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复印件主义公诉方式的反思(论文文献综述)
金玲[1](2020)在《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以下简称庭前移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连接着起诉与审判,承载着多种举足轻重的功能与作用。我国的庭前移送制度在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都经历了重大改革,从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到1996年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最后又在2012年以配置了全新审查制度的“全案移送制度”回归,这曲折的改革变化也反应了我国案卷移送制度在不停探索最为合适的路径。诚然,不同的庭前案卷移送方式与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在不断的尝试、磨合,却依然没有解决案卷移送制度一直以来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其中最为棘手的是法官庭前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等问题。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为我国未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将以庭审实质化列为发展核心。当前,庭审形式化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通过阅卷来完成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极大的削弱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作用。案卷在庭前的移送相当于公诉中侦查与庭审的桥梁,是法官阅卷的程序依托,与庭审实质化紧密相关。而现行的案卷移送制度显然与庭审实质化的诉讼理念相违背,如何改进案卷移送制度也受到了诸多学者的关注与重视。本文也将立足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探索更为合理的庭前移送制度,以期消除目前公诉案卷移送的弊端,并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来构建适合我国的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庭审实质化与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概述”。阐述庭审实质化的内涵与基本要求,并分析案卷移送的内在机理、功能价值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来研究如何在庭审实质化的视角下重新审视我国的庭前移送制度。第二部分为“域外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诉讼模式下较为典型的法治国家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进行研究并评析,探索他们的共性,以期对我国的案卷移送方式起到借鉴与启发作用。第三部分为“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及反思”。回顾我国历次庭前移送制度的修改及其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反思,找到我国庭前移送方式制约庭审实质化实现的深层原因。第四部分为“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重构”。针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改革我国庭前移送制度,拟通过借鉴意大利的案卷移送改革经验,设计出“两步式”双重案卷移送制度,并以此构建完善的配套措施使之得以有效的运行。
吴启燊[2](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中,都可以找到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英美化的趋势。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也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在当下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实践和学术层面对此进行修改的呼声也很高。十八大之后,我国加速了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在接下来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有专门提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随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提到,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国情,同时考虑到法官自由心证和庭前准备的需要,研究制定双重刑事案卷制度,即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移送侦查卷宗,而是移送专门用于起诉的起诉卷宗,对证据材料有选择性的移送,保障法官在开庭前能知悉案件事实,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的同时又不会对案件产生不合理的预判,保证法官通过开庭审理形成内心确信。这种折衷主义的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需要深入研究。目前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在实践中仍有许多弊端亟待解决,例如侦审不分、法官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侦查中心主义,而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可以推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本文通过对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进行历史和比较研究,结合改革的历史经验,论述“以审判为中心”对我国司法体制带来的积极影响,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出发,就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研究和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设想,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中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孔祥承[3](2018)在《诉讼模式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在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改革中引入了起诉状一本主义,但它犹如钟表上尺寸不合的齿轮,与我国的诉讼模式不相适应。反观以案卷移送主义为核心的案卷移送制度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有着极大的契合度,它既是司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审判运行机制推演的必然结果。尤其在我国司法语境下,阅卷预断所带来的影响相比于案卷所承载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案卷作为组织证据审查的信息生命线,实际承担着辅助法官查明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实现的作用。
霍艳丽,余德厚[4](2016)在《论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文中研究指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是要确立以庭审为中心。然而我国的案卷移送方式历经二次修改,都未能使法官摆脱卷宗审理的困境。案卷移送制度的设计应当以阻断法官预断、实现司法公正为核心目标,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效率问题。中国的刑事案件案卷移送制度改革,应当以实现"案卷移送主义+预审法官形式审查"为制度设计导向。在当前司法国情下,我们可以保留全部案卷移送方式,由检察机关向法院的立案庭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后,向庭审法官移交言辞证据材料以外的案卷材料。未来待时机成熟,可以设置独立的庭前预审机制。此外,案卷移送方式的改革还应辅之以审判为中心各项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这样,法官才可能逐步摆脱卷宗审理,走向庭审实质审理。
王驰[5](2016)在《案卷移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也在逐渐深入。作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程序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也因在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而倍受诟病,随后引发了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然而,短短的三十余年间,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却历经了由“全案移送”到“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再复归到“全案移送”这样一个迂回曲折的历程。案卷移送制度虽说只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一个微不足道的小环节,却可以说是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缩影。因此,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与复归,尽管在整个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只能算是一个小小的插曲,但个中缘由以及背后深层的原因却值得整个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深思。正是基于此种深层考虑,本文对刑事案卷制度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在借鉴域外的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富有建设性意义的合理化建议。除引言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全文约25000余字。第一部分对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进行简单的解读,介绍案卷的基本含义及刑事案卷的三种分类。同时介绍了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案卷移送的三种模式: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全案移送主义”模式;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所奉行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模式以及意大利为代表的“两步式”案卷移送模式。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剖析案卷移送制度与刑事诉讼模式之间的关系。从法官主导庭审和实现裁判结果的确定性来看,全案移送主义是职权主义国家的必然选择。而当事人主义国家之所以选择起诉状一本主义,与其追求程序正义、要求法官保持中立、主张当事人主导庭审、推崇陪审团制度的司法理念密不可分。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两次改革,并对其作出有针对性的评价。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案卷移送制度,虽然有利于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但容易使法官产生预断,导致庭审流于形式。1996年改革的“复印件”主义,法官庭前虽然接触不到全部案卷材料,但仍通过“庭后阅卷”的方式作出裁判,使得庭审呈现出一种新的“形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改革复归“全案移送主义”似乎受到了较为一致的好评,至少原先极力倡导“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学者们没有发出抨击之声。虽然全案移送主义在防止法官预断、控辩平等对抗、实现庭审实质化方面有了新突破,然而其局限性依旧不能小觑。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出路。起诉状一本主义在防止法官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但在我国却行不通。原因在于起诉状一本主义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难以契合,而且我国缺乏起诉状一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司法制度的政治独立)和技术性基础(完善的证据制度)。既然起诉状一本主义行不通,那么我们只能继续沿用全案移送主义。鉴于全案移送主义容易使法官产生预断及导致庭审形式化的局限性,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为限制法官预断,应当强化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合理规范检察官移送案卷材料的内容,检察官移送的案卷中不仅要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而且还应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且检察官所移送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应当有特别明显的标注,以便提醒法官特别留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而对案件情况有着全面认识。此外,要与证据规则配套适用,依法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还要谨防品格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为防止审判流于形式,实现庭审实质化,在实现审判独立与辩护独立的同时,还应将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充分结合起来,使得整个刑事诉讼都以审判程序为中心,法官严格依照庭审形成内心确信。最后,在限制法官预断和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完善的庭前会议制度和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等配套机制保障全案移送主义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雷雅琼[6](2015)在《我国刑事公诉方式变革的反思》文中研究表明刑事公诉方式指的是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的方式以及数量的多寡,表明上看仅指的是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方式,不具有多大的研究价值和意义。但事实上,由于刑事公诉方式处于侦查和审判阶段的中间环节,影响着庭前制约和庭审保障两个重要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此我们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文章开篇介绍我国刑事公诉方式经历的三次变革,从1979年的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到1997年的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审查再到最新的2012年修改的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形式审查,以此来引出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如减轻法官预断,对公诉权进行制约,保障审判实质化,庭审中心主义等。研究了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之后,如何借鉴国外公诉方式的先进之处,是本文论述的第三部分内容。通过对全案移送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深入研究分析下得出,两种公诉方式都有其优点和劣势,起诉状一本主义能够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实现对抗制审判模式的精神,避免法官产生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审判中心主义;但由于法官庭前不了解全部案卷材料因此很难预防证据突袭,影响审判效率。同样地,案卷移送主义虽能够有利于法官更好的发现案件事实,确保辩护权的实现,但事前接触案件极易使法官产生预断,造成庭审流于形式。如何在借鉴国外两种公诉方式运行的基本情况下,配合我国现存的法治环境来尽其利,避其害,完善它的价值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最后通过论述设立刑事起诉审查庭,设立预审法官制度;加强辩护方的对抗力量;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等措施,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公诉方式的完善提出参考意见,使公众再一次提升对刑事公诉方式价值的深度认识与思考。
张扬[7](2014)在《我国公诉方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诉方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表面看来,公诉方式只是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的一种手续,但刑事诉讼公诉方式是一个国家诉讼模式、诉讼理念、法治现状以及国家政策的反映,其程序设置的合理科学与否,事关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正当程序和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问题,由此可见,公诉方式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我国刑事诉讼在公诉方式方面经历了1979年刑诉法的强职权主义下的传统全案移送主义到1996年刑诉法的中国特色复印件主义,再到2013年新刑诉法重塑全案移送主义。我国公诉方式虽不断改革,但在司法实践中弊端层生,存在审前预断、庭审弱化等诸多问题,新刑诉法在着力解决问题规避弊端的原则下,回归全案移送主义公诉方式,但从长远发展来看,这只应是一种暂时过渡性方案,顺应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方向和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大趋势,我国的刑事公诉方式应继续改革完善,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进程,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本文拟从四个方面论述我国公诉方式的改革。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刑事公诉方式的基本理论和国外在公诉方式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定,为深入研究公诉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是我国公诉方式的反思。通过分析我国公诉方式的历史与现状,指出我国公诉方式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我国公诉方式改革的路径选择。通过分析指出我国刑事公诉方式仍有改革完善之必要,并进而提出笔者关于我国公诉方式改革的具体思路——二元公诉方式改革方案,并分析该改革方案的优越性;最后一部分是公诉方式改革的保障机制。刑事公诉方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改革的有序进行我们应当系统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保障机制主要从改革简易程序启动方式、建立预审制度、构建证据开示制度、借鉴诉因制度完善起诉书撰写以及完善机制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等方面来谈。
白冰[8](2013)在《案卷移送制度的争议与适用》文中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完成了一次重要的修改,其中公诉方式回到了案卷移送主义。我国公诉方式的改革一直聚讼不止,案卷移送制度在立法上的"回归"更是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案卷移送制度与我国的庭审方式并不搭配,也难以避免对法官造成的预断,是立法向实践妥协的产物。在司法适用上,可以充分利用刑诉法创设的庭前会议制度,避免案卷移送的弊端。
池元超[9](2013)在《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研究 ——以减弱法官预断为视角》文中提出刑事公诉方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连接着侦查与审判两大程序,其作为刑事侦查程序的终结点,审判程序的开启点,甚至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瓶颈。然而长期以来,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却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特别是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一直没有被正视。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莫过于法官审前查阅案卷,导致预断、偏见的产生,以致庭审空洞化,法院的实际裁量过程也是在秘密的、单方的办公室环境中以研读案卷的方式进行的,从而使得为法庭审判而设立的庭审规则流于形式,而如何减少偏见、个性、预断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所带来影响,从而保障法官审判的客观中立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约三万九千字,分五部分对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中的预断问题进行阐述。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刑事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一些理论问题,包括刑事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概念、重要性和分类,对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的价值追求问题进行着重分析与探讨,并对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主义变革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从直接原因、根本原因两个维度分析了卷宗移送主义在中国生成的原因,其直接原因在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竞技主义异化为公诉方通过侦查案卷控制整个庭审过程;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成为制约律师有效辩护的瓶颈;法官角色定位的偏差制约法庭审判方式的转型。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存在以“客观真实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目标,以“侦查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审判传统,以“秘密行政审批为中心”的司法裁量机制。第三部分从法学和心理学双重视角探究刑事卷宗移送制度中的预断问题,认为卷宗移送制度在证据规则未得到充分的贯彻与实施的前提下,审前预断容易导致庭审过程流于形成,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心理学研究部分运用“锚定效应”理论分析了预断是否存在、预断如何产生作用、预断会带来何种影响、如何消除或者减弱“锚定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四个问题,为解决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预断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第四部分对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在刑事案件公诉方式的问题上都追求:设立公诉审查机制,设立证据展示制度,实现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效率,二者只是在实现途径上出现差异。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研究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中所存在的预断问题。首先对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正当程序和实体真实之间的关系两个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接着提出坚持“进化论”、“本土化”的研究路径,认为“建构论”指引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预审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立的制度建设在我国刑事司法环境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证据规则的贯彻才是减弱法官预断的有效方法。最后提出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减弱法官预断的措施,其包括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措施与减弱法官预断相关配套制度。前者包括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法院保留适当的调查权,后者包括建立判例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质量考核体系、改革刑事审判行政审批制度与判决书应充分说明理由。
汤景桢[10](2013)在《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以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为视角》文中提出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这是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反思作出的理性选择,有利于保障辩护方的阅卷权,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与刑事公诉案件移送方式密切相关的庭前审查程序并没有随之进行相应的修改。形式简略、功能单一、无法排除法官预断的庭前审查程序不仅会影响到设计案卷移送制度恢复时所预期的目的,而且必将与其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
二、对复印件主义公诉方式的反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复印件主义公诉方式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1)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庭审实质化与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概述 |
一、 庭审实质化的内涵 |
二、 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概述 |
一、 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内涵 |
二、 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种类 |
三、 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功能 |
第三节 庭审实质化与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关系 |
第二章 域外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全案移送制度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法德全案移送制度评析 |
第二节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 |
一、 英国 |
二、 美国 |
三、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英美“起诉状一本主义”评析 |
第三节 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 |
一、 日本 |
二、 意大利 |
三、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日意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评析 |
第四节 域外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共性 |
第三章 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及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 |
一、 1979年案卷移送方式及评析 |
二、 1996年案卷移送方式及评析 |
三、 现行案卷移送方式及评析 |
第二节 对我国现行庭前案卷移送制度的反思 |
一、 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功能的异化 |
二、 缺乏预断排除机制 |
三、 案卷材料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 |
第四章 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要求庭前公诉案卷移送方式改革 |
第二节 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路径选择 |
一、 限制案卷移送制度是我国的理性选择 |
二、 具体设想:“两步式”双重案卷移送制度 |
第三节 我国“两步式”庭前公诉案卷移送的相关配套措施构建 |
一、 设置独立的公诉审查机制——预审法庭 |
二、 立审分离的基础上完善庭前会议 |
三、 案卷材料中加入辩方因素 |
四、 落实直接言辞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分类 |
第一节 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
一、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方式 |
二、施行全案卷证移送制度的缘由 |
三、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作用 |
第二节 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
一、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典型方式 |
二、施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制度逻辑 |
三、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功能 |
第三节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发展趋势 |
一、以意大利为代表的混合式诉讼模式改革 |
二、意大利双重卷宗移送制度的形成依据 |
三、意大利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成效 |
第二章 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历史沿革及问题 |
第一节 1996年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 |
一、起诉书复印件主义 |
二、起诉书复印件主义并没有解决问题 |
三、起诉书复印件主义带来的弊端 |
第二节 2012年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 |
一、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重新设计 |
二、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配套制度 |
三、恢复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效果 |
第三节 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困境 |
一、职权主义的司法传统对我国刑事审判的影响 |
二、围绕案卷笔录而展开的断案方法 |
三、在庭审之外形成断案结论的司法习惯 |
第三章 “以审判为中心”对我国目前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影响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 |
一、与“以审判为中心”对立的侦查中心主义 |
二、刑事诉讼的权力中心转移 |
三、削弱流水式诉讼构造 |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 |
一、庭审实质化的价值 |
二、服务庭审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
三、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选择 |
一、起诉状一本主义没有基础 |
二、全案卷证移送制度不符合趋势 |
三、二元制的案卷移送制度能够趋利避害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 |
第一节 卷证移送方式的二元化改造 |
一、简易程序的全案移送 |
二、普通程序的双重卷证移送 |
三、庭后移送卷证的限制 |
第二节 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的改造 |
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
二、立审分离制度 |
三、案件分流中的立审统一 |
第三节 卷证移送方式二元化改造的配套制度 |
一、确立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 |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诉讼模式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卷移送制度的形成与确立———一种历史性的回顾 |
(一) 近代以前案卷移送制度的演进 (公元前24世纪~1949年) |
(二) 建国以来案卷移送制度的发展 (1949年~至今) |
二、审判运行机制下的案卷移送制度 |
(一) 材料供给———审判对象理论下的案卷移送制度 |
(二) 材料生产———事实与罪名认定机制 |
1. 事实认定机制 |
(1) 事实认定的思维模式: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 |
(2) 事实认定的工具:交叉询问与法官询问 |
2. 罪名认定机制 |
(三) 材料产出———判决说理的要求 |
三、对案卷移送制度的若干回应 |
(一) 案卷移送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 |
(二) 案卷移送制度与预断 |
1. 预断真的可以排除吗 |
2. 预断有那么可怕吗 |
四、案卷移送制度的再优化———代结语 |
(4)论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卷移送方式的价值 |
(一)具有制约公诉权滥用的价值 |
(二)具有保障审判公正的价值 |
(三)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价值 |
二、我国案卷移送方式变迁 |
(一)全部卷宗移送 |
(二)部分卷宗移送 |
三、我国案卷移送方式的路径选择 |
(一)明确案卷材料移送方式选择的原则 |
1. 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
2. 有利于减少庭前预断。 |
3. 有利于控辩平等对抗。 |
(二)完善我国案卷移送方式 |
1. 反思我国历次案卷移送方式 |
2. 借鉴国外立法 |
3. 立足现行立法,完善卷宗移送方式 |
结语 |
(5)案卷移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卷移送制度的解读 |
(一)刑事案卷的构成 |
(二)案卷移送的类型 |
二、案卷移送制度与刑事诉讼模式的关系 |
(一)职权主义模式实行全案移送主义的根源探析 |
(二)当事人主义模式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根源探析 |
三、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及评价 |
(一)全案移送主义转向“复印件”主义及其评价 |
(二)全案移送主义的复归及评价 |
四、我国案件移送制度的前景 |
(一)起诉状一本主义在我国行不通 |
(二)全案移送主义局限性的消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刑事公诉方式变革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我国刑事公诉方式的三次变革 |
1.1 1979年刑事公诉方式的确立及实践运作 |
1.1.1 确立的立法背景 |
1.1.2 公诉方式的具体设置 |
1.1.3 公诉方式的实践运作及成效 |
1.2 1996年刑事公诉方式的变革及实践运作 |
1.2.1 变革的背景 |
1.2.2 公诉方式的具体设置 |
1.2.3 公诉方式的实践运作及影响 |
1.3 2012年刑事公诉方式的变革及实践运作 |
1.3.1 变革的背景 |
1.3.2 公诉方式的具体设置 |
1.3.3 公诉方式的实践运作及影响 |
2. 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 |
2.1 发挥庭前公诉审查的价值 |
2.2 保障庭审公正的价值 |
2.3 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 |
2.4 保障辩护权实现的价值 |
3. 国外公诉方式的比较分析 |
3.1 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及优劣势 |
3.1.1 英国刑事公诉方式 |
3.1.2 美国刑事公诉方式 |
3.1.3 日本刑事公诉方式 |
3.2 采用案卷移送方式国家的法治理念及优劣势 |
3.2.1 德国刑事公诉方式 |
3.2.2 法国刑事公诉方式 |
4. 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方式面临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
4.1 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方式面临的问题 |
4.1.1 全案移送与形式审查之间的矛盾 |
4.1.2 增加全案移送与对抗制审判模式的矛盾 |
4.2 改进措施的思考 |
4.2.1 设立刑事起诉审查庭,设置预审法官制度 |
4.2.2 加强律师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 |
4.2.3 证据采信中设立直接言词原则 |
4.2.4 有效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公诉方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刑事公诉方式的基本理论与比较分析 |
1、公诉方式的概念与类型 |
2、公诉方式的价值 |
3、国外公诉方式比较分析 |
3.1 国外公诉方式面面观 |
3.2 国外公诉方式简要分析 |
第2章 我国公诉方式的反思 |
1、我国公诉方式的历史回顾 |
1.1 1979年刑诉法公诉方式规定评析 |
1.2 1996年刑诉法公诉方式规定评析 |
2、我国公诉方式的当前现状 |
第3章 我国公诉方式改革的路径选择 |
1、我国公诉方式再修改必要性分析 |
2、我国公诉方式再修改具体方案 |
3、价值分析 |
第4章 完善公诉方式改革配套保障机制建设 |
1、建立控辩双方一致选择的简易程序启动方式 |
2、借鉴诉因制度,严格规范检察机关起诉书的格式及内容 |
3、完善庭前审查程序建立刑事预审制度 |
4、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
5、完善相关机制,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案卷移送制度的争议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案卷移送制度的争议 |
三、简要评论 |
四、现行制度范围内的适用 |
五、结语 |
(9)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研究 ——以减弱法官预断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的理论解读 |
(一) 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的概述 |
(二) 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的价值追求 |
1. 庭审实质化 |
2. 公诉审查 |
3. 证据展示 |
4. 提高审判效率 |
(三) 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主义变革的梳理 |
二、卷宗移送主义在中国生成的原因探析 |
(一) 现阶段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主义形成的直接原因 |
1. 司法竞技主义异化为公诉方通过侦查案卷控制整个庭审过程 |
2. 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成为制约律师有效辩护的瓶颈 |
3. 法官角色定位的偏差制约法庭审判方式的转型 |
(二) 现阶段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主义形成的根本原因 |
1. 以“客观真实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目标 |
2. 以“侦查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 |
3. 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审判传统 |
4. 以“秘密行政审批为核心”的司法裁量机制 |
三、刑事卷宗移送制度中的预断问题 |
(一) 预断问题的法学探究 |
1. 预断问题的沿革 |
2. 对几种观点的质疑 |
(二) 预断理论的心理学探究 |
1. 预断是否存在 |
2. 预断如何产生作用 |
3. 预断会带来何种影响 |
4. 如何减弱“锚定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 |
四、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比较研究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 |
1. 德国中间程序 |
2. 法国两级预审制度 |
3. 意大利书面审查的预审程序 |
4. 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 |
5. 台湾地区卷证并送主义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 |
1. 美国大陪审团听审和预审制 |
2. 英国治安法院交付审判程序与答辩和指导的听证制度 |
(三) 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所面临的争论 |
1. 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面临的争论 |
2. 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所面临的争论 |
3. 超越法系: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面临争论的整合分析 |
五、走出困境的努力 |
(一) 两个理论问题 |
1.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
2. 正当程序和实体真实之间的关系 |
(二) 完善我国刑事卷宗移送制度的路径选择 |
1. 坚持“进化论”、“本土化”的研究范式 |
2. 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不可行 |
3. 预审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立不具有可操作性 |
4. 证据规则的贯彻才是减弱法官预断的有效方法 |
(三)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减弱法官预断的措施 |
1.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措施 |
2. 减弱法官预断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清单 |
(10)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以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公诉案件案卷移送方式之嬗变 |
(一) 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改:从案卷移送主义到起诉复印件主义 |
(二) 2012年刑诉法再次修改:从起诉复印件主义重回案卷移送主义 |
二、对案卷移送制度重拾之思考 |
三、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要求改革庭前审查程序 |
四、完善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几点想法 |
(一)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
(二)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应当具有多元化功能 |
(三)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应采用实质性审查 |
(四) 刑事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应当分离 |
(五)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应由控辩审三方参与 |
四、对复印件主义公诉方式的反思(论文参考文献)
- [1]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D]. 金玲.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2]“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D]. 吴启燊. 华侨大学, 2018(01)
- [3]诉讼模式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J]. 孔祥承. 当代法学, 2018(05)
- [4]论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J]. 霍艳丽,余德厚. 法律适用, 2016(12)
- [5]案卷移送制度研究[D]. 王驰.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
- [6]我国刑事公诉方式变革的反思[D]. 雷雅琼. 北方工业大学, 2015(08)
- [7]我国公诉方式改革研究[D]. 张扬. 青岛大学, 2014(02)
- [8]案卷移送制度的争议与适用[J]. 白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06)
- [9]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研究 ——以减弱法官预断为视角[D]. 池元超. 浙江工商大学, 2013(08)
- [10]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以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为视角[J]. 汤景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