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分派市场 承保高风险车辆(论文文献综述)
史博学[1](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认为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于帆[2](2020)在《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策略研究》文中提出保险作为三大金融支柱之一,已在我国各行业起到了“稳定剂”作用。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新“国十条”)指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并提出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由此,保险业从狭义的风险转移,一跃成为了民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2018年全国总工会发布了第八次调查数据,数据显示全国职工总数已达3.91亿左右,而据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统计,我国群体性事件中劳资纠纷是一个主要原因。因此,研究如何通过雇主责任保险化解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本文基于企业发展策略的相关理论,结合当前J财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现状,运用层次分析法(AHP)、SWOT分析、波特五力分析法,对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确定了影响该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并针对承保、理赔、人力、合规等方面提出了优化方案。文章主要包含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主要基础理论。第三章为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现状。第四章为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分析。第五章为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第六章为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策略的保障实施。最后一个章节为结论与展望。本文通过对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现状分析,发现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承保质量不高、财务管理能力较弱、客户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管理工具落后,精准施策能力低;规模与质量矛盾突出,客户风险意识降低;财务考核存在博弈,人员思想观念未转变;顶层设计不落地,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据此,本文对发展策略进行了有效设计,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依靠系统,构建差异化营销体系;交叉销售,助力客户全方位保障;数字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转型;业务分类,全过程控制承保风险;完善体系,打造标准化客户体验等实操性较强的对策建议。文中还为对策的有效落地提出了人员、财务、技术、文化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对保险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史黎[3](2016)在《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文中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工业化不断的向前推进,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社会文明的同时,也置身于风险社会的处处威胁之中。在食品安全、产品责任、证券欺诈、环境污染、安全责任等领域频繁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造成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失,影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转,若处理不当,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动荡,进而威胁我们共同生活的安全。大规模侵权行为因具有受害人多数性、损害事由同质性、因果关系复杂性、损害赔偿困难性等特质,使得传统的“一对一”侵权损害赔偿无力满足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而责任保险作为有效化解大规模侵权的责任风险、补偿巨额损失的核心机制,如何设计制度架构以促进其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以法律视角切入,有必要从理论基础到制度构建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尤其是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起步较晚、责任保险的各险种发展较缓慢的现实背景下,更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及全面的制度剖析。本文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解析、域外经验的考察及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则设计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而言。“大规模侵权”最早由西方学者提出,我国学者将其引进后并未达成共识,为制度构建的需要,本文首先将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内涵界定为由单一或多个侵权人基于同一个或多个同质的事由,造成人数众多的受害者数额巨大的人身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失或同时造成以上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并予以特殊救济的民事不法行为。并根据这一内涵的界定,对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加以厘清,并根据这些特征将近年来频繁发生在食品药品责任领域、大规模环境污染领域、高度危险作业领域以及证券欺诈领域损害事故加以类型化。并以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管理为视角,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作出认定,指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有助于分散大规模侵权引起的责任风险,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分担政府责任、实现法的安全、效率的价值等价值取向。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构建的现实基础而言。大规模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民事责任承担无法满足对受害者的损害救济,若单纯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应对当前的大规模侵权纠纷,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下,采取单一主体、单个立案的方式,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亦难以实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而行政救济往往是由政府财政独揽,承担主要的赔付责任,这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从而遭受质疑;在国外曾发挥积极作用的基金赔偿模式也因基金的发起、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管理运作等问题的存在也影响损害赔偿基金的适用。相应救济措施存在的缺陷为责任保险这一社会化赔偿手段运用到大规模侵权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要求。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因应大规模侵权救济的需求,补偿巨额损害;实现分配正义的需要,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实现法的安全、效率的价值;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的需要。但有发展的必要性并不必然就具有建构的可行性,通过对传统保险可保性的分析,指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通过可保性的扩张,契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基本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形成规模,政府积极的政策引导,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是完全必要而且可行的。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考察而言。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较为悠久,在责任保险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的经验。本文基于西方国家大规模侵权发生的不同领域适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及相应的制度设计现状,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的经验加以借鉴,无过失责任的确立,运用因果关系推定等制度的增设,增加了潜在侵权人的风险,风险的增加必然使保险的需求扩张,从而使责任保险的发展成为必然,积极的政策引导也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就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构而言。本文主要以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建构的外部环境的总体框架及具体规则的设计为线索,有步骤地建构我国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总体框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及能力建设平台四个方面,并在总体框架下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建设,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中心的保险模式;为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本文主张以政府指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要的经营主体,共保联营组织加以配合;对侵权人无过失甚至一定条件的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进行承保,并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均列为保险赔付的范围,并列出除外责任以减轻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同时对限额赔偿与免陪额、保险费率的厘定、期内索赔的保险方式、再保险分散风险等规则进行设计。
柴智慧[4](2014)在《农业保险的农户收入效应、信息不对称风险 ——基于内蒙古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农业保险作为一种被WTO“绿箱政策”所允许的可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日益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10个“一号文件”均提出要加大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特别是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开始按照WTO协议中有关政府可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的要求提供保费补贴,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出蓬勃快速的发展趋势。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保费补贴的首批试点地区之一,农业保险规模持续快速增长,自2007年到2012年,内蒙古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4.33亿元增加到19.21亿元,增长3.44倍;各级政府保费补贴从3.37亿元增加到17.38亿元,增长4.16倍,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无疑是内蒙古农业保险蓬勃快速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大量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是否可以实现农业保险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现行的农业保险在开展中是否存在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行为?对这些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证检验不仅是对中国特色农业保险理论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为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甚至整个中国的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基于上述背景,本研究综合运用微观经济学、农业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相关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以内蒙古六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为研究对象,对该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福利效应和运营风险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以试图解答两个研究问题:(1)农业保险是否具有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若有,则其政策效应是否己真正落实到受益主体农户身上?目前,影响农业保险政策效应发挥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其形成原因又是什么?(2)在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下,农业保险在开展中是否存在运营风险,或者说,行为主体是否存在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行为?如果存在,如何规避?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论陈述如下:内容一:农业保险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研究。从理论上看,农业保险可以降低农户收入波动,具有减轻农业风险、弥补因灾损失、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然而,基于微观农户样本数据,本文分别采用倍差模型、匹配模型和匹配倍差模型对农业保险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在内蒙古现行“低保障、广覆盖、低保费、低赔偿”的农业保险制度下,该项支农惠农政策尚难以发挥其稳定农户收入的福利效应。内容二:农业保险中“协议”理赔的成因研究。研究发现:“协议”理赔是影响农业保险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真正落实到受益主体农户身上的直接因素之一。内蒙古农业保险开展中“协议”理赔模式的产生既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行为主体由于地位不对等而导致的各自利益低水平均衡的结果,更是三方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具体表现在农户的效用最大化与其弱势群体地位的不一致,政府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让位于保持政策持续和社会稳定,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与其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不匹配。内容三:农业保险中三方行为主体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研究发现:在内蒙古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下,农户、政府、保险公司三方行为主体均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其中,农户的道德风险问题可分为农户事前消极防损与事后怠于减损的不积极行为和农户事前骗保与事后骗赔的保险欺诈行为两类。三方利益主体均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的现实原因是投保农户的认知偏差和侥幸心理,保险公司的利益驱使和机会主义,政府部门的认知误区与监管缺位;同时,道德风险不仅会使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受挫,而且会造成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流失。然而,基于农户视角的实证检验却发现,无论是在种植业保险市场还是在养殖业保险市场,在内蒙古现行“低保障、广覆盖、低保费、低赔偿”的农业保险制度下,投保农户均不存在事前消极防损和事后怠于减损即事前与事后的不积极行为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存在事前骗保与事后骗赔等属于保险欺诈范畴的道德风险问题。内容四:农业保险中农户逆向选择行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农业保险市场中农户逆向选择的产生机理是投保农户在农业生产中风险差异的客观存在和保险公司根据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平均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深层根源则是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不足以及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存在偏差。如果农户的逆向选择行为非常严重,则会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风险累积和供求失衡。另外,基于微观农户视角,采用非参数分析方法和计量经济模型对农户在内蒙古现行“低保障、广覆盖、低保费、低赔偿”的农业保险政策实施中是否存在逆向选择行为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农户确实存在逆向选择问题,但其并不严重;原因可能是目前内蒙古农业保险理赔中“协议”赔付的广泛存在和政府对农户的大规模保费补贴。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在理论研究方面,本研究对农业保险中“协议”理赔的概念、表现、后果及其成因给予系统论述,同时对农户、政府和保险公司三方行为主体道德风险和农户逆向选择的形成机理及其危害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研究结论不仅可以为消除“协议理赔”提供理论依据,而且可以完善农业保险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其次,在实证研究方面,本研究应用农户层面的调查数据,实证检验农业保险是否具有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识别现行农业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信息不对称风险,研究结果可以为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评价农业保险的政策效应和判断农业保险的运营风险提供更为稳健的、可靠的决策依据。
马宜斐[5](2014)在《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 ——兼论对构建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人类历史上消费者保护始于17世纪太平绅士和自治市的市长确定度量标准,并对不执行标准的实施刑事惩罚。直到19世纪亚当·史密斯提出竞争是最好的监管者,于是产生了是否需要保护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争论。商品是否应该由国家监管价格、质量和种类,取决于消费者保护的效率。消费者保护立法和机制的原则是消费回报最大化。只有当生产者实现了消费者的利益,生产者的利益才能实现。最初,法律建立在“买者自负”基础上。现代社会由于交易双方议价实力不对等和消费者诉讼成本高,迫切需要保护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就是帮助消费者做审慎的消费决策。因为完全竞争市场能够最真实的反映消费者需求,因此无论是政府政策还是法律,保护消费者就应该使市场朝着完全竞争的方向转变。改进消费者保护机制需要消费者支付金钱,因此消费者保护机制必须建立在衡量成本,考虑对生产和销售干预程度的基础上。严厉的立法比复杂的保护体制成本低。保险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原因是探讨如何保护的前提。保护的原因需要深究保险是什么。从保险是合同的角度,由于保险合同不具有保护合同双方的基础,需要保护消费者;从保险作为产业的角度,由于健康保险和车险类似于公共服务产业,因而需要严格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从保险是产品的角度,只有满足适当标准的保单条款才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因而需要监管机构建立条款标准;从保险作为组织的角度,保险公司履行了政府的某些类似职能,但是保险公司比政府更容易歧视和不公正对待消费者,因此防止保险公司基于不可控风险区别对待保单持有人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核心。美国是20世纪以来保险业最强大的国家,特别是二战后,保险业的发展更为迅速。美国保险业可以保持活力,稳步发展与阿姆斯特朗调查后,美国颁布众多的保险法律和确立的保险监管框架是分不开。美国保险业已经形成的保护机制有:从合同角度,注重事前和事后监管;从产业角度,重点监管健康保险和汽车保险的消费者保护;从保险是产品的角度,标准化保单历史悠久,保单简明化的工作不断推进,依靠竞争提供各种风险、成本和保障的产品组合,满足不同偏好的消费者的需要,通过加强消费者教育维持较低的交易成本;从保险是政府的角度,保护的目标是实现均等保护,当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矛盾时,保护多数人利益,当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不矛盾时,也不侵犯少数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我国消费者对保险产业的种种不满在美国保险业历史上阿姆斯特朗调查前都曾经出现过。经过阿姆斯特朗调查,颁布一系列保险法律,现在美国保险业再也没有新的滥用被发现,而且几乎大的滥用都有专门的法律治理。所以美国保险业消费者保护的历史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1890年到1920年被称为美国保险产业的革新时代。这一时期的变革使得人身保险和火险发展壮大到今天的程度,而且几乎通过了所有重要的改革立法。研究这一时期的消费者运动,有利于我们理解美国现在所形成的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美国早期的消费者运动集中在人身保险领域,而且人身保险和火险经历了不同的变革过程,因此论文分别论述了人身保险领域和火险领域的美国消费者保护的历史沿革。人身保险最成功的改革是阿姆斯特朗调查及随后各州颁布的一系列法律。火灾险最成功的改革是推动州定费率。阿姆斯特朗调查后颁布的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专业化为导向的法律,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持但是对消费者保护仅带来表面的变化。比如,保单持有人从标准保单和简洁保单中获益,但是消费者福利很难得到翻天覆地的改进。另一类是以消费者为导向的法律受到保险公司的反对但是真正实现了消费者保护。比如,费用限制法带给消费者巨大的实惠。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事件中既有非常成功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也有不成功值得我们借鉴的教训。论文以唐提氏保单为例分析了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险种的控制;以纽约费用限制法为例分析了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费用的控制;以标准保单为例分析了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保单语言的要求;以定值保单法为例分析了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保险价值和标的价值的控制。在此基础上论文给出了构建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种种设想。唐提氏保单曾经在长达三十七年的历史上驱动了美国寿险业的发展,并提供了一些早期值得信赖的精算数值,为形成现代保险方案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阿姆斯特朗调查禁止销售唐提氏保单。论文分析了委员会给出的理由是不适当的,并估算了唐提氏保单的历史贡献。从成本的角度,唐提氏保险是减少无保险人数的零成本策略。既然消费者愿意接受唐提氏保单,而且保单本身满足精算要求,没有欺诈成分。即使是利用消费者的不理性刺激他们做出改进福利的选择,也是消费者福利的提高。对险种的干预应该确保保单持有人的知情选择权而不应该降低经济的自由程度。通过美国对唐提氏保单的监管,告诉我们险种监管的难度在于层出不穷的新险种,险种监管的原则是不限制消费者选择的多样性的情况下,防止欺诈和销售误导。纽约州的费用限制法是纽约州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遭到保险公司强烈反对,并且频繁被修正。但是法律的哲学基础和基本原则没有被改变。费用限制法对稳定美国寿险业务起到了重要作用。费用限制法的目的是保障寿险公司合理节约经营,保护保单持有人,反对奢靡浪费。代理人的薪水构成了保险公司费用的大头,竞争会降低保险公司的行政成本,但是会提高销售成本。因此费用限制法对代理人的薪水给出了诸多规定。论文揭示了费用限制法的哲学基础,目的和内容。目前我国没有保险公司费用限制方面的法律规定。213部分设计的费用公式平衡了各种类型的公司,考虑了所有合理和必须的费用,允许新业务合理增长的同时防止浪费和不适当的膨胀,对我国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保单读不懂是我国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在美国的历史上也有类似的问题。论文通过对美国标准汽车保单的易读性研究证明了保单的难度,分析了保单难的原因,揭示了美国保险公司在保单简明化道路上做出的努力。论文指出了标准化与简明化的关系,并探讨了美国保单标准化和简明化的过程带给我国的启示。保险公司为了多收保费有意高估财产价值。高估的部分经常引发关于被保财产价值的诉讼。这种事情在中国经常发生。在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上,针对不动产的特殊性,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关心保险价值,保护消费者利益产生了定值保单法。论文分析了定值保单法的实际效果,定值保单法与标准火险保单的关系,揭示了定值保单法在实际运用中内在的矛盾性。定值保单法对全损的认定非常值得我国借鉴,同时论文给出了解决我国保险高保低赔的方法。通过对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回顾,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了其中的典型事件,论文从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理念和实践两个层次提出了构建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一些设想。消费者不是一个阶层,而是每一位纳税人,保险消费者也一样。消费者保护机制不仅涉及到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还涉及媒体,信息系统,医院,学校等每一个实体。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不足都会影响整体的效果。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上也有很多好的意愿但是不正确的做法,错误是有历史局限性的,尽管今天我们看来那是错误的做法,但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可能那也是最好的改进策略。我国的保险消费者保护,尽管有其他国家的历史为鉴,但是基于经验,时代,地点的不同,仍然是新的探索,仍然会有错误,但是历史的车轮永远是朝着前进的方向迈进。
王蜀恒[6](2013)在《四川省人保国际部对4S店渠道的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提出汽车产业的发展惠及了中国的国计民生,也使城市生活风险积聚,由此推动了与之相关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居于汽车产业链上游的品牌4S店,构建了融合汽车销售、售后服务和保险理赔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实现保费规模并履行服务承诺,四川省人保国际部将4S店作为重点营销渠道予以维护,在产品定价与促销、关系营销与销售管理等营销策略方面进行了长期探索与实践。但是,在渠道关系的互动和利益博弈方面,国际部仍旧处被动地位,缺乏谈判主导权。通过笔者亲历与研究发现,其核心原因主要是公司缺乏品牌建设,以至无法掌控自有客户,此外4S店分级管理制度与信息技术管理工具的缺乏,以及团队组织规划与销售活动量管理的滞后等问题也相当突出。本文以四川省人保国际部实际经营情况为背景,首先概括出4S店渠道营销策略的现状,提炼出在关系营销、销售管理和品牌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运用波特五力模型和企业内、外部环境分析法,对现存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探寻出核心原因;最后,论文以品牌管理、关系营销和销售管理理论为指导,提出了建立以企业品牌核心价值与车险产品品牌定位为主的拉动策略;构建4S店分级管理制度与整合理赔送修资源为主的关系营销策略,以及完善销售组织规划和销售活动量管理体系的销售管理策略,并且还附以了具体操作方案。期待本文对处于完全竞争阶段的财产保险公司4S店渠道发展,在市场竞争瞬息万变,营销手段日益丰富的环境下,依托自身产品与服务优势,优化4S店营销渠道关系,提升销售管理水平,并探索出以品牌建设拉动消费的营销转型之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季芳洁[7](2013)在《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几个问题和不足》文中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自2006年在我国推行以来,在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这么多年的实施现状来看,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配套措施尚不完善,实施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不足。因此,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探讨,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一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工作。首先,在选题上,本文对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施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尝试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注重采用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的方法,试图采用一种全面的观点来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总而言之,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对可能的解决途径给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些许自己的贡献,尽量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贴合我国国情,少走弯路。
申远[8](2013)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解决方案》文中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只有短短6年多的时间。虽然该制度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其经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影响着这项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结合我国经营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的数据,深入分析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并针对实施过程存在的巨额亏损、费用分摊不透明、经营模式弊端等问题,结合国外相关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赋予保险公司交强险定价的权利、制定建立交强险指导性费率形成机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过分派和补贴的方式处理高风险业务等解决方案,从而达到优化交强险经营模式,促进交强险健康发展的目的。
于波[9](2012)在《湖南省交强险运营情况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便一直备受社会公众关注,主要集中在费率拟定和保障范围两方面。尽管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交强险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其经营不是很顺畅,湖南省也不例外,湖南省的亏损程度之深严重影响到了交强险业务的开展,系统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非常必要。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该保险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赔偿责任追究原则以及该保险制度的特征和意义;同时还对美国、日本、德国和英国几个国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了这些国家在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后所累积的主要经验;详叙了我国交强险发展的坎坷过程和现状,通过和全国的比较,认真剖析了湖南省交强险这几年的经营状况,重点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针对湖南省乃至全国交强险存在的种种问题,本文在最后一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冀能对如何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宋昌智[10](2010)在《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完善》文中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为给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期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基本、迅速的保障。本文通过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及我国相关制度的研究,探讨了我国目前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就我国建立真正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涵义、特征、模式及法律关系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探讨了国外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对强制保险发达国家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总结出其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研究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保险模式、责任范围、受害人保护、被保险人范围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等方面全面阐述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从建立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合理界定责任范围、健全受害人保护制度、完善被保险人制度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修订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真正建立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给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保险实践上都刚刚起步,尤其是在受害人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做法差距还比较明显。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希望能够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建设以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做出些许贡献,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稍尽绵薄之力。
二、建立分派市场 承保高风险车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分派市场 承保高风险车辆(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简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2.1 保险与责任保险 |
2.1.1 保险与保险市场 |
2.1.2 责任保险的涵义与功能 |
2.2 雇主责任保险 |
2.2.1 雇主责任保险概念 |
2.2.2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 |
2.3 策略管理及其分析工具 |
2.3.1 保险企业经营策略 |
2.3.2 层次分析法(AHP) |
2.3.3 SWOT分析法 |
2.3.4 波特五力分析 |
第3章 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现状分析 |
3.1 公司简介 |
3.2 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
3.2.1 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情况 |
3.2.2 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政策支持 |
3.3 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
3.3.1 业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
3.3.2 销售渠道单一 |
3.3.3 科技运用能力底 |
3.3.4 承保质量不高 |
3.3.5 客户服务能力不强 |
3.4 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管理工具落后,精准施策能力低 |
3.4.2 渠道融合不足,新渠道建设慢 |
3.4.3 技术无法落地,技术人才缺乏 |
3.4.4 规模与质量矛盾突出,客户风险意识降低 |
3.4.5 客户服务体系不完善,管理系统逻辑不清 |
第4章 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环境条件分析 |
4.1 层次分析(AHP) |
4.1.1 层次分析法(AHP)的构建方式 |
4.1.2 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 |
4.1.3 计算结果及排序 |
4.2 SWOT分析 |
4.2.1 优势(S)分析 |
4.2.2 劣势(W)分析 |
4.2.3 机会(O)分析 |
4.2.4 威胁(T)分析 |
4.3 波特五力分析 |
4.3.1 供应商议价能力 |
4.3.2 购买者议价能力 |
4.3.3 新进入者的威胁 |
4.3.4 替代品的威胁 |
4.3.5 同业竞争者的竞争程度 |
第5章 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与分析 |
5.1 发展定位 |
5.1.1 明确客户群体 |
5.1.2 坚持供给侧需求侧匹配 |
5.1.3 重视客户服务 |
5.2 发展策略设计 |
5.2.1 精准营销与系统开发 |
5.2.2 渠道融合与建立团队 |
5.2.3 数字转型与重构业态 |
5.2.4 成本竞争与风险控制 |
5.2.5 提升服务与形成体系 |
5.3 发展策略实施 |
5.3.1 依靠系统,构建差异化营销体系 |
5.3.2 交叉销售,助力客户全方位保障 |
5.3.3 数字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转型 |
5.3.4 业务分类,全过程控制承保风险 |
5.3.5 完善体系,打造标准化客户体验 |
第6章 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策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6.1 人员保障 |
6.1.1 人才选拔是基础 |
6.1.2 员工培训是重点 |
6.1.3 人才使用是核心 |
6.1.4 考核留人是根本 |
6.2 财务保障 |
6.2.1 重塑财务组织架构,实施成本领先战略 |
6.2.2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实施宽松财务政策 |
6.2.3 搭建财务共享平台,优化费用结算流程 |
6.2.4 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升财务执行能力 |
6.3 技术保障 |
6.3.1 推进线上服务 |
6.3.2 创新发展渠道 |
6.3.3 加强技术研判 |
6.3.4 再造业务平台 |
6.4 文化保障 |
6.4.1 加强党建,培育先进的管理文化 |
6.4.2 擦亮招牌,讲好美丽的品牌故事 |
6.4.3 激发销售,凝聚强大的营销队伍 |
6.4.4 夯实理赔,锻造专业的理赔铁军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原理 |
一、大规模侵权之界定 |
(一)大规模侵权的内涵 |
(二)大规模侵权的特征 |
(三)大规模侵权的类型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及管理 |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分析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的管理 |
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解析 |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特征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功能 |
第二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现有机制评析 |
(一)大规模侵权的传统民事救济的不足 |
(二)大规模侵权的政府救济与赔偿基金救济 |
(三)大规模侵权诉讼的困境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现实必要性 |
(一)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
(二)实现分配公平、正义的需要 |
(三)实现法的安全、效率的价值 |
三、我国现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现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构的现实可行性 |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可保性分析 |
(二)具备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
(三)政策的支持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条件 |
第三章 域外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考察 |
一、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大规模侵权 |
(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营造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 |
(二)无过失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的确立增加了责任保险的需求 |
二、责任风险控制规则的设计 |
(一)经营模式的选择 |
(二)承保范围的扩大 |
(三)承保机构多样化 |
三、责任风险经营保障规则 |
(一)税收政策的优惠 |
(二)偿付能力的监管 |
(三)切实补偿的资金保障 |
第四章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外部环境建设 |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二)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
(三)构建责任保险技术支撑体系 |
(四)建立责任保险能力建设平台 |
二、以强制性保险为中心的保险模式 |
(一)强制性保险与任意性保险的差别 |
(二)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为承保模式的必要性 |
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合同规则设计 |
(一)经营主体多样化 |
(二)承保责任范围的界定 |
(三)保险赔付的范围及除外责任 |
(四)差别浮动费率的厘定 |
四、风险控制的规则设计 |
(一)赔偿限额与免陪额 |
(二)采用期内索赔式保险 |
(三)再保险分散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农业保险的农户收入效应、信息不对称风险 ——基于内蒙古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和附表清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与提出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目标、内容与假说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与研究假说 |
1.4 论文结构与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和数据/资料来源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数据/资料来源 |
1.6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6.1 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 |
1.7 本章小结 |
2 理论基础 |
2.1 农业风险管理理论 |
2.1.1 风险与风险管理 |
2.1.2 农业风险的定义和类型 |
2.1.3 农业风险管理 |
2.2 农业保险概论 |
2.2.1 农业保险的概念界定 |
2.2.2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
2.2.3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边界 |
2.3 农户行为理论 |
2.3.1 保险需求理论的发展 |
2.3.2 农户的保险购买决策 |
2.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5 博弈理论 |
2.6 本章小结 |
3 内蒙古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 |
3.1 内蒙古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1950年-2003年) |
3.1.1 农业保险在改革开放前的兴起与曲折发展(1950年-1979年) |
3.1.2 农业保险在改革开放后的徘徊与萎缩(1980年-2003年) |
3.1.3 简要评述 |
3.2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内蒙古的试点与发展(2004年至今) |
3.2.1 运营模式 |
3.2.2 政府支持 |
3.2.3 实施效果 |
3.2.4 存在的问题 |
3.3 本章小结 |
4 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分析 |
4.1 国内外研究成果 |
4.2 理论分析 |
4.3 研究方法 |
4.3.1 方法概述 |
4.3.2 实证模型 |
4.4 数据来源 |
4.5 实证结果 |
4.6 结论、讨论和启示 |
4.7 本章小结 |
5 农业保险中“协议”理赔的产生原因 |
5.1 一个实例 |
5.2 “协议”理赔的界定与表现 |
5.3 “协议”理赔的产生原因 |
5.3.1 基本原因 |
5.3.2 现实考察 |
5.4 本章小结 |
6 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问题的理论分析 |
6.1 文献回顾 |
6.1.1 国外学者 |
6.1.2 国内学者 |
6.1.3 简要评述 |
6.2 道德风险的界定与表现 |
6.2.1 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 |
6.2.2 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
6.2.3 政府部门的道德风险 |
6.3 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6.3.1 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以种植业保险为例 |
6.3.2 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基于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博弈视角 |
6.3.3 政府部门的道德风险 |
6.4 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原因 |
6.4.1 投保农户的认知偏差和侥幸心理 |
6.4.2 保险公司的利益驱使和机会主义 |
6.4.3 政府部门的认知误区和监管缺位 |
6.5 道德风险的危害 |
6.5.1 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受挫 |
6.5.2 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流失 |
6.6 本章小结 |
7 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问题的实证检验:基于农户视角 |
7.1 种植业 |
7.1.1 农户的不积极行为 |
7.1.2 农户的保险欺诈 |
7.2 养殖业 |
7.2.1 分析框架 |
7.2.2 数据来源 |
7.2.3 变量选取和描述性统计 |
7.2.4 实证结果 |
7.2.5 结论、讨论和启示 |
7.3 本章小结 |
8 农业保险中农户逆向选择行为研究 |
8.1 前人的研究成果 |
8.1.1 国外学者 |
8.1.2 国内学者 |
8.1.3 简要评述 |
8.2 逆向选择的理论概述 |
8.2.1 逆向选择的界定与表现 |
8.2.2 逆向选择的产生机理 |
8.2.3 逆向选择的深层根源 |
8.2.4 逆向选择的危害 |
8.3 逆向选择的实证检验 |
8.3.1 研究方法 |
8.3.2 数据来源 |
8.3.3 变量选取 |
8.3.4 结果分析 |
8.3.5 结论、讨论与启示 |
8.4 本章小结 |
9 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
9.1 主要结论 |
9.1.1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内蒙古发展虽为迅速,但也存在各种问题 |
9.1.2 内蒙古农业保险尚难以发挥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 |
9.1.3 影响农业保险政策效应落实的最直接因素是“协议”理赔 |
9.1.4 农业保险的三方行为主体均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
9.1.5 农业保险中农户的确存在逆向选择行为,但并不严重 |
9.2 政策含义 |
9.2.1 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
9.2.2 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条款 |
9.2.3 规范农业保险微观操作 |
9.2.4 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类型 |
9.2.5 健全农业保险基层组织 |
9.2.6 推进农业保险风险区划 |
9.2.7 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 |
9.2.8 加强农业保险主体监管 |
9.3 进一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农户调查问卷 |
附录2 村调查问卷 |
附录3 奶牛养殖户调查问卷 |
作者简介 |
(5)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 ——兼论对构建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的源由 |
1.1.1 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历史必然 |
1.1.2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问题和矛盾不断积累 |
1.1.3 保险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比还很低 |
1.1.4 我国保监会成立历史很短,经验不足 |
1.1.5 美国是当今世界的保险强国 |
1.2 研究的目的及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理论 |
2.1.1 保险消费者的界定标准 |
2.1.3 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理论 |
2.2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文献综述 |
2.2.1 美国革新时代的历史背景 |
2.2.2 美国革新时代保险业的发展 |
2.2.3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历史中的重大事件 |
2.3 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文献综述 |
第3章 消费者保护的历史、经济和哲学基础 |
3.1 消费者保护的来源 |
3.1.1 早期消费者保护机制同地方管理体制的关系 |
3.1.2 早期消费者保护的内容 |
3.2 消费者保护的经济背景 |
3.2.1 消费者的概念 |
3.2.2 消费者行为的基本概念和假设 |
3.2.3 消费者保护的经济学标准 |
3.2.4 消费者王权的产生 |
3.3 消费者保护的哲学和政治基础 |
3.3.1 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 |
3.3.2 如何保护消费者 |
第4章 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 |
4.1 保险业与消费者保护 |
4.1.1 保险业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原因 |
4.1.2 美国保险业已经建立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
4.2 美国保险业发展沿革 |
4.2.1 美国保险业在世界保险业的地位 |
4.2.2 美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 |
4.3 美国保险业消费者保护的历史 |
4.3.1 人身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沿革 |
4.3.2 火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沿革 |
第5章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险种的控制—— 以唐提氏(Tontine)保单为例 |
5.1 唐提氏保单早期的历史 |
5.1.1 唐提氏保单的含义 |
5.1.2 唐提氏保单的运作机制 |
5.1.3 唐提氏保单的历史作用 |
5.2 反思唐提氏保单的监管 |
5.2.1 唐提氏保单成功的原因 |
5.2.2 阿姆斯特朗调查禁止销售唐提氏保单的适当性分析 |
5.2.3 现代社会仍然需要唐提氏保险 |
5.3 唐提氏保险带给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意义 |
5.3.1 险种监管难在哪里 |
5.3.2 唐提氏保单禁而不止的原因 |
5.3.3 险种监管的原则 |
5.3.4 我国保监会禁止健康保险分红的合理性分析 |
第6章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费用的控制 ——以纽约费用限制法为例 |
6.1 纽约保险费用控制法产生的背景 |
6.1.1 费用限制法产生的环境 |
6.1.2 纽约费用限制法的历史、目的和哲学基础 |
6.2 纽约费用限制法的内容 |
6.2.1 一线费用限制 |
6.2.2 承保分红保险公司总费用限制 |
6.2.3 公司可以支付的佣金规模的限制 |
6.2.4 多方面的“定性”条款 |
6.3 纽约和威斯康辛州的费用限制法 |
6.3.1 两者的不同 |
6.3.2 其他州不采纳费用限制法的原因 |
6.4 纽约费用限制法带给我国的启示 |
6.4.1 我国保险企业费用管理的现状 |
6.4.2 费用管理粗放式潜藏的风险 |
6.4.3 纽约费用限制法对我国保险企业消费者保护的意义 |
第7章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保单语言的要求 |
7.1 标准保单的发展历程 |
7.1.1 不同险种标准保单的发展历程 |
7.1.2 推动标准保单发展的原因 |
7.2 标准汽车保单的易读性研究 |
7.2.1 标准汽车保单易读性的实证研究 |
7.2.2 保险产业如何看待保单简明化的可行性和需求 |
7.3 美国保单改革带给我们的启示 |
7.3.1 保单标准化的好处 |
7.3.2 保单简明化的好处 |
7.3.3 保单标准化与简明化的关系 |
7.3.4 美国保单改革的经验 |
第8章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保险价值和标的价值的控制——以定值保单法为例 |
8.1 定值保单法:保险法的时代错误? |
8.1.1 定值保单法的目的 |
8.1.2 定值保单法的现状 |
8.1.3 定值保单法与标准火险保单的冲突 |
8.2 定值保单法遇到的问题 |
8.2.1 全损的确定 |
8.2.2 运用时的技术复杂性 |
8.2.3 道德风险问题 |
8.2.4“建筑性全损”的问题 |
8.2.5 定值保单法对保险提供方市场行为的最终影响 |
8.3 定值保单法带给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启示 |
8.3.1 定值保单法与定值保险的区别 |
8.3.2 定值保单法中全损的认定方法值得借鉴 |
8.3.3 解决我国保险高保低赔的方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四川省人保国际部对4S店渠道的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基本框架 |
第二章 四川省人保国际部 4S 店渠道营销策略现状 |
2.1 车辆保险原理 |
2.2 保险公司车险营销渠道介绍 |
2.2.1 营销渠道基本原理 |
2.2.2 车险营销渠道简介 |
2.2.3 4S 店营销渠道简介 |
2.3 四川省人保国际部 4S 店渠道营销策略现状 |
2.3.1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
2.3.2 4S 店渠道营销策略现状 |
2.3.2.1 车险产品组合与定价策略 |
2.3.2.2 渠道关系营销策略 |
2.3.2.3 促销策略 |
2.3.2.4 销售管理策略 |
2.3.2.5 品牌管理现状 |
第三章 国际部外部环境分析 |
3.1 社会宏观环境对 4S 店渠道影响分析 |
3.2 4S 店渠道竞争力量分析 |
3.2.1 保险行业内竞争能力分析 |
3.2.2 潜在进入者竞争分析 |
3.2.3 保险公司内部营销渠道(替代者)分析 |
3.2.4 购买者分析 |
3.2.5 供应者分析 |
第四章 国际部内部环境分析及 4S 店渠道现存问题总结 |
4.1 企业内部价值链 |
4.1.1 企业基本情况 |
4.1.2 人才资源 |
4.1.3 内部价值链 |
4.1.4 资源的利用与控制 |
4.2 4S 店渠道现存问题总结 |
4.2.1 关系营销策略问题 |
4.2.2 销售管理问题 |
4.2.3 品牌管理问题 |
第五章 4S 店渠道营销策略建议-公司品牌拉动策略 |
5.1 拉动策略与品牌建设 |
5.1.1 拉动策略 |
5.1.2 品牌建设 |
5.2 建立企业品牌核心价值 |
5.2.1 建立企业品牌核心价值的基本原则 |
5.2.2 创建实施 |
5.3 车险产品品牌定位 |
5.3.1 确定车险产品目标客户群 |
5.3.2 品牌定位承诺 |
5.3.3 定位模式的利益点和支持点 |
5.4 设计品牌识别 |
5.4.1 企业识别 |
5.4.2 产品识别 |
5.4.3 品牌个性化 |
5.4.4 品牌符号 |
5.5 品牌传播 |
5.5.1 品牌传播原理 |
5.5.2 品牌传播执行 |
5.6 建立品牌工作规范 |
5.6.1 管理品牌 |
5.6.2 业务推广 |
第六章 4S 店渠道营销策略建议-4S 店关系营销策略 |
6.1 树立汽车产业链关系价值思维 |
6.2 紧扣双方核心利益完善合作平台 |
6.2.1 转变经营理念 |
6.2.2 加强“总对总”合作 |
6.2.3 建立 4S 店分级管理制度 |
6.2.4 提高续保达成率 |
6.2.5 整合理赔送修资源 |
6.3 4S 店人员关系维护策略 |
6.4 加强双方业务沟通和商务谈判 |
第七章 4S 店渠道营销策略建议-销售管理策略 |
7.1 差异化分配销售任务 |
7.2 优化公司内部价值链 |
7.3 提升销售团队管理水平 |
7.3.1 销售团队的组织与规划 |
7.3.2 构建 4S 店渠道销售活动量管理体系 |
7.3.3 销售团队培训与指导 |
第八章 总结 |
8.1 论文主要工作和结论 |
8.2 研究的创新性和局限性 |
8.3 展望与前景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几个问题和不足(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1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概念 |
(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 |
1. 法定性 |
2. 强制性 |
3. 社会公益性 |
4. 广覆性 |
第2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历程和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
(一)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历程 |
(二)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范围中存在问题 |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存在问题 |
3. 没有相关措施来保证交强险的覆盖面 |
4. 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存在问题 |
第3章 保险发达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介绍与经验借鉴 |
(一) 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介绍 |
1. 实施绝对强制责任保险和相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2. 责任保险和无过失责任保险体系 |
3. 明确规定直接求偿权 |
4. 强制险外的补充保障方案 |
(二) 日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介绍 |
1. 绝对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和严厉的惩罚性措施 |
2.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且免责事由范围窄 |
3. 直接赔偿请求权 |
4. 承保范围有限 |
5. 被保险人和受害人范围宽泛 |
6. 实行国家再保险制度 |
7. 确立不盈不亏原则 |
8. 自愿保险作为强制保险的补充 |
(三) 我国台湾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介绍 |
1. 严格责任原则 |
2. 受害人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 |
3. 赔偿范围排除财产损失 |
4. 受害人范围宽泛 |
5. 设置特别补偿基金制度 |
(四) 各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4章 关于完善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
(一) 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 |
1. 合理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 |
2. 明确界定受害人第三人的范围 |
(二) 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
1. 将财产损害排除在强制保障范围外 |
2. 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
(三) 多项举措保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覆盖面 |
1. 尽快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2. 提高法律意识,加大惩罚力度,疏堵并重 |
3. 设立费率浮动机制 |
4. 适时推出高风险车辆的特殊承保办法 |
(四)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1. 加强救助基金的管理 |
2. 拓宽救助基金资金来源 |
3. 拓宽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解决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状况 |
1.1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情况 |
1.2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
1.3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分析 |
1.3.1 我国交强险总体上经营亏损严重 |
1.3.2 不同地区和不同业务类型间经营效果差异明显 |
1.3.3 各公司费用率水平差距明显 |
1.3.4 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存在问题 |
第2章 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实施经验借鉴 |
2.1 国外交强险的经营模式 |
2.1.1 商业化模式 |
2.1.2 代办模式 |
2.1.3 国家专营模式 |
2.2 国外交强险风险控制的方法 |
2.2.1 美国通过“分配”方式解决高风险业务 |
2.2.2 德国拥有完善的费率制定系统 |
2.2.3 部分国家和地区重视保险费率调整的及时性 |
2.3 境外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保障措施 |
2.3.1 美国 |
2.3.2 德国 |
2.3.3 英国 |
2.3.4 我国台湾地区 |
2.4 对我国的启示 |
第3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解决方案设计 |
3.1 方案设计的理念 |
3.2 方案中经营模式的选择 |
3.2.1 代办和专营模式不符合我国国情 |
3.2.2 商业化模式是交强险改革的方向 |
3.3 方案的具体内容 |
3.3.1 赋予保险公司交强险定价的权利 |
3.3.2 建立交强险指导性费率条款形成机制 |
3.3.3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3.3.4 高风险业务的处理 |
第4章 解决方案实施的相关保障措施 |
4.1 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完成改革 |
4.2 妥善处理交强险相关各方的矛盾冲突 |
4.2.1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4.2.2 规范车船税征收 |
4.2.3 改善交通文明意识和道路交通环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湖南省交强险运营情况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其特征 |
2.1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 |
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2.2.1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起源 |
2.2.2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因 |
2.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 |
2.4 交强险制度所体现的社会价值 |
第3章 国际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 |
3.1 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3.2 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3.3 日本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
3.4 德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3.5 台湾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
3.6 对我们的启示 |
3.6.1 制度原则方面启示 |
3.6.2 经营模式方面启示 |
第4章 湖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
4.1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 |
4.1.1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立 |
4.1.2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 |
4.2 湖南省交强险的经营现状 |
4.2.1 湖南省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 |
4.2.2 交强险承保情况分析 |
4.2.3 湖南交强险效益分析 |
4.3 湖南省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3.1 存在问题 |
4.3.2 湖南省交强险经营亏损主要影响因素 |
4.3.3 湖南省交强险经营亏损原因分析 |
4.4 湖南省交强险经营对保险公司绩效考核的影响 |
4.4.1 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方式 |
4.4.2 不同考核方式对其绩效的影响 |
4.4.3 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5章 改进湖南省交强险经营的对策建议 |
5.1 逐步改革完善费率机制 |
5.2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
5.3 加大监管力度,改善交强险拒保或搭售现象 |
5.4 实行市场化经营下的交强险代办模式 |
第6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 |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含义分析 |
1. 承保的机动车范围 |
2. 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 |
3. 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内涵 |
4.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科学内涵 |
(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分析 |
1. 国家强制性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特征 |
2. 社会公益性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基础 |
3. 第三人利益性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本目的 |
4. 限制商业性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 |
(三)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模式分析 |
1. 强制责任保险模式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最主要模式 |
2. 无过失保险模式是以第一人保险为基础的强制保险模式 |
3. 新西兰社会保障模式通过全民投保的方式分散意外事故风险 |
4. 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模式的选择 |
(四)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分析 |
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的内涵及特征 |
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研究 |
3.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研究 |
4.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研究 |
二、国外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及经验借鉴 |
(一) 国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 |
1. 北欧国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2. 英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3. 美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4. 德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5. 日本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6. 新西兰的意外事故补偿计划 |
(二) 国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
1. 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 |
2. 以强制保险为核心建立一个损害保障体系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 |
3. 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
4. 解决高风险机动车的保险问题是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难题 |
三、我国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存在问题 |
(一) 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演变 |
1. 汽车保险启动时期 |
2. 强制商业保险时期 |
3.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启动时期 |
4.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期 |
(二) 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的强行结合造成归责原则的混乱 |
2. 责任范围强制不当造成保险关系严重失衡 |
3. 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真正切实的保护 |
4. 被保险人范围的狭窄导致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得不到有效保障 |
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缺失导致受害人保护的严重缺漏 |
四、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完善 |
(一) 应当采用强制责任保险模式设计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
1.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模式 |
2. 无过失保险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 |
3. 新西兰社会保障模式也不适合我国 |
4. 我国应当采取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
(二) 界定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以理顺保险关系 |
1. 责任范围应当排除财产损失 |
2. 责任限额应当满足救助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基本需要 |
3. 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抗辩权以保护受害人权益 |
4. 赋予保险人追偿权以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
(三) 健全受害人保护制度以切实保护受害人利益 |
1. 扩大受害第三人的范围 |
2. 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 |
3. 设立暂付款制度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
4. 建立各种赔偿协调机制以使受害人得到充分救助 |
(四) 完善被保险人制度以促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
1. 扩张被保险人范围 |
2. 缩小强制投保的机动车范围 |
3. 建立风险分派机制解决高风险机动车的投保问题 |
4.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正确厘定保险费率 |
(五)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落到实处 |
1. 真正建立国家层面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2. 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 |
3. 拓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
4.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建立分派市场 承保高风险车辆(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2]J财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策略研究[D]. 于帆. 南昌大学, 2020(01)
- [3]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D]. 史黎. 吉林大学, 2016(08)
- [4]农业保险的农户收入效应、信息不对称风险 ——基于内蒙古的实证研究[D]. 柴智慧.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4(12)
- [5]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 ——兼论对构建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启示[D]. 马宜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06)
- [6]四川省人保国际部对4S店渠道的营销策略研究[D]. 王蜀恒. 电子科技大学, 2013(05)
- [7]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几个问题和不足[D]. 季芳洁. 苏州大学, 2013(02)
- [8]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解决方案[D]. 申远. 河北大学, 2013(S2)
- [9]湖南省交强险运营情况分析及对策研究[D]. 于波. 中南大学, 2012(03)
- [10]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完善[D]. 宋昌智. 山东大学, 2010(03)