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化道路模式选择谈(论文文献综述)
危钊强[1](2019)在《我国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环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9年3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正式允许具有特殊表决权架构的公司上市。双层股权结构是一把双刃剑,它保护了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的控制权,从而鼓励创业,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巨大活力。但是这种模式却存在固有的消极因素。任何一项制度的落地都对市场的整体法律环境有一定要求。为了避免发生制度移植水土不服的现象和大规模侵害普通股股东权益事件,当下我国监管层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填补制度漏洞并优化规范路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双层股权结构引入所带来的潜在负面效应?理论上,传统公司治理将“同股同权”和“一股一权”视为股份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双层股权结构是对“一股一权”的创新及突破,有一定的积极经济意义,因此获得部分发达法域的认可。然而,它自身存在着固有的消极因素,如增加公司代理成本、减损控制权市场带来的外部监督效果等。虽然双层股权结构是对“一股一权”原则最直接的突破,但它在“同股同权”原则下却能合法存续,这是将来我国通过修法活动消除该结构引入合法性风险的理论前提。当然,仅对制度本身进行理论层面的特征分析和利弊衡量,难以准确评估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当前市场法律环境下对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好坏。因此,笔者采用比较法研究,以美国和中国香港为主要对象,讨论了接受双层股权结构的域外制度环境及其特征。首先介绍了双层股权结构在全球的总体适用情况:多数发达国家及地区均允许该架构的公司上市,但从上市公司的数量比例来看,双层股权结构仍是“小众模式”。然后着重对美国和中国香港的制度环境及配套监管规则进行讨论分析:就美国市场来说,其对双层股权结构的接受是投资者保护和交易所竞争而后者胜出的结果。在对美国特拉华州几个判例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该州法院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运用,从而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确立并不断完善信义义务制度及其严格审查标准,使得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最终的司法诉讼环节获得救济。就中国香港来说,港交所的上市规则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制度来防止超级投票权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但难免存在某些漏洞。在对两个市场的整体法律环境进行分析总结以后,笔者认为双层股权结构的接受是交易场所之间有效竞争的结果,交易所严密的监管体系是抑制双层股权结构消极影响的第一道防线,辅以英美公司法体系下被确立、强化并得以完善的信义义务制度及严格审查标准,加上司法审查作为公平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特别表决权股东在任何一项交易中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个结论可为后文评估我国当下市场环境以及上交所监管体系的漏洞作理论储备。回到我国,笔者首先对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的立法及实践现状进行梳理。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双层股权结构的实践并不存在,但是在实践中,2019年3月起上交所允许双层股权架构的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同样,上交所也相应配置了一套与时俱进的监管体系来规制这类特殊股权架构模式。此外,结合第二章总结的域外市场所具备的制度环境特征,对我国市场基础及现有配套制度进行评估,发现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我国两大交易所独立性不足,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监管功能无法完全发挥;我国董事、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存在明显缺失,相关细致审查标准并未确立;我国证券民事诉讼机制落后,未能在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形下提供及时充分的司法救济;在对港沪两个交易所的监管规则进行对比后,笔者初步得出上交所的监管体系存在着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存疑、信息披露形式要求不足和缺乏“日落条款”的规定等漏洞。因此,当前我国市场的整体法律环境与发达市场尚存差距,使得在双层股权结构背景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面临风险。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已经接纳双层股权结构已是既成事实,监管层要着重解决以下两个大方面的问题:第一,通过修法活动消除双层股权结构引入的合法性风险:可以考虑在未来《公司法》修订中,保留“同股同权”规则,对“一股一权”规则进行改造即可,避免因为大幅度的修法活动而破坏法律的稳定性;第二,改进市场和法律配套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在最大化双层股权结构积极功能的同时抑制其潜在的负面影响:首先,对当前董事和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漏洞进行填补;其次,在事后司法救济上,应注意逐步完善并发挥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功能,降低因证券欺诈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门槛,适当降低证券欺诈受害者的起诉条件,优化证券民事诉讼受理机制;再者,应鼓励法官在证券民事案件中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和司法技术;最后,应在法律层面增加证券交易所的独立性以形成有效竞争,从而最大化其对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功能。
谭玮[2](2017)在《法治社会评价体系研究》文中指出法治评价被视为“可量化的正义”。自本世纪以来,为顺应国际潮流,基于“以评促建”的理念思维,我国各地开展法治评价的实践探索。2012年,习近平首次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201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法治社会建设的实施思路。法治社会评价作为全新命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围绕“为什么要评价→谁来评价→评价谁→评价什么→如何评价”的逻辑思路,构建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是法治社会评价的内在要求。从评价学的角度,法治社会评价涉及法学、管理学、政治学与技术科学,以及理论、技术、实证三个层面,属于跨学科多维度的研究领域。本文研究基于学科融合的理念,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规范与量化研究方法,重点探讨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评价主体,二是指标体系,因为从某种意义说,评价主体决定评价的公信力,指标体系决定评价的科学性。之后将评价体系运用于广东省的实证中,取得“法治广东”年度指数,旨在评估水平,肯定成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研究的主要结论:首先,法治社会评价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以评促建”符合科学原理。近几年中国内地有关法治评价主要针对法治政府,本质上为体制内部的目标式考评;其次,基于法治的属性与价值,以第三方为评价主体,构建由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评价维度,包括15个客观指标、8个专家评议指标和13个公众满意度指标组成的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最后,利用上述体系,对2015年度法治广东评价结果显示,年度指数为75.23,21个地级以上市差距较为明显,说明法治广东建设已有较好的基础,但与社会期待存在明显的距离。本文的创新:一是聚焦法治社会,涉足全新领域,融合了多重研究方法;二是构建了第三方评价法治社会的指标体系,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此领域研究的空白;三是以广东省为案例开展实证研究,取得2015年度法治广东指数,既检验了评价体系的可行性,也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量化依据。当然,作为探索性研究,法治社会评价涉及复杂的理念与技术问题,如功能定位、评价主体与主客观指标的匹配关系,本文探讨并不深入,尤其是对客观指标数据的处理过于理想化,这也是未来研究改进的方向。
贾素霞[3](2013)在《“先行先试”政策的法治化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先行先试”作为国家新一轮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既是国家支持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模式。而新一轮的综合配套改革是在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开展的,在“先行先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法治困境,如何协调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建构“先行先试”政策的法治化模式都是我们要解决的重要难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主要运用理论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先行先试”的性质、概念和基本特征、“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内涵进行了详细解读,对“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释和研究,并提出了建构“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应实现的理想目标和运用的价值观、应建设的两种运行机制和应建构的两种基本模式,最后对建构“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的具体实现途径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风险预测。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先行先试”的法理解析,以“先行先试”的由来及理论界对“先行先试”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说法为出发点,界定了“先行先试”的性质,分析了“先行先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先行先试”是国家赋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特殊政策和基本模式。第二部分是“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论述了“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内涵,中国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三项要求决定了“先行先试”政策势必走法治化道路,分析了“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哲学基础、社会学基础和法学基础,并对其实践价值进行了详细解读。第三部分是“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的实证分析,以法的运行环节为主线,分析了“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的基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究这些问题背后的历史、经济、法律和社会原因。第四部分是“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的建构,描绘了我们建构“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的理想目标,论述了这种模式所体现的法理价值,介绍了建构这种模式的运行机制——多元化的社会认同机制和合宪性解释机制,以及具体实现途径——以法律为主导的一体化建构模式和以政策为主导的一体化建构模式,最后对“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的建构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风险预测。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先行先试”和“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理论解读,力图分析目前综改背景下“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建构这种模式提供一些建议,对我国新时期的改革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林淑芳[4](2012)在《中国法治模式探析》文中认为中国的法治模式是政府推进型的,中国走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是基于国情的特殊性。在这种模式引导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着理论上的困境、潜在的矛盾以及现实中的问题。只有致力于寻找中国法治的出路,才能建立起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
朱微微[5](2011)在《先行法治化理论初探》文中研究指明法治是一个渐进化的过程,法治国家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条件的差异巨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严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一种法治发展标准具有很大难度。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治建设已经滞后于经济发展,当地民众更是缺乏“安全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的发展总是要求上层建筑为其发展扫除障碍、拓宽道路并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我们应当而且必须探索新型的法治发展理论及模式。“先行法治化”是指中国东部地区在其经济与社会“先发”的基础上,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率先推进区域法治化。法治国家的实现有时间上的阶段性和区域上的不平衡性,在社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率先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完全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先发迹象告诉我们,先行法治化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在我国现实国情的土壤下具有很大的生长空间。但是,由于先行法治化理论方面的相对欠缺,法治建设经验的相对不足,在一些地方先行法治化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始料不及的问题。比如,地方立法结构不平衡、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司法体制不健全、公众参与的平等性不强等等。因此,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行法治化道路。在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存在两条比较基本、又相互区别的模式,即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在二者的博弈和选择下,并紧密联系我国的现实,我们选择了一条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相结合并互动的路径。在这条道路上,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和制度建设,先行法治化将步履维艰。事实也证明,长三角区域先行法治化的进程中,首先解决的也是立法的问题。法治先行必须首先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因此,先行法治化应立法先行。
祝琳[6](2011)在《转型时期俄罗斯法治的构建与发展》文中研究指明法治在当代社会成为一种全球性的主导话语。俄罗斯在经历社会转型走向世界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融入到这一话语之中。俄罗斯的社会转型是漫长的,同时也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法治国家作为不容拒绝的世界性潮流,是其转型期内应有的诉求。但俄罗斯特殊的发展历史将使其在法治之路上艰难前行。俄罗斯的法治之路应如何走下去却是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笔者从俄罗斯的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进程和特征入手,结合其特有的文化传统及现实挑战,对俄罗斯法治的构建与发展之路稍做探索。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转型时期俄罗斯法治构建与发展的基础。笔者主要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两方面介绍。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俄罗斯历史上对法治国家理论的认识及其曲折发展过程;现实基础从经济条件、制度条件、文化条件和社会条件来论述当前俄罗斯法治构建与发展的基础具备与否。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进入社会转型期以来俄罗斯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从叶利钦时期的混乱到普京的新政,一直到现在的梅普组合新形势,俄罗斯的法治从机械构建逐渐走向稳步发展。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转型时期俄罗斯法治发展的特征。首先在俄罗斯法治构建过程中,俄罗斯的传统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明相冲突,这正是制约俄罗斯法治发展的重要原因。其次,俄罗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荡变化,是其法治国家发展不够稳定的重要因素。第三,文章分析了俄罗斯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模式带来的利与弊。第四部分主要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略作建议。首先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理清法治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其次,中国的法治建设要注重本土资源的利用,要吸取俄罗斯一味照搬西方模式的教训。再次,通过与俄罗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比较,对中国如何正确处理中央地方关系提出了几点建议。最后,在俄罗斯的经验之下,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应向混合型逐渐发展。
李爱平[7](2011)在《关于我国区域法治几个问题的思考》文中提出区域法治是我国法治建设题中的应有之义,对我国当前的社会、法治发展而言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对其理论架构则应从区域的界定、区域法治的功能目标和核心内容三个角度进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沿着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模式深入开展区域法治建设相对具有更高的合理性,在其过程中会面临法治统一性与区域自主性之间、区域法治与统一市场建设之间以及官方法与非官方法之间的冲突,需予以协调。
许娟[8](2009)在《论我国法治化道路模式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对我国法治化道路模式基础理论的分析指出,法治的真正基础与源泉在于社会,因此国家法治主导的法治化模式应逐渐向"国家—社会法治互动型"、乃至"社会推动型"的社会法治化道路模式转变,最终在我国法治化后期实现法治化道路模式的社会性归位。
陈建,姚润皋[9](2009)在《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元素与取向》文中认为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颠覆:一次是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当中分离出来,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另一次是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进行了翻转,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相反。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源于市民社会因素对于国家、法的决定性影响。实际上,市民社会构成了不同法治道路的分水岭,我国因为并不存在独立的、体制性的市民社会力量,必然会选择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然而,参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想和目标,以一种发展的视角来看,建构具有我国特点和价值判断的市民社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我们的法治化进程是有力的推动和完善。
张明明[10](2009)在《法治中国的模式选择及其原因》文中认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传统因素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有着不可忽略的重要地位。作为西方文明产物的法治,如何与中国社会契合;中国应该选择一条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必然成为"法治中国"目标提出后我们应当思考的重大问题。为此,我们既要考察法治道路选择的现实原因,也要考察乡土因素在法治道路选择中的重要作用。
二、法治化道路模式选择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治化道路模式选择谈(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环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双层股权结构对传统股权配置原则的解构 |
第一节 “同股同权”与“一股一权” |
一、两者的基本内涵 |
二、两者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一股一权”的突破:双层股权结构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价值和弊端 |
三、双层股权结构与两个原则的关系 |
第二章 域外接受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全球范围内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情况 |
第二节 传统代表美国:完备的司法制度保障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舍与取 |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
三、信义义务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
第三节 新兴市场香港:严密的上市监管规则设计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历史实践及现状 |
二、港交所的监管应对 |
三、港交所现行监管规则评析 |
第四节 域外接受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环境总结 |
一、双层股权结构仍是“小众模式” |
二、交易场所之间的有效竞争 |
三、完善的信义义务制度 |
四、严密的监管规则设计 |
第三章 我国视野下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审视 |
第一节 我国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历史选择及最新实践 |
一、我国《公司法》下对双层股权结构的规范分析 |
二、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的最新实践 |
第二节 上交所最新监管规则设计 |
一、发行人资质要求 |
二、特别表决权股东资格限定 |
三、发行人治理结构要求 |
四、信息披露要求 |
第三节 我国市场基础及现有配套制度的评估 |
一、两大交易所独立性不足 |
二、信义义务制度存在缺失 |
三、证券民事诉讼机制落后 |
四、交易所监管规则存在问题 |
第四章 我国实行双层股权结构的配套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引入的合法性风险消除 |
第二节 填补当前信义义务制度漏洞 |
第三节 完善并发挥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功能 |
第四节 强化交易所独立性及一线监管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2)法治社会评价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主要概念 |
一、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 |
二、法治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 |
三、评价体系 |
四、评价主体与指标体系 |
五、第三方评价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治社会”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法治社会评价方法与基本问题 |
三、关于法治社会评价实践探索 |
四、文献评析 |
第四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结构 |
第二章 价值导向:法治社会评价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三个一体建设”中的法治社会建设 |
一、“三个一体建设”理论 |
二、法治社会建设的内涵 |
三、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
第二节 我国法治建设历程及法治社会建设推进 |
一、早期探索时期:1949 年至1978年 |
二、重视健全时期:1978 年至1997年 |
三、成熟转折时期:1997 年至2012年 |
四、全面推进时期:2012 年至今 |
第三节 以法治社会评价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
一、法治社会评价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价值导向 |
二、法治社会评价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动力支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工具理性: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论 |
第一节 法治社会评价的工具理性 |
一、法治社会评价采用学科融合的方法论 |
二、法治社会评价反映依法治国方略理念 |
第二节 法治评价的境内外实践经验 |
一、境外法治评价经验 |
二、境内的法治评价探索 |
三、境内外法治评价特点 |
第三节 基于中国实际的法治社会评价方法论 |
一、境外法治评价方法上的局限性 |
二、法治评价中常用的研究方法 |
三、开展中国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探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评价主体:法治社会评价的公信力 |
第一节 评价主体决定法治社会评价的公信力 |
一、评价主体基本理论 |
二、评价主体划分及依据 |
三、国内外法治评价主体 |
四、评价主体对评价的影响 |
第二节 作为组织管理手段的法治社会考评主体 |
一、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与体制内考评的关系 |
二、体制内考评主体的主要特点 |
三、体制内考评主体的现实矛盾 |
第三节 第三方评价法治社会的意义、功能与实践 |
一、第三方评价的特点 |
二、第三方评价法治社会的理论分析 |
三、基于实践经验培育第三方评价的外部环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指标体系:法治社会评价的科学性 |
第一节 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总论 |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 |
二、指标体系构建模式及技术路径 |
第二节 领域层结构及内容 |
一、领域层确立的理论分析 |
二、领域层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终端指标遴选、权重与评分 |
一、终端指标遴选 |
二、指标权重分配 |
三、指标评分标准 |
第四节 指标体系构建结果 |
一、理想方案 |
二、现实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实证研究:2015 广东省法治社会评价结果 |
第一节 评价说明 |
一、区域概况 |
二、数据来源 |
三、评价周期 |
四、标识说明 |
第二节 总体评价结果 |
一、基本结果 |
二、主要特点 |
第三节 评价结果结构分析 |
一、按领域层分类结果 |
二、按具体指标分类结果 |
三、按评价对象区域分类结果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对策建议:完善评价体系与提升法治社会指数思路 |
第一节 影响法治社会评价指数的因素分析 |
一、评价体系内部 |
二、外部社会因素 |
第二节 完善评价体系的思路和建议 |
一、现有评价体系存在问题及原因 |
二、完善评价体系的思路 |
三、完善评价体系的建议 |
第三节 提升法治社会指数的思路和对策 |
一、广东法治社会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 |
二、提升广东法治社会指数的思路 |
三、提升广东法治社会指数的对策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专题咨询调查问卷 |
附录2 2016 广东公众法治社会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3 法治社会评价各地市专业人士评议本市量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先行先试”政策的法治化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缘起和视角 |
(二) 研究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意义和方法 |
(四) 研究任务和框架 |
一、“先行先试”的法理解析 |
(一) “先行先试”的由来及其性质的理论争议 |
1、“先行先试”的由来 |
2、“先行先试”性质的理论争议 |
(二) “先行先试”的性质界定 |
(三) “先行先试”的内容解析 |
1、“先行先试”的概念 |
2、“先行先试”的基本特征 |
二、“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
(一) “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内涵与必要性分析 |
1、“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内涵 |
2、“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 “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1、“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哲学基础 |
2、“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社会学基础 |
3、“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法学基础 |
(三) “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实践价值解析 |
1、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区域发展规划 |
2、利于实现我国转型期从政策到法律和谐过渡的理想效果 |
三、“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的实证分析 |
(一) “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的基本现状 |
1、在立法层面上,“先行先试”政策制定的基本现状 |
2、在执法层面上,“先行先试”政策实施的基本现状 |
3、在司法层面上,“先行先试”政策保障的基本现状 |
4、在守法层面上,“先行先试”政策认同的基本现状 |
(二) “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存在的问题 |
1、立法上的问题 |
2、执法上的问题 |
3、司法上的问题 |
4、守法上的问题 |
(三) “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
1、历史原因 |
2、经济原因 |
3、法律原因 |
4、社会原因 |
四、“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的建构 |
(一) “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建构的理想目标与价值观 |
1、“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建构的理想目标 |
2、“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建构的价值观 |
(二) “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建构的运行机制与具体实现途径 |
1、“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建构的运行机制 |
2、“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建构的具体实现途径 |
(三) “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建构的可行性分析与风险预测 |
1、“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建构的可行性分析 |
2、“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模式建构的风险预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参考政策法规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 |
(4)中国法治模式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的法治模式 |
二、中国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的原因 |
三、中国法治模式的困境 |
(一) 政府推进型道路引起的理论困境 |
(二) 政府推进型道路具有的潜在矛盾 |
(三) 政府推进型法治的现实问题 |
四、中国法治模式的出路 |
(一) 抛弃人治传统, 培养现代法治意识 |
(二) 明确界定权力与权利 |
(三) 实现符合中国现状的法治 |
(5)先行法治化理论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先行法治化的基本理论问题 |
一、法治与法治化 |
二、先行法治化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三章 先行法治化的理论论证 |
一、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看先行法治化的必然性 |
(一) 马克思的法律与经济关系思想 |
(二) 经济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决定了先行法治化的必然性 |
二、法治的渐进性决定先发地区先行法治化的必要性 |
(一) 法治的渐进性特征阐述 |
(二) 法治的渐进性决定了先行法治化的必要性 |
三、先发地区发展的需要决定了先行法治化的现实性 |
(一) 我国经济“先发”地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
(二) 先行法治化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 |
第四章 先行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一、长三角地区30 年法治化的“先发”迹象 |
(一) 立法层面 |
(二) 行政和政府法治方面 |
(三) 司法方面 |
二、现象解读:先行法治化的经验总结与启示 |
(一) 长三角地区先行法治化的经验总结 |
(二) 长三角区域先行法治化现象的启示 |
三、先发区域先行法治化的不足之处 |
(一) 地方立法不平衡 |
(二) 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 |
(三)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
(四) 司法体制不健全 |
(五) 公众参与的平等性不强 |
第五章 前景展望:先行法治化模式构建 |
一、法治发展模式概述 |
二、模式选择: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的互动 |
(一) 由先发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决定 |
(二) 坚持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互动的必然结果 |
(三) 政府主导与社会监督互动的必然选择 |
三、构建前提:立法先行 |
(一) 立法理念的先行性 |
(二) 立法权限的先行性 |
(三) 立法内容的先行性 |
(四) 立法程序的先行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转型时期俄罗斯法治的构建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转型时期俄罗斯法治构建与发展的基础 |
(一) 俄罗斯法治构建与发展的理论基础 |
(二) 俄罗斯法治构建与发展的现实基础 |
二、转型时期俄罗斯法治构建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
(一) 叶利钦时期 |
(二) 普京时期 |
(三) "梅普"新时期 |
三、转型时期俄罗斯法治构建与发展的特征 |
(一) 法治构建过程中的东西方文化冲突 |
(二)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权力的分立与集中 |
(三) 具有俄罗斯特色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模式 |
四、对中国的启示 |
(一)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中国法治的前提 |
(二) 中国的法治要注重本土资源的利用 |
(三)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
(四) 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渐进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关于我国区域法治几个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区域法治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 区域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
1.理论认识价值之体现 |
2.实际问题解决之机能 |
(二) 区域法治建设的可行性 |
1.我国区域法治建设的现实发展。 |
2.关于区域法治课题理论研究的跟进 |
二、区域法治的内容解析 |
(一) 关于“区域”的界定 |
(二) 区域法治的中心任务和价值取向 |
1.法治统一性: |
2.区域法律制度创新性: |
(三) 区域法治的核心内容 |
三、我国区域法治的道路模式选择 |
四、政府推进型区域法治模式的障碍及其对策 |
(一) 区域法治建设中法治统一性与区域自主性的冲突与协调 |
(二) 区域法治与构建统一市场的冲突与协调 |
(三) 官方法与非官方法的关系协调 |
(8)论我国法治化道路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法治化道路模式:理论基础与前提 |
(一) 国家法治与社会法治的法治化道路模式 |
(二) 国家法治与社会法治的法治化道路模式之理论前提 |
二、我国当代法治化道路模式的现实选择;国家法治为主导 |
三、我国法治化后期道路模式的社会性归位:国家法治向社会法治的重心转移 |
(9)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元素与取向(论文提纲范文)
市民社会的现代意义表述 |
市民社会:法治道路选择的分水岭 |
构建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与目标使然 |
市民社会的价值取向与风险防范 |
(10)法治中国的模式选择及其原因(论文提纲范文)
一、乡土中国与法治道路的模式 |
二、法治中国道路的实践性选择 |
第一, 时间的紧迫性。 |
第二, 中国传统法治资源的匮乏。 |
第三, 中国现实政治资源的强大——尤其是行政权力强大。 |
第四, 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
三、法治中国道路选择的乡土原因 |
四、法治化道路模式选择谈(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环境研究[D]. 危钊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法治社会评价体系研究[D]. 谭玮.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6)
- [3]“先行先试”政策的法治化模式研究[D]. 贾素霞. 山西大学, 2013(02)
- [4]中国法治模式探析[J]. 林淑芳. 韶关学院学报, 2012(01)
- [5]先行法治化理论初探[D]. 朱微微. 淮北师范大学, 2011(11)
- [6]转型时期俄罗斯法治的构建与发展[D]. 祝琳. 安徽大学, 2011(04)
- [7]关于我国区域法治几个问题的思考[J]. 李爱平. 西部法学评论, 2011(01)
- [8]论我国法治化道路模式选择[J]. 许娟. 法制与社会, 2009(34)
- [9]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元素与取向[J]. 陈建,姚润皋. 江海学刊, 2009(04)
- [10]法治中国的模式选择及其原因[J]. 张明明.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