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秩序重在完善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张锐[1](2021)在《克什克腾旗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职能履行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旅游活动已经成为了每一个人休闲娱乐的必选项目,人民群众对于旅游活动可谓是十分青睐,不断增加对于旅游行业的投资力度,促进旅游资源充分利用能够推动本地区其他产业乃至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而要想使得旅游业得到快速的发展,政府的重视与扶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本文希望通过对克什克腾旗(以下简称“克旗”)政府职能履行在克旗旅游业发展当中存在的问题的探析,能够帮助克旗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当中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能,促进克旗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与克旗经济的总体增长,使得二者达到双赢。本文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及公共产品理论,同时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深度访谈法,在对克旗旅游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从政府职能的角度,对克旗旅游产业的发展和管理问题进行研究,旨在让大家了解克旗旅游发展的现状,继而促进对克旗旅游产业发展问题的深刻思考,探索如何破解发展难题和瓶颈,在政府决策当中,希望能够为克旗旅游的发展提供解决思路和实践参考。本文主要包含了5个部分的内容:第一,在阐明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探究意义的基础上,对于国内与国外学者在政府职能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做出了进一步的整理与归纳,最终确定了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方向、方法、创新之处、不足之处以及总体的架构。第二,对于论文写作当中涉及到的有关理论进行了阐释,包括有关概念的界定、政府职能的定位与履行简述以及有关基础理论的概述。第三,对于克旗的旅游资源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并且以此为基础,利用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办法,对于克旗旅游产业发展当中政府职能履行的情况做出了概述与分析。第四,对于克旗旅游产业发展当中,政府职能履行方面具有的主要问题做出了归纳与整理,并且进一步分析了其成因。第五,从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加大旅游产业基础设施投入、强化旅游市场监督与管理以及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等四个方面给出了克旗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当中正确履行职能的有关对策。
华清君[2](2020)在《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陈云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作为国家财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在长期的国家财经治理实践中,他始终坚持从各个时期的国情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探索、创新、总结,彰显了非凡的国家财经治理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国家财经治理思想。陈云的财经治理能力首先源于青少年时期他在苏南勤勉忙碌的商业氛围和上海浓郁发达的商业环境中耳濡目染受到的深刻影响,此后经过长期反复踏实的财经理论学习与钻研,他的财经理论功底不断得以增强、深化和升华。这使他在长期的财经领导工作中,能够把自己财经方面的超凡天赋与财经科学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能够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根本的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以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为主要的实践参照和理论思考,以西方经济理论与实践为重要的思想启发和借鉴运用,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等重大决策实践过程中,在对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行保障开展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制订、实施有效的治理策略,在每一次危机的紧要关头,他常常临危受命,并总是不负众望,一次又一次使国家和人民转危为安。研究陈云同志国家财经治理的理论渊源、实践历程和建立的丰功伟绩,其间显现着鲜明独特的思想脉络,主要可以概括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等六个方面。陈云关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着眼于从上层建筑角度发挥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激励作用,从生产关系角度发挥利益攸关方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动创造作用,从资源配置角度发挥要素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引领作用,从再生产过程角度发挥各环节促进生产发展的导向联动作用。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明确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以及实现这个中心任务应当构建的体制机制,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核心和目的,也是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所围绕的核心和目的,旨在阐明发展依靠什么,如何激发活力,而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是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服务的。陈云关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的思想,着眼于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中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改善。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基本路径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脉络和主线,旨在阐明经济如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对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以及对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对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有着决定性影响。陈云关于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的思想,着眼于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维护理性的计划执行控制。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根本方法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精髓和动力,旨在阐明经济发展所需的要素如何组织,应当怎样配置,是对如何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而在资源配置上作出的制度安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服从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服务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思想,决定着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陈云关于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的思想,着眼于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运用政策工具稳定市场物价,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动态监控与理性校正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关于对经济运行实行休养和调理的机制,是诊治手段,旨在阐明如何监控经济运行过程,经济运行如何回归理性,因而是对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其他分支思想的再运用。陈云关于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的思想,要求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要求,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始终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思想上的基本建设。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力量源泉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支柱和载体,旨在阐明治理活动的根本依靠是什么,如何形成长久的依靠,因此是践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个思想分支的主体力量,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最能动最根本的部分,是保证思想正确执行和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根本依靠。陈云关于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的思想,要求把有利于人民、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工作中坚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而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作决策,因此是解决干部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根基和活的灵魂,旨在阐明治理思想的思想方法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方法论基础。陈云财经治理实践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始终保持积极而又稳妥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规律和财经理论,不因顺境而冲动,也不因困难而气馁,始终把握好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效率和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稳扎稳打。这在根本上是由他的治理思想的理论品格所决定的,就是在财经治国中始终坚持风险思维,防止犯颠覆性错误。陈云财经治理的思想与实践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宝贵财富。新时代,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分配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更好地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双轮联动,避免陷入改革和市场经济治理中的形而上学。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发端并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成熟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丰富并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主要作用于以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标、以克服纠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奠基了坚实的基础。他的思想不仅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相关思想对于今天的财经治理实践仍有着指导意义,必然为一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并结合新的时代特征,而令其焕发出新的思想魅力。
洪怡[3](2020)在《协同治理视域下地方政府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研究 ——以广西B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从十八大到十九大,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客观要求,我国中央政府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经济动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领域,是我国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抓手。在放宽市场准入,精简审批程序的变革下,如何加强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当下我国政府面临的时代命题。本文总结了国内外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及协同治理的研究成果,并从政策文件、行业定义等方面界定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概念,从中发现了协同治理理论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分析的适用性。选取广西B市进行实证研究,因市级政府作为具备完整职能的地方政府层级,在简政放权中承担着向上承接、向下放权的重要职能,同时需要直面社会需求和协调公众诉求,在地方政府层级中最具政策试验性。以B市为例,采用访谈、个案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其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协同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参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主体、工作机制入手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制度及外部环境等原因。同时通过文献分析法,在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B市实践的成效及所存在的问题,运用协同治理理论提出优化地方政府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从研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上,为我国地方政府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提高基层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实践思路。
贾孟其[4](2020)在《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与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10月23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把优化营商环境纳入法治化轨道,制度化消除痛点、激活创新,对外宣示中国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意志,标志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更高阶段。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地方经济、增加政府税收、吸纳劳动就业、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民营经济的发展与营商环境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由于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各地区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通过对不同地区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状况的比较分析发现各地区的优势和短板,可以为改善地区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状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本文首先利用系统聚类—因子分析—层次分析相结合的定量指标筛选方法和确定权重方法,构建了囊括30个指标涉及创新发展环境、市场培育环境、融资投资环境、政策服务环境以及基础设施环境五个准则层在内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在利用熵值法确定指标权重的基础上分析了 2003-2017年江西省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状况和障碍因子。其次,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对江西和浙江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状况进行实证分析,揭示出二者近年来的发展状况和趋势以及各自的比较优势和劣势,尤其是江西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不足之处。接着,论文从总体思路、原则、目标、模式、路径等方面提出了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方案。最后,论文从以下方面提出了营商环境优化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一,夯实“三基”,大力培育民营企业创新意识;第二,建立健康的引导机制,使企业家从唯利转向创新;第三,借鉴“互联网+”思维,突破企业创新人才瓶颈;第四,强调过程控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第五,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
周彬[5](2020)在《新疆米粮泉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已于1999年迈入老龄化社会,直面未富先老的挑战。与此同时,社会亚健康人群越来越多,社会康养需求急速膨胀。建设康养小镇兼顾经济发展、城乡融合、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米粮泉具有建设康养小镇的资源优势,在“健康中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特色小镇建设热潮的大背景下,米粮泉如何乘势而上,发挥好政府职能作用,高质量推进康养小镇建设值得研究。本文基于康养小镇特征,探讨政府参与康养小镇建设的必要性,并在归纳相关政策文件中政府职能表述的基础上,采用服务型政府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分析界定康养小镇建设中的政府职能。本文认为,政府在康养小镇建设中应发挥产业引导、规划引领、公共服务和法治保障四大职能作用。本文以米粮泉康养小镇为研究对象。本文认为米粮泉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存在产业培育力度不够、规划布局不尽合理、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法治保障不够到位四个方面的问题。并从政府产业发展能力不足、规划站位不高急功近利、政府职能定位有待深化、法治政府建设还不到位四个方面归纳问题成因。通过借鉴欧洲国家、浙江政府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的经验,结合米粮泉实际,从科学规划引领小镇建设、加强产业发展能力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加强法治保障能力建设四个方面为更好履行政府职能,高质量建设康养小镇提出对策建议。
贺天增[6](2020)在《山东省J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优化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为放活经济、扩大就业、增强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打破计划经济形成的资源配置固化僵局,招商引资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工作的主要手段,政府主导下的招商引资成为普遍现象。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尤其是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经济结构面临重大调整,地方政府主导下的招商引资活动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职能的重新思考。本文借鉴了公共选择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结合公共管理相关知识,运用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对比研究法、访谈法对山东省J市政府招商引资情况进行了分析,重点从引导调控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监督管理职能三个方面剖析了政府招商引资职能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背后的原因做了探索研究。在相关理论指导和外地经验借鉴启发下,本文对J市在招商引资中的引导调控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监督管理职能三个方面提出了优化建议,即发挥产业规划引导作用、引导培育市场招商主体、转变政府主导招商理念;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强化政府自我监管、优化政绩考核体系、加强法治宣传和司法规范。本文研究为地方政府优化自身职能,更好发挥市场、政府各自优势,进而提升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成效提供了借鉴。
张敏[7](2020)在《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股份回购制度发展不到三十年,证券市场发展不够成熟,较国外存在一定差距。2018年国际贸易动荡形势打击企业信心的同时也引发股民恐慌情绪,加剧了我国股市行情的低迷态势,成为促成2018年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制度进行修订的主要契机。公司法修订在赋予公司自主权、提振股市信心的同时,也向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提出挑战,这一修订能否适应我国市场现实、是否足够完备、相关配套制度是否紧密衔接等问题接连而至。其中,护盘式回购作为一种新引入的回购情形也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多家上市公司以此为目的用途实施股份回购。由于护盘式回购主要目的在于以股票回购的方式向投资者传达公司股票市值被低估的信息从而加强投资信心,具有激励投资的作用,与其他情形相比存在其特殊性。除了股份回购制度具有的一般性缺陷外,护盘式回购问题更为突出。而我国现有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语义模糊,中国证监会35号、37号文及上交所、深交所公布的实施细则仅两种情形过于单薄,配套法律规制措施也未及时梳理与增补。以模糊而有缺失的法律规则去规制护盘式回购,很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或相关人员钻法律漏洞进而产生操纵欺诈行为,破坏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因此,对护盘式回购的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紧迫而且必要。本文对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的研究按照对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的基本问题、法律规制的理论分析、现有规制缺陷剖析、法律规制完善建议四个章节分别进行研究:第一章首先明确护盘式回购的内涵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论述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价值理念基础及其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及我国演变的趋势,同时研究护盘式回购较其他类型存在的特殊性,为之后的章节打开研究思路。第二章对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进行理论分析,由于护盘回购与市场操纵行为紧密相连,可看做后者的例外,因此该章主要以护盘回购的违法性为立足点展开,重点解析违法性的判定标准、违法行为的类型化,并论述违法护盘式回购行为的有效性,为系统研究其法律规制问题提供理论前提。第三章结合2018年修法至今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的实践数据对护盘式回购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剖析,提出法律规制中合法范围模糊、违法护盘式回购监管不足、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规制护盘式回购时的冲突重叠与空白缺失等问题。第四章在前三章内容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护盘式回购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从护盘式回购的合法范围、护盘式回购股份限制条件等方面界定合法护盘式回购的内涵外延;其次从违法护盘式回购的认定规则到从各途径包括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监管措施及与司法赔偿程序的衔接等加强违法护盘回购监管,为护盘式回购违法行为规定提出建议;最后提出公司法与证券法以投资者保护为联动规制纽带的思路,从市场准入标准等入手厘清二者规制边界,填补对护盘式回购的立法空白。
曾钧[8](2020)在《四川省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就建立在房地产持续高温、炒买炒卖情况相当严重的时期,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的部分征税,它发挥着调节房地产高额利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宏观经济正常运行的作用。政府工作报告中屡次体现出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要求。重点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已然成为一个重要且长期性的工作,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尤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对国内外研究进行梳理,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核心概念、研究的理论依据、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理论模式进行了系统性介绍。其次结合得荣县土地增值税征管地方实践,介绍县城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突出县城面积小,无多余闲置土地,开发就会涉及老城改造的特点和得荣县房地产行业现状及影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因素,进而以得荣县Z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案例,通过相关数据分析Z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基本情况,从而归纳出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政策执行困难、纳税人遵从度不高、外部门支持配合不到位,以票控税难、数据共享存在缺陷、征管风险大,进而分析导致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再以城市化建设加快、国家大力倡导“减税降费”和“放管服”的要求为依据,思考如何做到既要能放下,也要能管好,做到应收尽收。在综合分析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加强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对策,如:配合做好立法调研、税企双方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外部门信息推送、培养数据管税思维、改善税务检查方式等,目的在于逐步化解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提高征管能力。最后,进一步提出解决同类问题的建议和本文的不足之处,以期对四川乃至全国经济欠发达、城镇化发展困难的地区面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税务机关提供借鉴与启示。
李其成[9](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王胜伟[10](2019)在《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互联网竞争,由此引发的竞争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的竞争需要法律规制和引导。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传统市场的竞争存在巨大差别,平台竞争的特性、不断推陈出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竞争手段更加隐蔽,这样的市场竞争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涉及经济、网络技术、法律等,因而导致要对互联网市场上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规制作出正确的判断变得异常困难。互联网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建立在网络技术上的互联网市场必须不断地创新,互联网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被市场淘汰。从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的创新,都会打破市场现有的利益格局、竞争秩序和原有规则,激发新的矛盾与冲突。互联网市场因为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法律在应对此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更显不足,司法裁判亦是习惯于传统思维应对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几乎都是采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般条款的滥用可能阻碍创新发展,需要法院改变思路,将创新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利益衡量来判断。互联网市场的创新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和激励,制度能够激发创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能为市场带来巨大的制度红利。同时在互联网市场,以创新为名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亦大量发生,是否为法律所保护的创新,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创新,创新不仅是要考虑技术上的创新,更多的是要作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考量创新是否能给市场带来正面效应。符合法律需求的创新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使消费者享受到创新带来的福利,能否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的创新应当是创新合法与否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动态竞争的市场,创新加剧了竞争,而竞争又促使进一步创新,面对这种加速的动态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到应用,应当为促进动态竞争的创新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将能否促进动态竞争作为评判创新合法与否的因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励创新。经营者以创新为名不择手段,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为代价来获得竞争优势或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因而在互联网市场上,法律需要对创新进行引导和保障,对创新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给予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司法判决,鼓励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发展。竞争激励创新,创新又加剧竞争,互联网市场因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法律不仅要保护合法的创新,更要有激励机制。通过法律制度来促进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创新,这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应具有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立法,在立法上确立鼓励创新的精神,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因为制度不明等,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建立创新的免责机制有利于反向激励创新。对于我国企业当前普遍存在重视商业模式创新而忽视技术创新的现状,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来引导鼓励技术创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仅需要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立法,还需要良好的执法和司法,需要各机构在秉持创新的理念下,完善各项制度以有效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首先在立法方面以鼓励创新的视角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应当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不当的立法可能抑制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可以采纳更多的行业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时间之内给竞争对手造成巨大损失,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保全制度意义重大。在行政执法方面,执法机关应当持有审慎和包容错误的态度。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较传统市场行为难度增加,危害更大,执行法律错误的几率和风险增加。不当的执法和司法可能阻碍市场创新,给互联网市场带来难以逆转的损失。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人员亦应当更新理念,突破固有思维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建立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需要依靠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有效的监管并非就是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面对市场上的创新习惯于持怀疑态度,针对互联网市场上的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等管制过严,导致互联网市场上的初创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挑战,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竞争政策及其机构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面对创新的互联网市场,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包容审慎不是放任市场不管,互联网市场离不开外部的监管,我国当前行政机关在互联网市场上执法不力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引导、管理与制裁,发挥行政机关制止和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效的优势。而在司法方面要激励创新和促进竞争,需要司法机关在处理互联网竞争案件时秉持促进创新与竞争的理念。创新与竞争相互促进,法院不能拘泥于损害认定,而应当以更加长远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行为。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互联网市场企业采取平台经营模式,跨界竞争是市场上的常态,看似处于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往往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平台模式竞争中竞争关系的重要性正在逐步降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法,其适用的关键应当是审查行为的正当性,忽略竞争关系,唯如此才能释放《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和调整的灵活性与包容性。互联网专条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仍然是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应当慎重使用一般条款,否则容易将合法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打击创新与竞争。而刑事制裁在互联网市场需要更加谨慎,但是也不意味着在互联网市场就不能采取刑事制裁手段,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加强互联网市场的处罚与赔偿机制,通过经济制裁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激励维权、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完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措施是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的赔偿数额过低,而除了民事赔偿之外,更是少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期内获得极大的利益,在收益超过处罚的情况下,企业愿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扩大现有的赔偿范围,将企业的商誉损失等计入赔偿范围;提高赔偿的数额,通过高额赔偿来惩罚和威慑违法经营者,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对于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实施惩罚性赔偿。互联网双边市场竞争的特性导致在诉讼中损失的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现有案件的处理也是法院基于各种因素酌定考虑,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细化酌定赔偿的因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能为市场主体、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导,提高了执法与司法的效率。文章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选取互联网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流量劫持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上争议较大的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三大类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论述。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流量争夺也成为互联网市场最为常见的竞争行为,对于流量争夺不能一概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允许企业通过正当的方式争夺流量,但是禁止企业采取强制、误导、欺骗等方式劫持其他经营者应当获得的流量。而对于创新行为引发的流量争夺则需要慎重对待。而对于互联网市场上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是否违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竞争是市场的常态,竞争也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排斥,对于竞争激烈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也必然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除非构成垄断,一般来说是否兼容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对于本身处于竞争的经营者来说,“恶意”更是无法评判。所以对于不兼容问题,原则上来说,法律应当减少干涉,但是也不意味着任何不兼容问题都不需要法律的干涉。对于不兼容问题需要考虑产品本身性质、时间等,对兼容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近几年,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的重要性逐渐为互联网企业认识,数据的争夺、利用引发大量竞争纠纷。互联网数据涉及到数据的收集、权属、利用等法律问题。对于数据的利用规则,不仅要保护用户的隐私,更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数据的流通和使用规则。信息社会以及未来互联网市场的发展,需要数据的流通,因而我国要确立数据共享、流通的机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文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互联网专条的制定解决了行政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也为司法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知识。为了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执法与司法都需要秉持激励创新的理念和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要为互联网的创新和互经济发展提供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
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秩序重在完善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秩序重在完善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克什克腾旗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职能履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旅游产业 |
2.1.2 旅游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能 |
2.2 理论依据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政府职能理论 |
2.2.3 公共产品理论 |
第3章 克旗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职能履行现状 |
3.1 克旗旅游产业发展中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
3.1.1 克旗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
3.1.2 吸引外省旅游产业投资 |
3.2 克旗旅游产业发展中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
3.2.1 旅游产业投资 |
3.2.2 旅游信息化服务 |
3.2.3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
3.3 克旗旅游产业发展中的政府市场监管职能 |
3.3.1 建立旅游业综合执法体系 |
3.3.2 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
3.4 克旗旅游产业发展中的政府社会管理职能 |
3.4.1 推进文化兼容 |
3.4.2 保障游客安全 |
第4章 克旗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克旗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 |
4.1.1 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足 |
4.1.2 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 |
4.1.3 政府在市场监管上较为薄弱 |
4.1.4 政府在旅游环境社会管理上有所欠缺 |
4.2 克旗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职能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宏观规划的科学性不强 |
4.2.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
4.2.3 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
4.2.4 法律依据有所缺失 |
第5章 提高克旗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履职能力的建议 |
5.1 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 |
5.1.1 转变政府职能 |
5.1.2 加大支持力度 |
5.2 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
5.2.1 交通设施 |
5.2.2 住宿设施 |
5.2.3 餐饮设施 |
5.2.4 信息化建设 |
5.3 强化旅游市场监督与管理 |
5.3.1 整顿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
5.3.2 强化品质监管工作力度 |
5.3.3 坚持“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宗旨 |
5.4 加强旅游业的综合管理 |
5.4.1 创建旅游业综合协调体系 |
5.4.2 明确政府与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能,以提高管理效率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克旗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职能履行情况调查问卷 |
作者简介 |
(2)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与发展过程 |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
(一) 国家治理 |
(二) 国家财经治理 |
(三) 陈云财经治理的特征 |
二、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 |
(一) 以马克思主义财经治理的思想和方法为根本指导 |
(二) 以苏联社会主义财经管理模式为重要借鉴 |
(三) 以西方经济治理的理论和方法为必要参考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 |
(一) 两次相对集中学习积淀了系统而深厚的理论功底 |
(二) 边区和东北的理财经历开始了思想的萌芽 |
(三)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各项工作促进了思想的初步形成 |
(四)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历程推进了思想的逐步成熟 |
(五) 探索和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了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
第二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实践历程 |
一、努力探求财经治理实践路径保证根据地自我供给 |
(一) 打好与法币间的“货币战争”以稳定市场 |
(二) 大力推进生产自救 |
(三) 运用再分配手段治理经济困难 |
二、成功运用财经治理综合手段迅速恢复国民经济 |
(一) 建立财经治理的组织与制度框架 |
(二) 全面推进国民经济恢复 |
(三) 灵活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手段应对困难局面 |
三、充分调动财经治理制度力量稳步开展经济建设 |
(一) 健全完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经制度体系 |
(二)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三) 把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 |
(四) 用市场手段解决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问题 |
(五) 在加快对外贸易中解决经济发展问题 |
四、积极发挥财经治理思想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开放 |
(一) 对国民经济实行清醒地健康地调整 |
(二) 改革完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
(三) 在改革中促进经济发展 |
第三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体系 |
一、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 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 |
(一) 发挥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保障激励作用 |
(二) 发挥利益攸关方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能动创造作用 |
(三) 发挥资源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引领作用 |
(四) 发挥再生产各环节在促进生产发展中的导向联动作用 |
二、财经治理的基本路径: 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 |
(一) 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 |
(二) 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
(三) 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 |
(四) 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 |
三、财经治理的根本方法: 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 |
(一) 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 |
(二) 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 |
(三) 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 |
(四) 坚持计划全过程理性控制 |
四、财经治理的诊治手段: 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 |
(一) 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 |
(二) 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 |
(三) 运用政策工具治理市场物价 |
(四) 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 |
(五) 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 |
五、财经治理的依靠力量: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 |
(一) 国家财经治理依靠大量培养和使用专业人才 |
(二) 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 |
(三) 严格干部的政治标准是国家财经治理的根本要求 |
(四)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
(五) 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财经治理在思想上的基本建设 |
六、财经治理的方法论基础: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 |
(一) 坚持有利于人民的价值理性 |
(二) 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 |
(三) 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策 |
第四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当代价值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理论的基础 |
(一)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
(二) 不同经济运行模式下的财经治理具有共同的目标与手段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丰富发展指明了方向 |
二、对国家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形象概括 |
(一) 陈云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始终是关在“笼子”里的 |
(二) 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主调节 |
(三) 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辩证关系 |
三、为防范国家财经治理中的颠覆性错误提供了思路 |
(一) 防范颠覆性错误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 |
(二) 坚持人民性和计划性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思想保障 |
(三) 陈云财经治理哲学思想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有效方法 |
(四) 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物质基础 |
结语 |
一、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 |
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紧扣各个时期关键问题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并服务于他所处的时代 |
四、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服务于时代又超越了时代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发表学术论文 |
出版学术专着 |
成果获奖情况 |
主持科研项目 |
致谢 |
(3)协同治理视域下地方政府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研究 ——以广西B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1.1 关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研究 |
1.2.1.2 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研究 |
1.2.1.3 关于协同治理的研究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2.1 关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研究 |
1.2.2.2 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研究 |
1.2.2.3 关于协同治理的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方法与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
2.1.2 事中事后监管 |
2.2 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概述 |
2.2.1 协同治理理论的缘起背景 |
2.2.2 我国协同治理理论的发展历程 |
2.2.3 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
2.3 协同治理理论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研究的契合性 |
2.3.1 分析形态的相似性 |
2.3.2 适用的可能性 |
第三章 B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践 |
3.1 B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管的发展历程 |
3.1.1 1978年-2003年:以行政审批为主 |
3.1.2 2003年至2012年:施行核准备案制 |
3.1.3 2013年至今: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
3.2 B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执行情况 |
3.2.1 B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状况 |
3.2.2 B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特点 |
3.3 B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成效 |
3.3.1 审批事项精简化,审批流程并联化 |
3.3.2 配套制度设计,实现监管细化 |
3.3.3 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改善 |
第四章 协同治理视域下B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事中事后监管协同治理主体效用不足 |
4.1.1 协同监管主体单一化 |
4.1.2 协同监管主体地位不等 |
4.1.3 协同监管主体自身能力限制 |
4.2 事中事后监管协同治理网络结构不完善 |
4.2.1 协同监管统筹部门缺失 |
4.2.2 协同监管权责模糊 |
4.2.3 电子数据资源共享不充分 |
4.3 事中事后监管协同治理互动不足 |
4.3.1 政府决策缺乏民主 |
4.3.2 社会协同主体缺乏参与渠道 |
第五章 协同治理视域下B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事中事后监管协同治理制度设计失范 |
5.1.1 专门性制度欠缺 |
5.1.2 配套性制度不完善 |
5.2 事中事后监管协同治理机制僵化 |
5.2.1 协同治理决策机制不科学 |
5.2.2 协同监管执行机制不完善 |
5.2.3 绩效评估机制不合理 |
5.3 事中事后监管协同治理理念滞后 |
5.3.1 传统行政管理观念的负面影响 |
5.3.2 公众政治参与文化缺失 |
第六章 协同治理视域下优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培育协同监管的多元主体 |
6.1.1 树立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理念 |
6.1.2 提升协同主体的素质和能力 |
6.2 改善协同监管的外部环境 |
6.2.1 完善协同监管的法治环境 |
6.2.2 改善协同监管的文化环境 |
6.3 完善协同监管的相关机制 |
6.3.1 完善政府主导的科学决策形式 |
6.3.2 健全协同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方式 |
6.3.3 建立协同主体间的信任关系 |
6.3.4 加强协同主体间的监督问责 |
6.3.5 构建协同主体间的合理激励模式 |
6.4 加强协同监管的技术水平 |
6.4.1 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的资金和人力投入 |
6.4.2 建立协同监管的统筹机构 |
6.4.3 整合协同监管的网络资源 |
6.4.4 构建民主化的协同监管方式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B市政府职能部门访谈提纲 |
附录二 社会公众(含企业、第三方机构等主体)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与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回顾 |
1.2.1 营商环境概念研究现状 |
1.2.2 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现状 |
1.2.3 营商环境问题及改进研究现状 |
1.2.4 营商环境与企业行为研究现状 |
1.2.5 江西民营经济与营商环境研究现状 |
1.2.6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1.5 本文的创新 |
第2章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的内涵 |
2.2 国内外相关体系构建成果 |
2.3 相关统计分析基础 |
2.3.1 聚类分析 |
2.3.2 因子分析 |
2.3.3 层次分析 |
2.3.4 障碍因子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1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总体原则和思路 |
3.1.1 指标体系构建总体原则 |
3.1.2 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
3.2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具体过程 |
3.2.1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基础 |
3.2.2 基于系统聚类-因子分析-层次分析的评价指标筛选 |
3.2.3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结果 |
3.3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障碍因素诊断 |
3.3.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3.3.2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动态评价 |
3.3.3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障碍因素诊断 |
3.3.4 结论 |
第4章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比较与差异分析 |
4.1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宏观评价比较 |
4.1.1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得分 |
4.1.2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得分的动态比较 |
4.2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微观差异分析 |
4.2.1 研究问卷设计与调查 |
4.2.2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调查分析 |
4.2.3 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调查分析 |
4.2.4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微观比较分析 |
4.3 江西与浙江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差异的诱因分析 |
第5章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方案 |
5.1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的总体思路 |
5.2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的原则 |
5.3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的目标 |
5.4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模式 |
5.5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路径 |
第6章 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优化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
6.1 夯实“三基”,大力培育民营企业创新意识 |
6.2 建立健康的引导机制,使企业家从唯利转向创新 |
6.3 借鉴“互联网+”思维,突破企业创新人才瓶颈 |
6.4 强调过程控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
6.5 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 |
6.6 完善监督机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海选指标体系 |
附录B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初筛量化结果 |
附录C 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原始数据及标准化结果 |
附录D 系统聚类—因子分析的指标筛选 |
附录E 2018年度营商环境评价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新疆米粮泉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图 |
1.5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与康养特色小镇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治理理论 |
2.1.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1.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 康养特色小镇 |
2.2.1 特色小镇概念 |
2.2.2 特色小镇类型 |
2.2.3 康养小镇概念 |
2.3 康养小镇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
2.3.1 政府参与康养小镇建设的必要性 |
2.3.2 政策文件中的政府职能梳理归纳 |
2.3.3 康养小镇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分析 |
2.3.4 康养小镇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定位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米粮泉康养小镇建设与政府职能履行情况 |
3.1 米粮泉康养小镇基本情况 |
3.2 基于SWOT模型的米粮泉康养小镇环境分析 |
3.2.1 优势分析 |
3.2.2 劣势分析 |
3.2.3 机会分析 |
3.2.4 威胁分析 |
3.2.5 分析结论 |
3.3 米粮泉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 |
3.3.1 编制小镇规划 |
3.3.2 推动产业发展 |
3.3.3 提供公共产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米粮泉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成因 |
4.1 米粮泉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 |
4.1.1 产业培育力度不够 |
4.1.2 规划布局不尽合理 |
4.1.3 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
4.1.4 法治保障不够到位 |
4.2 米粮泉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引导产业发展能力不足 |
4.2.2 规划站位不高急功近利 |
4.2.3 政府职能定位有待深化 |
4.2.4 法治政府建设还不到位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内外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的经验与启示 |
5.1 欧洲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的经验 |
5.1.1 以科学规划为先完善开发模式 |
5.1.2 以资源优势为先转变发展动力 |
5.1.3 以产业培育为先促进经济发展 |
5.1.4 以生态保护为先实现文化传承 |
5.1.5 以公共服务为先满足大众需求 |
5.2 浙江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的经验 |
5.2.1 政府尊重市场规则 |
5.2.2 发展立足产业基础 |
5.2.3 保障政策人才技术 |
5.3 国内外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启示 |
5.3.1 产业引导职能 |
5.3.2 规划引领职能 |
5.3.3 公共服务职能 |
5.3.4 法治保障职能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更好履行政府职能高质量建设康养小镇的对策建议 |
6.1 科学规划引领小镇建设 |
6.2 加强产业发展能力建设 |
6.2.1 完善产业发展规划体系 |
6.2.2 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
6.2.3 加快康养产业标准建设 |
6.2.4 加强康养人才队伍建设 |
6.3 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6.3.1 完善道路交通建设 |
6.3.2 加强公共设施配套 |
6.3.3 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
6.4 加强法治保障能力建设 |
6.4.1 成立康养小镇协同治理委员会 |
6.4.2 加强康养小镇建设的法治支撑 |
6.4.3 规范康养小镇建设的市场秩序 |
6.4.4 生态立法为康养小镇建设护航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建议 |
7.3 研究不足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图索引目录 |
附录 B 表索引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山东省J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3.文献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和不足 |
一、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1.招商引资 |
2.政府职能 |
3.地方政府 |
4.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职能 |
(二)理论基础 |
1.公共选择理论 |
2.市场失灵理论 |
3.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J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现状 |
(一)J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引导调控职能 |
1.组建招商引资统一调度机构 |
2.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二)J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公共服务职能 |
1.打造园区招商主平台 |
2.实施“放管服”改革 |
3.提升城市品质形象 |
(三)J市政府招商引资的监督管理职能 |
1.建立招商引资考核问责制度 |
2.建立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
三、J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J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存在的问题 |
1.引导调控职能过度倾斜于少数利益群体 |
2.公共服务职能缺乏高效性和实效性 |
3.监督管理职能存在空档和盲区 |
(二)J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
1.计划经济思维下的税收需求影响 |
2.过重招商考核下的政绩观偏差 |
3.市场加速转型下的法治理念缺失 |
四、国内先进地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职能借鉴 |
(一)深圳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及启示 |
1.深圳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 |
2.深圳市政府招商引资启示 |
(二)杭州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及启示 |
1.杭州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 |
2.杭州市政府招商引资启示 |
(三)苏州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及启示 |
1.苏州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 |
2.苏州市政府招商引资启示 |
五、J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优化的建议 |
(一)招商引资引导调控职能优化建议 |
1.发挥产业规划引导作用 |
2.引导培育市场化招商主体 |
3.转变政府主导招商理念 |
(二)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职能优化建议 |
1.提升“放管服”改革成效 |
2.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
3.塑造有吸引力的城市形象 |
(三)招商引资监督管理职能优化建议 |
1.强化监管市场经营主体 |
2.加强政府自我管控 |
3.科学设置招商考核指标 |
4.加强法治宣传和司法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J 市招商引资工作访谈提纲 |
致谢 |
(7)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研究现状 |
(三)小结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论证思路 |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基本问题 |
一、护盘式回购的概念辨析 |
(一)关于护盘的内涵与源起 |
(二)关于“护盘式回购”及与相关概念区分 |
二、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的价值理念 |
(一)护盘式回购价值理念基础 |
(二)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价值理念总体演变 |
(三)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价值理念的本土化演变 |
三、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一)适用目的在于应急性护盘 |
(二)法律规制严在事中事后 |
第二章 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理论分析 |
一、以违法性为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切入点 |
二、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违法性的判定标准 |
(一)角度之争:主观恶意抑或行为违法 |
(二)二元选择:主观恶意为主,行为违法为辅 |
三、上市公司违法护盘式回购的类型化分析 |
(一)禁止类护盘式回购 |
(二)非禁止类护盘式回购 |
四、上市公司违法护盘式回购的有效性分析 |
(一)违法股份回购相对有效说阐释 |
(二)违法护盘式回购适用相对有效说的特殊性分析 |
第三章 基于实践数据的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缺陷剖析 |
一、护盘式回购最新实践数据分析 |
(一)以护盘式回购为回购用途的数据分析 |
(二)护盘式回购实施时重点问题的数据分析 |
(三)护盘式回购实践数据分析总结 |
二、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缺陷分析 |
(一)护盘式回购合法范围的非周延性 |
(二)护盘式回购违法行为规制的非完备性 |
(三)现行法律对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的冲突与缺失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界定合法护盘式回购范围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护盘式回购合法范围的内涵 |
(二)合理设置护盘式回购适用的限制条件 |
二、强化违法护盘式回购行为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
(一)明确违法护盘式回购的认定规则 |
(二)多路径强化护盘式回购违法行为监管 |
三、建立公司法与证券法对护盘式回购的联动规制思路建议 |
(一)以投资者保护为护盘式回购联动法律规制纽带 |
(二)厘清公司法与证券法对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边界 |
(三)填补公司法与证券法对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空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护盘式回购实践数据统计(2018.10.26-2020.4.1) |
致谢 |
(8)四川省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境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综合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税收征管 |
2.1.2 纳税申报 |
2.1.3 土地增值税 |
2.1.4 土地增值税预缴和清算制度 |
2.2 研究的理论依据 |
2.2.1 公共收入理论 |
2.2.2 税收管理理论 |
2.2.3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2.2.4 税收遵从理论 |
2.3 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理论模式 |
2.3.1 政策完善模式 |
2.3.2 纳税人需求管理模式 |
2.3.3 以票控税模式 |
2.3.4 数据共享模式 |
2.3.5 风险管理模式 |
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 |
3.1 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 |
3.1.1 本文相关征管数据来源 |
3.1.2 国家层面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适用政策 |
3.1.3 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 |
3.2 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 |
3.2.1 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适用政策 |
3.2.2 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 |
3.2.3 得荣县Z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 |
第四章 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与成因分析 |
4.1 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
4.1.1 政策执行困难 |
4.1.2 部分纳税人遵从度不高 |
4.1.3 外部门支持配合不到位 |
4.1.4 数据共享存在缺陷 |
4.1.5 存在较大征管风险 |
4.2 征管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4.2.1 政策内涵不明确 |
4.2.2 纳税人管理薄弱 |
4.2.3 外部门没有形成联动机制 |
4.2.4 信息支撑欠缺 |
4.2.5 存在引发风险的因素 |
第五章 加强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对策 |
5.1 完善政策体系 |
5.1.1 配合做好立法调研 |
5.1.2 健全法规,明确具体执行要求 |
5.1.3 建立权责清晰的征管制度 |
5.2 提高企业遵从 |
5.2.1 双方建立合作机制 |
5.2.2 积极开展日常交流 |
5.2.3 引导发挥房地产业协会的作用 |
5.2.4 严肃执法查处 |
5.3 严格以票控税 |
5.3.1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
5.3.2 加强外部门信息推送 |
5.4 加强数据共享 |
5.4.1 培养数据管税思维 |
5.4.2 提高税务机关管理中各子系统的集成性 |
5.4.3 税务总局直接指定成熟的系统开发方和数据维护方 |
5.5 防控征管风险 |
5.5.1 改善税务检查方式,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
5.5.2 强化过程监督,全程紧密跟踪 |
5.5.3 合理调整人员配备 |
5.5.4 引进专家配合工作 |
5.5.5 培养建设复合型人才库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解决同类问题的建议 |
6.3 不足之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三)选题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一)国外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二)国内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简要评述 |
三、研究目标、方法、重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重点、难点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念 |
三、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点 |
(一)以流量和数据为竞争核心 |
(二)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
(三)以跨界传导为竞争方式 |
(四)以寡头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争格局 |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行为更具隐蔽性 |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更加困难 |
(三)短时间造成巨大损失 |
(四)损失及赔偿难以确定 |
(五)诉讼时间长 |
五、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变化 |
(一)由同业竞争到平台竞争 |
(二)竞争关系由简单明确到疑难复杂 |
(三)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 |
(四)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创新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挑战 |
一、互联网市场创新概述 |
(一)创新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创新的主要形式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必要性 |
二、法律对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 |
(一)创新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法律的适度干预 |
(二)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
(三)创新引起的竞争纠纷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规范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对竞争法律的挑战 |
(一)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创新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
(二)行为是否合法判断愈加困难 |
(三)执法、司法难度及犯错成本加大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与不足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互联网创新的不足 |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建设 |
一、互联网竞争中合法创新的考量因素 |
(一)创新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 |
(二)创新是否有利于促进动态竞争 |
(三)创新是否破坏保障公平竞争秩序 |
二、互联网市场激励创新的竞争法律制度建设 |
(一)完善立法激励创新 |
(二)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 |
(三)通过免责制度建立创新的反向激励机制 |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 |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需审慎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
一、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 |
(一)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 |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全制度 |
(三)完善整个互联网市场法律体系 |
二、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规制 |
(一)行政执法强调包容、开放的原则 |
(二)优化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
(四)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与行政处罚 |
三、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 |
(一)司法机构保持促进竞争的司法理念 |
(二)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 |
(三)慎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 |
(四)适当的运用刑事制裁 |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赔偿机制 |
(一)扩大赔偿的范围 |
(二)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
(三)扩大赔偿数额、建立惩罚性赔偿 |
五、提高执法、司法人员业务水平 |
(一)完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结构 |
(二)更新执法、司法人员理念 |
第五章 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
一、流量劫持行为概述 |
(一)流量劫持概念、表现形式 |
(二)流量劫持的类型 |
二、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流量的法律性质 |
(二)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 |
(三)流量劫持往往兼具正向性和负向性 |
三、典型案例分析:淘宝、天猫诉载和、载信不正当竞争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流量财产的权利 |
(二)禁止强制性的流量劫持 |
(三)禁止具有误导性、引起混淆的流量劫持行为 |
(四)非法流量劫持应当是接触性的干扰 |
(五)妨碍不是认定的流量劫持的充分条件 |
(六)谨慎对待具有创新和正向性的流量争夺行为 |
(七)加大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罚力度 |
第六章 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制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概念 |
(二)互联网产品不兼容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
二、产品恶意不兼容的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不兼容合法性问题法律分析 |
(二)“恶意”问题法律分析 |
三、典型案例分析:3Q大战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恶意”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 |
(二)产品的性质的考量 |
(三)产品不兼容产生的时间点考量 |
(四)原本兼容的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方式竞争 |
(五)互联网新兴企业发展的特别保护 |
第七章 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问题及其规制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概述 |
(一)互联网数据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数据的重要性 |
(三)数据给市场的负面影响 |
(四)互联网数据利用的类型 |
二、互联网市场数据竞争问题分析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 |
(二)数据权属不明 |
(三)数据保护与利用冲突加剧 |
(四)规制互联网数据竞争的法律缺失 |
三、典型案例分析:HiQ诉 Linkedln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数据财产的权利 |
(二)大数据归于收集、加工方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
(三)推动数据互通共享为原则 |
(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
(五)建立数据的合法流转和利用的基本规则 |
(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立法完善建议 |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的制定 |
(一)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优点 |
二、互联网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一)删除第一款 |
(二)完善第二款 |
(三)完善流量劫持与干扰用户选择行为规制 |
(四)删除恶意不兼容行为 |
(五)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 |
(六)删除兜底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秩序重在完善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克什克腾旗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职能履行问题研究[D]. 张锐.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2]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D]. 华清君. 扬州大学, 2020(04)
- [3]协同治理视域下地方政府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研究 ——以广西B市为例[D]. 洪怡. 广西大学, 2020(07)
- [4]江西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与优化研究[D]. 贾孟其. 南昌大学, 2020(01)
- [5]新疆米粮泉康养小镇建设中政府职能履行及其对策研究[D]. 周彬. 新疆大学, 2020(07)
- [6]山东省J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优化研究[D]. 贺天增. 长安大学, 2020(06)
- [7]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张敏.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8]四川省得荣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曾钧.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7)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王胜伟.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