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刘玉斌,王昕灵,王丹婵[1](2021)在《国有企业“走出去”难题与应对策略——基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在欧盟、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框架下,我国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多次遭遇"长臂管辖",国有企业"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不被认可,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屡遭质疑,竞争政策国际协调尚且不足。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破解国有企业"走出去"难题,文章提出建立国内改革、国际协调的"双元"应对模式,对内修订《反垄断法》及国有企业监管配套法律法规、发挥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探索"竞争中性"本土化路径,对外则需要建立国际竞争组织、加强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
唐鑫江[2](2021)在《证券法的域外效力 ——以《证券法》第2条第4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我国2020年实施的证券法相较于之前较为瞩目的改动在于其第2条第4款首次规定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出于证券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因此讨论证券法的域外效力需要区分国际法语境和国际私法语境下的不同含义。讨论国际法语境下的证券法域外效力,主要讨论我国法院及证监会如何直接依据我国证券法规范涉外主体及行为,而讨论国际私法语境下的域外效力,则须先经由法律选择,再考虑该涉外案件是否能适用我国证券法。证券法的域外效力规定,发生在境外但是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或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处理并追究责任,该表述表明新规遵循效果标准。针对效果标准的模糊性,在适用该规定时如何对该效果限制范围是考虑该问题的核心思想。通过比较草案和公布的新规定,限制该效果标准的第一步在于扰乱境内市场秩序和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效果,应当限于证券法所规制的行为。限制效果标准的第二步,即检索证券法条文来解释扰乱境内市场秩序和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效果。不难发现,扰乱市场秩序的效果判断遵循“公告前置”的规则。限制效果标准的第三步,经过对证券法规制的主要违法行为结合案例逐个分析,除了验证了实践中“公告前置”的效果判断方式,还发现实践中对于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效果认定,存在行为标准和效果标准两种不同标准。由此不难发现证券法域外效力新规定现存的三个主要问题,首先实践中“公告前置”的认定方式与新规的效果标准已然存在标准不一和“公告前置”当下的行为标准本质两个矛盾。其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过去的案例中被认定的过于广泛,在新规适用时如果延续先前做法,难免面临诉讼爆炸和国际礼让原则的违反。最后,效果标准基本属性在于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必然导致实践中的适用困难。本文主要对比了美国证券法域外效力的发展,其通过司法判例确立效果标准始,先后经历了行为标准、效果-行为标准、交易标准和充满争议的新《多德-弗兰克法案》。在研究其发展历程时不难发现,效果标准的理解差异,即“分化”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为效果标准带来的过大的适用范围,限制不仅始终为其核心思想,限制本身也应当继续发展。本文还略带梳理了同为经济法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规定的发展历程。尽管效果标准在十余年间未发生变化,但我国在其下位的各个细则中的域外效力规定与反垄断法本身的规定相互配合和逐步统一,最后反映在实行上,在国际社会获得较好评价。借鉴于本文中相比较的类似制度,针对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现存问题,笔者提出了四条主要措施。其中仍需强调限制的重要性,并提出部分效果标准的量化判定措施。其次,针对“公告前置”的方式,笔者建议建立国际证券信息平台与之相辅相成。另外,下位法的域外效力规定应当及时细化,也可以借鉴反垄断法的经验对其予以同一。最后笔者还建议了加强国际合作。
王健,方翔[3](2021)在《中国反垄断罚款裁量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罚款是中国反垄断法最主要的制裁手段。囿于立法的模糊性,反垄断罚款裁量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状态。通过对36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统计分析,得出中国反垄断罚款裁量的不成文基准,进而发现反垄断执法机关在罚款裁量因素的选取和裁量效果的确定上均存在很大的酌处空间,法定裁量因素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罚款的整体威慑水平较低。借鉴反垄断法先行国家的成熟经验,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可通过制定成文裁量基准实现裁量因素的具体化,基于罚款裁量方法实现裁量因素的类型化,采用综合计算模式实现裁量效果的格次量化,以克服反垄断罚款裁量的不确定性。
王金秀[4](2021)在《礼让原则在反垄断国际执法合作中的适用》文中指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跨越国界的垄断行为对各国产生影响,通常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对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反垄断执法主权以及法律适用的冲突由此产生。国际礼让原则作为阻却反垄断执法扩张的重要原则,为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提供了可行的方式,有利于促进市场有序发展、和谐解决问题。目前,在反垄断视角下,我国直接关于国际礼让原则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而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在反垄断执法合作中的适用更是基本阙如。论文结合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情况以及国际礼让原则的发展及实践案例,分析国际礼让原则在反垄断执法合作中的意义,并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如下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维生素C案”的案件背景和法院判决、争议焦点,以及涉及到的礼让问题的内涵和发展。内涵和发展是礼让原则理论基础性的部分,只有理解这部分内容,才能对礼让原则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分析礼让原则的发展过程,分析国家间的立法实践,具体展示礼让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和影响,进一步证明礼让原则在反垄断领域适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探讨了礼让原则在反垄断国际执法合作中的适用,包括礼让原则适用的基础、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着眼我国反垄断法改革的迫切需求以及应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双重需要探究我国目前反垄断法执法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域外适用的重要性。目前适用效果原则造成的过度管辖情况,可以利用礼让原则进行有效约束。基于目前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现状,本文分别从适用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指出当下存在的不足。礼让原则在实践中已运用已久,可适用于管辖阶段、审理阶段和执法阶段中,维生素C案是礼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本文结合该案分析反垄断合作中的礼让原则适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及我国应对不礼让的措施。最后论述了在我国反垄断领域中如何完善礼让原则制度来促进良好的国际合作,并针对不礼让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我国首先应要完善《反垄断法》中域外适用的规定,通过引入礼让原则相关条款限制域外管辖的过度扩张问题;其次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通过协定或细则细化礼让原则条款并建立制约保障机制;最后还要完善礼让原则适用中的信息共享制度,注意国家间的互通互联。
胡宏雁[5](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吴清[6](2020)在《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旨在解决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执法争议,通过域外执法案例分析,阐释该类条款区别于传统垄断协议的特殊性,分析执法实践中规制该类条款的障碍和不足,在明确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协议性质之后,创造性地提出分析该类条款的竞争效果的路径和方法,并针对执法和司法实践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从而提高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质量和效率。遵此逻辑,本文除导言、结语外共设如下四章。第一章是“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概述”。首先,本章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概念出发,将其国际经济法层面的含义引申到国际反垄断法层面,阐述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互联网市场领域的特定含义,从而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接着,依据欧盟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将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分为狭义的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广义的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此外,本章还分析了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可能造成的消极竞争效果和积极竞争效果。本章阐述了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内涵和可能导致竞争效果,为后文的分析论证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是“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和执法现状”。本章分为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在立法方面,先介绍了美国、欧盟的限制竞争协议规制制度,然后我国针对垄断协议的立法制度。在执法层面,按照时间顺序分别介绍了影响力较大的美国苹果电子书案、欧盟的Booking.com酒店预订案和HRS案,分析其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分析思路和执法结果,并结合大量的国外学者对该系列案件的探讨,总结域外对此类案件处理的高明之处和有待完善之处。此外,虽然我国尚未出现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但是最惠国待遇条款案件在实践中早已发生并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如娄底保险业垄断协议案和伊士曼案件,针对这两起案件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总结。第三章是“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路径考察”。通过第二章对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和执法现状的分析,总结立法和执法存在的障碍和不足。立法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互联网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了执法的不确定性。本章从该条款规制的不足、协议性质的模糊性和互联网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三方面论证对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反垄断规制的路径选择。第四章是“完善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建议”。本章从明确该条款的性质、对该条款进行竞争效果分析的路径探讨和如何提高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效率等三方面对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出建议。首先,对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二元垄断协议认定模式,应制定垄断协议一般条款,从而解决该模式造成的弊端;其次,从目前《反垄断法》“禁止+豁免”的竞争效果分析的立法模式出发,可将对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竞争效果分析路径按逻辑顺序分为事实认定、违法性分析和豁免制度考量等三个阶段;最后,实践中要利用经营者承诺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效率,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基于双方诉讼力量和公平性考量,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刘克江[7](2020)在《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宽大制度是利用案件参与人的“囚徒”心理,鼓励其成为“告密者”而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获得免除对其的刑事惩罚或者减免经济处罚的制度。该制度由颇具实用精神的美国人所创设,在欧盟得以发展与创新,到2017年为止,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有成员国在内,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地区)制定了与宽大相关的法律及政策。我国2008年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也设立了宽大制度。近几年,宽大制度成为各国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的主要工具,在查办、瓦解与抑制垄断组织形成方面起到了非凡的作用。2017年经合组织秘书处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加拿大、智利、德国、韩国和新西兰,大约45-55%的卡特尔案件是在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帮助下被调查的,在欧盟,这个比例达到80%,而美国司法部处罚的90%的卡特尔案件与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协助调查有关。我国实施反垄断法已经十多年,但是宽大制度尚处于雏形阶段,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需要从制度整体到细节进行研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和评析,利用实用的研究方法,创新性的研究宽大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实施。从理性的角度看,宽大制度之设计灵感源于理论更甚于源于实践。因为有博弈理论与囚徒困境理论为其提供稳固的支撑,可以说,两大理论足以引发任何情境的共鸣,无论是制度、社会情形还是日常生活,更兼有经济学与法理学两大基础佐证其正当性。理论和实践促成了各国执法机构纷纷采用宽大制度,但是宽大制度通过诱导和逼迫,激发宽大申请者对同行进行举报,道德和正义的争论也一直存在。就反垄断来说,如果没有严格的量化解析或数字说明,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往往被无由的放大,执法机构所倚重的是反垄断法本身形成的机制实现对卡特尔等反垄断行为的打击,此举,总是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被“错杀”或“漏杀”,这不仅会造成实体法上的效果不彰显,还会弱化和缩小对反垄断法的价值评价。宽大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反垄断法制度的缺陷。在进行理论证成的同时,必然涉及到制度的发端。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方面,对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架构的应然方面给予了详细描述及较全面的探讨。探讨了宽大制度构成的实体问题,如适用主体、适用标准、处罚幅度、处罚数额,还考查了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制度;同时,对宽大制度的程序构成进行了深度设计,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和解制度,进行了应然性探讨。除了实体和程序规则构成,进一步对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处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对宽大制度构成的应然性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相关配套立法的修订有所帮助,但各项论证尚需结合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传统工作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如文中提到的宽大升级及惩罚升级制度。反垄断领域一直的由某个国家的执法机构进行独立的实施,维护本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宽大制度执行中的国际合作存在诸多的挑战。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一直是反垄断法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涉及反垄断违法行为横跨各个法域,同时对于反垄断领域的理论研究,也需要各个法域的执法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合作。本章开始就国际合作法理基础与实践进行阐述,主张与我国经济往来密切的国家之间应当建立双边合作机制,重点加强对跨国公司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尤其是涉及到核心卡特尔、合并审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出各国在通报机制、信息交流和礼让原则上建立国际合作。同时,对宽大制度的合作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作出评价,建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中多边竞争规则的谈判,努力推动国际竞争规则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同时,必须以缩小因为理论、理念、法律、政策等原因带来的差异作为前提,而后才可能建立国内、国际双轨制。我国宽大制度实施期限短,执法机构经验不足,梳理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宽大制度奠定基础。通过具体案件来发掘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例如通过透视奶粉案的处理结果,找出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制度的司法态度。对于传统上的诸多观点,也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如批评了国外额外处罚制度的“禁止申请宽大”及“加倍处罚再一次涉案数额”,代之以允许申请及补齐上次减免数额的建议。再如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虽然在研究中提出适用何种主体是一个问题,借鉴和参考德国与欧盟立法上的细节,并非将组织者、强迫者绝对的排除在宽大待遇之外。可以将其排除在免除处罚之外,而考虑给予减轻处罚。除了实体问题,也对程序问题和责任体系进行了梳理。在研究欧美和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宽大制度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为了对我国宽大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无论是宽大制度的责任范围、适用主体、适用标准,还是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适用,都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和解机制以及具体实施程序提供了完善的建议。对于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也提供了创新的观点。减免的人数和幅度方面,提出只有明确的数值,才算是达到宽大制度的确定性与透明性,而对此最低要求、待遇之大小是该制度的最具“魅力”之处。就幅度而言,设计有两套参考方案,分别是参照韩国,区别于启动调查前与后;参照美国,要求不同阶段的证据标准差异性;参照欧盟及受到我国最近出台的《关于征求〈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初稿)〉意见的函》中的处罚空间的启发,不是绝对化的一个数值,而是设定有减轻处罚的空间或幅度。第二套方案的设计是:顺位+证据标准+配合及协助。在此结构中,前者体现为客观性,后者既对申请宽大者的主观态度提出要求,又要求其客观表现,既要考察其悔过态度及配合的积极性,又要在过程中考察其参与调查的工作量及贡献。所以,集中表现为主观态度及客观行为。宽大制度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赦免企业,而在于威慑和预防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福利,并对民事索赔诉讼提供支撑。因此,当已有足够证据对卡特尔行为进行确认时,便没有必要再给与宽大待遇。为了更有效地查处垄断协议等合谋行为,明确建议我国建立系统完善的宽大制度,详细规定宽大制度的申请条件、处罚设置、宽大幅度、宽大标准和申请程序等。借鉴欧美等国家实施宽大制度的经验,提高宽大制度实施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提高执法效率,最终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陈婧[8](2019)在《我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提出航运联盟是当今国际航运市场中企业的联合经营趋势,在未来几年航运市场依旧不太乐观的背景下,航运联盟将成为航运业行业整合的主要方式,各个联盟间的竞争将取代单个企业间的竞争,成为行业的新常态。然而,我国现有的航运法律规范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制度来管控国际航运业的竞争秩序。根据目前的法律规范,航运联盟协议是否可以享受反垄断豁免,以及如何获得反垄断豁免,没有豁免的联盟协议又应该如何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在国际航运市场联盟化的趋势下,如何构建符合中国航运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为航运联盟的反垄断豁免实践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主要内容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的概述部分,首先介绍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涵义,包括豁免制度的意义以及反垄断法适用豁免的意义,然后从航运联盟的定义、竞争现状、发展趋势三方面对航运联盟的概况进行介绍。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对航运联盟的法律规制及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反垄断法》《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初步制定了一般国际航运竞争规则,但由于概念的定义模糊不清,规定不够完善,无法为实践中的航运联盟提供明确的反垄断豁免依据,《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规定则缺乏适用于航运业的具体操作标准,而且《国际海运条例》与《反垄断法》在规范海运市场竞争秩序时的适用关系也尚未明确。第三章是从三个方面说明我国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一是分析海运业的特殊性,从班轮运输供需价格弹性小以及航运竞争的国际化和战略性的角度说明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的基础。二是综合考虑确立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对我国国际海运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得出豁免航运联盟整体利大于弊的结论。三是评析国际上对航运联盟规制的发展趋势,主要介绍了欧盟法和美国航运法的规制路径,虽然两者在对航运联盟协议的监管路径上有所差异,但都继续给予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这两种监管路径也对我国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提供了参考。第四章和第五章是对我国具体如何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研究,其中第四章是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实体制度,一是从合作形式、运营程序、费用分摊方面分析豁免的适用主体,通过类型化界定航运联盟协议,对松散型航运联盟和紧密型航运联盟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二是从市场份额、禁止行为、独立行动权方面细化豁免的适用条件;三是明确航运联盟的监管主体。第五章是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程序制度,采取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的规制方式,事前审查程序包括完善协议备案制度,加强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定反垄断指南作为联盟自我评估的法律依据。事后监管程序包括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对报备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联盟运营情况的监管,以及对妨害海运竞争秩序的行为的处罚与法律责任。此外,可以通过建立信息交流反馈机制以及合理签订多边协议,为国际反垄断执法协作机制的构建奠定基础。
潘昊杰[9](2019)在《反垄断罚款的裁量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制裁基本上以罚款为中心,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并科模式。其中,反垄断罚款采倍率数距式罚款设定方式,即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种弹性较大的罚款规定使得反垄断执法机关享有较高的裁量权。为了制约这种罚款裁量权,我国法《反垄断法》第49条规定了罚款时需要考虑的裁量因素。通过全面梳理我国反垄断典型罚款案例的裁量因素,发现我国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存在不确定性、模糊性、不明确具体、法定裁量因素和非法定裁量因素搭配任意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反垄断罚款制度缺乏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也影响了罚款威慑目的的实现。通过分析国外反垄断罚款指南,不难发现各国反垄断罚款的裁量因素和裁量方法密切相关,而且一般通过裁量方法来落实裁量因素。这些国家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构造大致包括罚款裁量的主要因素(严重性和持续时间)、罚款裁量的调整因素(加重、减轻因素)和罚款裁量的特别裁量(调整)因素(宽恕、和解、支付不能等)等三个方面。从当前我国反垄断罚款案件来看,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反垄断罚款的步骤和方法上,均未明确阐述罚款裁量方法和裁量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为了提高反垄断罚款的确定性和克服裁量因素的模糊性,建议通过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法定化、类型化和精细化三条路径来优化反垄断罚款的裁量因素。
毛志远[10](2016)在《TPP国有企业规则规范属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TPP国有企业规则开创了自由贸易协定中系统化规制国有企业跨国商业行为的先河,对未来国际贸易协定和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将产生重要影响。美国声称TPP国有企业规则是以竞争中立为基础的。竞争中立是一个因国有企业而生的概念,在国内法上其是规制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经济政策或法律法规,意在剥离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特殊关系,杜绝国有企业因与政府的特殊关系而获得不合理竞争优势,政府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中立,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独立,共同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市场。在国际层面,竞争中立主要是作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目标而被推广,一些国际条约和贸易协定中约束国有企业垄断等行为的条款也体现出竞争中立的某些要求。对OECD来说,行政部门规制模式的共性分析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依赖个案分析那么提出竞争中立也就毫无意义。因此OECD将目标转向国有企业的内部行为约束,尤其是公司治理这一容易被各国接受的概念。TPP国有企业规则实际是借用与发挥了竞争中立的概念和OECD的竞争中立框架指引,其是将竞争中立定位于把控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则并加以系统化。作为区域贸易协定,由于美国的主导,TPP国有企业规则纠结着太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其核心条款较多呈现出功利化与非原则化的特征,竞争而不中立,深深打上了贸易协定的烙印。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与重要特征,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竞争中立建立在公平竞争权法理基础之上,具有公平竞争权衍生权利的属性,其价值在于市场所有参与者之间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TPP国有企业规则是将国有企业反竞争行为的规制阶段从竞争法上的事后救济提前到事前规制,并将国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相分裂,完全偏离了竞争中立的价值规范。TPP的国有企业规则就是国有企业规则,无法称之为“竞争中立规则”。国有企业问题在TPP中属于横向议题之一,一旦形成协定条款就将成为跨部门适用规则,因此还将引发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问题。非商业援助、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是TPP国有企业规则的核心条款,这些条款规制标准严格、身份歧视特征明显。非商业援助是采用打包的方式,把国有企业商业行为之外可能获得的各种支持以非商业援助名义一律禁止,包括承担公共义务的合理补偿。非歧视待遇要求国有企业在购买与销售货物或服务时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企业提供的同类货物或服务的待遇。透明度要求则集中在国有企业是否违反国有企业规则有关条款行为方面,科目明细,内容具体。这些条款基本属于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将严重束缚国有企业的跨国贸易与投资行为,大大增加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的成本与难度。TPP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治的新进展,但对现有国际经济法体系而言,实际则加剧了其分歧或解构,削弱了全球市场的构建与完善,这在国有企业规则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一般国际条约都兼具造法性与契约性,而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又都具有创设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但应建立在客观性、国际民主性、国际合作性和国际法治性原则的基础之上。TPP国有企业规则对外带有强烈指向性和排斥性,对内则带有封闭性,由于其缺少普遍适用性,且又是以实力而非合意达成的所谓“共识”,其在国际法或普通国际法的意义上,至多是一种利益博弈,而非造法行为。在批判美国对国有企业实行歧视性竞争的同时,也要看到中国国有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应将之视为一个倒逼,倒逼中国必须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是市场化分类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在加大行政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同时,中国迫切需要一部具有竞争中立精神的法律法规,打造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环境,这是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要求。
二、论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企业“走出去”难题与应对策略——基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欧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则与应用 |
(一)欧盟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
(二)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
(三)欧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比较 |
二、国有企业“独立”难题 |
(一)普通国有企业“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难被认可 |
(二)反垄断审查范围易被扩大 |
三、“竞争中性”质疑与“垄断倾销”指控并存难题 |
(一)对国有企业“竞争中性”的质疑不断 |
(二)“进一步垄断,退一步倾销”的两难性 |
四、竞争政策国际协调难题 |
(一)现有国际组织解决垄断纠纷的约束性 |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及协定效力的局限性 |
五、国有企业“走出去”难题应对策略 |
(一)完善《反垄断法》与国有企业监管配套法律法规,为“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 |
(二)协调引导“竞争政策”落地,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三)深化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保障国有企业“独立性” |
(四)探索“竞争中性”本土化路径,正确认识和发挥“竞争中性”作用 |
(五)积极筹备竞争政策国际协调组织,营造公正自由充分竞争的国际竞争环境 |
(2)证券法的域外效力 ——以《证券法》第2条第4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水平 |
二、国外研究状况及水平 |
四 研究思路 |
五 研究分析方法 |
六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不同语境下的域外效力界定 |
第二章 证券法域外效力新规解析 |
第一节 限制效果标准之回归证券法本身 |
第二节 限制效果标准之解释新规的两种效果 |
一、扰乱境内市场秩序 |
二、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
第三节 限制效果标准之证券法所规制的违法行为 |
一、违法行为应先区分不同语境 |
二、证券法所规制的违法行为 |
第三章 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现存问题 |
第一节 “公告前置”的矛盾与问题 |
第二节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广泛性 |
第三节 效果标准的模糊性 |
第四章 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证券法域外效力研究 |
一、效果标准 |
二、行为标准 |
三、效果-行为标准 |
四、莫里森案与交易标准 |
五、《多德—弗兰克法案》 |
六、美国证券法域外效力发展评析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发展 |
一、效果标准的发展历程 |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评析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法域外效力规则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限制效果标准为主旨 |
第二节 下位法的域外效力 |
第三节 建立国际证券信息平台 |
第四节 促进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国反垄断罚款裁量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面向反垄断罚款裁量不确定性的实证分析进路 |
1.研究对象与样本来源 |
2.研究方法与理论假设 |
3.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1)是否没收违法所得。 |
(2)垄断行为性质。 |
(3)社会危害程度。 |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5)是否是组织者。 |
(6)积极配合调查。 |
(7)主动整改。 |
(8)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
(9)提供证据。 |
三、中国反垄断罚款裁量不确定性的实证分析 |
1.单因素分析:对罚款比例具有显着影响的裁量因素 |
2.多因素分析:裁量因素对罚款比例的影响程度 |
四、追寻中国反垄断罚款裁量的确定性 |
1.制定成文裁量基准实现裁量因素的具体化 |
2.基于罚款裁量方法实现裁量因素的类型化 |
3.采用综合计算模式实现裁量效果的格次量化 |
第一,倍率加减模式。 |
第二,系数倍乘模式。 |
第三,综合计算模式。 |
结 论 |
(4)礼让原则在反垄断国际执法合作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涉诉的“维生素C案”与国际礼让 |
1.1 案件背景和法院判决 |
1.2 法院判决 |
1.3 维生素C案涉及的国际礼让问题 |
第2章 国际礼让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
2.1 国际礼让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
2.1.1 胡伯三原则——礼让原则的创始 |
2.1.2 斯托雷三原则——礼让原则继承和发展 |
2.1.3 政府利益说——礼让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
2.2 反垄断领域中国际礼让原则的发展 |
2.2.1 从道德到义务 |
2.2.2 从“为什么选择外国法”到“如何选择外国法” |
2.3 礼让原则在反垄断执法合作领域的适用范围 |
2.3.1 管辖阶段 |
2.3.2 审理阶段 |
2.3.3 执行阶段 |
第3章 礼让原则在国际反垄断合作领域的发展和适用 |
3.1 礼让原则在反垄断国际执法合作中的适用基础 |
3.1.1 法律基础 |
3.1.2 实践基础 |
3.2 礼让原则在反垄断执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 |
3.2.1 礼让原则填补当前国际反垄断执法冲突规则空缺 |
3.2.2 礼让原则符合尊重别国主权的要求 |
3.2.3 礼让原则有利于平衡国家利益 |
3.3 礼让适用的考量因素 |
3.3.1 真实法律冲突分析 |
3.3.2 最低限度联系分析 |
3.3.3 利益平衡分析 |
第4章 礼让原则在我国反垄断国际执法合作中的适用和问题 |
4.1 礼让原则在我国反垄断国际执法合作中适用的基础 |
4.2 礼让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4.2.1 立法阶段中的礼让原则问题 |
4.2.2 礼让原则管辖阶段中的适用的问题 |
4.2.3 礼让原则审理阶段中的适用的问题 |
4.2.4 礼让原则执行阶段中的适用的问题 |
第5章 国际礼让原则在我国反垄断国际执法合作中的完善 |
5.1 礼让原则适用的考量因素 |
5.2 构建我国反垄断礼让原则的配套措施 |
5.2.1 完善国内反垄断域外适用规定 |
5.2.2 建立礼让原则适用的制约保障机制 |
5.2.3 扩大国际合作范围 |
5.2.4 做好国家单边自我约束 |
5.2.5 完善礼让原则适用的信息共享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概念 |
第二节 互联网市场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类型 |
第三节 互联网市场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竞争效果分析 |
一、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消极竞争效果 |
二、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积极竞争效果 |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现状 |
第一节 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 |
一、域外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执法现状 |
一、域外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执法现状 |
二、我国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执法现状 |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的路径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对传统二元垄断协议模式的挑战 |
一、传统的垄断协议分析模式 |
二、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对传统二元垄断协议模式的冲击 |
第二节 互联网市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协议竞争效果分析的挑战 |
一、信息透明度放大竞争效果 |
二、相关市场的认定难度增加 |
第三节 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对反垄断实践的挑战 |
一、影响执法效率 |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第四章 完善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性质 |
一、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性质的理论探讨 |
二、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性质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竞争效果分析路径指引 |
一、事实认定 |
二、违法性分析 |
三、豁免制度考量 |
第三节 优化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实践的建议 |
一、经营者承诺制度 |
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制度缘由 |
1.1.2 理论困境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 |
1.3.2 国外相关文献 |
1.3.3 对国内外文献的评析 |
1.4 研究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宽大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实践 |
2.1 宽大制度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
2.1.1 宽大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宽大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意义 |
2.2 宽大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法理基础 |
2.2.2 道德基础 |
2.2.3 经济学基础 |
2.3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2.3.1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2.3.2 宽大制度的实践效果 |
小结 |
第3章 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 |
3.1 宽大制度实施的实体规则构成 |
3.1.1 宽大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 |
3.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标准和条件 |
3.1.3 宽大制度的处罚幅度设置 |
3.1.4 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 |
3.2 宽大制度实施的程序规则构成 |
3.2.1 宽大制度的申请 |
3.2.2 宽大制度的受理 |
3.2.3 宽大制度的审查 |
3.2.4 和解制度 |
3.3 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 |
3.3.1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与宽大制度的价值冲突 |
3.3.2 平衡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3.4 宽大制度与刑事处罚 |
3.4.1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责任 |
3.4.2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处罚标准 |
小结 |
第4章 宽大制度实施中的国际合作 |
4.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与实践 |
4.1.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 |
4.1.2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政策调整 |
4.1.3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实践 |
4.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 |
4.2.1 通报机制 |
4.2.2 信息交流 |
4.2.3 礼让原则 |
4.3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 |
4.3.1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4.3.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4.4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 |
小结 |
第5章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与问题 |
5.1 我国宽大制度的现状 |
5.1.1 我国宽大制度的立法现状 |
5.1.2 我国宽大制度的实施环境 |
5.1.3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5.2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5.2.1 实体法问题 |
5.2.2 程序法问题 |
5.2.3 责任体系问题 |
小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 |
6.1.1 宽大制度适用的责任范围 |
6.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条件 |
6.2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标准 |
6.2.1 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 |
6.2.2 宽大制度的适用标准 |
6.3 明确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具体适用 |
6.3.1 行政责任 |
6.3.2 民事责任 |
6.3.3 刑事责任 |
6.4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 |
6.4.1 确定罚款的数量 |
6.4.2 免除与减轻处罚 |
6.4.3 额外宽大与额外处罚 |
6.5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和解机制 |
6.5.1 域外和解制度 |
6.5.2 我国和解制度及其完善 |
6.6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 |
6.6.1 申请程序 |
6.6.2 决定公告与救济 |
6.6.3 限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6.6.4 保密及保护 |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期刊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外文译着及原着 |
五、外文期刊论文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我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涵义 |
一、豁免制度的意义 |
二、反垄断法适用豁免的意义 |
第二节 航运联盟的概况 |
一、定义 |
二、现状及发展 |
第二章 我国对航运联盟的法律规制及其问题 |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规制及其不足 |
一、航运联盟垄断协议规制及其问题 |
二、航运联盟经营者集中规制及其问题 |
第二节 《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制及其不足 |
一、未明确豁免 |
二、概念界定不清 |
三、备案制度不完善 |
四、监管主体多元 |
第三章 我国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海运业特殊性的需要 |
一、班轮运输供需价格弹性小 |
二、航运竞争的国际化和战略性 |
第二节 豁免航运联盟对我国海运业发展的利弊评析 |
一、积极作用 |
二、消极影响 |
三、综合分析 |
第三节 国际上对航运联盟规制的趋势分析 |
一、欧盟的规制趋势 |
二、美国的规制趋势 |
三、综合分析 |
第四章 构建我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实体制度 |
第一节 明确适用主体 |
一、合作形式 |
二、运营程序 |
三、费用分摊 |
第二节 细化适用条件 |
一、市场份额 |
二、禁止行为 |
三、独立行动权 |
第三节 明确监管主体 |
一、事前审查主体 |
二、事后监督主体 |
第五章 构建我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程序制度 |
第一节 事前审查程序 |
一、完善备案制度 |
二、加强信息披露义务 |
三、制定反垄断指南 |
第二节 事后监管程序 |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 |
二、对报备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管 |
三、对联盟运营情况的监管 |
四、处罚与责任 |
第三节 国际反垄断执法协作机制 |
一、建立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
二、合理签订多边协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反垄断罚款的裁量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4.1 重点 |
1.4.2 难点 |
1.4.3 创新点 |
2.反垄断罚款裁量权与反垄断罚款的裁量因素 |
2.1 反垄断罚款裁量权 |
2.2 反垄断罚款的裁量因素 |
2.2.1 加重因素 |
2.2.2 减轻因素 |
2.2.3 特别裁量因素 |
3.我国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实证分析 |
3.1 我国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规定 |
3.2 我国反垄断罚款典型案例梳理 |
3.3 典型案例揭示出我国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问题 |
3.3.1 罚款裁量因素的不确定性 |
3.3.2 罚款裁量因素的模糊性 |
3.3.3 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不明确具体 |
3.3.4 法定裁量因素和非法定裁量因素搭配任意 |
4.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构造 |
4.1 国外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构造 |
4.1.1 欧盟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构造 |
4.1.2 美国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构造 |
4.1.3 南非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构造 |
4.2 我国反垄断罚款因素的构造 |
5.基于裁量方法落实反垄断罚款的裁量因素 |
5.1 裁量方法是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运用的核心 |
5.2 裁量方法的展开和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落实 |
6.我国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优化 |
6.1 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法定化 |
6.2 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类型化 |
6.3 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的精细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TPP国有企业规则规范属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TPP国有企业规则的设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规则的制度安排 |
一、TPP协定中国有企业章的地位 |
二、国有企业章的框架与特征 |
第二节 国有企业规则的美国元素 |
一、P4及美新自贸协定 |
二、美国国有企业的立场与主张 |
第三节 国有企业规则的效应 |
一、应对国有企业的崛起 |
二、美式竞争中立模式的扩散 |
小结 |
第二章 TPP国有企业规则与竞争中立规则比较 |
第一节 国内法的竞争中立规则 |
一、澳大利亚的竞争中立规则 |
二、欧盟的竞争中立规则 |
三、澳大利亚与欧盟竞争中立规则的异同 |
第二节 OECD的竞争中立规则 |
一、关键性概念的界定 |
二、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视角 |
三、OECD竞争中立相关问题评析 |
第三节 国有企业规则对OECD竞争中立的借用 |
一、类型的天然不同 |
二、实质内涵的取舍与发挥 |
小结 |
第三章 TPP国有企业规则对竞争中立价值的偏离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理论支点 |
一、公平竞争权特点 |
二、根植于公平竞争权的竞争中立规则 |
第二节 竞争中立规则的公平竞争价值 |
一、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案例分析 |
二、欧盟的竞争中立案例分析 |
三、竞争中立的规范价值 |
第三节 国有企业规则的偏离 |
一、重点条款解析之一:第17.4条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量条款 |
二、重点条款解析之二:第17.6条非商业援助条款 |
三、跨部门附带的减损效果 |
小结 |
第四章 TPP国有企业规则的实然属性 |
第一节 TPP国有企业规则的使命 |
一、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困境 |
二、WTO体系创制法律的障碍 |
第二节 TPP国有企业规则国际造法的局限 |
一、国际造法的新趋势 |
二、特殊国际法意义的权利义务创设 |
三、普遍国际法意义上的造法不能 |
第三节 TPP国有企业规则的工具性 |
一、全球经济的重构 |
二、国有企业规则工具化的另一面 |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TPP国有企业规则的思考与建议 |
第一节 打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体 |
一、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
二、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二节 完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 |
一、我国竞争法相关条款 |
二、我国竞争法与竞争中立比较 |
三、以竞争中立精神加强相关法制建设 |
第三节 推进国有企业“走出去”战略 |
一、坚持公平互利国际贸易原则 |
二、积极跟进“一带一路”战略 |
三、争取制度性话语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成果目录 |
致谢 |
四、论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企业“走出去”难题与应对策略——基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视角[J]. 刘玉斌,王昕灵,王丹婵. 国际贸易, 2021(08)
- [2]证券法的域外效力 ——以《证券法》第2条第4款为中心[D]. 唐鑫江.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中国反垄断罚款裁量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J]. 王健,方翔. 社会科学战线, 2021(05)
- [4]礼让原则在反垄断国际执法合作中的适用[D]. 王金秀.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5]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6]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D]. 吴清.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D]. 刘克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8]我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构建研究[D]. 陈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反垄断罚款的裁量因素研究[D]. 潘昊杰. 浙江理工大学, 2019(03)
- [10]TPP国有企业规则规范属性问题研究[D]. 毛志远. 南京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