 ——以上海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价值观是行政主体(政府)对行政客体(行政系统)实施管理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解,代表着国家的根本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中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中国政府的核心价值追求始终是一切为了人民,显着的人民性是中国行政价值观与西方行政价值观最本质的区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价值观的关注重点从以经济为中心,逐渐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并进一步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覆盖的领域更加全面,价值维度更加多元,表现出持续的成长性。但就其本质而言,不同历史阶段的行政价值观演化,也只是经济、社会形式不断变化的结果。尽管不同时代背景下价值观和政策关注的重心有所变化,但行政价值观的核心仍然呈现高度的一致性。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中国行政价值观的核心理念以及政策终极指向必然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唯一价值追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上海的行政价值观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中国行政价值观建设的先进水平,也为其发展完善提供经验借鉴。四十年来,上海的行政价值理念经历了从改革开放初期的重改革和建设到新世纪前后的重开放开发和市场化、国际化再到当前的更加注重创新、转型和协调发展,呈现出持续的演进与成长。但其核心价值取向始终是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这一核心价值理念,上海将市场化、法治化、服务化作为实现行政价值观的基本条件,率先践行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等新发展理念。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其最终归宿都是“一切为了人民”的具体体现。因此,完善中国行政价值观要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追求,并从思想、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共同推进行政价值观的落地。思想层面,重点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牢记为人民谋幸福的使命和任务,以创新、开放、绿色、协调、共享的新理念指引发展。制度层面,重点以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为保障,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全面推进人民民主和法治中国建设,以刚性的制度设计保障行政价值观的落实。实践层面,妥善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同时,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范围和渠道,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吴泽其[6](2019)在《东莞市场网格化监管研究》文中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经济建设领域,就是实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要更好发挥作用,就要抓住“放管服”改革这个“牛鼻子”,监管是重要职能。新时代正在倒逼市场监管模式变革。比如市场主体爆发式增长,单靠政府部门人员包揽监管显得捉襟见肘;再如,市场监管盲区大量存在,长期受制于执法深度无法根除;又如网格化管理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市场监管手段革新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对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不禁思考,应如何从体制机制改革的角度思考,如何构建更为高效的监管模式。市场网格化监管是一种创新探索。东莞在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商事制度改革更强调宽进后的后续监管和服务,市场网格化监管则提供了新的路径。但是,市场网格化监管仍然面临问题,包括如何融入全市统一的网格化治理系统;如何优化基层监管人员组织方式方法;如何进一步发挥多元主体的共治作用,等等。为此,本研究将以东莞市开展市场网格化监管为例,对市场网格化监管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健全完善的手段和方法。论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是序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的主要内容等。第二章是基本概念与支撑理论,明晰本研究的相关概念,介绍研究理论基础。第三章是主要回顾了东莞推进市场网格化监管的历史沿革,概述东莞市场网格化监管从独立探索到融入全市统一网格化管理系统的改革历程,并从监管主体、市场准入、人员配置、监管格局几个方面,梳理东莞市场网格化监管存在的亟待改进的问题。第四章主要针对第三章提出的突出问题和制约进行分析,比如对于监管主体“小马拉大车”问题,从监管对象和监管资源匹配、监管信息系统整合协同等方面寻找原因;对于市场准入的问题,从监管体制机制设计方面寻找原因;对于基层网格员素质出现的“长短不一样”问题,主要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剖析;对于监管格局的问题,则主要分析目前的监管现状和理念与社会多元共治的要求仍然存在差距。第五章是东莞网格化监管优化出路,主要结合东莞特点提出建议。最后概括和提炼本文的研究结论。
王晓莉[7](2018)在《基于史密斯模型的浦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政策执行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对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改革,要求实行统一,就此拉开了市场监管体系优化整合的大幕。现阶段,我国许多省市已在市场监管体制方面进行了各种改革尝试和探索,大部门制与综合执法是这些改革的主要趋势。浦东新区作为我国各类改革的先行先试区,其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也走在了全国前列。自2014年浦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政策执行以来,经过了四年多的实践,政策执行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也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运用史密斯模型对浦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研究。通过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环境因素这四个维度对目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旨在梳理影响政策执行的各项因素,找出不足,提出优化完善建议,以期能为今后国家以及省市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提供参考。研究发现政策执行中四个维度存在的难点、不足及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理想化的政策层面,存在的问题是:一是从浦东市场监管部门划出的商标监管效果不理想;二是市场监管职能有过度综合的倾向;三是“市场监管”名称过大容易造成误解以至于职能不明确;四是市区两级无直接一一对应关系。分析其中原因是:政策执行中选择了“自下而上”的路径,当时浦东市场监管部门对应的市级及国家层面的上级部门均未改革,市场监管体制上下不一。执行机构层面,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工作量大、监管要求高,监管人员工作压力加大;二是专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较难兼顾。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浦东监管对象多、体量大,监管力量不匹配;二是市、区市场监管体制不一,“一对多”增加监管难度;三是各条线专业性不同,学习掌握需要积累;四是监管理念还未完全转变以适应新形势;五是监管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目标群体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市场主体增多带来了市场监管压力和挑战;二是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行业组织还未发挥自律作用;三是消费者、各委办局、街镇对市场监管职能的知晓度有待提高;四是对于市场主体、消费者的业务咨询解答响应速度有待提高;五是市场监管基层执法力量有被滥用的倾向。分析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监管理念、监管方式有待优化;二是要加大监管力度,引导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三是浦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政策宣传有待加强;四是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各条线业务知识水平有待提高;五是市场监管职责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环境因素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经济发展带来了市场监管的新问题、新难点;二是人们价值观的转变、法制意识的提高,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三是技术水平的发展在使得检测技术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违法造假技术的提高;四是在鼓励媒体舆论参与监督的同时,要防范其被滥用;五是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还显不足。分析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面对新问题、新难点,还需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二是监管方式有待创新,以应对违法技术的提升和各种监管需求的增加;三是需要鼓励和引导媒体、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针对这些难点和不足,提出的对策建议是:一是加强顶层设计,采取“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二是厘清市场监管职责边界,提高认知度、树立权威性;三是顺应城市化进程,引入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的监管理念;四是优化内外协同合作,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各项措施,强化市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六是转换监管思维,探索利用各种新兴监管方式;七是引导社会共治,构建“四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
张怡[8](2018)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设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经济进入重大转折的关键阶段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自我国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9月挂牌成立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数量已达11个,改革实践和经验探索也在不断加深,形成了一大批制度创新成果,向全国输送了超百项的改革试点经验,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近些年来以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为目标而设立的许多“试验区”、“示范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所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却非常少,大多也没有形成可以向全国复制推广的重要政策经验,甚至被寄予厚望的各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未取得最初的预期成效。探究其中的原因,这和政策试验的推进路径和方式选择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不可否认,在改革开放初期,相当多的改革试验都首先由地方或基层发起,然后在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推向了全国,这一方式被形象地称之为“摸着石头过河”。然而,也需要看到,并不是所有的重大体制改革都采取了由地方试验到形成全国政策这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路径。此外,由于政策环境和政策课题不同,政策试验的类型也是复杂多样,其演进过程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不断深入,并非因为一直坚持从地方试验到全国政策制定的改革方式不动摇,而是能够适时根据政策环境和政策课题的变化选择切实可行的改革方式,甚至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政策试验方式也是存在根本区别的。区别于以往的政策试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有着独特的推进动力机制,这也是其取得丰富成果的重要原因。总结其中的经验,不仅可以更好地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下一步的发展建设,也能为其他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借鉴和制度支撑。基于这样的思考,本文在全面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基础上,运用制度创新理论、区域经济增长理论、政策试验理论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对制度创新推进方式和动力机制展开深入分析,并进而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方式进行一些思考和讨论。本文共分八章,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和方法、论文内容和结构安排、论文创新点和不足。第2章是相关概念界定和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对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渐进式改革、顶层设计等概念进行区分或阐述,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到的制度创新理论、区域经济增长理论、政策试验理论进行论述。第3章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背景、战略意义和发展历程。首先介绍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国际环境和国内背景,然后对其战略定位进行阐述,最后回顾了发展创立的三个阶段。由此可以看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具有必然性和重大现实意义,至始至终都是在国家的顶层设计下推动实施的。第4章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本章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对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4个方面的制度创新进行总结归纳,每个方面又分若干小部分,最后以表格形式将制度创新成果进行展示。第5章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方式。首先阐述了以往区域性政策试验的推进机制,然后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演进过程进行归纳,并从中发现其与以往区域性政策试验在“试验性质”方面的区别。通过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推进方式和有效动力机制展开分析,阐明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能够不断深入的动力机制。第6章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效果分析。本章主要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运用传统的政策分析方法双重差分法和新近发展的反事实分析法,分别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进出口增长率所反映的制度红利、区域对外投资和实际利用外资所反映的资本流动效率,以及区域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和GDP增长率所反映的长效经济增长基础这三个方面,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前后的经济绩效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第7章是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首先分析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面临的问题和障碍,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障碍,从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具体方面分别提出下一步对策建议。第8章是结论。提炼总结出文章的主要结论。通过论文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展开了多方面的政策试验,并且为全面深化改革积累了许多重要经验,但同时在制度创新方面还存在一些难点和障碍,需要有关部门认真加以研究,继续推动改革创新向纵深发展。二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能够成功推进的关键是改革推进方式的根本转变,由于有了国家决策层的顶层设计和顶层推动,不再依靠“摸着石头过河”式的闯和试来进行政策试验。三是在我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法律法规制度改革,任何重大的改革都要坚持法律法规改革先行、立法引领、于法有据。四是制度创新的深入实施需要以有效的改革激励机制作为保障,加强部门和地方间政策协调机制建设,形成推动改革不断深化的合力。五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试验产生了显着的制度创新红利,促进了资本流动,并且将对经济长期增长产生重要的影响。
王秀才[9](2018)在《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与法治存在复杂的关系,改革与法治尤其是立法既有可能是相互冲突、也有可能是互为辅助。冲突主要体现在改革对既有规范或立法的突破,因为一般情况下,某些领域的改革是需要改变已有的生产关系、管理方式、思想方式、活动方式来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这就必然产生突破既有规范制度的要求,而立法多数情况下是将部分社会主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它是既有的制度规范本身。改革与法治特别是与立法互为辅助主要体现为二者不可分离,因为改革一旦离开了立法,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就很难将改革所获得的经验进行制度化确认和巩固,这样的改革是无章可循的。而当立法离开了改革,则就丧失了对社会领域实际经验的把控,立法进步特别是法治的进步也将受到限制。纵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改革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中共中央在做顶层设计时,屡次强调依法治国,此举足见中央对法治的重视。这种重视在体现法治对改革的重大作用的同时更体现出改革的目标也有法治的影子。当法律没有对改革事项作出规定时,立法者及时制定法律是“改革于法有据”的基本要求,当然,根据改革的需求对改革所涉及到的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解释或废止也就成为了“改革于法有据”的深层次要求。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印发文件《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发改经体[2015]2011号),要求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武汉城市圈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简称综改区)围绕批设之初确定的改革试验主题着力进行改革,同时提出了一项让多数试验区为之一振的新内容,即“对长期等待观望、寄希望于给予优惠政策、试验多年而无较大进展的试验区取消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资格。”从2005年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到2015年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淘汰机制的建立,反应了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从批设到推广(或退出)的一个过程。这里就伴随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淘汰或退出由谁来定夺?在批设之初有没有相对应的资质条件?运行当中暴露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些问题集中起来本质上是国家试验区域的规范化问题,即从批设到运行,再到推广(退出)的规范问题。进一步拓展,其实包括2013年开始批设的中国(上海)、中国(福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2015年批设的武汉、西安等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以及2017年刚刚批设的雄安新区都会面临类似于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样的问题。归根到底,此类问题属于国家新型区域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问题,在法律视野下便需要考虑其法治化问题。国家新型区域作为一种全面深化改革的体现,同样也需要考虑法治问题。本文主要从这些问题出发,对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的法治化问题进行研究。当然,国家新型区域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视角下进行,以“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为前提。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范化手段很多,其中试点试验是推进中央与地方治理体系化、规范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全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有关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核心内涵和理论基础。国家新型区域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发展发展方式,其本质上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国家新型区域作为区别于传统行政区域的一种新类型,本身和宪法学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存在密切的联系,不同于行政区划却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国家新型区域是在特殊经济区基础上的国家战略体现,主要是指国家为吸引外部生产要素、促进自身经济发展划出一定范围并在其中实施特殊政策和管理手段的特定区域。国家新型区域虽然不同于普通地方,但它依然体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新型区域的发展需要更大的自主权,需要中央权力的赋予,所以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是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理论的体现。在具体运行中,国家权力的配置由传统的机械分工走向有机结合,遵循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而各个阶段的国家新型区域变化则体现为一种制度变迁理论。第二章意在梳理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演变与现实特点,并提出研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三个面向,即批设、运行和评估阶段或环节。该部分从改革变迁的视角对国家新型区域发展演变进行探究。国家新型区域经历了从经济特区到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再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个变迁。经济特区是一种新制度的探索,是一种伴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模式,是中央观念更新和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结果。综改区是在经济特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新型区域发展方式,综改区的设立改变了以往经济领域的特殊政策仅向部分地区倾斜的状况,意在强调各地依靠自身进行公平竞争,以先行先试为特点,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实现城乡、金融、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本质上是以更大的开放促进更深入的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平台属性、功能拓展等方面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试验区。三者之间在存有区别的同时也体现为一种一脉相承的关联关系。第三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国家新型区域批设法治化。以国家新型区域的批设现状考察为基础,主要从批设的主体和批设的依据、已有的立法等方面进行研究。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立法为实例,探寻现有新区域的立法依据。制度创新是人们为了获取在现存制度结构内无法实现的潜在收益而对现存制度采取的突破性改革。从法律层面分析,任何突破性质的改革必须在已有的法治框架下开展,即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否则就有违法的可能,当然这也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试验区制度创新过程中的本质要求。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突破法律的状态主要体现在区域竞争,区域竞争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在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国家新型区域的批设通常存在批设主体混乱、批设法律依据位阶较低、批设程序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并伴随一定的风险,通常体现为部分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的利益相悖;与现行观念、制度、法规产生碰撞或摩擦;改革进程中违背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等方面的内在客观规律等。所以在未来新型区域的批设过程中需要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形成改革共识,注重民主参与、规范授权立法的主体和程序,在风险应对上需要在国家履行预防义务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第四章主要针对如何实现国家新型区域运行法治化的问题。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分属两个阶段,在政治生活中,制度约束同样无处不在。概括来讲,诸如宪法安排这样的正式制度以及公共政策对行为有着广泛的、法律性规则的约束。现代国家大多通过严密的宪法与法律体系来建立一套有序的制度体系、规则体系,从而使政治生活在有序的规则体系下运行。其中,政治制度的层级结构是对这类规则体系的一种描述。这样的一种制度层级结构和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系相似,主要不同在于政治生活中的许多制度的运行是以各种惯例与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像立法体系那样以成文规定形式表现出来。同样,国家新型区域改革本身也有自己的制度,其运行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区域创新治理由“碎片化”向整体性的转变,改革由纵向分权向横向放权过渡等。制度的运行是改革的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区域改革运行中存在以下难题,比如行政区划难以协调统一市场、新型区域间的不良竞争以及区域改革法律困境等。面对运行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在统一立法和执法、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更大程度地赋权以及注重国家新型区域间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等方面寻求出路。第五章是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评估路径问题。国家新型区域评估的法治化虽是最后一个阶段,但却是最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国家新型区域淘汰机制建立以后,评估问题就显得倍加重要。目前的法治评估主要存在诸如责任追究方式传统、试验区统一方案与专门规定适用重叠以及改革创新内容分散化等制约因素。在法治化评估过程中,应当以区域治理体系的建立为评估基础,坚持容错性民主理论,重塑政府功能,建立国家新型区域效能评估制度。容错性民主理论是试错权的重要理论支撑。政府功能重塑主要涉及权力结构重整,意在实现服务、法治型政府对统治、管理型政府的转换。效能评估制度对国家机构设置以及权力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使各种机构功能得到最大效能发挥的一种制度。评估问题的关键是评估体系的建立,法治评估体系的建立除了需要对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和功能、构建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等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知外,关键是评估实践问题,所以在章末试图构建一种法治评估模型,并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了一次法治评估的尝试,以期对区域法治化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全文通过对国家新型区域批设、运行和评估三个主要阶段或环节的考察和探究,提炼出国家新型区域在各个阶段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应对举措,最终通过量化法治的方式初步形成了一个包含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公权力行使规范、法治环境塑造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等指标的区域法治化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从而为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评估提供实践支撑和制度指引。
杨东[10](2018)在《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三地比较:广州、深圳、上海》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增长奇迹之后,经济发展进入结构性减速时期,并联动引起社会、文化、空间发展的全面转型。由此,城市发展进入“增量扩张”向“存量优化”的变革期。2010年前后,在资源环境紧约束背景下,为了促进城市功能提升、产业解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等,广州、深圳、上海、北京、南京等很多大城市积极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在城市更新制度建设、规划编制、更新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论文选取广州、深圳、上海三个城市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研究,对三地的城市更新制度建设、《城市更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和城市更新实践等开展深入研究。研究以广州、深圳、上海的城市更新政策为切入点,思考不同政策环境对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影响;梳理三地核心政策演进,挖掘三地城市更新制度的形成过程与政策选择的原因;剖析三地《城市更新办法》的内容,理清三地城市更新的思路;构建三地的城市更新制度体系,对比三地在机构设置、更新管理、规划编制、空间管控、政策体系的异同;总结三地更新实施情况与实施路径,得出三地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挑战与反思。论文通过对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交叉比较研究,揭示当前我国代表性城市的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具体进展、创新成就、潜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总结三地在城市更新制度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得失,以及城市更新制度创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制度瓶颈,以期为各地的城市更新制度建设提供参考,为新时期破解城市更新难题提供方向指引和经验借鉴。
二、入世先行浦东消防行政改革试点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先行浦东消防行政改革试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智慧社区“柔性制度”治理研究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S社区“1+3+X”工作模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田野调查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社区 |
2.1.2 制度 |
2.1.3 柔性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制度主义理论 |
2.2.2 网络治理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章 基于S社区“1+3+X”模式的田野研究 |
3.1 S社区的田野选择 |
3.1.1 进入田野 |
3.1.2 田野点概况 |
3.2 S智慧社区建设背景 |
3.2.1 S社区优化治理的需要 |
3.2.2 上级政府(区政府)的政策推动 |
3.3“1+3+X”模式的产生 |
3.3.1 政府(区政府和街道办)工作人员的努力 |
3.3.2 S社区居民的意见收集 |
3.3.3 S社区居委会的居中协调 |
3.4“1+3+X”模式的内涵 |
3.4.1 一个平台 |
3.4.2 三个中心 |
3.4.3 若干应用项目 |
3.5 智慧社区特征 |
3.5.1 智能服务的提供 |
3.5.2 智能设施的应用 |
3.5.3 居民对社区的认同 |
第四章 智慧社区“柔性制度”治理 |
4.1 柔性制度 |
4.2“柔性制度”中政府的治理逻辑 |
4.2.1 制度建构--协同行动 |
4.2.2 制度维持--理念创新 |
4.2.3 制度扩散--完善程序 |
4.3“柔性制度”中居民的参与 |
4.4“柔性制度”治理的逐渐形成 |
第五章 实现智慧社区“柔性制度”治理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顶层设计 |
5.1.1 建立健全制度约束机制 |
5.1.2 建设统一系统平台 |
5.2 提高公民参与能力 |
5.2.1 强化宣传力度,解放居民思想 |
5.2.2 完善保障体系,多种形式鼓励居民参与 |
5.3 以需求为导向,注重居民满意度 |
5.3.1 切实满足居民实际需求 |
5.3.2 明确目标原则,注重定位准确 |
5.3.3 注重群众认可 |
5.4 整合治理结构,促进多元主体协作共治 |
第六章 结语 |
6.1 研究不足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访谈提纲 |
附录C 田野日志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问题提出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意义 |
4 研究方法和相关概念 |
1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问题 |
1.1 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 |
1.2 适用范围的任意性 |
1.3 基本规则的失范 |
1.4 法律依据的不足 |
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践趋势 |
2.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遭遇“深水区” |
2.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制度价值 |
2.3 新冠肺炎应对中的应用与凸显 |
3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属性分析 |
3.1 学说争议与评析 |
3.1.1 行政协议说 |
3.1.2 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说 |
3.1.3 履职方式说 |
3.1.4 消极许可说 |
3.1.5 各说评析 |
3.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体与程序解析 |
3.2.1 实体角度:行政法律关系的确认 |
3.2.2 程序角度:行政程序的简化 |
4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完善建议 |
4.1 适用范围 |
4.1.1 繁简分流 |
4.1.2 分类适用 |
4.2 程序转换 |
4.2.1 与一般程序的转换 |
4.2.2 与特别程序的关系 |
4.3 基本环节 |
4.3.1 告知与承诺 |
4.3.2 受理与审查 |
4.3.3 承诺履行期 |
4.4 相对人法律责任 |
4.4.1 责任设定的合法性 |
4.4.2 惩戒力度的合理性 |
4.5 立法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上海告知承诺审批方式适用范围统计表 |
附录2 :全国31个城市告知承诺制相关规范整理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3)上海自贸试验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 ——以外高桥保税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言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析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综合行政执法 |
2.1.2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
2.1.3 “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2 集权与分权理论 |
2.2.3 理论与自贸试验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契合性分析 |
第3章 上海自贸试验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制度环境 |
3.1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制度变革 |
3.1.1 第一阶段:相对集中处罚权阶段 |
3.1.2 第二阶段: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起步阶段 |
3.1.3 第三阶段: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推广阶段 |
3.1.4 第四阶段: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阶段 |
3.2 上海自贸试验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政策演进 |
3.2.1 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初期 |
3.2.2 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区时期 |
3.2.3 上海自贸试验区深化时期 |
第4章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案例研究 |
4.1 外高桥保税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阶段 |
4.1.1 “小综合”:以“城管执法扩权”为起点 |
4.1.2 “中综合”:以城管主体转为综合执法主体为标志 |
4.1.3 “大综合”:以成立综合执法大队为转折 |
4.2 外高桥保税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
4.2.1 执法环境的特殊性 |
4.2.2 执法范围的特殊性 |
4.2.3 执法对象的特殊性 |
4.2.4 执法方式的特殊性 |
4.3 外高桥保税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4.3.1 职能重塑:大队机构设置 |
4.3.2 流程再造:综合执法勤务模式 |
4.3.3 技术革新:综合管理执法系统 |
4.3.4 配套机制创新:督察制度等 |
4.4 外高桥保税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案例研究小结 |
第5章 上海自贸试验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与问题 |
5.1 上海自贸试验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
5.1.1 总体理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
5.1.2 构建“条块结合”、运转顺畅的综合执法新模式 |
5.1.3 执法范围大幅拓宽 |
5.1.4 综合执法成效突出 |
5.2 上海自贸试验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 |
5.2.1 法律依据与机制缺位 |
5.2.2 内外部衔接和职权界限不清 |
5.2.3 配套改革尚未到位 |
5.2.4 执法队伍管理尚需加强 |
第6章 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及启示 |
6.1 广东“前海模式” |
6.2 福建“平潭模式” |
6.3 比较与启示 |
6.3.1 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
6.3.2 建立更坚实的保障机制 |
6.3.3 继续加大改革力度 |
第7章 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
7.1 健全法律保障 |
7.1.1 以立法供给方式解决顶层设计 |
7.1.2 明确综合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
7.2 明晰职权界限 |
7.2.1 明确综合执法职责边界和权限范围 |
7.2.2 理顺行政审批、监管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 |
7.3 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
7.3.1 纵向:加强与内外部执法条线的联系 |
7.3.2 横向:建立健全公务协作制度 |
7.4 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
7.4.1 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 |
7.4.2 明确执法权力清单 |
7.5 加强执法队伍职业化 |
7.5.1 职业机制建设 |
7.5.2 职业技术建设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展望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价值观演进研究 ——以上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源起和意义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西方学者关于行政价值观的研究 |
二、国内学者关于行政价值观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观点与创新点 |
一、主要观点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价值观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行政的释义 |
二、价值的内涵 |
三、行政价值、价值观及行政价值观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
一、内在价值取向:维护阶级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
二、终极价值追求: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
第三节 行政价值观的共性、个性及主要功能 |
一、行政价值观的共性、个性 |
二、行政价值观的主要功能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价值观的演进 |
第一节 行政价值观的演进历程 |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
二、强调效率、公平与法治 |
三、重视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
四、五位一体全面发展 |
第二节 行政价值观演进的思想文化根基 |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
二、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扬 |
第三节 行政价值观演进的总体特征 |
一、阶级性和人民性 |
二、成长性和一致性 |
第三章 实证分析:来自上海的探索与实践 |
第一节 上海的城市简况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行政价值观的演进 |
一、上海行政价值观的分析视角 |
二、上海行政价值观的演进历程 |
第三节 上海行政价值观的价值取向分析 |
一、核心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 |
二、价值观取向的实践条件:市场化、法治化和服务化 |
三、价值观取向的整体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
第四节 上海行政价值观的成因分析 |
一、上海发展的历史传承 |
二、上海发展的国内外环境 |
三、上海自身的阶段性特征 |
第五节 上海行政价值观的建设经验分析 |
一、在落实国家战略的过程中加强行政价值观的建设 |
二、在破解发展难题的过程中实现行政价值观的提升 |
三、在引入民众参与的过程中促进行政价值观的完善 |
第四章 主要启示:完善行政价值观的路径建议 |
第一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指导 |
一、以人民幸福为历史使命 |
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理念 |
第二节 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制度保障 |
一、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
二、坚持人民民主,拓宽公民参与 |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第三节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处理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 |
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
结语 从应然到实然:一个未尽的理论与实践命题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课题 |
致谢 |
(6)东莞市场网格化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学术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情况 |
1.4 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支撑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网格 |
2.1.2 网格化管理 |
2.1.3 监管与网格化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治理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莞市场网格化监管现状 |
3.1 东莞市场网格化监管的发展历程 |
3.1.1 网格化监管机制独立探索阶段 |
3.1.2 市场监管模块“入格”试点阶段 |
3.1.3 市场网格化监管全面融合阶段 |
3.2 东莞市场网格化监管存在亟待改进的问题 |
3.2.1 监管巡查存在“小马拉大车”的问题 |
3.2.2 机制设计存在“重批不重管”的问题 |
3.2.3 监管格局存在“政府管太多”的问题 |
3.2.4 基层人员存在“长短不一样”的问题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东莞市场网格化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监管对象和监管资源的匹配问题 |
4.1.1 市场主体数量与监管人员总量的矛盾 |
4.1.2 监管任务与人员专业性的矛盾 |
4.2 监管信息系统的整合协同问题 |
4.2.1 信息系统众多且不兼容 |
4.2.2 信息采集机制尚不健全 |
4.2.3 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覆盖面不够广 |
4.3 后置审批监管的体制机制问题 |
4.3.1 相当部分后续审批为上级事项 |
4.3.2 后续审批操作机制仍需改进 |
4.3.3 信用约束不足 |
4.3.4 企业退出机制不完善 |
4.4 市场网格化监管的多元参与问题 |
4.4.1 监管主体的建设不足 |
4.4.2 共治的思想理念落后 |
4.5 网格管理员的下沉能力问题 |
4.5.1 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基础滞后 |
4.5.2 工作主业易受临时任务侵蚀 |
4.6 基层网格队伍的管理问题 |
4.6.1 网格管理员的非专职化问题突出 |
4.6.2 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
4.6.3 网格管理的理据不强、荣誉度不高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外发达地区市场监管和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借鉴 |
5.1 国外的回应性监管实践 |
5.2 省内的经验:以广州、深圳、佛山等城市为例 |
5.2.1 广州——市场监管网格化的先行探索 |
5.2.2 深圳——准军事化的网格管理队伍管理模式 |
5.2.3 佛山——精细的网格化管理模式 |
5.3 省外的经验:以北京、舟山等城市为例 |
5.3.1 北京——“街乡吹哨、部门报道”协同联动模式 |
5.3.2 舟山——“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模式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东莞市场网格化监管优化出路 |
6.1 以“智网工程”为依托,夯实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基础 |
6.1.1 推进政务信息整合和共享 |
6.1.2 强化基础信息采集和大数据开发利用 |
6.2 以机制建设为重点,完善网格化监管运作体系 |
6.2.1 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
6.2.2 理顺后续监管部门职责 |
6.2.3 发挥信用约束机制惩戒作用 |
6.2.4 健全市场退出管理机制 |
6.3 以协同监管为核心,打造回应性监管格局 |
6.3.1 完善市镇村网格员四级联动监管体系 |
6.3.2 加强网格管理队伍建设 |
6.3.3 加快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基于史密斯模型的浦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政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对现有研究的总体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政策执行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市场和市场监管体制 |
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
三、政策执行 |
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政策执行 |
第二节 相关支撑理论 |
一、公共政策执行模型 |
二、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 |
三、治理与善治 |
第三章 基于史密斯模型的浦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
第一节 情况概述 |
一、浦东新区概况 |
二、浦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概况 |
三、问卷调查实施情况 |
第二节 理想化的政策 |
一、政策的现实需求 |
二、浦东新区的政策选择 |
三、存在的问题 |
四、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执行机构 |
一、组织配置 |
二、人员配置 |
三、工作实效 |
四、存在的问题 |
五、原因分析 |
第四节 目标群体 |
一、市场主体 |
二、消费者 |
三、各委办局、街镇等 |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五节 环境因素 |
一、政治环境 |
二、经济环境 |
三、社会文化 |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国外主要国家市场监管制度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市场监管经验 |
一、重视信用管理 |
二、积极推动信息公开 |
三、发挥行业等第三方作用 |
四、主动抽检与举报调查相结合 |
第二节 日本市场监管经验 |
一、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强 |
二、实行严厉的曝光制度 |
三、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
四、推行“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
第三节 德国市场监管经验 |
一、市场监管立法具有灵活性 |
二、行业自律组织较为发达 |
三、发挥消费者组织监管作用 |
四、鼓励消费者、智库等参与市场监管 |
第五章 完善浦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顶层设计,采取“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 |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边界,提高认知度、树立权威性 |
三、顺应城市化进程,引入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的监管理念 |
四、优化内外协同合作,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 |
五、完善各项措施,强化市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
六、转换监管思维,探索利用各种新兴监管方式 |
七、引导社会共治,构建“四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方面的研究 |
1.2.2 关于中国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和设立意义的研究 |
1.2.3 关于中国自贸试验区功能方面的研究 |
1.2.4 关于中国自贸试验区经济效应的研究 |
1.2.5 关于中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方面的研究 |
1.2.6 关于中国自贸试验区下一步发展的建议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内容和结构安排 |
1.5 论文创新点和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点 |
1.5.2 存在的不足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基础理论研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自由贸易区(FTA) |
2.1.2 自由贸易园区(FTZ) |
2.1.3 自由贸易试验区(PFTZ) |
2.1.4 负面清单 |
2.1.5 渐进式改革 |
2.1.6 顶层设计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制度创新理论 |
2.2.2 区域经济增长理论 |
2.2.3 政策试验理论 第3章 中国自贸试验区的设立背景、战略意义和发展历程 |
3.1 中国自贸试验区设立的背景 |
3.1.1 设立的国际环境 |
3.1.2 设立的国内背景 |
3.2 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战略意义 |
3.2.1 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 |
3.2.2 优化开放战略格局的新支撑 |
3.2.3 带动区域发展的增长极 |
3.2.4 积累防范经济风险经验的政策试验区 |
3.3 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历程 |
3.3.1 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酝酿与设立阶段 |
3.3.2 上海自贸试验区基本框架形成完善和制度创新探索阶段 |
3.3.3 中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经验推广与扩大试点 |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中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
4.1 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创新 |
4.1.1 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4.1.2 改革商事登记制度 |
4.1.3 改革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
4.2 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创新 |
4.2.1 打造高标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4.2.2 创新通关管理模式 |
4.2.3 大力发展新型贸易业态 |
4.3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的金融开放制度创新 |
4.3.1 深度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
4.3.2 加强人民币跨境金融产品设计与供给 |
4.3.3 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
4.3.4 创新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
4.4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 |
4.4.1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4.4.2 反垄断审查制度 |
4.4.3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4.4.4 企业年报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
4.4.5 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 |
4.4.6 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中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方式 |
5.1 中国以往区域性政策试验的推进机制 |
5.2 中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推进方式 |
5.2.1 国家统筹领导和正式法律授权下的制度创新 |
5.2.2 国家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定相关政策 |
5.2.3 省级政府负责制度创新的组织实施 |
5.2.4 以组织化为主的制度创新经验复制推广 |
5.3 中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有效推进动力机制 |
5.3.1 顶层设计、顶层推动与任务倒逼机制 |
5.3.2 制度捷径与“条块”政绩显示竞争机制 |
5.3.3 各领域各部门之间制度创新的协调机制 |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中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效果分析 |
6.1 自贸试验区的制度红利 |
6.1.1 模型设定及估计方法 |
6.1.2 数据和变量 |
6.1.3 实证结果 |
6.2 自贸试验区的资本流动效应 |
6.2.1 模型设定及估计方法 |
6.2.2 数据和变量 |
6.2.3 实证结果 |
6.3 自贸试验区对经济增长的长期效应 |
6.3.1 模型设定及估计方法 |
6.3.2 数据和变量 |
6.3.3 实证结果 |
6.4 本章小结 第7章 推进中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 |
7.1 中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
7.1.1 理论准备相对不充分且可借鉴经验缺乏 |
7.1.2 国家对自贸试验区法律授权仍不够充分 |
7.1.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面临的阻力较大 |
7.1.4 区域性政府职能转变与全国现有行政体制不兼容 |
7.1.5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难以全面复制推广 |
7.2 深入推进中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 |
7.2.1 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法律制度建设 |
7.2.2 国家层面成立强有力的协调管理机构 |
7.2.3 将部分自贸试验区转变为自由贸易港 |
7.2.4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域的制度创新 |
7.2.5 加快推进以服务业为重点的对外开放 |
7.2.6 加快推进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
7.2.7 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第8章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科研成果 致谢 |
(9)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国家新型区域的类型及研究样本的选定 |
五、拟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基本问题厘定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内涵阐述 |
一、国家、改革与法治 |
二、国家新型区域的宪法学意涵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一、“两个积极性”理论 |
二、结构功能主义理论 |
三、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应坚持的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公众参与原则 |
三、公共性原则 |
四、风险评估原则 |
第二章 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演变及法治化的分析面向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演变 |
一、雏形:经济特区 |
二、成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
三、拓展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雄安新区 |
四、国家新型区域发展的关联性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分析面向 |
一、国家新型区域的起始环节:批设 |
二、国家新型区域的实践环节:运行 |
三、国家新型区域的评价环节:评估 |
第三章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现状 |
一、批设的主体和规范依据 |
二、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的依据文本考察——以综改区为例 |
三、部分地方试验有突破法律规定之嫌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批设的主体较混乱 |
二、批设法律依据位阶较低 |
三、批设程序的公众参与不足 |
四、国家新型区域批设风险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的规范路径 |
一、凝聚改革共识,加强顶层设计 |
二、规范授权立法的主体和程序 |
三、基层民主范式:新型村级治理机制 |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五、注重国家预防义务 |
第四章 国家新型区域运行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运行特点考察 |
一、地方治理创新的空间特征:“碎片化”到“整体性” |
二、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纵向分权到横向放权 |
三、治理结构法治化的新需求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规范运行面临的难题 |
一、行政区划难以协调统一市场 |
二、国家新型区域改革法律困境——以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 |
三、国家新型区域间的不良竞争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运行规范化的出路 |
一、中央更大程度地赋权 |
二、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统一立法与合作执法 |
三、深化国家新型区域运行中的行政审批改革 |
四、加强地方政府的有效治理 |
五、拓展国家新型区域间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路径 |
第五章 国家新型区域评估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发展难以评估的制约因素 |
一、责任追究方式传统 |
二、试验区总体方案与专门规定的适用存在重叠 |
三、改革创新呈现分散化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评估法治化路径 |
一、评估基础:区域治理体系的建构 |
二、评估根本:政府功能重塑与财政治理模式 |
三、容错性民主理论与国家新型区域效能评估制度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念和主要评估内容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与评估方法 |
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区域法治化水平综合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10)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三地比较:广州、深圳、上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案例选择 |
1.3 研究问题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公共政策与城市更新 |
2.2 城市更新的发展演变 |
2.3 亚洲典型城市的城市更新制度建设 |
2.3.1 香港:市区重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
2.3.2 台北:都市更新,以市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 |
2.3.3 东京:都市再生,促进城市功能提升 |
2.4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实践相关研究 |
第3章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核心政策演进 |
3.1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政策出台的政策环境 |
3.1.1 资源紧约束背景下广州、深圳、上海的土地利用方式转型 |
3.1.2 新时期对城市发展的新要求 |
3.1.3 城市更新试点突破与先锋探索 |
3.2 广州城市更新核心政策演进 |
3.2.1 “三旧”改造试行期(56 号文件) |
3.2.2 “三旧”改造调整期(20 号文件) |
3.2.3 “三旧”改造向城市更新转型期(“1+3+N”政策体系) |
3.3 深圳城市更新核心政策演进 |
3.3.1 城市更新试行期(211 号文件) |
3.3.2 城市更新完善期(1 号文件) |
3.3.3 城市更新发展期(290 号文件) |
3.4 上海城市更新核心政策演进 |
3.4.1 城市更新探索期:以项目试点探索制度建设 |
3.4.2 城市更新试行期:以项目试点推动城市更新 |
3.5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体系比较 |
第4章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办法的要点比较 |
4.1 城市更新办法的结构框架 |
4.2 城市更新内涵 |
4.3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
4.4 城市更新资金筹措与使用 |
4.5 城市更新的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 |
4.5.1 城市更新的监督管理 |
4.5.2 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 |
第5章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的制度体系建构 |
5.1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管理机构 |
5.2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项目管理 |
5.2.1 广州:分类分层管理 |
5.2.2 深圳:实施性的总体引导 |
5.2.3 上海:全生命周期管理 |
5.3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单元(片区)管理 |
5.4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体系 |
5.4.1 广州:“1+3+N”规划编制体系 |
5.4.2 深圳:“1+N”规划编制体系 |
5.4.3 上海:基于更新项目的规划编制 |
5.4.4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比较 |
5.5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的空间管控 |
5.5.1 广州市城市更新空间管控机制 |
5.5.2 深圳市城市更新空间管控机制 |
5.5.3 上海市城市更新空间管控机制 |
5.6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制度体系比较 |
第6章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实施情况与路径 |
6.1 广州城市更新目标及执行情况 |
6.2 深圳城市更新目标及执行情况 |
6.3 上海城市更新目标及执行情况 |
6.4 广州城市更新实施路径 |
6.4.1 基于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总体推进 |
6.4.2 不同改造方式下的城市更新实施路径 |
6.5 深圳城市更新实施路径 |
6.5.1 基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总体推进 |
6.5.2 不同更新方式下的城市更新实施路径 |
6.6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路径 |
6.6.1 不同目标导向下的城市更新试点与行动计划(12+X) |
6.6.2 多渠道的社区微更新 |
第7章 三地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反思 |
7.1 挑战与反思 |
7.1.1 广州城市更新办法的挑战与反思 |
7.1.2 深圳城市更新办法的挑战与反思 |
7.1.3 上海城市更新办法的挑战与反思 |
7.2 经验与启示 |
7.2.1 城市更新长效体制机制建设 |
7.2.2 城市更新试点工作开展 |
第8章 结语 |
8.1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制度建设比较总结 |
8.2 本研究主要创新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
附录2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
附录3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入世先行浦东消防行政改革试点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智慧社区“柔性制度”治理研究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S社区“1+3+X”工作模式为例[D]. 刘道斌.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D]. 何洪全. 广西大学, 2020(07)
- [3]上海自贸试验区“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 ——以外高桥保税区为例[D]. 祝蔚燕.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0(07)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价值观演进研究 ——以上海为例[D]. 杨舒涵. 上海大学, 2019(03)
- [6]东莞市场网格化监管研究[D]. 吴泽其.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基于史密斯模型的浦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政策执行研究[D]. 王晓莉.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8]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研究[D]. 张怡. 吉林大学, 2018(12)
- [9]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研究[D]. 王秀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三地比较:广州、深圳、上海[D]. 杨东. 清华大学, 2018(04)
标签:市场监管论文;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论文; 制度创新理论论文; 金融监管改革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